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职责,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检察机关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窗口。虽然承担具体工作的内设机构历经多次调整,但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侦查监督工作是一以贯之的。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适应犯罪结构变化和新的刑事政策调整,同时也对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进行了新的具体部署,各地宜从遵循诉讼规律和检察原理出发,在相关工作中进一步推进落实。
规范侦监协作机制的理论基础
从《意见》所明确的侦检关系来看,既要把握共同的诉讼面向,又要避免配合与制约之间可能出现的失衡。《意见》以实现办案质效提升为指针,在强调检察机关的职权推进与侦查行为的共同促进的同时,对侦查监督的边界及救济予以进一步规范。这是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实践中的体现和发展。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打通“证据脉络”,从全流程的证据视角加大监督的前后纵深。案件办理重在证据,以证据为核心的有效控诉的增强,既符合办案规律和检察规律,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整体要求。
健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是适应当前惩治犯罪形势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必然要求,也是适应检警工作体制机制变革的必然选择。针对犯罪结构的变化,检察机关近年来进行的理念调整和办案方式的转变,包括各种信息平台的技术完善等等,都需要从新的视角、方式方法,及更加有力的机制保障上全力实现侦查机关办案与检察机关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
实践运行情况及面临的问题
《意见》下发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着力统一认识、形成合力。一方面,通过会签相关文件,不断健全制度机制。如在省级层面,省级检察院与公安厅(局)共同就贯彻落实《意见》制定下发办法、细则、纪要或通知。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下称“侦监协作办公室”)的全覆盖设立。侦监协作办公室承担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职能,是推进《意见》具体措施落地落实的重要平台。从侦监协作办公室的设立及初步运行情况看,各地既有较为一致的重点工作内容,如普遍强调数字赋能、一定范围内打通数据共享壁垒,也有在侦监协作办公室的运行模式、具体工作开展,包括工作方式、流程、标准、考核、侦监协作办公室与职能部门的分工界限等方面的不同探索。比如,在派驻模式上,有常驻、轮流、“常驻+轮流”几种不同形式;在考核模式上,有分别设置考核与集中考核;等等。
由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蕴含的内容较为丰富,理论研究也纷纷聚焦相关问题。华东检察研究院作为专门的检察理论研究机构就此组织了系列学术活动,如通过与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等实务部门举行学术研讨等形式,深入分析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理论基础及实践问题。就该机制运行情况看,各地尚面临一些难点,如信息共享平台到底要在多大范围内实现公检互通;侦查监督与公安机关自身的执法检查如何有效形成合力;办公室的设立如何破解传统监督难点;办公室的运行方式如何与其他监督和个案处理进行协作、协调,并在考核与管理机制上进一步完善;等等。
机制运行优化及未来发展建议
就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完善和实践而言,如何实现实质化运行,并针对以往的监督难点进行切实应对,是未来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面向。
首先,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目标要一以贯之地统领具体实践和机制完善的全部内容。让监督获得长久生命力并获得被监督主体的主动配合,必须有共同助益的推进视角和制度保障。因此,检察机关在以检察视角进行机制建设时,要注意与侦查机关内部工作的契合、对侦查规律的遵循及对自身不当监督行为的及时校正等,这其中双向制约、不当监督的认定标准和发现、处理机制等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其次,侦监协作办公室是推进该项工作实质化的关键。根据《意见》规定,侦监协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组织协调、监督协作、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等,然而定位理解不同,就会形成不同的运行方式,影响侦监协作办公室成员之间以及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对相关工作进行评价等一系列连锁问题。如,由于对侦监协作办公室是否具有业务办案性质,以及具有怎样的业务特性理解不同,各地对侦监协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能要求存在较大差异,有些检察院规定侦监协作办公室具有直接办理“刑拘直诉”“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有些地区依托侦监协作办公室建立轻微刑事案件集中办理机制,强调在案件繁简分流上的作用发挥。对此,个人认为,侦监协作办公室工作与传统业务办案具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其对标的工作内容是着力破解以往监督方式存在的被动性、选择性、分散性、滞后性、疲弱性等实践难题,若定位差异过大或不断拓展职能,易造成这项工作的形式化和虚置化,只有定位清晰,人员的配备及具体工作的开展才有明晰的实践方向。
再次,数据平台真正实现信息共享是目前推进工作的重要着力点。受制于多重因素,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目前对于办案系统权限的开放程度、使用方式、数据信息交换的范围等还存有一定程度的不同认识。检察机关需要对监督重点信息的数据需求进行筛选,分步、逐渐实现需求数据的全面共享。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华东检察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