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格局”与“差序格局”:二元对立还是二元并立?

2025-07-22 作者:谢立中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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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费孝通先生所说的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两者之间,或者梁漱溟先生所说的集团生活和伦理关系两者之间,都并非一种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二元并立的关系,是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类社会结构两个难分主次、同时并存的基本层次。认识到这一点,不仅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社会的结构与运作机制,而且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费孝通、梁漱溟的相关论述以及解决当前学术探讨中的一些相关争论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结构;团体格局;差序格局;客观关系网;主观关系网

作者谢立中,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哈尔滨150001)。

  
  众所周知,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社会结构主要是以“差序格局”类型为主,西方社会则是以“团体格局”为主;与费孝通类似,梁漱溟先生也提出中国社会结构是以“伦理关系”类型为主,西方则是以“集团生活”类型为主。费孝通和梁漱溟都是把他们各自提出的两种结构类型视为一种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或各有偏胜)的关系。费孝通和梁漱溟的这种看法是否无可置疑?在本文中,笔者提出这一问题并尝试通过分析给出一个不同的新答案,即在费孝通或梁漱溟提出的两种社会结构类型之间通常存在的并非一种二元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二元并立的关系,是古今中外所有人类社会结构中都可以观察到的两种难分主次、同时并存的结构类型或基本层次。
  一、“团体格局”的普遍性
  首先,我们可以说,团体是任何时期任何地方人类社会用来组织自身社会生活的一种最为基本的形式,因此,任何时期任何地方人类社会的结构总是首先呈现为费孝通所说的“团体格局”或梁漱溟所说的“集团生活”形态。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有必要首先对费孝通和梁漱溟在上述著作中所用“团体”(或“集团”)一词的含义做一简要辨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笔者发现,对于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用的“团体”一词,该书的英译者韩格里和王政是以英语单词organization来进行对译的,这和国内外多数社会学文献对“团体”一词的理解似乎有所不同。而如果将“团体”一词等同于“组织”,那么像家庭/家族一类原本也被人们归入“团体”之中的社会群体就可能会很自然地被排除在“团体”的范围之外,进而被视为一种非团体性质的社会群体。这正是梁漱溟所采用的论述逻辑。因此,对于“团体”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我们不能不细加辨析。
  在现有的相关社会学文献中,“团体”或者“社会团体”并不是一个常用词,而在提到这两个词的相关社会学文献中,这两个词则常常被人们视为与“社会群体”一词(甚至“社会组织”一词)等同,视为表述同一概念的两个同义词。以中国学者创作的文献为例:《中国大百科全书》在相关词条“团体理论”中提及“团体”一词的含义,指出团体理论“把团体一般定义为有着共同利益的个人群体”,“团体理论把社会团体看作是由共同利益和观点所组成的各种不同规模和组成形式的个人集合体”。在“社会群体”条目中则将该词等同于“社会团体”一词,将其定义为“通过持续的社会互动形成的有着特定的身份认同和规范,以及共同的目标和期待的人的集合体”,并认为社会群体或社会团体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社会群体,仅指那些规模比较小,关系比较亲密和富于感情的人的集合体,即初级群体;广义的社会群体,则除此之外还包括那些规模比较大、人际关系比较正规化和制度化的次级群体,即社会组织。社会群体的基本特征是:群体成员具有持续的社会互动,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社会互动;具有共同的行动目标、归属意识和行为规范;具有程度不同的分工和协作;具有一致行动的潜力。” 郑杭生主编的《社会学概论新修》一书也是明确地将“社会群体”和“社会团体”两词相等同,认为“社会群体(Social group),又称社会团体”,并也提出社会群体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社会群体,泛指一切通过持续的社会互动或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人类集合体;狭义上的社会群体,指由持续的直接的交往联系起来的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群”。
  再以国外学者创作的文献为例。检索国外社会学领域的部分教科书或著述,可以发现,对于中国学者所撰文献中所用的“群体”或“社会群体”一词,这些教科书或著述中与之对应的英文词语都是group或者social group(而非organization)。而对于group一词的含义,波普诺在《社会学》一书中给出的界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共同的认同感和团结感,而且具有共同的目标和期望的人。”并认为group“具有结构:它一般包含有一套相互联系的身分和角色。被想象为一套严格的互相联系的身分和角色,不同于构成它的个人,一个群体可以叫做一个‘社会体系’”。而“为达到特殊目标而产生的组织(学校、医院、公司)”则是一种“表现出非常高的结构程度”的group。威特在《包罗万象的社会学》一书中则将group界定为“具有共享规范、价值观和目标并经常彼此互动的一定数量的人”。group包括了Primary group(初级群体)和Secondary group(次级群体)。Conklin在《社会学导论》一书中对group一词的界定是:“人们之间在一个较长时期内基于面对面互动形成的一系列关系”。例如,游戏群体、家庭、俱乐部、田径队和各种委员会等。Group的主要特征是:对成员资格及其团体边界有明确的规定、由一组相互关联的地位和角色构成、成员之间有共同的价值观和规范、有共同的身份认同以及重复进行的互动和沟通。group包括Primary group和Secondary group,前者主要指规模相对较小、基于成员之间频繁和亲密的互动形成的那些group,后者则指规模相对较大、结构相对比较复杂、成员之间的互动较少人格投入和亲密性质的那些group,如学校、公司、工会、教会、政府机构等,社会学家们通常将其称为“正式组织”(formal organizations)。
  综合上述信息:第一,中文社会学文献中的“团体”与“群体”(或者“社会团体”与“社会群体”)实际上都是英文group一词的不同中译而已;第二,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的相关文献中,“团体”或者“群体”都包括了初级和次级两个类型。家庭、家族等属于初级团体/群体,超家庭、家族的各种组织则属于次级团体/群体。由此可见,无论是在中文还是英文文献中,“团体”(或“集团”,group)都是一个外延比“组织”(organization)更大的概念,如此而言,像韩格里和王政那样将费孝通所用“团体”一词译为organization似乎是不妥的。
  人们也许会想,本文的目的主要是与费孝通和梁漱溟对话,讨论他们关于中西社会之别的说法是否有可商榷之处,因此,在理解他们所说的“团体”(或“集团”)一词的含义时,最好还是按照他们自己的理解来加以理解。比如,或许费孝通在使用“团体”一词来陈述自己的见解时,心中所想的含义的确就是多数中文文献作者所用“组织”一词,以及多数英文文献作者所用organization一词试图表达的那种含义呢?如果是这样的话,那韩格里和王政的译法就应该是准确地把握和表达了费孝通的意图。应该说,这种可能性并非不存在。
  那么,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用“团体”一词的含义是否的确就是中文文献作者使用“组织”一词,以及英文文献作者使用organization一词试图表达的那种含义呢?笔者以为答案应该是否定的。证据是: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明确地将西方游牧时期的部落以及现代时期的家庭都作为团体的示例加以运用,而无论是在中文还是英文社会学文献中,家庭都毫无例外地被排除在“组织”或organization这种“次级团体/群体”的范围之外,被视为一种最基本、最典型的“初级团体/群体”。考虑到费孝通不仅将西方的部落、家庭这种中外社会学文献中视为“初级”形态的“团体/群体”视为“团体”,也将“国家”这种中外社会学文献视为“次级”形态之“团体/群体”视为“团体”,我们可以认为,费孝通在该书中所用“团体”一词,其含义更符合中国社会学文献中的“团体/群体”和英文社会学文献中的group一词的含义,而非“组织”或organization一词的含义。其实,用organization来翻译梁漱溟所用的“集团”一词或许还有点道理,因为梁漱溟在其定义中就明确地将家庭/家族排除在他所说的“集团”之外,其所说的“集团”主要指的就是超家庭、家族的各种“组织”。但梁漱溟的问题在于他提出的两条用于界定“集团”的标准并不能将家庭/家族有效地排除在外。与其使用他提出的“集团”一词来讨论他想讨论的问题,还不如使用现代社会学文献中的“(社会)团体/(社会)群体”(包括“初级团体/群体”和“次级团体/群体”等不同分类)更为有效。按照后一概念,无论是家庭/家族,还是各种超家庭/家族的组织,都属于“(社会)团体/(社会)群体”,只不过前者属于“初级团体/群体”,后者属于“次级团体/群体”而已。它们之间在规模、构成和性质上既存在着差异,也存在着一些共同之处,例如:都具有比较明确的群体界限,以至于人们可以很清楚地区分出团体内外的人,而非像梁漱溟所说的那样仅是一种关系性的存在;团体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划分为不同的角色和地位(或谓组别或等级),且这种区分都是人为规定的;都存在着一定的团体规范,用来约束成员的行为;等等。这些特征与费孝通、梁漱溟两人在自己的著述中论及“团体”(或“集团”)时所提出的那些特征基本一致。正是这些共同之处,使得它们都与费孝通用“差序格局”一词、梁漱溟用“伦理关系”一词所试图描述的那种社会关系类型相区别,因而有必要将它们归入一个共同的社会结构类别之中。
  以此为基础,笔者认为,我们可以说,自从人类诞生以来,绝大部分的社会生活首先都是借助于各种类型的团体(如家庭、家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宗教团体、行会、俱乐部、庄园、公司、学校、社团、政党、国家、国家联盟等)来加以组织的。离开了团体这一基本组织形式,人类其实就很难有效地将自己的社会生活组织起来,使之超出一般动物生活的水平。从类型上看,人类社会用来组织社会生活的所有团体,大体都可以归为两大类,一类为亲属团体,另一类则是非亲属团体。虽然两者之间有着明确区别,即前者主要是由相互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组成,后者则主要是由相互之间不具有亲属关系的成员组成,但从团体本身(而非个体关系)的层次上来看,我们却可以发现两者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特征:(1)对成员资格有一定的要求,因而有着相对明确的团体边界,并由此而在团体成员当中产生一定的共同意识或者归属感;(2)成员之间在地位和角色方面有着不同程度的分化;(3)对成员有着相对明确的规则性约束,以及相应的教化和奖惩机制,以维护团体内部的互动秩序;等等。因此,尽管从时间维度来看,人类用来组织自身社会生活的团体类型前后经历了一个从以亲属团体为主向非亲属团体为主的转变过程,但基于它们共同具有的团体性质,说任何时期任何地方人类社会首先都是以团体方式来组织自身的社会生活,任何时期任何地方人类社会的结构最终总是首先呈现为费孝通所说的“团体格局”或梁漱溟所说的“集团生活”形态,这一点应当是可以接受的。
  二、“差序格局”的普遍性
  其次,我们同样可以声称:人类个体在各种团体生活之内或之外基于自己自发的主观努力形成的人际关系网也是任何时期任何地方人类社会用来组织自身社会生活的基本形式之一,而这种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人际关系网总是呈现为费孝通用“差序格局”一词所描述的那种形态,因此,和“团体格局”或“集团生活”一样,费孝通用“差序格局”概念或梁漱溟用“伦理关系”概念来试图加以描述的那种人际关系网也总是任何时期任何地方人类社会的结构必然呈现出来的一种基本形态。这一声称包含以下几点意思:
  第一,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除了以各种团体形式来组织社会生活之外,人们还普遍基于个人自己自发的努力来构建各种被今人称为人际关系网的社会形式,以此来满足自己的相关社会生活。其原因主要在于团体生活的有限性:团体并不能满足人类生活的所有需求,人类生活中有许多需求(既包括了物质生活方面的一些需求,如互通有无、技能传递、生活互助等,也包括了非物质生活方面的需求,如情感交流、心理支持、信息传播等)只能通过个人之间自发形成的关系网(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社会交换网络)来予以满足。因此,和各种团体一样,基于个人自己的自发努力来构建的各种人际关系网也必然是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类用来组织自己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之一。
  第二,这种个人通过自身努力自发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网必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由于这种人际关系网是由每个存活于世的个体行动者出于满足自身需要的目的、基于自身的主观意愿主动建立起来的,而非他人(个人或者团体)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加于个人之上的,因此必然是以每个个体的自我为中心,而非以个人自我之外的某个原点为中心。(2)由于这样或那样的一些原因(价值观念、资源占有、生活经历、物理空间、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距),个体与通过自身主观努力建构起来的人际关系网中其他各个个体之间在交往频率、情感共鸣、互惠意愿、相互回报的义务和责任积欠等方面必然存在着差异,因而必然与他们分别形成一种以个体的自我为中心由内向外、由近及远地逐渐推展、远近亲疏不尽相同的圈层关系,使其呈现出一种可用水波纹或蛛网意象来加以比喻的形态。(3)由于这种人际关系网所包含的成员及范围都是个体以自己为中心、根据自己在特定情境下的需要和主观意愿自主决定和加以调整的,因此,不仅每个个体所建立的这种人际关系网相互之间在其所覆盖的成员和范围方面必不相同,而且每个个体所建立的人际关系网自身也可能随情境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一种动态的变化状态。我们可以发现,这些特征正是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以“差序格局”一词所描述的那种社会结构类型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据此,我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宣称,和“团体格局”一样,“差序格局”也是任何时期任何地方人类社会结构的基本格局或基本层次之一。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两点(尤其是第二点),我们需要对其中提到的“人际关系网”“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人际关系网”等概念做一些更为细致的说明。
  首先需要对“人际关系网”概念做一简要说明。在现有相关文献中,与“人际关系网”相近的概念还有“社会关系网”“社会网”“关系网”等,这些概念有时容易被人们混淆,因此有必要做一简单的辨析。对这些概念,笔者的理解是:第一,后面三个概念其实是“社会关系网”这一概念的三种不同说法。“社会关系网”是完整的概念,“社会网”或“关系网”则是其简称而已。第二,“社会关系网”是一个比“人际关系网”外延更大的概念,它包括了“人际关系网”但又不限于“人际关系网”。“人际关系网”是“社会关系网”的一种类型或一个层次。“社会关系网”指称的是人类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关系网,从作为其“节点”的行动体来看,这些关系网至少又可以分成“人际关系网”和“群际关系网”两大种类或两个层次。前者是以单个的个人为节点构成的社会关系网,后者则是以个人组成的各种群体为节点进一步构成的社会关系网。无论是费孝通还是梁漱溟,他们所说的“差序格局”或“伦理关系”指的其实也都是人际关系而非群际关系层次上的社会关系。
  其次我们需要对“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人际关系网”这一概念做一简要说明。正如我们大家都已经认识到的那样,人际关系网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结构形态。即使是在以团体方式来加以组织的活动中,团体的运作也是建立在团体成员个人之间的关系网基础之上的。因此,正如韦伯等“社会唯名论”者早就指出的那样,为了理解团体(包括家庭、企业、国家等)的维持和运作,我们就必须将视野从宏观的团体层面下降到微观的团体成员个人的行动及其相互之间的互动层面,通过对团体成员个人行动及其互动的考察来了解使团体得以维持和运作的具体机制。也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认识,许多早期或当代的社会学家都在努力倡导一种被称为“关系社会学”的研究思路,试图把社会现实还原到人际关系层面来加以考察。但人们可能没有意识到,我们在个体行动者层面上观察到的人际关系网其性质并非都是完全相同的。至少有两种不同类型的人际关系网,一种是人们之间在团体运行过程中依据个体在团体合作中承担的职能而结成的人际关系网,另一种则是人们在生活中通过每个个体自身的自发努力而构建起来的人际关系网。本文所谓“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人际关系网”,指的就是后一种人际关系网,而前一种人际关系网我们则称之为“基于团体合作形成的人际关系网”(这种“基于团体合作形成的人际关系网”其实不过是我们从社会唯名论的视角对“团体”进行观察时所看到的“团体”形态,或者说以人际关系网形态呈现出来的“团体”而已)。下面的分析将表明,两者在基本性质和结构形态方面并不是完全一样的,相互之间存在着一些非常重要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一些重要差别,使得在两者当中,只有其中的一种,即“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人际关系网”才既是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类社会普遍用来(与团体并列)又必然呈现为“差序格局”形态的一种组织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而“基于团体合作形成的人际关系网”则并非如此——虽然它也是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类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人际关系网(只要团体存在它就存在),但却并非必然呈现为“差序格局”形态(而是可能呈现也可能不呈现为这种形态)。如果我们将这两种不同类型的人际关系网等同或者混淆起来,笼统地称之为“人际关系网”,就可能遮蔽它们之间存在的重要差别,从而使我们无法清晰地认识和理解“差序格局”(和“团体格局”一样)也是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人际关系结构类型。而将它们明确地区分开来,正是我们获得这样一种认识和理解的重要前提。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新的人际关系分类模型来对上述看法稍做更具体一点的说明。
  首先,正如上面已经简要说明的那样,我们可以根据是基于团体合作形成的还是基于个人自发努力形成的这一区别将所有人际关系网区分为两大类,即“基于团体合作形成的人际关系网”和“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人际关系网”。这两类人际关系网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第一,前者的形成不是由我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自主建立,而是由在我之前就已经存在或者由我和诸多他人共同努力建立起来的,后者则正是由我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建构起来的;因此,第二,前者的成员及其与我之间的联系状况也不是我可以加以选择的,而是由先于或外在于我个人主观意志的某些客观因素决定的,相反,后者的成员及其与我之间的联系状况则是或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可以由我自主地加以选择的;第三,前者的成员范围具有相对清晰的边界,后者的成员范围则缺乏相对清晰的边界。由于这两类关系网之间的区别主要源于个人的主观意志在网络的形成、成员数量及其与我之间的联系等方面所起作用不同——在前者中基本不起作用,在后者中则起主要作用,我们也可以将它们分别称为“客观关系网”和“主观关系网”。
  其次,我们可以再根据人际关系网所联结起来的成员是亲属性质的成员还是非亲属性质的成员这一区别将上述两类人际关系网进一步区分为两大类,即“亲属关系网”和“非亲属关系网”。两者之间的区别虽然非常简单,即被前者联结起来的个人相互之间都被认为有着亲属关系,被后者联结起来的个人相互之间则都被认为没有亲属关系,但对它们加以区分却也非常有必要。这是因为,如我们前面所述,人类社会中曾经存在过的团体种类虽然繁多,但从一个特定角度看大体可以划分为亲属团体和非亲属团体两大类;这两大类团体,虽然从团体本身(而非个体关系)的层次上来看都具有我们在上一节所陈述的那样一些(所有团体都具有的)共同特征,但如果我们将视线下降到团体内部人际关系的层面上来看,那就可以看到,基于这两大类团体形成的人际关系网不仅在基本性质方面存在着根本差别(前者由亲属关系构成,后者则由非亲属关系构成),而且在结构形态方面也存在着重要区别,这就是:前者是差序格局形态的,后者则否。具体点说,第一,在前者中,人际关系是以亲属团体中每个个体成员为中心形成的,而在后者中,人际关系则不是以团体中每个个体成员为中心形成的(例如,一个现代企业的人际关系结构就不是以企业中每个员工个体为中心,而是根据功能原则、以总经理等企业中功能最重要的部门或成员为核心形成的);因此,第二,前者中的人际关系结构会随作为中心的个体成员的变化而变化,正如费孝通所说,虽然每个人都有一个亲属关系网,但每个人网住的成员是不一样的;而后者中的人际关系结构则不会随个体成员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对于在一个现代企业中工作的所有成员来说,他们所在的企业关系网成员是完全一样的)。因此,正如将“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人际关系网”与“基于团体合作形成的人际关系网”区别开来一样,将“亲属关系网”与“非亲属关系网”区别开来,也是我们清晰地认识和理解“差序格局”同样是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人际关系格局的前提。
  将上述两个标准相交叉,我们便可以得到由四个小类型所组成的人际关系网分类模型。
  第一,“基于亲属团体合作形成的客观亲属关系网”,或简称“客观亲属关系网”。其基本特征是:(1)人际关系网是以亲属团体中每个个体成员的自我为中心通过向外层层扩展的方式构建出来的;因此,(2)网络结构(费孝通所谓“网络所罩住的人”)以团体中每个个体成员的转移而转移(父亲的人际关系网不同于儿子的人际关系网,丈夫的人际关系网不同于妻子的人际关系网,兄长的人际关系网不同于其弟的人际关系网等);(3)虽然是以每个个体为中心构建出来的,但对于每个网络所联结的成员,无论是其数量还是与作为网络中心之个体之间的联系都不是由该个体基于自己的努力自主决定或选择的;对于作为网络中心的个体来说,以他为中心所形成的这个网络也具有一种先天的外在性;(4)网络成员的范围具有相对清晰的边界。
  第二,“基于非亲属团体合作形成的客观非亲属关系网”,或简称“客观非亲属关系网”。其基本特征是:(1)人际关系网不是以团体中每个个体成员的自我为中心向外扩展的方式,而是以团体中核心职位为中心以金字塔或其他方式构建出来的;因此,(2)网络结构不以团体中每个个体成员的变化而变化;(3)对于每个网络所联结的成员,无论是其数量还是相互之间的联系也都不是由每个个体基于自己的努力自主决定或选择的;对于网络中的每个个体来说,他所处的这个网络也都具有一种先天的外在性;(4)网络成员的范围具有相对清晰的边界。
  第三,“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主观亲属关系网”,或简称“主观亲属关系网”。其基本特征是:(1)人际关系网是以每个个体成员的自我为中心向外层层扩展的方式构建出来的;因此,(2)网络结构以每个个体成员的转移而转移;(3)对于每个网络所联结的成员,无论是其数量还是与作为网络中心之个体之间的联系都是由该个体基于自己的努力自主决定或选择的;对于作为网络中心的个体来说,以他为中心所形成的这个网络具有一定程度的建构性,而非像在客观亲属关系网中那样由亲属团体预先所规定(因此,虽然长子可能跟父亲的关系更亲密,但次子则可能跟祖父关系更亲密,以及弟弟跟堂兄的关系可能比胞兄的关系更亲密等);(4)网络成员的范围不具有相对清晰的边界,谁将进入和成为该网络的一员相当程度上也取决于作为网络中心的个体成员的自主意志,并不完全由外在于他的客观因素所决定(这些客观因素,例如他所处的亲属团体的成员数量、构成成分及他本人在团体中的身份、地位等,对他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所能建构的关系网的成员范围当然会构成一种外在的、客观的限制,但这种限制并不能完全决定他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所构建的关系网成员的范围;这种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他自己的主观努力决定的)。
  第四,“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主观非亲属关系网”,或简称“主观非亲属关系网”。其基本特征是:(1)人际关系网是以非亲属团体中每个个体成员的自我为中心向外层层扩展的方式构建出来的;因此,(2)网络结构同样会因团体中每个个体成员的转移而转移;(3)对于每个网络所联结的成员,无论是其数量还是与作为网络中心之个体之间的联系都是由该个体基于自己的努力自主决定或选择的;对于作为网络中心的个体来说,以他为中心所形成的这个网络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建构性;(4)和上述“主观亲属关系网”中的情况一样,网络成员的范围也不具有相对清晰的边界,谁将进入、成为该网络的一员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作为网络中心的个体成员的自主意志,并不完全由外在于他的客观因素所决定。
  从上面的描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四种人际关系网类型中,除了第二种即“基于非亲属团体合作形成的客观非亲属关系网”之外,其他三种在结构上都不同程度地呈现出“差序格局”形态。不过,其中“基于亲属团体合作形成的客观亲属关系网”虽然在部分特征方面(“以个体的自我为中心向外层层扩展的方式构建起来”“网络结构以团体中每个个体成员的转移而转移”“每个人的网络网住的成员都不一样”)与费孝通以“差序格局”概念(或梁漱溟以“伦理关系”概念)所描述的人际关系网相符,但在其他特征方面(网络成员范围不具有相对清晰的边界)则与其不符,反倒与“团体”的基本特征(“对个体而言具有先天的外在性”“成员范围有相对清晰的边界”)相符。因此,我们可以说它充其量只是一种具有部分“差序格局”特征的“团体”,是我们在人际关系层面考察亲属团体时所观察到的一种特定形态,而非费孝通使用来与“团体格局”对张、因而无论在内涵还是外延方面都应该是与“团体”在逻辑上处于并列状态(即不能有重合之处)的那种具“差序格局”充分特征的人际关系网。因此,我们最好将其归入“团体”范畴之中,将以它为主要形式的社会结构归入“团体格局”之列,而非“差序格局”之列。真正符合费孝通和梁漱溟立论之初衷、具有“差序格局”(或“伦理关系”)之充分特征的人际关系网,只能是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两种主观性人际关系网。而这两种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主观性人际关系网不仅完全具备“差序格局”的各项基本特征,而且与各种类型的团体一样,是一种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的人类普遍用来组织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之一。它们和各种类型的团体一道以不同的方式满足着人们的不同需求。从长时段来看,二者不仅缺一不可,而且也难说孰主孰次、孰为偏胜。正因为这样,我们才能说,费孝通所说的“差序格局”和“团体格局”(及梁漱溟所说的“伦理关系”和“集团生活”)是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人类社会结构的两种难分主次、同时并存的基本形态。
  三、正确理解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之间关系所具有的理论意义
  意识到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是人类社会结构中难分主次、同时并存的两个基本层次这一点,既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社会的结构与运作机制,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费孝通和梁漱溟的相关论述,以及解决学术文献中的一些相关争论。以下试举几例加以说明。
  首先,意识到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是人类社会结构的两个层次这一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澄清费孝通相关论述中的一些是非对错。回顾在上一节所做的分析,可以看到,在我们区分出的四种人际关系网中有三种都不同程度带有费孝通用“差序格局”概念指涉的那种人际关系网的基本特征。不难明白,这对我们理解“差序格局”这一概念及其所指对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为在上述事实中隐藏着两个不易被发现的陷阱。
  第一个陷阱是将“客观亲属关系网”和“主观亲属关系网”混合为一:由于“客观亲属关系网”和“主观亲属关系网”不仅都具有“以每个个体成员的自我为中心通过向外层层扩展的方式构建出来”和“网络结构随每个个体成员的转移而转移”这两个费孝通在描述“差序格局”时所指出的基本特征,而且都是以亲属关系为元素构成的人际关系网,从而很容易使我们产生一种错觉,误以为它们只是同一种人际关系网,不能看到即使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们当中也存在着两种性质不完全相同的人际关系网,一种是通过每个个体自身的努力自发构建出来的,另一种则是个体所在的亲属团体强加于他的,进而使人们不能进一步去发现这两种人际关系网之间的差异,不能看到即使在具有亲属关系的人们当中,通过每个个体自身的努力自发构建出来的关系网,与其所在的亲属团体强加于他的人际关系网两者之间并不一定完全一致,进而将它们等同起来,视为同一类型的人际关系网,致使我们一方面可能将原本只有“客观亲属关系网”才具有的一些特征(如成员之间的差序格局是由其所在团体以礼仪、制度等方式强加于个体的)视为包括“主观亲属关系网”在内的所有亲属关系网共同具有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又可能将原本只有“主观亲属关系网”才具有的一些特征(如在团体生活之外形成和发展出来、缺乏清晰明确的边界等)视为包括“客观亲属关系网”在内的所有亲属关系网共同具有的基本特征。
  第二个陷阱则是混淆“主观亲属关系网”和“主观非亲属关系网”之间的本质区别:“客观亲属关系网”与两种主观关系网都具有“以每个个体成员的自我为中心通过向外层层扩展的方式构建出来”和“网络结构随每个个体成员的转移而转移”这两个费孝通在描述“差序格局”时所指出的基本特征,使得我们不仅很容易将两种不同的亲属关系网混同起来,视为同一种人际关系类型,而且也很容易将两种不同的主观关系网混同起来,将“主观非亲属关系网”视为只是“主观亲属关系网”的一种拓展或者延伸,进而得出如下这样一个等式:“主观非亲属关系网”=“主观亲属关系网”的延伸=“客观亲属关系网”的延伸,从而将所有在不同程度上具有某种差序格局特征的人际关系网都混同起来,不仅将它们共同具有的一些基本特征(以自我为中心、网络成员各不相同等),而且将原本为它们各自具有的一些基本特征(如“主观亲属关系网”具有的“缺乏清晰边界”、“客观亲属关系网”具有的“客观外在性”、“主观非亲属关系网”具有的“以非亲属关系为成员”等)也都混淆在一起,合成一个把这三种人际关系网的内涵都混淆在一起的“差序格局”概念,从而不仅将包括“客观亲属关系网”和“主观亲属关系网”在内的两种亲属关系网视为与团体生活无关的同一种人际关系网,而且将这三种人际关系网都包含进同一个“差序格局”的概念外延之内,视为同一类人际关系网,以此得出以超亲属团体为主导方式来组织社会生活的地方其人际关系结构都是或主要是“团体格局”(或“集团生活”)类型,以亲属团体为主要方式来组织社会生活的地方其人际关系结构则都是或主要是“差序格局”(或“伦理关系”)类型的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便可以做出这样一个推断:费孝通和梁漱溟之所以认为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结构是以“差序格局”或“伦理本位”形态为主,可能正是源于他们首先将“客观亲属关系网”这种由亲属团体强加于个人之上(具有差序格局性质)的人际关系结构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身努力自发建构起来(同样具差序格局性质)的人际关系结构混同了:将后者混同于前者,导致了将“自发性(非团体性)”“不具相对清晰的边界”等原本只有后者才具有的基本特征赋予了前者,进而又将家庭等亲属团体生活中形成的两种同样具有差序格局性质的人际关系结构——“客观亲属关系网”与“主观亲属关系网”混同起来,将前者也误解为一种非团体性质的、开放的人际关系网络。例如,当费孝通说“亲属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的同心圆波纹的性质”时,我们很难分辨他所说的到底是本文所谓的“客观亲属关系网”还是“主观亲属关系网”,尽管从他在文中的整体脉络来看,似乎更多指的是前者。但当他说到“每一家以自己的地位作中心,周围划出一个圈子,这个圈子是‘街坊’”等非亲属关系网时,我们应该可以很明确地意识到他所述及的正是本文所说的“主观非亲属关系网”。同样,当梁漱溟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以“伦理关系”组织起来的时,他所说的“伦理关系”其实很大程度上也是将“客观亲属关系网”和“主观非亲属关系网”两者相混合的结果。这种混同导致他们完全忽略了这种人际关系结构赖以形成的亲属团体的团体性质(进而也忽略了这种人际关系结构由所在亲属团体而来的外在性、强制性及其边界的相对清晰性),从而得出了以家庭/家族为社会生活主要组织形式的中国传统社会之人际关系结构是以自发(非团体性)的、边界开放的“差序格局”或“伦理关系”类型为主,以超家庭/家族团体为社会生活主要形式的西方社会之人际关系结构则是以“团体格局”或“集团生活”类型为主这样一种看法。
  这里我们再次重申,说中西传统社会在结构方面都是由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两种层次以难分主次的方式所构成,或者由集团本位或伦理关系本位的两个层次以难分主次的方式构成,并非意味着我们就只能接受中西传统社会在结构上就完全没有区别这样一种宣称。事实上,正如人们普遍承认的那样,中西传统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别,这个区别就是:尽管中西传统社会在结构方面都是由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两个难分主次同时并存的层次构成的,但是,第一,在两个社会的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团体类型却是不一样的。正如费孝通和梁漱溟所指出的那样,在西方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团体是各种超家庭/家族一类的亲属团体,如基督教会、国家以及各种地方自治及职业自治团体等,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则是家庭/家族这样一种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团体。由此导致第二,在两个社会的生活中形成的人际关系在形式上虽然都可能呈现为差序格局,但在西方传统社会中这种差序格局涵盖了以亲属和非亲属两种纽带联结起来的人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却主要涵盖以亲属纽带联结起来的人之间的关系。由这两点差异又进一步导致第三,在两个社会的生活中形成的团体与人际关系之间的关系会具有不同的属性。尽管无论是在以亲属纽带联结起来的那些人之间形成的差序格局,还是以非亲属纽带联结起来的那些人之间形成的差序格局中,通行的行为原则都是特殊主义,但同是团体,在家庭/家族一类亲属团体中通行的行为原则还是特殊主义,在各种超家庭/家族类型的非亲属团体中通行的基本原则却是普遍主义,因此,在西方传统社会中,存在着团体格局中通行的普遍主义和差序格局中通行的特殊主义两种行为原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这种矛盾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则基本阙如。
  其次,意识到团体格局和差序格局是人类社会结构的两个层次也有助于我们解决学术探讨中的一些相关争论。以下试举一例为证。
  阎云翔曾经指出费孝通对“差序格局”概念的描述存在一个重要局限: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所述及的那样,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个立体的结构,包含有纵向的刚性的等级化的‘序’,也包含有横向的弹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差’”。但他在描述“差序格局”时所使用的“水波纹”或“蛛网”比喻却只使其中的“横向的弹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维度得以凸显,而使“纵向的刚性的等级化”的维度被有意无意地遮蔽了。应该说,这一批评非常中肯。他提出一个办法来弥补这个缺陷,即在保留“差序格局”这一概念的前提下将其视为一种由纵横两个维度构成的“立体多维”结构,而非一种水波纹或蛛网那样的“平面多结”网络。但这一办法遭到了翟学伟的质疑。翟学伟认为阎氏的“立体多维”说面临一个难解之处,即:“一旦把差序格局放在立起来的等级架构中看,费孝通突出的自我中心便没有了摆放的位置, 因为晚辈或地位卑微者无论如何也不会处在等级结构的中心,或者说,中国人自己把自己放在关系格局的中心是说得通的,但把自己放在等级的中心是说不通的。可见,一旦差序格局被客观化、立体化后,位于中心的人就只剩下一人,那就是皇帝。这显然不是费孝通的意思。”翟学伟由此而对费孝通用水波纹来比喻“差序格局”的做法加以了明确肯定。然而翟学伟也认同中国社会结构应该包括平面和垂直两个维度,只是认为这两个维度不可能同时被包含在“差序格局”概念中,“差序格局”这个概念只能用来指涉中国社会结构中“以自我为中心”这一平面之维。
  阎云翔和翟学伟的上述争论源于他们共同意识到的一个两难困境。他们不仅都承认中国社会结构既包括远近亲疏的平面或横向维度,也包括尊卑贵贱这一垂直或纵向维度,而且也承认这两个维度具有非常不同的一些基本特征:尊卑贵贱的垂直维度具有先于或外在于个人、由传统礼治秩序加于个人并对个人产生强制性约束等特征,而远近亲疏这一平面维度则具有“以个体的自我为中心”甚至个体“自己以自己为中心”、“由己推人”地推出自己与他人之伦理关系等特征。这两个维度各自具有的基本特征不仅互相有别而且相互冲突、难以共存。这些冲突,使得我们在用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概念来对中国传统社会结构进行描述时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困难:如果我们把“差序格局”描述为水波纹或蛛网一类的平面形态,那就消解了中国社会结构中纵向等级之“序”的刚性一面;而如果我们将其拓展为一种包含纵横两个维度的立体形态,则又可能消解了中国社会结构中横向“以自我为中心”之“差”的弹性一面。
  笔者以为,本文在前面两节中所做分析及构建的人际关系网分类模型可以为消除上述两难困境提供一种相对更好的解决办法。按照本文前面的分析,费孝通的“差序格局”概念在外延上实际指涉了“基于亲属团体合作形成的客观亲属关系网”“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主观亲属关系网”“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主观非亲属关系网”这三种人际关系网。这三种人际关系网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差序格局”的某些特征,但相互之间在性质和形态方面还是有着重要区别,其中“基于亲属团体合作形成的客观亲属关系网”实际上只是以具有部分“差序格局”特征的亲属关系为内容构成的一种团体而已。作为一种团体,它必然具有等级性特征,但作为一种亲属团体,它又具有“以每个成员自我为中心”(分配权利和义务)这一特征。这两种特征之间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以每个成员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和义务格局并非个体成员自发选择的结果,而是所在亲属团体通过等级制度加于个体的,而这种格局也不是个体单纯用来满足自己需求的手段,而不过是亲属团体用来维护其等级秩序的一种方式。只有基于个体自发努力形成的两种主观人际关系网才真正具有翟学伟在解读“差序格局”概念时所试图突出的那些特征(如个体“自己以自己为中心”、因而只能是平面而非等级形态等),这两种主观人际关系网之间的区别也只在于构成其内容的人际关系(亲属关系或非亲属关系)性质不同而已,两者都是个体基于相同原则和方式对不同性质的人际关系进行构建的产物,相互之间并不存在拓展或延伸关系。假如这些分析是可以接受的,那么,阎云翔和翟学伟之间的分歧也就迎刃而解了:阎云翔对“差序格局”概念的解读主要适合用来理解和描述“基于亲属团体合作形成的客观亲属关系网”,翟学伟的解读则更适合用来理解和描述两种主观人际关系网。
  结语
  综上所述,针对费孝通和梁漱溟都把他们各自提出的两种结构类型视为一种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或各有偏胜)的关系,笔者试图通过分析给出一个不同的看法,即他们各自提出的两类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通常并非他们所说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所有人类社会结构中都可以观察到的两种难分主次、同时并存的基本层次。
  毫无疑问,本文对相关观点所做的说明目前还停留在非常初步的层面,但本文提出的观点及对其所做的分析和说明不仅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人类社会的结构及其运作机制,而且对于我们进一步推进对费孝通、梁漱溟相关论述的理解都会有一定的助益。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李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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