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我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这是一种社会共识,也是一种理论基点,在诸多以“民法典时代的……”为题的法学著述中有所体现。也有一些论文和著作以“后民法典时代的……”为题,不免让人困惑:“民法典时代”刚刚开始,怎么又到了“后民法典时代”?这种现象并非偶然。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进行精确检索,篇名中含有“后民法典时代”或“后《民法典》时代”的文献自2018年至今已有57篇,其中29篇论文刊发于CSSCI来源期刊。这说明一部分学者和刊物对这种表述是高度认可的,至少是没有异议的。此种表述多见于民商法领域,也扩及法理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法制史等领域。以上还仅是就题目而言,如果再加上内容涉及这一表述的,则更为可观。但是,这个看起来脱口而出的表达颇值思量:究竟应该是“民法典时代”还是“后民法典时代”?它意味着什么?又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名不副实的“后民法典时代”
在现代汉语中,所谓“时代”者,通常是指历史上以经济、政治、文化等状况为依据而划分的某个时期,如“封建时代”“时代潮流”等。所谓“民法典时代”,应当是以民法典的制定为起点,整个国家和社会随着民法典的颁行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里有两个考量维度,一是时间,二是内涵。
从时间上来看,通常认为,自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民法典》之日起,我国开始进入“民法典时代”(此前阶段可称为“前民法典时代”)。另一种理解认为,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我国正式进入“民法典时代”。这两种理解大同小异,可合称为“民法典的颁行”。还有人认为,作为《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我国从制定《民法总则》起,就已经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从内涵上来讲,“民法典时代”意味着,我国当代主要的民事立法已基本完成,进入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阶段。不仅如此,鉴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法律的重要地位,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民法典的颁行还引发了部门法法典化潮流,编纂刑法典、行政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教育法典等的呼声不绝于耳,民法典引领的“法典化时代”似乎正向我们走来。
所谓“后民法典时代”,观其语境,盖指《民法典》编纂完成、开始施行,我国随之进入了“后民法典时代”。其内涵与“民法典时代”实际上并无二致,可能是使用者潜意识中认为民法典确立之后就进入了“后民法典时代”。对此,一个基本的疑问是,如果是“后民法典时代”,那“民法典时代”又在哪里?因为“后民法典时代”给人的感觉似乎是,民法典已然施行多年需要重构甚或已经废止,这显然与使用者的意图大相径庭。一个类似的例子,比如“后苏联时代”,意指苏联解体之后的时代,那的确是因为曾经存在过“苏联”这样一个历史时期,否则也就无所谓“后苏联时代”,而“后民法典时代”显然不是这样。难道说,将《民法典》颁布或施行后的历史时期称为“民法典时代”不是更加贴切、更加合理吗?实际上,就普遍的使用习惯而言,采用“民法典时代”者显属多数,而采用“后民法典时代”者相对较少。但如前所述,篇名中含有“后民法典时代”或“后《民法典》时代”的著述不乏出自名家大刊,对学科话语的形塑、对实务界及青年学子的影响不容小觑。
“后”的批判性意味
如果仅从时间和逻辑维度来看,“后民法典时代”仅是表述上的问题,只要作者和读者均明确其与“民法典时代”并无实质区别,也许并无大碍。关键是,冠上一个“后”字,就不仅仅是一种时间概念,而是指向了某种超越原始意义的否定和批判意味,这就造成了更大的观念上的困扰。类似的表述,也是更为常见的用语,是“后现代”“后现代主义”“后现代性”,它们分别与“现代”“现代主义”“现代性”相对应。
陈嘉明教授指出,所谓“现代性”,在不同的思想家心目中有着不同的理解:吉登斯从社会学角度将现代性等同于“工业化的世界”与“资本主义”制度,哈贝马斯从哲学的角度将其看作一套源于理性的价值系统与社会模式设计,福柯则将现代性视为一种批判精神,从而显示了解释学中文本的可解释性和多义性。但无论如何,不同的现代性构想和反思,自启蒙以来,就不再来自神,而是来自理性对前现代的批判与对现代的设计。与此相对,“后现代”“后现代主义”本身虽然也是各种不同主张的共同体,但也有共同点,即主要表现为对现代性的批判、对理性主义的批判、对多元化思维的追求等。这些共同点构成所谓的“后现代性”,它甚至被福柯解释为某种认识或思想的“态度”,而不是一个“历史时期”。还有像“后结构主义”,虽然直接来自结构主义,但却被认为是对结构主义的反动。当然,反过来看,“后”不仅可以表示某种旧事物的终结,同时还包含着新事物的诞生。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孙周兴教授认为,“后哲学”除了意味着对“哲学”的超越,也就是海德格尔所谓的“哲学的终结”之外,也意味着“哲学”的全面胜利。
“后”作为一个并不鲜见的名词前缀,在更广泛、更规范的学术场域中,并非一个简单的时间界分,更彰显着一种反思、批判乃至超越、重构的意义。如果在法学著述中采用“后民法典时代”这样一个看起来与“民法典时代”相对应的称谓,已经不是简单地指向一种历史阶段或时间意义上的划分,而是象征着对《民法典》适用后相当长的一个历史阶段(至少半个世纪)的民事立法、民事法治的反思、批判乃至重建。这就难免让受众产生某种时空和观念上的错乱:我们的民法典刚刚确立,民法解释与适用方兴未艾,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法学研究怎么又忽然跳跃到了反思重构的阶段?这显然不合时宜,亦非使用者的本意,冠以“后民法典时代”的相关论文和著作中并未见有上述批判意味,而是探讨《民法典》中相关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理论和实务如何因应民法典的颁行等等。如此,应当按照通常理解,冠以“民法典时代的……”为宜。
总之,“民法典时代”与“后民法典时代”之间已非简单的语词之辨或对同一历史阶段的不同表述,而是涉及民法典确立之后民法研究、民事法治的基本共识和主要任务这样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认知。如果对其不加过滤地使用和传播,进而注入各类知识数据库,恐将积重难返、黑白莫辨,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大行其道的今天,潜在风险尤甚。是故,为免误解和混用,“后民法典时代”的表述不宜提倡。
(作者系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