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出发的全球法律史:一场跨文明的对话

2024-09-18 作者:李富鹏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24年第2期P111—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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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中国出发的全球法律史,试图提供一种跨文明的对话,以平等的声音逐渐矫正近代西方主导的法律知识生产机制与话语体系,进而拓展以中国法为基点之历史与当下的全球法律空间。这种中国范式,既作为一种补充性视域,有助于揭示中国法律传统在文明互鉴之历史进程中的特质、机制与赓续,又承担着跨文明对话的时代使命,克服全球南方的普遍失语,以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法的全球性思考。

关键词:全球法律史;中国范式;空间转向;文明互鉴

作者李富鹏,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100088)。

  一、法律史的空间转向:一种全球范式的兴起 

  处身于时间之维,法律史学一直面对着大时代的拷问,尤其在自身与世界之激变、转折与重构的时刻。伴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法律史学科自19世纪在欧陆诞生以来,便肩负着双重的学术使命:既面向民族之过去,通过一种历史性的法律解释、抽绎与转化,以法的历史素材完成法典化,最终搭建起实证主义的法律大厦;又朝向当下、乃至未来,对内逐渐凝练本国法之规范基础、体系与边界,对外则不断拓殖以民族国家为单元的条约法体系,形成一种不均衡的世界法秩序。通过历史的重塑,这种对内抟聚、对外征服的西方法模型,随着帝国、殖民与资本而席卷全球,历经两次世界大战而逐渐冷却,并陷入一种民族国家的范式危机。 

  (一)欧洲化与去欧洲化的双重演变 

   反思法律史的“空间性”,一直笼罩着战后的欧洲:如何避免战争而实现永久和平?如何克服民族精神的特质性而形成区域性法律传统的共识,乃至进行跨法律传统的互动与互鉴?如何超越民族国家的法体系以塑造跨国家、超国家的法律共同体?对此,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欧洲战场的发动国与战败国,德国的反思尤为强烈。1964年,马克斯·普朗克欧洲法律史研究所(MPIeR,以下简称“马普所”)在法兰克福成立,其学术使命是寻找欧洲法律的“共同根基”,而法律及其历史性正是实现欧洲一体化的核心工具。极具象征意味,欧共体委员会的第一任主席哈尔斯坦(Walter Hallstein)出任马普所的第一任理事会主席。以创所所长科英(Helmut Coing)为代表的法律史学家,试图将萨维尼从其民族精神的法律概念中解放出来,复归为“一个良善的欧洲人”,因为“除非被视为欧洲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则近代民族国家的历史是不可理解的”。作为学术宣言,科英在《作为统一研究领域的欧洲近代私法史》一文中,强调欧洲近代私法基于共同的欧洲传统,而民族国家的法典化时代,并不因为诉诸民族精神而割裂亲缘。 

   对于战后一代而言,随着民族主义及其法律叙事的瓦解,欧洲构筑了一个超越国界的架构,足以容纳各自民族国家的法律遗产,然而这个欧洲框架却又逐渐地封闭,乃至自我中心化。虽然“欧洲”概念难以从地理、法律与文化等方面予以清晰界定,但也正是“欧洲”概念的模糊,导致了它在法学领域之开放与封闭的两面性。一方面,这种欧洲意识促使法学家必须具备跨国的思维习惯,对于多元法律文化保持态度与认知上的开放。比如,科英的“欧洲”以西欧与中欧为核心,东边以波兰、匈牙利为界,西边涉及苏格兰部分地区,北边的斯堪的纳维亚同样属于上述“欧洲”的“边缘地带”,英国则属于“欧洲”的特别区域。另一方面,正如民族国家概念一样,所谓的欧洲传统被刻意强化,乃至塑造为一种共享的法律概念、语法与推理方式,又导致了欧洲法律史之单线叙事的封闭模式。“欧洲”被逐渐塑造为一个独立、隔绝、自成一体的文化疆域,甚至从“共同法”的过去直达欧洲一体化的共同未来。科英等欧洲法律史家仅聚焦于欧洲,既以欧洲拯救民族国家,克服分化、隔绝与敌对,又以欧洲为中心的法律偏见主导着对整个世界的理解与误解。 

   当然,对于主要由德国学者主导的欧洲法律史的中心化叙事,仍有欧洲学者不断警告着本质主义的欧洲概念。比如,意大利的格罗西(Paolo Grossi)与葡萄牙的叶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这或许不仅因为他们身处欧洲一体化的政治边缘,迟至20世纪80年代葡萄牙才加入欧盟,更在于他们位于欧洲的地理边缘,分别连接着地中海与大西洋,通往更为复杂的多元规范、历史经验与空间想象。格罗西进行了一场时间游戏,他跳过近代而深入中世纪,又以中世纪直接通向后现代,以法律渊源多元主义的中世纪反思西方近代法,反思以国家为中心、法律至上的大陆法理学的思维方式,以及这种法律史方法所塑造的西方近代国家。叶士朋则唤醒了旧大陆与新大陆的空间纠缠,他反思葡萄牙帝国的架构、机制与实践,对旧体制之欧洲研究产生了“一种认识论的重大转变”,同时对殖民统治形成了较少葡萄牙中心主义的视角。他的最后一本书《大地之子:葡萄牙扩张边缘地区的混血身份》,仍在试图修正以葡萄牙为世界历史之楷模的历史写作。 

  简言之,试图超越民族国家之空间框架的欧洲法律史,同时包含了欧洲本质主义与去欧洲中心主义的双重倾向。不同于科英、维亚克尔等学者重拾欧洲、发明传统、自成一体的努力,格罗西与叶士朋代表了后一种方向,通过引入更绵延的时间参照、更广阔的空间纠缠,以反思欧洲概念,反思近代性,反思西方法。换言之,近代西方法不仅不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典范与归宿,它甚至构成了理解欧洲自身历史之法律复调、欧洲之外其他区域之法律传统的观念障碍。 

  (二)一种全球范式的兴起 

   19世纪以来,西方对于非西方的法律观察并不鲜见,却总带有非对称的预设:要么是法律东方主义式的外部窥视,服务于法律人类学家的异域好奇与殖民需要;要么是韦伯(Max Weber)的西方主义(Occidentalism)文明建构,通过制造西方与非西方的对照,以凸显西方近代法律的优越感。不同以往,冷战之后,第三世界国家的法律发展与改革,引发了法律全球化第三次勃兴。全球南方的法律理论诉求,去欧洲/西方中心主义的法律史思潮,联手掀起了一场更大范围的认识论解放。一种西方法律之全球扩散的单向度叙述,逐渐被后殖民、后现代与批判理论所解构;另一种关联、互动与网络的认知转变催生着比较法律史、跨国法律史与全球法律史的生发。恰如本顿(Lauren Benton)所言,“全球法律史领域正以创纪录的速度形成”,而“一个不仅仅是国别法律史集合之法律的世界历史现在已清晰可见”。当然,什么是全球法律史?学者们却缺乏共识,而往往基于各自法律传统、历史经验与空间优势,伸出触角,勾连起跨国性法律知识的历史景观。下文将选取全球法律史的代表性主题,予以散点透视。 

  关于欧洲传统的“共同法”主题,意大利学者马可西(Giuseppe Marcocci)与阿尔巴尼(Bendetta Albani)利用陆续开放的教廷档案,将欧洲法律史三大支柱之一的教会法,发展为法律规则(教会法、道德神学与礼仪等)的全球传播与教廷的全球治理,尤其在特伦托大公会议(1545—1563)之后。作为欧洲第一个“近代国家”,教廷不仅启发了欧洲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且承担一个典型的全球角色,随着各差会在各大洲的建立、运行与实践。全球视角下的教会法研究将突破欧洲中心,而 “特别关注欧洲内外法律体系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不同历史背景下法律体系与其他规范秩序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 

  关于帝国与殖民主题,北美学者本顿与赫尔佐格(Tamar Herzog)的研究揭示了法律与地理、政治、社会之间复杂的相互作用,对理解全球法律史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视角。本顿将法律置于理解1400年以来世界历史的中心,而全球结构被设想为由实践构建并由冲突塑造的制度矩阵。本顿的另一本书则试图揭示帝国空间生产中地理话语、殖民政治和国际法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样关注地理,赫尔佐格通过比较西班牙和葡萄牙在欧洲、美洲两个大陆的扩张,分析了边界构建和领土争夺如何塑造了两国的法律和政治结构。换言之,边界不仅是地理上的划分,也是法律和文化的构建,对国家主权和身份有着深远的影响。 

  关于国家法、法律多元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皮里(Fernanda Pirie)与霍尔珀林(Jean-Louis Halpérin)的作品通过考察法律如何在各种政治、社会和经济背景下发展,展示了全球法律史对法律概念理解的多样性。作为法律人类学家,皮里提出了一种描述性的方法,挑战了传统上对国家法律中心地位的假设,强调多样化法律实践对于理解他者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霍尔珀林合作主编的文集则直面法律实证主义在19世纪的全球兴起。通过广泛的个案研究——直接殖民主义(摩洛哥、埃及、印度)与本土改革主义(奥斯曼帝国、中国、日本),法律实证主义这种新范式代表了一场真正的全球性革命,区隔着古今。 

  关于国际法史,科斯肯尼米(Martti Koskenniemi)最具代表性,他的最新作品阐述了法律想象力在国际秩序形成过程(1300—1870)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欧洲对于不同法律观念(公权与私权、主权与财产权)的地方性结合,促进了诸欧洲帝国的形成,推动着欧洲权力的全球扩张。与此相呼应,“第三世界国际法理论”(TWAIL)作为一个批判性的学术运动,旨在从第三世界国家的视角审视和重新评估国际法的历史和发展。比如,安吉(Antony Anghie)指出,国际法的很多基础理念和实践,深受殖民时代法律和政策的影响,仍维持和加剧了全球不平等和不正义。这种新方法,虽从“第三世界”出发,却关涉全球。作为一种新的空间想象方式,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禀赋与关注,不断拓展相关主题。限于篇幅,不再一一赘述。 

  二、去西方中心主义:全球法律史的理论视角 

  相比于上述学者关于全球法律史的主题式研究,马普所彰显了学术的建制优势和强烈的理论抱负。2009年,杜斐(Thomas Duve)以“全球法律史”议题,获得遴选委员会认可,接任所长,实现了马普所之空间范式由“欧洲”到“全球”的根本转向,研究重点是伊比利亚帝国(西班牙、葡萄牙)的全球法律史,横跨亚洲、非洲、欧洲与美洲。2015年,沃格那(Stefan Vogenauer)从牛津大学比较法教席转任马普所的第二位所长,以英美的“普通法世界中的法律转移”为侧重,参与“全球法律史”议题。 

  正如学者们对于全球法律史的定义缺乏一致性看法,全球法律史的理论方法同样基于不同的研究课题而呈现较大差异。因此,杜斐对于全球法律史的理论贡献,主要是一种认识论解放,一种视角的敞开,而非一种学术范式的完成。以下将结合马普所的理论贡献与中国语境,分别评述复规范性(Multi-normativity)、文化转译(Cultural Translation)与全球地方化(Glocalization)等三个视角。 

  (一)复规范性 

   作为一种认识论的解放,“复规范性”针对着近代西方的法概念,试图以一种抽象的“规范性”取代任何具象的法概念,尤其是西方近代的国家法概念。根植于历史法学派的时代使命,欧洲法律史学关于“法”的概念不断狭窄化,逐渐聚集于通过代议制民主程序制定、作为正式法律渊源、服务于法律实证主义的“国家法”。这种近代西方式的法概念,严重阻碍对非西方法律文明的观察、体认与理解,而往往被归入习惯或习惯法的范畴,沦为一种不成文、非正式或欠缺理性的代称。例如,“对于走向民族国家的近代中国而言,我们一直将19世纪以来的民族国家、法典化与实证法学作为静态假设。最终,没有历史的(静态)西方法律,造成了没有法律的中国历史”。同时,这种西方“近代”的法概念,也无助于欧洲对自身的理解,无论是中世纪之复调式的法律渊源,还是早期近代国家之司法管辖的多元性,甚至阻碍着对后现代法律现象的严肃讨论。 

   针对西方法的一元主义,学术界提出了若干“多元主义”的替代方案:20世纪80年代便开始流行的“法律多元主义”仍包含着“法”的名相;“规范多元主义”不仅回避了“法”概念,而且试图以更广义的规范囊括法律;“司法多元主义”则进一步强调规范运行的实践与机制。相比而言,“复规范性” 尤其针对跨文化分析,将这种复数、复向与复合的交流特质,视为“规范性”之意义赋予过程。换言之,复数、复向与复合等语义面向,不仅是描述“规范性”的修饰词,揭示跨文化法律交流之混杂性,而且深刻内嵌于“规范性”之萌生过程。人类作为一种悬挂在意义之网的生物,任何单方主体所认可的“规范性”都将在跨文化纠缠中丧失与重生。“规范性”不仅不先在于他者,而且将在与他者相遇后更新对自身的意义。因此,当研究者躬身走近“多元的社会—法律竞技场”,将发现“复规范性”不是各方预先制定的多元规则,无论针对竞技者与观众,还是裁判与组织者,而是在各种主体彼此扭结、缠斗与制衡过程中逐渐凝固的片段。即便如此,对于这个规范性的生成瞬间,各方一定仍怀着差异性的理解,亟须法律的文化转译。 

  (二)文化转译 

  作为一种从植物学或医学借来的隐喻,法律移植与法律继受这对孪生概念,特别强调法律知识的旅行起点与终点,并暗示着一种进步主义。这种反历史主义的比较法立场,自引入之初就特别迎合国人的改革心态,并逐渐固化为一种输出与接受、模范与后进,乃至先进与落后的二元叙事。这种欧洲中心主义的理论预设,导致欧洲不再是一个被比较的对象,而是一种规范性前提,中国则成为需要改造的客体。这又隐含着不难理解的逻辑悖论:面向他者(主要是西方)的自我改造,又因为无法完全复刻而总是流于失败。 

   根据文化研究的“翻译转向”,法律的“文化转译”绝非局限于语言与文本的对译,而试图通过语言所代表的广义文化指称,走入跨文化交流的意义世界。无论认知、思想与行动,每一次转译都是一次知识决断,一次重构性的指称行为。陌生者的沟通,总是通过似是而非的牵强附会,无论是南宋人直把杭州作汴州,还是哥伦布误以美洲为印度,无论是偏主观的拟造,还是偏客观的“错误”,都逐渐增加了数据节点,调整了信息比重,从而重构着知识谱系。因此,法律的“文化转译”,将近乎被动的知识继受者视为更主动的知识建构者,试图超越两点一线的叙述,而走入知识流通的中间环节,进而追问转译过程中的连续与断裂,互动与抵抗,以及各个行动主体的自为与能动。通过“连续语境化”,法律的“文化转译”将多个历史偶然性串联为一种知识流动的空间连续感,它关注法律文本为何被选择,如何被阐释,产生脱嵌又再语境化的复杂过程。通过“层累语境论”,每一次指称行为对显性指称的建构,都牵连于隐性指称,一个深远而广大的知识背景,隐性而深刻地影响着每一次的知识决断与法律选择。 

  (三)全球地方化 

   作为一种空间装置,全球与地方,构成了全球法律史书写的两极。一方面,全球视角并不意味着空间尺度的无远弗届,而是空间结构的彼此相连。作为一种认知解放的空间预设,全球视角对抗着中心主义,因此它将地理的欧洲降维成一个全球性区域,亦将观念的西方还原为一种世界文明形态。同时,全球视角亦调整着世界知识生产的非均衡与不对称,尤其将全球南方纳入参照体系。另一方面,地方性仍处于方法论的优先位置,因为只有地方才为规范性知识的全球转译提供了具体的条件、场景与情境。换言之,当欧洲被降低为一个世界性地方,研究者将更为逼真地贴近西方法律传统的生成语境,而远离宏大叙事的观念干扰。全球法律史的知识关切,不再是从西方到非西方,从全球北方到全球南方,而是从若干个地方到另外一些地方。因此,通过季风、商人与帝国等媒介,全球网络与地方节点共同催生了“复规范性”之“全球地方化”的知识旅程,形成多向度、多层次、多中心的规范性知识之流动与转译的知识景观。 

  作为一种历史体制,“全球地方化”也将处理一些跨国家或超国家的法律基础设施。因为扁平化的全球不再是一种观念构想,一种未曾相见的彼此攸关,而逐渐沉淀为全球或准全球的结构、机制与治理框架。换言之,全球网络不仅是地方节点的知识通道,而且一定程度上对地方进行着体系性调试与界定。但是,“全球地方化”对“法律全球化”之怀有优越感的乐观表述保持克制、警惕与反驳。面对“法律全球化”所暗示的不可逆的扩散主义观点,规范性知识的“全球地方化”有助于提醒研究者回归地方的经济、社会与文化语境,以一种多元的地方性考察克服单一的全球性想象,亦如以多元的地方近代性克服一元的西方近代性。 

  三、如何从中国出发:全球法律史的中国声音 

  全球法律史所释放的理论活力,呼唤着学术话语的更新,但是全球之北方与南方却普遍陷入一种失语状态。一方面,欧美学术界往往以国别或区域比较的方式,突破自身的认知边界,但是这种学术生产方式不仅导致学术文集只是若干国别法律史的拼盘,而且仍束缚于西方中心主义的主题预设。众多带有全球字样的法律史学术作品、项目与会议,被指责为仍是帝国史、殖民史的旧话重谈。另一方面,作为前殖民地的全球南方的学术失语,要么表现为拉美世界的愤怒与呐喊,要么如非洲国家一般集体缄默。因为被殖民者参与学术生产的官方语言、档案记录与教育体制,又都是当年的殖民者所留下的。 

  无论是旧话重谈,还是呐喊与沉默,这种普遍的学术失语折射出西方长期主导下的不对称的学术话语与知识生产机制。但是,在西方与被殖民者之间,自我反省与指责诉苦的二元同构,仅仅释放了解构主义的力量,而缺乏一种建设性的心态、倾听与对话。在这个意义上,全球法律史的中国声音也许是一种文明互鉴的矫正性力量。下文将从中国出发,依次讨论规范、秩序与法律空间等三个议题,以回应如何进行全球法律史的中国对话。 

  (一)规范:从礼仪之争到礼法之争 

  面对全球法律史之“规范”议题,如何理解中国之“礼”,不再是一种历史还原论式的自我重述,而是一种文明互鉴过程中的观念激荡。近代中国的法律史学始终存在着两种思想脉络:一种思路起源于1904年梁启超发表《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将论述落在近代西方法的核心——国家制定法与法典化,一直到寺田浩明的“非规则型法”与黄宗智的法之“非正式性”,以一种“非西方”的空间范式,建构着中国法律史的对抗性表述。另一条脉络发端于1909年严复翻译孟德斯鸠之《法意》,尝试以中国之理、礼、法、制等四个概念对应西文“法”字,一直到梁治平的法律文化与马小红的“礼与法”,通过跨文化对话方式,阐发中国传统之规范特质。后一种思想脉络尤其保持着一种文明主体性的思考方式,有助于回应全球法律史的认知解放。 

   针对“规范性”之跨文化转译,明末清初的中国礼仪之争与清末礼法之争,成为讨论“礼”如何在中西法律交流中被重新赋予规范意义的关键历史片段。对于前者,中国礼仪之争一直是中西文化交流史的重要主题,却鲜有法律(史)角度的研究。实际上,对于中国礼仪之规范性的文化转译,经历了严格的教会法程序,包括事实的调查与公证、管辖权主张与冲突、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与审理,以及决疑术的跨国借鉴与适用。同理,中国民众、士绅与皇帝也卷入了这场规范性争论,发出《礼仪之争中的中国声音》。关于全球性,“事实上,史学界把美洲印第安人的礼仪和习俗描绘成不可避免地迁就基督教,这并不奇怪。与此相反,在亚洲,基督教却不得不适应,马拉巴和中国的礼仪就是一个例子……,关于印度马拉巴和中国礼仪的争论是真正全球性的”。关于地方化,同样发生于明清之际的 “伊儒会通” 与礼仪之争一样,共同处于明清易代之合法性重构的地方语境与思想脉络,却展现出文明互鉴的不同面向。 

  同理,清末的礼法之争同样被卷入全球性的法典化浪潮。关于“礼”的规范性理解,一方面,礼法之争被简化为道德与法律之争,作为道德的礼教被逐出法律范畴,这清晰反映了20世纪初主导全球的法律实证主义已进入中国的地方语境。另一方面,礼法之争的双方又必须“认真对待风俗习惯”,礼教派侧重纲常伦理,法理派则主导着清末的大规模习惯调查。简言之,无论将中国之“礼”界定为道德、伦理或习惯,“礼”的规范性始终在跨文化对话与转译的过程中被重新赋予意义。简言之,中国之“礼”是一个绝佳的全球法律史之“规范”议题的分析对象,因为它始终处于中西法律文明对话的核心,而没有沦为一种简单的法律东方主义。 

  (二)秩序:从国内法到国际法 

  近代中国的法律转型始终保持着文明主体意识,往往以一种“法律工具主义”的论调,区别于印度之完全殖民、日本式全盘西化,抑或伊斯兰世界的世俗化。它不仅是一场与西方主导法律范式的持续对话,而且深具亚洲地方意识:俄国(1906年5月)、波斯(1906年12月)、奥斯曼帝国(1908年7月)与晚清(1908年8月)相继制定了本国的第一份宪法性文件,形成亚洲内部立宪改革的横向参照。具体而言,晚清由外而内的秩序危机,渐次推动着域外法学知识的引入。一方面,国际法从1839年的《滑达尔各国律例》到1864年《万国公法》;另一方面,国内法从1880年《法国律例》到1907年前后“六法全书”体系确立,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与近代西方法之间彼此转译,深刻改变了中国人思考法与国家的知识参照系。 

   关于国内法秩序,除了域外法律的引入与转译,一种国家体制因应全球变局而引发的结构性变革,尤其值得关注,即晚清 “总理衙门”的设立、运作与实践。为了有效管理日益复杂的外交关系,“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成为清朝官僚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实体,逐渐以外交统摄六部,形成实际上的“洋务内阁”。这种跨部门的资源、信息与人员的管理形式,针对具体目标的评估、考核与决策等治理方式,突破了传统官僚制的科层制理性。中国政法大学与马普学会合作组建的“马普伙伴研究组”,将总理衙门所引发的国家体制变革视为一个近代中国构建“项目制国家”的发端,试图揭示近代中国如何以一种“计划理性”,参与19世纪以降不断加剧的全球竞争。换言之,传统官僚制国家之科层制理性,近代民族国家之形式法理性,以及项目制国家之计划理性,彼此交汇,折射出近代中国嵌入全球秩序的复杂制度设计。 

  关于国际法秩序,中国学者深入参与了欧美学术界之自我反思的后殖民叙事。一方面,以一种解构的方式加入“帝国史转向”的批判性思潮,无论是评述关键性人物,如博丹、格劳秀斯,还是拆解重要核心命题,都揭示了国际法普遍叙事之下的东方悖论,从而凸显“法学研究中国道路自觉”。另一方面,深入近代中外交涉的文本、档案与实践语境,既强调法律对于塑造跨文化秩序的关键角色, 又针对治外法权细致刻画了一系列不平等与不对等的局面。上述对国际法之中国角色再语境化的历史分析,呼应着后殖民主义与“第三世界国际法理论”的思路,深刻揭露了国际法之中国实践的断裂、矛盾与虚伪,却鲜于提供建设性的中国方案。 

  (三)法律空间:中国法的全球性空间 

   任何去西方中心主义的学术倡议,主要针对理论预设,而非观察视域。因为研究者只能从自身或切近处出发,编织跨文化法律交流的全球性空间。正如全球史的核心关怀是跨境、流动与交换,以及大规模结构性转型和整合。因此,全球法律史提供了一种想象力,如何从中国出发,向内抑或向外,形成若干全球性的法律空间。首先,关于跨境,中国不仅有绵延之地理与文化边疆,形成若干跨文化的规范圈,而且大湾区的“一国、两制、三法域”,尤为值得从全球法律史的视角,围绕具体规范性议题进行长时段的历史观察,将“一国两制”的法律实践置入三个法律传统所交织的历史时空。其次,关于流动与关联,“一带一路”之历史空间的当代拟构,已经引发了欧洲学者的关注,“今天,比较法不能不更仔细地研究中国法律之历史文化维度和今天的正式形式,以设想它可能如何演变以及它可能如何影响其他法律体系”。最后,关于大范围的规范性体制,“中华法系”无疑是最重要的概念框架。不过,针对“中华法系”的历史分析,从杨鸿烈于1937年所著《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便存在着不同的面相,分别定位于法律谱系、法律体系或法律家族。目前的研究多关注中国法律自身之谱系与体系,且往往有本质化倾向;对于家族意义上的讨论,又往往重蹈西方中心主义之输出、扩散与影响的旧辙。作为一个始终处于历史演变的松散的法律空间,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地方性(包括但不限于日本、韩国等)入手,观察到更为复杂的互动与转译过程;另一方面,研究视域不妨延伸到19世纪以降的法典化时代,乃至当下,因为交叠的历史文化之观念结构同样影响着近代东亚的法律改革。如此,“中华法系”之形成与演变便是一种多声部的交响,而更有助于引起各成员之间关于法律家族的共鸣。 

  结论 

  作为一种认知解放,全球法律史以流动、跨界与纠缠的预设,试图超越民族国家、近代性与西方法,从而敞开法律史写作的空间、时间与规范性等基本要素。不过,近代西方所主导的不对称的学术话语与知识生产机制,不仅导致了作为被殖民者的广泛全球南方国家的学术失语,他们往往无力说或照着说,而且造成欧美学者自身亦难以突破认知边界,而陷于故事新编与老生常谈。在这个意义上,从中国出发的全球法律史,既作为一种补充性视域,有助于揭示中国法律传统在文明互鉴之历史进程中的生成机制,又作为一场跨文明的对话,以平等的声音逐渐矫正不对称的话语体系,进而拓展以中国法为基点之历史与当下的全球法律空间。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王博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苏威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