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许多人以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初始问题就是它的前置问题。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知识合法性;初始问题;前置问题
摘要:如果“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下的道德合法性问题”被称作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初始问题,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本身能否作为一门知识、作为一门严肃的学问而成立,即“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本身的知识合法性问题”,则是更加前置、更加根本的问题。前置问题不等于初始问题。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否定与批判,不足以构成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不成立的理由。在根本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否具有知识合法性,与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其经典作家)是否系统地谈论和思考道德现象或道德问题有关,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否蕴含或指向伦理规范性有关,与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道德问题以及马克思主义者是否打算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去处理这些问题有关。当马克思主义的道德论述缺乏系统性从而使我们无法从中提炼明确的价值诉求及合理的实现路径,或者,当阐释者过多地赋予其规范性,以至于突破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边界,才会给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前置问题带来否定的答案。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知识合法性 初始问题 前置问题
作者李义天,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教授,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北京100084)。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既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重要部分,也是当前中国伦理学研究的主流基础,同时亦构成两者之间交叉融合的前沿课题。然而,马克思恩格斯等经典作家在诸多文本中对道德的讽刺与否定,却让很多人以为,我们无法在这种消极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套积极的道德理论。因此,人们通常觉得,若要建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理论体系,必须首先解释并解决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下的道德合法性问题。换言之,只有先把“道德”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观念形态从历史唯物主义中那种看似卑微、肤浅和不确定的处境中拯救出来,将其置于某个积极的位置并论证其合理性,我们才有可能继续往前推进,从而解决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其他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下的道德合法性问题”可被称作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初始问题”(initial question)。可以说,它是我们推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这座理论殿堂的大门时,将会遇到并不得不立即着手处理的第一个问题。
然而,当我们意识到初始问题并对它进行研究时,这恰好意味着,我们已然承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这门知识是成立的——只不过,我们必须首先妥善处理其中的“道德”范畴,使之获得理论与实践的合法性,以便这门知识能够进一步展开。但是,事情似乎并没有这么简单。因为,与初始问题相比,其实还存在另一个更具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即,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本身的知识合法性问题。与初始问题不同,这个问题涉及的内容是:我们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本身能否作为一门知识、能否作为一门严肃的学问而成立,仍然是有所存疑的。假如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并不足以构成一门真正的知识,并不足以作为一种合理的学术类型而成立,那么,任何试图谈论或证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初始问题的努力都将是无中生有、无的放矢。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问题”显然是一个要比初始问题更加前置、更加根本,也更加急迫的问题;它理应被定位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前置问题”(preposed question)。用形象的话来说,如果初始问题是我们在面对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这座殿堂“得其门而入”时所遭遇的第一个问题,那么,前置问题则是在提出这样的疑问——这座殿堂的“门”又在哪里?这座殿堂究竟是真实的存在,抑或只是虚幻的蜃楼?因此,毫无疑问,理解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前置问题,揭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将构成这项研究实际成立并不断拓展的真正起点。
一、初始问题就是前置问题吗
许多人以为,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初始问题就是它的前置问题。根据这种观点,如果能够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证明道德的合法性,即,如果能够证明马克思恩格斯承认或赞成道德,能够在他们那里发现某种道德规范性的维度或命题,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显然就是成立的;相应地,如果不能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证明道德的合法性,即,不但不能发现上述规范性维度,而且意识到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批判与否定恰恰就是他们的真实意见,那么,这种通常被称作“非道德论”或“反道德论”的立场,便构成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不可成立的理由。在这个意义上,“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下道德是否具有合法性”决定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否成立”。也就是说,“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下的道德合法性”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的充分必要条件。这样,后者(前置问题)通过前者(初始问题)得以解释和解答;只要我们顺利回答了初始问题,那么,前置问题似乎也就迎刃而解了。
诚然,如果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态度是积极的,并且我们能够从中引出系统的规范命题或原则,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可以成立的。然而,与支持和赞成的积极态度相比,马克思恩格斯所表现出的“非道德论”或“反道德论”立场更为直白。毕竟,我们凭借白纸黑字的大量证据而无须通过字里行间的费心引申,就可以发现他们针对道德的脆弱性与不确定性的严厉指责。因此,值得我们认真考虑的是,假如马克思恩格斯关于道德的态度果真就是消极和否定的,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还成立吗?换言之,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嘲讽与批判,是否足以构成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丧失知识合法性的理由?为此,我们有必要先简单浏览一下,马克思恩格斯究竟从哪些方面表达了他们的消极态度。
首先,在历史唯物主义所描述的人类社会图像中,道德被定位为上层建筑的一个因素或环节。它受制于社会关系和生产方式并最终受制于生产力的发展,因而既不是社会存在的最基础部分,也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最根本力量。在严格意义上,它只是建立在某种利益格局上并反映这种利益格局的、具有依附性的观念形式。而人类社会中那些被认为具有道德属性的行动、事件、制度、符号等,也不过是这种观念产物的附着、衍生或呈现。因而,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中,道德的性质及其位置使之并不具备一种稳定而根本的基础意义。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承认,道德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历史阶段表现不同,在不同历史阶段也各有侧重。作为人类社会的历史产物,道德具有变动不居、复杂多样的特征:它们“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中,这恰是因为“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因而,在道德的世界里,并不存在“凌驾于历史和民族差别之上的不变的原则”。无论是被理解为社会事实还是观念产物,道德似乎都蕴含着某种普遍性与客观性的丧失。
最后,也是最具否定意味的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因而具有一切意识形态都具有的虚假性和迷惑性。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包括道德在内的意识形态由于受制于阶级利益但又往往表现为某种超阶级诉求,因而更加具有强迫性、扭曲性和蒙蔽性。可以说,道德对于无产阶级的革命事业,对于人类的最终解放,实际上起不到什么作用,甚至帮倒忙,把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现实斗争变成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之间的道德论争。这不仅会使无产阶级错失主要目标,而且会使无产阶级对自己在这方面所取得的成功沾沾自喜,轻率地以为现实的革命会随着道德观念的占据上风而自动到来。
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批评和否定意见,涉及他们对道德的定位、特征与功能的基本判断。如果这些判断是正确的,那么,道德的合法性就确实难以成立。然而,现在的关键并不在于道德自身的合法性在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下能否成立,而在于即便道德的合法性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语境下是不能成立的,这是否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关于道德的知识理论也将无法成立?
情况并没有那么简单。因为,假如马克思恩格斯针对道德的定位、特征与功能所给出的上述消极判断足以构成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不成立的理由,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宗教学,也同样拥有不成立的理由。毕竟,在历史唯物主义的论述中,法律、政治、宗教与道德一样属于上层建筑的环节,一样存在彼此差异、不断流变的非普遍性(甚至非客观性)特征,一样受制于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甚至本身就是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无产阶级如果忘却了阶级利益的真实内涵,回避了争取阶级利益的真正战场,并沉迷于法律、政治、宗教问题的思考或辩难,那么他们同样会误入歧途、错失目标。概言之,所有使得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可能解构的风险因素,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政治学和宗教学这里同样存在;如果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由于这些因素而被人不屑一顾,那么,马克思主义法学、政治学、宗教学等研究方向的日子也应该不会有多么好过。
更重要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批评和否定,尽管与道德自身的合法性是否成立有关,但其实与道德知识的合法性是否成立无关。因为,无论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施加多么严厉的批评,作出多么激进的否定,他们的这种批评或否定本身,在智识上,已经构成了一种关于道德现象的思想理论或观念系统。这就如同伦理学史上曾经在19世纪出现过的虚无主义伦理学(nihilism)或20世纪出现过的情感主义伦理学(emotivism)一样。尽管它们都对世俗道德或日常道德的观念、原则及其表述形式抱以极大的讽刺与批判,甚至将其归为奴役的力量或情感的宣泄而试图排除在人类的知识体系和门类之外,但是,当我们对它们进行研究时,我们仍然把它们视作一种特定的道德知识类型而加以严肃对待,并且,当我们阅读任何一本近现代伦理学史时,我们也仍然发现它们始终被置于一个不可或缺的显著位置。无疑,虚无主义者和情感主义者的批评意见与否定看法非但没有瓦解道德知识的合法性,毋宁说,恰恰是他们的这些意见和看法构成了一种尽管是以消极的形式呈现但依然具有系统性和理论性的道德知识。相应地,这同样说明,无论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施加多么大的批评和否定,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作为一种特定的(消极的)道德知识类型也依然是成立的。更何况,在许多反对“非道德论”或“反道德论”的学者看来,除了批评和否定的一面,我们还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承认道德的诸多文字,甚至可以论证“道德论”才是马克思恩格斯的真实立场。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批评和否定(或者说,他们针对道德的定位、特征与功能所给出的那些消极判断),并不构成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作为一门道德知识不成立的理由。而这绝不是说,他们的批评和否定“力度不够”——恰恰相反,这种批评和否定非常有力,以至于它们确实动摇了道德的合法性,使人们(至少在一个阶级社会中)不再轻易相信道德的能力或功能——而是说,他们的这种批评和否定,其实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无甚关联”。换言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否成立,既不取决于马克思恩格斯是否批评或否定道德,也不取决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批评或否定的程度究竟有多大。即便道德的合法性在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下不能成立(初始问题),也并不影响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这门道德知识的合法性的成立(前置问题)。
二、前置问题究竟取决于什么
既然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批评和否定不构成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不成立的理由,或更具体地说,既然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批评和否定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否成立无关,那么,究竟又是什么与之有关呢?也就是说,究竟哪些因素真正影响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从而真正构成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这里至少涉及三个方面的因素。
其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否具有知识合法性,与马克思主义者(特别是其经典作家)是否系统地谈论和思考道德现象或道德问题有关。诚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写过专门的伦理学著作。唯一算得上“半部伦理学作品”的,可能也只是恩格斯《反杜林论》的部分章节。至于说那些在当前研究中常常被征引的篇章,如《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论犹太人问题》《德意志意识形态》《资本论》《哥达纲领批判》等,这其中有关道德及其具体范畴的论述也绝非占据主流。更何况,如果与这些作品自身的论述主旨相比,它们甚至只能称得上是“只言片语”。
然而,所谓“系统地谈论和思考”(discussing and thinking systematically),并不完全根据一个思想家是否就此问题写过一本或多本完整的著作而定。毋宁说,它取决于该思想家是否长期前后一致地持有并论证他的基本观点和基本判断,取决于该思想家是否逻辑融贯地陈述他的基本命题、表达他的基本取向,亦取决于严肃的阐释者能否从中精确、合理地描绘乃至提炼他的思想脉络。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即便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表现漠然,仅仅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客观的社会学分析,甚至由此引申出“道德不具有独立性与确定性”“道德具有意识形态的保守性和蒙蔽性”等消极结论,但只要这种反对和批评的批判性立场被证明在他们那里始终如一且自成体系——特别是,只要该立场与他们的历史唯物主义整体框架之间被证明是彼此咬合的——那么,如上所述,我们依然必须承认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成立的。只不过,它将会以一种充满了道德感的人们往往难以接受的方式成立。反过来,对于那些坚持“道德论”的马克思主义研究者来说,情况也同样如此。尽管他们所发现的马克思恩格斯用以支持道德的那些态度或观点确实有助于证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但是,如果这些态度或观点缺乏系统性,既不能恰当地回应反对的声音,亦不能构成一条具有内在关联的逻辑线索,那么,它们就只能是一些零敲碎打的意见或思想片段而已。这再次说明,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批评和否定本身并不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丧失知识合法性的理由,而马克思恩格斯对道德的支持与赞成,也不足以构成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具备知识合法性的充分条件。
其二,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否具有知识合法性,与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否蕴含或指向伦理规范性有关。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若想成立,那么,它不仅要成为一门系统的学问(成其为“学”),还要成为一门关于伦理规范性的系统的学问(成其为“伦理学”)。所谓“伦理规范性”(ethical normativity),乃是一个贯穿人类伦理实践几乎全部层面的概念。它既构成了伦理行为者用于理解对象世界并采取行动的特定视角,也往往被认定为对象世界本身的某种更为合理、更具价值的存在状态,从而能够对伦理行为者施加规约和范导的作用。在道德实在论看来,某些实体或事实内在地具有规范性,因此,伦理学要成为一门有效的道德知识,就必须正确地反映这种规范性。而对于道德非实在论来说,规范性的来源并非作为客观对象的实体或事实本身,而是来自行为者的主体因素及其生活世界,至少来自行为者与事实之间的关系。因此,相应地,作为一门道德知识的伦理学同样需要将这种规范性的内容及其本质揭示出来。
不过,对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来说,关键的问题倒不在于将自身归入实在论还是非实在论,而在于,如果它承认人类社会在运行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某种伦理规范性的维度,那么,这种维度将如何同历史唯物主义所蕴含的科学性与必然性相兼容。在这里,除了通过历史唯物主义来解释一个社会内部的伦理规范性的产生方式和存在性质之外,更重要的,还要提炼那些在针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与面向共产主义的期许之间为马克思恩格斯所容纳的具体规范命题,并且解释全部社会的演进过程在何种意义上合乎或体现了伦理规范性。概言之,当且仅当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承认人类社会进程的科学性与必然性的前提下能够证明,那些更加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社会原则或社会类型不仅在科学的意义上更具进步性和高阶性,而且它们在伦理的意义上对现实个体的自我成就与自我实现来说也更具价值和帮助,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立足之地就会得以保留。同时,历史唯物主义所蕴含的科学性与必然性也不会因为承认“群众的道德意识”而消弭,亦不会轻易地忽视后者而变得不近人情。
其三,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否具有知识合法性,在根本上,与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道德问题(moral issues in real)以及马克思主义者是否打算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去处理这些问题有关。毫无疑问,如果严格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思路,那么,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特别是作为意识形态的一个环节,确实面临严厉的批判和否定,不得不遭遇可能被边缘化甚至被否定的命运。因为,历史唯物主义“不是从人们所说的、所设想的、所想象的东西出发,也不是从口头说的、思考出来的、设想出来的、想象出来的人出发,去理解有血有肉的人。……因此,道德、宗教、形而上学和其他意识形态,以及与它们相适应的意识形式便不再保留独立性的外观了。它们没有历史,没有发展”。相应地,“共产主义者根本不进行任何道德说教……不向人们提出道德上的要求,例如你们应该彼此互爱呀,不要做利己主义者呀等等;相反,他们清楚地知道,无论利己主义还是自我牺牲,都是一定条件下个人自我实现的一种必要形式”。
但是,理解和遵循马克思主义,并非仅仅理解和遵循经典作家的观点,而更多的是要理解、遵循并且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留给100多年后的当代学人的最宝贵财富,与其说是他们在当年批评德国古典哲学传统、分析西欧资本主义社会时得出的结论,不如说是他们摆脱思辨、关注现实的态度与方法。正是这种实事求是的态度与方法,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与实践上的精要之处,从而使得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与实践方案有别于其他流派,并在现实中不断获得新的动能与新的成就。因此,马克思主义究竟是不是需要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作为自己的一个分支或部分,亦即,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究竟有没有资格忝列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理论体系之中,在根本上,不取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文本,而取决于历史唯物主义本身教授给我们的那种态度和方法所能把我们引致的方向。
就算我们可以从文本中找到一千条否定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理由,进而将这门知识的合法性加以批判一千遍,可是,只要现实的生活依然在向我们提出伦理方面的挑战和道德领域的难题,那么,马克思主义就依然需要在知识上系统地应对这些问题。一个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不应该拘泥于文本章句,而应该直面现实生活。如果仅仅因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中道德被视作一个次要的问题而对其嗤之以鼻,如果仅仅因为马克思恩格斯的伦理学更多地表现为解构而非建构便打算让我们的研究停留于前者,那么,这只是通过取消问题来解决问题。可是,现实的难题依然存在,它们依然等待人们尤其是那些十分强调“现实感”的马克思主义者们加以现实地解决。在这个根本的意义上,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不是由知识本身赋予的,而是由现实的实践状况赋予的。
三、前置问题会得到否定的答案吗
既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是否具有知识合法性并不取决于马克思恩格斯是否批判或否定道德,亦即前置问题的答案并不取决于初始问题的答案,而是(主要)取决于如上三个方面的因素,那么,这些因素又会给前置问题带来怎样的答案呢?在它们之中或之外,是否存在一些足以摧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知识合法性,使得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无法成立的内容呢?换言之,在何种条件下,前置问题将会得到一个否定的答案?
毫无疑问,如果马克思主义从不严肃地思考道德,或者,它所给出的思考从来都严重地缺乏系统性,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当然就是不成立的。而这种系统性的匮乏,一方面需要表现为,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论述始终处于某种不可整合的零碎与矛盾状态;另一方面则需要表现为,这些论述最终将把我们引向道德相对主义的泥潭。因此,现在的问题便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真的会带来这种局面吗?
就前者而言,马克思恩格斯的文本确实容易带给我们这样的印象,而当前所谓马克思主义“道德论”与“非道德论”之间的对立,也似乎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印象。然而,对于这些并不以道德问题作为自己主要研究对象的思想家来说,重要的并不在于他们是否在某个地方或某几个地方给出了集中完整的论证,而在于当他们一旦涉及道德问题时,他们的思想是否前后一致地蕴含着能够被我们合理引申并加以整合的逻辑环节。仅从经典作家的现有文本出发,我们也至少可以证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在元伦理层面体现为一种道德多元论(Moral Pluralism),在描述伦理层面体现为一种道德社会学理论(Moral Sociology),而在规范伦理层面则又“以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现象和共产主义道德为其研究的重点”,旨在概括和阐释共产主义道德的规范体系,探究共产主义道德品质形成的规律,以及批判剥削阶级道德及其伦理思想的影响。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恩格斯的道德论述即便是零散的,也并非矛盾的,更不是不可整合的。相反,当他们转变为成熟的历史唯物主义者之后,他们关于道德的基本观点其实前后一致,始终未发生根本变化。
就后者而言,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同道德相对主义相距甚远。尽管道德观念总是相对于阶级或生产方式而是真的或假的,但道德相对主义所说的却不是这个意义上的“相对性”,而是说,那些源自不同阶级或生产方式的道德观念,由于缺乏“可公度”的尺度,因此它们相对于彼此而言只能是“一样真”或“一样假”的。可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无须附和这一点。因为,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来说,超出阶级或生产方式的视域而试图谋求普遍的尺度,这本身就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的做法。历史唯物主义者对上述观点——即,道德观念总是相对于阶级或生产方式而是真的或假的——的承认,其实已经提供了一把用以衡量不同道德观念孰轻孰重、孰真孰假的尺度。就像加拿大学者凯·尼尔森所说:“如果历史唯物主义是正确的,那就没有理由坚持超历史的一套道德原则。……我们不能持之有故地说有一套永恒的道德原则。然而,我们也许可以说,在时间t1和X情况下,如此这般的道德原则是对的;在时间t2和Y情况下,如此这般的道德原则是对的;在时间t3和Z情况下,如此这般的道德原则是对的。”因此,历史唯物主义者将会因为承认道德观念的现实根基及其客观性,而无须也不会陷入道德相对主义的泥潭。
不仅如此,如果马克思主义从不严肃地思考规范性,或者,它所给出的思考使我们无法从中提炼明确的价值诉求及合理的实现路径,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将不成立。这种规范性的匮乏,意味着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以及对共产主义的追求不可以掺杂任何科学性或必然性的论述策略之外的东西。
可是,这并非全部事实。因为,在经典作家的文本中,我们完全可以辨识出他们在批判资本主义时所表露出的鄙夷和愤怒,以及在追求共产主义的过程中显现出的向往和期许。当马克思斥责货币“把坚贞变成背叛,把爱变成恨,把恨变成爱,把德行变成恶行,把恶行变成德行,把奴隶变成主人,把主人变成奴隶,把愚蠢变成明智,把明智变成愚蠢”,我们分明能够领会其中对“异化”的消极评价;当马克思恩格斯认定无产阶级“不仅仅是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奴隶,他们每日每时都受机器、受监工、首先是受各个经营工厂的资产者本人的奴役。这种专制制度越是公开地把营利宣布为自己的最终目的,它就越是可鄙、可恨和可恶”,我们同样可以发现其中对“奴役”的强烈不满;而当他们倡导“在各国工人间应当存在的兄弟团结……在解放斗争中坚定地并肩作战的兄弟团结”,以及当他们反对按劳分配所残留的基于权利的不平等,并认为只有按需分配才能最终实现“活动上、劳动上的差别不会引起在占有和消费方面的任何不平等,任何特权”时,我们会对共产主义能够容纳某种特定意义的“团结”与“平等”等价值抱有信心。对于伟大的思想家来说,他们在面对人世间的苦难时表达自己的困惑和痛点,刻画具有可行性的社会理想图景,这丝毫不会有损他们的伟大之处。因为,恰是这些困惑和痛点的存在,使得思想者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才得以催生真正回应现实的伟大思想。对马克思恩格斯而言,“异化”“剥削”“分裂”的社会状况,正是他们无论在科学性还是在规范性上都要批判和扬弃的对象;“自由”“平等”“联合”的社会理想,也是他们无论在科学性或规范性上都能够加以限定与承认的对象。因此,即便仅仅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理解的社会矛盾及其运动规律本身,我们也可以合理地判定:相对于现行的资本主义社会,人类本可以生活得更好,人类也必然生活得更好。在这个意义上,某些具体的规范命题是可以从历史唯物主义内部被提炼出来的。真正与历史唯物主义所蕴含的科学性或必然性不相兼容的,并不是规范性,而是那些不受经验基础约束的规范性。比如,认为“自然权利”存在,并认为马克思对正义的证成必定建立在承认“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就属于这种情况。
因此,与其说是断言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缺乏规范性,不如说是赋予他们的论述过多的规范性,以至于让他们的思想突破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边界,才真正给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带来威胁。在这种“用力过猛”的情形下,尽管我们会得到一种饱含规范性的伦理学,但由于这种规范性重新回到先验的自我证明的老路上,因而,我们所得到的并不是一种“马克思主义的”伦理学。所以,如果我们并不打算让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前置问题以某种否定答案作为结论,那么,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就不仅需要认真对待现实中客观存在的道德现象,不仅需要“揭示道德现象的起源、本质、发展、变化及其社会作用的规律性”,不仅需要发现道德价值的规范性和实在性,以及将这些论述加以系统性的融通与整合,更重要的,是需要将它们始终锚定于马克思主义自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原则之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马克思主义伦理学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伦理学理论的交叉前沿;而回答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前置问题,确证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知识合法性,建构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理论范式,也就成为一项宏大的事业,期待来自不同学科的同仁们共同参与,砥砺前行。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薛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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