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立法定位是立法的起点和基点,为法的制定提供法理和实践上的指南与依据。科学的立法定位是高质量构建立法框架、安排布局结构、设置条款内容的前提与基础。当前正在制定中的《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分析研讨和科学确定其立法定位,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
立法层阶视角下的“基本法”
我国的立法体系特点是“一元、两级、多层次”。一般认为,我国国家层面立法有五个层次。在第一层次,《宪法》中有多条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例如,“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6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11条);“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第15条)。上述宪法规定为《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民营经济基本法的立法定位,提供了引领和依据。
民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不断发展。截至2024年9月底,我国实有民营经济主体总量达18086.48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37%,10余年间增长超4倍;其中,民营企业5554.23万户,个体工商户12532.25万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力量”,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新时代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方针政策,为《民营经济促进法》纲领性、总则性的基本法定位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民营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功能和价值,具有其特定的发展运动规律。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在立法位阶上应该定位为规范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以填补立法空白,为构建民营经济法律体系奠定基础。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时,应注重立法的全面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致力于发挥出该部重要法律“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纲领性作用。应坚持系统观念,将我国民营经济发展所涉及的民营经济地位功能、政商关系、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竞争、规范经营、科技创新、服务保障、公平执法、权益保护、规范引导、法律责任等具有全局的、普遍的、长远的、根本的规范意义的制度保障,经过抽象提炼后纳入其中。该法应成为后续制定相关配套制度的法律依据,为民营经济法律规范体系的建立健全构筑四梁八柱,奠定基本法律指引与基石。
立法类型视角下的“促进法”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促进法立法类型,根基于《宪法》“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的规定。促进型立法主要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规律,对于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教育事业、公益事业、社会保障和就业等领域社会关系,发挥立法的激励鼓励、正面评价、倡导引导等功能,体现了现代立法从“管制”到“引领”的转变。与主要为各类主体设定权利义务管理型立法不同,促进型立法主要以提倡、激励、服务、引导以及对政府的考核评价作为主要内容。截至目前,我国制定、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就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10部以“促进法”为名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型立法日益增多,并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后,党中央把握这一趋势和规律,多次强调“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2015年3月,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修改,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增设为《立法法》第1条重要内容。这也反映出,我国立法工作从“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转向“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正在从被动确认改革成果转向主动引领改革进程。
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财富创造、税收贡献、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就业促进和社会公益等方面,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积极贡献。由此,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时,应突出强调其“促进法”定位,以“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目标,通过法律给予行为主体以激励,聚焦科技创新、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参与、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参与、直接间接融资、高效便利的投资服务等重点问题,压实各级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职责,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氛围,做好宣传、财税、要素、产业等相关提倡、激励、服务、引导法律条款安排,以法治力量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立法实质视角下的“保障法”
保障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是法之根基,是社会关系健康运转的基石。对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立法目标而言,以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权利实质平等为立法理念、实践导向,保障好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利,是根本之策。与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一样,《民营经济促进法》制定的基本逻辑,也应该是对于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刚性保障。因此,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质是权益保障法。在某种程度上,只有落实好民营经济主体权利的刚性保障,才能促使广大民营企业“不待扬鞭自奋蹄”。
在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时应牢牢把握其“保障法”定位,充分关注民营经济的公平竞争、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原始创新、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等问题,保障好相关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一方面,要将民营经济组织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方面的平等权利确定下来,消除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的不合理市场准入壁垒及要素获取壁垒,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歧视性政策。另一方面,要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上的保护。即使是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也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禁止随意利用行政或者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在对民营经济经营者人身自由作出强制措施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在涉及财产处理问题时,应严格区分合法财物和非法财物,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其财物。
《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不断健全完善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新时代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