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家庭教育立法及其创造性转化和发展

2025-12-1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 郝铁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这种理念自古已然。南宋王应麟的《三字经》有“养不教,父之过”,清人朱柏庐的《朱子治家格言》有“居身务期质朴,教子要有义方”,在这种理念的引导下,中国古代法律赋予了家长(祖父母、父母)对子孙进行教育的“教令权”,其特点是赋予家长对子孙教育的权力,但又对家长的“教令权”有所约束。这一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中被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第一,赋予家长对子孙教育的权力。
  《唐律·斗讼律》(总第三百四十八条)“子孙违犯教令”规定,家中子孙违犯“教令”,由祖父母、父母亲自向官府告发,处二年徒刑。《唐律疏议》还规定了“违犯教令”的定义,是指“应听从而违抗”。
  《宋刑统》中对于“子孙违犯教令”的规定与唐代一样,循而未改:“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缺者,徒二年。”
  《大明律》对于“子孙违犯教令”的惩罚由处二年徒刑改为杖一百,即:“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
  《大清律例》沿用了明朝的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到了乾隆四十二年,关于“子孙违犯教令”条款下增加新例:如果子女“违犯教令”,行为明显,父母坚持要求对子女处罚,除判处杖刑之外,还可判处流放充军。嘉庆六年、嘉庆十三年,“子孙违犯教令”条款再次修改,儿媳妇、孙媳妇也可以成为被告人。
  第二,对家长的“教令权”有所约束和规范。
  首先,对于家长违法、不正确的教令,子孙可以不听。《唐律·斗讼律》(总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所谓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是指“可从而违”,即可以听从而不听从,这句话当然还具有“不可从可违”的含义,即对祖父母、父母那些不正确的教令可以不服从。《唐律疏议》对此解释说,如果祖父母、父母的教令合乎道理,且能办到,子孙应坚决执行,不得违犯;如果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违法,执行就会犯错误,子孙就可以不执行祖父母、父母的教令。而且子孙这种拒绝执行祖父母、父母违法教令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宋刑统》对《唐律》“子孙违犯教令”的限定循而未改:子孙违犯教令“谓可从而违”,《唐律疏议》亦曰“祖父母、父母有所教令,于事合宜,即须奉以周旋,子孙不得违犯”“若教令违法,行即有愆”“如此之类,不合有罪”。《大明律》《大清律例》亦规定“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谓教令可从而故违”。
  其次,家长虽然可以对子孙进行惩罚教育,但不得伤及其生命,否则,对家长要处以徒刑。《唐律·斗讼律》(总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将子孙殴打致死的,处一年半徒刑;用金属利器杀死的,处二年徒刑。子孙未违犯教令而故意杀死的,各加重一等处罚。如果杀死属于“嫡”(正妻生的儿子)、“继”(后父或父亲续娶的妻子同子女的关系为“继”)、“慈”(丧母的儿子称抚养自己的父亲的妾为“慈母”)、“养”(无子女者收养同族中辈分合适的人为子女)关系的子孙的,又加重一等处罚。过失杀伤的,不处罚。《宋刑统》沿用了《唐律》的规定。《大清律例·刑律·斗殴下》“殴祖父母、父母”律条规定:“其子孙违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非理殴杀者,杖一百;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如果祖父母、父母在展开“教令”时,“非理殴杀”子女、孙子女,处杖刑一百;如果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女、孙子女,处杖刑六十,徒刑一年。如果在执行“教令”时,或者因过失导致子女、孙子女死亡的,则不作任何处罚。
  2021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家长的“教令权”规定作了创造性转化和发展。
  首先,赋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行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这里的“主体责任”表明父母或者监护人拥有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力、义务。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以下列内容为指引,开展家庭教育: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其次,规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正确行使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家庭教育属于私法,但家庭教育促进法继承中华法系中的合理内容,同时也符合当今私法公法化的趋势。
【编辑:王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