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技时代法理学的回应与坚守

2025-03-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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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结合为标志的新科技时代,预示着“算法社会”的到来。如果说传统科技是一种辅助性力量,那么新科技则是一种超能型力量,尤其是具备深度学习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诞生,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力量。面对新科技时代带来的深刻变化,作为实践知识的法学有必要作出及时回应。与主要应对具体法律问题的部门法学相比,为整个法学提供基本范畴、方法和价值的法理学,对新科技的回应具有更为深远的影响,因为它可能触及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逻辑变革。
  法学基本范畴的拓展与更新
  法理学的首要任务在于为所有的法学分支学科提供共同语汇,即法学基本范畴。近代法学的基本范畴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工业社会,作为其基础的核心形象是独立甚至孤立的个人。在新科技时代,这一形象将发生显著变化,法学基本范畴的内涵也将随之拓展。
  以“法律行为”为例,传统法理学将其定义为基于个人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为人首先形成内心的特定意思,再通过外在表示使其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在传统股票交易中,卖方以特定的价格抛出股票,买方在特定价位上买入股票,双方就单笔交易达成合意。然而,在算法交易中,计算机的算法预先决定了在特定交易价格上买入或是卖出股票,无需就每一笔的交易都形成关于买入或卖出的具体“意思”,也无需与交易对方达成“合意”。事实上,算法无法产生类似于自然人内心的那种意思,因为“意思”属于心灵的能力。尽管如此,算法可以通过预设规则作出一般化的“表示”。今后很多反复出现的、程式化的社会交往活动,都可以由算法来主导而不影响其法律效果。这类活动注重外部安全和可预测性,能够被程式化处理。它们无需单个的特殊“意思”,只需一种概括性的“表示行为”就足够了。
  在传统法理学中,权利以个人为主体,是个人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法律手段。在新科技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成为焦点,而个人信息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个人信息本身只是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事实或记录,虽然与个人相关,但不足以使个人对该数据具有支配利益。在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时代,个人数据不仅成为社会治理、企业管理创新和改善的资源,也成为科学、文化、艺术创新与进步的源泉。赋予个人对个人数据的排他性控制权,与人类社会进步发展的制度基础相悖。但赋予信息主体对侵害个人信息行为的赔偿请求权和诉权,的确更有利于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个人仍然是权利的主体,但权利的基础不再局限于个人利益,而在于或同时在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因此,新科技时代为重新思考权利的传统见解提供了契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科技带来的社会关系的变革终将改变作为社会意识核心的“人的形象”,也会或快或慢地改变基于特定人的形象基础上的法学基本范畴。
  司法裁判理论的演进与坚守
  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是法学方法论,即关于司法裁判方法模式或法律推理的理论。在建设“数字法院”和“智慧司法”的背景下,这一领域受到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深刻影响。后者不仅带来了司法裁判技术的更新,也对司法裁判的模式和观念的传统理解造成了冲击。
  传统法理学将司法裁判视作法律推理的过程,典型的形式是“三段论”。裁判以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通过演绎推理得出必然性的裁判结论。然而,法律规则总是存在例外,也可能与同一法律体系中的其他规则相冲突。由于法律体系的规范数量十分庞大,不同规则总是分散在法律体系的不同部分,法官有时难以发现例外或冲突。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结合,显著提高了通过个案发现同一法律体系中规则冲突及规则例外,尤其是隐性例外的可能性。一些法律智能系统内置海量法律法规,利用自然语言处理和语义分析技术,支持多维度检索,如通过案由、法条关键词、裁判规则,可快速匹配相关法条和司法解释,并智能推荐相关性结果。
  除了基于法律规则的推理外,司法人工智能还擅长基于案例的推理。许多智能辅助系统能够支持全样本案例库的智能检索和裁判预测。通过分析历史判例和法律条文,系统可为法官推荐相似案例及其裁判理由,并生成初步判决建议。然而,将人工智能方法运用于案例推理仍存在困难。即便人工智能系统能通过深度学习分析历史数据,仍无法解决类比推理的关键问题,即如何证明待决案件与案例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关相似性”。人工智能推理只能建立基于形式逻辑的技术化推理模式,而法官的推理往往涉及对竞争性价值和原则的取舍,涉及法政策学上的权衡。这凸显了人工智能在价值认知上的短板:它只能建立链接,却无法理解其意义;它只能考虑似真性和概率,却无法作出法律评价。即便能够从历史数据中挖掘出隐藏的、未“标注”的信息并建立新的链接,它也无法理解这些链接的法律意义,更无法在新案件中标注出以前从未出现过但具有法律意义的新要素。归根到底,只有人类才能赋予法律意义。尽管人工智能在常规的案例推理中能够提高效率和理性化效果,但在创新性的类比活动中仍存在局限。
  人工智能的技术化路线甚至会改变司法裁判的观念本身。在传统法理学中,司法裁判是一种追求裁判结论正确的论证和说理活动,但机器学习算法的基本逻辑在于,通过大数据分析训练,发现人类司法裁判的内在规律,并将其应用于对未来裁判的预测。而大数据分析训练的基础是基于过去裁判行为,即同类案件处理的历史数据。算法的目标并非复现法律推理,而是寻找判决中各个参数间的相关性,即通过多种自动化的预设配置,将案件事实数据与裁判结论数据关联起来,实现最佳匹配。本质上,司法人工智能进行的是数据运算而不是论证说理,追求的是统一裁判而不是正确裁判。自动化技术是一种形式化的演算过程。如果以这种形式化的演算过程来取代人类的论证和说理活动,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司法裁判的性质。论证和说理是一种复杂的人类活动,其核心在于敏感语境下的价值判断,这种复杂性不能也不应被机器学习算法简化。尽管人工智能能够辅助法官完成部分裁判工作,但司法裁判作为价值推理活动的性质却应当得到坚守。
  基本法律价值的因应与维护
  新科技本质上仍是一种技术,但任何技术都不可避免地涉及价值问题。在新科技的发展过程中,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通常相伴而生。从积极意义上看,算法和大数据分析能够提升法律活动中人类行为的可预测性,促进社会秩序的形成,提升法律效能。然而,新科技也会与基本法律价值发生冲突,甚至会阻碍这些价值的实现。
  在新科技时代,人的自主性需要得到更好的保护。人工智能的数据运算和机器学习让公民能够在多维空间扩展自身能力,例如借助机器人完成更为复杂的艺术创作。然而,这种技术也可能威胁个人的自主性,因为它削弱了个人在没有外力操纵或扭曲现实的前提下进行自主选择和自由生活的能力。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和算法的不透明问题。人工智能系统搜集个人数据的手段和处理数据的方式往往缺乏透明度,从而形成“算法黑箱”,这将对个人的信息自决造成很大限制。二是信息茧房问题。在大数据时代,人们被各种各样的数据追踪和算法推荐所包围。算法会根据个人用户的数据留痕反复推荐同质化的内容,以迎合眼球经济。这种商业化逻辑决定了,它只会不断强化个人用户既有的偏好甚至偏见,而不会致力于塑造正确的观念,同时也削弱了个人自主改变自己观念的可能性。因为当人们所接触到的信息只是不断证实他们已有观念时,这些观念的自我重复和强化就会潜移默化地使他们丧失辩证思考的能力。为此,法律上应建立算法透明和可解释机制,强化对个人被遗忘权和个人信息删除权的保护,捍卫个人自我发展和自我塑造的基本自由。
  在新科技时代,人与人的平等需要在新条件下被更好实现。从某些方面看,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似乎能够促进平等。例如,司法人工智能统一了司法裁判尺度,有助于实现“同案同判”的目标,但这只是表象。新科技至少在以下四个方面带来不平等:一是算法掌控者(设计者、拥有者、平台等)与普通个人用户在信息获取和算力资源上的不平等。二是算法的商业逻辑造成的消费者个人间的不平等,最典型的就是大数据杀熟。三是算法技术逻辑带来的“算法歧视”和“个人信用歧视”。算法在设计或使用时可能会对不同个人或社会群体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在大数据决策中,个人或关联人员过去行为的信用评级往往决定了他未来获得的可能性和机会,如信用卡延期还款行为可能会被贴上“失信”的标签,从而影响未来的贷款。哪怕延期还款是出于疏忽,且只发生了一次,从而导致恶性循环。四是算法的技术逻辑和商业逻辑的结合带来的“数字鸿沟”。它造就了信息社会欠缺数字知识、不熟悉信息技术的群体,使得他们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对此,法律必须立足于平等法律保护条款,加强对各种算法的审查,努力消除能力差距。
  在新科技时代,安全价值也需要从各方面得到更好的保障。尽管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能够满足个人和社会公众的安全需求,例如,人脸识别、智能检测系统、“保安机器人”这类人工智能系统可以保障公众和个人的人身安全,然而,新科技也会对其他方面的安全价值构成严峻挑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隐私安全。以区块链技术为例,所有的数据都是公开的,同一数据会同步到多个结点,但这就可能涉及公民的隐私。大数据技术会收集和处理大量数据,收集的数据越多,对个人私生活的潜在侵扰就越严重。此外,大数据能够整合不同来源的数据,构建个人画像,从而揭露出个人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如性取向、患有不治之症等),甚至准确预测未来生活的细节。这会使得个人感到时刻处于“数字之眼”的监控和安排之下,从而产生安全危机感。二是数据安全,既包括个人数据安全,也包括国家数据安全。个人数据的过度收集和滥用威胁个人安全,而当数据承载着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物等关键信息时,其泄露和滥用还可能危及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对此,应明文禁止算法进行全面“个人画像”和不合比例的数据搜集,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强化对数据安全的重视和保护,更好地维护安全价值。
  新科技时代为法理学知识体系的更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对此,法理学应在变革与坚守之间找到平衡,针对不同领域采取差异化的应对策略。在概念理论方面,部分法学基本范畴的内涵亟待与时俱进地更新。在方法理论方面,司法裁判的技术和模式将得到显著提升,但无法完全取代以价值判断为核心的推理。在价值理论方面,自由、平等、安全等人类珍视的价值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它们在新科技条件下应更加被强调,并通过法律路径消解新科技带来的负面影响。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应对新一轮新科技革命的法治体系完善与基本法理研究”首席专家、2024年度《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者、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讲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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