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用重典”与明太祖的角色转换

2024-04-03 作者:方志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2期

微信公众号

分享
链接已复制

摘  要:“刑用重典”是明太祖朱元璋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成为明清两代的时代符号和永久记忆。对于“刑用重典”的记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乃至重塑;作为时代符号,“刑用重典”既表现在法外酷刑,也表现在法律本身的严苛,既注入政治、经济、文化、外事政策之中,又时时夹带着随意和任性,从而造成严峻冷酷的政治气氛。“刑用重典”经历了一个由打击富民、扶植小农,重视民生、严惩贪吏,到为增加国库收入而剥夺富人及富裕地区、为维护朱氏江山而成批杀戮功臣及文化人的过程。明太祖本人也发生了由底层民众代表向集权皇朝帝王的角色转换,为民除暴的“本心”则自觉或不自觉地转化为传之万代的“私心”。

关键词:明太祖;刑用重典;本心;私心

作者方志远,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南昌330027)。

  前辈学者孟森对汉高祖刘邦、明太祖朱元璋两位“布衣”出身的开国君主给予高度评价:“中国自三代以后,得国最正者,惟汉与明。匹夫起事,无凭藉威柄之嫌;为民除暴,无预窥神器之意。”相对于家境富裕并做过“亭长”的刘邦,明太祖朱元璋则是家境“赤贫”,真正来自社会底层。投身红巾军之时的朱元璋,只是希望在天下大乱之际,有一个栖身之处、“保命之方”。这既是元末红巾军,也是历代投身“农民起义”的绝大多数民众的共同心态和普遍境地。本文揭示的是出身底层而且时时提醒自己来自底层、处处以“淮右布衣”自居的明太祖朱元璋,其治国理念由“刑新国用轻典”转化为“刑乱国用重典”;其为民除暴的“本心”,在“刑用重典”的实施过程中,转化为传之万代的“私心”。这两个转化所展现的则是随着“大明”政权的建立和社会矛盾的转化,明太祖本人不由自主地完成由底层民众代表向集权皇朝帝王、由“农民领袖”向“专制君主”的角色转换。

  一、时代符号和永久记忆

  关于明太祖的“刑用重典”,当时的人们已经用不同的方式提出质疑或批评。洪武四年(1371),诚意伯刘基致仕,明太祖手书问天象。刘基在作出详细陈条后提出:“霜雪之后,必有阳春。今国威已立,宜少济以宽大。”刘基此说,有其针对性,一方面是明朝统治正在巩固,一方面是“刑用重典”正在升级。明太祖对刘基的陈条作了答复:“元以宽失天下,朕救之以猛。”可见,君臣二人的治国理念正在发生重大分歧。洪武九年,山西平遥训导叶伯巨因天变应诏上疏,指责政令过于随意:“令下而寻改,已赦而复收,天下臣民莫之适从。”洪武十八年,刚刚通过会试的江西士子练子宁在廷试“对策”中直言用刑过度、不惜人才:“天之生材有限,陛下忍以区区小故,纵无穷之诛,何以为治?”三年之后,新科进士解缙上封事批评法网严密、刑罚严酷:“国初至今,将二十载,无几时不变之法,无一日无过之人。”

  洪武二十年正月,明太祖做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决定,下令焚毁锦衣卫刑具,该卫“诏狱”所系囚犯,皆送刑部审理。洪武二十八年六月,明太祖御奉天门,敕谕文武群臣,就废除酷刑、罢设宰相及宗室待遇三大问题,做了带遗嘱性的交代,并将其收入《皇明祖训》。其中,关于废除酷刑的敕谕如下:

  朕自起兵,至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特权时处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常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诰》,并不许用黥刺、剕劓、阉割之刑。盖嗣君宫生内长,人情善恶,未能周知,恐一时所施不当,误伤善良。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

  虽然如此,“刑用重典”已经成为洪武时期的时代符号和明人的永久记忆,并且对明清两代统治造成不可忽视的潜在影响。

  《明史》记载了一个流传很广的故事:“吴人严德珉,由御史擢左佥都御史,以疾求归。帝怒,黥其面,谪戍南丹。遇赦放还,布衣徒步,自齿齐民,宣德中犹存……有教授与饮,见其面黥,戴敝冠,问:‘老人犯何法?’德珉述前事,因言:‘先时国法甚严,仕者不保首领,此敝冠不易戴也。’乃北面拱手,称‘圣恩,圣恩’云。”

  严德珉由监察御史擢都察院左佥都御史,以疾求归而受黥刑之事,发生在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几个月后,明太祖宣布废止包括黥刑在内的酷刑。但在二十多年之后,严德珉仍然心有余悸。除了明太祖在敕谕中说要废除的黥刺、剕劓、阉割等,百年之后,祝允明《野记》列举人们记忆尚存的洪武时期的其他酷刑,如刷洗、称竿、抽肠、剥皮、挑膝盖等,并且历数当时编撰的“政刑”之书:“太祖平乱国用重典,当时政刑具有成书,及辑古事劝惩诸王、百官,往往今人少见之,如《彰善瘅恶录》也。《奸臣录》《清教录》《永鉴录》《省躬录》《志戒录》《世臣緫录》等甚多。”“刑用重典”并没有随着明太祖的去世中止,而是被通过“靖难之役”夺取皇位的明成祖朱棣变本加厉地继承。永乐时期,不仅恢复锦衣卫北镇抚司掌管“诏狱”,又设置东厂,与锦衣卫互为表里,以报复、威慑建文旧臣。正统后期,明英宗、王振君臣一度恢复的高压统治及屡施之于大臣的“枷号”,以及从成化年间开始成为常刑并在正德、嘉靖时期频频使用的“廷杖”等,实则继承了洪武时期法外用刑、“刑用重典”的遗风。时至嘉靖、万历,“后七子”领袖王世贞说起洪武时期的刑用重典,仍然发出“士生于斯,亦不幸哉”的感叹。

  对于洪武时期“刑用重典”的记忆,明人的心态是矛盾的,既不能过于指责太祖高皇帝,又不能让后世君主效法。随着“百年承平”及社会多元化的到来,人们逐渐摆脱了严峻冷酷政治气氛的威压,开始根据明太祖自己的说法,将“刑用重典”的动机归结为对元末法度废弛的矫枉过正,讨论“刑用重典”的合理性和不得已处,作为对后世法制废弛的警示。

  由于元末曾为张士诚集团所据,苏州、松江是洪武年间被重点打压的地区,“苏松重赋”、苏松江浙人“毋得任户部”更为当地人们所诟病。但是,成化、弘治年间,苏州籍学者、曾任兵部职方司郎中的陆容率先对“刑用重典”进行褒扬:“国初惩元之弊,用重典以新天下,故令行禁止,若风草然。”嘉靖、隆庆时代的松江名士何良俊亦称,“我太祖立国之初,当元季法度废弛,专用重典以肃天下,而人始帖服”,并对时下的苟且之风提出警告,“今承平二百余年,当重熙累洽之后,士大夫一切行姑息之政,而祖宗之法已荡然无遗。苟不以重典肃之,天下必至于丛脞而不可为矣。则所谓‘纠之以猛’,孔子岂好为苛刻者哉”?在民间以“清官”著称的海瑞,甚至公开呼吁恢复传说中的“剥皮塞草”,以肃清吏治。进入真正“乱国”的崇祯时期,工科给事中顾光祖极力赞赏洪武时期的“刑用重典”,并对后世的“姑息之政”进行猛烈抨击:“我太祖首严墨吏,法用重典,累朝相承,惩贪无赦,故人人自爱,良吏为多。迨后法轻人玩、阿堵薰心,忍于损廉耻而不忍于损功名,敢于触法网而不敢于触津要……何怪乎秽垢者肩摩踵接,穷民皆鬻妻易子,绿林多亡命啸聚也。”明清易代之际历事三个政权,始为“大明”刑科都给事中、继为“大顺”四川防御使、再为“大清”都察院左都御史的孙承泽认为,正是因为明太祖的“驭下用重典”,才导致官员“居职惴惴,常恐不能奉法恤民,以称塞上意,故当时之民出水火而藉衽席”。

  明人以及入清遗民关于“刑用重典”记忆的解读及重塑,对清修《明史》产生重要影响,遂成以下“定论”:(1)明太祖之刑用重典,乃惩元末法度“纵弛”而行,属“治乱国用重典”;(2)明太祖之刑用重典,乃一时“权宜”,后世不可复用;(3)明朝立国百年,人民安乐,寻根溯源,乃因明太祖刑用重典带来的“吏治澄清”所致。所以,《太祖纪》称:“太祖以聪明神武之资,抱济世安民之志,乘时应运,豪杰景从,戡乱摧强,十五载而成帝业。崛起布衣,奄奠海宇,西汉以后所未有也。惩元政废弛,治尚严峻。”《刑法志》言:“太祖惩元纵弛之后,刑用重典。然特取决一时,非以为则。后屡诏厘正,至三十年始申画一之制,所以斟酌损益之者,至纤至悉,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循吏传》云:“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循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英、武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瓦解之虞者,亦由吏鲜贪残,故祸乱易弭也。”

  对于明太祖“刑用重典”的这一时代符号和永久记忆,后世学者进行了持续讨论,主要关注的是:刑用重典的表现及对象、刑用重典的立法原则和执法尺度。孟森认为,明太祖的刑用重典,主要表现在《大诰》及胡惟庸、蓝玉、郭桓、空印四案,打击的对象是勋贵和官吏,并不滥及平民,故云:“太祖之好用峻法,于约束勋贵官吏极严,实未尝滥及平民,且多惟恐虐民,是以谨于守法而致成诸案。”受孟森影响,吴晗《朱元璋传》发表了类似看法:“朱元璋以猛治国,以严刑处理统治阶级的内部斗争。”杨一凡对明代法制进行了持续研究,通过梳理洪武年间对平民法外用刑和镇压民众反抗的情况得出结论:民众因反抗明王朝被杀戮的人数,远比朱元璋诛杀的贪官污吏、勋贵功臣多得多,所以,那种认为明太祖的峻法酷刑不及平民并且否定明初重典治民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其实,“刑用重典”固然不只是施于勋贵官吏或统治阶级内部,其施之于民,也并非只是针对反抗朝廷者。作为时代符号、永久记忆的明太祖时期的“刑用重典”,既是立法精神,也是司法实践,针对的是全社会的各个阶层,所以,不仅表现在明令废除的黥刺等酷刑,也表现在明太祖宣称“止守”的《大诰》乃至《大明律》;不仅表现在律诰条文及实施案例,也表现在各项政治、经济、文化、外事等政策之中,对外禁海、禁边,对内禁盐、禁茶、禁矾、禁矿、禁金银交易,又有戏文、称谓、服饰等禁,以及因明太祖的个性和风格所导致的随意和任性,故而充满不可预测性。

  嘉靖《太平县志》对当时的禁令作了回顾:“国初……惩元季政媮,法尚严密,百姓或奢侈逾度、犯科条,辄籍没其家,人罔敢虎步行。丈夫力耕稼、给徭役,衣不过细布土缣,仕非达官,员领不得辄用纻丝。女子勤纺绩蚕桑,衣服视丈夫子。士人之妻,非受封不得长衫束带。”站在明太祖的主观立场,“刑用重典”的目的是让民众、社会各阶层知法、畏法、守法,所以在为《大明律》作序时强调:“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颁布《大明律》,也是因为“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有鉴于此,孟森认为明太祖“惟恐虐民”。但客观事实却是,禁令越多,犯者越众,法令越严,惩治越重,气氛就越恐怖。谙熟明朝掌故的沈德符特别指出:“(国初)以重典刑乱国,良民多坐微眚隶斥籍。”

  二、重点打击:四个群体、四个地域

  “刑用重典”固然针对所有的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但重点打击的对象,是四个群体,始为富民、贪吏,继而勋臣、文人,以及苏(州)、松(江)、江(西)、浙(江)四个地域。明太祖的角色转换及“本心”变化,也在对这四个群体、四个地域的打击、压制过程中展现出来。

  (一)刑用重典:富民与贪吏

  《明史·食货志》十分简洁地概括了明太祖的立法特点:“惩元末豪强侮贫弱,立法多右贫抑富。”至少在明朝前期,压制“巨室”、保护“细民”,打击富民、扶植小农是十分明显的政策倾向。打击富民的主要手段,是在“刑用重典”高压之下的大规模迁徙。洪武建元前夕即吴元年(1367)十月,在平灭张士诚集团、占领苏州之后,徙苏州富民“田”濠州,由此拉开打击富人特别是经济文化发达地区富人的序幕。洪武三年六月,在陆续召见苏州及江南各府富民的同时,徙苏、松、嘉、湖、杭五府“逐末利”者即工商人口四千余户“开种”临濠;五年,为配合营建中都凤阳,徙江南民14万“田”濠州;十九年,命吏部选取直隶应天及苏、松等府州县富民子弟1460人赴南京补吏;二十四年七月,徙“天下富民”特别是苏、松、杭、嘉、湖五府富民共5300户“实”南京。与此同时,徙江西民户填充湖广,推动了持续数百年的“江西填湖广”“湖广填四川”的移民潮。又徙“山后”即山西之民实北平、山东,“大槐树”移民的传说也由此而起。洪武三十年,根据明太祖的旨意,户部在编制“黄册”“鱼鳞图册”的基础上,籍得直隶应天、苏州等十八府州及浙江、江西等九布政司有田七顷以上的富民共14341户。几年后,即永乐元年(1403)八月,明成祖根据这个名册按图索骥,命徙直隶江南的苏州等十个府州及浙江等九个布政司富民于北平及周边各府县垦田。同时,征南京及浙江三千工商户实宛平、大兴二县,为迁都做准备。

  在迁徙富民的同时,对盛产富民的经济文化发达地区进行抑制,具体做法是对苏州、松江及浙江嘉兴、湖州,江西南昌、瑞州、袁州等七府实施重赋政策,并禁止苏州、松江二府及江西、浙江人任职户部,以及对两浙、江西进行反复的榜文警示。

  欺压、盘剥民众的贪官污吏,和富人一样,是“刑用重典”首先打击的对象。如《明史·循吏传》所说:“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

  洪武元年正月三十日,“天下来朝”的府州县官员在参加完明太祖的登基大典并接受第一轮考察之后,集体向皇帝“陛辞”。明太祖郑重训诫:“天下初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民众特别是小农,是国家的本根,对他们的保护,就是对大明的维护,否则就是动摇本根,这也是明朝前期的基本施政方针和吏治思想。洪武二十五年,明太祖颁布亲自审定的《醒贪简要录》,和官员算细账。除去水旱蝗疫不计,一个农民一年可以生产出多少粮食?一亩土地一年可以生产出多少粮食?一个知县、一个知府,一年的俸禄是多少?接着提醒:尔等一年的俸禄,需要多少个农民一年之劳作?需要多少亩土地一年之产出?明太祖希望通过算细账,唤起官员们的良知。

  尽管有众多的官员在传统道德的培育下、在家族教育的熏陶下、在严酷法律的威慑下,遵纪守法、恪守廉洁,但仍然有大量的官员由于各种原因,对明太祖的教育、警示乃至惩治置若罔闻,由小而及大,把仕途当利途,甚者图一夜暴富,对于“食禄”,不仅“无愧”,反倒认为不足挂齿,所以贪腐之事时有发生,甚至发生串案、大案。

  洪武十一年三月,明太祖命吏部定“考绩”之法,各地官员朝觐之时,察其言行,考其才能,课其殿最,分为三等,区别对待。这一事件,被《明史》称为“此朝觐考核之始”。此后,明朝官员的“考绩”分为考满、考察,二者相辅而行。考满是考核官员规定时间里的任职情况,分为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考察则是在此基础上,对不称职的官员进行分类,情况有八: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疲)、不谨。能力有高下,态度有勤惰,但贪污“决不轻贷”。所以,“不称职者”是降职,仍然给予改过的机会;“阘茸者”革职为民,以免尸位素餐。而“贪污者”不但革职,还要受到法律制裁,《大明律》为此作了十分细致的规定。但连续不断而且触目惊心的贪腐,大大超出明太祖的认知。出于对贪腐的痛恨和本人个性,明太祖的惩治力度迅速升级,很少受《大明律》的限制,而是直接法外加刑、刑用重典,又将案例收入《大诰》及续编、三编,以及《大诰武臣》之中,略举数例。

  浙江湖州府官吏刘执中等,将籍没的凌说山场所产木材,肆意砍伐近30万株,仅上交2万余株至京,其余则与推官吕惟贤等串通作弊,卖给周边府县。又有兵部侍郎王志,为勾捕逃军等事,受赃22万(一说12万),明太祖亲自审问之后,刘执中、吕惟贤、王志等及相关人员,皆被追索赃物、赃款,处以极刑。鉴于官吏的扰民、侵民,明太祖明确要求官吏不得擅自下乡,违者严惩。洪武十七年,违禁下乡的福建布政司右布政陈泰被拿赴京师,斩首于市。并且将以下敕令收入《大诰》,“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这些是对具体案例的“个案处理”,对官员的“批量性”处理,更显示出明太祖“刑用重典”的随意和任性。洪武七年,鉴于有官员屡教不改、贪污成性,明太祖将上万名犯有各种罪与过的官吏,不问是罪是过,不问涉事之大小,统统发往凤阳屯田。洪武十八年,明太祖又下诏逮多年以来官吏为民害者,同样也是不问青红皂白,一并赴京师筑城。这种做法,造成无数冤案及用法的过当,当有人“诉枉”之后,明太祖部分纠正了自己的做法。但不管惩治还是赦免,都在其一念之间。

  《大诰》及续编、三编,《大诰武臣》等,本是“法外用刑”,但明太祖一度将其地位上升到法律之上,而对于贪官污吏的处理,也多据《大诰》而不是《大明律》。所以《明史·刑法志》说:“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不悛,论如律。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罪之。’凡三《诰》所列凌迟、枭示、种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虽然明太祖在洪武二十八年明确废除黥刺、剕劓、阉割诸酷刑,但酷刑仍然保留在《大明律》中,《大诰》条目则附于《大明律》之后,成为后世执法的依据。

  (二)刑用重典:勋臣与文人

  将富民、贪吏作为首先打击的对象,与明太祖出身社会底层,对富人欺压穷人、官吏欺压民众有着深刻感受直接相关。因此,表现出来的是底层民众和皇朝君主的双重立场,既是维护底层民众的利益,也是维护大明政权的利益。相对于富民、贪吏,对于勋贵功臣及对官府持不合作态度的文人的打击,主要是站在朱氏皇朝的立场之上,消除对明太祖权威和朱氏皇朝的显现或潜在威胁。

  当然,对于功臣特别是对功臣中勋臣的打击,也有两类情况。一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明太祖视为“本根”的民众的利益,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功臣特别是勋臣进行诛杀,这些属于个案,其中,诛杀永嘉侯朱亮祖属典型案例。二是出于维护君主的绝对权威、铲除一切显现或潜在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危险因素,通过两个所谓“谋反”案即胡党、蓝党,对勋贵功臣进行群体性诛杀。前者族诛三万余人,后者族诛一万五千多人。

  据《明史·功臣世表》,洪武三年十一月大封功臣时,封了六国公、二十八侯、二伯,共36位;此后陆续封了二国公(不含追赠)、二十四侯、二伯,共28位。始封的36位,自然死亡及死于战争的17位、死于“胡党”的9位、因故处置或处死的9位。但是,自然死亡及死于战争的17位中,有1位死后追坐胡党、8位的儿子被定为胡党、2位的儿子坐蓝党,另外3位,1位的儿子因事、2位无子,共14位除爵。本人善终并且爵位能够终洪武一朝的,只有徐达、汤和、吴良、耿炳文4位,硕果仅存的耿炳文则在永乐二年因“靖难之役”事自杀。后封的28位,自然死亡及死于战争的14位(其中2位死后追坐“胡党”、3位因儿子坐蓝党而除爵)、死于“胡党”的1位、死于“蓝党”的10位、因故处置或处死的2位、其他原因死亡的1位。

  明太祖“杀功臣”,其株连之广、用刑之酷、杀戮之随意,通过明人的野史笔记和后世历史著作的记叙,更通过艺术作品的演绎和传播,成为明清时期及当代人们的“明朝记忆”。

  勋臣和文人,本是两个没有太多交集的群体,但文人的本性使其对勋臣的遭遇产生同情,并通过自己的方式传播,而明太祖的“右贫抑富”“刑用重典”,更引起部分文人特别是受到打击的苏、松、江、浙文人的不满,不少知名文人同时也是被打击的这些地域的富人。钱穆、郑天挺等前辈学者都指出一个客观事实,明初江南大户及文人普遍“怀念”元朝,郑克晟更是专文讨论这一现象。由于不满,有人便写诗文冷嘲热讽,有人公开拒绝合作。清人陈田有《明诗纪事》,其“序”列举洪武年间35位著名文人。如果以这35位文人为“抽样”,有32人主动投奔或被动征辟,进入明朝的体制之内,其中9人被杀或死于非命(刘基、汪广洋、王祎、高启、张羽、徐贲、谢肃、黄哲、王偁),3位因事得罪(杨基、唐肃、刘崧)。其中,名气最大、地位最高的是中书省右丞相、忠勤伯汪广洋和御史中丞、诚意伯刘基,诗名最盛的“吴四杰”高启、杨基、张羽、徐贲,无一幸免。而这些文人多来自苏、松、江、浙四个地域。

  “刑用重典”造成的政治气氛严峻冷酷,以及著名文人的大批罹难,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王世贞所说的“士不乐仕”。其实,并不需要等到洪武年间。明朝建立前夕,侍奉明太祖近十年而且受命为国子学第一任博士、祭酒的许存仁,便在明太祖即将称帝时告退,因此获罪,下狱而死。许存仁之求退,很有可能是因为看到明太祖对待文人的态度正在发生变化,由当初的谦逊和礼遇,到此时的傲慢和蔑视,以及可以预见到的未来的冷漠乃至杀戮,打算及早脱身。所以《明史·隐逸志》说:“明太祖兴礼儒士,聘文学,搜求岩穴,侧席幽人,后置不为君用之罚,然韬迹自远者亦不乏人。”

  此时的明太祖朱元璋,已经容不得对官府持不合作态度、对自己有任何不敬的文人,将其一概视为自外于朝廷。许存仁死后多年,江西贵溪县夏伯启叔侄二人,为了躲避官府的征用,不惜将拇指砍去。明太祖大怒,连同屡征不出的“苏州人才”姚润、王谟,均枭其首而籍没其家:“去指不为朕用,是异其教而非朕所化之民。尔宜枭令,籍没其家,以绝狂夫愚夫仿效之风。”“寰中士夫不为君用”之峻令,由此而起。李诩《戒庵老人漫笔》记载了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事例:“(苏州常熟人黄钺)日游市肆中,见书,不问古今,即借观之,或竟日不还。是时天下新定,重法绳下,士不乐仕,人文散逸,诏求贤才,悉集京师。钺父见其子好学甚,恐为郡县所知,数惩之不能止。”李诩比王世贞早出生20年,和王世贞同样指出:“重法绳下,士不乐仕。”

  三、以“民”为本与以“明”为本

  《周礼》有“三国三典”之说: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尚书》也有类似的说法: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左传》则直言,为政之道在宽猛相济。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明太祖治国的显著特点是,既“仿古为治”,不断学习传统经典,从中学习前人智慧,作为自己的决策依据,同时根据时势的变化(主要是根据自我感觉),进行政策上的调整。所以人们看到,在“刑用重典”的推进过程中,明太祖常常在“时轻时重”“世轻世重”之间纠结和反复,在“重典”“轻典”之间徘徊和取舍。

  (一)从轻典到重典

  就其“本心”而言,明太祖并非一开始就热衷于“刑用重典”。从濠州南下取金陵并在此建立政权的过程中,冯国用、李善长、陶安等人不断向其灌输“不嗜杀”的思想,朱元璋也不断宣称除暴安民的宗旨,并时时强调为政之宽、司法之简。吴元年修律令,朱元璋不但重申宽与简,而且提出了“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无全民”的观点。

  率先提出“刑用重典”的,并非明太祖本人,而是明太祖一度打算让其取代中书省丞相李善长位置的杨宪,以及与杨宪有一定私交且政见略同的刘基。吴元年十月讨论律令的修订,时为中书省参政的杨宪提出:“先王用刑,世轻世重。自元政姑息,民轻犯法,非重治之,则犯者益众。”杨宪的看法被时为“吴王”的朱元璋断然否定:“民之为恶,譬犹衣之积垢,加以瀚濯,则可以复洁。污染之民,以善导之,则可以复新。夫威以刑戮而使民不敢犯,其为术也浅矣。且求生于重典,是犹索鱼于釜,欲其得活,难矣。”两个月后,洪武元年正月初九,明太祖早朝之后与时为御史中丞的刘基、章溢之间有一段微妙的交流。明太祖感叹:“朕起义淮右,以有天下。战阵之际,横罹锋镝者多,常恻然于怀。今民脱丧乱,犹出膏火之中,非宽恤以惠养之,无以尽生息之道。”刘基对曰:“元氏法度纵弛,上下相蒙,遂至于乱。今当维新之治,非振以法令不可。”如同此前否定杨宪一样,明太祖也否定了刘基:“不然,夫经丧乱之民,思治如饥渴之望饮食。创残困苦之余,休养生息犹恐未苏,若更驱以法令,譬以药疗疾而加以鸩,将欲救之,乃反害之。”在场的章溢当即表态:“陛下深知民隐,天下苍生之福也。”杨宪、刘基分别代表着中书省、御史台对行政、立法的看法,也是明朝建国前后首先将元朝之亡归于“法度纵弛”、主张以法制乃至以重典治天下的官员代表。明太祖则主张以宽、以简治天下,并得到文人气息更浓的章溢的支持。

  但是,明太祖一面在公开讨论时否定杨宪、刘基“刑用重典”的建议,一面却通过徙苏州富民“田”濠州、杀国子学祭酒许存仁悄然展开“刑用重典”的行动。其行政、立法思想,也开始发生变化并公之于众。这一变化首见于洪武二年正月其与前元旧臣马翼的一番对话。明太祖向马翼咨询元政的得失,马翼对曰:“元有天下,以宽得之,亦以宽失之。”明太祖对此予以纠正:“以宽得之,则闻之矣。以宽失之,则未之闻也……元季君臣,耽于逸乐,循至沦亡。其失在于纵弛,实非宽也。”明太祖虽然再一次声明对“宽政”的认同,但提出“宽”是有尺度的,超过这个尺度便是纵、便是弛。在这个基础上,明太祖第一次公开采纳了杨宪、刘基的看法,提出元朝之失,非失于“宽”而是失于“纵弛”,可见,杨宪、刘基等人的影响和改造正在明太祖身上发生作用。接着,是洪武四年明太祖和刘基之间通过“手书”“陈条”对“刑用重典”的讨论。前后只有三年,君臣二人的主张发生了易位:已经是“大明”开国君主的明太祖由主张“轻典”而转为“重典”,正在被权力中心边缘化的刘基则由主张“法令”转为“宽大”。

  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明太祖开始放弃自己原有的主张,由“刑新国用轻典”转变为“刑乱国用重典”,成为杨宪、刘基主张的“继承者”?根本原因在于明太祖自身的角色转换,由底层民众代表演变为集权皇朝帝王、由农民领袖转变为专制君主,这是典型的“立场决定观点”。虽然转变的全过程是渐进的,但在某些阶段则是突变的。“突变”始发于吴元年十月到洪武元年正月明太祖建号称帝的前后,继发于洪武十三年因君权与相权矛盾而引发的胡惟庸案,三发于洪武二十五年太子朱标去世、立朱允炆为皇太孙而发生的蓝玉案。

  (二)角色与立场的转换

  站在底层民众的立场,带着“仇富”的心态,明太祖对富民进行了持续的强制迁徙,但并没有持续站在底层民众的立场上,以“农民领袖”的角色,杀富济贫,将富民的田地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原来的佃户,而是站在朝廷的立场,行使“专制君主”的角色,夺富济国,将富民的田地收归官府所有,田地性质由富人的“私田”变为官府的“官田”乃至“没官田”,原来的富户的佃户,遂为国家的佃户。

  《明史·食货志》言:“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明史·周忱传》说,苏州府一年277万石田粮中,有262万石出自“官田”。《明史·食货志》也说:“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虽然“传”与“志”的数字略有出入,但苏州田粮90%以上来自官田、没官田并无疑问,这就是被人诟病的“苏松重赋”。

  顾氏家族世居苏州昆山,于苏松重赋有切齿之痛。顾炎武根据当年况钟的奏疏,特别指出:“是一府之地土,无虑皆官田,而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也。且夫民田仅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石者……是则民间之田一入于官,而一亩之粮化而为十四亩矣。”私田转变为官田特别是没官田,田税立时增加10多倍。这固然与籍没张士诚“功臣子弟”庄田有关,但更多的是明太祖以“重典”之势,强制迁徙富民的成果。这个成果就是,当富人田地性质发生变化后,田地的税收由“民田”的五升/一斗,变为“官田”的一斗/二斗、变为“没官田”的一石到一石五斗乃至两石。所以说,刑用重典迁徙富民,并非简单地从“狭乡”迁往“宽乡”,也并非简单地为穷人张目惩治富人,而是明太祖父子持续进行的夺富济国的行为。

  相对于上文所说命犯罪、有过官员屯田凤阳、筑城南京,明太祖以“刑用重典”惩治贪腐最具有震撼性的案件,是“空印案”和“郭桓案”。《明史·刑法志》说“空印案”:“每岁布政司、府州县吏诣户部核钱粮、军需诸事,以道远,预持空印文书,遇部驳即改,以为常。及是,帝疑有奸,大怒,论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又说“郭桓案”:“郭桓者,户部侍郎也。帝疑北平二司官吏李彧、赵全德等与桓为奸利,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借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所谓的“空印案”,乃明太祖对宋元以来形成并沿用已久的财务报表及审核的“潜规则”不了解而发生的“疑似”案例。当时有浙江宁海士人郑士利上疏讼其冤,虽然明太祖碍于面子并未放过涉案人员,但郑士利也没有受到太过严厉的处治,可见明太祖对此案已有认识。“郭桓案”同样迷雾重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因“疑”立案并强制推进。明太祖在《大诰》中专列“郭桓造罪”条,惩治力度前所未有,致死者数万人。如果说“空印案”的处理尚有以“民”为本的遗意,“郭桓案”则完全是以“明”为本了,以“疑”立案并强制推进,结果是“中人之家大抵皆破”,而官府追赔数则多达2400万石(以精米折算)。在一定意义上说,“郭桓案”和强制富民迁徙类似,是一起以疑似贪赃案剥夺“中人之家”、增加国库收入的杀贪济国乃至夺民济国的事件。

  对于诛杀勋臣,明太祖有着感情与道义的纠结。勋臣特别是“淮右勋贵”,与明太祖不但有人缘、地缘,有些更有血缘。面对昔日同生共死的战友,明太祖开始还是希望很好地保全,希望建立起一个以朱氏皇族为核心的贵族集团,共享富贵。所以,长子朱标的太子妃是已故开平王常遇春的女儿,次子秦王朱樉的次妃是卫国公邓愈的女儿,三子晋王朱棡的王妃是永平侯谢长的女儿,四子燕王朱棣的王妃是魏国公徐达的女儿,五子周王朱橚的王妃是宋国公冯胜的女儿,等等,又有多位功臣之子为驸马。但是,历朝历代的教训不可忽视。所以,明太祖一面大封功臣,给功臣“铁劵”,一面立“铁榜”,申诫公侯。给功臣的“铁劵”,是历数其功。如给魏国公徐达的“铁劵”说:“尔达起兵以来,为朕首将,十有六年,廓清江汉淮楚,电扫两浙,席卷中原。威声所振,直连塞外。”给韩国公李善长的“铁劵”说:“此上天以授朕……比之于尔,萧何未必过也。”而申诫功臣的“铁榜”,则是要求功臣特别是功臣中的勋贵,“谨守其身、严训于家”,特别要管束好家人奴仆,不得“习染顽风、冒犯国典”。给功臣的铁劵,大多是本人免二死、子免一死,民间称为“免死铁劵”。但是,所有“免死”的前提,是不得谋反、谋大逆,不得做可能威胁到“大明”及皇帝本人的事情,强调的是“谋逆不宥”。所以,一旦明太祖认为涉及皇帝本人及朱氏江山的安全,一切人缘、地缘、血缘的感情与道义皆为乌有。

  胡惟庸事件的发生,完全可以视为中国历代屡屡发生的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在明朝建国之后的再现,只是明太祖以其杀伐果断的个性,做出了极端的处理,不但以“谋反”罪杀胡惟庸、废中书省,而且在多年之后,旧事重提,以“胡党”为由,对以韩国公李善长为首,包括延安侯唐胜宗、吉安侯陆仲亨、平凉侯费聚等在内的以“淮右”勋贵为主体的勋臣进行群体诛杀,并追坐已故营阳侯杨璟、济宁侯顾时等为“胡党”。对勋臣一网打尽地诛杀,除了为日后继位的太子朱标扫清障碍,很难找到其他理由。“蓝党”之起,固然是因为蓝玉等人的张狂和不守法纪,但以“谋反”的罪名进行群体诛族,显然是明太祖因为太子朱标的去世,要为日后皇长孙朱允炆政权的稳定铲除障碍、排除隐患。

  明太祖所行之事,从来都是理直气壮、堂堂正正。“胡狱”之后有《昭示奸党录》三卷,洪武二十三年布告天下;“蓝狱”之后有《逆臣录》五卷,洪武二十六年二月布告天下。二录皆附胡、蓝诸人的“狱词”。但也有多位既未列入胡党、也未纳入蓝党的勋臣,只是因为存在潜在的不安定性,便行诛杀,其中声名最著的是宋国公冯胜、颍国公傅友德、定远侯王弼,分别于洪武二十八年二月及洪武二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月被杀,《明史》于此只用了三个字:“坐事诛。”《明太祖实录》只有一个字:“卒。”与傅友德、王弼不同的是,《明太祖实录》为冯胜附了一千多字的传记,应该是明成祖朱棣念冯氏兄弟之情做出的表示。赵翼直指胡、蓝二狱是明太祖为身后之虑对功臣的“一网打尽”,“此可以推见其心迹也”。当然,随着元功宿将及其后人的杀戮殆尽、爵位革除,国家财政可以节省大笔支出,当地民众也少了一份欺压,这应该是诛杀勋臣的“附加值”。

  明太祖由“刑新国用轻典”到“刑乱国用重典”的转变,反映出其身份或角色的转变,而“刑用重典”的不断升级和加码,则是其以“民”为本、为民除暴的“本心”,向以“明”为本、欲将大明皇朝传之万代的“私心”的转变。薛允升在对唐明律进行比对后特别指出明太祖的这一“私心”:“虽历代典章,不相沿袭,而律为民命攸关,必当详慎周密,方可垂诸永久。事不师古,而私心自用,非良法也。”这个“私心”,也就是赵翼说的“心迹”。

  明太祖身份或角色转变的表现是全方位的,既表现在从“轻典”到“重典”的治国理念的变化特别是“刑用重典”的不断升级,也表现在对包括中央及地方权力在内的国家制度的改造,更表现在分封制早已被摒弃的14世纪,建立以血缘为纽带的“诸王”体系,先后三批分封二十三个儿子和一个侄孙为王,分驻各地津要,“以外制内”捍卫定都在南京的大明政权。又建立起庞大的宦官系统,“以外制内”地制约外廷的文官,形成内廷宦官与外廷文官双轨制的权力制衡。

  四、事实与传言、现实与理想

  虽然后人对明太祖“刑用重典”进行了记忆上的改造或重塑,认为“刑用重典”使得吏治澄清,但有一个事实无法否认:刑用重典导致的政治气氛的恐怖,使得人们噤声禁言,明明看到决策的错误,却任其颁布、任其推行。如分封诸王,人人皆知其非,除了边陲小吏叶伯巨上疏公开批评,几乎无人置喙。再如陆容指出洪武时期已经发生、后洪武时代仍然无人敢于纠正的四大问题。一是“洪武钱”。政府全力推进,但民间全然不用,只是作为废铜处理。二是“大明宝钞”。官府极力维护,但其值一贬再贬,置之无用。三是“大诰”。虽然法司拟罪,有持“大诰”减刑之说,但后来早已不见“大诰”踪影。四是“洪武韵”。虽然为明太祖特别看重,但无论朝野,仍然沿用唐韵。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在“刑用重典”记忆的重塑之中,以讹传讹也不可避免。如明太祖刑用重典惩治贪吏乃至因此而发生诸多冤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流传甚广的“剥皮塞草”,皆为“风闻”而无具体实例。人们传说中用于剥皮塞草的“皮场庙”,实为宋代传下来的祭祀场所。再如杭州教授徐一夔因表文有“光天”“作则”语被明太祖疑为讥讽而杀,也属讹传。徐一夔并未因上表被杀,而是由杭州教授召修《大明日历》,书成将授翰林院官,因足疾“赐文绮遣还”。类似的“以讹传讹”中,赵翼《廿二史札记》影响甚大。此书被称为清代三大“考史”著作之一,又是三大“考史”著作中唯一一部涉及《明史》者,书中采撷明朝景泰、天顺以后的笔记野史,搜罗其中的相关事例,附会清朝的文字狱,遂有“明初文字之祸”的说法,后人所谓明洪武时期的“文字狱”,赵翼可谓“始作俑者”。

  但是,对于明太祖晚年就“刑用重典”的调整,赵翼也给出极高评价:“帝未尝不慎重刑狱。盖初以重典为整顿之术,继以忠厚立久远之规,固帝之深识远虑也。”明太祖以重典为“整顿之术”不假,但说此后焚锦衣卫刑具、表示废除黥刺等酷刑是“以忠厚立久远之规”则是未必,更难说二者之间是早已谋划的“深识远虑”。如果说明太祖真有“以忠厚立久远之规”的“深识远虑”,那就是虽然随着角色的转换,以“民”为本、为民除暴的“本心”在向以“明”为本、欲将大明皇朝传之万代的“私心”的转变,但“打天下”期间的种种对民众的庇护及政策上的“右贫抑富”“重绳贪吏”,在“坐天下”期间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无论是“本心”还是“私心”,在明太祖看来,民众始终是大明的本根,富豪、贪吏对民众的盘剥、欺压,就是挖“大明”的本根。严厉打击盘剥民众的富豪、欺压民众的贪吏等人祸,积极防范水旱蝗疫等天灾并全力赈济受灾民众,成为明太祖站在底层民众与国家政权双重立场上制定的基本国策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为后世所继承,从而保证了民众的基本生存条件。所以,尽管在“刑用重典”的过程中,对四个群体、四个地域以及普通民众,都有矫枉过正的伤害,却没有伤及明朝的“本根”。

  同时,不能排除明太祖内心深处的一种理想,那就是希望将大明江山治理得像传说中的“尧舜”时代,一旦现实与理想发生矛盾,种种情绪化的举措也就不断发生。而在生产生活方式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时代,底层民众的代表、农民起义的领袖的最成功标志,就是成为开国皇帝,其为民除暴的“本心”为传之万代的“私心”所取代,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只是与历代开国君主相比,明太祖朱元璋在这两个方面都几乎做到极致。而在中国古代社会,皇朝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进步又是密不可分的。这些应该是明太祖朱元璋“刑用重典”的记忆在解读的过程中不断被改造、被重塑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成为几百年来挥之不去的时代符号。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徐鑫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编辑:常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