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民事执行法基本原则体系

2026-03-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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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一部成熟的立法,需要有其基本原则体系作为理论支撑。因此,我国强制执行法单独立法,有无必要专门规定基本原则?哪些原则可纳入立法层面予以规定?哪些基本原则能够承担法解释学任务?这些理论问题成为强制执行法立法工作首先要研究解决的前沿问题。从基本原则构成标准入手,结合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现实需求,着重阐释具有法解释学意义的基本原则予以集中规定的必要性,有助于为民事执行基本原则体系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成为基本原则的标准
  民事执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执行活动始终的根本准则,应体现民事执行根本目的、基本理念和民事执行制度体系背后的法理基础。其构成标准可概括为:第一,支撑单行立法。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的延伸,民事执行相关内容主要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篇中。但民事执行法单行立法已成为普遍共识,在此背景下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确立,应当对标参照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但又要严格区分,为民事执行法能够成为独立部门法提供理论依据。第二,落实宪法精神。宪法赋予民事诉讼法的权利保障定位。如民事执行法独立为部门法,在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共同承担权利保障宪法定位的前提下,民事执行法的单独定位应当放在权利的及时实现上。第三,体现本质特征。强制性是民事执行的本质特征,但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领域的深度和广度应当予以限制和明确。民事执行的实施主体、方式方法具有公权属性,但强制实现的内容又具有私权属性,如何平衡两者关系,应当是民事执行基本原则应当考量的重要因素。第四,承担法解释学功能。基本原则较立法理念和制度目的而言有更为明确的内涵与外延,符合以概念和逻辑为核心的法教义学要义,为法解释学提供逻辑前提和依据,进而更好发挥对具体制度的检验和引领功能。第五,契合程序效能要求。民事执行以高效、充分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为根本宗旨。因此,其基本原则必须内含对执行效率与实效的价值追求,能够指导构建集约、协同的执行工作机制,并有效约束执行过程中的拖延、低效行为,确保执行程序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核心原则法理辨析
  梳理各方的观点,民事执行基本原则有很多,但符合上述标准的只有以下四个原则。第一,依法执行原则。民事执行权的行使是国家强制过程,具有“侵害性”。故民事执行过程需要遵守合法性原则,确保其“侵害性”与民事执行法的目的、价值与功能相匹配。与其他公权力相比,依法执行原则还具有特殊性。强制执行虽然是国家强制过程,但其实现的是私权,在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上,可以不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限制,只有执行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才能给予否定性评价。这一内涵是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的,且属各国普遍立场。第二,高效执行原则。民事执行的根本目的在于迅速、完整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这一价值导向在立法上通常表述为:无法定正当事由,执行机关必须连续、不间断地依法推进执行程序,任何无正当理由的拖延或中断均构成程序违法。效率原则是民事执行的生命线,从执行开始到执行完毕,再到执行救济,相关执行制度都体现着执行效率原则,这也是民事执行法与包括民事诉讼法在内的其他部门法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第三,执行结果有限原则。强制执行需要有必要的限度,否则那些真正因执行不能而无法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债务人将受到没完没了的司法调查。特殊情况还要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调查,因此法律要合理分配执行不能的后果和风险。只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穷尽法定措施,依法实施执行,即使没有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权利义务,法律也应当认可这种状态。这就涉及执行不能的风险分配问题。第四,审执分离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执行权从审判权中分离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两项权能的分离。主要争议是执行权或者执行实施权由哪个机关行使的问题,这涉及内分和外分讨论。作为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审执分离原则,更多关注点或者其内涵表达,应该聚焦于诉权保护和效率原则的彻底贯彻。我国现行法规定债务人实体异议、执行回转等仍由执行机构审查。从法解释学角度将分权原则纳入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能更好地厘清民事实体争议与民事执行程序争议的界限,完善与民事执行相关联的诉讼体系,将实体争议纳入诉讼程序解决,将执行争议纳入执行程序解决,为更好体现诉权保护和效率原则提供指引。
  以原则推动规则完善
  构建民事执行法基本原则体系,需要紧扣解决“执行难”核心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立法破局、制度配套、学理支撑等方面,以体系化思路不断改进和提高,更好推动民事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第一,推动立法破局。现行法没有专门规定民事执行基本原则,民事执行权终归是国家强制权,需要立法规定其核心的行使原则,规制民事执行权的扩张。因此,有必要集中规定依法执行、高效执行、执行结果有限、审执分离等四项核心原则,以确立其作为民事执行程序根本准则的地位,为具体规则的解释与适用提供价值指引,并强化法律体系的逻辑自洽性。第二,完善制度配套。审执分离是执行体制改革的核心要义。但由于法律空白或民事执行制度配套不完善,一些应由审判程序解决的事项,如被执行人实体异议、执行回转等程序,仍由执行机构处理。在审执分离原则下,应当尽快完善民事执行救济体系,强化具体制度的配套衔接,将审执分离具体要求贯彻到底。第三,强化学理支撑。加强民事执行基本原则体系化研究,让法解释学成为法律实践中进一步贯彻好民事执行基本原则的基本方法,善于运用基本原则审视民事执行存在的各类问题,解决好“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为构建安定有序的诚信社会筑牢法治基础。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王博(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