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评述

2024-11-21 作者:王伟臣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4年第3期P74—P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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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调研工作是法律人类学的立学之本。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在法律民族志研究、学科体系化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按照研究对象、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以及与国外的互动关系等主要指标或要素可以将其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即恢复与重建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末;崛起与振兴阶段:21世纪00年代;拓展与深化阶段:21世纪10年代以来。从规模、学科、区域、议题、国际化等五个方面来看,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有着显著的发展特点,同时也存在着若干不足之处,缺少对世界法律人类学理论的原创性贡献。展望未来,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在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均有着诸多可以继续着力的方向。

关键词:法治中国;法律人类学;法律民族志;习惯法

作者王伟臣,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200083)。

  引言:研究目的与学科边界 

   2023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要求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回顾党的百年发展历程,重视调查研究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在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征程中,更要发扬调查研究这一优良传统,坚持做好立法调研、司法调研、执法调研和普法调研等工作。而这些针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调研工作正是法律人类学这门学科的立学之本。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法律人类学在法律民族志研究、学科体系化以及国际交流等方面均取得了长足进展。此外,由于法律人类学较为关注全国各地的习惯法研究,所以评述这门学科的历程与特点也有助于我们探索出一条更为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更加聚焦于法治实践统一性的学科发展路径。实际上,有些学者已经针对这门学科的某一发展周期做了回顾,还有一些学者针对某一主题或研究类型进行了梳理。而较之于过往的这些学术总结,本文则试图从细化与全面两个角度做进一步的评述。所谓“细化”是指,将首次对改革开放以来的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做阶段性划分,并尝试发现每一阶段的发展动力以及不同阶段之间的传承关系。所谓“全面”是指,本文的回顾将照顾到更多的为过往研究所忽视的关涉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进路或类型。而后,文章将在此基础上评述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特点和不足,并展望其未来可以着力的方向。 

  不过,在此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界定讨论和回顾的范围。正如上文所述,必须承认,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起步于习惯法研究。与“习惯法”这一概念相关的,还有“民族法学”“民间法”等概念。实际上,对于本文的评述而言,一个关键且棘手的问题是,如何处理改革开放40多年来大量关涉习惯法尤其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民族法学以及民间法的作品,它们究竟是否属于法律人类学研究?众所周知,法律人类学并没有一个统一或权威概念。就法律人类学的发展而言,其在不同阶段关注的对象、使用的方法以及目标均有所差异,且不同国家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也有其各自的特点。尤其是随着其他学科也在使用深度调查方法,法律人类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区别已不再那么明显。 

  但必须承认,法律人类学时至今日依然能够在人类学内部以及法律的经验研究进路中占据一席之地。这不仅仅是因为它是一项以经验为基础的研究,更因为它还是一种通过长期的民族志观察以求理解法律实践的运行方式。所以,界定法律人类学的学科边界还是要以长期的参与式观察的民族志研究为判断依据,否则就泛化为一种广义的法律与社会研究了。但与此同时,法律人类学的确有很多的面向与可能性,且研究旨趣、视野、方法也已经溢出了这一分支/交叉学科的边界。 

  如果按照这个理解,那么对于20世纪80年代率先复兴的习惯法研究就要持一种开放态度。既不能全部列入法律人类学阵营,也不能完全排除在外。之所以不能全部列入,是因为大多数习惯法研究在旨趣与方法上同法律人类学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而之所以不能全部排除是基于以下三点考虑: 

  第一,研究对象具有重合性。习惯法研究大多关注的是少数民族固有的习惯法,而法律人类学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均以部落社会的习惯法为研究重点,甚至是唯一内容。第二,研究目的具有重合性。习惯法研究也是为了理解当地人的法律生活,为实现有效治理提供知识支持。第三,研究方法具有重合性。习惯法研究关注的基本上是无文字民族或乡村社会的不成文法,想要了解这些法律,除了研读1956—1964年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大调查中的习惯法记录之外,只能使用田野调查的方法,哪怕是寻找一些以成文的形式存在的“款”或“石碑”也需要深入地方,开展田野调查。 

  因此,本文关于中国当代法律人类学的梳理均会照顾到习惯法尤其是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但是,我们回顾的重点还是具有典型人类学特征的法律民族志研究以及经典法律人类学理论与方法在中国的传播。在笔者看来,如果按照研究对象、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以及与国外的互动关系等主要的指标或要素,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下文将分别加以评述。 

  一、恢复与重建: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 

  进入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律人类学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随着学术自主性的增强,法学、民族学等学科逐渐摆脱了旧有框架,开始探索更为多元和深入的学术路径。这一时期,学术界对于习惯法的内涵、历史和类型的系统性探讨,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国内外学术作品的交流与借鉴,为学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这一时期的学术探索,不仅促进了相关学科间的对话,也为后来的学者提供了宝贵的研究资源和启示,开启了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的新篇章。 

  李廷贵、酒素发表在《贵州社会科学》1981年第5期上的论文《苗族“习惯法”概论》拉开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序幕。此后他们还围绕着议榔规约是否具有习惯法的性质与其他学者展开了争鸣,体现了当时良好的学术氛围。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还有一些关于少数民族的习惯法研究明确提到或使用了田野调查方法。高其才在1995年出版的《中国习惯法论》中系统讨论了习惯法的内涵、历史和类型,是这一时期习惯法研究的集大成之作。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引起了民族学界、法学界和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研究工作得到迅速发展”。三年后,吴宗金提出“民族法学”的概念,随后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可。民族法学主要“研究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含历史)、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三个重要内容”。由此,在“民族法学”这一概念出现后,习惯法或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被纳入“民族法学”这一研究领域。 

  从整体上看,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习惯法与民族法学研究对于法律人类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孕育了法律人类学的雏形。后来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的一批学者,比如周星、周勇、张晓辉等都是从研究习惯法开启学术之路的。此外,这一时期,中国学者早年用英语完成的作品被“重新发现”。比如,严景耀、林耀华的英语著作都在这一时期被翻译成中文。这些作品的出版对于20世纪80年代初登学术界的一批青年学者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作用。因为它们证明了,中国学者其实很擅长使用田野调查或实证研究方法,中国学者也能写出世界一流的法律民族志或社会人类学作品。 

  同样重要的是,国外法律人类学的经典作品也开始传入中国。首先,出现了关于国外法律人类学研究的评介和梳理。比如,林端在《法律人类学简介》一文中对国外法律人类学的主要议题做了较为系统的介绍。该文在参考文献中还列明了数位著名法律人类学家的代表作,对于中国学术界有着重要的“文献启蒙”意义。 

   其次,国外经典法律人类学的部分作品陆续被译成中文。比如,霍贝尔(Hoebel)的代表作在一年之内推出了两个中文译本:《原始人的法:法律的动态比较研究》 与《初民的法律——法的动态比较研究》。受到霍贝尔影响的日本学者——千叶正士的代表作《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也被译成中文。值得一提的是,梁治平在《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一书中根据千叶正士的理论提出了“民间法”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在进入21世纪以后,成为一个重要学术阵地和刊物的标识。当然,这一时期影响最大的一项翻译作品并不是译著,而是一篇译文,即格尔茨(Geertz)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直到现在,这篇译文都是中国学术界最具影响力的一篇法律人类学作品。这主要是因为两位极具影响力的法学学者朱苏力、梁治平在各自的作品中使用并大力宣传了“地方性知识”“法律的文化解释”等标识性概念,从而使得格尔茨连同这些概念在法学界乃至整个中国学术界迅速走红,且久盛不衰。 

  格尔茨作为一种符号或论说资源也促成了人类学与法学的首次对话。比如,1997年,王铭铭与王斯福联合发起举办了一场学术研讨会。虽然规模不大,但与会学者们却来自人类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和专业,他们围绕着“秩序”“公正”“权威”等主题展开了富有成效的对话和研讨。同样是1997年,朱苏力在《文化多元与法律多元:人类学研究对法学研究的启发》一文中讨论了人类学对于法学研究的意义。几年后,尤陈俊专门提到:“90年代中后期,中国法学的研究出现了微妙的转变。”而这一转变显然与人类学,尤其是格尔茨及其地方性知识的引入有直接的关系,尽管这并非全部因素。 

  在20世纪90年代,还有一些中国学者选择走出国门,主动学习国外的法律人类学知识。比如,张晓辉和朱晓阳在20世纪90年代分别于英国和澳大利亚进修学习法律人类学。而他们回国之后也都极大地推动了中外法律人类学的学术交流。 

  二、崛起与勃发:21世纪00年代 

  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蓬勃发展。通过田野调查的实证研究方法,学者们深入挖掘了习惯法的内涵与实践。同时,专业刊物的创办和学术组织的兴起,为法律人类学提供了交流与展示的平台。此外,国外经典著作尤其是民族志研究的译介工作也取得了显著进展。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学者开始尝试撰写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民族志作品,探索乡土社会的规范方式与国家法律的互动关系,为此项研究贡献了独特的视角。 

  首先,这一时期的习惯法研究呈现出井喷之势,既有关于单一民族的作品,又有关于多个民族的比较和概览式研究。代表学者主要有吴大华、徐晓光、周相卿等人,他们的研究成果大都是通过田野调查获得的。此外,还有一些习惯法研究开始尝试同法律人类学对话。比如张冠梓在《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法律民族志的诠释》一书中使用“法律多元”理论来理解“中国南方山地民族”的习惯法。当然,从整体上看,这一时期的习惯法研究距离典型的法律人类学研究还有些距离。 

  尽管如此,该时期的习惯法研究依然生机勃勃,而这与专业刊物和学术组织的创办有着密切关系。2002年,由谢晖、陈金钊主持的《民间法》正式创刊出版。三年后,谢晖所任职的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与青海民族学院共同举办了“全国首届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尽管组织者并没有以此为基础成立研究会,但实际上这个研讨会形成了一个定期召开的会议机制,截止到2024年,已经连续举办了十九届,在学术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与此同时,《民间法》也成为该学术研讨会的“官方刊物”,至今已出版了32卷,发表过不少关涉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作品。 

  在关于外国法律人类学的译介方面,同样出现了井喷。2002年,《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出版了全新译本。该译著极大地推动了法律人类学概念、理论和方法在中国的学术传播。自2003年起,在短短数年内,法学、民族学以及综合类学术刊物共刊载了十余篇介绍外国法律人类学发展脉络的论文。其中,张冠梓、高丙中与章邵增、朱晓阳等人的论文均各具特色。 

  当然,这一时期最重要的进展是,终于出现了由中国学者所撰写的法律民族志作品。在2003年出版的《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中,朱晓阳选取了小村1931—1997年发生在村落层面的有代表性的惩罚事件,以“延伸个案”的方法对事件的前因后果加以梳理,总结出了村落惩罚的特征及其发生因素。和朱晓阳相比,赵旭东的《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关注的是更具有法律特征的“纠纷”个案。通过这些案件,赵旭东试图讨论乡土社会中权威的“多元性”及各类权威的建立过程和条件。需要指出的是,这两部作品尽管被公认为法律人类学的代表作,但它们都没有过多地同国外法律人类学展开对话,而主要同国外的法律社会学开展对话。这可能是因为,在当时,社会学、法律社会学中文译介的程度更高,供中国学者挑选的论说资源也就更多。 

  也许是在这两本书的启发之下,这一时期还出现了其他几部法律民族志作品,比如杨方泉的《塘村纠纷:一个南方村落的土地、宗族与社会》、董磊明的《宋村的调解:巨变时代的权威与秩序》等。从整体上看,当代中国法律民族志的几部开创之作大都聚焦于乡土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且都无一例外地把这些案例置于中国几十年来社会变迁的背景之中加以考察,从而试图证明乡土性的规范方式与国家层面的互动关系。 

  正是因为出现了典型的法律民族志研究,所以,在这一时期,人类学与法学的对话更加频繁且更加深入。比如,在2005年举办的“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研讨会上,朱苏力重申并强调了“社科法学”的概念,其中应有“法律人类学”的一席之地。朱晓阳、侯猛根据2006年举办的“法律与社会科学第二届研讨会——法学与人类学的对话”共同编了一部“读本”。同时,这一年即2006年,由朱苏力主编的《法律和社会科学》也宣告创刊。十几年来,该刊物发表了不少讨论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作品。有趣的是,“社科法学”的几位重要成员,比如侯猛、陈柏峰、尤陈俊在2006—2007年前后都专门撰文对法律人类学的理论、方法与范式做了反思。尽管这三位学者此后并没有专门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但是在他们此后的学术道路中,法律人类学一直是一条隐藏的线索。 

  在海外研究与国际化方面,周星于2000年赴日本爱知大学任教,此后,他的一些中文作品也被翻译成日语在日本刊物上发表。周勇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先后留学英国和挪威,开始注重就族裔、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和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法问题和法理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于2002年出版了《少数人权利的法理》一书。胡平仁关于萨摩亚习惯法的研究尽管不是典型的法律人类学,但却证明了中国学者也有能力从事海外民族志研究。王启梁于2009年在《法律多元和非官方法律杂志》发表的论文填补了中国学者在国际法律人类学专业刊物上发文的空白。 

  三、拓展与深化:2010年以来 

  近十几年来,中国法律人类学向着更加深入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的研究不仅对习惯法的理论和实践做了重新审视,也尝试着推动研究范式的转变。同时,国外法律人类学的译介和传播也更加深入。此外,法律民族志的研究视野从乡村扩展到城市,关注点也从冲突与纠纷转向了法律机构的日常实践,体现了学术认知的深化和民族志方法的创新应用。海外研究的进展,以及法律人类学学科建制的逐步完善,都标志着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影响力正不断攀升。 

  在习惯法研究方面,原有的研究规模呈缩减之势,且学者们开始系统总结和反思过去的习惯法研究。正是基于这些反思,传统习惯法研究也随之做出调整。比如,高其才作为当代中国习惯法研究的代表人物开始尝试民族志的写作方式,自2013年起陆续推出了“乡土法杰”系列丛书。该丛书力图通过一个人的经历来展现一个区域的法规范和法秩序。这种写作代表着一种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范式。 

   在国外法律人类学的译介和传播方面,这一时期的研究也更加深入。张冠梓开始转型从事国外法律人类学的理论梳理研究。2012年前后,他连续出版了两部介绍中外法律人类学经典著作与理论的作品。如前文所述,张晓辉在学术生涯的中早期阶段主要从事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但后来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田野调查,遂转向法律人类学学术史研究,并于2019年出版了专著《法律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该书回顾、梳理了国外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脉络,又讨论了如何用这些国外的理论、方法用于中国本土研究的方式和策略,是目前中国学术界出版过的同类主题的佼佼者。在张晓辉的指导下,有三位博士生分别研究了穆尔(Sally Falk Moore)、格拉克曼(Gluckman)以及纳德(Laura Nader)的法律人类学思想。除了这些介绍型研究之外,穆尔、纳德、西蒙·罗伯茨(Simon Roberts)、万安黎(Annelise Riles)等著名法律人类学家的代表作或读本也陆续被译成中文。 

  受到了林端的《法律人类学简介》一文中关于“术语混乱”的启发,笔者在《法律人类学的困境——格卢克曼与博安南之争》一书中详细梳理了格卢克曼与博安南(Bohannan)关于法律的地方性与普适性的争论。此后,笔者一直从事国外法律人类学基础知识的整理与介绍工作,就法律人类学的不同脉络以及与法律社会学的区别与联系、研究方法、研究对象等问题发表了系列论文和译文。刘顺峰围绕着格拉克曼的相关研究也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文,还于2022年出版了专著《法律史人类学研究范式的建构》。 

   在法律民族志方面,这一时期呈现出拓展与深入的特征。这种拓展是指,学者们关注的视野开始从乡村司法转移到城市地区的法律机构,比如律所、执法机构、司法机构、监狱等。其中,王波以简洁而顺畅的笔触描述了一个基层城市工商所的日常工作,从而展现出当代中国城市基层执法的现实状况以及其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丁卫聚焦于陕西渭水市的一所派出法庭的日常实践故事,并认为这有助于透视国家治理方略转变的内在理路;尹韬考察了地方政府如何通过“演戏”的方式来传播跨国法律和政策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嫁接”的概念;张筱叶深入中国某监狱考察了其所组织并展现模范价值观的表演类活动,进而指出该表演活动是一种有效的改造方式。当代法律民族志研究与此前的作品相比,除了研究视野聚焦于城市或专业司法部门之外,还有一点显著的区别,即不再关心冲突与纠纷,而是更加关注这些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状态。从“纠纷案例”到“日常案例”,体现了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对于法律实践的认知不断深入,同时对于民族志方法的适用范围也有了更多的想象空间。 

  在学术论文方面,郭婧对于民族地区消防法律意识的调查,熊浩对于冲突化解过程中情绪的解读,王启梁对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思考,李娜关于守法机制的观察,张剑源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黄瑞对于司法信任生产逻辑的研究也都具有法律人类学的研究特征。还需强调的是,这几位学者或者出生于云南,或者求学于云南,或者供职于云南,形成了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的一个令人瞩目的“云南现象”。 

  此外,这一时期,在法律社会学领域,陈柏峰、侯猛、贺欣、刘思达等“社科法学”的代表学者在各自的研究中也或多或少地运用了人类学的视角。由侯猛等担任主编的《法律和社会科学》出版了“法律人类学在中国”专号,分为“学说”和“田野”两辑,从两个方面展示了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的视野、旨趣与研究进展。 

  在海外研究方面,供职于奥斯陆大学的周勇作为一位国际专家,也更加地关注全球性问题,而国内学者在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广区域国别研究的背景下,也开始尝试海外法律民族志研究,比如齐腾飞关于肯尼亚土地的研究、马强对俄罗斯《代理人法》的研究等。 

  在这一时期,法律人类学的学科建制也有所进展。2011年10月22日,中国人类学民族学研究会与中国社会学会分别成立了各自的法律专业委员会。前者的委员会更加接近于民族法学而非人类学。不过,该委员会后来创立了中国法律人类学第一本专业刊物——由吴大华主编的《法律人类学论丛》,至今已经出版8卷。后者,即中国社会学会法律社会学专业委员会虽然隶属于中国社会学会,但第二任会长为人类学者赵旭东。同时,该委员会也有不少“社科法学”成员的加入,而上文其实已经暗示,“社科法学”进路可能要比传统习惯法研究更容易与人类学法律研究展开对话。 

  2020年9月26日,上海师范大学主办了名为“法律人类学视野下的生活世界与多元规范”学术研讨会。此次会议是自2010年以后,学术界第一场以“法律人类学”为研讨主题的非年会型学术会议,由此第一次在国内聚集了一批关注法律人类学研究的“80后”青年学者。会后,这些学者联合创立了“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该“读书会”通过举办各类经典研读会、工作坊、博士生论坛等系列活动,尝试提炼出中国法律人类学的标识性概念,并致力于运用人类学方法“深描法治中国”。 

  四、特点与不足 

  如上所述,本文按照诸项要素将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且还试图发现这些阶段之间、不同研究进路之间、不同作品之间、不同学者之间的相互影响与传承关系。接下来,笔者拟从规模、学科、区域、议题、国际化五个方面总结此项研究的特点与不足。 

  第一,从规模上看,总体比较可观,但典型的法律民族志研究并不多。正如上文所展示的,改革开放40多年来,先后出现了数种研究进路,比如习惯法研究、民族法学研究、民间法研究、“社科法学”研究、基于定性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法律民族志研究等。这些研究多多少少都具有法律人类学的研究特点,且彼此交织、重叠,呈现出一幅丰富多彩的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研究图景。但这其中,有不少研究只是在对象、方法等要素上与法律人类学重叠而已。在典型的法律人类学研究领域,除了朱晓阳之外,其他学者往往只有一部民族志作品,未能有更多的产出。深描法治中国的民族志作品并不多。此外,就研究旨趣和方法来看,一些法律社会学研究要比民间法、习惯法和民族法学研究更为接近法律人类学。因为有不少法律社会学研究者同样也在使用长期的、参与式的研究方法。 

  第二,从学科上看,由法学与人类学两个学科共同推动,虽然法学学者比例较高,但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却更受欢迎。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学科体系中,法学是一个规模十分庞大的学科。全国有600多所高校开设法学本科专业。与之相比,开设人类学本科专业的高校只有不到10所。这种比例的失调,可能就是典型法律人类学研究不太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从刊物的发表、课题的立项来看,法律人类学在法学学科内部处于极为边缘的位置;在人类学领域,法律人类学虽然也不是主流研究,但至少有着相对较为“友好”的发表和立项环境,经常可见于“权威”人类学/民族学刊物。 

  第三,从区域上看,主要以西南地区和北京的高校为主,华东与东南沿海地区则并不多见。由于习惯法的研究对象主要集中于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因此,以云南大学为代表的西南地区高校成为研究主力,相应地,西南地区也成为重要的田野调查区域。与之相匹配的是,西南地区的一些刊物,比如《思想战线》《贵州社会科学》《贵州民族研究》《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发表了很多关涉法律人类学的论文。此外,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凭借其悠久的研究传统,也成为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的另一中心。 

  第四,从议题上看,主要关注纠纷解决以及法律机构的日常实践。正如上文所述,不管是习惯法研究,还是早期的法律民族志研究,均试图以丰富的纠纷个案去探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互动关系,并尝试挖掘中国本土法律的“地方性知识”。后来,学者们开始关注司法审判的过程与逻辑,再往后,又从司法审判的功能扩展到司法机构(以及“准法律机构”)本身的日常实践。近年来,研究议题趋向多元,有学者开始关注法律意识的塑造与表现,以及法律文化的生产与传播。这种研究彰显了法律人类学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吸引了法律实务界对法律人类学的关注。 

  第五,在国际化方面,一方面较为明显地受到了国外研究的影响,另一方面却缺少与国外的理论对话。正如上文所述,每个阶段本土研究的发展其实都离不开对国外研究的译介与传播。但中外法律人类学的这种交往更多的是单向度的。比如,朱晓阳、赵旭东的代表作被公认为典型的法律民族志,但这两部作品并没有过多地回应当时以及经典的法律人类学理论。其实,从整体上看,除了少数几部作品之外,大多数涉及法律人类学的研究作品试图回应的都是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模型。我们依然缺少对世界法律人类学理论的原创性贡献。 

  结论与展望 

  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研究经验,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研究模式;同时,研究群体也在不断扩大,在人类学、法学以及人文社科领域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也在不断扩大。从整体上看,是一门处于上升趋势的研究学科。展望未来,中国法律人类学研究在对内与对外两个方面,均有着诸多可以继续着力的方向。 

   对内而言,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的研究视野已经从乡村扩展至城市。接下来,一方面,不能忘记乡村,另一方面,还应深耕城市。时至今日,习惯法、民间法等传统规范在中国基层社会的秩序维持与纠纷解决方面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学者们需要做的是改变传统习惯法的研究范式,更多地从动态的角度观察习惯法在当代中国法治生活中的处境与表现;在城市研究方面,除了关注执法、司法的日常实践以外,还应该关注立法、普法、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等法律实践领域以及法律情感、法律知识的大众传播等议题。在大数据研究兴起的当下,彰显并捍卫人类学式的法律定性研究不可被取代的独特价值,用法律人类学的民族志方法“深描法治中国”。同时,结合法律人类学的学术特点,我们还应该“更加深入地审视和挖掘法律人类学对‘人’尤其是新时代的法治人才培养的意义和可能性”。 

  对外而论,国际法与海外研究将成为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未来主要的增长点。人类学尤其是法律人类学在发展过程中,一直与国家发展有着紧密关联。不管是英国、美国还是日本,从某种程度上讲,其法律人类学一直服务于国家发展与海外利益。近年来,随着中国“一带一路”、中国企业走出去等倡议的提出,中国政府对于海外研究的需求也不断扩大,对人类学、区域国别研究的投入也在不断扩大,所以对于当代中国法律人类学而言,奔赴海外从事法律民族志研究正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也有助于进一步彰显此项研究的实用性特征。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王博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苏威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