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硬法—软法”协同共治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5-02-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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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制度保障,使得“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这一工作部署能够“于法有据”,有助于“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回顾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实践可知,“硬法—软法”协同共治的治理方案在《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工作启动之前已经有了很长一段时间的探索,并已取得诸多成效。以最高立法机关审议《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为标志的立法进程,给民营经济的“硬法—软法”协同共治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有利于促进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首先,“硬法—软法”协同共治是可行的法治方案。
  2024年以来,我国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进程加快,既因为全国人大财经委与法工委、国家发改委、司法部等有关部门立足于明确的立法目标协同推进立法工作,也因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彰显明晰的政策导向。这表明,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实践已经步入一个新的阶段。事实上,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可知,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在启动此项立法工作之前,已经形成了“硬法—软法”协同共治的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方面,我国形成了由《民法典》《个人独资企业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立法组合而成的、具有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功能的硬法规范体系;另一方面,也形成了以“社会投资39条”(国发〔2014〕60号)、“促进民间投资26条”(2016)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发改投资〔2022〕1652号)为代表的软法规范体系。“硬法—软法”协同共治的法治方案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一,从作用领域看,硬法规范和软法规范在“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推动完善民营企业治理结构”“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助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保障民营企业人才和用工需求”等方面治理效果显著。其二,从作用方式看,硬法规范以其所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作为其强制力实现的保障,约束和激励着政府主体、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共同参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软法规范则通过倡导性、宣示性、灵活性、非强制性的作用机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其三,从作用机制看,硬法规范与软法规范协同联动、软法先行与硬法跟进、硬法刚性规制与软法柔性治理等作用机制不断完善,推动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化水平提高。
  其次,《民营经济促进法》为协同共治提供了发展空间。
  当前,《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一方面,这预示着以协同共治的模式来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即将迎来以专门性的硬法发挥促进作用的新阶段;另一方面,这也反映出既有的协同共治格局需要积极面对这一立法进程所带来的发展空间。实践中,“硬法—软法”协同共治的制度方案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在硬法方面,一些《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条文并不周延,部分地方层面的民营经济促进立法也需要完善。例如,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后公布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该草案第36条在规定民营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方面,如果纳入“公平竞争”这一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法律领域会更加全面。又如,在地方立法层面,目前虽然已有《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这样的各级地方立法颁布实施,但总体上看,各地的相关立法进程和立法质量并不一致,由此也会从客观上影响到各地自身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治理效果以及各地之间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在软法方面,存在软法本身的“非体系化”、缺乏透明度、制定与实施缺乏监督、难以衡量遵守效果、软法与硬法的协同度不够等问题,而且各地各部门各领域之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软法规范也有待协同协调,否则可能导致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之功效难以充分实现。
  在共治效果方面,尚有待建立协同共治法治化水平评估机制。就此而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及时做好总结评估”的规定,以及广东、浙江等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软法规范中所作的“做好政策实施效果评估”“定期总结评估民营经济政策效果”等规定不无启发意义。
  最后,立法引领下的协同共治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如果说《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之前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的软法规范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试验性立法”的作用,那么,《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定就是将之前的试验性立法经验通过正式的立法程序整合起来,推出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并由此在相关硬法领域中形成以该法为统领的、目标导向的、具有差序关系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硬法规范体系。与此同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作为体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新的重大部署的软法规范,也有助于型构目标导向的、具有差序关系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软法规范体系,进而使得“立法”引领下的“硬法—软法”协同共治格局更加完善。
  应当注意的是,在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背景下,仍然需要在加快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过程中,以问题为导向、以立法为引领,提高“硬法—软法”的协同共治水平。其一,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过程中,一方面,要秉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在广泛吸收各方面立法建议的同时,充分总结和吸收既有的相关地方性硬法规范的立法经验以及相关软法规范的运行经验;另一方面,以推动相关软法在制定、执行、适用、遵守各个运行环节的完善为路径,优化软法规范在协同共治中的作用。其二,丰富“硬法—软法”协同共治的内涵,不仅要坚持硬法与软法之间的协同,还应加强相关硬法规范体系、软法规范体系各自内部的协同;不仅要促进各地各部门各领域在运用“协同共治”法治方案时的协同,也要确保政府部门、民营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在参与依法共治时的协同。其三,形成一套检验协同共治效果的法治评估机制,以此促进协同共治效果的不断提升。因此,前期各地关于法治指数评估的经验做法、学界对此的相关学理探讨,以及各地在落实相关软法规范中关于政策实施效果评估的经验做法,均具有启示意义。通过采取上述措施,不断改进“硬法—软法”协同共治方案,可以助力新时代民营经济实现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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