赓续传承红色法治理念

2025-05-2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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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大以来,“红色法治”概念频繁出现在政策文件中。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要求:“加强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史特别是革命根据地法制史的研究,传承红色法治基因,赓续红色法治血脉。”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进行伟大奋斗中孕育、形成了以一切为了人民为出发点,贯彻民主、公正、便民、利民的红色法治理念。红色法治理念提炼和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法治建设精神,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法治实践中得以传承。赓续传承红色法治理念,对于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坚定性,意义重大。
  从农村到城市:
  “人民主权”理念的探索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中央苏区实践了人民主权的法治理念。1931年11月,在瑞金召开的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建立了“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为进一步保障“工农劳苦民众”的权利,先后制定了《苏维埃组织法》《选举条例》《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120多部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通过土地立法保障贫苦农民利益,通过劳动立法保障工人权益,通过婚姻立法保障民众的婚姻自由,通过社会保障立法解决民众生产生活困难。 
  抗日战争时期,为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共同抗日,中国共产党在人民主权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民主、保障人权。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纲领以“抗日人民”为主体,确定了民主普选、精兵简政、三三制原则、减租减息条例等,有效保证了土地改革、恢复生产和支前参战的顺利推进。在司法实践中,陕甘宁边区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进而形成了人民司法理念。
  解放战争时期,大城市陆续解放,中国共产党对红色法治理念进行了创新。1946年7月,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通过了《哈尔滨市施政纲领》,以“城市人民”为主体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在立法上,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在短短三年间制定颁布了454部法规,在恢复城市正常社会生活和政治秩序方面,基本实现了从无法可用到有法可依。在司法上,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注重便民性与规范性相结合,满足了城市市民对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展了农村根据地形成的红色法治理念。
  从区域到国家:
  “人民民主”理念的实践
  从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哈尔滨市临时参议会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各个革命根据地相继颁布的“施政纲领”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完成了区域法治经验向国家法治建设的输送,红色法治理念在从“区域”到“国家”的进程中不断深化和创新。
  在人民主体地位方面,革命根据地以“工农劳苦民众”“抗日人民”“城市人民”为主体实行民主专政,初步尝试和实现了革命根据地劳苦大众当家作主。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了“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既赋予了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满足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渴望,又为民主法治奠定了基础。
  在人民行使权力方面,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初步尝试了民主普选、代表议事的政治机制。1948年在西柏坡召开的九月会议上,毛泽东指出新中国应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以人民代表会议产生的政府来代表它的”,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制度“采用民主集中制,而不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1948年8月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了民主政治协商的尝试。新中国成立前后,全国各地建立起了具有过渡性质的“各界人民代表会议”。1954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出台奠定了民主基础。
  在人民权利保护方面,革命根据地在废旧立新的大胆探索中,从变通适用与民主法令政策不相抵触的旧法,到逐步适用民主政权制定的纲领、法律、法规、条例、决议、指示,解决了民主政权法律适用的燃眉之急。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在总结革命根据地立法经验的同时,确立了“废除旧法制、建立新法制”的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基本经验指引下,婚姻法、土地改革法、惩治反革命条例、刑法大纲、诉讼程序通则等立法相继出台,人民权利逐步得到法律保护。
  从改革开放到新时代:
  “人民至上”的理念赓续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不断适应时代发展的变化,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推进。党的二十大以来,更是从中国国情和现实出发,传承和创新红色法治实践的基本经验,在符合人民对于美好生活追求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至上”理念。它是人民主权、人民民主、人民司法、人民权益保障等红色法治理念的传承和延续,更是红色法治理念的创新性发展。
  在法律规范体系的建设上,立法实现从无到有,并追求从有到优,以充分保障人民各项权利。改革开放时期,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重要法律,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制定了《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以《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出台,让人民的权利保障在新形势下更全面、更充分。
  在法治实施体系的建设上,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党和国家在追求人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道路上有更高追求。在民主政治方面,不断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拓宽公民参与民主的渠道;在民生领域,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在司法领域,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重点项目“哈尔滨法制史(1905—1949)”(23FFXA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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