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测算及结构分析

2021-12-21 作者:蔡跃洲 牛新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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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测算了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并对其结构特征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渗透效应;替代效应;协同效应

  

 

  摘要:基于数字技术/ICT渗透性、替代性、协同性特征,厘清“替代效应”“协同效应”等数字经济价值创造机制,将数字经济划分为“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使用国民经济核算、增长核算和计量分析等工具,测算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并分析其结构特征。结果表明:(1)1993—2018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年均增长17.72%,2018年达157761.53亿元,占全年GDP的17.16%,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2)1993年以来,“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贡献的增加值均保持快速增长,2018年两部分规模分别为7.3万亿元和8.5万亿元;(3)数字产业化方面,“ICT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作为数字经济的基础将长期处于主体地位并保持高速增长;以电子商务、数字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兴部门快速增长,是未来发展的重点;(4)ICT渗透效应总体发挥还很不充分,“产业数字化”在传统行业增加值中平均占比仅为9.74%,17个细分行业有6个占比在5%以下,仅4个占比超过平均水平,加大ICT对传统行业渗透应成为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 

  关键词:数字产业化  产业数字化  渗透效应  替代效应  协同效应 

  作者蔡跃洲,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北京100732);牛新星,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工程师(北京100040)。 

 

  引言 

  2016年9月,G20杭州峰会发布了《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发展数字经济、促进全球经济增长、惠及世界人民”成为与会各国的共识。世界主要经济体围绕发展数字经济纷纷制订相应战略,并由此引发了各界对数字经济的广泛关注。国际组织、咨询机构、民间智库及互联网企业等也着手数字经济测算工作,旨在反映数字经济发展状况。就中国而言,新时代推动经济发展动力变革,数字经济能否成为新动能同样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关于中国数字经济的测度更侧重于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及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G20杭州峰会后,多个机构都迅速公布了各自关于中国数字经济的测算结果,但测算结果差异巨大。 

  测算结果差异既来自测算方法的不同,更源于各机构对数字经济内涵界定的差异。为此,本文拟从数字技术(Digital Technology)/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所具备的 “渗透性”“协同性”“替代性”三大技术—经济特征出发,结合增长理论,梳理ICT影响经济增长的作用机制,界定数字经济内涵及范围,并将其与“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相对应;根据数字经济内涵范围,提出以增长核算和计量分析为基础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测算思路及方法框架;运用中国数据,在分行业增长核算基础上测算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并分析其结构特征。 

  一、文献综述及研究思路 

  (一)数字经济内涵范围的不同理解 

  1996年, Don Tapscott首次提出数字经济(Digital Economy),将其看作网络智能时代由ICT支撑的经济社会运行新范式。1998年,美国商务部发布Margherio等完成的研究报告《兴起的数字经济》,强调数字革命过程中IT行业、电子商务等领域的驱动作用。美国人口统计局Mesenbourg等开展的电子商务测算将数字经济分为“支撑的基础设施”“电子商务流程”“电子商务交易”三部分,报告完全契合。Moulton明确将数字经济界定为“IT行业与电子商务”。近20年来,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BEA)基本延续了Margherio报告的主张,将数字经济界定为“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交易系统”和“数字内容”。 

  进入21世纪后,ICT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数字经济边界范围也有较大变化。Malecki和Moriset将数字经济定义为ICT在经济运行中的普遍应用,并指出支撑数字经济的技术不仅仅是互联网和个人电脑。OECD基本将数字经济等同于信息社会,强调ICT近乎无处不在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数字经济的概念内涵及范围界定出现新变化。Reinsdorf和Quirós指出,广义的“数字经济”包括所有利用数字化数据信息的经济活动,而这涵盖几乎所有经济活动。 

  在中国,国家统计局2017年1月试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以下简称“三新统计分类”),专门设置“05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明确将该大类全部归属于“数字经济”,初步解决了新兴数字部门的界定问题。国内各界也早已跳出“数字部门”去思考数字经济的内涵边界。逄健、朱欣民提出,广义的数字经济还应该包括所有可以被数字化的领域,如音乐、影视、物流等。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信息化百人会则将数字经济的涵盖范围划分为“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两部分。也有学者从新经济形态角度看待数字经济,强调数据信息的关键要素作用。马建堂主张,数字经济就是大数据经济,核心就是利用大数据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裴长洪等将数字经济定位为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之后更高级的经济形态,强调数据信息及其传送是决定生产率的关键所在。蔡跃洲认为以新一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技术体系使得数据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传播、展示发生全方位革命性变化,数据信息成为新关键要素,并将数字经济划分为与数字技术直接相关的特定产业部门和融入数字元素(或信息要素)后的新型经济形态,分别对应“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2021年6月,国家统计局发布《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按照“数字产品制造业(01)”“数字产品服务业(02)”“数字技术应用业(03)”“数字要素驱动业(04)”“数字化效率提升业(05)”五大类进行统计分类。其中,前四类被称为“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基本对应于“数字产业化”;第五类则大致对应于“产业数字化”。 

  (二)数字经济测算的既有实践 

  数字经济状况的测算和度量大致有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构建数字经济指标体系和数字经济指数,即从多个维度选取并构造指标体系,合成数字经济指数,以衡量ICT对经济社会的综合影响。第二种思路是测算数字经济对应的增加值规模。从现有公开发布的测算结果来看,不同机构存在很大差异。其中,2016年中国数字经济占GDP比重,最高为腾讯研究院的30.6%,最低为欧洲智库布鲁盖尔的5.6%。 

  如此巨大差异固然有不同机构采取了不同方法的原因,如,埃森哲、波士顿咨询、美国商务部采用支出法;布鲁盖尔、许宪春和张美慧选择了生产法;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则将生产法与ICT资本存量估算相结合。不过,正如Reinsdorf和Quirós所指出的,更为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测算者对数字经济范围界定上的差异。例如,埃森哲主要围绕ICT基础设施、ICT部门投资、电子商务和宽带渗透率四部分;波士顿咨询聚焦于互联网相关的投资、消费和进出口;而布鲁盖尔则将数字经济范围分为数字制造产品和数字服务,并结合行业分类具体到数字办公用品、通信设备、软件与信息服务等8个行业,国家统计局三新统计分类中对于数字经济的统计以及许宪春、张美慧的测算也遵循该思路。 

  (三)研究述评及研究思路 

  既有研究对于数字经济内涵尽管存在多种理解,但在以下方面已形成共识:(1)数字技术的基础性支撑作用;(2)数字技术对经济社会的广泛渗透和影响;(3)数据信息的关键要素地位。而对数字经济内涵的界定方式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特征描述式,强调数字技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全方位渗透及数据的关键要素地位;二是范围认定式,即通过认定划分数字部门及数字经济其他组成部分来确定其范围边界。既有测算实践中的两种思路大体对应了上述两类内涵范围界定方式。增加值本身具有综合性、直观性等优势,是经济社会发展最为核心的目标之一,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球经济整体衰退背景下,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及其占GDP比重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本文后续的理论方法框架和实证分析也将围绕增加值测算展开。 

  尽管数字技术渗透性特征和数据关键要素地位等已被广泛认同,但很多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测算却局限于数字部门。这客观上源于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统计体系下,仅核算数字部门增加值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深层次原因在于,数字技术渗透性特征在价值(增加值)创造中发挥作用的机制尚未得到系统梳理。为此,本文将从数字技术及数据要素的技术—经济特征入手,尝试厘清其价值创造的理论机制,确定数字经济增加值范围边界并设计与之相匹配的测算方法框架,对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进行测算。 

  本文余下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数字经济价值创造机制与测算框架”是理论和方法探索,从技术—经济特征入手分析数字技术及数据要素创造增加值的理论机制,确定数字经济范围边界,设计测算的方法框架;第三部分“行业部门划分与数字产业化增加值测算”,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及三新统计分类基础上,综合数据可得性等因素对数字部门及其以外的其他行业进行分类;第四部分“ICT替代效应、协同效应与产业数字化增加值测算”,运用增长核算及面板分析,估算各产业部门增加值增长中ICT替代效应及协同效应的贡献度;第五部分“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总体规模与结构分析”,在第三和第四两部分基础上,汇总得到中国数字经济总体规模,并分析其结构性特征。最后一部分是总结性评论。 

  二、数字经济价值创造机制与测算框架 

  (一)数字经济价值创造机制与范围边界 

  数字技术/ICT特别是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是支撑数字经济相关新模式、新业态运行的物质技术基础。从技术—经济特征出发,分析数字技术/ICT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机制,有助于厘清数字经济对应的增加值范围边界。 

  生产数字技术产品或提供数字技术服务的数字部门,其产品和服务是数字技术/ICT在经济社会运行中发挥作用的中介和载体;数字部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所创造的价值理所当然是数字经济增加值组成部分。数字部门既包括“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传统信息和通信技术产业,也涵盖“数字媒体/数字出版”“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范围边界比较清晰,对应于“数字产业化”。其中,前者大体对应国家统计局《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01、02和03,后者对应04;它们基本都可归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产业数字化”作为数字经济的另一个组成部分,其实现基础是数字技术/ICT作为典型的通用目的技术(General Purpose Technology, GPT)所具备的渗透性(pervasiveness),即ICT能够渗透到生产、消费等各种经济活动。渗透性是数字技术/ICT最重要的技术—经济特征和在非数字部门价值创造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础。数字技术/ICT渗透到非数字部门后,将通过“替代性”和“协同性”这两项技术—经济特征参与价值创造。 

  数字技术发挥作用需要以相应的数字技术产品为载体,包括硬件产品和软件产品。在供给侧,数字技术的渗透正是通过非数字部门(或者说传统产业)对数字技术产品的积累和使用来实现的,即积累数字技术资本/ICT资本并在生产中发挥作用。从数字技术发展的历程来看,不同类型数字技术产品在发展过程中遵循着特定规律。其中,处理器芯片和存储芯片在价格和性能上遵循摩尔定律(Moore’s Law),集成电路中的元件数每18—24个月翻一番;主干网带宽的拓展遵循吉尔德定律(Gilder’s Law),每6个月翻一番;数字信号处理器(DSP)每秒可完成百万乘法累加操作所需功耗遵循金帆定律(Gene’s Law),DSP功耗/性能比每10年降低2个数量级。这些规律叠加使得数字技术产品整体都长期处于价格持续快速下降态势,由此带来全社会投资和消费中“数字技术产品”对“非数字技术产品”的不断替代,非数字部门的数字技术资本/ICT资本积累也随之不断增多。ICT资本的使用同其他非ICT资本一样,都能够直接贡献于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创造价值(增加值)。ICT资本对增长的贡献,某种意义上是ICT资本对非ICT资本(有时也可能包括劳动力要素)替代的结果。由于硬件软件价格不断下降,而且具有稳定性、可靠性方面的优势,对其他非ICT资本及劳动要素的替代是顺理成章的。这部分贡献带来的增加值,可以看作是数字技术/ICT“替代效应”的贡献。 

  数字技术/ICT的第三项重要技术—经济特征是其协同性(cooperativeness/synergy),即数字技术资本及数据要素的渗透能够增加经济活动中其他要素之间的协同性,进而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协同性出现的内在机制在于,数字技术资本在使用过程中,除了直接贡献于产品生产或服务提供外,还会有一种特殊而重要的副产品,那就是以“0”“1”比特形式存在的“数据要素”;数据要素通过企业内部平台乃至跨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的统一收集、分析和处理,可以快速提炼出有效信息并及时传递分享到生产过程的不同环节、不同主体,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从而降低不同环节、不同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缩短资本、劳动等其他要素相互衔接所花费的时间,减少生产投入的冗余,提高企业生产效率以及产业链整体运行效率。企业层面和产业链整体的效率提升最终将表现为更多的价值创造,这部分增加值可算作数字技术/ICT“协同效应”的贡献。 

  数字技术/ICT“渗透性” “替代性” “协同性”三大技术—经济特征,通过替代效应和协同效应所实现的价值创造共同构成了数字经济“产业数字化”部分的增加值;加上数字部门即“数字产业化”所对应的增加值,便可以完整地测算出数字经济的增加值规模。据此,我们可以将数字经济范围边界划分为三部分:(1)数字部门;(2)数字技术资本/ICT资本在非数字部门/传统产业中发挥的替代效应;(3)数字技术资本/ICT资本使用产生数据要素、提供有效信息所发挥的协同效应。上述三部分对应的增加值可分别简称为“数字部门增加值”“替代效应增加值”和“协同效应增加值”。 

  (二)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框架 

  根据下图所展示价值(增加值)创造机制和数字经济增加值所包括的三部分内容,结合国民经济核算和增长核算,可以确定数字经济增加值测算的基本方法框架。 

  

 

  “数字部门增加值”将结合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选取直接提供ICT产品及服务的行业,在各ICT产业部门增加值收集或估算基础上即可得到。 

  “ICT替代效应增加值”和“ICT协同效应增加值”的测算则较为复杂。我们将按照“先增量后总量、先贡献度后规模”的顺序,在增长核算及全要素生产率指数测算基础上展开:(1)在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和三新统计分类基础上,结合数据可获得性,将国民经济细分为包括前述ICT产业部门(数字部门)在内的若干行业;(2)按照OECD的操作标准,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行业历年的资本存量进行估算,并将资本存量分为“ICT资本”和“非ICT资本”;(3)在Jorgenson-Griliches增长核算框架下,参照OECD的具体规范要求,对各行业的增长来源进行分解,估算出历年来“ICT资本服务”“非ICT资本服务”“劳动服务”“全要素生产率”等的增长率及其对行业增长贡献度,其中“ICT资本服务”的贡献对应于ICT“替代效应”;(4)运用面板数据考察“ICT资本服务”及其他因素对“全要素生产率增长”的影响,进而将“ICT协同效应对行业增长的贡献”从“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对行业增长的贡献”中剥离出来;(5)根据“ICT资本存量”和“非ICT资本存量”估算结果,选取资本存量中ICT资本占比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说接近于零)的年份作为起始年份,并近似地设定该年份ICT尚未渗透到传统行业,“替代效应增加值”及“协同效应增加值”基本为零;(6)根据各行业历年的增长来源分解,计算出从起始年份到目标测算年份期间每年“ICT替代效应”和“ICT协同效应”对行业增长的贡献度,结合该时间段内行业增加值变化(增量)推算出“ICT替代效应”和“ICT协同效应”对应增加值增量;(7)由于起始年份的“替代效应增加值”及“协同效应增加值”设定为零,上述增量逐年累加(约)等于目标测算年份的“替代效应增加值”和“协同效应增加值”,而二者加总便基本得到目标年份各(传统)产业对应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 

  后续将在上述框架和思路下,以中国的数字经济作为具体对象,对其包含的三部分增加值分别进行测算,进而得到中国数字经济的增加值规模。 

  三、行业部门划分与数字产业化增加值测算 

  本部分将依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确定数字产业化(数字部门)涵盖范围,并对数字部门以外的传统产业进行分类。在此基础上,综合各种渠道数据、多方校验,估算数字产业化对应的增加值。 

  (一)行业部门划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将国民经济划分为“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等20个门类,门类之下又细分为97个大类。以门类划分为基础,综合考虑数据收集,将下属大类较多的“制造业”等门类进行拆分,将服务业相关门类进行合并,最终划分出18个行业及其对应门类/大类代码如下:“农业(A)”“采矿业(B)”“食品加工业(13—16)”“纺织及生活用品制造业(17—24)”“炼焦、煤炭及石油加工业(25)”“化学工业(26—2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金属产品制造业(31—33)”“机械设备制造业(34—40)”“其他制造业(41—4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建筑业(E)”“运输仓储邮政业(G)”“商业与餐饮业(F、H)”“金融与保险业(J)”“房地产业(K)”“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其他服务业(L—T)”。 

  在归并基础上,将“机械设备制造业”中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划分为数字部门,对应于数字产业化。其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简称“ICT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则是“ICT服务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的中类划分,可将“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为9个细分行业:(1)计算机制造;(2)通信设备制造;(3)广播电视设备制造;(4)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5)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6)智能消费设备制造;(7)电子器件制造;(8)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9)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综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和《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的分类,将“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分为4个细分行业:(1)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具体包含电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三部分;(2)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具体包含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其他互联网服务等六个部分;(3)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具体包含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八个部分;(4)数字媒体/数字出版,主要指新闻出版总署(2010年8月)文件界定的“数字出版”,即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新型出版方式。 

  按照前述18个行业的整体分类,剔除数字部门后的传统产业可划分为17个行业部门,即“农业”“采矿业”“食品加工业”“纺织及生活用品制造业”“炼焦、煤炭及石油加工业”“化学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产品制造业”“非ICT机械设备制造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运输仓储邮政业”“商业与餐饮业”“金融与保险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  

  (二)数字部门增加值估算 

  1.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数据基本可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鉴》中直接获取。其中,1990—2009年增加值数据公布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鉴(1949—2009)》;而《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鉴(2010—2018)》公布了2010—2018年历年增加值增长率,据此可以推算出各年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 

  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同年份(时间段)增加值数据估算存在较大差异。2001—2009年历年增加值数据直接来源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鉴(1949—2009)》;其中,2004年数据与前后两年对比差距很大,我们将其视为异常值,最终以2003年和2005年平均值作为2004年增加值。2010年和2011年增加值数据直接来源于对应年份的《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鉴(软件篇)》。2012—2018年各年数据则是参照增加值核算的收入法,在收集行业利润、所得税、工资、折旧等数据基础上估算而得。2000年以前,公开统计资料中没有提供相关数据。从已有年份数据来看,2001—2003这三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的增加值之比基本稳定在0.4左右。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假定2000年之前二者间比例关系具有阶段性,按照移动平均方式向前推算出1996—2000年期间各年比例(维持在0.4左右),1990—1995年假定为0.2,据此估算相应年份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加值。 

  3.电信业 

  2008年电信改革之后电信业包括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家企业。根据公开年报中披露的员工薪酬、税费缴纳、固定资产折旧、企业利润等数据,可以用收入法核算各企业历年增加值;三家加总便得到2008—2018年历年电信业增加值。国家统计局公布了2002年后各年电信业收入数据。考虑到行业增加值率通常比较稳定,以2008—2016年电信业增加值率为基础可大致估算出2002—2007年各年电信业增加值。2001年之前,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工信部网站公布数据,以“电信业收入在邮电业收入占比”作为邮电业增加值中电信业份额,估算1990—2001年间历年电信业增加值。 

  4.广播电视传输服务 

  该行业增加值数据缺失较为严重,通过2017年投入产出表可以得到当年数据。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相关统计可以得到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主要是电视传输服务)收入数据,结合已有数据按照增加值率推算得到2007—2018年行业增加值。2007年该行业收入为212亿元,可以认为整体规模较小,以前年份测算结果整体影响可忽略不计。 

  5.数字媒体/数字出版 

  根据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的《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可以收集到数字出版业2006—2018年的营业收入、2009—2012年的增加值数据。根据已有数据得出数字出版在部分年份的增加值率;采用移动平均法对缺失年份的增加值率进行推算;将增加值率与营业收入数据相结合,可以大致估算出2006—2018年期间各年的数字出版业增加值。 

  6.电子商务 

  由于中国的电子商务直到2007年才正式进入爆发期,之前的规模很小且基本没有公开数据,因此,我们的测算区间为2006—2018年。根据历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我们可以获取“批发和零售额”“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的相关数据;而从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报告》中又可以收集到“网上零售额”数据,从而得到“网上零售额占批发和零售额比重”。假定网上零售的增加值率与批发和零售业整体增加值率基本一致,依据上述比重与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数据便可估算出电子商务历年的增加值规模。 

  另外,我们比照前述电信业增加值估算中依据主要运营商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测算的做法,对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卫通)2014—2018年的企业增加值进行测算,并将其作为卫星传输服务业的增加值。经过上述估算后整理而得的1990—2018年各细分行业增加值数据序列见下表1。 

 

  四、ICT替代效应、协同效应与产业数字化增加值测算 

(三)TFP与ICT协同效应估算

  五、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总体规模与结构分析 

 

  总结性评论 

  本文测算了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并对其结构特征进行了分析。本文的主要贡献及发现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提炼数字技术/ICT技术—经济特征,厘清其价值创造机制,为数字经济内涵界定及“数字产业化”和 “产业数字化”划分提供理论依据。数字技术物化于数字产品服务中,形成数字部门,其增加值对应于“数字产业化”。“渗透性”“替代性”“协同性”使数字技术能广泛应用形成ICT资本,同其他要素共同支撑非数字部门价值创造;ICT资本使用产生的数据要素能提高其他要素协同性;两种机制贡献对应于“产业数字化”。 

  第二,在数字部门/数字产业化核算的同时,针对“产业数字化”测算中统计核算方法面临的困境,综合国民经济核算、增长核算和计量分析等,构建“先增量后总量、先贡献度后规模”的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测算方法框架。利用增长核算,测算“替代效应”贡献度;从拟合优度内涵出发,借助计量分析工具,从全要素生产率贡献中剥离出数字技术“协同效应”贡献;选取信息互联网尚未普及的1993年作为数字技术开始向非数字部门渗透的起点,通过增量逐年累加实现总量规模测算。 

  第三,测算过程中,将非数字部门细分为17个行业,加上数字部门的细分,在完成规模测算的同时也能反映出中国数字经济的结构性特征。从2018年来看,中国“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两部分规模大体相当,产业数字化占传统产业增加值比重仅为9.74%,且主要由“非ICT机械”“建筑业”“金融和保险业”3个行业贡献;而产业数字化中,“ICT替代效应”增加值规模和平均增速都明显大于“ICT协同效应”。 

  第四,2013年以后“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增速上的差异从根本上说是由各自价值创造机制所决定的。“数字产业化”的高速增长源于近年来新兴部门超常规增长;而“产业数字化”增速的相对落后则在于数字技术渗透效应特别是协同效应的充分发挥,需要其他匹配的资源要素与ICT资本磨合后共同发挥作用,具有滞后性和间接性特点。 

  基于前述探索和测算,对于完善测算、促进数字化发展有以下建议。 

  第一,进一步探讨“产业数字化”规模测算中“协同效应”的剥离。本文是从产业整体层面的一种尝试。如果能从微观层面对各行业企业进行“数字技术渗透”与“数字未渗透”对照分组,且能收集两组企业生产率变化数据,则可通过对照组之间效率对比直接剥离出数字技术“协同效应”对效率提升的贡献度。当然,寻找对照组面临较大的现实困难。 

  第二,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网络性、复杂性特征所带来的消费者效用提升等,很多无法体现在增加值中。全面刻画数字经济发展状况,需要超越增加值核算,尝试新的测度衡量方式,特别应注意基于网络复杂度衍生出的效用、使用价值等的刻画。 

  第三,“十四五”时期加快数字化发展,应将产业数字化作为重点。可依托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工业互联网建设,着力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从政策、制度、机制等方面发挥ICT渗透效应特别是协同效应。产业数字化的快速推进还将增加ICT产品服务需求,使数字产业化也保持高速增长的潜力。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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