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华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它萌芽于1954年前后以毛泽东为核心的我们党第一代领导人对法的认识,成熟、定型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之中。它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为思想渊源,以中华法系与中华法律文化以及其他人类法治文明之精华为历史基础,以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20多年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为社会实践,以新中国70余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为时代背景,具有内在的逻辑和规则,以及法知识学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构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也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习近平法治思想;法治文明
作者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文明史研究院教授(上海200042);周小凡,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上海200030)。
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那么,这一理论是如何形成并发展成熟的?其诞生的思想渊源、历史基础、社会实践和时代背景又有哪些?其内在逻辑、学理价值和指导意义又体现在哪些方面?这是需要我们反复学习、深入思考,并作出阐明的。本文试图对此做一些梳理,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与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时形成和发展的。但其萌芽,则可以追溯至1954年宪法制定前后毛泽东等领导人的贡献。
早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关于人民民主、革命法制和新民主主义宪政等的认识,初步形成了自己的法制理念。新中国成立以后,在领导制定国家宪法的实践中,毛泽东又于1954年发表了一篇关于宪法的重要文献,并就宪法制定问题作了一次重要讲话。正是在此讲话中,毛泽东明确了宪法的内涵: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同时,他还就法律的人民性、法律的社会功能,以及法律与经济基础和社会生产力的关系作了深刻的阐述。他强调,由于法律保护着革命的秩序,因此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革命法制。毛泽东的这些论述,表明了他对中国特色的法制建设有了深刻的认识。
除毛泽东之外,我们党和国家的其他领导人刘少奇、周恩来、董必武和谢觉哉等,也在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提出了自己的法制理念和法制观点,并在1954年宪法制定前后达到了较为成熟的程度。
毛泽东之后,经过50多年的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日益成熟。而党的十八大的召开,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进入了新时代。在这个时代形成的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华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它不仅第一次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概念,而且对其进行了集大成式的归纳、总结、提炼和解读。
第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党领导法治的原则作出了系统的阐述,不仅将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而且强调要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全方位地落实到依法治国的各个方面。正是这些论述,使党领导法治这一原则,从党建理论植入法治理论,完成了从政治话语向学术(法理)话语的转化。
第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作出了全新的阐述。一方面,习近平于2014年10月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另一方面,习近平强调“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是以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为目的;二是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待,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同时,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让人民体会到国家法治的公平正义。
第三,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党规与国法相统一。习近平以治理天下需要“法”,安定和温暖人心需要“德”这一理念,深刻阐述了德治和法治的关系。同时,习近平进一步提出了党规与国法相统一的思想。他认为,一方面,中国共产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政党,有9600多万名党员。因此,我们党的状况如何,与国家的存亡和人民的幸福关系极为密切。另一方面,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范着每一个公民包括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行为,它与党规相互交融,缺一不可。此外,由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因此治国必先治党。
第四,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之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成果进一步予以发扬光大。如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习近平强调了宪法对国家的前途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意义极其重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又如,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各项元素的共同推进,习近平提出了新的见解和思路。再如,习近平强调当下新时代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人类历史上一场伟大的实践和深刻革命,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四个维度全面推进。
第五,习近平法治思想开创了涉外法治建设的新领域。习近平指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变,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而具体着手,可以从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健全涉外经贸法律和规则体系、完善涉外法治服务体系、加强执法司法国际合作、提高涉外法律斗争能力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六个方面,作出努力。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历史基础、社会实践和时代背景
新时代在中国土地上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其思想渊源和历史基础是什么?它是在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实践中得到检验,其时代背景又是什么?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作出探讨。
(一)思想渊源
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
在创建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政治经济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批判、反思、梳理、鉴别和汲取全人类所创造的理论成果,不仅详细阐述了人类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制度和文化现象之演变规律,而且对法的起源、功能、本质、特征和历史价值等也作了精辟的分析和阐述。其观点可以概括如下。
首先,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社会生产、交换,形成共同的规则(开始为习惯,后来上升为法律),以及为了执行这些规则,社会发展出了公共权力,形成国家之进程中,慢慢发展起来的。法应该是“事物的法的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这里,事物的法,就是规律,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
其次,决定法的本质的是人们所生活在其中的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关系、经济利益)。参见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法律只是经济关系的记叙和表达而已。
再次,法必须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要求权利义务一致,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马克思强调人民的主权是国家(国王)主权的基础。“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马克思指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把某一个公民当作临时的农奴而让他完全受另一个公民的支配,这是同我们的法背道而驰的,而且也是同所有的法背道而驰的”。
最后,工人阶级在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中,必须提出自己的法律诉求,建立自己的无产阶级的革命法制。工人阶级把自己的斗争扩大为无产阶级的运动。在斗争中,无产阶级提出自己的法律要求,即“人民宪章”,这是“工人反抗资产阶级的集中体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人民主体地位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的思想;科学立法的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法是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立法者应视自己为科学家”的思想;“法治国家的建设必须适应中国国情、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的思想,就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社会创造了法律”的思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思想;“法必须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的思想,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法律必须为穷人争取权利”的思想的影响;“建设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思想,就是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关于“工人阶级的革命必须以无产阶级的法律来代替资产阶级的法律”的思想。
(二)历史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传承了五千年中华民族所创造的法治文明之精华。中华法治文明源远流长。从传世文献来看,自公元前2800至前2100年,在中国古代国家形成过程中,黄帝、唐尧、虞舜等氏族部落首领都曾制定过法令。如传说中的《黄帝李法》和《皋陶制刑》就是这方面的代表。夏、商、周三代都制定了自己的法律。至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更是纷纷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试图在传统的“礼”之外,运用“刑”这一法律形式来治理国家。尤其是法家治国理政思想中一些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容,对我们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在传承中华法治文明精华的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广泛吸收了人类所创造的一切优秀法治文明的成果。如“人民主体地位”,吸收了英国13世纪《大宪章》、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和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的相关成果;“宪法和法律至上”,借鉴了古代希腊和近代英、美、法等国的行宪实践与民主制度的优秀元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内涵源自古代罗马于公元212年将公民权授予帝国境内所有自由民的《安敦尼努敕令》(Constitutio Antoniniana),以及近代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学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等的立法实践;“法治国家”的概念和内涵最早则来自19世纪80年代德国行政法学界的理论贡献;“公正司法”的思想,也是对公元前1765年古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的正义规定、古代希腊和罗马的正义学说,以及近现代西方法治国家的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理论的扬弃和继承,等等。对此,习近平在重要讲话中多有涉及。
(三)社会实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制实践的产物。1931年,瑞金中华苏维埃政府就开始了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实践,通过了一批法律、法规。1937年,在红军长征胜利到达陕北的基础上,我们党先后建立了陕甘宁边区以及晋察冀、晋绥、冀鲁豫等19个抗日根据地,进行了积极的法制建设,先后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及惩治贪污、惩治汉奸和盗匪、保护金融、禁止敌伪钞票等条例,规定了选举制度以及人民的各项权利,规定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等等。1948年9月26日,华北人民政府经过选举成立,通过《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以及相应的法律,发展生产,促进工商业,引进外资,建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吸引各民主阶层参加政权管理,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迁徙等各项权利,确立了男女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等。
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虽然是地区性的、局部的、不连贯的,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一个政权只要存在一天,就必须处理好生产、生活等各项事务,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尤其是瑞金革命政权存在了3年多,延安边区政权存在了10年多,华北人民政府虽然存在时间短,但其辖区达五省两市,人口有5600万人,已经相当于当时的一个大国规模。因此上述革命根据地的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实际上是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雏形和一场演练,它所提供的实践成果,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
(四)时代背景
一个理论的成熟,不仅需要有正面的经验之滋养,也需要经受挫折与汲取反面的教训。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人所遇到的一些事件以及所采取的对策,不仅与苏联,而且也与世界上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都不一样,具有历史的特殊性。这些事件有:1949年2月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1952年8月开始的司法改革运动,1952年8月至1953年9月的政法院系调整,以及1957年夏天以后出现的“反右”“大跃进”和“文革”等政治运动,等等。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许多核心要素,正是在反思总结新中国70余年尤其是前30年法治建设事业之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强调中国特色是弥补“向苏联一边倒”以及对外国法移植、引进时的不作甄别的缺陷;突出法治的极端重要性,是针对1957年“反右运动”后不要法治,以及十年“文革”的惨痛教训而提出;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是针对“文革”中“抛开党委闹革命”的全国局势失控之现象;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国法与党规相统一,主要针对的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一些干部政治素质和道德水平下降的局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强调的是要克服人治带来的各项弊端,是反思总结1958年“大跃进运动”的狂热行为而发;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齐头并进,针对的是我们许多党员干部在治国理政中不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的行为;坚持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纠正的是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对“法治”等法学观批判的错误行为;而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理论则是对我们党百年来坚定走法治之路的肯定。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在逻辑、学理价值和指导意义
在上述特殊的时代、特殊的背景、特定的场景中形成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它有哪些内在的结构、逻辑联系以及法学知识话语体系的建构价值?对法治体系的形成具有何种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如何使其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是本文下一步要探讨的问题。
(一)内在逻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个复合概念,它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部分组合而成。
首先是“中国特色”,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关注点。经过数十年我们党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认识到,凡是脱离了中国国情,忽视中国特色,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会遭受挫折(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就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反之,我们的事业就能成功(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的道路证明了这一点)。在法治建设事业上,情况也一样。凡是结合了中国的实际,我们的法治建设事业就发展,就欣欣向荣,19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所带来的50年代中叶的法治建设“黄金时期”,以及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迎来的法治建设的“春天”,都是这方面的生动例子;而反过来,我们的法治建设事业就会遭受挫折,遭受磨难。而当下中国的特色,就是人口多、底子薄、各地情况差异大、社会阶层固化、契约精神和诚信意识不强、法治观念淡薄,等等。正是在反思、总结、提炼新中国法治建设事业正反两方面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习近平强调,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有着自己的诸多特色。因此,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设计和发展政治制度和法治模式,决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模式。应当根据自己的国情、扎根本国的土壤来设计自己的法治体系、选择自己的法治道路。
其次是“社会主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社会主义”既是一个被修饰词,也是一个修饰词,处在整个概念和范畴的中心位置,是一个核心用语。笔者理解,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设想的社会主义,主要是消灭私有制、实行计划经济、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等,与列宁领导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所进行的实践有所区别。到了新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时候,情况又有所变化。我国的国情既区别于苏联,又区别于东欧,还区别于朝鲜、越南和古巴等国家。尤其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所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可以说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尽管如此,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有几条则是全世界相通的。那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以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为主导,有坚强的政党的领导,走共同富裕的道路。而作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法律,以及其理论形态法治理论,同样必须具备这些要素。
最后是“法治理论”。理论,一般是指系统化了的理性认识。法治理论,就是系统化了的人们关于法的理性认识,是关于法的概念、原理的体系,是法治文明的结晶。这里的法治理论,按照一般服务个别的原理,其基本归属和落脚点,就是“法治”。而在新中国,法治的命运也是坎坷的。直至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法治才真正获得了肯定。经过1979—1980年“法治和人治”的大讨论,要法治不要人治才获得全党的一致认可。1997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1999年被写入宪法,经过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的推进,逐步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识。而习近平对法治极其重视,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了创造性的阐释。不仅强调了法治的极端重要性,而且从学理层面对“法治”作出了阐释:“用法律的准绳去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这就是法治。”同时,习近平详细解读了“法治”的四层语义:法律之治;良法善治;和谐秩序;文明表征。
综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几项元素,环环相扣,一样都不能少。正是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洽性、逻辑性、严密性和科学性,才使它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知识学价值
在法理学的构建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就可以大有作为。从法理学的变迁史来看,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法理学学科最初称“国家和法权理论”。之后,又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1980年北京大学编写的教材首次提出“法学基础理论”。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在浙江大学法学院等编写的教材中,开始使用“法理学”的名称,并被法学界所认可,之后便成为一个学科的正式名称。目前,虽然法理学的教材、专著纷繁复杂,但主要内容基本相同,大体包括法律的概念、历史、发展、要素、作用、价值,法律的形式与效力,法律体系,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人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的关系,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法律程序等。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五个层次,即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党规和国法相统一,政策和法律相一致,“以人民为中心”,以及通过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上提出新的举措,创新了法理学的内涵和外延。
在法史学科的建设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知识学贡献更大。中国古代没有法律史这门学科。中国“二十四史”中只有对刑法历史的记叙和总结,称“刑法志”。至近代,我们才从日本移植进来“中国法制史”的课程。而外国法制史的出现更晚,是新中国成立后才从苏联引入,当时称“国家与法权的历史”。经历了30余年的曲折发展,至20世纪80年代,法史学科才基本定型,形成了以“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律思想史”四门课程为主体的法史学学科体系。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则为法史学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在中国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世界范围内中央专制集权统治时间最长、人治传统最为根深蒂固的国家从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吸收、借鉴和传承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法律文明的精华,并在其基础上发扬光大。法史学科的任务就是在吸收、借鉴、传承法律文明精华的过程中,把握好分寸,坚守住界限。如习近平在各种场合多次强调的那样,我们要从中国古代的管仲、李悝、商鞅、韩非等法家,从周公、孔子、荀况等儒家,刘邦、汉武帝、唐太宗、海瑞等重视法律的先人,以及从古代世界汉谟拉比、亚里士多德,到近代西方孟德斯鸠、卢梭、培根、耶林等思想家那里吸取人类法律文明之精华。如此,我们才能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史学话语体系,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自己的贡献。
在各部门法学的话语体系构建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其提供了学科历史、学科理念、学科体系、学科价值和学科的社会意义等方面的引领和指导。这里,仅以宪法和民法为例。新中国的宪法学科诞生于1954年宪法制定前后,并在1982年宪法实施后获得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历次宪法修正案的基础上,我们将“法治”“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规定进了宪法,使其更加完善,大大推进了我国宪法学学科的发展。但由于在我国的法庭上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条文,因此宪法的实施还不是太理想,宪法学学科的发展也还存在与实践脱节等局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关于宪法地位的阐述,关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以及“宪法宣誓”等项制度的落实,使我国宪法学的学科体系得以完善,知识话语权也大大提高。在民法学科建设上,一方面,从法的历史角度看,民法学的发展以民事立法的发达为前提。中国民法典的面世,给予民法学的发展以极大的支撑。如习近平在《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一文中所阐述的,民法典是我们党领导的中国革命战争年代起就开始的,尤其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民事立法活动的结晶,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另一方面,该理论是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战略高度上来指导建设民事法律体系和民法学学科体系,其最终目的是使我国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为国际法学的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近代国际法学科是由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创立的,其宗旨是希望通过确立一些能够为各国所认可的规则,来结束无休止的战争,争取人类的和平,并通过国与国之间平等的对话和条约对海洋的享有、各国边界的划定、国与国之间争端的解决等国际事务进行处理,建立一种国际新秩序。自格老秀斯以来,经过300多年人类共同的努力,尤其是两次世界大战惨烈的教训,以及二战后联合国的建立和运行,要和平、不要战争等国际法的基本准则日益深入各国人民的内心,和平发展成为国际秩序的主流。但尽管如此,国际局势动荡、地区战争和国际恐怖主义不断,仍然困扰着各个国家的发展。在这样的情势下,我国的国际法学科如何创新发展,服务于国家战略,就成为学术界关注的一个重点。因此,我们必须加快涉外法治建设,兼顾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争取平等的国际话语权。
(三)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习近平在总结新中国70多年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后提出的新概念,是法治文明进步的新成果。2011年,我国宣布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法律体系是文本的、静止的,为了让法律体系圆满实施,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加快法治体系的建设。而十八届四中全会,视建设法治体系为“国家的总目标”“骨干工程”“总抓手”。而法治体系和法律体系的区别,就在于它将法律体系予以实施,让其“活起来”,以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效果。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通过对科学立法的理论阐述,为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和完备提供了学理支撑;通过对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强调,尤其是习近平关于中国古代商鞅“徙木立信”以提升执法公信力和关于培根对公正裁判的阐述以强调公正司法等的论述,为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通过确立立体型、全方位、多元化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来指导和引领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通过提供各种保障的制度和设施,以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通过对党规的本质特征以及其和国法之关系的详尽论述,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指导。
(四)对依法治国实践的指导意义
所有的理论,都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也不例外,它是为了回答、解决新中国70余年社会主义法制(法治)建设的一系列实践问题而提出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它的“行动指南”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对我们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等的本质提供了理论指导,明晰和纠正了之前一些左右摇摆的认识和做法,从而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拥有了理论自信和行动自觉。第二,该理论对涉外法治的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习近平对“涉外法治”的全面、系统的阐述,对在当今日益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中,我国如何处理好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导。第三,对我们全面推进“良法善治”提供了理论指导。“良法善治”的前提,是要有“良法”“善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通过吸收古代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良法之治”学说,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7-1274)的法治信仰理论,近代启蒙思想家卢梭(Rousseau,1712-1778)的“最重要的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等思想,拥有了指导制定良法、善法的历史积淀。尤其是它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立法观来武装自己,强调立法者应以科学家的品质来制定法律。因此,为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立法时注重法的科学性,注重法律必须表达社会发展的规律,注重“搞宪法是搞科学”, 注重“利用客观规律来造福于国家和人民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光荣任务”, 等等,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通过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尊重社会发展需求规律,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达到“良法善治”的和谐局面。
(五)为传承人类法治文明指明了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由于其所具有的深厚的法治历史基础、科学的法治理论渊源、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以及强大的法治理论之指导力,因而可以为传承人类法治文明指明方向。
关于文明的内涵,学术界有诸多定义和解读。我们认为,文明就是指人类进化(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形成的生存方式(样态)以及其所创造的成果。它有若干重要的标志,如文字的诞生,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在人类创造财富能力提高的基础上出现的社会分工,青铜器的出现,城市(城邦)的形成,法律的定型,物质生活之外精神(宗教、艺术、建筑等)生活的出现,等等。而法治文明,就是文明成果中与法的创造和运作相关的内容。它是人类法治建设成果中最进步、最核心、最精华的部分,其所营造的法律生态环境,对推动人类进入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意义极其重大。
从公元前3000年前后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和古代埃及诞生人类最早的法治文明,公元前2800年前后诞生古代印度和中华法治文明以来,人类法治文明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积淀了丰厚的历史遗产。尤其是中华法治文明,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历经近5000年而没有中断,拥有许多超越时空的价值基因,从而使其成为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一极,也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主要成果和标志之一。而奠定中华法治文明之基础的上述价值基因,主要表现为本固邦宁的民本思想,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底蕴浓厚的法律文化,注重亲情的法律伦理,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以和为贵的法律价值,引领时代的法医检验,鸿篇巨制的判例汇编,历久弥新的调解制度,等等。
而在辨析、明晰上述中华法治文明之价值基因中的精华,以及进一步借鉴、吸收、接纳、传承这些价值基因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该理论通过对人类法治文明之历史进程的系统梳理,对古今中外法治文明成果的辨析涵摄,确定吸收、借鉴、传承之边界的原则,为此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诚如习近平所指出的那样:对于中华法治文明成果,以及人类其他法治文明元素,必须“加以甄别,有选择地吸收和转化,不能囫囵吞枣、照搬照抄,否则必然水土不服”。
结语
在新时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中华法治文明的进程中,正确的理论指导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如上所述,具有深厚的历史底蕴和强大的理论指导力。作为一种在70多年法治建设实践中萌芽、成长和成熟起来的理论形态,它的未来发展,仍然需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滋养。在此进程中,有几点尤其重要:
第一,坚持该理论的政治面向,更加深入地把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全方位领导作用,包括强化党自身的建设。该理论强调,只有形成一支党性强、素质高、品德高尚的党员干部队伍,才能承担起率领14亿多人口的大国进行法治建设的历史使命。
第二,坚持该理论的实践面向,强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全面,不留死角,不遗空间。该理论指出,依法治国,就是要求我们的各项工作都必须按照法律、依据规则、遵循程序、公开透明,处于全国人民的监督之下。只有这样,法治的效果才会彰显,人民群众才会满意。
第三,坚持该理论的普适性和柔和性,以适应在一个大国指导法治建设的任务。中国地广人多,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复杂性。因此,我们既要坚持“法必须获得一体遵循”这一古今中外法治的基本原则,也要在法律实施时,指导执法和司法部门采取各种各样的法律救济措施和手段,使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第四,坚持理论创新,使已经成熟的法治理论获得进一步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但我们的法治事业还在进行,并不会停止,我们还会遇到各种问题,面临各种挑战。而这些问题和挑战,就为我们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提供了新的对象和新的动力,在回应和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中,我们的理论就会进一步提升,进一步丰富,进一步完善。
第五,一种理论能否日益接近真理,必须经过时间的检验。法治的实现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不能一蹴而就。这里,不仅涉及执政者的民主意识和政治智慧,法律职业群体的成熟,国家或者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法治氛围,还有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以及公民的法律素养和守法意识的培养等一系列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和挑战的解决在不断向上进化的进程中,法治才会不断深入人心,慢慢形成一种全体民众的生活方式,中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事业才可以说已经基本建成。而在这一进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将持续起着一种行动指南的历史作用。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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