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马端临认为乡守里胥由于在帝制前期为官员,唐宋而后改为从民户差发的役人,故此役人不胜诛求之苛,这一“乡役论”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秦汉以来乡为地域性的类政区单位,乡守为低级官员,到隋代乡改为逐级团并人户而成的联户单位,乡守也变成了从民户差发的役人。在里胥这一层级,则从来都是从民户差发充任。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新制之行,也深刻影响了基层行政。从唐到北宋中期,由于乡里(管)单位规模过大等原因,作为基层行政最要的催科事务大多由上户或充代之人掌控,相比于州县役,乡役尚未成为主要难题。随着熙丰新法的推行,在都保范围内组建百户规模的催科单位,差雇大保长等充任户长以催科,政府权力进一步深入基层,催科等行政负担被分摊至多数中户乃甚下户。及至南宋,“官督虚籍之赋,民苦破家之役”的局面遂愈发严重,因此影响了后世的里甲制度。
关键词:乡里体系;乡役论;催科
作者包伟民,浙大城市学院历史研究中心(杭州310015)。
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的《自序》中,对于其书中《职役考》的编纂思路,提出了如下归纳性的论断: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在军旅则执干戈,兴土木则亲畚锸,调征行则负覊絏,以至追胥、力作之任,其事不同,而皆役于官者也。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唐、宋而后,下之任户役者其费日重,上之议户役者其制日详,于是曰差,曰雇,曰义,纷纭杂袭,而法出奸生,莫能禁止。噫!成周之里宰、党长,皆有禄秩之命官,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盖后世之任户役者也,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
马端临认为基层管理人员本为与郡守、县令一样的“役民者”即“官”,当唐、宋之后,却变成了“役于官者”即“民”了。这一说法,或者可以称之为马端临的“乡役论”。
以《文献通考》的权威性影响力,尤其他在全书的序论中提出这一概括性意见,马氏乡役论就毫无意外地为后世论史者所全盘接受。近代学者叙述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的演变历程,关于其管理人员,均持所谓从“官”到“役”的两阶段说,向无异议。例如梁方仲就曾表示,明代以前,基层管理人员的地位和身份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有所变的,从秦汉至唐代中叶基本上属于“乡官”,自唐末至元末,则逐渐下降为差役人员了。“两者的主要区别:‘乡官’是有官秩和俸给的正规公务人员;后者则仅为由公家佥点的职役,是无给制的,其身分和地位都远赶不上前者。”此外更有不少论者进一步补充、阐发了马氏乡役论,有人明确地将从官到役的转折点落实在唐末宣宗大中九年(855)的下诏编制差科簿之际。也有人称“中国传统社会里,乡间管理者从乡官之职到贱役的变化,肇始于中唐,至宋方有较多的记载”。
但是,众所周知,世人论史,无不出于特定的立场与目的,而有所偏颇,不一定能揭示全部真相,马端临也不能例外。他的这一著名论断究竟系出于怎样的立场而发?是否完全符合中国古代基层管理人员制度演变的实际呢?设想“从秦汉至唐代中叶”的基层管理人员都是有官秩和俸给的“官”是否可能?由唐入宋后,随着王朝国家对地方集权不断加强,这些基层的“官”反倒全都转变成了从民户中差发而来的役人,如确系事实,又是出于怎样的原因呢?对于这些疑问,不少论者——例如梁方仲——因为只不过引马氏论说作为一个具体研究议题的背景铺叙,无心对其展开验证;另外更有以此为立足点来梳理整个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演变历程者,他们无不从多方面来为马氏论说背书,尽管其论证逻辑难免偶有缺陷,可能是出于对马端临这位近古史学巨擘的无条件信任,也都被忽略了。
事实上,对于中国历代的基层管理人员,“役民者”与“役于官者”这样的二元对立划分,无疑太过简单了;从“官”到“民”演变路径的归纳也不尽准确;马端临的“后世乃虐用其民”之叹,更需要贴近历史去作深入理解。因此,关于马氏乡役论显然还有未发之覆,可专为一论。
从政治地理的角度来考察,行政区划基本有四个要素,一是层级,二是幅员,三是边界,四是行政中心。县是我国历代最低行政区层级,县之下的基层管理单位虽然不能比拟于行政区,但两者有相当的共性。其中,层级与幅员(亦即规模)两大要素最宜关心。历代基层管理单位前后虽然有一些变化,总体而论可有乡、里与邻保这样三个层级。基层管理的主要事务一为征发赋役,二为治安缉盗,尤以征发赋役最为要务,所以多随赋役制度的更革而演变。征发赋役必须家至户到地面对每一税户,受到效率与成本两方面因素的制约,管理单位的规模得有适当的幅度,历代都在数十户到百余户之间摆动,这就是作为基层催税单位的里,最为重要。百里之县,大多设里数百,难以由县政府直接管理,因此在里之上更设有乡,介于县政府与基层催税单位之间,上传下达,为中间层级。自推行秦制以来,在里之下还常以数家民户组成更小的单位,即所谓“五家为邻”之类,承担治安连坐之责,不过后来多流于形式化,于基层管理其重要性相对为轻,因此历代均以乡与里为基层管理单位之核心,习称乡里制度。但是乡与里作为两个不同的管理层级,相互间又是各有特点的,不能一概而论。
下文就围绕着乡与里这两个层级的管理人员,来就马端临乡役论所引发的疑问,略作分析。
一、乡有长
乡作为中间层级的管理单位,其负责人的名称历代或有不同,本文统称之为乡守。
马端临称“两汉之三老、啬夫,皆有誉望之名士”,其实三老与啬夫的属性相异,类型有别,不能完全等同。汉高祖刘邦进入汉中地区后,于公元前201年置乡三老,以掌教化。邢义田认为三老“但凭藉来自血缘、家族的既有权威,仍旧在新乡里制度中占有领导地位,并成为争取地方利益的代表”,与代表国家政权的正式乡里管理人员“成为乡里间领袖的两种类型”。严耕望指出,对于三老乡官,“近人恒以与有秩、啬夫、游徼、亭长并论,失之远矣”。因为“乡官虽亦由政府擢任,然其性质与属吏绝殊”,所以他将乡官与属吏清晰地区分了开来。后世随着血缘尚齿风气的衰落,设乡官以行教化作为对先王圣政理想化状态的一种回忆,虽然不时被人提出,却再难以推行。
至于作为正式管理人员的乡守,至少在秦汉时期,无论是乡长、啬夫,还是游徼等,也就是严耕望所说的“属吏”,则的确是与郡守、县令一样的“役民者”,与后世不同。这是因为乡的属性前后有所变化,学界于此已有相当清晰的梳理,下文略作归纳。
马端临所说“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那样的地方管理体系,是从西周后期起经过长期演变慢慢形成的。具体就乡而言,它起源略迟,其性质和邑、里有异,最初是远离封君国都的一种带有军事性质的地方单位。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政权地方政区的设置各有特点,长期以来由于记载不足,许多史实细节处于掩映之间。近年由于相当数量新出土简牍资料的公布与研究的跟进,人们对于当时乡级政权面貌的认识明显深化。大致讲,随着统一帝国的成立,此前已经具有一定共性、将乡纳入由县所统辖的下级政区单位的现象从此定型,并且作为秦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向各地推广,关于乡制的具体设置也日渐趋于划一。后来的一些关键性乡吏名目已经见诸记载,例如在关于县乡行政的里耶秦简牍文书中,明确出现了乡啬夫之名;佐、史等职也已见诸睡虎地秦简《置吏律》之中。汉承秦制而又进一步扩充之,1993年尹湾村汉墓出土的“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记载了两个乡级政权吏员组织的情况。例如其中的山乡:“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三人,狱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徼一人,牢监一人,尉史一人,官佐四人,亭长四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卅七人。”总之这些属吏不仅的确属于“有官秩有俸给的正规公务人员”,而且其配置之齐全,也是后世乡级机构完全不能比拟的。
学界对秦汉乡级政权的结构、吏员的组成、名称、秩级等内容展开了比较充分的讨论,尽管还不能说已经意见完全一致,但是主要内容则已经基本厘清。例如当时的乡依地域设置,有都乡(县邑所在)与离乡(非县邑所在)之别,乡的治事之所即乡廷有固定地点;其负责吏员为郡县所委任,禄秩在二三百石之间;乡级政权的主要行政职责集中在管理户籍、征发赋役、催督生产、主理诉讼、教化祭祀等方面。有学者认为秦汉时期的乡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这里我们或者可以称其为“类政区单位”。同时,也正因为它的行政属性,所以秦汉时期乡的规模远比后代为大。
如据论者的研究,秦代乡的规模多在百余户至千户之间,相对尚小。岳麓秦简《数》中就有“卒千人之乡”“卒七百人之乡”“卒五百人之乡”等记载。其实从乡的规模大小的大幅度波动,就可以推知它的地域属性。入汉以后,可能出于人口增长等原因,乡的规模也随之逐步扩大。西汉武帝统治的早期,千户仍属大乡。到西汉晚期,乡的平均规模已经突破一千户。据《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载西汉平帝元始年间(公元1—5年)全国县、道、国、邑及乡、户等数推算,平均每县4乡至5乡,每乡1847户左右。到东汉后期,平均每乡可达2500余户。落实到具体地域而言,例如汉成帝末年的东海郡,平均每乡就有1500余户。有一些乡规模尤大,甚至有“乡户五千,则置有秩”之说。这就完全可以比拟于普通下县了。
总之,从春秋战国到秦汉,可谓乡制演进的第一个阶段。魏晋以降,基层管理体系又开始进入复杂多元的演变过程,乡的制度也迎来了又一轮结构更新。由于记载不足,其与隋唐制度之间的完整演变轨迹尚不易厘清,可以肯定的是,在其前期仍沿袭两汉乡制。无论是传世文献还是简牍资料,都可以提供一些证据。如西晋“县五百[户]以上皆置乡,三千以上置二乡,五千以上置三乡,万以上置四乡,乡置啬夫一人”,可以说就是汉制的翻版。不过历史的现实演进,却慢慢地走向了另外一个方向。一方面,自东汉时期开始的强宗豪族荫庇人户现象愈演愈烈,以至“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公避课役,擅为奸宄”。国家通过乡里制度直接控制的编户齐民的比例不断缩减,强宗豪族荫庇之下的不著籍荫客的比例则日渐扩大。另一方面,尤其进入南北朝以后,北方部族制的组织形式深刻影响基层社会,地方豪族更加强势。相对而言,汉制在南方地区更多得到保留,南北之间的基层社会组织形式出现明显差异。国家政权于是不得不面对现实,通过各种措施与豪强争夺对民户的控制权。鲜卑族的北魏统一北方地区后,立宗主督护之制,通过豪强间接控制人口。及至太和十年(486)又开始推行三长制,以选任豪右大姓为三长等方式,既兼顾豪强的利益,以争取他们的支持,又将民户纳入一种类似于两汉乡里制的体系,以此实现传统乡里制与宗主督护制的融合,作为最终实现完全掌控地方的过渡形式。及至杨坚代周,创立隋朝,于开皇九年(589)推行全新乡制,三长制遂寿终正寝,乡里制再次回归,并随着军事征服而将此制推行到南方。只不过此时的乡已经今非昔比,不再是秦汉时期那样的属地的类政区单位,而成为一种属人的联户单位了。
如前所述,秦汉之乡因地而设,不仅规模较大,各乡区间因人口密度不同,户数差异明显,朝廷也不可能规定一乡户数的“标准值”,因此属于地域单位。隋朝乡制承北魏三长制演变而来,尽管在具体落实时仍不免照顾到人户聚落的实际情况而具有较大弹性,就其原则而言,则是以一定人户规模为依据编制而成,与秦汉之制大相异趣。如北魏三长制的具体规定:“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有论者即以此一百二十五户设一党之制比之于一乡。开皇五年隋文帝采纳高颎建议行输籍定样之法时,仍沿用三长法,规定每年正月五日,县令巡人,“各随便近,五党三党,共为一团,依样定户上下”。到开皇九年二月,则更“制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家为里长一人”之法。这些史文为学者们所熟悉,不必赘引。总之是按一定户数逐级团并而成,乡已经演变成了联户单位。
唐承隋制,至少在中唐以前,乡的规模长期稳定在五百户左右,一县设乡的数量则常因户数的波动而调整。这一脱胎换骨式的制度更新,主要推动力无疑来自从东汉末到北朝历史演变的影响。我国古代乡制的演进也从此进入第二个阶段。
正因为从此乡不再如前期由上而下划地而置,而是自下而上逐级团并人户而成,乡守也就不再属于由郡县委任的正式官吏,而是变为从人户差派,如北魏三长制之“取乡人强谨者”为党长,实际就成了职役人员。总之,如果说乡守一职的确存在着从“役民者”向“役于官者”的角色转变的话,那么其转折点就在隋末唐初。
在另一方面,尽管乡守在隋末唐初有这样的一个角色转变,其行政负担却并非如马端临所归纳的前者“逸”、后者“劳”那么简单,具体容待下文分析。
二、里有正
在乡之下的基层单位“里”的头领,则从来都属于职役,并不存在一个从“役民者”向“役于官者”的角色转变过程。
将人户按一定规模编制起来,指派里胥,使他们为王朝国家提供赋役等服务,这就是里。关于里制的起源,目前讨论还不是太充分,不过作为取代传统血缘组织的最为重要的基层地缘管理单位,其与乡一样随着秦制的确立而定型,并在征服过程中向六国地区推广,则是明确的。同样地,受益于考古新资料的发布与研究的深入,我们对秦汉时期里制的基本内容,例如关于秦汉里的性质、规模、里胥名目、职责等方面,有了更多的了解。
关于里的规模,古来说法不一,大多出于先秦文献及后人的注疏,例如《周礼·地官·遂人》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管子·度地》称“百家为里”,等等,具有明显的设计成分。因此近来学者多根据简牍资料提供的实例来作归纳。最引人注目的无疑是长沙马王堆出土的《驻军图》,此图上面共标注了21个里,其中各里人户数最多的108户,最少的12户,平均每里41户。张金光根据一些简牍资料,提出“秦里,尤其是城邑中里,当以25家编户为近是”的看法。陈松长等整理岳麓书院所藏秦简,根据《尉卒律》等资料,归纳认为“秦代里的设置大致是以卅户为标准”。
关于秦代里胥,目前最重要的资料出于《尉卒律》:
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不盈卅户以下,便利,令与其旁里共典、老,其不便者,予之典而勿予老。公大夫以上擅启门者附其旁里,旁里典、老坐之。置典、老,必里相谁(推),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者为典、老,毋(无)长者令它里年长者。为它里典、老,毋以公士及毋敢以丁者,丁者为典、老,赀尉、尉史、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毋(无)爵者不足,以公士,县毋命为典、老者,以不更以下,先以下爵。其或复,未当事戍,不复而不能自给者,令不更以下无复不复,更为典、老。
里典就是里魁,后来多称里正,是一里的主要负责人;老即里父老,类似于乡官三老,其实算不上正式的管理人员。担任里胥者有一定的身份要求,“毋(无)爵者不足,以公士……”等语所指就是。里胥的选任,“必里相谁(推)”,可知来自本里人户的差派。具体怎样“相推”,是否如后世之制,在身份相当的人户中轮充等,记载不明。不过里胥虽然有一定的“复”即免役待遇,也常常被泛称为里吏,实际连斗食之吏都算不上,所以属于役而非官。关于这一切,学界讨论已经很深入,意见也比较一致。
相对而言,唯有里与聚落之间的关系问题,似尚留有讨论余地,可以一述。
基层管理单位的设置,既要尽量与自然聚落相匹配,也得考虑行政运行的效率与成本,以设定其合适的规模,历代都是如此。按前引《尉卒律》,既言“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可知“卅户”不过是条文所规定的户数底值,并不能直接视为平均值,以为秦制即以卅户为设里的标准。所以,如果“不盈卅户以下”,首先也是要求它与邻近聚落合并起来设里,实在不便,则只有减少里胥人数,估计现实中这样的情况比较少一些。至于设里户数的上限,《尉卒律》里并未提到。说到底,里的设置就是尽可能将规模不一的自然聚落合并成相对规范的基层管理单位,所以学者们常常将它类比于近代的行政村。
关于我国聚落的起源,宫崎市定曾根据他自己提出的都市国家论,认为乡野聚落源于邑居人口的扩散。此说近年来已经被不少学者所驳正。总之,散居的乡野聚落不可能如邑居那样规范整齐,可以肯定。可是涉及秦汉的里与聚落的关系时,学者们似乎更愿意强调它规范性的一面,强调其与聚落的自然匹配,谓之“里聚合一”,主张“行政单元与自然聚落的一致”,也就是国家在每一个自然聚落都对应设置一个里的管理单位。
“里聚合一”说最为有力的论据自然是马王堆《驻军图》。此图所标注的各里人户数,多寡相差近十倍,无疑给人一种直觉,以为那21个里应该就是21个聚落。可是《驻军图》所传达的信息是否完整,却令人持疑。作为西汉初年的古地图,对于反映自然聚落来说,它的比例尺不能不说是太大了。在它上面标为里的每一个圈形图例,显然大大超出了一组自然聚落的地域范围。易言之,我们其实无法知道《驻军图》以圈形图例所标出的每一个“里”,其背后究竟是包含了一个还是几个自然聚落。至于各里人户数为什么相差如此悬殊,或者可以从另一个现象来理解。《驻军图》上还有不少并未标出人户数,以及虽标有人户数,却又注明“今毋人”即现已无人居住之里,这说明当时长沙国南部的人口的确因受到南越王赵佗“发兵于边,为寇灾不止”的战争影响,流失明显,各里户数显然并非其初设时的状况。
目前所见帝制早期关于聚落分布的实证性资料,当数走马楼吴简最为重要,它反映了三国时期吴国长沙郡的聚落实况。根据已经发布的资料统计,共发现完整里名47个,完整的丘名443个,平均每个里对应7个丘。有论者认为从秦到三国在聚落不断分析增多的同时,里的设置则未见相应增多,这说明“此时里与聚的分离显而易见”。这当然是基于所谓秦汉时期“里聚合一”的立场所作的解读。如果考虑到秦制对聚落与里之间数量关系的规定本来就具有相当的弹性,里聚未必合一,则走马楼吴简所载一里多聚的数量关系,或者从其反映了秦汉以来长期趋势的视角去作理解,更为妥帖。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里与聚之间的数量关系当然不可能一律,不过大多数里是组合几个户数不等的聚而成的管理单位,可以肯定。里、聚之一一对应的所谓“里聚合一”的情况,对于一些人户数量恰好适合设置一个里的聚落来讲自能成立,但不太可能全都如此,甚至大多数不可能如此。也因此,有论者根据走马楼吴简资料中存在着几则里、丘同名的现象,断定那些丘应该全都相当于里,看来就是忽略了尽管存在着少数因其人户数量适合一聚设置一里,因此出现了里、聚同名的现象,但并不能由此证明记载中所有的丘都是如此。
也正是基于“里聚合一”的立场,论者进一步提出了关于秦汉以后里聚逐渐分离,改由村落承担起基层管理之责,即所谓村落“行政化”的看法。其论证途径一是如前面引文已经展示的,认为从三国时期起,聚落的数量开始增多,与里数不相匹配;二是认为由于聚落对于国家的行政意义增强,所载文献中关于聚落行使管理功能的记载相应增多。
可是深究起来,如果“里聚合一”说可以成立,其实质无非是里与聚的一一对应,以一聚为一个管理单位;而所谓村落行政化,也是指以一村为一个管理单位。村即聚,这样一来,其前后论说岂非同义反复?而且就村落行政化之说而言,除非假设当时一般聚落的规模高度类同,否则就无法回避规模“异常”的聚落,不管是三家村还是大型集村,如何设置管理单位的问题。实际上,论者对于当时聚落规模的不规则性并无异议。换句话说,所谓“村”在多数情况下不过是由自然聚落拼合起来的行政村。那么,它们究竟是按怎样的制度原则来拼合的呢?前后之间为什么又会有聚与村(或者丘等)的名称之异呢?
关于里聚关系在历史演进过程中的这个纠结,我们不妨从作为管理单位里的规模变化的角度,再来略作梳理。
秦汉时期关于里、聚户数的记载可谓凤毛麟角,除前引马王堆《驻军图》外,前引尹湾汉墓所出土的简牍文书《集簿》给了我们一个关于西汉晚期东海郡乡、里户口数的极为珍贵的实例。据统计,西汉元延年间(前12—前9年),东海郡共有乡170,里2534,户266290,口1397343。平均每乡1566户,每里105户,比《驻军图》所记载的西汉前期长沙国南部平均各里41户的规模多了约1.5倍。尽管这样的个案对比不一定具有普遍意义,考虑到同时期存世资料的稀缺性,我们仍不妨据此略作讨论。一方面,这或许更可以使我们推断,《驻军图》所载的情况,的确有因战争造成人口流失的因素存在;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从西汉前期到晚期,随着人口增长,基层管理单位的人户规模也相应有所扩大。不管怎么说,在国家税制以赋人为基本原则的帝制前期,对于联户性质的基层管理单位而言,其行政管理的负担不如人、地分离的后期那么繁杂,如同其他众多文献所反映的那样,基层管理单位的理想规模应该远不止于30户。
又前引《晋书·职官志》,在乡制之后记载里制:“县率百户置里吏一人。”可见当时无论乡制还是里制,均全盘沿用汉制。更有意义的是,其下文进一步规定:“其土广人稀,听随宜置里吏,限不得减五十户。”这就画龙点睛地说明了晋制的基本立场,里的规模不宜过小,当努力维持旧制,以百户为标准值。即便在土旷人稀地区,每一里也不得低于50户。据此也许可以推断,《尉卒律》虽然没有提到,当时设里人户数的标准值或者也在百户。而从《尉卒律》的“里自卅户以上”,到《晋书·职官志》的“限不得减五十户”,才真正反映前后历史时期人口总数增长对基层管理单位最低户数设定的影响。
当历史进入南北朝时期,情况开始出现显著的变化。
前文讨论已经指出,经过南北朝时期的历史演变,乡的性质有变,规模缩小,里则有所不同,它作为联户单位的性质虽然一如其旧,南北之间在组织规模上则开始出现差别。更重要的是,由于干戈纷争,寰宇不宁,豪强擅权,地方坐大,乡里制度难以落实到基层,国家常常不得不通过与豪强妥协合作,迂回曲折地控制地方,并进而影响到了里制规模。
文献中关于南朝乡里制度的记载极少,在仅存的几例中,甚至有称元嘉年间(424—453)“百户之乡”为“宋世之极盛”之说。虽然这样的文本不能完全从字面去作机械的理解,但也可见乡里体系的蜕化。相比而言,北朝的情形更加极端。在自东汉以来民多荫附的现实与北方游牧部族制度的双重冲击之下,大部分人户脱离了国家乡里体系,而归入豪强的控制。加上战火破坏等因素,人口大幅度下降,所以当北魏经过宗主督护制的缓冲而立三长制时,其组织规模就不得不比两汉乡里体系明显缩小,按“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的制度,一里的标准值不过25户而已。最为值得注意的是,所谓“长取乡人强谨者”,实际上不过反映了当时的里胥已经无法像前期那样,按制度条文由官府来选派,而不得不迁就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任由其落入村落“宗主”“豪强”之手。于是在一般民户看来,里胥们的权威并不如其前期那样主要来自官府,而是来自那些“强谨者”自身的地位。反映到文献记载中,就出现了乡民更多从村落、而不是从乡里组织的角度来记述自己生活的情况,体现了一种从此前的从上而下,到从下而上立足点的转变。
至于从所谓里聚合一到村的行政化,无非是前后间乡村居住点名称的变化而已。先秦以来屯、聚、落、丘等名目百出的乡野居住点,自六朝而下,慢慢由一种通用性名称胜出,到唐代由于被基层管理制度采纳而定型,那就是“村”。侯旭东已有精彩研究,不必赘述。
及至隋初国家逐步恢复对基层的控制,重建乡里制度,里的规模也就回归秦汉之旧,“百家为里长一人”,并由李唐王朝全面继承。
有意思的是,中唐以后,里聚关系似乎又迎来了一次类似于魏晋南北朝时期豪强控制地方社会现象的改头换面的重演,村落“强谨者”依仗其自身的地位,兼行里胥之务并从中取利,“村”因此也就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起了比里更为重要的角色,并反映到历史的记述之中。在此后的历史演变中,基层治安单位也常有越俎代庖、代行催税单位之职的现象。
正因为中唐以后乡里组织的这种蜕变,更多立足于“村”的基层单位呈现出明显的地域而非联户的特性,无法根据人口的波动而随时调整规模。宋初承唐末五代之旧,终于以乡管制替代前期的乡里制,并辅以主要负责治安的乡耆制。与此同时,基层管理单位(管)的规模也随着人口的增长而过度扩张,对基层赋役行政产生了复杂的影响。因此到北宋中后期,随着各地围绕保甲体系重建基层管理组织,恢复联户属性,催税单位的规模才回归百户,并且到南宋后期虽然因为人口增长与都保组织的地域化,其规模再次扩张,催税单位则基本维持百户的规模,直至明初不变。
在这一过程中,基层管理的行政负担却随着税制的更革与国家对地方管控力的增强,出现明显恶化的态势,不仅引发了马端临“后世乃虐用其民”,“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的强烈批评,更给帝制后期的社会基层带来了诸多痛苦与矛盾。
三、役有弊
但是,乡正里胥之任从来都是一项权益与负担相兼的工作,为什么看起来到北宋后期,及至南宋,才形成如此紧张的关系呢?
自从王朝国家撇开血缘共同体,另外搭建乡里管理组织,以掌控基层社会,其基本立场都是既重视借用地方人士的权势威望,尽可能任用其为乡正里胥,又注意防范他们以权谋私。因此在帝制前期,大多选差民爵位高者以充任之。例如前引秦代《尉卒律》即有“以其里公卒、士五(伍)年长而毋(无)害者为典、老”等条文,既规定选任公卒、士伍,又强调必须是年长而无害者。北朝时期宗主督护与三长制得以渐次推行,部分原因也在于担任基层头领能够使地方豪强借助于官府权威,巩固其“强谨”地位。北魏常景即称“今之三长,皆是豪门多丁为之”。及至唐代,仍然规定“诸里正,县司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到宋代“国初”的乡管制,也明确规定了乡、管、耆不同任职人员的户等要求。这是因为不同乡役人员既须有其相应的财产能力,也得考虑到他们的身份资格。
被选差为乡正里胥者既有家势,更兼藉以官府权威,难免乘机以权谋私,侵损乡邻利益。魏晋以前记载不足,或可推断而论,到唐代,相关记载就比较明确了。如唐初王梵志的诗句在吟及里正时,就说:“差科取高户,赋役数千般。处分须平等,併檑出时难。”他呼吁里正们在分派差科、征敛赋役时“须平等”。这当然是因为在现实中有着太多的不平等,这种社会现象才被诗人所关注,并咏吟入诗。
不过从中唐时起,及至南宋,基层行政的情况开始发生明显变化,催科的负担越来越重,以至最终出现了“民之恶役,甚于寇雠”,或曰“民避役如避寇”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随着“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的推行,其所带来的基层催科结构性变化造成的。这当然是一个渐进的演变过程,建中新制的落地只不过是转型过程中的一个节点。至于真正资产税的落地,更是有待来日。
在中唐以前,国家赋役征敛虽然有租、庸、调之别,但基本原则既“以丁身为本”,各不同类别征敛总体上都落实在丁身,田租(赋)在实际中也都转化成了以丁或户为单位的口赋,因此可以归纳为计口出税,计丁出役。国家编制岁计,“户部依计帐上户丁数以赋役令为准,推算其总收入”。相应地,民户主要以脱离户籍的方式来躲避赋役,成为逃户,地方豪强控制地方的主要手段则是荫庇人口。乡正里胥负责赋役差科有失职,也不免受责罚。不过民户既已脱籍,地方官府就不太容易将他们本应承担的赋役转嫁到乡正里胥头上,所以处罚的措施更多落实为刑责。唐以前文献不足征,至如唐律就规定:“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知情者,各同家长法。”
王梵志的诗文为我们从这两个不同方面观察唐代前期基层催科实情,提供了生动的例证。一方面,租庸调之外,差科户役的压力也相当沉重。所以才有“你富户役高,差科并用却”等诗句。另一方面,有时人户虽未逃离,但无力交纳租调,也会对乡正里胥的催科工作造成困扰。如王梵志在其《贫穷田舍汉》诗句里描述的,村落间有一种“重重逢苦灾”的“硬穷汉”,有时还会对里正村头动粗,被抓到县衙里挨板子也不怕,而且“租调无处出,还须里正倍(赔)”。但是这种让里正们不得不赔纳租调的硬穷汉不过“村村一两枚”,脱离户籍成为逃户的情况则要严重得多:“天下浮逃人,不啻多一半。”所以说“不啻多一半”的逃户才是当时王朝国家征催赋役的主要麻烦所在。当时基层为了应对由于逃户过多导致的催科无法落实的困境,多将逃户的赋役分摊到其他民户,即所谓“摊逃”,常常引得更多民户逃离户籍,造成恶性循环。但既“以丁身为本”,也就不太会造成逃户赋役集中落到催科里正胥吏们头上,由他们来代纳补足的情况。
随着户税与地税在整个赋役结构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到建中元年(780)两税法正式落地,赋役出现结构性调整,并且对基层的催科工作造成了深刻的影响,才最终一步步形成“官督虚籍之赋,民苦破家之役”的困境。这里需要从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层面来作剖析。
其一,田籍。
由于征税原则从“丁身”转向了“资产”,主体自是田产,民间避税之道也相应地从此前的丁身逃亡脱籍,转向了田产脱籍,也就是通过种种手段隐匿税产,不让它们登录到官府的田籍上去,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样的演变过程当然是从中唐时期开始慢慢加剧的,但是文献不足征,关于唐末五代时期的情况尚有待厘清。到北宋,才有了可以略作前后比较的记载,例如学者们所熟悉的《文献通考·田赋考四》所载关于北宋垦田的一组数据。
北宋国初数十年间,天下垦田数从开宝末年的2953320顷,急剧增长到天禧五年(1021)的5247584顷,其中应该包括了辖境扩张、荒田新垦,以及随着政权稳定,对基层控制加强,民间不少隐匿田产被检刮出来重新登录到田籍之中等多方面的因素。但天禧五年却成了赵宋王朝垦田指数最高的年份,此后从未超过此数。如果以天禧五年为统计增长指数的起点,则皇祐中(2280000顷)仅为它的43%,明显过低,或许存在其他不明原因,可暂时忽略不计,到元丰六年(1083年,4616556顷)也不过88%,比天禧五年下降一成有余,就不能不令人怀疑其中有民间隐匿田产的影响。欧阳修(1007—1072)说自己在通判滑州期间,听闻郭咨、孙琳创设千步方田法,“遂略行体问,邻近州军大率税赋失陷一半”,指的就是这种民间隐匿田产所造成的影响。
不过,对于基层催科而言,有时更麻烦的还在于隐匿田产背后的复杂关系。南宋绍兴十二年(1142)十一月五日,李椿年建议推行经界法的上奏,点明了其中的关键,“臣昨因出使浙西,采访得平江岁入七十万斛,著在石刻。今按其籍,虽有三十九万斛,实入才二十万斛耳”。分析李椿年上奏之文,可以发现其中所列平江府岁入七十万斛、三十九万斛与二十万斛这三个数据,正代表着三种不同性质的“田籍”。七十万斛之赋,虽然“著在石刻”,实出于旧籍。三十九万斛者,虽说为今籍,一方面其与七十万斛之旧籍有三十余万斛的差额,说明已有大量税产隐匿不见,不再被登录于官府税籍;另一方面,它与“实入”之间也存在着近五成的差额。“实入才二十万斛”者,才是官府田籍之中田主明确、可以落实催科的税产,而两者之间那十九万斛的差额,虽说“今按其籍”或可查考,实际却难以落实催科。也就是这部分田产虽然依旧被登录于官籍,它们的田主却已无从查考,属于有田无主者。所谓的“虚籍之赋”,就是指此类税产。但是,这十九万斛田产既然被登录于税籍,官府仍可据此向基层征催,役人们不得不承担起催科之责。催科不得,则难免赔纳。“官督虚籍之赋,民苦破家之役”的局面,主要当由此造成。
易言之,随着新税制的落实,基层避税之术也随之“升级换代”,手法百出,其中主要的就是从此前的丁口脱籍转向田产脱籍之后,实际上形成了隐匿田产与隐匿田主两种不同的方式,并各自对基层催科造成复杂影响,不应忽略。当时人们关于“有田者未必有税,有税者未必有田。富者日以兼并,贫者日以困弱”的批评意见,主要即反映这后一种隐匿所造成的社会弊病。
为了应对民间出于不同手法的隐匿之弊,五代以来,历朝政府不断推行均田(均税)、方田、经界等法,以整顿田籍,学界讨论已多。一般每次经过整顿,情况会有所好转,但不久又必然复萌故态。如嘉兴府华亭县,“浙右壮邑,岁入苗号踰十万石,实六万七千有奇”。但到绍定末年(1233),“县官岁督才三万八千止,盖自绍兴经界迄今百年,官无版籍,吏缘为奸,隐匿诡寄,弊倖非一”。官府催科所得税赋才及经界后所定原额的一半。又如明州(庆元府)城中楼店务地,到宝祐末年(1258),“除府西甬东所得之数,比绍兴经界实亏一万三千二百十七丈一尺二寸九分六厘。形势之家隐瞒,胥吏相为蔽匿,百年之间,亏折如许”。以至人称“今夫一閧之市,三家之聚,必有诡挟逃亡之赋”,类此例证实多,无须赘举。
当时士大夫们建议推行这些整顿田籍的措施,以为“仁政必自经界始”,无不强调其均平赋税的目的,当今学者观察也大多据此立论。实际上,对于当时的官府而言一个更为重要的目的,还在于要保证国家的财税收入。所以每一次整顿,虽然屡屡强调均赋而非增赋,实际操作,都是通过检刮出隐匿田产,或者落实那些“虚籍之赋”的催科对象,来实现赋税收入的增长。绍兴徽州经界可为典型:“凡六县田产未经界前为百五十一万六千三百亩半,经界为三百万余亩,今为二百九十一万九千五百五十三亩有奇”。经过经界的整顿,在籍田产增加了一倍,实际催征田赋的增加也就顺理成章了。当时,绩溪县因为新检刮出税田不足,很可能是“虚籍之赋”问题未能完全得到解决,尚有百余千税钱“无所归”,“乃强均配之上田”,以至引起了民户的投诉。这既从反面印证了经界的要旨,正在于通过解决隐匿之弊,来达到增赋的目的,同时也说明,在“以资产为宗”的时代,官府若无视税则明法,强制在田产上增税,即将“虚籍之赋”分摊到其他民户的税产之上,容易引起民间社会的反弹。相对而言,征催“虚籍之赋”的负担遂主要落实到了催税者的头上,造成一种结构性的失衡,“民苦破家之役”的局面于焉形成。
那么,所谓“虚籍之赋”,亦即有田无主的现象如何形成?如就绍兴前期平江府的例子而言,竟然达到了在籍税产近一半的地步,为什么如此严重?以及从建中新制的落地,为什么到北宋后期至南宋时期,“民苦破家之役”的局面似乎才尤其严重起来呢?这就需要从另一个层面来讨论了。
其二,组织。
中唐以后,相伴着税制的更革,社会基层的组织形式也产生了明显的变化。如前所述,至少在中唐以前,乡的规模长期稳定在五百户左右,这说明基层催税单位的规模也能基本稳定在百户上下的合适规模,既方便逐户征催的落实,也有利于官府对它们的管控。但是到唐末五代,虽然由于全国性统计资料的缺如,我们难以确知催科单位规模变化的详情,由于国势衰微,国家逐渐难以随着人口的波动而及时调整乡里组织,基层管理的权责也就更多地落入了聚落豪富之手,实际上估计就是大致依聚落设置的村正承担起了此前里正之责,落实催科,可以推断。这也正是前人认为当时出现村落行政化现象的主要原因。
及至北宋中期,自唐末以来的这一变化趋势相对清晰化,那就是基层管理单位的规模明显膨胀。
随着两税法的推行,乡不再直接承担行政管理职责,它的性质从原先的联户组织,逐渐转变成了县以下的税率核算单位。同时,随着一些税率相同乡区的不断省并,乡的总量大幅度减少,乡均户数则明显上升。以《元丰九域志》的统计数据与《旧唐书》所载相比较,元丰年间全国仅存6514个乡,不到天宝元年(742)16820个乡的四成;包括主客户在内的乡均户数则多至2538户,增长了五倍有余。于是,“一乡千家”就成了时人对乡规模的一般性认识。
在乡之下,经宋初的整顿,形成了由“主纳赋”的户长负责的催科单位“管”,以及“主盗贼、词讼”的耆长负责的治安单位“耆”。尽管各地推广落实的情况参差不齐,至少从国家制度的层面看,基层管理体制已从唐代的乡里制演进到了北宋前期的乡管制。而且,至少就目前文献所及的情况看,宋初新建的乡管体系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基层单位的规模较前代明显扩大。如相州安阳等四个县共置55个管,按太平兴国年间(976—984)相州的户口数估算,平均每管主户达214户,合计主客户则近400户;按元丰年间户口数估计,平均每管主户达486户,合计主客户更近870户。又福州十二县,熙宁年间共置户长142人,平均每管主户达807户,合计主客户更近1500户。总之,无论在相州还是福州,一管所辖人户数都已经接近甚至大大超过了500户一乡的规模。
值得关注的是,北宋时期由县统辖的基层催科单位,看来只下探到管为止。所以才可能出现时人以户长为基层催科代表人物,如“逐色置簿,开逐管户长催数”这样泛指式说法,同时作为乡守的里正也承担着相应的催科之责。但是,即便以三五百户的规模,显然也已经超过了逐户上门征纳的可行性,不太可能是真正的底层催科单位。所以宋初的管,更不要说乡,无疑只是作为一种催科的“承包单位”而存在,在管之下,或者仍须将催科之责进一步分摊到村幢有力人户,更大的可能则是将其委之于以“乞觅骚扰”为生的充代之家。总之,里正、户长作为总“承包人”,在职责与权益这一对应关系中看来更多是占居了权益这一方的。
也正因此,尽管在宋初抱怨差役负担过重的记述史不绝书,但主要指州县役,较少涉及乡役。司马光批评熙丰免役法不能切中时弊,认为“因差役破产者,惟乡户衙前有之,自余散从、承符、弓手、手力、耆户、壮丁,未闻破产者也”,或者有为了反对免役法而故意淡化乡役之困的因素在,但也反映了相比于州县役,乡役并非时政的主要难题。至和二年(1055)知并州韩琦(1008—1075)上言,明确指出:“州县生民之苦,无重于里正衙前。……国朝置里正主催税,及预县差役之事,号为脂膏,遂令役满更入重难衙前。”正因为作为催科“承包人”的角色,里正、户长们才有可能从中获得官府不得不让渡的可观的灰色利益。所以宋廷规定里正“役满更入重难衙前”,试图让他们在担任“脂膏”之任后有所付出,以使得职责与收益的天平实现某种平衡。造成里正们应役破家,并最终推动役法变革的,主要就是这种“重难衙前”之任。
到了熙丰变法时期,这种状况终于发生了变化。宋神宗、王安石君臣联手推出了免役、保甲等一系列涉及基础管理体制的新法。他们推行免役法,在改善州县役状况的同时,近乎完全抛弃了乡役旧制,利用保甲法,将从宋初以来因循已久的基层社会真正按联户的原则重组了一番,终于“以保甲法乱役法”,在保甲组织的框架之内,搭建起全新的基层催科体系。从熙宁七年(1074)十月起,参照青苗钱敛散的经验,规定将税户以每30户结为一甲,差人户轮充甲头催科。这一改革对旧制无疑具有颠覆性的意义:其一,通过大幅度缩减基层催科单位的规模,官府得以抛弃催科“承包人”,禁绝“充代之家”,将自己的管控触角下探到了底层催科单位;其二,乡役之中最主要的职责与负担——赋税催科,被分摊到了大多数税户的头上。
但是这一新制几乎立即就碰到了难以逾越的障碍:多数贫穷下户既少必要的行政经验,更缺相应的人力物力,难以承担起催科之责。四年以后,新法主管机构司农寺的长吏熊本(1026—1091)就因为“近诸路皆言甲头催税未便”,向朝廷建议“令诸路依元定役法钱数雇募户长”。但宋神宗坚持己见,不为所动。没过几年,神宗驾崩,高太后引司马光主政,废弃免役新法,重行差役旧法。直至元祐八年(1093)九月,高太后薨逝,哲宗亲政,再行新法,起初仍行结甲之法,到第二年,即“又罢甲头,以大保长催税”,终于采纳了熊本的建议。其中关键在于,所谓“以大保长催税”,并非每一大保、即每25户差其大保长负责催科,而是在都保的框架范围内另组催科单位,规定“每人须催百户以上”,即每一都保大致设为两个催科单位。从某种角度讲,也可以说基层催科单位的组织规模回归到了百户为里的旧轨。所谓“雇募户长”,由于雇钱大多已被挪用,不过是托词,当初熊本明确建议“据税户多寡轮四等以上保丁催税”,后来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则变成了差派大保长为户长,形成惯例,于是乡役催科之责遂主要落到了中户乃至中下户头上,成为他们难以承受的负担。
与此同时,随着税制更革,基层管理组织架构另一侧面的演变,也对乡役权责关系的失衡产生了深刻影响。
由于“以资产为宗”征税原则的落实,田产成为最重要的税产,登录、管理田产的田籍就在催科工作中具有了基础性的意义。而且,相比于旧制的籍记人户丁口,田籍管理更具技术性,容易被少数人所垄断。因此具体负责编制田籍的相关人员,即作为乡守辅助人员的乡书手,地位明显重要了起来。宋初规定“乡书手隶里正……天圣以来以上户多占色役,于第四等差”。他们地位不高,实权不小。至和二年罢里正,乡书手反而更受重视,是乡级职役人员中唯一未被废止者,且其地位渐次上升,最终从乡役升为县吏,县衙设有专属乡书手的吏案,习称乡司,其人数大致上仍然设为一乡一员。
正由于乡书手是各乡籍帐以及相关事务的实际编制与管理者,无论是田产的隐匿,还是虚籍的形成,可谓无不出于其手,愈演愈烈,遂成积弊。及至南宋,宋廷上下举凡言及基层催科困境,无不痛斥乡司之为民害,而又无可奈何。南宋庆元四年(1198)十二月四日的一则臣僚上言,比较典型:“……不被科而为诡户者,民岂能自为之耶?不由胥手,则不能为之矣。且如一家一岁因诡户而得免百缗之赋,则常以其十五以酬乡胥,不然,则来岁归并其诡户而重科之矣,虽形势户,不敢不与也。”所谓因诡户而得免赋,指的是一种逃匿田赋的手法,即将田产归入虚立的户籍以达到逃避赋役的目的。前引绍兴徽州经界事例,通过经界检刮出一半的田产,与此相应的是当时还检刮出了大量的诡户。经界前当地在籍161147户,经界后只剩下97248户,可以推知正是在这约占总额四成诡户的名下,隐匿了一半的田产。
此外,“虚籍之赋”形成的另一个重要途径,则是在土地交易过程之中的上下其手,田虽入买家,而赋役却仍留在卖家名下,即所谓“过割”之弊,最终造成“得产者不输常赋,无产者虚籍反存”的局面,学界于此已有深入讨论。但是不管哪一种逃匿之法,也不管田主在地方有多大权势,终归还得贿赂乡司,才能达到“虚籍”的目的。“不由胥手,则不能为之矣!”有一些乡司上下通吃,官民共愤,却因为其了解税籍的弊倖所在,纵犯刑名,官府也难以责罚易人。
正由于以上原因,随着田产隐匿与虚籍之赋的弊端愈演愈烈,更兼北宋后期由于“以保甲乱役法”所带来的基层管理组织的变更,催科负担遂主要落到了名雇实差而来的户长/大保长们头上,乡役也就变成了一种民户难以承受的负担。此外,也由于当时南北军事对峙,南宋国家财政困窘,一切以利入为先,对地方赋入的督责愈来愈严。对路分监司、州军守倅起发上供的钱物既立互相、前后比较之法,视殿最,定赏罚,同时又废弃了自北宋以来的“破分”之法。“祖宗立法,催科只是九分,才破这一分便不催”,尚有一定的弹性,到南宋孝宗时起,“便不用这法,须要催尽”。地方官员只有变本加厉地向下催督,催科役人的压力也就更大了。
保正副、户长们受荆杖、赔钱财的乡役负担究竟达到了怎样的程度,叶适有一个概括性描述:“余尝问为保正者,曰费必数百千。保长者曰必百余千。不幸遇意外事,费辄兼倍,少不破家荡产。民之恶役,甚于寇雠。……余欲以其言为妄,然余行江淮闽浙洞庭之南北,盖无不为此言者矣。”这种具有相当普遍性的、每应役一次即有百余千、乃至数百千之费的乡役负担,民户恶之甚于寇雠,避之唯恐不及,也就可以理解了。从存世的一些南宋司法判辞可见,民户为了逃避乡役,相互间辞讼不绝,职此之故。
保正、长乡役作为南宋基层民户普遍负担的严重程度,还可以从当时义役推行的情况来做观察。义役作为南宋中后期基层社会应对乡役困境差不多唯一的可行之法,经一些士人的提倡而在各地渐次流行。各地情况有别,义役的发展也参差不齐,不过在一些典型地区的普遍化程度令人称奇。例如常熟县,绍兴经界以后未及百年,田籍已经“漫不可考”,吏胥篡改,蠧弊百出,以至“昔之田以亩计者二百三十一万,为苗七万二百石,为税若和买钱九万四千缗。今督于官者仅三之二……” 端平初县令王爚推行义役,全县50个都保,共计得义役田49590余亩,岁入义役米麦等共25590余石,以此义役田岁入积之禅寺,交由乡居士人管理,视情况补贴应乡役者。常熟一县的义役米总收入,竟然高达苗米名义岁入额的四成左右。若按苗米实入不过岁额的三分之二来估算,则义役米收入已经超过了它的一半。如果不是乡役已经对基层社会形成相当普遍而又极为沉重的负担,以至各阶层都痛感寻找解困之道的必要性,主要依靠劝谕而筹集的义役田是绝不可能达到如此规模的。
相对而言,保正、长乡役在不同社会阶层间的负担又有所不同。都保正、副为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负担相对为重,叶适也称为保正者费用高于大保长。他们上接县衙公文,下统一都政务,显非中下等户所能够承担应付,甚至被称为“一乡之豪”。至于以大保长兼充户长之任者,主要任奔走催督之劳,催督不齐而赔纳的情况却无可逃避,尽管偶尔也有人称其为“有力之家,可以倚仗”,主要也应该是从可以委以催科之责的角度而言的。总之综合起来观察,时人更强调户长之役对民户的压力。
南宋刘宰有诗言:“昨日雅鸣绕庭树,道上行人色惊惧。试呼行者问如何,身为户长催残税。……向来差役多轻重,户长之中中产众。比来里正多义役,各欲供须有全力。搜罗中产无孑遗,户长人人家四壁。”按刘宰为浙西金坛人,常年乡居,所述当反映其乡里的情况。后来陈元晋更据江西的情形上言:“臣窃观江西差役之弊,中产之家以户长破家者相踵,盖里正号为大役而易,户长号为小役而难。名大而实易,则以盗贼烟火之事不常有,名小而实难,则以催科督迫之扰顷刻不得免也。”陈元晋所说的里正,是时人对都保正的俗称。可知无论浙西还是江西,都保正、副号为大役而易,户长号为小役而难,是一种普遍的情形。正是这一由大保长被名雇实差而兼户长之任的“小役”,人数既多,得到义役米资助又少,而且实际主要落在中下户的头上,成为这一社会阶层无从摆脱的沉重役负,才形成严重的弊端。
据此看来,南宋民户“避役如避寇”无疑是一种普遍现象,无论大役小役均皆如此,现实中则以名为小役的户长之任,对中下户为害甚深。论者关于南宋时期“富户”通过担任各级保甲头目以图掌控乡村社会的看法,不妨再作思考。
结语
回到本文开头的话题,我们只有从其个人身世与社会大背景出发去作观察,才能深入理解马端临的“乡役论”。
马氏出生于官宦之家,其父马廷鸾曾官至右丞相兼枢密使,贵为宰辅,后来却以与权臣贾似道不合,归里乡居,家势衰落。马端临以荫入仕,入元后隐居,其父亲去世后曾出任地方书院山长、儒学教授,沉沦下僚。长期乡居,营生不易,这就使得他的个人情感基本站在了同情贫民下户的立场,因此才针对“民苦破家之役”的现实,发出“盖后世之任户役者也,曷尝凌暴之至此极乎”这一愤慨之论。
马端临关于历代基层乡正里胥的演变过程系从“官”到“役”的归纳,当然并不完全符合历史事实。但如果从另一角度去理解,他无非是看到乡役负担越来越沉重的趋势,表达了时人“役民者逸,役于官者劳,其理则然”的一般认识。而且,这样的认识至今仍在相当程度上反映着客观社会现实,所以此说仍能够得到众多论者的认同。
再进一步而言,正因为乡役负担这种越来越普遍化、且更多向中下户分摊的趋势,深刻影响了明初确立的里甲制度,所以有论者提出的关于明代乡役“正役化”的论点,有其相当的史实依据。
总之,依据马端临乡役论来梳理整个中国古代乡役制度的演变进程,是不合适的。
原文责任编辑:张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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