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资本论》中,这种理论特点通过资本主义批判的科学方法论而清晰地展现出来。
关键词:一般规律;特殊规律;唯物史观;辩证统一
摘要: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始,马克思恩格斯就把对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与具体社会形态发展特殊规律的辩证统一性的探讨视为唯物史观的应有之义。在《资本论》中,这种理论特点通过资本主义批判的科学方法论而清晰地展现出来。马克思恩格斯凭借这样的辩证解读视角在历史观解读上超越同时代其他思想家。对这一点的强调不仅有利于我们对当代国外学界从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的二元论框架来解读唯物史观的理论努力进行有效的剥离,从而使我们对唯物史观的深层内涵作出更为清晰的把握,而且还能使我们在历史观和方法论层面上更好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对唯物史观的继承与发展。
关键词:一般规律 特殊规律 唯物史观 辩证统一
作者唐正东,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系教授(南京210023)。
唯物史观是关于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它自诞生起,就不是可以简单套用的模板,而是指导研究具体社会形态的科学方法论。它的内涵不会停留在对一般规律的阐述上,而必然拓展到运用一般规律对具体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科学解读上。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如何准确认识唯物史观中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之辩证统一的问题。当代国外学界的不少学者热衷于从资本主义的历史特殊性及特殊发展规律的角度,来阐释马克思《资本论》的内涵及意义,这种割裂上述两种规律之辩证统一性的做法给唯物史观的当代阐释所带来的影响需要认真梳理。而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既通过坚持和运用唯物史观,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了新的水平,又通过在改革中的创新性发展,不断深化对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认识。正确总结上述伟大实践的理论意义,也是当代唯物史观研究的历史任务。从理论史的角度看,唯物史观创立之初,已经具有上述两个维度辩证统一的特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的角度理解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另一方面又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具体表现来揭示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具体发展规律。在《资本论》及手稿中,这种辩证理解在资本逻辑批判的层面上得到了继承与升华。对马克思恩格斯唯物史观的真正继承,不仅体现在对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重视与强调上,更要从具体时代状况出发,深化对特定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认识和理解。这是推动唯物史观的当代发展、不断开辟马克思主义发展新境界的重要途径。
一、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与人类历史的一般规律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布·鲍威尔、施蒂纳和费尔巴哈所代表的现代德国哲学的批判,探索人类历史中的一般规律问题。鲍威尔从自我意识发展规律的角度、费尔巴哈从人性发展规律的角度阐释历史过程的本质,施蒂纳从对利己的“唯一者”的道德说教来克服对现存社会关系中的一切罪恶。马克思恩格斯在此文本中既要完成对上述三人的批判,又要对历史过程的本质与规律作出阐述。在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的层面上,马克思恩格斯作出了非常清晰的回答,即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构成了人类历史的本质及一般规律。但我们要将《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费尔巴哈”章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而不能仅抓住其中部分内容,就得出关于唯物史观的理解。
譬如,在此章的第一部分,马克思恩格斯的确通过分工和所有制的三个不同发展阶段,对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过程进行了初步论述,并且得出了“由此可见,事情是这样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的结论。但仔细阅读我们会发现,这部分论述并未涉及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而且对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所有制的论述,也只是简单描述了其分工的发展水平及所有制的状况,尚未对上述三个阶段中生产力的发展如何与各自的所有制形式构成矛盾的问题作出分析。既然如此,马克思恩格斯怎么会由此就得出关于唯物史观的具体结论呢?如果与这一部分的最后所说的在思辨终止的地方,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的观点结合起来,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唯物史观只是对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在各个发展阶段的经验事实进行描述的一种学说而已。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中要完成对费尔巴哈、布·鲍威尔及施蒂纳的批判,以及对新历史观的阐述这两项任务。通过对费尔巴哈等人的批判,他们已经站在唯物史观的理论层面上,从“费尔巴哈”章的内容来看,他们对唯物史观核心要义的表述是准确和完整的。但在对唯物史观的论证环节,即如何通过对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具体矛盾运动过程的分析来论述唯物史观的科学性方面,他们还不是那么得心应手。这具体表现在他们在“费尔巴哈”章的不同地方,对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过程的论述有所不同。在第一部分的阐述中他们未曾涉及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论述,但在第二部分的论述中,他们明确地把新历史观的阐述视域延伸到了资本主义阶段,“生产力在其发展的过程中达到这样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上产生出来的生产力和交往手段在现存关系下只能造成灾难,这种生产力已经不是生产的力量,而是破坏的力量(机器和货币)。与此同时还产生了一个阶级,它必须承担社会的一切重负,而不能享受社会的福利,它被排斥于社会之外,因而不得不同其他一切阶级发生最激烈的对立”。显然,一旦把阐述视域延伸到资本主义阶段,马克思恩格斯就开始从矛盾的视角来关注生产力的发展与现有私有制形式之间的对立关系,以及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分裂与对立。
在此章的第四部分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入资本主义时期的不同发展阶段(即工场手工业和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阶段),解读分工与私有制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矛盾。他们指出,资本主义工场手工业阶段的所有制关系(资本所有制)在内涵上已经从原来的自然形成的等级资本转向了现代意义上的、活动的商人资本。同时,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重要变化,“在行会中,帮工和师傅之间的宗法关系继续存在,而在工场手工业中,这种关系由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金钱关系代替了;在乡村和小城市中,这种关系仍然带有宗法色彩,而在比较大的、真正的工场手工业城市里,则早就失去了几乎全部宗法色彩”。当马克思恩格斯把这种具体的、历史性的解读思路延伸到资本主义机器大工业阶段时,他们不仅在资本主义所有制的问题上得出了更为清晰的结论,而且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与私有制之间的矛盾问题上的认识也获得了推进。就前者而言,他们看到了在资本主义大工业阶段,随着更广泛分工的实施,所有的资本都变成了工业资本,所有的自然形成的交往关系都变成了货币关系。就后者而言,他们已经明确地认识到,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具体表现为“\[它\]造成了大量的生产力,对于这些生产力来说,私有制成了它们发展的桎梏,正如行会成为工场手工业的桎梏、小规模的乡村生产成为日益发展的手工业的桎梏一样。在私有制的统治下,这些生产力只获得了片面的发展,对大多数人来说成了破坏的力量,而许多这样的生产力在私有制下根本得不到利用”。这是《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对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矛盾最为清晰的阐释。正是在这种解读的基础上,他们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较多地谈论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运动,并把它与一切历史冲突的根源联系起来,而不只是对各种历史阶段的分工与所有制形式的经验描述。
虽然在论述这种矛盾运动时,马克思恩格斯还主要聚焦在资本主义阶段,尚未详细地展开私有制其他发展阶段中生产力与交往形式间矛盾的阐释,但由于他们明确地强调过这种矛盾“在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曾多次发生过,……每一次都不免要爆发为革命”,因而,他们实际上已经开始从内在矛盾的角度阐释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发展史。马克思恩格斯历史观中的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发展史,是这两个要素的内在矛盾运动史,而不是它们的经验事实呈现史。理解这一点,不仅可以让我们避免在解读“在思辨终止的地方,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的实证科学开始的地方”这段话时产生经验主义的误判,从而对唯物史观的本质产生误解,而且也能让我们清晰地看到马克思恩格斯此时的历史观与当时德国学界的威廉·舒尔茨等人的本质区别。
在当时的德国学界,除了赫斯等人从人的本质异化及其扬弃的角度阐释历史发展过程之外,还有像威廉·舒尔茨(Friedrich Wilhelm Schulz)这样的理论家,从物质生产及其结构的发展过程阐释历史演进的观点。舒尔茨明确地反对赫斯的行动哲学只关注书斋中的运动,强调必须“将全部的生活认作老师,从而去探索是否可以通过生活现象的多样性而拷问出发展的简单规律”。他不仅从手的劳动、手工、工场、机器等四个阶段解读生产力的发展过程,而且还从商业交往等角度分析了与上述四个阶段相对应的人们的交往关系及共同活动方式。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似乎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出发解读历史发展过程很相似。也正因为如此,德国学者瓦尔特·格拉布(Walter Grab)把舒尔茨称为一个给予马克思灵感的人,并称“舒尔茨通过将他那个时代里市民社会很早就获得的关于社会结构对生产方式和方法的依赖的认识,有效地运用到之前的历史时代,并成功地发展出了一种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产生了巨大影响的历史观”。但问题在于:舒尔茨并没有像马克思恩格斯那样从内在矛盾的角度来审视和解读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发展史,而只是对这两个要素在各历史阶段上的具体表现进行了描述与概括。虽然他也看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条件下竞争的加剧导致雇佣工人或无产阶级的状况越来越糟,但他并没有把这种现象同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联系起来。这与舒尔茨的总体阐释思路直接相关。对他来说,人的精神及内在的创造性劳动是最本真、最真实的东西。在较为野蛮的阶段,人的精神对外在自然的依赖性很强,但在同外在自然的不断斗争过程中,人的精神获得了对自身力量的自信。他根据人的精神自由和独立性的程度,来从低到高地划分社会形态的发展阶段。因此,马克思恩格斯所强调的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内在矛盾运动的线索,对他来说并没有太多意义,因为他遵循人的自由创造性精神的生成过程的理论线索,而他对不同历史阶段的生产及劳动组织的分析与研究,不过是作为描述人的内在创造性精神在某个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的素材而已。由此,舒尔茨对物质生产过程的理解与马克思恩格斯的观点有本质区别,这是唯物史观与经验主义历史观之间的区别。
虽然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确引用过舒尔茨《生产运动》中的相关文字,但他与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的唯物史观的核心内容无疑是他们自身思想的不断探索的成果。马克思在1845年3月的《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不仅指出了把工业所唤起的力量同工业在目前条件下给这种力量提供的生存条件混为一谈的错误性,而且还对现代生产力的本质特征进行了概括,“我们通过下述情况已经得到关于现代‘生产力’的本质的一些启示:在现代制度下,生产力不仅在于它也许使人的劳动更有效或者使自然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更富于成效,而且它同样还在于使劳动更加便宜或者使劳动对工人来说生产效率更低了。因此,生产力从一开始就是由交换价值决定的”。这种观点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探讨的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与私有制之间矛盾的思想显然有关。而恩格斯早在1844年1—2月的《英国状况十八世纪》中就已经开始梳理从奴隶制、封建制、现代生意经世界,到自由的自主联合阶段的社会制度发展史,并且对英国工业革命条件下资本家阶级通过霸占新创造出来的工业力量而完成对群众的奴役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到了《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他更是清晰地解读了工业生产力发展所带来的现实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两者之间的矛盾性,“一方面是一切纺织品迅速跌价,商业和工业日益繁荣,一切没有实行保护关税的国外市场几乎全被占领,资本和国民财富迅速增长;另一方面是无产阶级的人数更加迅速地增长,工人阶级失去一切财产,失去获得生计的任何保证,道德败坏,政治骚动,以及我们将在下面各章加以研究的使英国有产阶级极端不快的种种事实”。这种论述与《德意志意识形态》关于私有制的统治下生产力只获得了片面发展的观点颇为相似。
同时需要指出,在人类历史进程一般规律的层面上,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时,主要还是从一般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角度来加以阐述。对他们来说,交往形式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形式,社会关系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关系,而生产力则是指上述共同活动所产生的力量。在自然形成的分工条件下,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表现为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力量即生产力,与这些个人的共同活动形式相矛盾,这种生产力不是表现为个人之间的联合的力量,而表现为异化的强制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章的第四部分说资本主义大工业所造成的大量生产力,对大多数人来说成了破坏的力量,他们想要表明的就是生产力的这种异化特性。这种解读思路在历史观的主导层面即论述内在矛盾的层面上,不是以阶级为核心视角的,尽管在革命的环节上它也可以把阶级尤其是工人阶级纳入其中。在“费尔巴哈”章中,马克思恩格斯阐述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异化性之后,随即指出,“大工业却创造了这样一个阶级,这个阶级在所有的民族中都具有同样的利益,在它那里民族独特性已经消灭,这是一个真正同整个旧世界脱离而同时又与之对立的阶级。大工业不仅使工人对资本家的关系,而且使劳动本身都成为工人不堪忍受的东西。”在这里,工人阶级由于对异化的劳资关系及劳动本身的无法忍受而必然起来革命的,但这一解读思路对资本主义的劳资关系和劳动本身的内涵以及本质矛盾的分析尚未展开。正因为如此,他们会从各种交往形式的相互联系的角度来理解历史发展过程,并把这种历史过程同时理解为个人力量发展的历史。
如果仅从资本主义批判的角度来看,未从阶级视角入手也许会被视为一种局限性,但我们必须看到,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一维度上谈论的是人类历史的一般进程及其规律性。他们事实上把未来的“真正的共同体”条件下个人之间的联合方式也作为一种交往形式来看待。因此,如果在这一解读层面上,为了聚焦于资本主义批判而把阶级、资本、劳动等概念提升到历史观核心概念,那反而会妨碍对人类历史整体进程的分析。
二、生产力和劳资关系的矛盾与资本主义的特殊发展规律
对于批判费尔巴哈、布·鲍威尔来说,指出意识的各种不同形式来源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就足够了,但对于批判施蒂纳来说,仅停留于此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阐明特定的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具体内容及其内在矛盾性,因为施蒂纳的唯心主义道德说教的前提是对利己的“唯一者”的指认。要想真正驳倒施蒂纳,就必须阐明所谓的唯一者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主体层面上的反映和表现,而想真正克服现实社会关系中的一切罪恶,就必须揭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性。因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卷第一章(即“费尔巴哈”章的第四部分),以及第三章对施蒂纳的批判中,凸显出了一条从阶级视角入手来揭示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性及发展规律的理论线索。尽管这条线索还不够完善,无法与《资本论》及其手稿中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性和发展规律的理论阐释相比拟,但准确把握这一线索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客观存在,对于理解唯物史观的丰富性及科学性是很重要的。
在资本主义批判的解读语境中,对马克思恩格斯来说,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基本特征不只是普遍的竞争迫使每个人的全部精力处于普遍紧张状态,而是透过阶级的视角,呈现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这种阶级对立在资本主义生产力之物化层面上的表现、劳资关系作为资本主义交往关系的本质等方面。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市民阶级在挣脱封建关系的过程中,通过特定的劳动方式而创造了一定的生活条件,而这些不断发展的生活条件反过来又推动或者创造了一个新阶级的产生与发展,“资产阶级本身开始逐渐地随同自己的生存条件一起发展起来,由于分工,它又重新分裂为各种不同的集团,最后,随着一切现有财产被变为工业资本或商业资本,它吞并了在它以前存在过的一切有财产的阶级(同时资产阶级把以前存在过的没有财产的阶级的大部分和原先有财产的阶级的一部分变为新的阶级——无产阶级)。……各个人的社会地位,从而他们个人的发展是由阶级决定的,他们隶属于阶级。这同单个人隶属于分工是同类的现象,这种现象只有通过消灭私有制和消灭劳动本身才能消除”。从隶属于分工的个人推进到隶属于阶级的个人,这反映了马克思恩格斯在解读层面上从一般历史观向具体的社会形态发展过程的转变。对他们来说,阶级是基于分工的交往形式在特定历史阶段的具体化表征形式。当他们把解读思路转向资本主义等具体的社会形态时,他们就会从阶级关系的角度来理解交往形式的具体内容。
在“费尔巴哈”章的第二部分谈到生命的生产所具有的双重关系时,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不管这种共同活动是在什么条件下、用什么方式和为了什么目的而进行的。由此可见,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显然,他们在这里没有涉及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因为对于一般历史过程的阐述来说,只要阐明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相应的社会关系发展水平相联系就可以了。但当马克思恩格斯转而论述特定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时,他们不仅非常强调既有的历史条件和阶级关系的重要性,还详细阐述了阶级关系是如何随着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出现而越来越清晰地凸显出来的。在他们看来,在前资本主义制度中,阶级关系尽管始终存在着,但它的重要性不容易被发现,往往处于隐蔽的状态中,譬如在封建等级制中,贵族往往与其特有的出身状况相联系,而不是从其阶级地位的角度来加以解读。但资本主义制度通过把个人的生活条件置于偶然性的状态而使所有这些遮蔽物失去了作用,“有个性的个人与阶级的个人的差别,个人生活条件的偶然性,只是随着那本身是资产阶级产物的阶级的出现才出现。……等级的差别特别显著地表现在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对立中。……对于无产者来说,他们自身的生活条件,即劳动,以及当代社会的全部生存条件都已变成一种偶然的东西,单个无产者是无法加以控制的,而且也没有任何社会组织能够使他们加以控制”。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生产力物化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他们在一般历史观的层面上也曾谈到生产力在分工条件下的物化问题,但大多是在个人无法发展其才能的层面上展开。而在资本主义解读的语境中,马克思恩格斯强调了阶级利益的重要性。“在个人利益变为阶级利益而获得独立存在的这个过程中,个人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物化、异化,同时又表现为不依赖于个人的、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力量,从而个人的行为转化为社会关系,转化为某些力量,决定着和管制着个人,因此这些力量在观念中就成为‘神圣的’力量,这是怎么回事呢?”显然,对他们来说,生产力的物化绝不只是对个人来说的抽象统治结构,它更是私有制条件下的阶级剥削和阶级统治的结果。从阶级关系的视角来理解个人在交往关系中的物化问题,不仅使他们把生产力和交往关系的物化理解为一种历史过程,而不只是一种既有的状态,“个人关系向它的对立面即向纯粹的物的关系的转变,个人自己对个性和偶然性的区分,这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是一个历史过程,它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上具有不同的、日益尖锐的和普遍的形式。在现代,物的关系对个人的统治、偶然性对个性的压抑,已具有最尖锐最普遍的形式,这样就给现有的个人提出了十分明确的任务。”而且,在表述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时,也不再仅仅说生产力在此阶段只是破坏的力量,而是同时阐明这种矛盾通过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呈现出来,“我们也曾指出,现代的个人必须去消灭私有制,因为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已经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致它们在私有制的统治下竟成了破坏力量,同时还因为阶级对立达到了极点。最后,我们曾指出,私有制和分工的消灭同时也就是个人在现代生产力和世界交往所建立的基础上的联合。”马克思恩格斯此处所讲的私有制的消灭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个人联合,显然不只是个人摆脱物化的社会结构,它的核心要义在于摆脱私有制下的阶级剥削和阶级统治方式。
在这一解读语境中,马克思恩格斯开启了从生产力与劳资关系矛盾的角度解读资本主义内在矛盾及发展规律的理论历程,尽管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们还远远没有完成这一理论任务。这具体表现在:他们已经从劳资关系的角度来理解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具体条件。正因为他们看到了私有制条件下的个人是作为阶级成员参与共同活动的,所以,当他们把解读视域从一般历史过程转向具体的私有制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时,他们便不再笼统地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的角度来理解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内涵,而是从特定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的角度,更为深入地阐发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就资本主义批判的语境来说,这种具体的历史条件就是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在大工业和竞争中,各个人的一切生存条件、一切制约性、一切片面性都融合为两种最简单的形式——私有制和劳动。……迄今为止的一切交往都只是在一定条件下个人的交往,而不是作为个人的个人的交往。这些条件可以归结为两点:积累起来的劳动,或者说私有制,以及现实的劳动。如果二者缺一,交往就会停止。”虽然此时马克思恩格斯由于受到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影响,只是从积累劳动的角度来理解私有制的内涵,从而在对私有制的社会历史基础的理解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他们已经从积累劳动(资本)与直接劳动的相互关系即劳资关系的角度来探讨大工业条件下资本主义交往关系的内在矛盾性。在他们看来,劳资之间的分裂与矛盾是随着分工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加剧的,“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也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分工越发达,积累越增加,这种分裂也就发展得越尖锐。劳动本身只能在这种分裂的前提下存在”。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把分工的发展程度当作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表现形式,所以上述观点所凸显的实际上是生产力与交往形式的矛盾,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表现为生产力与劳资关系之间的矛盾。
对资本主义内在矛盾问题的这种理解,使马克思恩格斯对生产力、生产方式的历史阶段性特征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他们此时已经不再满足于从分工的视角来解读生产力的发展过程,而是推进到了生产工具的层面,这在《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二卷中批判卡尔·格律恩的过程中得到了清晰的显现。“格律恩先生还忘记了,现在生产面包是用蒸汽磨,而从前是用风力磨和水力磨,更早的时候是用手推磨;生产面包的这些不同的方式完全不取决于他吃面包这一简单的行为,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生产的历史发展,……格律恩先生甚至也没有想到,随着这些不同的生产阶段产生的还有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各种关系,以及二者之间的各种矛盾;他没有想到,如果不研究这些生产方式中的每一种方式和以此为基础的整个社会制度,就不可能了解这些矛盾,而这些矛盾只有通过这种生产方式和这种制度的实际改变,才能得到解决。”由此也印证了如下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对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的解读是与其对资本主义特殊发展规律的剖析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前者为他们对资本主义特殊规律的解读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当他们把人类历史一般规律上的唯物史观与资本主义内在矛盾问题的研究结合起来时,他们很自然地便会思考生产力与交往形式在资本主义这一特定的历史阶段所具有的表现形式,这是他们能够从生产工具、劳资关系的角度来深化对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和交往形式的理解的原因。而对后者的研究则使马克思恩格斯把对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的理解提升到了一个更为丰富和深刻的层面,使他们认识到在一般规律层面上的各种概念和内在矛盾不是抽象的范畴,它们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都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这为唯物史观的具体化开辟了正确道路。
这也影响到了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超越之路的思考。此时的他们不再像马克思在《评弗里德里希·李斯特的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中所说的那样,只要认识到工业中潜藏着的消灭工业本身并为人的生存奠定基础的积极力量,就表明废除工业的时刻已经到来了,“对工业的这种估价同时也就是承认废除工业的时刻已经到了,……因为一旦人们不再把工业看作买卖利益而是看作人的发展,就会把人而不是把买卖利益当作原则,并向工业中只有同工业本身相矛盾才能发展的东西提供与应该发展的东西相适应的基础”。此时他们致力于强调重新占有生产力总和这一目标之实现的社会历史过程性。首先,他们强调了这种重新占有必须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及交往关系的普遍化程度相适应,“这种占有首先受所要占有的对象的制约,即受发展成为一定总和并且只有在普遍交往的范围里才存在的生产力的制约。因此,仅仅由于这一点,占有就必须带有同生产力和交往相适应的普遍性质”,只有在此基础上,人们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才可能同时表现为个人对其才能的发挥。其次,他们指出,这种重新占有还跟历史主体即无产阶级的发展水平直接相关,“只有完全失去了整个自主活动的现代无产者,才能够实现自己的充分的、不再受限制的自主活动,这种自主活动就是对生产力总和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才能总和的发挥”。最后,他们还强调了无产阶级实现占有的方式也受到历史过程的制约。无产阶级只有通过革命的方式来实现普遍的联合,才可能真正实现对生产力总和的重新占有。
三、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与具体社会形态发展的特殊规律的辩证统一
在以往的研究中,学界往往只把对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探讨视为唯物史观的基本内容,而把对具体社会形态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动规律的探讨视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就像俄罗斯著名学者巴加图利亚所说的,“唯物主义历史观是马克思创立的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就象以剩余价值学说为核心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首先是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动规律的科学一样”。这种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与恩格斯所说的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相一致,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说的是“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发现了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它所产生的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的运动规律。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这里就豁然开朗了,而先前无论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或者社会主义批评家所做的一切研究都只是在黑暗中摸索”。他在《马克思墓前讲话草稿》中讲得更清楚,“马克思则发现了决定人类历史运动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不仅如此,马克思还发现了一个规律。就是这个规律造成了我们的社会现状和这个社会的阶级大分化——分化成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现在这个社会就是按照这个规律组织起来、成长起来的,一直成长到差不多已经过了时,而且就是按照这个规律,这个社会最终必将像所有以前的社会历史阶段一样灭亡”。
学界在概括恩格斯此处所讲的马克思的两个伟大发现时,往往提到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或剩余价值规律),但仔细分析上述两段文本,不难看出,恩格斯所说的是马克思对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殊运动规律的两个发现。剩余价值学说帮助马克思在后一种规律的研究上豁然开朗了,但不能因此而说马克思的第二个发现只是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剩余价值学说。因为这样一来,很容易把在马克思那里浑然一体的对两种发展规律的发现,简单化为哲学层面上的人类历史的一般规律和政治经济学层面上的剩余价值理论,并进而把马克思在此问题上的观点分化为历史观上的历史分期理论与经济形态层面上的社会结构理论。这会导致我们在思考唯物史观的发展问题时面临一些学理上的困难:因为在解读唯物史观时缺乏对具体社会形态的特殊发展规律的探讨,因而,我们在思考唯物史观在特定实践语境中的具体化路径时,只能笼统地停留在普遍规律与特殊语境相结合的层面上,而不是直接推进在具体社会形态建设规律和发展规律的认识上的深化和突破。可实际上,从《德意志意识形态》开始,马克思恩格斯就致力于对上述两种规律的辩证统一的探讨,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也遵循这一逻辑。可见,完整准确地理解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对于我们思考唯物史观的当代发展是十分重要的。
当代国外学界的一些学者以深化对《资本论》的研究为借口,从资本主义社会特殊规律的角度排挤人类历史一般规律在唯物史观中的重要地位。不管是艾伦·伍德从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特有的劳动手段、生存条件及再生产条件的角度来对人类历史一般规律在历史唯物主义中的重要性的拒斥,还是欧·拉克劳和尚·莫菲从工人也想像资本家一样变成利益最大化者等外在因素(而不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之内在矛盾性)的角度来对资本主义劳资对抗关系的解读,其实都是把资本主义的特殊规律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割裂开来,因而既失去了正确解读资本主义特殊发展规律的可能性,也失去了准确把握唯物史观在发展规律论上的深刻内涵之可能性。随着关于《资本论》中价值形式问题的研究兴趣的凸显,国外学界的不少学者又从交换价值所建构的抽象统治结构的角度来延续上述解读思路,并自我标榜为对马克思主义历史辩证法的克服和扬弃。譬如,莫伊舍·普殊同在其代表作《时间、劳动与社会统治》中指出,“在马克思的分析框架中,资本主义特有的社会统治的形式,在根本上不是由私有财产,也不是由剩余产品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所有权所导致的;相反,它建立在财富的价值形式本身上,建立在与活劳动(工人)相对立的社会财富形式上,财富的价值形式是一种结构上异己的、统治性的权力”。
可是,离开了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性解读,离开了对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的探寻,何来对资本主义价值形式及社会统治形式的准确分析呢?剩下的恐怕只是把马克思所说的价值形式仅仅理解为交换价值形式,再从交换价值使人物化或异化的角度来理解资本主义社会统治结构的抽象性以及个人在其中的异在性。这种观点在当代西方左派学界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其对马克思价值论的简单化解读造成一种广泛的误读。《资本论》中劳动价值论是建立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内在矛盾之基础上的,这既是马克思超越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论法宝,也是他对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展开科学批判的思想基础。商品价值层面上内在矛盾沿着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论线索,发展到资本层面时就是工人的特殊使用价值与资本所付出的工资之间的内在矛盾。这种由劳资关系所表现出来的特定的内在矛盾,呈现出普遍化的商品关系所置身于其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历史性特征。因此,如果从内在矛盾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的价值理论,那就能触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理论层面,并准确理解资本主义的危机就是私有制危机的集中表现。而如果只从交换价值形式的角度来解读马克思的价值理论,那么,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理论便会首先被压缩为资本批判理论,然后再通过把资本逻辑与货币或交换价值的逻辑等同起来,而把马克思的观点仅仅解读为揭示资本统治结构的物化或异化特性,资本逻辑的物化与前资本主义时代的物化现象的不同,只在于程度上的不同,而不存在统治基础上的变化。应该说,这种用交换价值批判的思路来代替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所展开的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的解读路径,与马克思的真实思路大不相同。因为就像马克思所说的,劳资双方是首先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资本家和工人,然后再发生双方的买卖或交换关系的,生产关系是交换关系的前提和基础,“他们作为资本家和工人的关系,是他们作为买者和卖者的关系的前提。这种关系不同于其他商品出卖者的关系,它不是简单地从商品本身的性质中产生出来的关系:即任何人都不是直接生产自己生活所需要的各种产品,而是每一个人都把某种产品作为商品来生产,通过出卖这种商品来占有他人的产品”。
《资本论》是把人类历史一般规律与资本主义发展特殊规律的辩证统一性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层面上贯彻得最好的典范。马克思一方面看到了《资本论》的研究起点当然是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商品关系,但另一方面却十分明确地指出,这种特定历史阶段的商品关系即资本条件下的商品关系是以往历史发展的产物,“资本关系的形成从一开始就表示,资本关系只有在社会的经济发展即社会生产关系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的历史阶段上才能出现”。因此,马克思对资本关系发展逻辑的探讨绝不可能缺失对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的把握,否则,他也不可能在商品、货币、资本的解读中找到内在矛盾的视角,从而通过剩余价值的中介发现资本主义制度走向灭亡的必然性。也正因为如此,如果我们在历史观的层面上坚持把人类历史一般规律与具体社会形态的特殊规律辩证地统一起来,那么,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层面上就要像马克思所做的那样,运用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科学方法论来深入剖析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因为后者所讲的“抽象”是通过对商品关系在各个社会形态中共有的特征概括而成的,而这必须以历史观上的一般规律论为思想前提。如果我们放弃了对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的重视,不是通过运用马克思所说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论,而是采用从所谓的“抽象”转变到“具体”的经验对象,那就不可能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所说的“具体总体”的角度来正确地理解“具体”之丰富的社会历史性内涵。当代国外不少学者所热衷的从“抽象”转换到“具体”的方法论,是建立在既误读了“具体”又误读了“抽象”的基础上的。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这种“具体”虽然处在历史发展过程之中,但其自身的本质特征与这种历史过程性没有关系,它们是这种历史过程中的偶然甚至反叛式现象。这也使他们所理解的“抽象”完全达不到唯物史观所说的科学抽象的理论水平,而只是停留在非现实性、非具体性的层面上。因此,当莫伊舍·普殊同等人在人类历史一般规律与资本主义发展的特殊规律的二元论框架中来展开对后者的解读时,其方法论基础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真正把握住马克思资本主义批判理论的精髓。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只讲具体形态的特殊规律而不讲人类历史一般规律,是违背唯物史观的。
强调上述双重规律的辩证统一是唯物史观的应有之义,除了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思想进行重新辨识并由此推进对经典作家思想史的研究之外,还能更好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对唯物史观的继承与发展。正是因为唯物史观中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内在矛盾运动在发展规律的层面上是以人类历史一般规律与具体社会形态特殊规律的辩证统一的形式展现出来的,因此,如果我们只是把人类历史一般规律当作模板硬塞给具体社会形态发展过程的研究,那么,这不但不是对唯物史观的坚持与运用,而且还会直接妨碍我们对人类社会一般规律的理解。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中,人类历史一般规律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运用”的。“运用”得好,它就能帮助我们不断推进对具体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认识。譬如,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正确地运用了马克思主义的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等原理,通过科学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重大历史性课题,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提升到了一个新的水平。在一般规律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的问题上,能否达成并深化对具体规律的总结和认识,是考量这种“相结合”是否真正实现的重要标志。如果在对具体实际的研究中只是得出了一些零碎的、经验性的认识和观点,只能说明这种“相结合”还远远没有实现。相反,如果像马克思当年在《资本论》中所做的那样,通过把唯物史观的一般规律运用到对资本主义经济过程这一具体实际的分析之中,总结出资本自我增殖的内在逻辑,并把它运用到了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之中,那就说明这种“相结合”已经被实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对社会主义革命规律、建设规律的深入认识,同样也标志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所阐发的人类历史一般规律与中国具体实际的相结合已经得以实现。同时,如果我们只是把对具体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探索与解读局限在特殊语境的层面上,而不把它与人类历史一般规律联系起来,那么,这既不可能正确理解唯物史观的发展问题,也不可能正确把握对具体社会形态发展规律的探索对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的重要意义。在这一维度上,我们同样要把唯物史观中的双重规律辩证地统一起来加以理解。譬如,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语境中,中国共产党人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不仅表明我们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而且也表明我们深化了对人类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认识。在对具体实际的研究中凸显具体事物的特殊规律的重要性,可以打开一个理论窗口,帮助我们充分认识到对具体实际的研究是如何可能在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的层面上具有重要性的。如果我们在对具体实际的研究中无法达到具体规律或特殊规律的层面,那就很难说我们能够为深化对一般规律的认识作出贡献。而如果像中国共产党人那样,能够通过深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而深化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那就很显而易见地为发展唯物史观的人类历史一般规律理论作出了中国的原创性贡献。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对唯物史观中内含的双重规律论的辨识与强调,不仅具有学术史的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原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李潇潇 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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