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国家主导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属地化”长期以来构成我国社会治理的空间组织逻辑,属地化治理是其实践形态。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属地化治理面对个体化、多元化和流动化治理情景,吸纳现代性治理元素而进行的体制机制调适,由此形成的“政社融通”复合治理体系及属地化的“多级回应”“多方共治”和“纵向联动”等协同机制,为回应人民需求实现、治理结构优化、层级关系调整等社会治理核心议题提供了属地化的协同治理新方案,彰显了历史继承性与时代创新性的有机统一。然而,“属地化治理”也内含属地化建构方式与网络化发展要求之间的张力,还可能引发纵向层级治理对横向多方共治的替代效应,从而制约社会自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对此,需要顺应社会治理的网络化逻辑,在社会治理格局中重新定位属地化治理,进而推动空间组织逻辑由依托属地转向超越属地,有效协调“属地本位”与“网络中心”、“结构取向”与“问题导向”以及“组织支撑”与“数字驱动”三组治理取向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逻辑匹配。
关键词:社会治理现代化;共治格局;属地化;网络化
作者汤彬,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王浦劬,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北京100871)
一、问题的提出
聚焦这一重大政策导向和实践进程,除了少量研究从复杂性治理的角度进一步论证了多方协同共治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之外,更多研究着重探究国家在构建共治格局方面的关键作用和具体举措。这些研究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国家如何认知和想象社会,进而因应社会特征的变化而调适社会治理机制,由此阐述了共治格局构建的国家逻辑;二是国家如何促进社会主体成长,主要涉及国家“助推”社会、国家“创制”社会、政党“链接”社会等方式,由此揭示共治体系形成的社会基础;三是国家如何促进多方共治,主要通过党建引领、制度供给、关系协调、技术赋能、空间调控等方式,降低社会自组织成本,提升了多方主体的沟通、协商和协同能力,由此显示了多方共治运行的权威驱动。
总体而言,既有研究既明确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愿景和主体格局,确认了国家在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中的重要功能,丰富了对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规律性认识。与此同时,当代中国社会治理发展研究中尚待深入回答的问题如下。
第一,何为主导当代中国社会治理的国家逻辑?实际上,作为元治理主体的国家在推进社会治理转型的过程中,并非被动地回应社会提出的功能需求。一方面,国家对社会的研判会影响社会治理的政策选择;而另一方面,其自身客观属性不可避免地也会塑造社会治理的实践形态。实际上,研究者普遍将领土、疆域等空间属性界定为国家的本质属性之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可以被理解为“空间行政层级体系”。因此,分析社会治理的主导逻辑需要结合国家的空间属性。
第二,何为社会治理转型据以展开的体制机制基础?治理转型作为国家主导推进的一项事业,必然以一定的国家治理制度安排为依托和支撑。这种初始性制度安排所产生的结构约束和路径依赖所产生的过程约束对治理转型的方式和轨迹具有深刻塑造作用。缺失对制度基础的考察,共治格局构建研究极易迷失于国家与多方主体之间的情境化互动,而不能以一种整体性视野把握社会治理转型的过程机理。主导中国社会治理的国家逻辑决定了这种体制机制必然带有国家空间属性的深刻印记,由此提供了理解相关问题的空间线索。
第三,何为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社会的组织方式?在社会流动带来的“脱域”效应下,多方协同的社会治理所涉及的距离、跨地域等空间因素,在以往研究中通常被作为默认事实或预设背景,尚未得到深入发掘。实际上,空间作为“治理发生的场域”,“规定、影响着治理过程的展开、治理形态的形成以及治理目标的实现”,由此形成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社会的空间组织方式。
这三个问题表明,“空间”视角对于理解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具有重要价值。本文在理论和经验结合的基础上,发现我国社会治理领域长期存在一种以地域空间为基础的社会治理逻辑和治理模式。而在国家主导社会治理的本土情境下,这种作为社会治理单元的“地域空间”与国家治理单元具有同构性,是具有国家治理功能的属地空间。本文据此将建基其上的治理逻辑和治理模式称为“属地化”和“属地化治理”。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治理逻辑和治理模式的基本内涵是什么?具有怎样的历史变迁轨迹?为适应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这种治理逻辑和模式进行了怎样的调适,呈现出什么样的实践形态?调适后的社会治理面临着怎样的挑战?未来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阐释和回答,构成了本文的主要内容。
二、主导社会治理的属地化逻辑及其治理形态
(一)“属地化”与“属地化治理”的内涵界定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治理社会是建立在国家对社会的简单化和清晰化基础之上的。因此,这三种治理逻辑和方式的功能就在于化简社会,即通过锚定地域、事务、身份等基本治理要素,在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中剪裁和加工出可识别的治理对象。对“事务”和“身份”的锚定,具有相对性、特殊性和流变性,而属地单元则具有一定程度的地理稳定性和确定性。这意味着,在国家化简社会复杂性的工具排序上,“以属地为基础”逻辑具有相对于“以事务为基础”和“以身份为基础”逻辑的优先性,构成了国家治理社会的基础逻辑。国家在信访工作等领域强调的“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原则正是其功能基础性的典型反映。
立足“属地”概念,本文将这种以属地为基础的空间组织逻辑界定为“属地化”(localized)。“属地化”概念,不仅阐述了有关治理活动如何加以组织的原则,还突出了治理重点依托属地空间运作的基本倾向和实践态势。相应地,属地化治理就是属地化治理逻辑的现实实践形态,也就是“属地化的社会治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将“属地化治理”与相似概念进行明确区分。
综上,本文论及的“属地化治理”,立足于以属地空间为基础的社会治理组织原则和方式,彰显着国家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性、关键性作用,具有社会治理运行的横向辖区化、纵向层级化两方面含义。
第一,横向辖区化是指立足特定的属地单元(例如社区自治单元和街道辖区等行政单元)设置治理议程,营造治理场域,构建治理体系,配置治理资源,驱动治理过程,组织治理活动,满足治理需求的治理取向和原则,划定了社会治理展开的空间边界,呈现出基于属地空间、面向属地空间、限于属地空间的总体特征。
第二,纵向层级化的核心是依托立体的属地空间层级体系应对特定的治理任务。直接管理并服务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核心内容,决定了属地化治理主要指向属于“基层”范畴(包括社区、街道等)的若干层级体系,但现代社会治理的系统性,又使其不限于“基层”,更高层级的区、市等空间单元都可能因现实治理需要而成为“属地化”的“一环”。这种跨越自治空间和国家治理空间的多层级特征,也是国家与社会联动在空间层面的具体体现。
(二)属地化逻辑的生成理据
第一,属地化的治理方式契合了国家的疆域属性和空间组织形式,是国家治理社会的物理方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这种按照居住地组织国民的办法是一切国家共同的。”这一重要论述直指国家的疆域属性。为了对疆域进行有效治理,国家将其辖区化和层级化,并对应性地搭建自身的组织体系。在这种空间层级组织结构中,治理性的地域空间成为国家的基本单元。地区或者疆域的意义决定了,一方面,作为治理主体的国家必然以治理性的属地单元为基础对社会进行治理;另一方面,这种以属地空间为基础的治理逻辑也必须通过国家的元治理主体身份而传导至社会治理本身,形成属地化的社会治理模式。
第二,属地化的治理方式提供了复杂性化简的有效方案,是中国这一超大规模国家为应对规模治理和流动治理等复杂性难题而选择的简约方略。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时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在中国这样的超大规模国家中应对治理特有难题,需要以国家化简社会复杂性,在这方面,“属地化”逻辑具有功能上的基础性地位。具体而言,对应于社会复杂性类型,属地化治理逻辑的化简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广土众民所产生的治理负荷,要求在分解治理压力的同时降低治理成本。对此,属地化的治理方式不仅通过对疆域的逐级切分实现从整体到部分的化简,将公共事务、治理风险分散到各个属地单元,也通过依托社会力量,就地实施治理而达到“简约治理”的效果。
其次,社会流动在促进社会开放和动态发展的同时,也会对政治秩序和社会稳定构成挑战,甚至带来国家治理的特定信息盲区,而属地化的治理方式则能够以辖区单元为基础打造多种空间治理技术。例如,以边界约束构建起人与地之间的依托关系,调控社会成员在地域之间的横向联系;借助地域空间的定位和标记功能,掌握治理对象的流动轨迹;通过治理体系下探,强化对属地内相关信息的掌握,提升态势感知能力等,从而产生以“不动”应“流动”的治理功效。
最后,属地化的治理方式构成了社会治理组织方式变革的辩证路径。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改革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是人与人关系的深刻调整,是社会结构的深度重组,也是社会与自然关系的根本性变动。在属地化治理的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实际上是以地理空间这一自然因素为支撑,直面流动社会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从而在“静”与“动”的辩证互动中,实现社会治理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和现代化转型。
(三)属地化治理的分析框架
在构成要素上,属地化治理是以属地空间为基础的治理逻辑、国家与社会联动的属地化复合治理体系、政治性地域导向的治理机制的有机统一。
一是属地化的空间组织逻辑。以政治性地域空间为基础进行治理,实际是国家与社会在长期的治理互动中所达成的策略均衡,它以国家的疆域属性为支撑,以治理功能相维系,以大国治理的有效经验相确证,逐步转化为一般性治理方式,并从中凝结形成稳定的治理原则。
二是国家与社会联动的属地化复合治理体系。有学者认为,我国“自古以来就是推行‘属地化’分级管理模式”,“中国乡村长期以来流行的宗法宗族制,将血缘和地缘纽带的治理作用发挥到极致,进一步加强了属地化管理”。在中国的治理传统中,国家通过社会进行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和典型特征,这既是技术落后条件下缓解国家渗透力不足困境的妥协之举,也被认为具有简约、高效的独特优势。因此,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属地化治理不是国家或社会的单边行动,而是二者以地域空间为载体展开的有机联动,其所依凭的治理体系,实际体现为国家一侧的空间层级治理体系与社会一侧的地域共同体嫁接而成的复合结构。
三是地域导向的治理机制。治理机制是驱动治理过程的动能构成,它根据现实治理情境的需求,调用、整合乃至建构治理体系所蕴含的各类治理元素和资源,使其按照特定的方式相互作用而产生相应的治理功能。治理机制虽然在形态上呈现为一定的行动规则和常态化的行为方式,却具有较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具体而言,属地化治理作为国家主导社会治理的实践形态,核心在于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其衍生的政府层级关系、官民关系等,由此决定了属地化治理的运行机制主要指向属地空间的纵向层级关系、治理的主体格局以及成员的需求实现三个层面。
就相互关系来看,治理逻辑是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的内在规定和基本规范,既牵引着后两者的建构方向,也制约着其调整和变化的内容和范围。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则分别构成治理逻辑的表达形式和实现途径,并直接回应外部环境的压力。
在实践变迁上,属地化治理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受到外部环境的深刻影响,其中既有以空间形态和社会结构为核心要素的社会环境,也有以治理取向和政社关系为核心要素的制度环境。在稳定的治理逻辑和变动的外部环境的双重作用下,属地化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不断适应调整(属地化治理及其变迁的分析框架见图1)。
立足属地化治理与外部环境互动的分析框架,可以发现,属地化治理先后形成了既外在变化又内在连贯的两种传统实践类型。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以封闭的地域空间为地理基础、刚性化的“编户齐民”户籍管理为制度基础、以血缘和地缘纽带共同维系的地域共同体为社会基础,形成了“国家—地域共同体”和“地域共同体—个体”的双轨治理链条,并通过属地化的分级治理、官绅共治和基本服务等机制运行。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快速推进工业化,对社会进行全面改造,作为职业组织的“单位”与户籍管理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新的社会组织方式和“国家—单位共同体—个体”的国家治理链条,并通过属地化分级治理、行政治理和生活满足等机制构建了新的地域共同体形式。
三、情境变化中属地化治理的当代调适与创新
在当代中国,属地化治理遵循“不变原则变结构,不变逻辑变机制”的内在机理,在保持基础架构稳定性的前提下,积极吸纳现代治理元素,以满足多元化、流动化的复杂社会治理要求(属地化治理的实践变迁见下表)。
(一)复杂社会中的治理情境变化
相对于静态、均质的传统社会与单位社会,当代中国正经历前所未有的社会流动。所谓“流动”,主要是指人口等要素在地理层面的空间位移。据统计,21世纪以来,我国流动人口从1.21亿人增加到了3.85亿人,平均每四个人中就有一人是流动人口,而包括短距离流动在内的人户分离人口更是高达5.04亿人。所谓“分化”,是指在现代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功能分化,它在形式上体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子系统的分殊化,以及社会分工体系和职业系统的精细化,由此在结构层面呈现为组织、机构等行动主体类别和数量的增加。
(二)属地化治理体系的变动
面对社会治理情境的巨变,属地化治理体系也在组织层面进行了回应。
一是以社区为基础的空间治理单元的形成。随着单位共同体的解组,一方面,社会成员的集体存在方式一定程度上发展形成个体存在方式;另一方面,以特定人群为治理对象的单位制也转化为以地域空间为基础的社区制。相较于单位共同体治理,社区治理运行依托于辖区与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空间关联,而非共同体与其成员之间的单位身份关联。
二是政社融通背景下的组织贯通。与国家派生的单位组织不同,社区组织在本质上属于社会范畴,发挥着社会自治的功能,但又被赋予了巩固基层政权、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从而具有了复合属性。与此同时,社区与街道、区县等基层治理层级在治理中的互补联动关系日益密切,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在这种政社融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下,属地化治理体系实现了纵向贯通,国家也获得了联结社会个体的组织通道。
三是属地化治理体系的下探。一方面,原有的单位共同体逐步消解,新的社会自组织网络尚未完全形成,这使得国家有能力,并因政社融通而穿越空间治理单元直面社会个体;另一方面,社会个体快速流动的动态社会图景,对以属地单元为基础,擅长捕捉静态治理对象及其信息的属地化治理体系构成空前挑战。对此,属地化治理在保持现有辖区规模的前提下,进一步切分空间单元,通过缩小治理界面和幅度的方式,放大观察视野,提升“成像”水平和清晰度,实现以强化的纵向空间治理对冲横向流动造成的信息逸失。属地化治理体系在这两个方面的变动过程,呈现为治理链条向居民生活空间的延伸。
例如,在原有“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基础上,社区以下不断开拓出新的正式或非正式治理层级。自2004年北京市提出“万米单元网格城市管理模式”以来,网格化管理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网格逐步成为比较常见的治理层级。此外,由于社区的辖区范围和居民规模相对较大,内部异质性较为显著,因此社区日常工作的开展需要下沉至特定的居住空间,如院落、楼栋等,就此形成了“社区—网格—楼院”的层级链条。基层工作人员也通过“扫楼”“入户”等方式联结社会个体,以面对面的人格化交往建立起直接的信息采集渠道和民意反馈渠道,比较全面地掌握辖区内的物件、事件状况以及各类人员的基本信息,社会由此成为国家之眼中的“具象社会”。
(三)属地化治理机制的当代调适与创新
1.联结个体:属地化的多级回应机制
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党和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深化国家治理改革,突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导向,并据以重塑国家治理的体系构造和运作方式。这种治理取向与后单位时代的社会成员分化发展趋势相耦合,使当代的属地化治理展现出国家直联社会个体且满足其差异化、个性化诉求的高度回应性特征。由此,在以自上而下“决策—执行”为典型路径的单向度治理的基础上,开拓出了自下而上“诉求—回应”的新治理向度。诉求回应机制的构建对属地化治理的影响主要如下。
第二,对社会成员的诉求回应由基层负责转化为逐级参与。在古代社会和单位制时期,对社会成员的服务供给主要限于具有自给自足特征的基层共同体内部。新时代,随着“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全面贯彻,回应社会成员诉求成为各治理层级的共同责任,各地由此探索构建起了形式各异、本质趋同的逐级式回应模式,即把最基层的属地单元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并就地处理大部分居民诉求,同时将其无力应对的大事、难事向上逐级报告,最终在某一层级予以解决,形成一种“逆向发包”的层级关系新形态。与自上而下的“决策—执行”体系不同,自下而上的诉求回应链条通常只上延至区、市层级,这不仅对应于行使治民之权的基层政府范畴,也在于这一层级区间内的权能资源足以应对一般性居民诉求及其相关治理事务。
就其本质而言,自下而上的诉求回应是属地化治理为适应新情境而进行的机制创新,因此带有属地化治理的深刻印记。一方面,它以有效回应居民诉求为指向,以实现治理事项与层级资源匹配为要求,力图构建多层级共同参与、分级办理的格局,以补充基层治理能力短板;另一方面,在实践中依然将回应诉求的重心置于基层属地单元,但通过回应机制创新使得居民可直接将诉求输入上级端口,并以上级为中枢协调中心,通过下派工单的方式交由基层执行,从而实现了属地化治理的再生产(如“接诉即办”群众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对“吹哨报到”的深化发展)。
2.吸纳多元:属地化的多方共治机制
推进多方共治,不仅是顺应社会多元化趋势,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治理社会化、专业化,凝聚治理合力的必然选择。党和国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和政策引导,主导构建多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在基层社会,单一治理主体和治理手段的短板,构成了推进多方共治的直接动因。一方面,社会成员利益诉求的异质化、多样化要求多种服务供给主体的共同参与;另一方面,居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利益格局的分化,多种治理问题的交织,专业知识门槛的提升,都造成了基层事务的复杂化、棘手化。但功能需求本身并不必然带来有效的共治行动,基层共治格局的构建长期受制于集体行动难题。就其本质而言,多方共治是多主体广泛参与和主体间依赖关系的统一,这决定了推进多方共治的具体任务因主体类型的差异而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推动基层党组织、社会组织等社会治理主体的有序成长,二是提升居民等社会成员的参与意愿,三是实现公共权力组织、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和居民等多方主体有效联结。
多方共治是不同行业、领域、区域的主体为达成共同目标而构建的合作网络,并不一定局限于特定地域空间。但在当前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多方共治的建设和运行过程呈现出鲜明的属地化特征:基于属地需求建构治理议程;治理主体力图以属地为基础建构面向居民的生活共同体;属地政府与辖区内的社会组织结成特殊的关系纽带,在约束其活动范围的同时对辖区外社会组织设置隐性准入壁垒;推动多方主体和治理资源向属地定向聚集。由此,多方共治的空间组织逻辑被改写,从超越地域转为依托地域,形成属地化治理的新构成要素和运行机制。
3.回应流动:属地化的纵向联动机制
面对流动社会中的个体“脱域化”和事务“跨域化”现象,社会治理领域逐步发展出了纵向联动机制。这一机制植根于我国治理体系的独特组织逻辑,以发挥“上下”两种治理功能为指向,并表现出地域化运作的鲜明特征。
首先,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构成了纵向联动机制的组织基础。一是在属地化的分级治理架构中,纵向关系优先于横向关系,同一层级的属地单元之间既存在地域分割和业务区隔问题,也缺乏制度化的沟通和合作机制,从而面临相当程度的横向协同梗阻,实际上较难自发形成有效的跨区域协同行动。二是在向上集中权力的治理架构中,权威和权能资源配置形成了自上而下递减的“倒三角”梯度结构,上级具有指挥、协调和支持下级的权威优势。三是在权责配置的治理架构中,往往呈现自上而下递增的“正三角”结构,基层因贴近社会成员而具有的治理职责和距离优势,不仅是社会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也较多掌握关于治理对象的相关信息,因此呈现出“权威重心在上,治理重心在下”的权责分布特征。
最后,纵向联动机制本质上也是属地化治理的调适和升级,因而遵循着属地化治理的基本逻辑。在组织基础上,属地化层级治理体系的组织结构和治理技术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实际上是通过发掘现有治理体系的功能,为流动性治理难题提供了一种以空间尺度调整为内容的应对方案。在治理方式上,“上层协调—下层治理”或“上层治理—下层配合”的分工模式决定了,社会治理主要在基层属地运行的倾向没有根本改变,上级的逐级介入和参与体现为对基层属地能力限度的功能补充。
四、顺应社会治理的网络化逻辑:属地化治理的局限与超越
作为一种继承历史优秀传统、立足当前实际且具有本土特色、体现鲜明国家主导性的共治模式,属地化治理在纵、横两个维度的共治结构隐含着属地化建构方式与社会治理网络化发展要求之间的张力关系,也可能在特定情境中造成纵向层级协作对横向多方共治的功能替代,从而使得社会主体的进一步成长和社会网络的进一步拓展面临约束。因此,推进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要把握治理转型的驱动力量及其实践成效,也要顺应社会治理本身的网络化发展要求,围绕党和国家设定的现代化建设目标,对社会治理的空间组织逻辑及其实践机制进行调整。
(一)属地化治理的非预期影响
属地化治理通过积极吸收现代性价值和治理元素,在政府层级关系、政社关系和官民关系方面加以深刻调整,增强了对复杂社会的适应力,对于优化纵向和横向的治理协同,维护社会稳定,提升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起到了重要积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属地化运作方式也对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产生了一些非预期的影响(见图2)。
第三,权威性协调方案在化解基层跨地域治理难题的同时,可能形成对跨地域自组织网络的功能替代和挤出效应,且组织成本较高。在社会治理领域,处理跨地域事务主要有两种路径:一是以纵向权力关系驱动横向协作体系的行政化治理,依托于政府内部的权力梯度配置格局;二是横向自组织的网络化治理,在法律、规范、契约的保障下,依托于政府、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社会公众等跨区域主体结成的公私伙伴关系。网络化治理的核心特征是将传统的纵向权力线与新兴的横向行动线相结合。当社会组织发育滞后,社会公众参与不足时,社会自组织治理就会面临梗阻。而以空间层级体系为支撑,以层级变动调节治理幅度的行政化治理,则实现了“网格”结构对“网络”结构的模拟,为跨地域事务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的治理方案。
(二)在理念和技术的协同中迈向网络化治理
中国式现代化的场景特征要求处理好治理取向之间的几组关系,使属地化治理的优势更好地服务于共治格局的形成。
结语:探索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之道
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植根传统、立足当下、面向未来,既遵循从封闭走向开放的治理现代化趋向,又彰显基于中国国情社情民情的鲜明特色。在社会自组织力量发育不足,社会转型的失序风险不容忽视的前提下,国家主导推进构成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这也决定了,如何有效发挥国家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实现国家和社会两大主体的治理优势和协同效应,将长期成为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议题。
考察社会治理据以展开的组织方式和内在逻辑,为理解和把握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路径提供了新思路。据以观照可知,在属地化治理的基础上推进多方协同共治,是兼具元治理主体和治理主体双重角色的国家,以自身空间层级架构为支撑,回应社会治理需求,营造社会共治格局的策略选择和实施方案,体现了国家对秩序与活力、安全与发展等价值的共同追求。这种属地化推进的社会治理转型方式,契合了国家的层级空间属性和属地主体责任,发挥了国家的组织优势和资源优势,一方面实现了社会有序发展和长期稳定的治理效能,另一方面也可能对社会自组织施加双重影响——空间约束和功能替代。这一理论发现,有助于通过治理逻辑的转换,优化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协同共治实践成效。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