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法、理、情关系,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徐伟功 张伟华:立足检察职能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2023-03-21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机关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路径是多维多层级的,既要从理论层面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辩证研判,又要在实务层面将传统法律文化与检察职能有机结合;既要在理念层面树立文化自信,培育职业精神,又要在制度层面加强文化建设,创新宣传方式。应将检察机关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广泛运用到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工作中去。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现代法治的文化根基与智慧宝库。在互联网时代,一方面,各种思想百花齐放,产生了一系列富有创意的文化成果;另一方面,信息碎片化严重,对传统文化的解读良莠不齐,对文化的传承产生了困扰,对文化的创新转化提出了挑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重大使命与责任。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于检察机关工作的提升有着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鉴于此,深刻理解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内涵,找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发展的路径,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内涵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要求,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民族精神与时代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坚持交流互鉴、开放包容;坚持统筹协调、形成合力。

  检察机关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在吸收弘扬博大精深的传统法治思想,包括“民本思想”“明德慎罚”“情理法合一”“公平正义”“以和为贵”等。

  第一,传统文化中“民本主义”与当今“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司法”等理念相契合。中国古代的“国之本在民,无民何以为国”“富则教之,明刑弼教”“宽仁慎刑”等理念就是民本主义思想的体现。我国检察制度所包含的检察听证、检调对接等也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第二,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强调德法共治。周朝提出“明德慎刑”;汉朝实行“德主刑辅”;唐朝发展为“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理念。除法律以外,传统道德观对人们处理纠纷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这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历史根源。

  第三,情理法合一是传统伦理法的内在精神,其核心要义就是法治建设应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实践应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以适应中国社会治理需要。例如,检察院在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时,既要考虑工作效率的提升,也要考虑人文的关怀。

  第四,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制度防线。“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理念表达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要求。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平衡好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正是对这一理念的贯彻。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的现象,更需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

  第五,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以和为贵”理念与当代法治目标中的“和谐”价值相契合。调解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一项重要经验,既满足了政简刑轻的要求,也满足了民众乐于接受调解的主观心理。在现代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创新职能措施,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好检调对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路径选择

  检察机关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路径是多维多层级的,既要从理论层面对传统法律文化进行辩证研判,又要在实务层面将传统法律文化与检察职能有机结合;既要在理念层面树立文化自信,培育职业精神,又要在制度层面加强文化建设,创新宣传方式。

  第一,辩证研判传统法律文化,准确把握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内涵。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指出,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这要求检察机关辩证看待传统文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和谐”理念在公益诉讼中的运用为例,检察机关在研判和运用该理念时,既要领会其背后的社会价值和意蕴,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推动传统文化与时俱进地发展。

  第二,将优秀传统法治理念与检察职能有机结合。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要贯穿包括“民本思想”“明德慎罚”“情理法合一”“公平正义”“以和为贵”在内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思想。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营造和谐、稳定、安宁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各行各业有序发展。对刑事案件处理注意宽严相济,积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意情理法的融合,灵活调整工作方法,既要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始终贯彻司法公正理念,重视人民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办理好每一起案件。坚持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理念,落实好检调对接制度,既强调诉讼主体间的沟通,也强调检察机关和诉讼外主体的合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丰富经验和专业优势,预防再犯罪,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第三,增强文化自信,涵养职业精神。中华民族世世代代积累而成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现代法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慧源泉。要以时代精神激活中华传统文化的生命力,努力展现检察文化自信。同时,要引导检察人员树立“忠诚、公正、清廉、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培育、践行检察职业道德,增强检察职业认同,涵养检察职业精神。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创新宣传方式。检察机关传承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目标是服务和推进检察事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在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推进和完善检察机关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理论研究、考核评价、成果转化。提升检察人员对检察工作的崇高使命、社会责任与社会价值的认知。同时,还要不断创新检察文化的宣传形式。在检察机关内部,应加强检察文化工作队伍建设,倡导检察文化学术研究,加强检察学术话语体系建设,丰富文化活动,提升检察人员传统法律文化素养和知识的实践运用能力。在外部,应鼓励检察文艺创作和表演,推动创作一系列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检察文化产品。提升检察形象,加强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将检察机关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广泛运用到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工作中去。

  (作者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首届人民监督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与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联合培养博士)

关键词:检察职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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