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法学的风格》,黄涛著,东方出版中心2024年版
《古典法学的风格》延续了黄涛惯常的写作风格。在评论对象上,不仅涉及古典派思想家如霍布斯、孟德斯鸠、卢梭、克劳塞维茨等,也涉及现代派法学家如凯尔森、哈特、富勒等。在议题上,不仅论及经典的法学命题如权利、正义、自然法、法治等,也论及溢出法学之外的命题如德性、总体战等。初看之下,似乎会给人一种“杂烩”的感觉。但是,如果仔细阅读本书,我们会发现一条清晰的线索,即“古典”和“权利”。由此可以引申出更为具体的问题:在法学中,始终存在一个如何面对古典的问题。
不可回避古典
作者认为,“古典”或“古典法学”并不是一个“时间”概念,而是一个“属性”概念。他对古典法学的倡导,源于他对那些让法学丧失“古典风格”的法学家——凯尔森、哈特、富勒等人的驳斥。当然,这种驳斥有其苛刻之处,但在当下中国法理学的语境中,却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黄涛对于上述法学家的批评并不针对其理论本身,更多是想指出中国法理学的走向不应以现代派思想家为摹本,而应当回归古典。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回到更大的视野中看待法学;二是回到一些更基础性的问题,其中最根本的就是法律的道德基础问题。
法学永远都不是一个完全自主的学科,法律也不是一个完全自主的领域。法学和法律奠基于其他学科基础之上,如果认为不依靠其他学科支撑就可以洞悉法律的本质,那么我们对于法学和法律的理解就会误入歧途。对于这些基础,如果用两个不太严格的词汇予以概括,或许可以将之称为道德哲学和社会科学。
道德哲学为法律提供规范性基础。法律之所以能对我们施加道德上的约束力,是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无法拒绝的理由。尽管法律本身会施加某种约束,但是我们为何在良心上要服从这些约束,根本在于它拥有道德上的约束力,而非单纯物理上的约束力。也就是说,道德哲学可为我们制定什么样的法律设定基本目标,并划定不可逾越的界限。
社会科学为法律提供经验素材。这种经验素材主要是指,在达致被视为道德目的(比如正义与和平)的目标的过程中,为发挥法律的“效率”所需具备的背景性经验。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可为我们设计法律制度提供经验参考。在这个意义上,法学知识的发展必然依赖于一些更为基础的背景知识。换句话说,我们可能更需要回答 “我们是否需要法律”“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律”这样的问题,而不是“什么是法律”这样的问题。
由此来看,作者企图希望回归到那个“更宏大”的观照之中,也就是回到现代早期,我们据以建构起现代法学大厦的那些最原初的政法经验之中,无论这些经验来自哲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社会学家还是文学家。就眼下中国法理学而言,我们要引入的不是当代法理学这样一种已极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学问,而应是古典派那种在宏大论域中来理解法律及其目标的学问。在这个意义上,回归古典带着某种否定性使命,那就是克服我们在视野上的“偏狭”——无论这偏狭来自于那种认为“更精致、更清晰的知识就是更好、更先进的知识”的看法,还是来自对于法律自身之自主性的过度自信。
正确面对古典
初看之下,我们或许会把黄涛的古典法学倡议与刘小枫的“古典学”等而划之。但如果细读文本我们会发现,黄涛的“古典”更是一种现代派的古典,而不是古代派的古典。
尽管在本书中,会不时看到“古代/现代”“个体/共同体”这样二元框架下作者对于现代及个体的检讨,但这种检讨更多体现了作者早年想法的痕迹,更像是一种自我反思而不是自我否定。古典法学的回归绝不是抛弃个体、抛弃现代。对此,我们可以从黄涛对于“权利”的反复研讨中看出。作为现代法学的一个标识性话题,权利贯穿于整个法学乃至整个现代生活的方方面面。黄涛对于权利的钟爱,从他硕士阶段开始一直到晚近的写作中都可以清晰地看到,包括他对中国20世纪八九十年代权利话语的梳理,以及对德国古典哲学中权利理论的研究。他对刘小枫式古典学的偏爱,在我看来可能更是一种反思之下的非意图性偏好,亦即在看到现代生活的种种问题后,一种出自性情本身的反应。而如果让他对这种反应本身再进行一番思索的话,我们会很容易发现,他最终选择的道路既不是现代法学(无论是当代英美法理学还是19世纪后德国的一般法学),也不是古代法学(柏拉图等古典意义上的法学),而是德国古典意义上的法学,是康德、费希特和黑格尔意义上的法学。这一法学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致力于超越“个体性原则/共同体原则”这样一种人为的、僵硬的对立,在某种意义上,也是致力于突破古今之争。
因此,如果把这一倡议放到中国当下语境中,也可以说,我们的法学就其基本旨趣来讲,仍应以立足于“权利”、聚焦于“现代生活”的现代学说为观照和思考的出发点。只是这样的权利和这样的生活,我们需要在古代的视域中予以检讨和反思,从而克服其在某些方面的缺陷。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在个体和共同体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我们需要观照个人的权利以及其背后的自主性,但与之同时,也应看到我们是相互依存的。我们的权利及自由需要在一个共同法则之下,在保障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才可以被证成。
这种意义上的古典法学,实际上祛除了任何时间和时代意义上的意涵,完全呈现为一种“风格”意义上的刻画。因此,我们或许可称之为“新古典”。“新古典的法学” 尽管仍可以保留“古今之变”,但应该致力于抛弃“古今之争”,从而真正去面对问题本身、真正致力于去检讨问题本身。
总之,《古典法学的风格》是一部值得细细品读的作品,它不是出于技术性和功利性的意图,完全是出于一份诚挚之情而被撰写的。虽然有些思考仍不成熟,但其中已然蕴含着一些能够引起我们深思的创见。我们期待作者在可能的未来,能向读者呈现一部思考更为系统、论述更为深入的作品。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