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中国出发的全球法律史,试图提供一种跨文明的对话,以平等的声音逐渐矫正近代西方主导的法律知识生产机制与话语体系,进而拓展以中国法为基点之历史与当下的全球法律空间。这种中国范式,既作为一种补充性视域,有助于揭示中国法律传统在文明互鉴之历史进程中的特质、机制与赓续,又承担着跨文明对话的时代使命,克服全球南方的普遍失语,以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法的全球性思考。
关键词:全球法律史;中国范式;空间转向;文明互鉴
作者李富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088)。
一、法律史的空间转向:一种全球范式的兴起
处身于时间之维,法律史学一直面对着大时代的拷问,尤其在自身与世界之激变、转折与重构的时刻。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法律史学科自19世纪在欧陆诞生以来,便肩负着双重的学术使命:既面向民族之过去,通过一种历史性的法律解释、抽绎与转化,以法的历史素材完成法典化,最终搭建起实证主义的法律大厦;又朝向当下、乃至未来,对内逐渐凝练本国法之规范基础、体系与边界,对外则不断拓殖以民族国家为单元的条约法体系,形成一种不均衡的世界法秩序。通过历史的重塑,这种对内抟聚、对外征服的西方法模型,随着帝国、殖民与资本而席卷全球,历经两次世界大战而逐渐冷却,并陷入一种民族国家的范式危机。
(一)欧洲化与去欧洲化的双重演变
简言之,试图超越民族国家之空间框架的欧洲法律史,同时包含了欧洲本质主义与去欧洲中心主义的双重倾向。不同于科英、维亚克尔等学者重拾欧洲、发明传统、自成一体的努力,格罗西与叶士朋代表了后一种方向,通过引入更绵延的时间参照、更广阔的空间纠缠,以反思欧洲概念,反思近代性,反思西方法。换言之,近代西方法不仅不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典范与归宿,它甚至构成了理解欧洲自身历史之法律复调、欧洲之外其他区域之法律传统的观念障碍。
(二)一种全球范式的兴起
关于欧洲传统的“共同法”主题,意大利学者马可西(Giuseppe Marcocci)与阿尔巴尼(Bendetta Albani)利用陆续开放的教廷档案,将欧洲法律史三大支柱之一的教会法,发展为法律规则(教会法、道德神学与礼仪等)的全球传播与教廷的全球治理,尤其在特伦托大公会议(1545—1563)之后。作为欧洲第一个“近代国家”,教廷不仅启发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且承担一个典型的全球角色,随着各差会在各大洲的建立、运行与实践。全球视角下的教会法研究将突破欧洲中心,而 “特别关注欧洲内外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不同历史背景下法律体系与其他规范秩序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
关于帝国与殖民主题,北美学者本顿与赫尔佐格(Tamar Herzog)的研究揭示了法律与地理、政治、社会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对理解全球法律史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视角。本顿将法律置于理解1400年以来世界历史的中心,而全球结构被设想为由实践构建并由冲突塑造的制度矩阵。本顿的另一本书则试图揭示帝国空间生产中地理话语、殖民政治和国际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样关注地理,赫尔佐格通过比较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欧洲、美洲两个大陆的扩张,分析了边界构建和领土争夺如何塑造了两国的法律和政治结构。换言之,边界不仅是地理上的划分,也是法律和文化的构建,对国家主权和身份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于国家法、法律多元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皮里(Fernanda Pirie)与霍尔珀林(Jean-Louis Halpérin)的作品通过考察法律如何在各种政治、社会和经济背景下发展,展示了全球法律史对法律概念理解的多样性。作为法律人类学家,皮里提出了一种描述性的方法,挑战了传统上对国家法律中心地位的假设,强调多样化法律实践对于理解他者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霍尔珀林合作主编的文集则直面法律实证主义在19世纪的全球兴起。通过广泛的个案研究——直接殖民主义(摩洛哥、埃及、印度)与本土改革主义(奥斯曼帝国、中国、日本),法律实证主义这种新范式代表了一场真正的全球性革命,区隔着古今。
关于国际法史,科斯肯尼米(Martti Koskenniemi)最具代表性,他的最新作品阐述了法律想象力在国际秩序形成过程(1300—1870)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欧洲对于不同法律观念(公权与私权、主权与财产权)的地方性结合,促进了诸欧洲帝国的形成,推动着欧洲权力的全球扩张。与此相呼应,“第三世界国际法理论”(TWAIL)作为一个批判性的学术运动,旨在从第三世界国家的视角审视和重新评估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比如,安吉(Antony Anghie)指出,国际法的很多基础理念和实践,深受殖民时代法律和政策的影响,仍维持和加剧了全球不平等和不正义。这种新方法,虽从“第三世界”出发,却关涉全球。作为一种新的空间想象方式,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禀赋与关注,不断拓展相关主题。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
二、去西方中心主义:全球法律史的理论视角
相比于上述学者关于全球法律史的主题式研究,马普所彰显了学术的建制优势和强烈的理论抱负。2009年,杜斐(Thomas Duve)以“全球法律史”议题,获得遴选委员会认可,接任所长,实现了马普所之空间范式由“欧洲”到“全球”的根本转向,研究重点是伊比利亚帝国(西班牙、葡萄牙)的全球法律史,横跨亚洲、非洲、欧洲与美洲。2015年,沃格那(Stefan Vogenauer)从牛津大学比较法教席转任马普所的第二位所长,以英美的“普通法世界中的法律转移”为侧重,参与“全球法律史”议题。
正如学者们对于全球法律史的定义缺乏一致性看法,全球法律史的理论方法同样基于不同的研究课题而呈现较大差异。因此,杜斐对于全球法律史的理论贡献,主要是一种认识论解放,一种视角的敞开,而非一种学术范式的完成。以下将结合马普所的理论贡献与中国语境,分别评述复规范性(Multi-normativity)、文化转译(Cultural Translation)与全球地方化(Glocalization)等三个视角。
(一)复规范性
(二)文化转译
作为一种从植物学或医学借来的隐喻,法律移植与法律继受这对孪生概念,特别强调法律知识的旅行起点与终点,并暗示着一种进步主义。这种反历史主义的比较法立场,自引入之初就特别迎合国人的改革心态,并逐渐固化为一种输出与接受、模范与后进,乃至先进与落后的二元叙事。这种欧洲中心主义的理论预设,导致欧洲不再是一个被比较的对象,而是一种规范性前提,中国则成为需要改造的客体。这又隐含着不难理解的逻辑悖论:面向他者(主要是西方)的自我改造,又因为无法完全复刻而总是流于失败。
(三)全球地方化
作为一种历史体制,“全球地方化”也将处理一些跨国家或超国家的法律基础设施。因为扁平化的全球不再是一种观念构想,一种未曾相见的彼此攸关,而逐渐沉淀为全球或准全球的结构、机制与治理框架。换言之,全球网络不仅是地方节点的知识通道,而且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进行着体系性调试与界定。但是,“全球地方化”对“法律全球化”之怀有优越感的乐观表述保持克制、警惕与反驳。面对“法律全球化”所暗示的不可逆的扩散主义观点,规范性知识的“全球地方化”有助于提醒研究者回归地方的经济、社会与文化语境,以一种多元的地方性考察克服单一的全球性想象,亦如以多元的地方近代性克服一元的西方近代性。
三、如何从中国出发:全球法律史的中国声音
全球法律史所释放的理论活力,呼唤着学术话语的更新,但是全球之北方与南方却普遍陷入一种失语状态。一方面,欧美学术界往往以国别或区域比较的方式,突破自身的认知边界,但是这种学术生产方式不仅导致学术文集只是若干国别法律史的拼盘,而且仍束缚于西方中心主义的主题预设。众多带有全球字样的法律史学术作品、项目与会议,被指责为仍是帝国史、殖民史的旧话重谈。另一方面,作为前殖民地的全球南方的学术失语,要么表现为拉美世界的愤怒与呐喊,要么如非洲国家一般集体缄默。因为被殖民者参与学术生产的官方语言、档案记录与教育体制,又都是当年的殖民者所留下的。
无论是旧话重谈,还是呐喊与沉默,这种普遍的学术失语折射出西方长期主导下的不对称的学术话语与知识生产机制。但是,在西方与被殖民者之间,自我反省与指责诉苦的二元同构,仅仅释放了解构主义的力量,而缺乏一种建设性的心态、倾听与对话。在这个意义上,全球法律史的中国声音也许是一种文明互鉴的矫正性力量。下文将从中国出发,依次讨论规范、秩序与法律空间等三个议题,以回应如何进行全球法律史的中国对话。
(一)规范:从礼仪之争到礼法之争
面对全球法律史之“规范”议题,如何理解中国之“礼”,不再是一种历史还原论式的自我重述,而是一种文明互鉴过程中的观念激荡。近代中国的法律史学始终存在着两种思想脉络:一种思路起源于1904年梁启超发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将论述落在近代西方法的核心——国家制定法与法典化,一直到寺田浩明的“非规则型法”与黄宗智的法之“非正式性”,以一种“非西方”的空间范式,建构着中国法律史的对抗性表述。另一条脉络发端于1909年严复翻译孟德斯鸠之《法意》,尝试以中国之理、礼、法、制等四个概念对应西文“法”字,一直到梁治平的法律文化与马小红的“礼与法”,通过跨文化对话方式,阐发中国传统之规范特质。后一种思想脉络尤其保持着一种文明主体性的思考方式,有助于回应全球法律史的认知解放。
同理,清末的礼法之争同样被卷入全球性的法典化浪潮。关于“礼”的规范性理解,一方面,礼法之争被简化为道德与法律之争,作为道德的礼教被逐出法律范畴,这清晰反映了20世纪初主导全球的法律实证主义已进入中国的地方语境。另一方面,礼法之争的双方又必须“认真对待风俗习惯”,礼教派侧重纲常伦理,法理派则主导着清末的大规模习惯调查。简言之,无论将中国之“礼”界定为道德、伦理或习惯,“礼”的规范性始终在跨文化对话与转译的过程中被重新赋予意义。简言之,中国之“礼”是一个绝佳的全球法律史之“规范”议题的分析对象,因为它始终处于中西法律文明对话的核心,而没有沦为一种简单的法律东方主义。
(二)秩序:从国内法到国际法
近代中国的法律转型始终保持着文明主体意识,往往以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论调,区别于印度之完全殖民、日本式全盘西化,抑或伊斯兰世界的世俗化。它不仅是一场与西方主导法律范式的持续对话,而且深具亚洲地方意识:俄国(1906年5月)、波斯(1906年12月)、奥斯曼帝国(1908年7月)与晚清(1908年8月)相继制定了本国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形成亚洲内部立宪改革的横向参照。具体而言,晚清由外而内的秩序危机,渐次推动着域外法学知识的引入。一方面,国际法从1839年的《滑达尔各国律例》到1864年《万国公法》;另一方面,国内法从1880年《法国律例》到1907年前后“六法全书”体系确立,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与近代西方法之间彼此转译,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思考法与国家的知识参照系。
关于国际法秩序,中国学者深入参与了欧美学术界之自我反思的后殖民叙事。一方面,以一种解构的方式加入“帝国史转向”的批判性思潮,无论是评述关键性人物,如博丹、格劳秀斯,还是拆解重要核心命题,都揭示了国际法普遍叙事之下的东方悖论,从而凸显“法学研究中国道路自觉”。另一方面,深入近代中外交涉的文本、档案与实践语境,既强调法律对于塑造跨文化秩序的关键角色, 又针对治外法权细致刻画了一系列不平等与不对等的局面。上述对国际法之中国角色再语境化的历史分析,呼应着后殖民主义与“第三世界国际法理论”的思路,深刻揭露了国际法之中国实践的断裂、矛盾与虚伪,却鲜于提供建设性的中国方案。
(三)法律空间:中国法的全球性空间
结论
作为一种认知解放,全球法律史以流动、跨界与纠缠的预设,试图超越民族国家、近代性与西方法,从而敞开法律史写作的空间、时间与规范性等基本要素。不过,近代西方所主导的不对称的学术话语与知识生产机制,不仅导致了作为被殖民者的广泛全球南方国家的学术失语,他们往往无力说或照着说,而且造成欧美学者自身亦难以突破认知边界,而陷于故事新编与老生常谈。在这个意义上,从中国出发的全球法律史,既作为一种补充性视域,有助于揭示中国法律传统在文明互鉴之历史进程中的生成机制,又作为一场跨文明的对话,以平等的声音逐渐矫正不对称的话语体系,进而拓展以中国法为基点之历史与当下的全球法律空间。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