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阐释论

2022-12-14 作者:张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2年第11期

摘  要:阐释是公共的。阐释在公共空间展开,是公共空间中的相互理解与交流,而非私人空间的个体理解与自言。阐释空间具有自由性、平等性、宽容性、公共约束和共识性追求等特征。阐释的生成,以普遍的公共性要素为前提,为当代公共理性所规引。阐释的全部前提来源于公共、立足于公共,共通感、集体表象为人类普遍共同所有,语言、逻辑与知识均为公共精神积累。公共理性是阐释为公共的基本根据,是激发和推动阐释的积极动力,是约束和规范阐释的框架标准,是衡量阐释有效性的基本尺度。公共理性在公共阐释中实现功能,公共阐释在公共理性引导和约束下展开。阐释自觉是阐释公共性的本质要求,阐释主体坚持独立主体身份和清醒理性自知,深刻把握阐释的公共规律,满足并超越公共期望,以真理性阐释为目标,实现阐释的实践价值。

关键词:公共阐释;公共空间;公共理性;阐释自觉

作者张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与阐释学研究中心教授(北京102488)。

   

  阐释是公共的。阐释在公共空间中展开。阐释的生成,以普遍的公共性要素为前提,为当代公共理性所规引。阐释的公共性,决定了阐释的有效性。有效性阐释未必是真理。自觉冲破公共理性期待,无限靠近真理性认知,是阐释的最高境界。如此判断及相关命题,涉及阐释学基本问题的讨论,即如何理解、定义、认知阐释,阐释的实践行为如何展开,阐释是否有效的衡定标准,阐释的创造性意义。本文试图回答:阐释何以公共;阐释的公共性如何实现;阐释学意义的公共空间、公共理性如何界定;如何坚持阐释自觉,提升阐释水准。

  一、阐释在公共空间展开

  阐释是公共的。此命题的首要意义是,阐释为公共空间中的相互理解与交流,而非私人空间的个体理解与自言。公共空间为阐释提供可能,阐释巩固和扩大公共空间。束缚于私人领地,意识主体可生成和推进自成一体的理性与非理性活动,但无公共意义,无阐释可言。阐释的公共空间,本有自在的诸多特征,保障阐释的正当展开与完成,保证私人话语提升为公共阐释。此为确证阐释公共性的第一要义。公共空间及其基本特性的存在,以及对阐释生成与传播的决定性作用,使阐释的公共化成为可能。所谓公共空间,前人多有论述,广泛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在阐释学的建构意义上,我们集中考察承载普遍精神行为的特殊空间,可称为“阐释空间”,区别于一般指称的公共空间。

  (一)阐释空间的存在形态

  阐释空间是一般公共空间的重要呈现。阐释空间的定义是,由人们的共同话语诉求表达而自觉结构的精神空间。共同话语为公共意;精神空间为形态意;自觉结构实现公共与形态的自然呈现。由此,阐释空间区别于一般的公共空间。公共是人类存在的重要形式。公共形态的具体样式,大致可分为物理形态与精神形态两种形式。共同物质需求,通过各种物态空间中的实际活动寻求满足;共同精神需求,通过各种精神形态空间中的话语交流寻求满足。物理形态的公共空间可以是多样的,诸如商店、车站、机场,以至公园、广场,等等。有特定需求的人们进入此类场所或场地,通过现实活动实现物质满足。精神形态的公共空间也可以是多样的,诸如各类媒体与出版物,以及大到各种社会组织,小到私人举办的趣味沙龙、各种主题的学术会议,等等。它们虽然不能离开物态空间的载体,但有特别需求的人们,为寻求满足而进入空间,以在场或不在场的讨论、对话、交流等话语方式,满足精神需求。此类精神形态的公共空间,以话语及话语交流,即公共性阐释为主要形式而存在,可统称为阐释空间。物态空间与精神空间有别。在公共意义上说,进入公共物态场所的独立主体,虽然可以获得物质满足,但未必构成实际的公共关系。进入公共精神空间,即阐释空间的意识主体,虽然未必获得精神满足,但一定构成多方对应的公共关系,生产公共观念。其实现过程是,进入阐释空间的独立意识主体、同类质的精神共同体、各类不同形式的意识客观化载体,以其独有的思想观念与意志情感,大范围地向外展开,并以相互之间的抵抗、博弈、交融,获取不断扩大的观念共识与情感共鸣,生产新的可靠知识,推进人类精神进步。阐释空间的公共,是无形但却实在的公共。观念公共性构建区别于物理公共性的构建。阐释空间的公共品格,高于物态空间的公共品格。

  阐释空间的讨论,是存在论阐释学的讨论。存在论的基本观点是,阐释是此在的呈现与展开方式。此在因阐释而在,阐释因在而阐释,可谓“我释故我在” “我在故我释”。在空间意义上,此在是空间中的此在。此在的空间由阐释而构建。阐释为此在提供空间可能,此在为阐释提供实际承载。阐释空间可为此在空间,意即阐释与此在共构同一空间,失去此在,阐释不在;失去阐释,此在不在。更深一层的意义,此在存于共在之中,但共在未必公共。公共之根在独立此在之间的相互关系。无相互关系的此在堆积,无公共可言。以相互的精神关系为构成基础的阐释空间,才是具有实在意义的共在空间。所谓此在存于共在之中,除了生活世界中的社会关系,此在得以共在,是此在的自主阐释,生产了公共关系,此在才得以共在。我们将论述,所谓社会关系,是天然、被动的关系;阐释创造的关系,是自觉、积极、主动的关系;因阐释而生成的共在,是精神意义丰富的真实共在。为清晰、准确地认知阐释空间的公共性及存在论意义,我们作以下辨识。

  其一,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公共空间是敞开的空间。在公共空间中,共同关心的话题是公开的。进入空间的独立主体,自愿敞开,自愿倾听,直观感受和认知空间内存在的各方立场与观点,以独立方式表达意愿与见解,争取他人承认。公共空间不关注私人话题。任何私人话题进入公共空间并得到响应,便为公共话语。私人空间是封闭空间。独立意识主体的一切话语止于自我,满足于自我理解,拒绝与他主体交流,由此而独为一体。私人不是一个数量概念。在家庭内部,独立意识主体可以是复数。家庭以至家族内部成员,虽然也是社会成员,其集体组合可为多数,但若利益和话题局限于家庭或家族内部,以至秘不外传,其话语性质仍然是私人的。只有因为物质和精神需求一致,并形成某种理性共识,共同一致向外表达,为他人看见或听见,并得到反应,封闭的家庭、家族与外部的关系,才能转变或上升为公共关系。小农经济实体,手工业作坊,均为此列。

  其二,公共性与社会性。人之存在天然就是社会的,普遍的社会关系决定人之存在。社会关系的限定性个体无法拒绝和摆脱。人一出生就在社会之中,各种社会关系天然就在,任何人都无可选择。人一出生,其社会关系立刻被确定。成人后,在不同场合,其社会身份鲜明呈现于当下,在场的每一个人都可清晰定位。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有身份和阶层之分;在社会中生活必须服从刚性的秩序安排和社会管理。与天然的社会性相区别,人的公共性非天然生成。在一般状态下,公共是独立意识主体的相互关系,是自由选择的结果。特别是精神公共,独立意识主体可主动选择融入公共,亦可自觉阻隔于公共。与天然的社会关系不同,精神的公共关系,是多方意识主体的自觉构建。精神的公共性,决定了相互对话的意识主体,自愿组成可以发生理性交流的自由团体,展开包括立场观点不同的对话、激烈的争辩与对抗,其对话主题与方式皆由共同体成员自主决定。自由选择的公共关系,无身份与阶层差别,亦无刚性的秩序安排,超越于无选择的社会关系。

  其三,公共与公众。公共空间外的公众,是社会公众。公众强调的是单一主体以外的人群存在,更多侧重的是数量的集合而非意义和价值。公众领域中,不同利益的独立主体,可无任何实际关系,散漫聚合而成社会公众。参与社会活动的意识主体,怀抱各自的确定预期与目的,或凭理性、思想,或凭意志、情感,独立活动。独立主体之间各自的预期与目的,尤其是利益不同,以至相互对抗与冲突,社会领域中公众意识经常是散乱与碎片化的。如无系统引导和组织,公众领域的相对集中与一致难以实现。公共则不同。具有相对一致的价值追索、共同的精神期望、集中形成共同关注的公共话题,使本无相干的独立主体、自觉结构为具有公共关系的群体。共同价值与意义的认知与追索,生产主体与主体间的一致性。公众因为期望、动机、目的不同,实际生活中可以是散沙般的状态;公共空间中的群体,因为其精神运动过程各要素的同向运动,黏合了共同体紧密的精神关系。独立精神主体的意义和价值诉求,得到其他主体的响应,获得集中一致的可能性,阐释空间中的群体关系上升为公共关系;共同体成员失去意义与价值的共同认知,无成员之间相对一致的自觉追求,空间内的公共形态则降低为空间外的公众形态。

  (二)阐释空间的基本特征

  阐释空间的首要特征是,具有共同关注的焦点话语。焦点话语的强大吸纳和辐射能力,吸引关注者主动进入空间,申明和阐释本己关注话题,并以此为手段,扩大和生产新的空间。阐释空间之所以公共,根本在于置身其中的成员共同关注某个话题,并就这些话题表达他们的态度和意见,求得其他成员的积极反应,发生有意义的对话。在一个物态空间内,共在其中的成员可以被看见和听见,但若失去共同关注的精神和话语交集,此空间非公共空间。最典型的是,在同一公共场所,进入场所的人各有关注,各取所需,尽管在场的所有人都可以被相互看见和听见,但无共同话语的生产和交集,在场的独立主体所言所行,不被其他成员关注和反应,亦即没有生产公共话语或焦点话语,公共场所中的存在者之间,不构成公共关系。公开非公共。进入空间的成员不仅被听见和看见,而且被反应,并由此而产生精神交集,生成主题一致的焦点话语,此空间才可谓公共空间。以此为基点,我们辨识,阐释空间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其一,自由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进入空间是一种自由选择。阐释空间一旦有人发起,就可能引起话题关注,生产可被听见的声音。他人如有兴趣,或赞成或反对,都可自主决定。参与或拒绝话题介入,均为主体自由选择,他人不可强制,或强制不发生效用。一旦被强制进入,进入者就不是公共主体。二是,进入空间者可自由表达一切意见。无人可以限制其开放表达。表达者可能有强制他人的企图,但他人有拒绝和反抗强制的自由。

  其二,平等性。阐释空间中的主体,我们称作公共主体,是平等的主体。平等的含义是指,空间外的独立主体,无论何种身份,一旦进入阐释空间就为公共主体。公共主体之间无高低上下之分,与空间中他者关系为且仅为平等关系。平等对话与交流,无引导或被引导关系。公共主体的影响力,说服他人,争取他人承认的力量来自话语本身。阐释空间中,话语的力量是公共力量。真理性的号召,一致性的认同,有限的重叠共识,仅仅依靠公共主体本己话语的说服力和影响力。以权力征服他人,公共空间即刻坍塌,公共主体瞬间破碎。阐释空间承认传统和权威的影响力。但在阐释空间中,传统和权威与同时在场的所有公共主体平等。传统与权威亦要通过说服,维护和树立自己。公共空间中的权威挑战,可淘汰和摒弃权威和传统,生成新的权威和传统。

  其三,宽容性。公共空间的宽容有三。一是,主体宽容。任何有焦点话语渴望的主体,均可进入空间,并被宽容。二是,话语宽容。任何话语均可表达并被倾听。尤其是不同意见和表达,是公共空间的生命本色。三是,结果宽容。无论话语交集和碰撞出现何种结果,阐释空间和阐释主体均可容忍。其例外是,不被接受和承认的话语主体,因无任何响应,自动退出空间。宽容的主旨是,无限制广泛接纳各种意见为公共阐释主体共论、共享。无论正确与错误,各种意见的生成与流变,均记录于空间历史,由后人讨论、评说。宽容性一旦被毁,公共性亦难存在。正因为如此,公共空间得以创造公共知识及知识群体。

  其四,公共约束。阐释空间是多主体的集合空间,是主体聚焦的精神空间。所谓公共约束力量,一是,公共规则。公共规则是指明确的条文规定,诸如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二是,传统与习俗。传统和习俗对阐释空间的影响深刻而执着。特别是在具有强烈民族特征的团体中,二者影响广大而深远。一般情况下,这种影响与规约,甚至是阐释空间的基本组织条件。三是,集体默认。默认规则不必有成熟条文,而是心之同然。特别在一个有共同旨趣的学术团体中,其范式与方法的一致性,约束其成员以此为范式,讨论和认知对象,展开阐释。离开共同范式,失去共同话语,共同体之共同必然产生裂痕,其新范式的主张者或说服他者转变,或被抵制而离开团体。

  其五,共识性追求。阐释空间的共识性追求由三种力量决定。一是,阐释空间的组合动力是话语聚焦。对话语焦点的渴望与冲动使空间塑造成为可能。话语聚焦吸引空间外的主体进入空间,空间中的主体聚焦于话语,此为共识性追求的初始形态。二是,聚焦话语的阐释主体,期望提出能够说服他人的意见,空间中的其他主体,能够最大可能地赞成和接受自己的话语,产生话语效应。确切地说,阐释主体进入公共空间,聚焦于共同话语,其动机和目的就是实现以本己话语为中心的共识。此为共识性追求的进行形态。三是,经过多轮碰撞与淘汰,多层次多方位的整合与重叠,形成对焦点话语相对一致的判断和认知,结构凝聚力更强的话语共同体,并一致向外创造更广大的阐释空间,此为共识性追求的完成形态。所谓相对一致的判断和认知,是指空间中的公共主体并不追求绝对一致的完备共识,而是容忍差别认知,但为有限时段语境下的公共理性可能接受,其逻辑论证满足充分必要条件的不同阐释。由此,阐释空间的公共性得以完整呈现。

  (三)阐释空间的创制

  阐释空间,是阐释者及阐释群体自觉主动创制的空间。阐释是意识主体的自觉行为。阐释的目的,从心理学说,是阐释者主动向外获取自我确证,从自我以外的他者获取自证满足。由此,阐释空间的主动创制就是必然。我们可以理解,汉语言系统中,阐之本义为开,打开闭锁障碍之门,向外创制公共空间,实现各方交流,标明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直接交流。拉丁语系中,阐之本义为居间说话。希腊神话中的赫尔墨斯,在诸神与人类之间传递消息,同样为创制实现交流的公共空间,标明的是人与神的间接交流。古希腊的广场辩论、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学沙龙、近代新闻业的兴起等,已是被人熟知的公共形式。阐释空间是有限的。历史上的公共阐释,似不寻求创制无限空间。究其原因,一是,身份有限。理想的阐释空间,是有无限自由加入的空间,但自由却是有限自由。身份限制是刚性的。阐释空间之阐释,其主要工具是话语和文字。阐释的目的是争取共识。进入此空间的人,一要有基本知识准备,阐释中能够提供他人可以共享的知识;二要有专业表达能力,对话中能清晰表达自我意向,为他人无歧义理解;三要有敏锐的判断能力,在复杂艰深的辩论中,做出可能获得认同的正确判断。二是,规模有限。企图和能够参与空间阐释的主体可以无限,但不是所有人在同一时间,进入同一空间共同参与阐释。无限的人群于不同时间,参与不同空间的阐释活动,在量的规模上决定了每一确定空间有限。阐释空间的规模不是越大越好。充分的理解与讨论不可能在大规模的人群中实现。大规模的参与,大概率状态是非理性煽动与恶性情绪的疯狂宣泄。三是,共识有限。阐释空间为阐释主体寻求共识创造条件,但阐释空间中的理性多元无限,空间成员在无限多元理性中寻求共识。一方面,有能力寻求共识的阐释主体有限;另一方面,无论如何努力,多元理性的刚性存在,形成的共识有限,形成完备的共识尤其有限。阐释空间无企图构建完全同一的僵化空间。

  由此,引起我们注意的是,大数据时代网络公共空间的建构与维护。大数据时代的公共空间的崭新形式,为人的存在构建更广大的阐释空间。与以往公共空间完全不同,互联网上的公共空间,一无身份限制,二无话语限制,其空间构建完全由创建者自由掌握。微博、微信、抖音等,任何人、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有基本网络操作能力的人,既可自由创建个人的话语空间,亦可自由参与他人空间。微信上的公众号,可以为任何感兴趣的人随时听见和看见。任何微小的话题,都可能引起万千人的关注。一些明星、大腕的微博、微信、抖音,甚至有千万计的关注与评论。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学术类微信群体,也往往有成百上千人浸淫其中,以各种话语表达不同论调。大数据时代的公共性创制,与以往其他时代相比——从形式到规模,从方法到路径,包括其基本特性与实现程序——发生了无可比拟的变化。大数据时代的网络空间形式,为阐释的公共实现提供了无限巨大的舞台,为世间一切有表达意愿的人开通了广阔无比的顺畅通道。无数人在网络空间中呈现了自己,实现了表达愿望。网络的自由、民主、平等,极大激发了社会公众的创造热情,新网络文化蓬勃兴起。网络空间是无限的自由空间。但是,也正因为如此,它也产生许多必须面对的复杂问题。就阐释空间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公共性的明显退化,造成诸多方面的严重危机。

  其一,理性危机。公共空间以理性为基础,为公共关系提供可能。空间焦点关注以理性为主导。公共理性的规则、标准,既引导阐释主体理性表达意见,也约束其表达在合理轨道上运行。任何讨论与对话,均在理性框架下展开。理解与认知,以理性为准绳;说服与辩论,以理性为根据;可靠的知识是正确判断的基准。理性赋予阐释者以责任,为阐释提供有益话语,为他人信任和理解。网络空间则相反。网络主体常常缺乏理性约束,非理性意志、情绪、冲动成为网络行为的基本动力。讨论与对话,说服与辩论,理解与表达,常以非理性形式呈现,以至无端的赞赏与愤恨、肮脏的诅咒与漫骂,已是网络表达的常见方式。非理性泛滥的网络空间,其公共性损害程度,已到令人难以承受的状态。

  其二,身份危机。公共空间的成员,以确定的合法身份进入。以确定身份明示于他人,既可证明本人主体责任,亦可为他人所信任。坚持自我定位,一切阐释均为自主之言;保持思想独立,不为潮流和舆论裹挟;在各种复杂纷争面前,保持理性立场,不阳奉阴违,不随波逐流,不背叛自我。确定身份,保证公共空间可能具有真正的公开、公正。网络空间有所不同。独立主体身份隐匿,使公开为晦暗;独立主体身份多重,使公正不为信任。千万粉丝聚合的群体,失去身份保证,公共关系趋于支离破碎。

  其三,共识危机。阐释空间以争取共识为基本追求。此共识是理性的共识,通过真诚的辩论与说服所得;此共识为可靠共识,以经过检验的知识为基准;共识一旦形成,阐释主体真诚信服,并以共识修正自己。网络空间亦有共识。而此共识已非合理正当的共识。缺乏理性判断,随心所欲;背离良知本分,难辨是非之分;少身份尊严,多盲目从众。特别值得警惕的是,某个荒唐说法却为数量极大的拥趸所狂欢,绝非公共理性的作用,而是群体极化的结果。由群体情绪极化而生的所谓网民一致,绝非公共,且给公共及公共性带来极大伤害。

  其四,导向危机。阐释空间的基本共识有强大的导向力量。具体过程是,空间中的某个独立主体,提出有凝聚力的公共性话语,讨论交流中的多重博弈、交叉、相溶,最终实现有巨大张力的公共阐释。阐释的进一步膨胀,可能迅速溢出空间,成为公众舆论,影响生活世界。此乃公共阐释的优势和社会价值所在。但是,现实网络空间舆论生产方式,经常扭曲话语生产及传播路线。某个人、某小团体、某大集团性经营公司,为种种利益所驱动,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操控话语,博眼球、带节奏,制造舆论假象,破坏现实秩序,消解舆论公信力,阐释空间的公共努力失去意义。

  更为严重的是,资本的大量介入,甚至可以使网络的公共性走向反面。理想的阐释空间绝无资本影响,空间中的阐释以精神创造为原生动力。网络空间则不同,各种生长迅速的话语空间源生于资本,资本支配话语,话语膨胀资本。话语生产目的不是为精神进步,而是为资本快速增殖。在网络空间,资本的力量远大于理性的力量。理性为资本收买,话语为资本出卖。资本可以制造话语一致,可以凝聚强大队伍,可以伪装正义与公共。尤其是资本参与制造和控制舆论,以舆论影响人心与世界,使网络的公共性退化以至消亡,必须高度警惕。

  但是,人类理性必须正视,网络的客观发展不可阻挡,给世界带来的进步不可抗拒。世界不可能回到没有网络的过去。未来世界是网络的世界。网络发展为公共空间建设创造最好机遇。网络技术是公众走向公共的最大力量。公共空间建设的道路没有尽头。网络空间扩展的同时,强化理性引导,是当今阐释空间建设最紧迫的任务。

  二、阐释的公共前提

  阐释是理解之上的理性表达,因而需要多种可靠的前提准备。人之理解非由白板而起,阐释表达理解,其前提准备当然丰富、精细。阐释之所以公共,是因为阐释的全部前提,来源于公共,立足于公共,在阐释过程中连续发生作用,为阐释提供可能。阐释的前提准备是多方面的,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隐性的非理性前提,以人的生命本能形式为阐释提供准备。诸如共通感和集体表象,其存在与发生,不为阐释者所察知,也无须阐释者主动、积极地调用,完全以非自觉、下意识的方式发生作用,为理解和阐释提供初始准备。二是,显性的理性前提,以人的理性能力积极参与为阐释提供准备。诸如语言、逻辑,特别是知识的确证,其存在与发生,为阐释者所清醒知觉,并以主体的能动力量,自觉、主动地调用,保证阐释以积极的理性方式生成和展开。语言能力、逻辑能力、知识能力,是无可争议的理性能力。阐释的理性准备,在起点上决定了阐释的理性本质。无论隐性还是显性条件,皆为公共性条件。共通感、集体表象为人类普遍共同所有,语言、逻辑与知识均为公共精神积累。阐释的准备条件是公共的。

  (一)共通感与集体表象

  共通感与集体表象为人类所共有,此为阐释之所以可能的起始条件。人类能于诸多基本感知上有共同体验,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基础性沟通和理解,共通感是原生性第一渠道。人类共通感有两重要素,一则生而有之,二则感受同一。中国古代,诸如孟子的仁、义、礼、智,人之固有,非由外铄。凭此天性,无须思维和语言,便可超越时空,既可得古代圣人先志,亦可得今人后天之感。普天之下互通互感,理解和表达便有可能。同见幼儿落井,共生怜悯之心,就是此理。至于西方当代,伽达默尔借维柯思想,清晰定义共通感之特征,认证此为人的普遍能力,使人类面对诸多现象,跨越时空而无阻碍地产生共同性感觉,主体及主体之间的理解和阐释得以实现。我们可与不同集团、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语言和思维方式的人,产生并理解普遍一致的情感和意志,以及遍及生活世界的相同体验与感受,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共通感。阐释与共通感紧密联系。共通感是阐释的基础性前提。阐释因共通感而可能生成和理解。要强调的是,因为共通感绝非某个具体人所偶然独有,而是人类具有的普遍本能,所以是公共的。阐释以共通感为首要条件,为阐释的初始点,逻辑上已然证明阐释的公共性。

  集体表象的一般提法是,依靠原始集体而共存的人类祖先,在与客观世界的长期对立中,各种不同自然现象反复出现并发生作用,使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对此类现象产生共同的感性体验,生出诸如尊敬、恐惧、崇拜,以至于真、善、美的原始心理体验与情感,经过漫长的历史积淀以至基因定型,逐步上升为整个民族所共有,且可遗传的集体心理结构与深层认知模式,建构明显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精神历史。与此相类似的集体无意识理论,更精当地说明原始表象对人的精神成长与基本认知的决定性影响。按照人类学的说法,集体无意识由原型构成,是超越个体的一般性心理基础,普遍存在于人类先天心理结构之中。集体无意识来源于原始人类的心理渴望,企图把所有外界感觉经验同化为内在心理的本能所有。中国古代神话中蕴藏的,我们可以称之为“民族情结”的集体意象,同样沉淀和积累为具有公共象征的集体无意识,影响民族文化与文明的生成与发展。共工集纳的英雄情结,女娲凝聚的母亲情结,神农代表的献身情结,伏羲体现的先知情结,等等,为世界各民族所共有,至今影响人类文化与文明的发展。各民族心灵历史上的不同原型,构建了整个民族的认知基础和构架。面对世界,此世界包括全部的自然和精神世界,当然也包括随时等待阐释的文本,集体无意识及其原型构成,将影响甚至左右阐释者的认知和阐释,而阐释者却毫无自觉的意识把握。只要是阐释,包括在理解和认知基础上的理性阐释,都无法摆脱集体无意识的影响和作用。与共通感一样,集体无意识是普遍的存在,所以为公共。它们是人类认知,因而也是阐释的公共前提。阐释在集体无意识的作用下生成和展开,阐释的公共性不言自明。

  (二)语言与逻辑

  阐释是语言的阐释。作为理性的阐释活动,语言是阐释的唯一形式。语言为什么是公共的?其一,任何词语的能指和所指是共识的。一个确定的词,可以是多重意指。特别是不同词性,其所指可能完全不同。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当然存在。一是,无论有多少不同词义,其数量为有限,而非无限。有限的不同词义,是被语言使用者所一致同意的。一个独立的词,在字典上有20个不同义项,但这20个不同义项,是使用语言的人约定俗成同意可以如此的意义,才可能进入词典。这里的一致同意,是统一的公共同意。二是,每一个确定的词义,只能在具体语境下实现。语境一旦确定,词之多义受到限定,只能代表确定的意义。语言公共性何以规定?词语意义的共识及共识所要求的同一使用。共识和承认,是语言生成的基准条件。没有共识和承认,就无语言的生成,也无可以通用的语言。此为语言公共性的充分说明。其二,语言的规则是共同遵守的。仅有确定词义的共同认知远远不够。语言表达需要统一的规则。无规则使用语言,使用者之间无法沟通。语言规则是语言可以使用的刚性条件,特别是复杂语义的表达,必须服从规则,语无伦次不可能表达为人理解的复杂意义。规则是在语言生成初期就开始酝酿,经长期的使用,最终约定而成的。这同样是一个经过承认,达及共识的过程。这是语言规则所以公共的道理。公共语言为阐释提供公共前提,语言使用者共同遵守词义与规则共识,发出可理解和沟通的话语,语言的阐释当然是公共的。逻辑同然。有了语言和思维就有逻辑。语言要有字与词的排列组合。字与词的排列组合要有规矩。这种规矩不仅体现为语法规则,更深层的则是逻辑。在亚里士多德和墨子规整逻辑以前,简单的逻辑就被无意识地普遍使用。在此之前的哲学家,譬如苏格拉底与孔子、老子,早已熟练运用逻辑约束言语,以规范思维和表达。逻辑是否为先天能力,不在这里讨论。但逻辑是阐释的必要前提,无逻辑则无阐释,或曰无逻辑的话语不是阐释。我们立论阐释是理性的,其重要根据是,阐释必须以逻辑的运用为保证,简单的话语表达才可能提升为理性的阐释。逻辑前提是公共前提。其要义是,逻辑是普遍的思维能力;逻辑规则为所有理性人一致同意;一切阐释必须遵守共同的逻辑规则。如此,逻辑的公共性已然呈现在我们面前。语言和逻辑的公共性前提,进一步证明阐释的公共性。

  (三)知识信念与知识准备

  这是要重点讨论的问题。心理学意义上,阐释的基本目的和动力,是将本己认知公之于众,论说认知合法,求得他人响应,由外而内地实现自我确证。认知由感觉始。共通感、集体表象的心理存在,是感知世界的原始起点。从此起步,有语言与逻辑的正当参与,感性直观上升为理性思维,理性思维的自洽与完备,特别是对具体问题的完备认知,使阐释成为可能。这是人类认知与阐释的基本程序,无法绕过和超越。这里有一个关系问题。有了共通感与集体表象,两者之间相互补充,无意识地发生作用,因此而有粗陋的心理体验和体验反应。这种体验的外显和表达,不是阐释,尤其不是理性阐释。体验式的表达,因为各人的体验不同,无法达到外界反应的一致性,无法达及阐释的公共效应。特别是学术与理论性阐释,如若有效,即能够说服他人,得到他人承认,进而载入学科史、学术史,实现广大而深远的公共效应,必须依靠知识,依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共同性知识,为阐释提供确证,为阐释立法。以知识证明及证实阐释,是阐释生成和有效的必要条件。由此,必然地涉及有关知识论的话题。从知识论的立场看,以下判断应有共识。

  其一,知识的公共性决定阐释的公共性。知识是人类在长期的物质与文化活动中创造的精神产品。在自然科学领域,知识的成立立足于两点。一是,客观性。即主观认知与客观存在的一致性,也就是所谓“符合论”的表述。在自然科学领域,就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的认识而言,客观性是第一位的。二是,共识性。即人类对客观性知识跨越时空的共同承认。在这个领域,因为真理而共识,因为共识而真理,真理与共识是一致的,知识的可靠性无丝毫漏洞。精神科学则不同。精神科学知识,也就是对精神现象的真理性认知,以有限共识的状态呈现。所谓真理性认知是指,在精神科学领域,对精神现象,特别是对现象的价值认知,是动态的社会历史过程,虽无法达及认识与本相完全一致的相符,无法达及普遍一致的价值认同,但可以无限趋向和靠近。所谓有限共识,既是指不是百分之百的人承认,而是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的承认,同时也是指,在时间上,随着实践与时代的进步,新的知识未产生以前,旧的和不完备以至错误的知识,或曰被认为是正确的知识未被证伪以前,被暂时承认和接受。在这个领域,真理离不开共识,共识未必是真理。更要害的是,在自然科学中,对立的知识是不存在的,客观的物质实践,无论时间长短,终究要给出可靠的、确定性的结论。在精神科学领域,两相对立,甚至是多元对立的知识,可以长期共存,无限传承。所谓共识,在精神领域,只是有限和相对共识,是知识为知识的根本标准。这是精神科学领域永恒的、无法改变的常态。这里的逻辑是,共识是公共知识的重要标准,公共知识为阐释供给前提,以知识理据为阐释提供辩护和认证,阐释的公共性无法摆脱。

  其二,知识的公共性提升阐释的公共性。知识的所与,建构阐释的高级形态,阐释的公共性因此而进入新境界。这里的对比是,仅以共通感和集体表象为根据的阐释,是阐释的准备形态。所以谓准备形态,其理由有二,一是,共通感及集体表象只能隐性发生作用,是自发的心理行为,不能为阐释者所自觉调用,其原始思维的本性作祟,盲目随从与自我流失乃为常态。二是,此类心理性言说,只是对个人原初体验的表达,虽然可能借语言和逻辑而生产,却无任何知识信念与根据,阐释的可靠性无法保证。一个简单和粗陋的阐释,可以蔑视和抗拒知识,直接表达阐释者的情绪和感受,虽然具有心理的直接给予,但无法具备强大的说服能力,达及阐释的公共目的,阐释的公共性自然消解。信仰和依靠知识的高级阐释则完全不同。在共通感和集体表象的初始作用下,以语言和逻辑为手段,积极主动地调集和运用知识,精准证实阐释;阐释对知识的信念与接受,反转为知识所与,丰富和扩大人类知识。阐释的公共本性,进化为对知识的责任与义务,阐释的公共性进入新境界。

  其三,知识确证与阐释确证的统一。人类知识体系由阐释而建构,此为不争的事实。东西方轴心时代以降,古希腊哲学及中国先秦子学,是东西方两大知识体系生长繁衍的基点。阐释旧典,生成新典,必须依靠不断积累的庞大知识集合,通过运用和引证,为己辩护。具体说,在西方,从亚里士多德到理查德·罗蒂,引证前人必不可少。哪怕是坚持虚无主义、怀疑主义的经典大师与文本,譬如休谟、德里达,用他人论说证实自己,同样习以为常。在东方,孟子引证孔子,朱子引证孟子,以致无穷引证下去,贯穿世世代代,建构中国本土的庞大学术体系。今天的学术规范,第一要求就是历史沿革清晰,以精准引证前人确定可靠的知识为证据,为新的阐释提供证明。这就是阐释的知识运用。上述现象证明此运用的必然性。按照知识论的观点,此类运用,证明了阐释者对知识的完全承认。其逻辑根据如下:首先,坚持对知识的信念,相信知识是可靠的,可以信任的。其次,认同知识之真理性,其表述与事实完全相符,具有压倒性的说服力量。再次,相信知识可以被检验,阐释者的引证,有效地证明自己、说服他人,就是新的检验,可以反复证明知识的真理性、可靠性,不断巩固对知识的信念。

  如此知识论立场,对阐释学的意义重大。要害是“确证性”问题。从阐释学的意义讲,确证性结果,特别是确定性追求,是不是阐释的终极目标和基本动力?两千多年的学术史,对此争议甚大。大致划分,对立两极,是或不是,可能与不可能对抗尖锐。语言观的表现是,“言尽意”和“言不尽意”的抗争。以文本阐释为例,前者相信,言可尽意,以言阐释,阐释者之意可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且能为接受者无歧义地理解和把握,并由此而得道入理。后者相信,言非尽意,以言阐释,因言之多义且无法确定,阐释者之意不可能准确无误地表达出来,只能为接受者各自独立理解,阐释无确定性可言。后现代以来,此论及其辩护已为阐释学的主流。在认识论上,以世界或对象的可知与不可知为主要线索,阐释可以而且应该有可靠的结果,并作为普遍共识进入人类知识体系,合法传承下去。此为可知论的确证性立场。阐释没有也不应该有确定结果,要所有的阐释者对一种现象,有同一的确定性理解与阐释是不可能的。此为不可知论的非确定性立场。在知识论上,知识如何被确证,其可靠性源自哪里?确证性的观点认为,知识是被各种形式和方法确证的,一旦作为知识被认可,就是可靠的。对立的观点是,确证性是相对的。一个时期被认证的知识,另一个时期可能被否定;一个领域里是正确的,另一个领域就可能是谬误。尤其是精神现象的认知结果,更无确证性可言。其不可重复,不可实验,不可预测,精神领域的知识,确证性难以实现,其可靠性当受质疑。我们把知识作为阐释的必要前提,知识的信念为高级阐释形态的根本标志,就是认定阐释的确定性或确证性是可能的,是阐释的最终目标。大的方向说,每一个阐释者,都是追求确定性的阐释者。只不过是每个阐释者都坚定地确证自己的阐释是确证的。正因为如此,才会有“一千个读者,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现象。每一个读者都认定,只有自己的哈姆雷特,才是真正的哈姆雷特。表象为多元认知,本质上却是毫不妥协的确定性认知。我们倾向,在语言观上,在确定语境下,多义的词语其意义是确定的。词典上集合的词语多义,是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意义,而非确定语境下的不同意义。词典不讲语境,而词语的使用是具体语境下的使用。不应把确定语境下的词语确证性使用与多语境下词语多义性的示例集合相混淆。言必尽意,否则无言。我们可以质疑,所谓“言不尽意”是不是尽意之言?

  必须承认,怀疑论和不可知论有其生成的道理。世界无限,人的认知能力有限。面对复杂现象的无限流变,认识的确证性只能是相对的。但同时必须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无限增长,认识的目的就是从无知到有知,从完全的不确定到逐步地有所确定。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必然要求的,否则,如何在绝对不确定的环境中延绵存在于今,发展壮大如斯?从辩证的观点看,怀疑论是对确证性的怀疑,即怀疑确证性,主张非确证性,已然是对非确证性的确证。在知识论上,知识必须是确证的。非确证的认知只能是意见,或中国古代所称的“私意”。即某个独立主体甚至是群体,对现象及问题的猜测和假说。知识的确证不能以主观信念为标准。作为知识,必须经过实践检验。自然科学知识一定要为实验和预测结果的反复出现所检验。精神科学方向,理论上的演绎,最终要为其实际应用所证明,从而由假说提升为知识。人们的知识信念,是在知识可以被检验的基础上建立的。这种检验并非仅仅依靠相信知识的人亲自检验,而且是依靠人类的整体实践,包括确证性的知识相互检验。人的信念不是知识确证性的标准。阐释以知识为必要准备,是因为知识是经过检验的确证性知识,用以证实阐释可靠,阐释由此而提升,进入更高一级的理性阶段。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信念的确证有其消极的一面。人类近三千年的阐释经验证明,知识前提是双刃剑。阐释学立场的知识论,不是单向度地强调知识前提的积极意义。与共通感及集体表象所生产的先入之见不同,长期的知识积累所必然产生的思维定势,对阐释的消极影响难以剔除。当代心理学大规模的实验证明,人的心理偏好是,只关注和接受对自己已有认知和判断有利的信息,自动忽略和排斥不利信息。知识认证同样如此。阐释过程中专注寻找有利于证实自己正确的知识信息,忽略和掩盖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制造已有知识与本己阐释完全一致的虚假相关,证明阐释的正当。此种引证貌似知识引证、权威引证,为知识与阐释的虚假一致罩上了天然正确的光环,他人不敢或很难识别。更重要的是,知识认证所附带的信念力量,当其引证和结论失去恰切辨识,包括给与沉默的反应,阐释者就会盲目确信本己之正确,错误甚至荒谬的阐释结论,自然融入阐释者的自我认知图式,嵌入所谓“前见”的固态结构之中,大概率地持久干扰阐释者的理论思维,使其认知与阐释偏向一隅。但是,我们依然坚持知识论的正确立场,绝不因此而否定知识的存在和作用。知识与知识的认证不同。上述思维定势的产生,是认证者心理与思维的固有缺陷,而非知识本身的错误。因为对知识的错误使用而怀疑和否定知识,产生所谓“知识恐惧”,不是正确的立场。没有知识不可能生成阐释。与共通感和集体表象,以及语言和逻辑前提相比较,知识的准备及认证,不仅是阐释生成的必要条件,而且是阐释提升的核心动力。高水准的理性阐释,必须有知识包括传统知识以及当下最新知识成果的支持与认证。一句经过千百年公度性考验的经典结论,一定具有穿越时空的强大力量。一个经实践检验为正确的理论观点,其说服力与号召力难以估量。这也是伽达默尔着力强调的所谓视域融合的用心所在。在知识论的意义上,我们坚信,真理性知识是科学阐释的可靠根据。合理恰切的知识认证,是阐释提升的可靠路径。

  三、公共理性及其阐释学意义

  公共理性是公共阐释的核心概念。其核心意义是指,公共理性是阐释为公共的基本根据,是激发和推动阐释的积极动力,是约束和规范阐释的框架标准,是衡量阐释有效性的基本尺度。公共理性在公共阐释中实现功能,公共阐释在公共理性引导和约束下展开。公共理性为阐释立法。阐释学构架下的公共理性当有以下讨论。

  (一)公共理性的要素构成

  公共理性意蕴丰富。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均有依附本学科基本理念的独立表述。哲学及哲学史上的基础性意义更加广泛深刻。无论各学科对此认知存在多少差别,在阐释学框架下,公共理性是个体理性中可通约要素的最大组合,而非个体理性的简单叠加。个体理性中蕴含大量个性要素,可通约及可共享者,即为公共理性能够接受并吸纳的共同要素,合理建构为公共理性的完备形态。公共理性是有层次区别的。罗尔斯所期望可以保证普遍公平正义的公共理性,是最广大范围、最基本要求的公共理性,而其他领域的理性,诸如大学、学术团体等共有或共享的理性,他则视为非公共理性。阐释学认定的公共理性有所不同。在人类长期的阐释实践中所成就的公共理性,除包含作为一般规则和标准的低层次理性外,亦有为阐释的公共空间所承认、不同共同体所共享的公共理性。它包含学术共同体所秉承、具有专业水准的理论理性,诸如各学科及各专业所必须具备的伦理道德、价值判断,以及特殊的学术范式、学科规则等,均为阐释理性所容纳。失去这一点,阐释的公共理性将失去诸多基本准则,失去存在意义,或者说无阐释可依准的公共理性。借鉴各学科研究的主要成果,阐释空间中发生作用的公共理性,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均衡的理性能力。毫无疑问,公共理性首先是理性能力,是公共空间中所有成员共同持有的理性能力。原始的公共空间本无理性。众多独立的阐释主体,因共同的理性关切,结构阐释空间。经由复杂多元的个体理性的冲撞与磨合,多重个体理性在共存共融中逐步凝合为公共理性,赋予阐释空间以蓬勃的理性生命。公共理性是独立主体理性多重淘洗后的综合。独立阐释主体在空间中公开运用理性,不断消磨融解天然具有的理性分歧,强化空间成员总体相向的理性自律,最终生成整个空间可能承载,全体成员可以接受的理性运用方式,形成公共理性能力。具体的行程路线是,独立理性从对确定现象的共同关注上手,以多种理性方法的综合运用,逐步展开及完成独立认知,并与空间中其他成员共享。与此相随相伴,全体或多数成员所有的独立理性充分展开,多种理性方式相克相生,最终融为通约各方的公共理性。我们强调,公共理性是独立个体理性能力的无限重叠,相克而后相生的集体能力。其理由是,公共理性承载于空间中的独立主体,其理性方式及其运用,具有与公共理性相当不同的个别性、独特性。独立的个别理性不断重叠,相克其对方无法或不能接受的特殊方式,相生双方能够共同接受和共享的一般范式,此为理性叠加之意。公共理性是独立理性的普遍均衡。其理由是,阐释空间中的成员,其独立理性能力是差异的。理性偏好、理性水平、理性能力各有不同,理性分歧由此而生。公共理性均衡是指独立个体的能力均衡,由高能力与低能力的博弈与整合而成的平均能力。此为均衡之意。诸如历史理性,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历史期望,但最终结果是期望综合,既是又不是个别历史主体的期望。公共理性是个体理性能力的均衡综合。

  其二,理性规范与准则。普遍的规范和准则,界定了阐释空间的独立存在。其主要构成因素,一是,理性运用所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语言规则、逻辑规则,是普遍交往及交往可能有效的前提。用可以互相理解的语言交流,遵守一般的逻辑规则,使理性的公共运用成为可能。比较特殊的是,确定的学术公共空间,参与其中的理性阐释者必须遵守特定的范式约束,以范式为准则,运用理性进行理解和阐释。对阐释共同体而言,范式是理性信念,这个信念建立于普遍承认的知识性成就之上,为阐释空间成员提供理解和把握阐释对象的共同理念、基础性概念框架与方法,一些学派传统中持续流传的成功历史范例,等等。在方法论意义上,唯有科学的理性范式,能够有效组织和规范阐释共同体的建构与传承,引导和推动共同体成员开展正常研究,取得成就。范式是阐释共同体的根本标志。二是,空间成员的情感、意志,以及社会心理与价值观的复杂交织。公共理性绝非简单的思辨与逻辑理性,即康德的纯粹理性。按照中国传统的理性构成,理与性,即情感、意志、本能、直觉等,集合为复杂的智慧理性。公共阐释的生成与展开,不仅是纯粹理性思辨的碰撞和纠缠,而且是空间成员的伦理观念、价值选择混合作用的结果。三是,精神理想,或具体化的阐释期望。阐释空间的成员,具有基本一致的精神理想。可知论就是其中的一种,认为或确信未知对象终究是可知的,且有可行的路径、方法达到可知。知识论亦是一种理想,相信知识可靠,阐释的可靠结果经实践检验可确证为知识而得以传承。解构主义颠覆一切传统,塑造无标准、无目标的虚无主义境界,也可视为理想。共同或相通的精神理想,是公共理性必不可少的结构要素。不同的理性集合,秉持不同的精神理想而维持其公共性,使公共理性呈现多元色彩。四是,公共空间外的多种因素作用。公共理性是公共空间界限内的理性。其构成由公共空间中的独立个体理性结构而成。空间中的个体不仅在空间中生活,而且在空间以外生活。可能不仅参与一个空间的活动,而且要进入其他更多空间参与活动。由此,空间外诸多因素,必然影响公共理性的构成。其中意识形态及社会风俗的影响,应予足够重视。意识形态对公共理性的型塑力强大。在一些特殊条件下,意识形态可以决定其生成方向和展开方式。社会风俗同样如此。传统深厚的民族风俗及民间习俗,对精神现象,特别是审美认知及接受的影响常常具有决定性作用。

  其三,度量标准。公共理性以认知标准存在。其表现形式是,在确定空间中,公共理性以自身为检验标准,引导空间中的活动主体,生产和接受符合其理性要求的认知。一是,以范式为标准理解现象并加以阐释,如此理解与阐释,有最大可能被阐释空间成员所认同。多数空间成员,多数情境下,理性选择服从范式,符合范式要求的认知和阐释因此而大概率地出现。囿于范式的约束,空间成员中企图背离范式者,需要以强大的阐释力量征服他人。既要承担被空间排斥的风险,又要经受时间风险。如此可确认空间中的认知和阐释如何为公共理性所约束。二是,一种新的认知或阐释是否被接受,主要由公共理性所决定。在多数状态下,面对严重相悖于公共理性普遍标准的阐释出台,空间成员的自动反应是公共理性的接受程度。语言、逻辑的全息扫描,情感意志的价值选择,精神理想的期望一致,共同范式的快速鉴别,都将以标准的姿态自动出现。首先是整体感觉,进而为细节对照,再进一步的是理性辨识与检验。公共理性的规范与准则,自然成为检验认知与阐释的标准。公共理性认可的,空间及空间成员就予以认可并传播;公共理性拒绝的,当被否定并抛弃。三是,公共理性的接受,可以概率论的中心极限定理描述。此定理指出,大量的独立随机变量之和,呈标准正态分布。它可以说明,如果以公共理性期望为中线,其左右两边的认知或阐释,大概率地靠近或趋向中线,即公共理性的一般判断。这就从阐释结果一端,证明了阐释为什么是公共的,赋予公共阐释以合法地位,或曰为公共阐释立法。

  (二)公共理性的实现形式

  公共理性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存在。其存在与功能实现,具有鲜明的独立特征。

  其一,隐性而非显性存在。在阐释空间中,公共理性以隐性状态存在。一是,从内容说,作为能力与规则的公共理性,内容广大,复杂玄奥,很难确切定义。特别是与心理及智识有关的直接感受,无法罗列为具体条例,确切完备地加以表述,只能以隐性状态存在,为空间成员以心灵感知。二是,从表达形式说,公共理性所蕴含的能力、规则、标准,包括对阐释行为具有重要引导作用的学科范式,无法明文规定。而在政治、社会、文化领域,公共理性可以将政治制度、法律条文、行为准则、动作规范等,以确切文字书写,物化地呈现,为公民清晰知晓。如此隐性特征,决定了阐释者无法以纯粹理性的方式完全把握公共理性,而是要将感性知觉、心理体验、心灵契合等非理性方式,融入公共理性之场,在长期的氛围浸润中,逐步自觉地掌握和运用公共理性,成为公共理性的负载主体。隐性不是隐秘,更不是神秘主义。隐性存在的公共理性,显性地发生作用。进入阐释空间,公共理性对每一个阐释主体无差别地产生影响与约束。能够适应并服从者,就为空间所容纳,其阐释可能为共同成员所接受。反之,则被训导或排斥。此为完全显性的过程。

  其二,自愿而非强制接受。公共理性的引导与约束呈柔性状态,由阐释者自愿接受。一是,阐释空间为参与者因有共同话题而主动加入。空间所有的公共理性,当为参与者预知并默认,可证参与者自愿接受约束,而非被空间或空间中的他者强制。二是,公共理性的作用方式无任何强制力。服从理性约束,可在空间中顺利展开阐释,不服从者,可自觉离开空间而无任何限制。三是,公共理性以宽容为本。公共理性不直接参与阐释活动,而是通过参与者的理性选择发生作用。它如看不见的手,通过阐释结果的接受程度,间接调动空间成员自觉按规则展开阐释。对话、交流、协商,是公共理性发生作用的基本程式。有悖理性引导和约束的阐释,可被宽容而无丝毫局促,在各方合理妥协下,形成符合或近似符合公共理性期望的结果。四是,公共理性亦可协商。富于创造性的阐释群体,一定具有冲破已有理性期望之束缚,发出颠覆性主张的企图。阐释的价值就在于生产新的意义,突破陈见束缚,创造新的知识。所谓范式革命,正是创造者打破旧范式、创立新范式的革命性行为,催生公共理性以整体进化。公共理性的总体效应是正面的、积极的:公共理性是人类世界构成的精神基础;无公共理性和理性作用,人类生存与发展皆无可能;人类进步以公共理性的进步为标志,理性进步,是人类最根本的进步;阐释以公共理性为基础;公共理性为阐释提供可能;等等。正因为如此,公共理性自然带有消极的一面。其突出一点,就是束缚和消解理性主体精神与思想的创造性。特别是在有限的阐释空间中,群体极化、从众心理的压迫,使理性主体随时遭受非议和打击,因此而彻底磨灭创造性力量。这就是古往今来,能改变人类精神历史进程的真正创造者少之又少的根本原因。如此便可体会,公共理性宽容与柔性的一面,具有何等宝贵的意义。

  其三,公共理性与个体理性相互依存,个体理性必然生产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由个体理性承载。个体理性的公共运用,生成公共理性。公共理性既是阐释空间中的普遍理性,也是空间中成员的个体理性。公共理性是个体理性的抽象,不能脱离个体理性而独立存在。公共理性为理性一般,个体理性为理性个别。公共理性存在于个别理性之中,通过个别理性显现和发生作用。为什么会有公共理性?个别理性的多元存在,决定了阐释多元。在确定的阐释空间中,寻求共识需要以公共理性为尺度。为什么要寻求共识?个体理性是有限理性。个体理性的思维能力与价值判断天然束缚个体,决定其理解与阐释带有极大的局限性,只能是个别的、具体的。其真理性、有效性,说服和穿透能力,需要公共理性的支撑与认准。共识如何取得?在阐释空间中,其成员就共同关注的问题发表意见,任何话语均以“私意”出现,即由独立个体率先提出本己意见,多元的本己意见混杂交织,经过对话、讨论、批判,赢得他者承认,于是有多元理性状态中的重叠共识。共识为什么一定会有?本体论意义上的阐释,是此在的展开和显现,是此在得以共在,或此在为共在承认的唯一手段。每一个阐释者必然和必须以阐释达及共在,这本身就是一种共识图谋。心理学意义上的阐释本质,是阐释者以本己阐释争取他人承认,实现自我确证的心理冲动。这个心理冲动是天然的、本能的、不可遏制的。某个或某几个的阐释者,能够大范围实现期望中的自我确证,当然是共识性追求的结果。这里的共识,是汉语“通达”意义的共识。达为“迭”义,迭为“代”义、“互”义,是既有一方取代另一方,又有双方重叠互有的共识,且以后者为主。此类共识,经过实践检验而为确定性知识,将作为公共认知,最终以多种方式融入公共理性。由此可以证明,只要有个体理性的公共运用,就一定会组织和结构新的公共理性。公共理性不是不切实际、无法实现的所谓“理性理想”,而是正当阐释的必然要求,是人类思维和理性运行的客观必然。在公共理性引导与规范下运用个体理性,是人类理性在,且能在的可靠基点。

  其四,流动而非固化。公共理性是变化与流动的。没有永恒固化的公共理性。无论形式还是内容,公共理性之变为绝对。查其动因,一是,理性的知识信念,决定理性依赖于知识发展而进步。旧知识的否定,新知识的产生,促进理性不断更新。婴儿蒙昧,少年幼稚,成年而近完满,个体理性进步轨迹明晰。由此而抽象的公共理性,由薄弱而强大,由混沌而精纯,轨迹相似。此为个体发育与系统发育一致性的典型表征。二是,阐释空间的结构变化,主要是成员结构的变化,老人逐渐退去,新人不断加入,观念由此而流动。突破传统,挑衅权威,新的价值观念,新的阐释理念,皆由新人创造。站在时代前列的新人,成为新理性的集中代表,牵引和带动公共理性不断变革。此为人类理性进步的常态,古往今来,无一例外。三是,科学的发展,重大成果的出现,直接打碎旧范式,生成新范式,改变公共理性的基本面貌。特别是以学科、学派为代表的学术共同体,本领域的学术与学科范式,是公共理性的核心内容。范式发生变化,共同体成员默认的理性规则发生变化,新的公共理性随之而生。四是,时代变局,以及由此而来的语境变化,直接催生公共理性的革命性变革。在此过程中,整个时代的整体意识被彻底改造,阐释公共性的价值基础发生变化,其基本规范、标准必然随之而变,阐释空间中发生效用的公共理性重新构型。

  如此,阐释的公共实现需要深入讨论。由阐释的正态分布看,接近公共期望的阐释被普遍承认和接受,远离期望中心的阐释,通常是与在场的公共理性相背离、相反对的阐释,被冷落和弃置,位于接近底线的无限远端。一旦出现公共理性的变化,曾经不符合旧的理性期望的阐释,为新的理性期望所接受,不断靠近理性期望的中线,其地位与影响也发生积极变化。直接的函数表达是,无限远离期望中线的阐释,迅速移至中线附近,成为公共理性所承认和接受的阐释,实现其私人理解向公共接受的根本转化。公共理性的变迁或进步,决定阐释公共性的实现状况。此类现象,为人类精神发展史所反复证明,可视为人类精神与理性进步的一般规律。

  (三)若干关系辨析

  公共理性的特殊形态,与其他诸多精神和心理现象发生紧密关系,产生诸多难以辨识的混淆,公共理性概念因此而多被质疑。其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

  其一,公共理性与群体心理。阐释空间成员结合与个人聚集的社会群体不同。前者是多有共同关注的精神需求,且有选择的主动结合,后者是少有共同关注的精神联结,为无选择的被动聚集。理性与心理的差异深刻。理性中有心理成分,但理性的公共运用,以理性为主导,心理因素,诸如情绪、意志、直觉、生理冲动等,当然发生重要作用,但必须服从理性制约。阐释空间中理性的公共运用是克服心理冲动的有效力量。由此出发,公共理性的运用与群体心理的释放有以下明显区别。一是,公共空间中的阐释主体发出见解,其目的是在批判和反思中,不断靠近事实本相和真理,包括价值性真理。这种批判和质疑,本质上是背离众意,而非顺从众意。阐释主体恰恰是在对抗与诘难中实现自我。群体心理的基本取向是,几无任何思考与辨识,在权威或舆论的暗示和煽动下,盲目从众,湮灭自我。二是,公共空间中的阐释主体,以其强烈的主体意识,承担严正的理性责任。主体阐释为自我负责,真诚运用理性,少虚掩与夸饰,不违背自我;为批判对象负责,以理性面对他人,坦诚说理,少强制与责难。阐释主体绝不随意放弃责任,为阐释的真理追求,无丝毫在群体行为中普遍存在的“社会懈怠”。三是,坚定的阐释自信。秉持空间主体对自我及其阐释怀抱自信。对理性的信念、对知识的信念、对共同体的信念,使阐释者勇于坚持独立思考与判断,相信独立思考的意义和价值,相信在不同意见的讨论中,对手也尊重对立,在激烈的对立中推进阐释完满。此与群体无责任心理及普遍的盲目从众行为呈鲜明对照。

  其二,公共理性与公众意志。公共与公众不同。公共是自觉的精神化合。公众是自发的个体聚集。前者偏重化学形式的耦合,后者偏重于物理形式的聚集。理性与意志为不同层次的存在。面对理性冲突,公共理性坚持协商并容忍不同理性。面对意志差别,公众意志诉求于强制,禁制不同意志。在此意义上,公共理性高于公众意志。公共理性以理性的力量,消解公众意志的意志强权。体现在阐释上,一是,在阐释空间中,面对持有不同甚至完全对立动机的阐释主体,公共理性保障其阐释自由,允许和鼓励所有阐释者的自由阐释,抵抗公众意志对不同立场阐释者的权力束缚。对不同阐释结果,公共理性容忍差异与对立,允许和鼓励相互冲撞的多元并存,抵制公众意志所谋求的阐释一律。二是,公共理性主张和提倡公开的理性讨论与辩护,并为其提供和谐平等的空间形式。在此空间内,所有阐释者均为平等参与者,无强者的意志暴力和一统。所有阐释同样平等,其意义与价值,由全体参与者以公共理性为根据,自由决定取舍,抵制公众意志的强权支配。三是,公共空间中的每一位阐释者都有说服和战胜他人的渴望与冲动,但其力量生成于理性的确证,而非意志的驱使与压制。反复的阐释对冲,最终产生占据主导或主流地位的阐释及阐释者,即便如此,所谓主导与主流阐释,依然以开放的态度,随时接受他人质询与挑战,随时准备服从更加理性的其他结果。任何真理性阐释,其传播与流传永远以理性为动力,而非权力意志的强制。公共的阐释空间,只有理性信服而无意志崇拜。

  其三,公共理性与真理性认知。公共理性是阐释空间成员判断阐释有效性的标准。但此标准是基准性标准。所谓基准性是指,公共理性对新生认知和阐释,在基本语言与逻辑规范,普遍伦理与价值诉求,已有知识的一致性等方面,给予基础性评判,而非更深入的细节检验与专业裁判。公共理性通过的,共同体成员共同接受,并产生一定范围的群体,包括空间外群体的响应,可谓阐释有效。公共理性排斥的,共同体成员不予接受,无任何群体或个人给予响应,可谓阐释无效。对于突破性,以至颠覆性的阐释创新,则由共同体成员在公共理性基准下给予理性认知,以理论理性和专业水准为标识,展开充分自由与完全平等的对话,在辩护与反辩护中求得共识。公共理性不作真理性判定,公共理性通过和接受的阐释不一定是真理性认知。其理由和根据,一是,共同体内不同成员,对公共理性的基本构成与各方面要求理解不一,偏好不同,对认知及阐释的接受多有冲撞,不可避免的妥协,包括真理性妥协均有发生,公共理性容忍度有所变化,真理性水准降低。二是,公共理性本身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公共理性通过和接受的认知与阐释,其真理性最终由实践检验。经实践检验证明为真理的结果,反过来修正不完备的公共理性,使其逾近真理,增强其规引力量。这已实际指明,公共理性作为人的主观精神形态,其本身也要接受实践检验,并在人的物质与精神实践中不断地改造和完善自身。否则,将失去衡准阐释有效性的资格。

  ​四、阐释自觉

  作为结论,给出一个概念:阐释自觉。我们为什么要反复强调阐释的公共性,并定义公共阐释?其理论期望是,阐释者努力构建和强化阐释自觉,不断提升阐释质量和水平。阐释自觉,是指主体性意识在阐释活动中的自觉运用。阐释主体坚持独立主体身份和清醒理性自知,深刻把握阐释的公共规律,满足并超越公共期望,以真理性阐释为目标,实现阐释的实践价值。主动摆脱本能自在的阐释状态,达及理性自为的阐释境界,是阐释自觉的核心诉求。阐释自觉,是阐释公共性的本质要求,是公共阐释维度下的重要概念和范畴。

  (一)主体自觉

  阐释自觉首先是主体自觉。阐释为独立主体的阐释。阐释自觉要求主体时刻警醒,以自为的主体身份启动和展开阐释。所谓独立主体,既是具有自我决断能力和自由独立品格,坚定保持个性差异的主体,也是充分尊重他者,坚持主体间沟通、对话,并在其过程中完整实现自我的主体。与以往的各种主体学说不同,我们不在主体与主体间性两种理论之间偏执地否定任何一方。主体间性是以主体的存在而建构的。没有独立主体的存在,没有主体间性。独立主体与其他主体共存同一空间,在间性中显现自身。主体本身就是独立的。坚持主体自觉,一是,独立姿态。阐释空间中,每一位主动进入者,都是以独立姿态参与空间合作的。在阐释过程中,面对传统与权威,坚持批判与反思立场,绝不随意屈从附庸。面对批评与诘难,坚持辩护与捍卫,绝不简单委曲求全。任何强制与压力,都不能改变理性主体正当合法的独立姿态。姿态独立,和而不同,此为独立主体生命所在。二是,独立意志。独立的主体意志,表现为主体对其阐释目的、价值判断、合理认知的自觉坚持和维护。阐释空间中多元理性并存,为主体的意志独立提供可能。意志主体可自由选择和确定其阐释目的与方法,或真理性决断,或有效性满足,或维护既定言说,或创造全新话语,以自觉意志展开活动,实现目的。自觉的意志独立,建基于对认知与阐释规律的深刻理解和把握,如此而能不为左右风向、舆论压力、利益诱惑所动,坚持目的选择,坚持自我决断,以独立意志维护阐释尊严。三是,独立个性。独立主体的阐释是自我理性主宰下的阐释,同时也包含全部日常生活经验和情感反应。非理性的多种因素,诸如生命体验、心理幻觉、情绪扩张,以隐蔽形式发生作用,渗透于理解与阐释的全部过程,集中显现阐释的个性特征。阐释者要自觉把握自我独立具有、他人无法知觉的特殊个性,从情感到意志,从直觉到顿悟,从不可重复的独特思想到不可描摹的独特叙述,使独立主体的独立性得以彰显,鲜明区别于他者。

  (二)理性自觉

  我们曾反复论述,阐释是理性行为,理性自觉贯穿于阐释的全部过程。阐释的理性,既包含个体理性的公开运用,实现阐释向外的公共展开;也包含公共理性的私人运用,实现公共理性的向内指导及对个体阐释的正当约束。阐释的自觉,首先表现为阐释者的理性自知。阐释者时刻提醒自己:我在阐释。阐释之目的,是理性地认知和阐释世界。与后现代主义张扬的非理性表达冲动相异,我们接受理性中非理性因素的积极作用,并充分重视直觉、顿悟类理解,以启发或启动阐释。我们也接受阐释过程中的生命投入,并以性情体验赋予阐释以激情力量。但是,我们首先坚持,阐释以理性为中心,理性主导阐释。非理性作用为理性所控制,为理性阐释服务。阐释者务必保持足够的理性自觉,以理性自觉维护阐释自觉。阐释者要以坚定的理性信念,服从理性要求,合理规约阐释。就个体理性的外部运用而言,阐释者要自觉调动一切理性资源,为阐释的知识推断、确切认知、有说服力的辩护、期望产生的响应提供最大支持,使阐释始终为自觉理性所支配。就公共理性的内部运用而言,阐释者要以自觉的理性清醒,明确阐释的公共目的,遵循公共规则,争取阐释的最大效应,约束阐释在理性轨道上运行,达及阐释的完满。阐释本是自在的,但不能停于自在状态。就存在论的阐释说,阐释自行呈现本体,少理性引导与规范,只能以自在形态被动展开,自然发生或无谓之“烦”“畏”,无奈之“沉沦”。阐释应该是自为的。自为的阐释是理性自觉的阐释。自觉的阐释以自己的明确目的、路径、方法,积极地展开自己,争取对此在及此在世界以清醒认知。自觉的理性阐释,可期望创造广阔深远的知识前景。倘若此为认识论或方法论的阐释学,我们以为,在认知与担当品格上,本体论阐释学并不高于方法论阐释学,更不可能取代方法论阐释学。阐释的自觉意识,就是克服自在的盲目与消极,自为地建构和张扬阐释。

  (三)公共自觉

  阐释是公共的。阐释者面对世界阐释,是公共阐释者。自觉的公共追求,是实现和提升阐释的动力。在公共空间中,阐释以诸多公共要素为前提,服从公共规则和标准,追求公共价值,阐释方可实现。公共自觉集中在两点。其一,自觉接受约束。多元理性的普遍存在,同样适用于阐释的公共空间。持不同理性的主体能够进入空间,或曰空间能够容纳多元理性主体,正是因为它有可以为理性多元接受和遵守的规则。在此意义上说,空间之所以能结构,是因为规则之存在。由此可以判定,阐释空间是规则空间。这就提出问题,企求阐释自由的进入者,进入自由阐释的空间却被规则所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是侵害自由,进入者为何企求进入并自觉遵守规则?如此便回到简单的理性契约说。多元理性如何共存同一空间,同一空间中共存理性如何相融,根本在于多元理性主体自知,理性规则的制定与共享,是多元理性同在,且能够进行有效沟通与对话,推进理性进步的根本条件。因此,承认和遵守规则当然成为自觉意识。特别应该注意的是,阐释空间的理性规则没有物化形式的表达,譬如法律形式;没有机构和力量保证规则的贯彻实行,诸如司法机关。公共约束是非强制性的。无形规则的功能实现,唯有依靠空间中的理性主体自觉遵守。承认本己为空间中成员,自愿进入空间谋求公共身份,自愿服从规则约束,自觉便成为公共空间的普遍风尚。其二,自觉的共享意识。就阐释主体而言,空间共享有两个方向。一是,理念、方法的普遍共享。多元理性主体间的相互尊重与充分合作,使阐释的整体创造远大于独立创造之总和。以共享为法则,主体间的阐释理念与方法不必相同,对事物的理解与认知可相互抵牾,但理论旨趣、价值追求、批判方法,相互映照,深度共享,达至以学派、思潮、特殊共同体等面目著称于世,其话语力量与影响难以估量。自觉追求与实现共享,是多元理性主体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二是,自觉争取共识。理性多元的存在,证实各个独立主体谋求理性共识的企图存在。独立理性主体谋求自我的理性认知为他人共识,理性多元状态实际产生。但是,追求共识,说服他人与自我一致的动机与动力,源始于独立主体潜意识深处。把握此点,将隐性的共识动机提升为自觉意识,明确阐释目标是争取共识,自觉追求可能共识的阐释,是公共自觉的核心所在。更进一步的讨论,共识并非真理,共识不能检验真理。阐释的最大公约,阐释的普遍响应,即阐释的有效性,是阐释共识的基础水准。在此基准上,更高品格的共识自觉,是对真理性阐释的不懈追求。如此自觉,为最高层次的公共自觉。

  (四)真理自觉

  公共理性对个体阐释的期待,既是引导,也是束缚。所谓引导是指,它引导阐释者以公共期待为目标,争取阐释为公共理性所接受,实现阐释的公共性。所谓束缚是指,公共期待成为既定目标,阐释仅仅为满足期待,其创造性、创新性就难以成长,落于俗见与传统的可能增加。我们曾强调,公共理性不是真理标准。阐释的有效性以公共理性接受为界。真理是有效的,有效未必是真理。公共理性当然具有知识论意义的真理性期待,但这种期待以对事物认知的长期有效性为前提,并由人类物质和精神实践检验为真,才可能变为现实。因此,公共阐释的有效期待就是当下理性阐释的经常性期待,满足这个期待,是公共阐释的首要的、基础性的目标。此为公共理性对个体阐释的最大束缚。优秀的、更高一级的阐释,不仅要满足有效性水准,而且要突破公共理性的一般期待,在简单的有效实现的基础上,敢于超越有效而达及真理。阐释是分阶段的。阐释的低级阶段,满足公共理性有效性标准。阐释的高级阶段,满足公共理性的真理性标准。两个阶段是连续的。为公共理性接受的有效性阐释,将自身保留于公共空间,随时准备接受检验。不为公共理性接受的无效阐释,很难长期留存于公共视野,因此而无或很少有接受实践检验的机会,被历史湮没或自行消解就是必然。所谓真理自觉,就是主张有作为的阐释者,怀抱超越公共期待的自觉意识,既重视期待,更敢于挑战期待,冲破期待,修正期待,以超越性阐释建构新的、更高水准的公共期待,引领公共理性进步。阐释由低级阶段进入高级阶段,阐释由有效性满足而进入真理性满足,人之存在因此而不断提升,人类精神历史因此而不断进步。阐释之为阐释,其意义和价值正在于此。

  原文责任编辑:张跣  马涛

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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