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新发展理念的“双碳”立法

2025-12-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碳达峰碳中和” (以下简称“双碳”)纳入第三类立法项目。“双碳”立法只有立基于新发展理念,才能实现从无序走向有序的碳排放善治,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从无序走向有序的碳排放善治
  温室气体长期无节制的排放,是人类社会秩序缺乏内部协调的表现。从全球视角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多少都蕴含以邻为壑的“公地悲剧”倾向。从国内视角看,造成温室气体大量排放的原因具有复杂性,不仅有工农业生产排放、服务业经营排放,也有生活中汽车尾气、烧水做饭以及空调散热等排放。另外,海洋、地表绿色植物创造碳汇的状态变化和全球气候自身的调节作用所造成的阶段性气候变迁,也是导致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因而,碳排放相关法律在面对偷排漏排、篡改碳排放数据,甚至纵容过量碳排放提振当地经济的现实,就更难以从因果关系入手界定其责任。因此,要实现从无序走向有序的碳排放善治,就必须创新治理角度,以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基于新发展理念,实现从无序到有序的立法创新规制。要创造性地将“双碳”立法联结成一个整体,并协调彼此关系,形成覆盖领域广泛和具体规则细致的“双碳”立法体系,避免出现因某一领域缺乏覆盖或者某一规则缺乏实操性,而影响整体碳排放和碳汇情况的“木桶效应”。
  走向有序的碳排放的善治,还在于协调国内不同地区之间“双碳”的立法建设。其立法思路在于,“双碳”立法需要在确保法律统一性的同时,做到碳排放既得利益权与碳排放未来发展权之间的平衡。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在长期碳排放宽松政策中获益,是中国当前相对发达地区,无论在经济、科技实力还是历史责任方面均应较中西部作出更大贡献。协调国内不同地区之间的“双碳”立法,还在于协调不同地区彼此的碳达峰碳中和能力,实现全国整体的节能减排。中西部地区具有劳动力和土地优势,却缺乏经济实力和节能减排科技的长期积淀。这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协调,通过东部帮扶中西部的方式,向中西部输送急需的人才、节能减排的资金和技术设备、相关产业链和标准化体系等,推动中西部地区及时跟上基于新发展理念的“双碳”立法要求,从而实现有序的碳排放善治。
  回归社会秩序应有的人文关怀
  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对于“双碳”立法而言,同样需要从初期的维护碳排放社会秩序,回归到确保社会秩序应有的人文关怀中来。严重的碳排放和生态破坏看似与个人得失无关,却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关乎公共福祉的生态环境,挤压良好生态环境赋予公众的舒适生存空间。比如,近年来全球夏季极端高温的常态化,使公众被迫蜷缩在空调房中躲避酷暑,极大限制了公众学习、生产、生活的自由空间。要使全体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不但要做大“蛋糕”,使大家有机会获得更多的发展成果;而且要分好“蛋糕”,使大家公平地共享发展成果;更要确保现存的属于公共的重大福祉,不在做大蛋糕的过程中被侵蚀,造成贫富差距扩大。如果经济的发展是以更加严重的公共福祉(如公共生态利益)丧失为代价,那么即便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发展成果,也很难可持续。
  共享是提供人文关怀的基本保障。“双碳”立法是建立在扩大共享面、减少损公肥私现象的基础之上的。降低碳排放水平,减少对生态功能区的破坏,增加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扩大植被覆盖面积,将气候宜人、自然净化能力强、自然资源冗余充足、生态环境优美的公共福祉重新交付于全体人民之手,是最真切的人文关怀。而只有实实在在的人文关怀,才能激发全体人民旺盛的生产和创造潜力。而基于新发展理念的“双碳”立法有助于降低碳排放水平、改善气候变化,减少伴生性污染物质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通过立法增加碳汇,有助于美化生态环境、增强生态服务功能和环境自净力、调节气候,两者共同改善了劳动者的公共生活环境,减少了劳动者在这方面的不必要支出和生存压力,使劳动者能够抽出部分资金和精力实现自我提升,为劳动者生产力的可持续发展和创造力的不断涌现奠定基础。总之,“双碳”立法可以为全体人民共享充裕自然资源与良好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人文关怀提供有力立法保障。
  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
  人类文明在经历黄色文明(农业文明)、黑色文明(工业文明)之后,正走向关键的历史阶段——绿色文明(生态文明)。从黄色文明到黑色文明的历史进程中,人类经历了生态环境的局部灾难向全球生态环境危机的重大变化,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开始认识到,只有建立起全球性的生态环境改善法则,才能将人类生存环境从崩溃边缘中挽回。随着以气候变化为首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显著地影响世界各国人民的生活,人类正急切地从环境破坏者和资源浪费者向环境修复者和资源节约者转变,人类也因此迎来了绿色文明时代。而基于新发展理念的“双碳”立法,正是构建绿色文明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同时,有别于地方性碳排放法规的地方利益衡量和倡导性为主的特点,“双碳”立法第一次将绿色发展理念上升到全国统一的立法实践,且该立法虽源于对严重的碳排放的法律约束,缓解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但最终碳排放的减少和绿色植被的增植,会使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自然资源回归充裕、人与自然之间形成生态屏障,生态环境对人类愈发友好,愈发助力人类个体和社会整体发展。即“双碳”立法,虽起于绿色文明的现实需求,但最终会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美好蓝图。
  人类属于大自然,是大自然的成员。基于新发展理念的“双碳”立法还需要从两个维度,诠释建立开放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一方面,通过“双碳”立法,让美丽、清洁的大自然能够时时向全体人民群众开放。当出现偷排漏排、大规模破坏动植物栖息地,以及新型碳排放影响到生态环境时,绝大多数人能够第一时间通过周边环境的变化,感知到那些对当地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并及时履行作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成员保卫良好生态环境的神圣使命。另一方面,通过“双碳”立法,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低碳生活融入国民经济的各领域各环节之中。规范民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对生态环境不友好的行为习惯,规范国民经济各个领域中对碳达峰碳中和背道而驰的经济结构和生产消费习惯,从每个个体的生活点滴做起、从每家企业每一个碳消耗过程做起,以“双碳”立法为指引,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内涵,开放融入到整个国民经济循环之中。
  (作者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辑:王博(报纸)王晏清(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