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纵向路径

2024-05-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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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问题研究》,李梁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

  生态文明建设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居于突出地位。生态文明战略的确立,意味着需要对工业文明进行全方位审视和深度反思,在此基础上建构一种不否定但超越工业文明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交汇,使得整个法律领域出现了生态化发展趋势。自生态文明战略提出以来,学者们就致力于刑法如何有效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并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宏观的、理念性的研究居多,而微观的、建构性的研究相对少见,而且近年来对该问题的研究似乎趋于寂静。然而,部分学者始终没有放弃对环境刑法的研究,李梁教授的《环境犯罪刑法治理的早期化问题研究》就是其中成果之一,本书从纵向层面为刑法回应生态文明建设指明了路径。

  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

  真正的立法者是在发现法律,而不是在发明法律。基于预防性原则和人与自然并重原则,环境犯罪刑法治理具有早期化特点,本书对此进行了深入阐述。

  首先,作者从国外和国际立法出发,对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现实表现作了归纳和总结。作者认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均有所体现。在实体法上,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在客观层面,表现为广泛设立危险犯,以及实现犯罪预备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在主观层面,表现为广泛处罚过失犯,甚至针对部分环境犯罪实行严格责任。在程序法上,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主要表现为由因果关系推定而导致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直接由行政机关处罚环境犯罪。

  其次,作者以环境犯罪的事实性特点和规范性特点为基础,论证了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理论根据。作者指出,积极主义刑法观、风险社会理论、“严而不厉”思想和宽严相济思想,都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根据积极刑法观,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应当强调适度犯罪化,包括从纵向上实现刑法对环境犯罪的早期化干预;根据风险社会理论,环境犯罪的治理重点在于防范环境风险,而非事后制裁,故需要刑法早期化介入;根据“严而不厉”思想,应当织密环境刑法的法网,当然蕴含着对环境犯罪进行早期化干预;宽严相济思想强调刑罚轻缓化和严密法网,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提供了理论根据。

  再次,作者从环境犯罪观和事实性特点、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要求、非刑事法律本身的局限性等方面,论证了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现实依据。作者指出,破坏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关系之环境犯罪观的形成,有力推动了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环境犯罪行为的伴随性和隐蔽性、结果的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性,需要实现刑法的早期化介入。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政策、宪法理念和文化形态,具有根本性、当下性、建设性(预防性)、生态性等特点,也对环境犯罪的刑法治理提出了早期化要求。在环境犯罪治理上,宪法治理的理念性、民法治理的末端性以及行政法治理的不厉性,难以实现对环境风险的有效预防,使刑法不得不选择早期化治理路径。

  最后,作者以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基本表现为参照,分析了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程度,并在此基础上,从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两个方面提出了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完善路径。作者认为,从我国刑法中环境犯罪的类型、罪过形式立法、所保护的法益类型以及特殊形态设置来看,刑法治理早期化程度不高。为了有效实现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在实体法上,应全面实现环境犯罪之基本犯的危险犯化,同时应全面处罚过失犯,并在此基础上有选择性地设立相对严格责任。在程序法上,应实现行政执法证据和环境犯罪证据收集与采信的一体化,建立协同侦查模式和同时侦查模式,实现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定化。

  从经验到理论

  作者坚持“从经验到理论”的方法论,从考察国外和国际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立法经验和环境犯罪的事实性特点出发,总结和归纳出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基本表现,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程度,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和论证了我国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完善对策。

  在本书论证过程中,始终坚持“大胆设想、小心求证”的原则。例如,作者大胆地提出在我国应当全面实现环境犯罪之基本犯的危险犯化,似乎比较武断。但仔细审读其论证过程不难发现,针对每一个犯罪所提出的危险犯化的论证,都能够找到现实依据和理论根据,颇具说服力。作者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关注点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将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研究与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理论紧密联系实际,有效避免了空洞说教和材料堆积想象,在理论设置与实践材料运用上实现了动态平衡。例如,作者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特点和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公共政策、宪法理念、文化形态等特性,细致入微地分析了生态文明建设之于环境犯罪治理早期化的实践依据。再如,作者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目标,将环境犯罪分为破坏自然资源类犯罪、污染环境类犯罪和破坏生态类犯罪,并针对不同类型犯罪的基本特点提出了早期化治理的预设。

  本书不足之处

  任何研究结论都不完美。具体来说,本书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首先,对环境刑法治理早期化的理论挖掘还不够充分。作者对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论证主要限于立法论层面,对解释论层面的问题涉及甚少。例如,着手的提前或者推后是反映刑法治理早期化与否的一个重要的解释论问题,但作者在研究中并未提及。其次,对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之现实依据的论证主要还停留在宏大说教的层面,不够深入、细致。例如,环境犯罪的特殊性究竟为刑法治理早期化提出了怎样的要求,作者着墨不多,致使说服力不够。再次,对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的法治化考量不足。例如,广泛设立危险犯且处罚过失危险犯,是否符合实质法治的基本要求,作者并未对此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本书仅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进行实质性分析,缺乏形式性考量,致使论证的系统性不足。例如,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会使环境犯罪与其他犯罪“格格不入”,一定会给刑法立法模式和立法技术带来影响,但作者并未对此问题作出分析。

  但总体来看,瑕不掩瑜。作者对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研究,其内容和结论在以往研究成果中难以觅见,将环境犯罪刑法治理早期化全方位地呈现于读者面前,很大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环境刑法研究中的空白,实现了我国环境刑法理论研究的纵深推进。同时,本书为如何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环境刑法研究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方法,其方法论意义不容忽视。

  (作者系河北大学法学院教授)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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