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制度

2025-12-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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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是其重要抓手。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的本质就是“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再反哺“绿水青山”,实现的途径主要表现为生态资源产业化和生态资产资本化,即一旦生态资源具有稀缺属性,生态资源就可以成为财产,能够使资本投资产生增值,这样原本仅仅具有效用价值的生态资源就变成了资产,具有了商品属性,成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其宗旨是借助市场经济手段保护生态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既需要通过市场交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需要建构统一协调的市场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市场绩效。
  第一,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需要产权明晰的生态资源财产权制度。产权为人们的经济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激励机制,从而保证了市场中的资源分配和使用效率。生态资源产业化意味着将原来免费使用的生态资源作为财产进行经营和管理,生态资源通常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若对生态资源进行经营,需要明确谁有资格对其经营,也即明确生态资源财产权主体,而后财产权主体通过财产权流转经营活动,从而实现生态产品价值的增值。这就要求以生态资源财产权主体为核心,以财产权边界和确权登记为基础,建设统一的、资料完备的财产权确权登记系统平台,使交易主体能够清晰识别国土空间各类生态资源财产权的产权主体。
  第二,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需要标准规范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价制度。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以其交换价值评价为基础,通常要求以某一特定期限内生态产品的数量、质量和价值计量作为基础数据,在综合考虑生态资源保护成本、区域性发展机会成本等基础上,以系统总结生态产品价值评价试点经验作为参考,形成科学、统一的不同功能生态产品价值的核算规则、方法和技术规范,以此解决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试点中价值定价方法和定价机制难的问题。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要求具有完备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指标体系,该指标体系中生态资源以及生态产品价值指标的选择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需要以现有生态资源统计数据以及价值核算规则、方法、技术规范体系为基础,要求充分考虑生态资源的存量、质量和价值的等量权重,反映生态资源自然存量规模的数量与质量状况,以及生态产品价值的变动情况和变化原因,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价不同类型的生态产品。此外,完备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能够保障生态修复类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依法进行;要求有相对成熟的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中介机构,能够基于该机构的评价技术优势与资源经济价值,制定科学、统一、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价格或补偿标准等,激发权利人保护生态资源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的动力。
  第三,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需要完善的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制度。生态产品市场化交易制度体系除了生态资源物质类产品直接交易之外,还包括生态资源权属类和生态产品文化类市场交易。生态资源权属类市场交易是通过行政许可、财产配额或其他生态资源财产确权,产生了生态资源财产权利及其主体,由此构成交易所要求的初始条件。这种交易把非市场价值的生态资源以及生态服务产品转化成具有市场价值的生态产品,使之实现价值增值,从而反哺“绿水青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由于生态资源财产权属交易是由制度创设的一种在区域或企业之间进行的生态资源财产权交易体系,旨在维护区域之间生态系统保护的动态平衡,但此类生态资源权属类生态产品不具有实物形态,而是在虚拟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中进行财产权利的转让或抵押,因此,必须具有完备的与虚拟市场交易相适应的制度规范,由此使生态资源财产权流转和市场交易成为可能,在国家许可试点探索生态资源财产权交易运行的范围内,激励生态资源财产权主体通过入股、转让、租赁、买卖等交易形式,流转生态资源财产权的使用权。
  第四,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需要完备的生态产品市场监管制度。追求生态产品保值增值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外在表现形式和手段,保护生态资源并使其可持续地为人类健康生存提供必需的生态公益才是终极目标。这不仅要求以经济激励机制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有效发挥市场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且要求禁止损害生态资源以及生态公益发挥的所有价值实现方式,更好地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具体而言,一是要具备完善的生态监测调查制度。这一制度旨在解决生态资源以及生态产品领域的基础数据匮乏问题。对不同生态资源以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方式、规模、程度等进行调控和监管,为确保“两山”良性转化提供有效的制度支撑。二是要有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产品绿色认证制度,这是保障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辅助性手段。生态产品绿色认证制度要求明确、清晰的认证类型、认证范围、认证标准与规范的认证标识体系,通过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云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发布,实现资源共享和有效监管。为此,还需要有相对完备的绿色产品信用制度为补充,绿色产品信用制度既要规定生态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质量追溯机制,还要规定生态产品绿色认证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连带责任,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由于认证信息虚假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责任;对于严重丧失社会信用、企业信誉的市场主体,应当具有完备的联合惩戒机制,除了承担因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之外,还要规定企业失信的黑名单制度。三是要有完备的生态资源权益交易监管制度。这就需要完善碳排放权、绿化增量责任指标、清水增量责任指标等,用以规范重点流域、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需要完备的用能权、用水权、碳汇权等生态产品交易监管制度。总之,有效率的生态产品市场交易需要健全的、全方位的市场监督管理制度体系,才能实现生态产品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第五,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的法律制度还应该对那些人类能够从中获益的生态产品实现方式予以重视。如对自然保护地、国家公园等生态资源以及特殊意义的生态产品的保护,对自由流动河流里的“具有重要意义的自然名胜、历史文化遗迹、独特地质结构、珍稀鱼类、野生动物和其他有类似价值的生态资源”的保护等。具有特殊意义的生态产品也可以表现为对野生动植物或者濒危物种的保护,尤其是对受到威胁的物种,即“对于国家和它的人们来说,具有美学、生态、教育、历史、娱乐和科学上的价值”的生态保护。人们为得到这些生态利益愿意付费,在理论上这些特殊意义的物品就具有了生态产品功能,要对其进行激励性的生态保护,也必须有完备的制度规范以提供制度支撑。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生态产品价值市场化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21BFX131)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法学院)教授) 
【编辑:王博(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