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是内在于国际秩序演进史的历史性议题,也是全球治理时代亟待回应的现实性命题。在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法守正与创新呈现出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国际法创新的起点是守正,即遵从国际法的现代性、崇尚国际法的价值性、遵循国际法的规律性。现阶段国际社会的动态发展促生新的规范需求,从而为国际法的创造性发展创造空间。推动国际法创新符合国际法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我国维护国家利益的可行路径。国际法创新的思维模式应处理好时空联结、新旧传承和内外互动,国际法创新的路径应注重领域与层次的识别、规范模式的选择以及时机和成本的考量等维度。作为新兴大国,中国可在国际法创新中形成规范话语,引领规则创新,直面国际社会新生的规范需求,通过激活规则的有效性推进国际法治深入发展,展示中国的法治成就,通过推动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国际法治提供中国立场和方案。
关键词:两个大局;国际法治;守正创新;全球治理;规范需求
摘要: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是内在于国际秩序演进史的历史性议题,也是全球治理时代亟待回应的现实性命题。在全球治理视野下,国际法守正与创新呈现出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国际法创新的起点是守正,即遵从国际法的现代性、崇尚国际法的价值性、遵循国际法的规律性。现阶段国际社会的动态发展促生新的规范需求,从而为国际法的创造性发展创造空间。推动国际法创新符合国际法发展的客观需求,也是我国维护国家利益的可行路径。国际法创新的思维模式应处理好时空联结、新旧传承和内外互动,国际法创新的路径应注重领域与层次的识别、规范模式的选择以及时机和成本的考量等维度。作为新兴大国,中国可在国际法创新中形成规范话语,引领规则创新,直面国际社会新生的规范需求,通过激活规则的有效性推进国际法治深入发展,展示中国的法治成就,通过推动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创新,为国际法治提供中国立场和方案。
关键词:两个大局 国际法治 守正创新 全球治理 规范需求
作者赵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杭州310008)。
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是内在于国际秩序演进史的历史性议题,也是全球治理时代亟待回应的现实性命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国际法治是促进国际合作、推进全球治理的根本方式,因此,全球治理体系的调整与变革要求转变国际法的既有话语格局。作为全球治理时代崛起的新兴力量,中国需要积极、深入且高水平地认识、发展和运用国际法,通过推动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创新,逐步形成契合对外交往需求,符合国际社会发展方向的国际法观。
无论是百年变局的历史论断,还是全球治理的时代要求,都凝练着一种规范视角下的秩序共识,即应当通过改革和完善国际规则体系来促进国际秩序的合理化,以期公平、有效地解决属于国际社会之整体的治理问题,无疑,这一过程依赖于国际法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如史久镛先生所言,“随着国际格局变化,现行全球治理体系及其规则的不合理性愈发凸显,不能有效应对全球治理进程中的各种挑战。因此,创新和完善国际法……是时代的要求。”因此,从规范层面看,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及时代要求提出了创新国际法的重要命题。
全球治理失灵,国际格局深刻变化,国家利益深度调整,新型治理疆域兴起,这些都呼唤着全球治理体系变革,而变革需要规范、秩序与法治。全球治理背景下,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是一项基础性的事业,它着眼于创新能力与创新需求之间不匹配的现实,希望通过增强国际法的创新、互动与影响能力,为国际法治和全球治理贡献广受认同与接纳的中国方案。创新国际法是中国对全球治理体系进行反思性回应和建设性参与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增强自身国际秩序主体性与参与度的重要工程。国际法创新着眼于优化全球治理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提升全球治理的效率,实现符合平等、公正、合理之价值的全球治理。
本文旨在系统阐述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创新论,以新时代全球治理的体系优化和规则变革为视角,梳理和分析国际法创新论的基本要点,从理论根基、辩证要素、时代特征、国别角色及实现路径等维度梳理并构建国际法创新论的基本框架,并尝试提出中国国际法理论和实践创新的可行路径与未来图景。
一、法的动态性与国际法创新
(一)法的动态性及法律创新
法首先是一种保守和追求稳定的社会秩序形式,但这种保守性并不排斥法律的变化甚或变革,它只是强调法律的演进应在尊重、检视进而修正法律的保守状态的路径上展开。不仅如此,法律体系应当被持续地改变和更新,为使法律体系本身臻于完善或曰完美地符合理性,或者使其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变化或变革成为法存在状态的组成部分。
法的动态趋势首先是外生性的,多元动态的社会因素与法的交互作用构成法的发展和变化的源动力。这在内容上体现为新概念、制度或规则的引入。法的动态趋势也是内生性的,它源于法律传统与社会状态之间的持续张力。
法的动态性的实现手段是法律创新。法律创新是为法律体系所面临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认知策略,它包括提出新的法律思维路径或法学理论,促进传统法律概念或制度的革新,创造新的法律规制领域,以及建立新的概念、规则和制度。法律创新涉及技术性层面的法律适用或解释问题,但它的主要任务在于对社会治理中涉及价值性与结构性的议题作出回应。
(二)国际法的动态性
如同任何其他法律体系,国际法在面对现实世界时面临着不可避免的矛盾状态,它以稳定与可预期的道德性为基点审视并回应变化中的世界,又在肯定与否定的螺旋形博弈中证实自身的存在。首先,国际法的动态趋势是国际法现代性在时空维度上的表达。国际法“以诺为则”,天然地具有结构和内容上的灵活性,这意味着国际法必然会随着国际关系及治理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也因为如此,国家在接纳、阐释和发展国际法方面具有相当的自由度,国际法的动态性才得以鲜明地体现出来,国际法的国家话语的表达及国际法立场才具有了现实可能。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第七任总干事奥孔乔-伊韦阿拉上任后的三大优先任务,即解决新冠肺炎疫情相关问题、改革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实现多边贸易规则现代化,无不具有鲜明的时代底色和现实意义,因应国际多边贸易体制危机和WTO自身困境。但要形成具体化、系统化、普遍接受的WTO改革方案需要以WTO成员同意为基础,并由此形成统一意见。国际法植根于政治力量和国家利益的均势状态,形成于国家意志的相互协调,但国际法的存在与作用时刻遵循着一种内在的理性或潜在的道德制约性,它代表着国际社会及构成之国家对国际公平和正义的追求。正是在传统或既有国际法体系与这种理性或道德制约性的差距或张力中,国际法动态性体现出来,即国际法体系存在潜在的更新力,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或规则总是被创造性的理论和实践加以确立,并渐进地或突发地接替原先的国际制度或规则。
国际法的动态趋势是全球治理时代的国际关系格局变革的典型特征。全球治理时代,国际法表现出更加明显的动态性,关于国际法演进的话语也在不断增强。一方面,通过定义和塑造国际社会的行为标准,国际法调整国际关系的现象愈加显著;另一方面,国际法本身也愈加常态地被援引成为政治行为正当化与否的评判基准。这种政治与国际法之间的双向动态关系构成当代国际法的系统化图景,它既是国际法“力量”上升的平衡力,也构成国际法发展的挑战。另外,全球治理时代,政治力量对比与治理需求发生重大变化,而国际法体系囿于既有平衡处于相对静止状态,这导致国际法的规范系统与运行系统之间的不平衡状态不断加剧,在这种紧张的关系中,国际法得以变化和发展的原始动力从中产生。国际法变化得以最终实现,不仅需要充足的政治氛围,而且需要引领型国家发挥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创造性作用。
(三)国际法守正与创新的辩证关系
国际法的守正和创新呈现出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就国际法本身的发展而言,守正与创新多相辅相成,使国际法能够继往开来;就国家借助国际法维护本国的国际利益而言,守正与创新因国家的不同利益目标而呈现相互对立的状况。
1. 国际法守正与创新的统一性
国际法创新是促进国际法体系推陈出新,并朝向国际法治前进的关键手段。就法律自身的发展而言,为使国际法成为国际法治标准之下的良法,可通过守正创新的方式推动国际法治中良法的确立,守正与创新在实现国际法良法目标的过程中体现着统一性。例如,罗尔斯在借鉴卢梭、穆勒、康德等主张后提出的正义世界设想路径;再如,在对国际法社会基础重新认识的过程中,正是植根于传统文化与经典学说,才推动国际法关系由国际社会到国际共同体再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转变。国际法的创新源于国际法的守正,但在塑造国际良法的过程中是创新还是守正,需要对国际社会现状进行分析。
国际法创新是国际法体系保持活力,发挥构建和优化秩序功能的内在活动。国际法守正与创新的统一性不能简单地予以割裂,这种割裂是对世界法律复杂性的忽视,是没有充分认识到确立、复兴、发展、发育等法律秩序形态。二战后在联合国框架下创立的国际经济法律秩序迄今也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而是呈现出渐进式演进。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渐进式演进方式可以看作守正与创新内在平衡统一的产物,否则任何一方的偏颇失衡都会打破渐进式的状态。守正与创新共同保证了国际法具备持久延续的生命力。
2. 国际法守正与创新的对立性
国际法创新在规范需求、博弈力量、新旧制度与规则的对立架构中发动并前进。守正与创新共同推动国际法治良法的形成,这种一元的价值目标能够保障守正与创新两者处于统一性关系之中。然而,如果从国家视角审视国际法的守正与创新,归因于国际法中国家主体的多元性,守正与创新会在国家利益追求中呈现出对立性的关系。影响国际法守正与创新关系的主体是国家,尤其是大国。长期以来,西方大国把控着国际法的形成与适用,新兴大国虽然在经济上具备了逐步超越传统西方大国的能力,但在国际法主张上仍然与发展中国家立场相似。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创新中的话语影响力有限,需要借助国际法维护其崛起成果。新崛起的大国需要充分依托国际法来梳理新型大国关系。国际法对大国的崛起可以产生促进作用。
国际法创新通过立场、观点的碰撞、冲突、交流、矫正与协调的动态过程得以实现。不同国家对国际法守正与创新的立场不同。比如,中国与美国的立场在某些场域有较大差异。美国是国际法创新的积极推动者,有着极为丰富的实践经历;中国则适宜正确评估改变和维护国际秩序的成本与风险。中国是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但现行全球治理体系的不公平性和不适应性日趋明显,中国要维护的是公平、正义、合理的国际秩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守正与创新的对峙现象还存在于具体的国际法领域。比如在WTO问题上,美国认为应当对WTO进行颠覆性的“破局”改革;中国则主张WTO基本的宗旨与原则保持不变。与在WTO领域美国对国际法的创新不同,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领域其更倾向于“守正”。通过分析比较欧美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改革上的异同,可见美国坚持的投资者主导型改革路径并没有对既有机制形成较大改变,而欧盟提倡的常设仲裁模式则是东道国主导型改革路径,构成对现有机制的创新与改变。
不仅不同国家对待国际法守正与创新上有不同立场,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国际法的守正或创新也存有对立的观点。比如,近年来美国对某些多边安排的背离是对现行国际规则下的全球化不满,美国正通过各种途径塑造全球规则,而被美国所背离的多边安排有些也曾被美国所推崇。美国2012年双边投资协定范本对2004年范本所做出的若干重要修改,也是这一规律的实证呈现。
二、国际法创新的起点:守正
守正是国际法创新的起点。守正意味着遵从国际法的现代性,崇尚国际法的价值性和遵循国际法的规律性。守正意味着“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
(一)遵从国际法的现代性
首先,守正意味着必须承认国际法起源与发展历程所秉具的基本特征,即国际法的现代性。“所谓国际法的现代性,最核心的特征表达就是,在无政府社会之中,国家享有主权,彼此独立,互不干涉,法律上资格平等。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存在,才没有形成超越国家同意的规则,国家也就没有义务去遵从其意志认可之外的规范或者体系”。国际法的正当性基础在于国家同意,国家拥有商谈、议定和遵守国际规则的权能。
其次,守正意味着应当遵从利人利己与和谐共存的秩序构建思维。国家在追寻并构建一个国际秩序的同时,又出于利己主义而反对这一秩序。国际秩序起源于独立的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与共处。维护共存状态,保持政治共同体的独立,限制暴力以维护和平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使国际社会呈现秩序形态。国际法所鼓励的并不是推翻国家体系而代之以更高的权威,而是在国际社会中实现共存与合作的目标。例如,在国际公共卫生体系改革中,作为国际公共卫生领域中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的国际合作法律框架应予以保留和巩固。守正须照顾各国的核心利益,避免依托强权推行规则。当国际法规则的运行危害国家的核心或根本利益时,国家便可能终止对于国际规则的赞同,“此后的情况就变成了一个政治层面的问题而非纯法律问题”。
再次,守正意味着回应已有的社会基础。主权国家的并立共存、国家间利益与矛盾的交织、国际社会组织化趋势以及人类日渐增长的共同需求构成了国际法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基础。国家的独立并存及相互交往生成和发展了法律规则,实定国际法反映着各国共同的需求,表达着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基于特定社会基础而衍生的国际法必然呈现一个“多向度的立体结构”,它回应着不同国际法主体在不同领域内所形成的规范需求,若干向度的国际法规则共同支撑起国际法体系。以国际贸易领域为例,在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回潮的情境下,我们需更加注意在改革过程中维持基本原则。
最后,守正意味着弘扬平等相待、民主协商、互谅互让、多边共赢的精神,充分考虑弱国与边缘化人口的利益。以当前业已形成的全球数字治理规则为例,其目标指向之一便是消弭国家间数字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样的发展目标应当在未来继续得到遵循。国际法的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主权国家对特定规范形式的动议、认同和接纳。当代世界,国家主权原则仍然是国际社会最为基础的原则,国际社会结构仍然是比较优势、地位、发展阶段、发展利益不同的国家的组合体,国际法的公正与正当也不能按照形式平等原则简单加以衡量。当前的问题是承认国家主权基础性和不同国家在全球性问题上有不同的利益前提下,不可将一部分国家的意志强加给另一部分国家。
(二)崇尚国际法的价值性
和平、公正、共同繁荣、人权等价值和理念是国际法演进的动力和方向,它们指引着国际法的发展,国际法守正也必须延续过往国际社会探索贯彻此类价值的有益成果。
守正要求国际法创新应当继续弘扬正确的国际权力观与利益观,并持续推动国际制度的共商、共建和利益共享。国际社会必然是朝着反霸权、反强权的方向发展的,政治主导的“丛林”不断地让位于法律主宰的更为平等、公平的秩序。全球化缔造了历史上未曾有过的国际间的联系网,各国的相互依存形成了利益纽带,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形成了前所未有的融合。随之,国际权力分配格局的重构也可以通过维护共同利益的国际制度和机制来维持和调整,服从于共同利益在相当程度上便服务于自身利益。
守正要求国际法创新应当继续推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事业,并在更高维度上巩固和增强国际、区域间的多维度联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目标远未完成,我们仍须努力。当今世界,各国相互依存、休戚与共。我们要继承和弘扬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构建以合作共赢为核心的新型国际关系,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以数字领域为例,尊重网络主权、维护和平安全、促进开放合作、构建良好秩序等价值理念仍需要在治理过程中予以秉持,反对个别国家借安全之名行单边之实,反对将数据安全等法律问题政治化。又如,在国际公共卫生领域,团结合作是战胜疫情最有力的武器。国际社会联系的深度和广度已经远远超越过去,已然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这种状态使得各国的共同立场、共同行动和共同利益更具有现实性和必要性,主权国家可以通过国际合作构筑和平、正义与共同繁荣的国际共同体。
(三)遵循国际法的规律性
守正还意味着遵循国际法的规律性,使国际法创新紧密地反映人类社会的规范需求和发展趋势。法律不会被单个主体的意志和任性左右,它反映的是特定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国家意志。同样,现代国际法建立在国际社会结构之上,必须服务并适应于国际社会结构及其内容的客观变化。
第一,遵循国际社会的客观需求,致力于为国际关系的适时调整提供行为依据与判断准则,妥善地平衡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之间的矛盾,并体现对相关行为最为公平且高效的规范调整。因此,国际法理念、规则及制度的创设主体必须以普遍、平等及意志自治的状态参与国际造法,而呈现共同需求,挖掘共同同意,展开共同协商,促进共同遵守则是国际法生命力的重要保证。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积极推进国际法治合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国际法治系列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之一,也是中国对建设国际法治的重要贡献。但全球治理变革,“不是推倒重来,也非另起炉灶,而是创新完善”。要辩证、全面地看待既有制度设计在满足国际社会客观需求方面发挥的功能,以WTO为例,虽然面临危机与质疑,但其仍能在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中发挥作用。中国一贯以来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借助WTO的多边平台能够加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例如:在中美大国博弈背景下,维护多边机制一方面可以避免由于大国之间双边机制供给不足而造成的媒介赤字,又能为“一带一路”倡议行稳致远提供稳定的多边机制,WTO仍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国际社会合作的客观需求。
第二,遵循国际交往发展的客观现实,通过创制新规、调整立场、淘汰旧规等手段实现国际法体系的更新。国际法的发展史显示,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法发展都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同时,国际法的“守正”不应忽视地域国际法的重要性,应当重点考察新的历史条件下地域国际法的变化与发展。
第三,遵循国际利益博弈的客观状态。国际法创新通过利益与主张的冲突和碰撞而形成,它是广泛互动之下的博弈、协商与妥协的过程所导致的规范状态。国际法是一种均衡局面的规范表达。因此,国际法的形成环节必须充分地反映相互冲突、互为对立的立场和观点,方才可能形成较为公允且广为接受的成果。发展中国家为缩小南北发展差距曾有一系列法律尝试,虽然其推动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由于试图全面挑战当时的国际经济关系而以失败告终,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优惠待遇在WTO中得到了体现。WTO改革不能简单地用经济总量来衡量成员的身份,而要正视发展中成员在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竞争力、区域发展层次、教育文化水平、社会保障体系、参与国际治理能力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全方位差距。围绕规则和制度展开的观点碰撞、立场冲突及利益矛盾是国际法自我审视和检验的机会,而国际规则的遵行状态是确认国际法合理性与正当性的重要尺度。国际法演进过程伴随着力量的对立、冲突与协调,所以国际法的守正也必然经历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过程。
三、国际法创新的思维模式与路径选择
推动国际法创新符合国际法发展的客观需求,同样是我国维护国家利益的可行路径。中国推动国际法的创新需要从宏观、微观两重维度出发,处理好守正与创新的关系,妥善处理各具体问题。
(一)国际法创新的思维模式
1.妥善处理新旧机制、规则之间的关系。国际创新必须明确新设制度和既有制度之间的关系,明确二者之间究竟是取代、互补还是秉承。举例而言,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设立与运转中,相关机制与规则方面需要考虑其与世界银行及亚洲开发银行之间的关系。又如,在关于无人船舶是否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上,需要先行评估当前已有海洋海事制度的可适用性,后决定是否需要新设制度。再如,“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建构与改革也要充分考量与现有争端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清晰地掌握新制度与旧制度的关系,有助于评估新制度的潜力和效果,调整和挖掘新制度的适应性和可持续性。
2.促进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的良性互动。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如何形成良性互动。此互动是双向的,一方面,国际法治的发展不断影响着各国的国内法治。例如,UNCITRAL发布的《电子签名示范法》和《电子商务示范法》对各国制定更为具体的国内法提供了重要的指引和帮助。又如,WTO法治在规范层面具有较强的辐射力,不仅间接影响成员方的内部法治建设,而且直接强制要求成员方遵守WTO规范义务。另一方面,国内法也可能会向国际社会传递诸多信号,也可以为国际社会提供范本,也有可能成为国际制度公共品的借鉴,很多国际的义务需要通过国内法来具体落实。例如,智利等拉美国家关于“200海里海洋权”的主张最终演化为海洋法领域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又如,新时代枫桥经验也可依托“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等渠道为国际法的变革提供新思路。再如,中国是最早研究和实践法定数字货币的国家之一,数字人民币能够帮助中国摆脱美元霸权,保护货币主权,也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对美国的经济制裁提供可鉴之道,同时为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变革提供了有益思路。在国际法创新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衔接,也要在准确判断的基础上,以国内法创设与应用聚集起示范效应,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公共法律事务,积极贡献凝结中国理论智慧与实践经验的规则或制度产品。
3.充分考察“他山之石”与“前车之鉴”。国际法创新需要充分考察前车之鉴和他山之石。曾经的或现存的全球治理机制及其历史演进能够为新理念、新制度的诞生提供经验和教训。比如在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考察欧盟治理体系的起起伏伏,需要认真梳理布雷顿森林体系从兴旺发达到日渐式微的脉络。再如,聚焦到人工智能的规制,人工智能对国际法居民制度的挑战可以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17—21条以及《外空公约》第8条对船舶、航空器和空间物体的一般标准中寻找一些参考甚至答案。再比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在扩大资金来源、开展项目评估等方面的成熟机制可以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所借鉴、采纳。又如,考虑到IHR第43条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20条第2款,以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第2条、第5条在内容和目标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可以考虑将WTO在相关实践中业已形成的规则移植到WHO法律体系中,以协助判断成员的某项临时措施是否合理。
(二)国际法创新的路径选择
在宏观方面的指导下,中国在主导国际法创新时亦需要注重方式方法,具体包括领域选择、规范形式与推进模式的选择、时机和成本的考量、国际关系民主化等维度。
1. 领域选择
其一是在我国已有成功实践经验的领域进行创新。例如:中国对于数字贸易相关规则的探索已经积累了相当的实践。当前,数字经济正逐步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增长与国际经贸发展的新引擎,各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领域的博弈也日趋激烈。为更好地促进我国数字贸易规则的有序发展,参与和引领国际数字经济治理,我国应当积极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双边、区域和多边谈判,根据国际规则及时调整国内数字贸易立法、司法、执法,促进国际、国内规则的协调;其次,我国应主动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及先进做法,完善国内数字贸易立法,与此同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研究机构等多方力量的作用,加快开展数字贸易相关规则的创新研究,形成一套系统、完备的数字贸易法律规则,为国际社会提供可复制的经验范本,提升我国在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领域的影响力,实现我国数字贸易立法与国际经贸规则之间的良性互动。又如,中国率先在WTO提出投资便利化议题,并已有引领投资便利化国际合作的制度基础。以投资便利化为推动国际法创新的抓手,中国要推动尽早明确投资便利化议题的涵盖范围,可以仅将涉及投资政策的应用纳入其中,而不包括市场准入、争端解决等内容。在具体法律承诺方面,可以将简化流程和提高透明度作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可以参照世界银行历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指标简化流程,设立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中心;另一方面,在投资立法和投资执法两个层面提高透明度。推进投资便利化的最佳渠道是多边进程,在WTO以外,联合各成员提议由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负责解释、监督、落实,制定指导原则的实施细则及技术性解释,梳理现有规则中与指导原则相矛盾、不一致的内容,加以警示,督促其清理改进。
其二是在亟待夯实基础或开展改革的国际热点领域进行创新。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当前,全球走向后疫情时代,疫情防治、经济发展、稳定政局与对外博弈成为全球各国必须面对的“四重困境”。在国际公共卫生领域,成员国的合作义务应当予以进一步细化,并增加惩戒措施以保证执行。同时,需要通过更详细的规定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义务。此外,WHO框架下各国在公共卫生危机期间可以采取的临时限制措施及其要求需要进一步完善。IHR第43条规定了WHO成员国在应对特定公共卫生风险或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可以采取的临时措施,并从符合科学原则、有充足的科学证据、遵循世卫组织的指示和建议等角度对于各国采取的临时措施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这些规定仍然过于模糊,不便于实际执行,需要进一步完善。
网络信息技术是全球研发投入最集中、创新最活跃、应用最广泛、辐射带动作用最大的技术创新领域,是全球技术竞争的高地。互联网技术的演进、大数据的发展、人工智能的建设、区块链的兴起为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带来了挑战和机遇。随着网络空间的博弈日趋激烈,推进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变革,携手共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需要有中国智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类共同福祉为根本,坚持网络主权理念,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迈进,也强调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中国在制度上丰富了网络主权的内涵,并推动了网络空间国际犯罪公约的制定。又如,跨境数据流动、数据本地化、数字知识产权、数字税收、数字货币等全球数字治理热点议题同样是国际法创新的重要领域。比如,提升中国在全球数据监管领域的话语权,可以考虑在RCEP及其他合适的区域性贸易协定落地的谈判细则中,积极表达中国在跨境数据流动领域的立场和主张。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在跨境数据流动层面,RCEP要求各缔约国严格限制数据本地化措施,仅将“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和“保护基本安全所必须”作为限制数据本地化的例外,该规定与CPTPP的规则有共通之处。但与此同时,RCEP对“各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能具有各自的监管要求”的自由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即明确规定缔约方确认实施此类合法公共政策的必要性应当由实施的缔约方决定。故RCEP中该规则的加入实际上更为符合我国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的立法倾向和监管立场。中国可以考虑在未来进行其他关于全球数字治理的国际经贸谈判过程中,以“一带一路”为依托,以近期签署的RCEP为参考,合理借鉴RCEP中关于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的良好立法成果,以实现在国内法与国际层面全球数据监管治理规则的良性互动和融合。
在公平问题日益突出、南北差距有待弥合、可持续发展事业面临严峻挑战的当下,国际金融治理领域普惠性、流动性、责任性的制度创新将凸显更大意义。随着数字人民币的推出和应用,积极发展数字货币和分布式账本技术,可为国际货币体系多元化改革提供了有效工具。中国可以积极推动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建设,并推进该系统的创新和应用,维护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安全稳定。同时,积极推进国际绿色金融,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绿色金融服务。
2. 规范形式与推进模式的选择
国际法上硬法意味着相对较强的拘束力,是制度创设的理想模式。然而综合考虑各国的合作意愿与前景,以及领域本身的强制可能性的情况下,软法在很多领域能够促进各国共识的产生与发展,发挥更好的作用。硬法谈判成本高,修改难度较高,而软法具有灵活性,软法所涉及的主权成本或者约束小得多。软法还是一种交流机制,各国可以通过这种机制相互传达信号,最终推动国际经济法的创新。以“一带一路”倡议与国际经济法创新为例,“一带一路”倡议在理念谋划、制度设计方面富有创新性和多样性,丰富了硬法性质的国际经济条约制度,是对二战后美国等西方国家主导下的国际经济法的范式创新。
推进国际法创新要正确处理多边与区域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坚持多边模式。多边主义模式具有典型意义,是广泛的容纳性、成熟的商谈平台、顺畅的沟通渠道、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权威性的形象表征。而在多边模式出现现实困境时,更具灵活性的区域模式便可以发挥多边模式的“垫脚石”作用。例如,可以通过健康丝绸之路和“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强化WHO的职能,使其在促进国际合作、打击政治污蔑等方面能够发挥更强的执行力。中国可以通过健康丝绸之路倡议,将WHO框架下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中成员国互帮互助义务具体化,并通过“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保证其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同样,在国际投资规则欠缺有效多边机制的背景下,RCEP等区域性协定亦能提供良好补充;在规制跨境数据流动的多边规则难以达成的背景下,区域性的合作往往能形成具有更高可行性的方案。再如,在WTO语境下,协商一致的多边贸易体制仍需维护和追求,但存在严重的瓶颈。通过协商一致方式,有选择地采用开放式诸边谈判途径迂回实现多边主义,不失为推动WTO前行的妥协次优方案。
当前,区域合作正呈现出勃兴之态,借助区域合作组织的新平台分析既有国际机制的新疴旧疾,往往会形成有益积累,如区域经贸协定中就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做出的创新,包括探讨建立上诉机制的可能性、增加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增加争端预防机制、有机引入新时代枫桥经验等。针对不同的领域,要因时制宜、量体裁衣地采取不同的方式。国际社会的合作以多边、区域和双边为主要方式展开,面对微观领域的具体问题的特殊性需要甄别、比较各种合作方式的利弊,从而得出恰当的结论。
就国际法创新的不同层面而言,中国的贡献可以是在理念、原则或者规则等不同层面。从理念层面来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入思考人类前途命运,在继承和发扬国际法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总结提炼我国在国际法领域成功实践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重要理念,其核心内涵是建设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清洁美丽的世界。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不断强调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其蕴含着中国在21世纪对国际法社会基础的新认识,是对既有的国际社会和国际共同体理念的进一步发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国际法的支撑和助力,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又能极大推动国际法的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引导着国际法从国家本位向国际社会本位的方向发展,这一转变关涉国际法基础理论层面的变革。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下,很多具体国际法部门中存在着发展和创新的空间。习近平总书记倡导建设新型国际关系、共建“一带一路”,提出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新安全观,重义守信的正确义利观,交流互鉴的新型文明观等重要理念,极大丰富了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理念和实践。从原则层面来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一个典型例子。再如,G20杭州峰会上提出的促进包容、强劲和可持续的贸易和投资增长。从规则层面来看,无论是在人权、贸易、投资、海洋、网络等多元领域,中国都有可能主导相关的国际规则的创新。
3. 时机选择与成本衡量
时机的选择关系到创新供给的有效性和普适性。例如,新冠疫情强化了社会大众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秉承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国家在防疫和抗疫中取得的成效更为显著。同时,疫情使人类生活方式、商业模式发生改变,为电子商务等议题的推进创设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削减了合作的成本。在疫情下,加速推进数字贸易、发力“数字基建”、构建“数字丝绸之路”能够对冲疫情对贸易的影响。又如,在WTO改革中,国有企业问题所涉及的问题之一便是竞争中性规则,总体而言该规则目前仍然是具有概括性的规定。中国在与WTO其他成员方讨论该问题时,可以借机一并讨论“所有制中立”问题,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在推动竞争中性规则达成的时机与方式选择上,可以考虑采取由易到难的承诺方式,设置不同时间的过渡期。
国际法不仅是规则体系,也是话语体系,中国应当注重通过国际法话语创新,从而引导国际法律制度的演进。当前,美国在背离多边机制的同时也在输出并重塑全球规则,主要方式是国内法、双边协定及区域协定。我国应当对美国的重塑行为引起警觉,不放弃可能影响新规则创设的各种机会。“一带一路”建设、“金砖五国”合作等,可能是中国创设话语的重要机会。
中国追求的并非对既有国际秩序基石性制度的挑战,而是通过合作和磋商进行渐进式的、能够给发展中国家及美国等发达国家同时带来效益的变革。考察历史上国际秩序重大变迁的案例便可得知,塑造国际秩序需要超强的综合国力、和平的变迁手段、足够多的重要国家的支持,并且需要遵循从区域到全球的路径。这些条件并非为时下的中国所全然具备。因此,战略上,中国应全面评估各方面的成本与风险,避免陷入“战略过于扩张”和“战略透支”。战术上,中国应当秉持东亚优先的原则,正确定位国际身份,努力打造超强的国力、领先的科技水平。唯有此,中国才能在时机来临时以可预见且适当的成本付出,把握住创新国际法规则体系和话语体系的时代机遇。
4. 秉承共享共商共建的国际法治观,注意国际关系民主化
全球治理所依赖的规则与共识要容纳更多国家的认同和参与,国际法创新不能由一个或几个国家发号施令,而要依照各国共识。封闭排他的“小圈子”可能对联合国等多边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产生破坏,无益于人类应对共同挑战。国际法创新的重要领域,诸如国际贸易规则、数字治理规则、国际公共卫生治理规则、全球金融治理等需要关注国际社会的共同声音,可以通过加强国际金融的普惠性,避免小国穷国陷入缺乏资金发展的恶性循环,加强定向扶贫力度。在数字鸿沟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提升自主发展能力形成重要阻碍背景下,发达国家应依托自身数字经济发展优势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充分协助,提升发展中国家自主发展能力,并在数字经济和贸易规则的谈判中坚持包容性的原则,平衡地反映各方诉求。“21世纪的多边主义要守正出新、面向未来,既要坚持多边主义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也要立足世界格局变化,着眼应对全球性挑战需要,在广泛协商、凝聚共识基础上改革和完善全球治理体系。”
四、国际法创新的中国模式定位
当前,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西方大国的经济构成和产业结构已经不足以支撑其在国际权力体系中所享有的传统政治地位,国际社会呈现出发展中国家上升势头明显、发达国家经济复苏乏力的状态,国际力量对比正在发生近代以来最具革命性的变化。毫无疑问,大国在国际关系中举足轻重,其兴衰常常导致国际关系结构性变化。既有大国与新兴大国的碰撞与交流是当今世界最为引人关注的议题,它们本身对国际法存在巨大影响。作为正在快速发展中的新型大国,中国现象、中国实践及中国立场为研究新兴大国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国际法创新提供了理想样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国际法确实发生了一场“悄悄的革命”。作为新兴大国的中国需要在国际法创新中扮演重要的角色。
(一)形成规范话语,引领规则创新
权力分布与制度生成是秩序衍生、存在和变化的关键因素,大国在国际法层面的创新力与其在国际秩序中的影响与作用紧密相关。常有情形是,制度化程度与秩序稳定性、延续性呈现正向相关,制度被内化的程度越高,秩序越稳定。“制度变迁的核心动力是通过权力的选择和支持将一些特定的观念变成制度”。因此,国际法创新是大国参与并变革国际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与关键能力。
大国须能够调动国际共同体内部的综合性互动因素,使它们参与并贡献于国际法的创新过程。“全人类所处之社会的最终单位不是国家、部落、帝国、阶级或党派等团体,而是在某种意义上永久且不可毁灭的个人”。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人民交往的依归不仅来自国家或政府间的协议,政策、规则及其所产生的法律调整,也来源于人民的国际交往活动所产生的规范需求与期望。跨国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交往营造了国与国之间的真实的依存度,国家需要为便利和巩固国际交往活动创立恰当的规范框架,以容许它们的共同利益以及共同体的价值得到维护。全球化时代,国家对跨境经济、技术、信息和资金流动的控制逐步减弱,非国家行为者在国际法的形成过程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国际共同体概念的意义在于提供国际法运行和发展的社会学基础,综合性互动因素是国际法创新的最为积极的动量。国际法强国具有调动综合性互动因素参与国际话语的生成、塑造以及引领国际规则创新过程的能力,这不仅将增强国家促进国际法创新的智识动力,也有助于夯实国际法创新的社会基础。
话语生成和塑造是国际法创新的前奏和基础,它能够为国际法创新设置氛围,积蓄支持国际法发展和变革的力量。作为新兴大国,中国在国际或全球治理进程中正在发挥着愈发重要的角色,但常有的情形是,中国的努力面临来自包括西方国家在内的猜疑、误解甚或有意限制,这里除了中国自身强大所造成的压力之外,关键在于中国仍然面临着话语表达欠充分的问题。福柯的话语权理论指出,“话语并非仅是斗争或控制系统的记录,亦存在为了话语及运用话语而进行的斗争,因而话语乃是必须控制的力量”。话语能够为规则的创造或变革提供可行性与合理性支撑,更能够使规则蕴含国际道义与正当性。国际法创新首先是围绕话语展开的提议、论证、协商、说服与实施过程。国际法话语蕴藏国际法创新的潜在可能性,话语形成能力代表着大国引领国际法发展的“动能”,国内法规则与法律实践的国际化或广泛推广便是国际法强国的典型特征。
国际法话语能够转化为国际法规则,受制于话语与国际社会规范需求的契合程度,取决于其本身所体现的价值性与可接纳程度,但首先源自国内法治理论与实践能够生成话语并演化出优秀的规则。国际规则往往源于国内主张与行为的规范化与国际化,话语权也由大国在相关治理领域中话语与规则的生成能力凝聚而成。这种话语或规则的生成能力依托大国的综合实力,至为关键的是提出动议或主张并使其合法化的法律实力。具体而言,法律实力体现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丰富且成熟的规范实践,包括国内法的域外适用,也包括可供移植通用的示范规则及其解释和适用方法。由于国内法会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影响,使得国际法多元化特征增强,大国都注重从国际视角塑造本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实践,强化国内法治在型构国际法体系中的角色与作用,最终达到主导话语、引领创新的目标。例如:作为数字经济的先发国家,中国数字治理的经验和实践为引领和掌握数字法治话语提供了机遇。数字经济中所涉的数字(设施)本地化、数字贸易市场准入、跨境电子商务、数字支付、数字经济争端解决机制、数据安全、数字鸿沟等方面,我国应高度重视这些议题上的国际态势,打造开放包容的示范性规则,引领规则的创新。
(二)回应规范需求,推进国际法治
国际法创新应当直面国际社会新生的规范需求,这考验大国在面对全球治理议题时的规范反应及回应能力。全球风险社会和共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政治对立与观点分歧,人类生存危机所产生的规范需求将全球意识、协同意识及行动意识注入国际法创新进程。但毫无疑问,既有的全球治理体系是不合理的,新兴国家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在相当程度上被排斥在有效的治理机制之外,经济发展、贫困削减、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等领域面临危机。面对国际社会的规范需求,通过国际法创新予以及时、有效的应对构成了国际法体系稳定性、合法性的基础。
国际法创新应当抵制实力导向、强权政治与单边主义的回潮,通过激活规则的有效性推动国际法治的深入发展。强权的起伏常常带来国际关系的演变,在以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大国崛起的背景下,国际法的应用既有挑战也有机遇,挑战主要在于当前缺乏有效的管理强权的机制,机遇在于新兴国家的崛起将使得国际社会更加民主化。全球治理旨在贯彻共同价值,追寻共同利益,而享有较大权力份额的大国在这种社会状态与基础中更适于展示其规范回应能力,话语霸权、程序控制和议题设置则都会使这种意识形态转变为国际法的基本价值,在其国内法治实践与国际辐射力的基础上推动国际法创新,创制良法,推动善治。与此同时,国际法创新应当反对借国际法的名义推行霸权、强权或进行政治操作的倾向。国际法是国际秩序的“压舱石”,国际社会不存在统一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原理性的法治判准;国际法创新要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上展开,关注最为迫切的和平、公正与发展问题,使最为边缘的国家与最为底层的人口都能够享受国际法治的建设和发展成果,这是国际法创新最为迫切的领域,而大国在这些领域最有发言权,也最有可为。
国际法创新应当着力国际社会对创新性理念与制度的认同与支持。“利益决定国家的政策行为,而认同指引着利益前进的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民深知,中国发展得益于国际社会,愿意以自己的发展为国际发展作出贡献。中国对外开放,不是要一家唱独角戏,而是要欢迎各方共同参与;不是要谋求势力范围,而是要支持各国共同发展;不是要营造自己的后花园,而是要建设各国共享的百花园。”整体而言,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利益攸关者”,中国将以兼具包容性与自身特色的治理思维与治理方式贡献于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中国贡献的主要方式是创新发展国际法体系,促进更具道义凝聚力、道德感召力、法律拘束力与现实执行力的国际规则与国际制度的形成和完善,以此促进全球问题的有效应对,推动各国和平共处,共同繁荣。作为新兴大国及国际秩序良性重构的主力军,中国将推动全球治理朝向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通过国际法创新成为国际秩序发展的正向力量。例如:中国应当合理完善WHO规则,进一步增强WHO在全球卫生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助力推进以信息共享原则加强对流行疾病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以国际协作原则提高各国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管理能力,以结构性改革为原则强化WHO的执行能力。
(三)展示治理特色,强化国际共识
塑造国际秩序需要超强的综合国力,主导国必须能为其他国家提供有吸引力的思想。国际法创新必须注重理念、制度与规则的吸引力、适应力和独特性,它们要具有广泛的正向外部性,展现中国社会治理的成果,为国际问题的解决提供共赢互利的视角与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具有强烈的问题导向与责任意识,它将国内与国际问题加以综合,从更高层面去衡量国家本位主义所无法衡量的问题。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需要展示并传播中国法治成就,始终秉持百年法治进程所形成的兼收并蓄但独具特色的观点、立场与方案。
第一,国际法创新需要坚持开放、多边的姿态和立场。在西方发达国家普遍纠缠于全球化好坏的争论时,中国坚定地支持多边、开放且平等、互惠的全球经济体系。中国不仅面向世界开放国内市场,而且依托“一带一路”倡议积极谋划提供其他有效的公共产品,弥补经济、贸易等治理领域国际公共产品的重大缺口与既有缺陷,务实地推动双边和地区合作,成为发展中国家发展壮大的坚实依靠和重要合作伙伴。因此,中国的发展不能与发展中国家脱钩,中国应当继续坚持发展中国家的身份观念和身份认同,不能脱离发展中国家这一最广大的国际社会基础。
第二,国际法创新需要延续新中国构筑共同体的事业,并将该事业在新时代推向更高水平。中国成为新型全球化的引领者将重塑发展中国家和中国的关系,显著提升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能力。
第三,国际法创新应当体现新兴大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核心担当与关键角色,将国际民主与包容性发展的诉求贯彻到规则创新和发展过程中。此前,部分发达国家学者与政府官员在分析全球治理问题时,鉴于对新独立的民族国家在建设能力方面的担忧,并未给予发展中国家视角足够的重视。而中国将会注入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国际诉求。这有助于矫正传统的全球治理中缺乏发展中国家因素的局限。
第四,国际法创新应当顺应经济一体化、法律趋同化以及治理结构立体化的潮流,在制度创新、区域协同、新兴领域法治等方面发挥领军作用。中国应当在深化国际经贸合作的基础上,推动多边和双边合作深入发展。
第五,国际法创新应当立基于国内与国际两个大局的关联互动,依托于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统筹推进,把握新时代世界变局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代表的实践逻辑,遵守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和实践成果继承与发展、接续与创新的历史逻辑,因循以我为主、兼蓄东西并致力于打造国际法治、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理论逻辑,在国际法创新发展过程中实现时代特征、历史传统与中国特色的高度统一。特别地,新时代中国法治与国际法治建设具有明显的同时性,涉外规则、制度和机构的创新与中国国际法创新存在观念、内容、效果上的紧密联系,推动涉外法治建设与国际关系法治化并驾而行,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是国际法创新得以成行的重要保证。因此,中国国际法创新需要逐步完善涉外法律法规和法律服务体系,增强创制和运用国际规则的国家能力与人才储备,提升参与、引领国际法治和促进国内外法治互动的理论蕴藏和实践基础。在方法论层面,国际法创新应当注重对现有的、较为成熟的国际法方法的整理、归纳和总结,特别要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分析国际法问题的根本方法,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经典观点为逻辑起点的、以中国特色实践为基础,为中国发展服务的国际法方法论体系。
(四)服务大国外交,助力法律斗争
政治上有利,道义上有理,法律上有据,这是外交的最佳状态,而让公平正义在国际关系中王道浩荡,则是现代外交的一大目标。深刻认识和用好国际法,对于捍卫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对于维护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繁荣、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国际法在外交实践中的实现国家利益、巩固外交成果、消除前进障碍、落实远大目标等功能需要在新时代继续发挥。国际法乃大国发展之制度重器。从现实观照的角度考虑,对国际法进行创新不仅有利于一国在国际社会重获得更多的资源和利益,同时也能够增强国家获取这些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其在成长时所面临的困难与阻力。国家成长的道路从来都不缺少危险与挑战,霸权国家的压制、大国联合抗衡以及弱小国家的警惕注定使得只有少数国家能实现崛起。掌握国际法创新的时机,巧妙地将国际法创新与国际局势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利用国际法维护自身利益,同时使自己的意见可以更好地被国际社会倾听和接受。比如:鉴于美国将美元政治化与武器化,中国参与推进的“去美元化”一系列措施,对于服务大国外交、助力法律斗争,都大有裨益。因此,国家利益是国际法创新过程中最为国家重视的因素之一,一国为维护本国国家利益会推进国际法创新。“立破并举、涤旧生新”的大变局演进之道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渐进过程,也是曲折的过程,西方传统国家对此种发展形势充满焦虑,试图通过经济制度、文化优势、政治安排来遏制和打压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势头,保持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国际法的创新也能让我们更好地参与到当前的法律斗争当中,坚定捍卫我国核心和重大利益,有效地管控争端。同时,国际法创新应当尊重各国的文化多样,促进世界文明的交流互鉴。中国特色大国外交话语体系是对中国外交的文化语境、价值理念和政策实践等的表达,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文化和意识形态冲突经常是爆发争端纷争的导火索。包容互惠需要建立在文化交流、文明借鉴、相互理解的基础上。“我们要树立平等、互鉴、对话、包容的文明观,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以文明共存超越文明优越。”因此,国际法创新应当妥善处理不同文明之间的关系,促进包容互鉴、文化交流、尊重文化多样性,实现文化“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目标。中国特色大国外交的重要任务是从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中国的前途命运与世界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中国一直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尊重并推动世界文明多样化。国际法创新应当体现国际社会结构与国际关系的发展,特别是遵循中国与世界国家的新变化。当前,国际格局“东升西降”,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整体力量上升,中国的崛起成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最大的变量。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已进入新阶段,国际法创新应在推进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中发挥出重要的保障作用。
结语
国际法创新是源自国际力量升降、秩序重构和时代嬗变所产生的国际法实体内容和方法论层面的回应性过程。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国际秩序调整的规范格局加速迭代,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规范需求日益增长,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已然成为一个兼具历史性和现实性的关键命题。法律的动态性是理性主义法律观的一种映现,既有外在驱动,也有内在助力,而法律创新是实现这种动态性的进路。在全球治理时代,法律动态性的表现愈发显著,是国际法规范系统与运行系统之间不平衡性的衍生品和应对方案。
法律守正与法律创新的辩证关系是法律成长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组关系。挖掘守正的国际法内涵、分析守正与创新的辩证关系,是推动国际法创新的基础。在国际法维度,守正意味着遵从国际法的现代性与规律性,崇尚国际法的价值性;创新则往往基于各种动因,包括全球治理、国际格局、国家利益、新型疆域都是推动国际法创新的动力。借助守正与创新的统一,可以使法律朝着良法的方向发展;正视守正与创新之间的差异与独立,则可以明晰影响法律成长的不同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论述包含着国际秩序和国际法“变”与“不变”的哲学蕴意,传递着国际法在时空联系、新旧传承与内外互动方面的理论讯息。对中国而言,国际法创新既是参与和引领国际秩序调整的规范性任务,也是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价值性引领,更是提高国内和国际两个大局统筹能力的主体性使命。
国际法创新是中国参与和引领国际法治进程和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重要支点,也是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际法理论体系和实践格局的必然选择。大国在国际关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国际关系结构发生变化的影响因素。作为新兴大国,中国在国际法创新中需要扮演这样的角色:能够形成引领创新的规范话语,能够回应推进国际法治的规范需求,能够在强化法治基础的过程中展示治理特色。国际法的创新要与客观需求契合同步,新旧规则衔接的历史维度、国内外法治互动的内外维度以及往今机制考察的现实维度,都是推动国际法创新需要沿循的思维框架。而国际法创新的具体路径,则要在领域层次、规范形式、时机成本、推进方式等方面做好选择衡量。全球治理体系变革的潮流之中,国际法规范的守正与创新既是“物竞天择”的适应性筛选,又是“人工引导”的前瞻性谋变,是变革中的国际社会恒久面临的一个论题。中国不仅要应对大变局,而且要筹划大变局、塑造大变局。通过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指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宏观上推动国际法理论的守正创新;通过在各具体治理领域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形成规范要素进而实现话语引领,推动构建中国特色国际法理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国际法治保障。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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