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伦理学本应影响人类生活与道德实践,但现代道德哲学却越来越缺乏这种能力。美德伦理学的当代复兴,正是为了反思现代困境,重塑伦理学直指人心的力量。为此,当代美德伦理学者基于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之间的差异,尝试系统建构亚里士多德主义伦理学的道德心理基础。然而,这种阐释路径可能忽视了古今之间伦理思想的一致性与连贯性。以“道德价值”问题为切入点,通过比较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文本,从而展示康德的自律思想与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思想之间所具有的惊人的相似性,即:人们基于理性的主动选择,才能赋予行为以道德价值。因此,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理论并无本质的冲突或矛盾。如果对亚里士多德立场进行适当修订,便可以同康德的主要观点彼此结合。
关键词:道德价值;情感;自律;选择
作者陶涛,南京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南京210023)。
一、问题的提出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伦理学始终都是人类关注的核心议题。但现代道德哲学似乎越来越陷入一种偏狭的困境。这不仅体现在人们自始至终都未曾形成一种关于伦理学或伦理理论的普遍共识,而且突出地表现在当代道德哲学与日常实践生活之间存在的明显裂痕。换言之,现代道德哲学似乎无法再为人类的道德生活提供一种有效解释,无法为人类的道德实践提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或指引。正是出于这种对现代道德哲学的反思与批判,20世纪50年代西方学界出现了一股倡议美德伦理、重返亚里士多德的潮流,并深刻影响了中国的伦理学界。换言之,我们不仅应该关注在理论上如何使得伦理学更加适应现代的道德知识与生活语境,也应该关注在实践上我们如何更加有效地看清现实,进而过上一种有美德的生活,伦理学应该“为它所主张的那种理想行为者(实践智慧之人)铺陈出一条切实可行的成长之路”。
然而,理论的解释与说明倘若真实有效或具有说服力与约束力,那么,它就必须是全面的,或者至少不应是标签化的、刻板的。例如简单地将康德归于规范论,而认为他只重视规范不重视美德,或者简单地认为美德论只重视美德而不讨论规范。这也就意味着,无论一个伦理理论的切入点或侧重点在哪里,但在具体的道德实践生活中,伦理理论与道德心理显然是不可割裂的;行动与行动者是不可割裂的;理性与情感是不可割裂的;理论与实践是不可割裂的;等等。
但另一方面,对不同理论之间进行对比,进而更细致地分析理论之间的异同,也是我们不得不处理的问题。退一步讲,至少对任何一个道德主体而言,他自身的道德知识必须是融贯的。因为假设一个人持有对立的或矛盾的伦理观点,假如诸多伦理理论之间完全不能协调一致,那么,我们就很难不陷入理论的纠结或实践的困境之中,甚至陷入相对主义或虚无主义的立场。然而迄今为止,理论之间的比较却多是以指出它们之间的差异性为主的。有鉴于此,本文便试图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即便是被冠以不同标签的思想家之间,也存在着比我们曾以为的更多的“相似性”。而这种“相似性”在某种程度上其实也说明了伦理知识的普遍性。换言之,不论是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或近代欧洲,也不论是在中国的先秦或宋明,不同时代的人类道德生活总会面临某些共同的根本问题,进而给出具有某种共鸣性乃至相似性的回答。于是,本文选择以康德的“道德价值”(moral worth)问题为切入点,主要尝试以如下思路展开:首先,我们将分析康德对道德价值的来源界定以及反对情感具有道德价值的理由;其次,我们将尝试站在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立场上来处理和回应相同问题;最后,我们将对二者进行一种初步的比较并得出更趋“相似性”的结论。这种比较或许是初步的,但本文主要是想要表明,当我们面对不同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被理解为冲突或对立的伦理学理论时,不能简单地予以“标签化”理解,而应该根据文本的内在脉络探究表面分歧之下的深层本质。认真对待和澄清实质内容的复杂性,乃是我们准确理解伦理学知识并寻求恰当生活指南的必经之路。
二、康德论道德价值的来源
康德不重视情感对于道德的意义,这似乎是众所周知的固有印象。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描绘了一个富有同情心的人,并且评论道:
有一些富有同情心的人,即便没有虚荣或者利己的其他动因,他们也对在周围传播愉快而感到一种内在的喜悦,如果别人的满足是他们引起的,他们也会为之感到高兴。但我认为,在这种场合,诸如此类的行为无论多么合乎义务,多么可爱,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而是与其他偏好同属一类。
这种解释否认了情感或偏好、倾向(inclination)等的道德价值,而这恰恰是康德的道德理论在近些年受到当代美德理论批评的重要原因之一。那么,在康德的理论中,道德价值的来源在哪里呢?
对此,我们可以找出三个彼此相联却又有所差异的选项,而后再逐一分析:首先,道德价值源自“出自义务的行为”;其次,道德价值源自“普遍性的道德律”;最后,道德价值源自人的“善的意志”。这三个选择似乎都能在康德理论中找到一定的佐证,且对他而言,这三个选择似乎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了一致性。但假如细致分析的话,我们还是能够看到其中的差异所在。
首先,道德价值源自出自义务的行为。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康德明确区分了三种行为: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义务的行为与出自义务的行为。就违反义务的行为而言,康德表明要将它们“统统予以忽略”;就后两者而言,假如一个行为是“合乎义务的,但却不是出自义务的”,那么就没有“任何内在的价值,他们的准则并没有任何道德的内容”;仅仅只有“出自义务”的行为,“他的准则就具有了一种道德的内容”。如此看来,出自义务的行为似乎就是道德价值的来源。于是,道德价值的关键似乎也就在于行为(action),而非行为者(agent),这也是当代美德伦理对规范伦理的核心批判之一。但对此,我们可以追问一个问题,即:我们究竟该如何区分“符合义务的行为”与“出自义务的行为”呢?由于这两者的外在行为表现完全一致,因而假如我们只关注行为本身,我们其实无法对两者进行区分。或者说,我们必须要着眼于主体的动机,其实才能真正分辨两种行为的关键不同。因而,“符合义务的行为”与“出自义务的行为”的区分,与其说是关注行为本身,不如说是在关注行为背后的行为者,关注行为者的动机与意图。
其次,道德价值源自普遍性的道德法则。支持这个观点的一个强力证据是:“一个出自义务的行为具有自己的道德价值,不在于由此应当实现的意图,而是在于该行为被决定时所遵循的准则”;“我们在行动时可能有的意图以及作为意志的目的和动机的行为结果,都不能给予行为以无条件的和道德的价值”。这似乎意味着,行为背后的准则才是道德价值的源泉。按照这种解释,道德价值就是外在的、独立的。但同样,假如普遍的道德法则是道德价值源泉的话,我们就无法区分消极的、被动的法则顺从者与积极的、主动的法则实践者。换言之,只要人的行为符合外在的道德法则,那么该行为就有道德价值,这也同样是说:我们仅仅根据行为就可以进行判断。但这一点已经在上文中被否定了。可以说,康德强调的并非普遍的道德法则,而是道德主体积极地、主动地选择了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并不像上帝或君王,是一种外在的威权;相应地,主体也不是信徒或子民,不是被动的接受者或顺从者。“意志不是仅仅服从法则,而是这样来服从法则,即它也必须被视为为自己立法的,并且正是因此缘故才服从法则”。更精确地说,康德并不认为道德法则是外在的,而是内在于人的实践理性,即“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理性中的实践原理的源泉”。
最后,道德价值源自“善的意志”。通过对前两者的否定,我们可以看到,康德强调道德价值不能来自外在的(extrinsic)其他东西,而必须是内在的(intrinsic),只能从主体的“善的意志”(good will)或实践理性中去寻找。而这似乎也正是康德强调“自律”或“自治”(autonomy)的原因。如上所述,康德认为,人不是道德法则的被动顺从者,道德法则必须出自主体的意志;因而,假如从其他外在之处寻求道德法则的话,就只能是一种他律。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虽然道德价值出自人的意志,但并非出自人的意志的行为都具有道德价值。在《纯粹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康德也明确指出人会有自爱(self-love)的动机与道德的动机,而以追求幸福等偏好的自爱动机并不是道德价值的源泉。
于是,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结论:(1)“符合义务的行为”与“出自义务的行为”之区分,其实并没有证明道德价值源于“行为”自身,反而证明了它源于“行动者”;(2)康德对“普遍法则”的强调,并不是要求人们对外在规范的服从,道德价值不能是外在的,而必须是内在的;(3)道德价值只能源于人的善良意志,源于人基于理性的“自律”或“自治”,而不能从情感中寻找。第三点似乎就是康德认为富有同情心之人的行为不具有道德价值的根本原因。由此可见,康德并没有认为主体在践行道德行为之时不应感受到心理的满足;而仅仅是在说,主体为了满足心理而选择的行为并非道德行为。在这个意义上,现代学者对康德理论所进行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也就不能成立。
三、与亚里士多德的比较
在某种程度上,假如我们要在亚里士多德理论中找到含义完全相同的“道德价值”概念似乎是难以实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进行比较分析,因为这里要追问的根本问题是:一个行为何以是道德的,以及我们为何要去做道德的行为?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似乎与康德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因为他承认情感的道德价值,尤其是凸显了快乐的重要性:
而爱高尚[高贵]的人以本性上令人愉悦的事物为快乐。合于德性的活动就是这样的事物。这样的活动既令爱高尚[高贵]的人们愉悦,又自身就令人愉悦。所以,他们的生命中不需要另外附加快乐,而是自身就包含快乐。
那么,对照上文中所列举的答案,我们可以来看看亚里士多德会如何回应这些问题,以及他们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本质性的差异。
首先,道德价值源于行为自身,还是源于行为者?亚里士多德的答案与康德相同,即源于行为者。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有一个非常类似“符合义务的行为”与“出自义务的行为”之区分,即他明确区分了“合德性的行动”与“有德性的人”。在他看来,当一个人已经做出合乎德性的行动之后,还必须满足三个标准才能被称之为一个具有美德的人,这三个标准分别是:“首先,他必须知道那种行为。其次,他必须是经过选择而那样做,并且是因那行为自身故而选择它。第三,他必须是出于一种确定了的、稳定的品质而那样选择的。”由此可见,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核心关注点都不仅仅是在行为上做出了某件看似道德的事情,而是行为主体必须出于某种特定的动机或出于某种稳定的品质。
其次,道德价值源于普遍性的规则或法则,还是源于人内在的理性?这个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比较好回答,因为亚里士多德在实践领域中有一种对纯粹的普遍性持有质疑的态度。比如,在《政治学》中,亚里士多德虽然认为统治者最好听命于礼法(nomos),但这却不意味着要完全遵守法律,克劳特(Richard Kraut)就曾指出:“罗斯将‘nomoimos’翻译为‘law-abiding’(守法的)是会引起误导的;爱尔温的‘lawful’(合法的)更好”;而这是因为“仅仅知道共同体的规范,且遵守它们是不足够的,这是一个简单的工作,几乎任何成年人都能做到;然而,任何真正的美德都需要实践智慧、难以达成。合法的美德不仅仅是做到守法的事。”简言之,亚里士多德认为,由于普遍性规则不能完全涵盖所有具体的境遇,因而正义之人并不必然按照法律进行审判,或者说他是公道的(epieikeia,equity),所以能够修正或矫正普遍规则的缺陷。“法律是一般陈述,但有些事情不可能只靠一般陈述解决问题”;“成文法不可能细述所有的情形,只能提出个概况,这种概况不能包括所有的情形,只能包括大多数的情形”。
最后,道德价值源于人的理性,还是源于情感?对此,亚里士多德则有两个重要的概念与之有关,即意愿(voluntary)与选择(choice)。亚里士多德认为,选择是出自意愿的行为,但并非所有出自意愿的行为都是选择,比如儿童和低等动物的行为就是自愿而非选择,突发的行为亦是如此。因此,选择便与美德和理性相关,“德性是选择的或包含选择的”;“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选择“显然与德性有最紧密的联系,并且比行为更能判断一个人的品质”。但在这里,亚里士多德的意思并非只有具有德性的人才能选择,而是说只有选择才能体现出人的德性。
合乎德性的行为,……,他必须是经过选择而那样做,并且是因那行为自身故而选择它的。
选择与道德的关系似乎就在于:选择是道德的必要条件,只有做出了选择,行为才有可能是合乎德性的;但选择并不是道德的充分条件,因为一个人可以选择行善,同时也可以选择作恶。亚里士多德认为,一个看似像是恶行的行为,其实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不能自制;二是选择作恶。也只有后者才能说明该人的品格或品质是坏的,比如:“放纵者是出于选择,认为应当追求当下的快乐。不能自制者不是出于此种选择,但也沉溺于同样的事物。”因此,不能自制者不等于选择作恶者,因为“不能自制者的行为是出于欲望的,而不是出于选择的”。
于是,我们得到以下结论:(1)“合德性的行动”与“有德性的人”之区分,证明了道德价值源于“行动者”,这一点与康德类同。(2)亚里士多德并不认同对外在普遍规则的遵守,甚至质疑存在一种脱离语境的普遍规则。但这并非说明他否认伦理的客观性或普遍性本身,而只是说道德价值不能是简单地听命于某种外在规范或命令。这一点也与康德类同。(3)一个行为没有经过道德主体理性地选择,该行为便不具有道德价值。这与康德强调“自律”也存在着较大的类同。
四、道德价值与情感的地位
由上可见,康德(自律)与亚里士多德的(选择)思想似乎体现了一种惊人的相似性,即:人们基于理性的主动选择,才赋予了行为以道德价值。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Christine Korsgaard)曾经指出:“因此,我认为亚里士多德与康德对人类行为的特有性质有着相同的观点……人类行为,简言之,是由理性控制的行为:这即是说,它是被选择的。”
除此之外,康德认为富有同情心之人的行为不具有道德价值的理由,似乎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也能找到相似的论证:“自然的德性与严格意义上的德性的关系也是这样”,“因为,甚至儿童和野兽也生来就有某种品质,而如果没有努斯,它们就显然是有害的”,“如果自然的品质上加上了努斯,它们就使得行为完善,原来类似德性的品质也就成了严格意义的德性。”可见,富有同情心之人具有的只是“自然的德性”或者“类似德性的品质”,而只有出于道德主体理性选择的行为才可能出自“严格意义上的德性”。
结合上文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在涉及道德价值的问题时,康德与亚里士多德都在强调道德主体自主的实践理性。就此而言,他们的理论之间并没有任何本质性的冲突。那么,如何看待他们对情感的不同解释呢?让我们再回头看看开篇所提到的康德与亚里士多德的分歧,以及情感在道德层面上所起到的作用。
在这里,我们借用科尔斯戈德所作出的一个区分,即:未反思的(unreflective)富有同情心之人;反思的(reflective)富有同情心之人。她认为,前者看到有人需要帮助之时,就想帮助他人,没有多想。而后者经过反思之后,就有可能会发现自己在帮助他人之中找到了快乐,进而把追求这种快乐视为目的;也有可能发现了一种道德法则。“所以,我想康德所有意思是这样的:只要你还没有反思你为何进行帮助,你就仅仅是遵循你的偏好的指引。只要你仅仅是遵循你的偏好的指引,你的选择无疑是在遵守‘做你想做的事、你喜欢的事’这个原则”。
首先,未反思的富有同情心之人是屈从于情感或欲望的。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他属于“不能自制者”,因而他没有做出理性的选择;既然合乎德性的行为必须经过选择,那么这种行为也就不具有道德价值。就此而言,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结论是一样的。其次,经过反思依然选择以满足自己情感为目的之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属于“放纵者”,同样不具有道德价值。他们的结论依然相同。最后,经过反思却因其自身之故而依然选择道德行为的,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这似乎才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合乎德性的行为”,也是康德所说的道德行为。如此看来,两人的理论就没有本质性的不同。
那么,他们的差异或分歧在哪呢?正如我们在本文第一节所述:我们做一件事的时候感受到快乐,并不等同于我们为了快乐去做这件事。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分歧或许仅仅在于该如何理解这种快乐的感受。亚里士多德认同并强调这种快乐的感觉,并将其称为“品质的表征”,即:“仅当一个人节制快乐并且以这样做为快乐,他才是节制的。”康德则认为这种快乐的感觉会混淆我们对行为者动机的鉴别。因此,我们可以说:对于道德主体而言,道德行为是快乐的;但对于他者(others)去判断行为者的动机而言,快乐会模糊人们的认知。它们的分歧源于不同的语境,但两者并非一种直接的冲突。
换言之,康德认为富有同情心之人、快乐之人的行为没有道德价值,并非在否定行为主体的同情心和快乐,毋宁是说:道德行为的目的(purpose)不能是情感或倾向、偏好的满足,即:我们之所以选择一个道德行为,并非为了满足我们的偏好、宣泄我们的情感。与其说康德是在批判情感,不如说他所批判的是享乐主义(hedonism)。因此,康德并不认为行为主体不应感觉到快乐,而是认为他者会因主体的快乐而难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所以,在此基础之上,笔者认为,亚里士多德与康德都强调的内容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特点:(1)自由,即:道德主体是自由的、自发的行为主体,而不能被动地顺从或听命于外在规范;(2)自律或自治,即:道德主体依据自我的理性控制自身的情感、欲望等;(3)自足,即:道德是自给自足的,因其自身之故,或者说道德价值是内在的,而非外在的。
结语
基于上述比较,我们似乎在分别被冠以“美德论”与“义务论”的两位代表人物那里找到某些至关重要的(essential)“相似性”,并且这些“相似性”似乎在今天的实践生活之中也同样适用。但由于人们习惯性地标签化的做法,而将理论自身面对的问题和特点简单化、片面化了,这容易使得人们误解不同理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用特伦斯·埃尔文(Terence Irwin)的话来说就是,“人们可能认为,康德伦理学是导致亚里士多德自然主义失败最重要的原因。从某些角度来看,他的义务论、自治主义和建构主义的道德观与亚里士多德的目的论、自然主义和现实主义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我不相信对康德以及他与亚里士多德之间关系的这种解释”,但是“亚里士多德与康德的立场并不是相互对立的,对亚里士多德立场进行适当地修订,应该就能够包括康德的一些主要观点”。就伦理学领域而言,亚里士多德与康德都试图在宗教等外在力量之外寻求人类的自由、自律与自足,寻求人类依靠自身便足以控制的内在的道德力量,从而过上一种更幸福或更崇高的理想生活。
当然,指出“相似性”并不是否认“差异性”,而只是说我们不能简单地以标签式的做法将不同的伦理理论还原成非此即彼的对立性存在。因为,正如李义天自己也意识到并援引的那样,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之间“这种概要式的刻画存在‘粗糙的简短性’和‘严重的误导性’”。就像动机与后果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的评价标准一样(其实,这一点就连被称为“后果主义”代表人物的边沁也是承认的,他说:“关于行动的后果,不仅要考虑到随即而来的后果而不论意图如何,还须考虑到那些取决于该直接后果与意图之间联系的后果”),美德伦理与规则伦理也绝不是对立性的伦理理论。它们之间更多是差异或分歧(difference),但绝非是矛盾或冲突(contradiction or conflict)。
(原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