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革命与农业社会经济问题

2023-11-28 作者:贝尔纳·博迪尼耶 来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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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1789年,85%的法国人直接或以其他方式靠土地生活。土地所有权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但是它受制于许多权利,尤其是领地权。1789年8月4日晚,土地所有权摆脱了其他权利的束缚。随着革命的进展,作为国有财产的土地开始出售,本可以满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但这真的是那些更关心预算问题而不是土地改革的革命议会的目标吗?随着10%的土地被拍卖,其对土地所有权结构的影响也产生了。谁受益更多,资产阶级还是农民?这些拍卖对普通市场有什么影响?

关键词:

贝尔纳·博迪尼耶(Bernard Bodinier),鲁昂大学荣休教授,专长于法国农村史、经济史,著有《法国革命最重要的历史事件:国有财产售卖与土地兼并》等。

  18世纪末,获得土地、用益权以及公共土地问题日益突出,除了领主制度带来的影响外,还受以下因素的影响:封建制度与特权、税负日益加重、物价上涨、物资供给困难。此外,人口增加导致了劳动力过剩。因此,某些地区的土地相对匮乏。要言之,18世纪80年代的形势很紧张。1788年农业歉收,随之而来的又是一个严冬,这些情况都加剧了农业问题并滋生骚乱,1789年春,矛盾开始激化。当时,正在筹备召开全国三级会议。这类叛乱在此后数年内仍将延续。其中一些叛乱整体上难道与土地问题——即封建制度、公地以及国有财产——没有关联?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历届革命议会关心的问题,它们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满足或部分满足人们在陈情书中传达的要求。

  1790年5月14—17日颁布的法律的序言规定了国有财产转让的条件,其中两项目标是否已经实现?即“良好的财政秩序;明显增加业主,尤其是农村业主数量”,这涉及财政问题和农业问题的解决方案?是否像饶勒斯认为的那样,被没收且待售的国有财产证明了革命的资产阶级性质?或者接受勒费弗尔的判断,认为这对农民有利?还是应该接受博伊斯的观点,他认为西部地区的全面暴乱就是农业改革失败以及售卖国有财产导致的后果。售卖只对投机者有利?由于指券贬值,人们是否会因此将成为国有化的祖产挥霍一空?普通的不动产市场被破坏到什么程度?公地的命运如何?

  革命伊始,国有财产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核心问题,包括政治家、历史学家和小说家(如巴尔扎克)参与了辩论。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国有财产售卖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全面的解释,以至于它成了地方层面的禁忌议题,成了政治层面的热议问题。(真的实现了国有财产的售卖?)对于19世纪的保守派和反动派作家而言,售卖国有财产是一项令人反感的掠夺行为,他们甚至觉得有必要驱逐教会财产的购买者。共和派的历史学家对该问题的态度更为积极。米什莱把售卖国有财产视作赢得大部分人支持革命事业的一种手段。与米什莱的看法相反,托克维尔想要证明,小农财产并没有因此增加。但是,同之前的研究者一样,他们两人的观点都没有以科学研究为基础,只停留在对该问题的一般认识。直到19世纪末,历史学家才对史料产生兴趣,并首次展开定量研究。这要归功于俄国历史学家卢奇茨基,他做了大量的地方研究,涵盖了30多个地区,只不过仅限于第一类国有财产售卖。这些调查足以使他起草一份详尽的评估报告,并得出了审慎的判断:国有财产的出售有利于一部分家境接近资产阶级的农民的崛起,但没有根本改变财产分割。

  卢奇茨基之后,定量研究成了准则。最重要的是,在由饶勒斯担任主席的“革命经济生活文献研究与出版委员会”的尝试下,开始出版了几个省的详细的销售契约清单。这项出版工程于1924年停止。同一年,勒费弗尔发表了对诺尔省农民研究的国家博士论文。勒费弗尔作出了决定性的贡献。我们要感谢他第一次对国有财产售卖问题所创立的严格的分析方法:按时间划分售卖、购买者的社会分层(不过他只区分了资产阶级和农民)、购买的面积、付款和转售情况。

  随后学界展开了其他研究:盖恩和布卢瓦索关心流亡者的财产,吉罗教士对两类国有财产以及萨尔特省一省的情况感兴趣。卡隆和德普雷出版了有关国有财产售卖的多卷本立法材料。甚至法学家也参与进来。然而,这段研究繁荣时期在20世纪50年代戛然而止,十年后才出现新的研究。一些备考教师资格的研究者根据统一的研究方法,在一些地区框架内处理国有财产问题。他们的方法继承勒费弗尔的传统,用地图学作为补充,并辅以庞大的统计工作,更清晰地展现了购买者的社会属性。

  其他研究也遵循了类似取向。在巴黎,沃维尔接替了索布尔的工作,指导研究者对第戎、格勒诺布尔、里昂、普瓦提埃、雷恩等地展开研究,他们更关注农民,没有忽视国有财产。其中有博迪尼耶关于厄尔省的研究,泰西耶关于阿尔代什省的研究以及马丹对栋夫龙的研究。在此之后,尽管不同研究路径各有所长,然而关于第一类国有财产的研究,往往只停留在1795年,而且忽视了复辟时期的木材售卖。

  学者对国外、对被法军占领的领土、对适用国有财产立法的地区缺少研究兴趣,尤其对瑞士和意大利兴趣明显不足,关于这两个国家的最新研究分别发表于1968年和1978年。比利时的情况得益于近期的研究,这要归功于安托万,一位来自弗洛伦斯的公证人,正在完成对桑布尔-默兹省的研究。在德国,施耐德编订了一份关于莱茵地区国有财产售卖的详尽清单,德国其他州的情况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了解。波兰的情况有所不同。最近,研究者对教会财产,以及对包括此类财产在内的打破调和的“摊销”(désamortisation)重新关注,表明对国有财产问题的关注有了新的视角,也有了更宽泛的视野。

  今天,我们更有理由对革命以总体性的评价:国有财产如何售卖?售卖延续了多久?国有财产的实际转移有多重要?谁是受益者?是像马里翁说的那样是资产阶级,还是像卢奇茨基或勒费弗尔的说法是农民?在提到售卖国有财产的一些“附带”影响之前,要强调以下一点,即售卖国有财产对国家来说是一种浪费,但对那些面临反革命分子威胁的买家来说是一笔好买卖。此外,还要弄清楚秘密的国有财产交易市场对普通国有不动产交易市场造成的影响,以及国有财产转售等问题。

  从“陈情书”到废除封建制

  政治危机加剧。路易十六决定于1789年5月5日召开全国三级会议。除了选举代表之外,选举大会还要起草一份传达选民不满、申诉和指控的陈情书。通过吉索尔(Gisors)司法辖区的陈情书的例子,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农民的主要诉愿。该司法辖区递交的陈情书的语气相对温和。对封建税负和王国税负的分量和分摊也有争议。对王国税负的抱怨占据了主导,紧随其后的是对封建制度的不满:领主司法、鸽笼权、狩猎权、付费使用领主器皿的权利、徭役、十三分之一税、实物地租、领主回收权等;要求领主出示头衔。地役权遭到谴责,因为人们已经接受了可以用金钱进行补偿,或是用金钱缴纳租税的观念。然而,使用领主器皿的权利、狩猎权和鸽笼权,这三者则被指控为真正的瘟疫,对它们的批评丝毫不加掩饰。不过,也存在细微差别,有些农民要求彻底废除上述封建权利,有些人则要求允许更自由的让步妥协。

  同样,很少有人要求废除领主司法权和十三分之一税,没有人提转让税,也没有人提废除封建捐税。什一税是许多陈情书的主题,遭到不少批评,与其说是因为它本身的存在,不如说因为它的延伸(比如某些临时什一税),尽管人们要求把什一税限制在四类谷物中,并要求把这笔税收直接交给教区教士。陈情书希望全面普查土地,避免因不动产边界产生的争议。有陈情书要求将租约延长9年以上(也有提出延长18年),有人要求在承租人死亡后依旧保留永久管业权。某些陈情书要求限制农场兼并;某些村庄的诉求更关注公地以及集体用益权,尤其是森林中的公地以及集体用益权,同时质疑开荒的益处。因此,这些陈情书见证了农村的新意识,表现了新的政治化,也激发了人们对深刻变革的期望,产生了一种迅速将变革转化为现实的期待。然而,两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进展。

  全国三级会议的召开没有结束骚乱。7月14日后,叛乱几乎成了普遍现象。城堡或遭掠夺,或被烧毁,封建权利的契约证书付之一炬。这种革命形势不只让贵族担惊受怕。制宪议会起初支持镇压,随后作出让步,以期恢复平静。1789年8月4日晚,废除封建制度的决议在代表的激情、泪水以及相互拥抱中获得通过。马拉没有被愚弄,他在9月21日《人民之友》中说到,不到最后一刻,贵族绝不愿表现出自己的慷慨,他们是在他们城堡火焰的照耀下,才同意放弃人民用武器得以征服的那些特权。在投票的最后一周里,制宪议会明确了废除封建权利的条件。第1条规定“完全摧毁封建制度”。接下来的两项条款满足了农民对鸽笼权和狩猎权的要求。第6条废除了领主司法,这也是人们所要求的。第5条废除了什一税,但宣布某些什一税可以赎回。第6条做了明确规定,土地年金以及实物地租也将被赎回。无论如何,“八四之夜”仍然是农民获得解放的象征,对他们来说,这一解放意味着“废除封建主义和特权”,但是,他们并不知道——或者他们不愿意知道——他们想要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必须付出代价。制宪议会的规定超出了农民的申诉,因为它完全颠覆了所谓的名义最高所有权,这类所有权的痕迹依旧存在,比如可赎回的特许权使用费,这类残存的痕迹也应当通过文书加以证明,就像其他合同一样。然而,8月26日表决通过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虽然强调了自由,但只宣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中,第17条宣布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从而确认了对物权的持有,也确认了赎买的必要性。

  但是,这并不是最后的结局,因为悔恨和愤怒赢得了一定数量的特权者的支持,国王在11月3日才批准了法令。民众的压力持续存在,赎买引起的冲突事件成倍增加,迫使制宪议会恢复讨论。1790年3月15—28日法令规定,在废除了封建制度产生的所有荣耀、优先权和权力区分(即誓言、尊崇、效忠、赎回权)、徭役和永久管业权之后,废除哪些权利,哪些权利需要赎回,并详细列举了这些不同权利。只要赎回没有生效,那么附庸需要继续支付。在封建制度压迫不重的地区,比如吉伦特省,这些封建税费的赎回情况更好。在布雷地区,尽管征收税负的负担并不沉重,但是直到1791年才开始进行赎买,并在1791年春夏以及1792年春夏出现两次赎买高潮。出现这两次高潮的主要原因,并不像人们之前所认为的那样,是领主施加的压力,也不是因为时局,而是因为通货膨胀,正是通货膨胀让人们更容易赎买。无论如何,赎买的情况很少,而且更有可能是来自城镇的买家,而不是那些拥有少量地产的农民。

  国有化的程序先例

  18世纪下半叶的特点是,当国家陷入财政困境,或君主想要维护他的权威,就会大肆动用永久管业财产,有时是通过教会脱离教宗控制来实现这一目标。奥地利的约瑟夫二世继续推行他母亲于1753年在奥属低地国家落实的反教会政策。18世纪80年代,约瑟夫二世颁布法令,废除了一半修道院,修道院的财产被低价出售或是留给国家,国家把这些财产出租,或是建立公共服务。这些政治意愿反映在耶稣会士的命运上,他们先后被逐出葡萄牙(1759年)、法国(1764年)、西班牙(1767年)和奥地利(1773年)。耶稣会的财产,特别是学校,被委托给取代他们的机构;但是除了奥属低地地区,其他地方并没有考虑把他们的财产国有化,也没有考虑把他们的财产卖给财政部。

  在法国,君主已习惯让教会承担王国开支(自愿捐助),但不敢像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那样激进。法国只满足于在1766年成立“监管委员会”,1778年改组为“统一委员会”,1784年改组为“监管局”,废除了1500个修道院。这些修道院的财产分给了接纳教徒的那些人,或分配拨给其他工作人员使用。

  但是,卡隆敢于提出售卖教会财产问题,并作为改善国家财政状况的唯一手段。因此,永久管业的财产问题就这样被提上了日程,并重新出现在陈情书中,其中有时会涉及教会财产问题。人们对修道院和修道院的无用性,已经形成广泛共识,这些修道院应该被征用,以减轻国家债务负担,一些诉求明确提出售卖神职人员的财产。沙特尔(Chartres)司法辖区第三等级的陈情书进一步指出,教会财产应“尽可能分成小块出售”。

  一些陈情书还提出了这样的观点:教会财产管理不善,若交由其他机构管理,效果会更好。转让教会财产是很多人的愿望,似乎不构成任何道德问题,这或许解释了人们为何相对容易接受制宪议会的决定。

  国有化

  国民议会很快就重新分配土地问题展开讨论。1789年8月6日,厄尔(Eure)地区代表蒲佐表示教会财产属于国家。在此后几周内,教会财产国有化的支持者和反对者针锋相对。塔列朗代表支持一方,他很肯定:“神职人员和其他所有者不一样,因为他们所享有的这些物品(他们自己不能加以处置)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履行各项职能。”米拉波支持这一立场,但这和莫里神甫的意愿相悖,后者反对之前的观点,并谴责为了满足投机者更大的利益而诋毁教会的阴谋:“对你们来说,财产是神圣的,对我们来说也是一样。我们的财产也保证了你们的财产。我们今天的财产遭到了攻击,但不要弄错,如果我们是被抢劫的,你们也一样会被抢劫。”塔列朗关于神职人员的财产交归国家的提案,最终于1789年11月2日以568票赞成、346票反对和40张无效票获得通过:“国民议会下令,所有教会财产都由国家支配,并有责任以适当的方式,支持宗教活动。”经历了短暂的幸免后,慈善机构、学校等相继消失。第一类国有财产陆续集合了教会、王室、教堂、小教堂和本堂神父宅邸、行会、兄弟会、慈善机构、工场、马耳他骑士团、学校和中学、耶稣会以及医院的财产。

  一个月后,制宪议会制定了售卖原则,决定分阶段售卖,第一批国有财产规定为4亿里弗,需要慎重调和各方关系(议会尚不清楚公众会有什么反应),而不是让市场崩溃,因为一旦市场崩溃,会导致国有财产被贱卖。考虑到投标很成功,1790年5月取消了4亿里弗的限制。国有财产售卖变成了一场规模浩大的财产转移运动,当然财产转移只是被明确,并没有立即落实。1790年3月15日废除了永久管业权,这为教会财产的转让铺平了道路,1790年5月14日法令规定了出售的条件,由转让委员会准备适用的文件,结果是需要做大量复杂的立法工作,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有所变化,因为它必须协调国家的财政利益与买家的利益,并对此做出回应,而这些利益与愿望往往有冲突。因此,在制定售卖的条款方面,时而犹豫不决,时而挫败不前,时而又有推进。指券的出现同国有财产的出售直接关联,因此,指券的逐渐崩溃常常会导致立法者修改支付条件,避免通货膨胀对国家财政造成灾难性影响。

  没收流亡者财产遵循另一个逻辑,因为此举的目的是惩罚革命的敌人。被驱逐的教士以及遭到革命谴责的人(他们的财产与那些流亡者的财产共同构成所谓的第二类国有财产)反过来也是同样一类措施的受害者,而这类措施执行不久就被停止。这类国有化财产带来了与教会财产国有化不同的问题,同时也解释了代表的犹豫不决,因为这项措施破坏了“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权。出售流亡者财产是对私有财产的侵占,尤其因为这一举措很可能成为一项先例。而且,从法律上来说,提前征用流亡者亲属的遗产,弥补流亡者的份额,这是一种很糟糕的做法。但是,如何处理那些为敌国效力,因而成为共和国敌人的那些人呢?

  满足了农民的某些要求,恢复农村秩序,平息新的暴乱,这难道不是一项重要任务吗?1792年2月9日法令为满足备战需要,提出了扣押措施,但没有下文。3月23日一项法令允许流亡者在一个月内回国以收回他们的财产。3月30日法令则规定,凡是自1789年7月1日以来所有离开法国的人的财产都会被没收。然而,直到几个月后才通过了转让流亡者财产的法令(即1792年7月27日法令),又过了一年最终确定出售的条件(1793年7月25日法令)。这些条件实际上与第一类国有财产的规定类似,实际上也适用于第一类国有财产。有九项主要法令相继对国有财产的售卖做了规定,但是它们之间的差别并不是很大。

  该程序首先是对有关财产进行清点。投标出价反映了潜在买家的意愿,引发了竞价(根据租金数额或由专家决定)和实际销售,张贴广告以示宣布,分三次和两次公开举行。拍卖由行政当局或政府组织(1795年之前由区政府负责,而后由省政府,1800年之后由接替的省长负责)。1795年之前拍卖在区政府所在的市镇举行,之后在省府所在的市镇举行。拍卖给最高竞价者(除了1796年3月颁布的《共和四年风月法令》),以贷款的方式进行付款偿还,偿还期限长短不一,并有可能通过提前支付清偿债务。

  根据1790年的法令,售卖如果涉及土地,那么购买者必须在两周内支付12%的价格(购买建筑物需要支付30%),其余部分分12年支付,利息为5%。之后,允许付款延期的次数缩减了(1793年7月规定只能延期10次;《共和四年风月法令》规定只能延期2次,每次延期期限为3个月),并降低了起拍价,鼓励拍卖,盈利也更有保障,至少理论上如此。拍卖记录具有所有权转让的法律价值,并与传统的销售合同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政府授权代理委托售卖也允许承买者在15天内没有产生额外费用的情况下转卖,此外还允许事后的转售。

  因此,许多投机者、公证人员、区或省的政府行政官员,或者更简单地说,有购买意向但本人未能到场的,或至少不愿公开露面的人,他们的朋友或亲眷,都可以参与投标。国有财产在出售时必须没有任何抵押,前业主的债务也需要清偿,这使得一些人能够获得国有财产,包括那些因失去了旧制度政府官职而蒙受损失的人。承租人的利益也有保障(他将被偿还预付的耕种费用),但新业主可以终止之前的租赁。

  总体上,拍卖似乎是在和平且适宜的情况下进行,当然也出现了少数骚乱:随意喊价、因未付款而被没收……甚至出现了更严重的事件,就像在德龙省的事件,但没有出现像反对封建制度那样的全面叛乱。

  社会措施的尝试

  适中的估价,赊销,同时既允许竞标全部财产,也可以竞标部分财产,这些条件保证了经济状况一般的人有能力购买。但是,一些议会代表希望,能够把国有财产进行分割,但这一要求很快就被拒绝。此外,第一场拍卖会很成功,国有财产价格猛涨。

  1792年1月,立法议会重新开启了关于国有财产的辩论,同时确定了流亡者财产的命运。但是,议会迟迟不能决定这些财产的命运,这引起了农民的不满,而当时农村已经开始赎回封建权利。财产遭到洗劫,几十座城堡或遭抢劫,或被焚毁;不少地方的叛乱者决定自己进行土地改革,并未实现。攻击财产的行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局倍感焦虑,他们赶紧着手制定有关流亡者财产的法律。1792年8月4日,议会规定对公地进行均分的同时,也对流亡者财产的划分标准作出了决定。剩下的工作就是如何落实这些决定,但这需要几个月时间才能完成,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激动的情绪没有立即平息。随后,吉伦特派与山岳派发生了对峙,他们无疑都想拉拢农村,辩论随即展开。1793年1月9日,罗兰提议将国有财产以少于6阿庞的小块出售。当时与吉伦特派关系密切的巴雷尔在3月18日的发言中,表达了自己的担忧:“我们所有的关心都是为了尽可能增加土地所有者的数量。你们颁布了一项法令,其中规定流亡者的财产按小块出售;但是,之后什么也没做。农民会有抱怨。有必要对财产进行分割……这样,革命如果捍卫了一群小业主的利益,那么革命就是不可撼动的。”但是,在同一天,通过了一份著名的法令,对“提出土地法或者其他任何颠覆财产的法律的人”,处以死刑。4月24日同时禁止了以下行为:“市镇的所有居民或部分居民组成组织,购买代售的国有财产,然后在上述居民中进行分配或分割。”这类居民组织在诺尔省的作用特别突出,其他地方也能找到类似的例子。吉伦特派积极捍卫财产权,捍卫自由拍卖,同时也关心国家的财政利益,因此他们也谴责联盟权,因为行使该权利可能会导致财产分割,增加小购买者的数量,同时也会因竞价减少而压低价格。另一个问题就是秘密组织,有些人就是这么做的,或者仰仗专业投标人。

  吉伦特派在农村土地方面的攻势,尽管没有立即见效,但无疑也引起了山岳派的关注,因为在此之前,山岳派主要关心生计问题。在吉伦特派倒台后的第二天,从6月3日开始,山岳派对流亡者的财产进行了细分。只要占有不到1阿庞土地的一家之主,都可以获得以财产价格的5%作为年金的交换补偿。目前只知道塞纳-瓦兹省实施过,但也在9月结束。在塞纳-瓦兹省,有1500阿庞的劣质土地分配给急于转售的贫民。7月25日,国民公会最终通过了流亡者财产拍卖方式,确认“可以在不破坏建筑物的情况下将农场分成几块”,“尽可能”分块出售,维持竞价。然而,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竞标者连续购买土地,并重新组建农场。国民公会对这一措施表示欢迎,这也适用于其他尚待出售的房产。允许小型买家提出申请,特别是当时由于属于工场和慈善机构的土地也在出售。

  500里弗信贷凭证取代被废除的承租行为,可以在20年内无息偿还,并分配给穷人和保卫祖国的人。要获得这一凭证,必须出示公民身份证明,必须列入纳税人名单,不能居住在没有公地的市镇。指券贬值导致价格飙升,必须经过叫价程序,使得这些凭证的使用变得很不稳定。既然联邦叛乱已经被粉碎,山岳派也不太需要农民的支持,他们更愿意政策倒向对公有土地的分配。

  1793年秋天,埃贝尔派提出了扣押嫌疑犯财产的问题。罗伯斯庇尔派想要对付埃贝尔派,重新拾起他们的论点,并决定执行没收:这便是第一份《风月法令》(1794年2月26日)。1794年3月3日,在圣茹斯特的提议下,通过了第二份《风月法令》,规定嫌疑犯的财产用来补偿贫穷的爱国者。即便圣茹斯特相信此举的必要性,但这显然是一项权宜之计。在讨论并通过《风月法令》时,圣茹斯特提出了著名的“幸福是欧洲的新概念”的说法。几部《风月法令》给公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但是实施起来很缓慢,因为必须先要起草贫困者的名单。

  国民公会采取的不同措施都推动了有利于最贫困者的土地改革。问题是衡量这些措施的实际效果,会导致直接质疑地方当局,以及质疑各地“无套裤汉”的差异。小块分割几乎在各地都得到落实执行。比如在厄尔省蓬奥代梅区(Pont-Audemer),勒科尔迪耶·德·比加尔(Le Cordier de Bigards)的534公顷土地被分为185块,格罗森·德·布维尔(Grossin de Bouville)的109公顷被分为108块。

  但是,小块分割的做法并不总是像上述例子所展现得那样有力,而且人们总会耍手段,阻止这种分割或是限制分割,就像厄尔省的莱桑代利区(Les Andelys)一样。而且在落实500里弗信贷凭证方面,各地的执行力度也有区别。在阿列省、北部滨海省、吉伦特省、埃罗省、诺尔省、阿尔代什省等地区也能发现类似的情况,但往往表现为一种温和的方式。《风月法令》在热月政变后被撤销。500里弗信贷凭证也同时退出历史舞台。1795年底,放弃对农场的划分,使得许多流亡者的庄园可以整块出售,特别是在先行行使继承权的划分之际。应当补充的是,拍卖因《共和四年风月法令》(1796年3月)而暂时废止,次年恢复。

  但是,再也没有出现过分配或优待最贫穷者的问题。督政府决定终止有关平等的讨论,宁愿依赖业主,并把投票权保留给他们:“一个由业主管理的国家处于社会秩序中。一个由非业主管理的国家则处于自然状态中。”事实是,在粉碎了1795年春天的饥民暴动后,再也没有爆发过民众暴动。是因为农民都心满意足了吗?还是因为他们意识到他们无法得到更多?或者是他们更愿意保留他们已经获得的东西?无论如何,农民在共和三年依旧上书请愿,要求土地,但这样的请愿变得越来越少,甚至最后消失不见。巴贝夫要求以财产共同体形式进行土地改革,但孤掌难鸣。

  国有财产销售情况总览

  大事年表

  第一类国有财产的售卖,开始于1790年12月。至1791年冬末,这类财产的售卖在各地均已铺开。就第二类国有财产而言,售卖始于1793年中,但是,正是在此类财产的售卖过程中,人们发现售卖之迅捷。夏季农活说明了造成售卖中断的情况,外国军队入侵或地区叛乱的地方也有这种情况。共和四年雾月30日(1795年11月21日)销售暂停,这一决定得到了有效的执行。1796年春天,拍卖再次开始,特别是本堂神父住宅的售卖以及继承前的财产分割所产生的财产的售卖。这两类财产的售卖在执政府和帝国时期得以延续,当时剩下待出售的东西都被纳入待处理的行列,甚至在复辟时期也是如此,当时许多保留到那时的教会森林也被出售。事实上,第一类国有财产在1800年就已经停售了,第二类国有财产的售卖也同时停止了,大部分流亡者准备回国,享受执政府下达的大赦。

  直至1795年年底,即区行政被撤销之前,区行政处理了大量的第一类国有财产的售卖:以价值和面积而论,其中超过80%的国有财产——就不动产而言,这一比例很低——后来投入了市场(1796—1797年的本堂神父住宅)。到1791年底,一半财产已经被清算,这包括最重要的部分,尤其是农场、磨坊、修道院等。第二类国有财产情况有类似,也有不同。同样,各区卖掉了大部分地产。但是,就面积和价值而言,只有一半被出售,一方面由于农场的细分,另一个原因是继承前的财产分割。1796—1797年卖掉了另一半。

  卖掉的国有财产

  第一类国有财产的拍卖总数估计为70万份,第二类国有财产估计为40万份,也就是说,总共有超过100万份的拍卖。因此,从理论上说,成功拍得的机会很多。每个区(总共有562个区,其中有登记记录的为226个区)大约拍卖1222份第一类国有财产和762份第二类国有财产,总计2000份国有财产,也意味着有2000位潜在的买家。第一类国有不动产在每个地区占5100公顷,从全国范围来算,占了2875000公顷,占领土总面积的5.24%。加上未出售的森林以及后来出售的森林(总计26万公顷),总面积超过3万平方公里,接近领土总面积的6%,这相当于布列塔尼或诺曼底。就第二类国有财产而言(150个区保存了数据),每个区有3300公顷,总计为1850000公顷,占全国总面积的3.2%。两类国有财产的总面积接近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总面积的十分之一(应该留意,上述指的是“可用”面积),因此,实际数据会高一些,因为要考虑到城市化空间、道路、池塘等。许多建筑也被转让掉了,大约有26万座建筑(其中17万座建筑属于第一类国有财产,不到10万座建筑属于第二类国有财产),包括城堡、农村修道院、城市修院、房屋、磨坊、商店、锻造厂、教堂、小教堂等;它们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且,应该注意的是,大部分建筑都是在1790年底至1797年这几年里卖出去的。

  不同市镇以及不同地区之间,投放进市场的国有财产的数量存在差别,因此转让的数据也有所不同。在教会和流亡者持有大量财产的地区,潜在的买家能够找到足够的土地满足需要,正如第一类国有财产和第二类国有财产各自售卖情况图所展示的那样。在延伸到诺尔省和阿尔萨斯地区的巴黎大盆地,教会拥有大量财产。但是,在法国南部以及布列塔尼地区,教会财产很少。第二类国有财产的情况更有对比性,因为不同地区流亡者数量差别很大,作为流亡者的主要构成——部分贵族,他们的相对财富差别也很大,同时也有流亡出逃的议会代表,这也能解释一些地区的情况。

  地区之间的差别很大,情况很不一样。就第一类国有财产而言,若从面积考虑,售卖面积最大的依次是康布雷(26987公顷)、苏瓦松(27120公顷)和阿尔勒(39704公顷)。最少的依次是巴黎(50公顷)、圣保罗-旺斯(不到200公顷)、里昂(206公顷)和勒维冈(306公顷)。各地区售卖平均面积略高于5000公顷。以占地的百分比计算,平均值为5.2%,塔尔塔斯为0.3%,莱斯帕尔为0.4%,尼昂为0.6%,比夫为0.8%,莫城为18%,克雷比为25.2%,阿尔勒为25.5%,阿拉斯为26.7%,康布雷为40.1%。康布雷虽小,却是非常富裕的大主教地区。

  对于第二类国有财产而言,情况也有所不同:勒米尔蒙销售面积占比为0.1%,塞纳河畔塞沙蒂永为0.3%,索韦泰尔则为0.4%,贡捷堡和默伦均为8.3%,锡耶勒纪尧姆为27.7%,平均为3.2%。从绝对面积来看,里昂为6.5公顷,勒米尔蒙为82公顷,索韦泰尔为268公顷,格拉斯为9256公顷,默伦为9516公顷,波尔多为10616公顷,锡耶为13802公顷,平均值为3300公顷。

  出售国有财产的受害者

  财产国有化的主要受害者是教会,教会土地占国土总面积的6%—6.5%,远不及人们所认为的10%。教会只设法保留了大部分教堂、本堂神父住宅以及一些土地,其中一些还归还了医院。神职人员个人出资购买的份额微不足道,而且几乎没有人为了保护教会的祖产而为其进行补偿。教会承担的社会福利的职能必须由国家接手,国王从王室手里收回了森林——变成了国有森林,但放弃了部分财产。

  贵族的力量尽管被削弱,但没有完全被摧毁。首先,因为贵族没有全部流亡出逃,而且来自家庭的反对、离婚、继承前的财产分割、执政府和复辟王朝的大赦(复辟王朝归还了一些国有化的森林),这些因素都阻止了部分贵族财产的售卖。更重要的是,贵族从第一类国有财产的售卖中获益较多,但从第二类国有财产的售卖中获益很少。利用那些允许他们参与拍卖的法律,贵族买回了一些因出售而造成不利影响的财产,而且也能从以前的买家那里收回其他财产。因此,贵族只损失了十分之一的财产,而且根据《流亡者十亿法》,以3%的年金的形式得到补偿。但是,这没有把流散的动产和未收取的地租考虑在内,没有归还土地,而土地与封建制度一起构成了贵族对他人行使权力的基础。19世纪上半叶,贵族仍旧是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土地所有者,而那时土地依旧是社会与政治等级的基础。

  购买者

  很难对购买者进行社会分析,因为信息零散,也因为资产阶级和农民的界定内涵差别很大,不存在各地通用的界定。购买者的数量大约为60万左右,即每10个家庭中有一位购买者。但是,在这些购买者中,有多少人是新业主呢?制宪议会想要尽可能增加业主数量,这一目标实现了没有?平均来看,购买者从第一类国有财产中购得1.8份财产,从第二类国有财产中购得1.9份财产。但是,有三分之二只满足于获得一份财产,而其他人(并不都是投机者)则买到了几十份财产,并重组了这些零散的财产。其中,半数财产不足1公顷,1/4的财产面积为1—5公顷之间,近十分之一的土地上只有一座建筑物。事实上,在大多数地区,几十位买家收回了大部分的土地和最重要的建筑。在土地财产总量大、质量普遍较好的地区,这类大型购买者特别多,尤其像巴黎大盆地这样的大规模农耕区。而在西部土地贫瘠地区、中央高原地区……或是南部的葡萄种植小产区等地,则很少看到类似的大型购买者。

  第一类国有财产的购买者中,农民买家(占42.5%)略多于不从事耕种的人(占39.6%),“情况不明的人”(inconnus)占13%以上。由于这类人可能来自农村,广义上的农民虽然占了人口的绝大多数,但他们只能购买30%,也可能是35%的土地。

  只有在勒费弗尔钟爱的诺尔省,中央高原的南部地区以及境内其他零散地区,农民才是无可置疑的主要购买者。

  在离首都和大城镇最远的地区,也就是最“偏远的农村”地区,农民购买者的比重更高,他们甚至是最主要的购买者。就第二类国有财产而言,农民的比重(40.7%)总是高于资产阶级(34.7%),购买情况也比购买第一类国有财产好,农民购买的比例达到出售土地的32.9%。如果考虑到职业不明的购买者,农民的比例可能更高,但不会超过40%。根据地理分布,也能得出与上述结论吻合的观点。农民购买的不足主要反映在购得的农场很少,而这些农场本可以保证他们能够扮演重要的经济、社会和政治角色。

  如果说,在戈内斯和莫城地区,大型教会农场的农民往往能够购买他们的财产(91个农场有26个为农民购买),在厄尔省的托斯特,邦波特修道院的24个农场则被来自鲁昂、埃尔伯夫和卢维耶的资产阶级买走。

  因此,拥有大约一半土地的资产阶级超过了农民,史家马里翁的观点也比他的同僚卢奇茨基更令人信服。由手工业者、商人、律师、银行家、船东等组成的大资产阶级在购买第一类国有财产方面,其优势远超中小型商人、手工业者、自由职业者等,但在购买第二类国有财产中,他们则被其他人超越。在第一种情况下,在相对平静的时期,资产阶级接管了农场;在第二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在动荡时期造成了贵族财产的流失。

  资产阶级的胜利也反映在购买者的住所方位。销售地定在区政府所在城镇,然后定在省政府所在市镇,这自然有利于这些地区的居民,但不利于“外地人”,有利于政府部门所在市镇的居民,而不利于那些离得很远,不愿牺牲一天进行投机购买的人,尤其还必须面对拍卖。95%的买家来自本省,90%的买家来自本区,很多时候来自地产所在的同一个市镇。因此,80%的购买者主要是那些对自家附近的土地感兴趣的农村人(所有市镇都有教会的财产,有别于流亡者的财产)。但是,行政中心的居民可以利用他们在拍卖地点的位置优势和财力优势,在他们各自所在区的拍卖中占据上风,并获得了面积最大的土地和市镇建筑。居民一步步取得胜利,省会所在的市镇更处于领先地位,除非周围有临近的大城市与之竞争,比如鲁昂、波尔多、雷恩、图卢兹、第戎等。最重要的是巴黎,它的影响遍及整个巴黎盆地,甚至更远,但在离首都越远的地方,巴黎的影响就越小。最终,城市居民购得了一半以上的土地,城市化程度越高的地区,或是越接近大城市的地区,城市居民购得土地所占的比例越高。还应当注意,城市居民购得的土地比农村居民面积更大,他们基本上都是最大的购买者,而城市的工人阶级(包括农村的工人阶级)几乎不参与购买。

  大多数政治家,无论是议会代表、区或省的行政官员、市长等,都是根据自己的社会地位与财富水平购买国有财产。这并不排除他们中存在某些投机者。在某些地区,新教徒和犹太人是最主要的购买者,但无法衡量对天主教可能存在的报复意愿对购买行为的影响。另一方面,旧制度的持官者和债权人(始于这个时期),然后是流亡者的债权人(国民公会时期)和军队的供应商(督政府末期)利用这类情况,以国有财产的形式获得支付。

  附带影响

  我们可以提及掠夺教堂的钟,可以出售动产,也可以提及对已成为国家部分遗产的保护(与破坏),以及对公共图书馆的破坏……

  在没有土地改革的情况下,解决财政问题的办法是什么

  售卖国有财产的历史,常常与少数精明的投机者的巨大获利以及国家严重的财政问题联系在一起。待处置的第一类国有财产预估价为30亿里弗。根据《流亡者十亿法》的档案,学者盖恩估计,待处置的流亡者的总财产接近13亿里弗。他的估算是可靠的,但必须从中扣除国家对流亡者债务的考虑。根据盖恩计算,需要补偿的资本为8.15亿。问题是要了解国有财产到底卖了多少钱,付了多少钱。拍卖很可能大幅度提高价格。莫里索(Jean-Marc Moriceau)举了几个例子。

  因此,拍卖会大大提高了估计价格,但通货膨胀大大降低了需要支付的金额,这一点将在下文中进行分析。然而,大多数第一类国有财产是在转让价较低的时候(即1791年)售卖,那时指券贬值程度有限。第二类国有财产拍卖情况则不同,因为这类财产的拍卖次数大幅减少,甚至受到压缩。可以合理地做出估算,第一类国有财产的支付价格为实际价值的40%—50%,也就是以1789年的物价估算,相当于15亿里弗。第二类国有财产由于售卖情况比较差,价格并不理想,因此支付价格可能只有其价格的1/4,即大约3亿里弗(不考虑通货膨胀)。因此,国家做了一笔很糟糕的买卖,由于这些资产的估值更高,革命政府接手了流亡者的债务,而复辟王朝则对他们进行了补偿。

  被查封的财产总价值接近50亿,可能以18亿里弗(不考虑通货膨胀)支付。这并不是一个不需要关注的事实:1788年,国家收入为5.03亿里弗,民事和军事支出为3.11亿里弗,需偿还的债务为3.18亿里弗(按资本计算估计为40亿)。因此,教会财产总价值占庞大的国家债务的3/4,相当于国家六年收入总和,几乎是国家常规支出(不包括债务)的十倍。第二类国有财产的价值相当于国家两年的支出。这些价值低于财产的实际价值,但也不能被忽视(相当于四年的收入)。对身处革命年代的国家来说,这些财富上的支持是极受欢迎的,因为政府在收入方面遭遇了巨大的困难,同时支出又极其庞大。此外,上述数字对应的是里弗价值(不考虑通货膨胀)的金额。但是,若用指券计算,拍卖的总金额则要高得多。即使这些支付国家财产的指券越来越不值钱,但是这类指券对国家仍然十分有用,因为需要用指券来清偿旧制度留下的债务,摆脱对税收的依赖。教会财产不仅有可能帮助革命政府偿还债务,也资助了一系列主要革命措施的实施,而没有这笔意外之财,这些措施无从落实。出售神职人员的财产防止了新政体的崩溃。第二类国有财产则填补了一部分战争开支,另一部分战争开支来自对被吞并国家征收的税收。因此,革命用敌人的财产资助了战争。此外,所有这些财产都没有花国家的钱(尽管它的确花钱将它们出售),正如许多建筑,特别是城市里的修道院,被改造成了市政厅、省府、军营、高中、中学、法院、监狱等。

  对买家而言是一笔好交易

  有一种近乎陈词滥调的传统观点:国有财产的购买者都是暴发户和投机者。姑且不提投机分子组成的“黑帮”,他们垄断拍卖会,特别是在1793年之后,更是如此,接着转售获利。旧制度的持官者也会投机倒把,他们用官职补偿金购买国有财产;国债债权人偿清了流亡者的债务,闭关取代了他们;军队供货商同样在督政府时候用公共财产支付。因此,我们仅限于在少数几个例子的基础上,研究“诚实”购买者的情况。

  1791年9月21日,勒芒的居民雅克·瓦莱(Jacques Vallée)买下了位于香槟的第一类国有财产。这份财产估计为20700里弗,在第一次竞标中以20800里弗(指券价格)出售,也就是在售卖那天,相当于19263里弗(铸币价值)。根据法律,他需要分12年付清,利息为5里弗。事实上,购买者分11期付款,但是加快了付款速度,仅用两年时间就清偿了债务及其利息,支付的实际金额仅占拍卖实际价值的67.6%。

  1791年2月1日,承租人、农民博内维(Bonnevie)以34.3万里弗的价格,购得位于戈内斯的卡尔梅勒农场(181公顷)。他分13次付款,但在1794年9月30日便还清了债务。按铸币等值,这块农场共花费128651里弗,即为最初价格的37.5%。就这样,博内维做成了一笔好买卖。阿尔代什商人夏尔维(Chalvet)的买卖则完全不同。夏尔维于1794年1月12日以41150里弗购得一块10公顷的土地,在1795年7月23日实际支付了3099里弗,也就是售价的7.5%后,还清了债务。督政府第一年,对于一些热衷于搜集政府发放的票据用于换取物资的人来说简直就是一个奇迹。军队供货商此后就利用这些票据获益。购买者提前还清债务,这一事实似乎令人惊讶,因为这意味着他们拒绝所给予的信贷便利,也没有把赌注压在指券的贬值上,而1795年指券已经贬值得很厉害了。但是,他们宁愿摆脱指券,通过还清欠款,保证他们的所得。

  国有财产的购买者,舒安党人的首要目标

  国内骚乱与对外战争打乱了甚至打断了售卖进程。但是,除了这些“技术上”的不可能性之外,国有财产的购买者状况与公共舆论的关系也值得考虑。在1793年进行征兵的时候,在西部地区,人们经常高呼:“国有财产的购买者应当先去当兵。”1793年8月,萨尔特省罗埃泽市 “决定只有那些购买了国有财产的人才可以向叛军(即威胁他们的旺代军队)进军”。这份法令指名道姓地公布了国有财产购买者的名字。因此,他们自然而然成为正在全国各地猖獗肆虐的保王派攻击的目标。在栋夫龙区,马丹记录了多起威胁国有财产购买者、对他们强征税、掠夺他们房屋、绑架勒索,甚至处决这些购买者的案件。

  在马耶纳,舒安党人在被征收的土地上收割小麦,还袭击了国有财产上的租户,并要求根据收据支付租金。在南部朗格多克和普罗旺斯地区,国有财产的购买者也成了被敲诈勒索的对象。在阿尔代什地区,人们甚至注意到,从地理上看,这些袭击与1783年“武装蒙面人”叛乱发生的区域空间吻合,而且有时也同样都以某些知名人士作为攻击对象,尽管原因有所不同。难道不会有某些人利用这些情况,挟私报复,打击那些已经购得国有财产的人吗?这些事实让我们思考爱国者与国有财产购买者之间身份交错这一问题。国有财产购买者成了理想化、象征性的攻击目标,尤其是因为它们是“可赎回的”,而且经常遭到那些无法从售卖中获益的那部分人的嫉妒。然而,不能完全肯定的是,这些购买者是否是坚定的共和派,也不能完全肯定,他们是否把购买视为一种爱国行动。他们并不急于捍卫一个已经病入膏肓的政权,他们宁愿保持低调,支付债务,沉默不语,等待时局好转。最好的政治体制难道不就是能够保障财产的制度吗?督政府、帝国以及复辟的君主制都没能稳定国有财产的售卖。然而,购买国有财产是不是一种表现革命信念的行为呢?

  出售教会财产并没有引发叛乱,只爆发了几次由教士参与的抗议。一些地区的民众高呼反对“偷窃教士财产之人”,这可能是最坚定的反革命者的想象,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呼声没有支持者。在抨击封建制度的时候,很难看到农民为流亡领主的财产进行辩护。他们并不支持城市对农村土地的侵占和投机行为。对博伊斯而言:“陌生人,实际上就是城里人来到乡下,购买大量财产,这深深刺痛了农民的心,因此他们更容易接受反革命宣传……看来,对新政权的敌意,与资产阶级侵入农村的程度,以及侵入的强烈程度,存在直接关系。”博伊斯指出,1789年,萨尔特省的西部地区最有代表性,这也是最“舒安”(chouannées)的地区:“最热衷于谴责教士财产,最希望分享他们的财产,因为这是教士财产分布最广泛的地区;这种分享财产的想法,不是因为仇恨,而是因为贪婪:一种清醒的贪婪因为它基于能够真正购买的可能性……现在,正是在这些地方,资产阶级土地掠夺者的入侵是最彻底的,因此也引起了最强烈的愤怒,加剧了反叛精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会出现叛乱。”将叛乱的地理分布与国家财产的销售量和村民能够获得的财产的地理分布进行比较,会很有意思。

  国家和普通市场

  “这是一次真正的冲击,它的影响从一开始就让历史学家着迷。”国有财产的出售,残酷地把大量的财产抛向市场,这些财产包括在此之前一直被冻结的教会财产,以及偶然才与市场发生联系的贵族财产,然而,在旧制度行将结束之际,贵族财产转手越来越频繁。但是,传统市场(或普通不动产市场)继续与国有财产售卖一起运作。程序上的登记,实际上是对交易情况的登记,尤其会登记在买卖双方的表格中。这些记录使得我们有可能根据厄尔省的乌什地区的吕格勒和诺曼韦克桑地区的吉索尔的办公署的例子来回答两类市场的关系问题。

  传统市场无疑因革命事件陷入了停滞。交易的数量和总金额急剧下降。国有财产售卖基本占据了上风,尤其是1791年。这一年,吕格勒的国有财产售卖是原先市场不动产销量的四倍,在接下来的两年里,这个市场有所恢复(但仍处于较低水平),此后,1794—1796年,第二类国有财产开始销售出让。吉索尔的情况也是如此,那里国有财产售卖扰乱了普通市场,而且在革命初期仍旧保持了相当好的状况:1791年的销售量为146218里弗,而前一年为101427里弗。但是,国有财产售卖的商品达到了1748084个!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把它看作一个整体。几乎超过了12倍。1792年,两个市场都经受了萎缩。此后,直到1800年,时而一个市场占上风,时而另一个市场占了上风。在这两个办公署中,普通不动产市场从1797年开始才真正再次起飞,当时几乎没有更多可供出售的国有财产,在督政府和帝国时期,普通不动产市场才进入真正繁荣时期。

  在吕格勒,国有财产的出售额相当于普通不动产市场 6年的交易额,总体上占30年来销售总额的1/6,在革命十年历程中的前五年,售卖国有财产极大地增加了交易总量,销售价值超过供应价值量的两倍。另一方面,国有财产售卖也为秩序恢复后所出现的繁荣景象作出了贡献,即便在这个地方国有财产的转卖只起了很小的作用。如果我们比较革命十年历史中,吉索尔两个市场的情况,国有财产售卖无疑占有绝对优势:有693笔销售,总计4632000法郎,而传统市场有1249笔销售(虽是国有财产售卖的两倍),总计2036000法郎(却不到国有财产售卖的一半)。因此,国有财产售卖对市场影响很大,1781—1810年间,国有财产售卖几乎占了吉索尔所有出售物品价值的一半,却没能阻止19世纪初市场的强劲增长。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再补充一点,如果说普通的不动产市场在革命初期经历了明显的困难,但是,它的发展从未中断,很快再次腾飞,并在执政府和帝国时期经历了真正急剧的发展,无论是数量还是价值,都明显超过了30年的平均值。因此,国有财产售卖——平均每一份的销量都更大——不但没有减缓它的发展速度,而且从革命中叶开始,就促成了其发展潜力的释放,不仅增加了交易总量,而且提高了价格。此外,似乎市场规模越小,开放的动力越大(比如吕格勒),这一点并不奇怪。在土地不那么肥沃的地区,市场发展也会更为迅猛,不过这需要其他研究加以证实。尽管如此,革命不只是通过售卖国有财产扰乱土地和财产市场,它还大大加快了传统市场发展,这得益于以前阻碍的解除、继承权和民法的改革。

  这些结论印证了其他地区的研究结果,尽管这些研究为数不多。1791年2月——共和八年雾月,根据桑图(Jean Sentou)的评估,在图卢兹地区,图卢兹人参与的交易中,国有财产的交易占比为26.5%,他认为,出售被没收的财产并未中断其他购买行为。如果说在1791年国有财产的交易明显占了上风,那么此后几年中更是占了明显的优势,普通的不动产市场的交易总量每年超过100万,1792年至共和二年为50万,此后,国有财产售卖锐减。

  在对国有财产售卖进行评估后,马丹对1789—1815年间17个市镇的普通的不动产市场进行了研究,他的研究包括5583次售卖,总价为7161930法郎,平均价为1283法郎。马丹绘制的表格显示了这一时期的转让过程,1800—1804年的转让更为频繁,1810年后更高。交易数量从1789—1794年的845宗,增加到十年后的1223宗,增加了44.7%。因此,在革命和帝国时期,财产的流动性有所增加,督政府时期流动更频繁。原因是首先彻底废除了封建制度,其次确立了国内和平,转卖国有财产(这涉及四分之一的国土面积)使某些社会阶层变得更加富裕,而另一些人,特别是贵族,陷入了贫困。舒安党人可以解释督政府时期国有财产售卖的小幅增长,也能解释出现的某些下降。然而,这一结果比较微妙,因为这是基于一份调查,普通的不动产市场在栋夫龙地区占所涉金额的84%,而国有财产售卖仅占16%,因此,普通的不动产市场起的作用尽管是次要的,但却不能忽视。

  乔蕾指出,国有财产的售卖相当于昂布瓦兹地区20年的交易量,平均占转让交易的15%。最重要的是,在该地区,30年中(1780—1811),大多数交易仍然延续之前的情况:负债的农民出售土地,其他农民则抓住机会增加自己原本不多的财富。

  博尔研究了乌尔克河畔利齐和塞纳河畔巴尔两地办公署的合同,并参考了百分之一丹尼尔税(Centième denier)52和公共民事文书两处档案库保存的登记册,研究了30年中两地分别落实的5000项交易与7500项交易。但是,他只是对每十笔交易进行了抽样分析,对价值超过1000里弗的契约,则进行完整的抽样分析。在分析利齐的办公署时,博尔指出,从1792年开始,转让数量开始激增,此后出现了令人眼花缭乱、短暂、令人费解的下跌,在执政府时期,又出现了惊人的复苏,在旧制度结束至1809—1810年之间,销售量翻了一番。在国民公会和督政府时期,市场交易量翻了一番,在帝国时期,翻了三番。因此,革命时期,市场并没有因为国有财产的涌入而枯竭,相反它表现出了持久的活力。然而,巴尔地区的办公署却表现出与此相反的情况。该地的交易量出现了急速下降,1780—1790年为400—450宗,1790年后的十年为350—450宗,共和四年市场甚至出现了崩塌,仅有140宗。1791—1794年可以明确的一百多宗国有财产售卖,尽管对市场的恢复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不足以改变整体格局。

  国有财产转让分散了所有权

  国有财产的售卖能加速普通的不动产市场的交易,但不能同“朋友”的“实际承买权”或是当即转售所促成的拍卖混为一谈。对该问题的研究很少,比如勒费弗尔对诺尔省的研究,泰西耶对阿尔代什省的研究,马尔斯对阿尔萨斯的研究,凯索对图尔地区的研究,马丹对栋夫龙地区的研究,等等,似乎都指向同一个方向。就像很快被禁止的农民协会一样,后来国有财产的转手似乎激发了或是进一步加深了把教会的大块土地或贵族庄园“粉碎”为多块土地的行为。一般来说,资产阶级、商人,还有手工业者,当然还有投机倒把的人,都会倒手转卖他们所购得的国有财产,而且往往会先把这些财产分割为小块,买方主要是农民,他们手里的实际份额有明显增加,直到接近(超越?)资产阶级的份额。因此,归功于经公证人所公证的转售,那些没能在公开销售中成功出售财产的农民,之后也有出售的机会。

  旧制度末年,公地占国土面积的十分之一,是领主和重农学派攻击的对象,农村人对公地的担心,表达在陈情书中。君主制尽管鼓励分割公地,但还是努力维持现状,同时鼓励更好地利用公地,减轻穷人的负担。全国三级会议的代表通常是大地主,出于经济原因,更支持分割公地。

  但是,社会问题并非不存在:为了公正,也为了国内和平,有必要把土地给予小农。起初,分割财产的观点占了上风。人们设想,按不动产税的比例,先给予一半土地,另一半则在各户之间分配(1791年),后来,在1792年,考虑到业主的利益,倾向于让一位业主占有全部土地,不过,最后还是悬而未决。多数人倾向于废除遭人厌弃的三分之一回收权(1790年3月15日),废除领主占有空地和荒地的权利(1791年4月13日)。1791年10月6日颁布的法律被错误地称为 《农村法典》,因为法律主张耕种自由,明确了围栏权,但仅限于自己的土地。1792年8月14日,纳沙托通过了一项强制分割土地的法律,不过不包括森林,森林依旧是集体财产。但是,1793年2月,吉伦特派和山岳派才同意对居住在市镇的不同年龄阶段和不同性别的居民,进行土地分割,并予以分配,此举意味着向关注穷人问题迈进一步。1793年6月10日法律表达了这层意思,并获通过。土地分割并非强制,而必须由年满21岁的居民,包括男性和女性,共同决定。获得三分之一票赞成,才可对土地进行分割。从那时起,分割土地便成了一项义务,共和四年牧月21日(1796年6月9日),这项法律停止执行,目的是改进分割程序,而相关讨论会对法律、政治、财政、经济以及社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最终陷入僵局。不过,之前的土地分割还是被保留下来。1804年,拿破仑禁止新的分配,并鼓励省长打破已在进行的土地分配,尔后1813年授权出售租赁的公地。最后,三分之二的公地仍然掌握在各市镇手中。

  小结

  那么,最后,农民能对革命感到满意吗?革命时期的立法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法律地位,取消了名义最高所有权的观念,只保留了不受任何奴役的完整的所有权。这一在陈情书里表达得十分清楚的诉愿,得到了满足,甚至那些常常想要赎回某些租税的要求也得到了满足。但是,一些地主利用废除领主权的机会,通过把一些旧的捐税囊括进来,从而提高了租金。然而,从督政府到复辟王朝,试图挑战废除封建制度的尝试,都没有成功,尽管享有这些权利的业主、收税官或是年金持有者纷纷请愿支持这种尝试。另一方面,对农民和佃农的地位,以及对于农场被少数人垄断的情况,都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共和七年雾月9日(1797年10月30日),布列塔尼地区重新明确了可回收地产。尽管与市镇地产相关的要求往往彼此相互矛盾,也没有得到落实,但是有些地区还是执行了土地分割。

  至于国有财产,因为某些偶然的环境因素的推动,革命者的做法也超出了农民的诉求。他们并不只是满足于没收并出售那些入修会的教士的财产,而且还启动了大规模的财产转移运动,所转移的财产占国土面积的10%,更重要的是,这场转移运动发生在短短几年内。农民自然从中受益,尽管出售的条件以及拍卖地点对他们不利。尽管从数量上看农民占了绝对优势,但是他们必须支付所出售财产价值的35%—40%,这也符合过去农民所占的财产比重。农场的分割使得他们在购买第二类国有财产时,要比购买第一类国有财产时收益更多。因此,他们有所获利,但是占了一半以上的资产阶级显然占了上风。此外,他们通常不得不满足于一小块土地,因为只有少数耕作者能够利用这种情况买下一个农场。

  然而,毫无疑问,土地所有权(propriété terrienne)在农村人口中得到了普及,即使那些原本为了方便家境最一般的人获得土地而颁布的措施没有落实,或者落实不久就放弃了。一些地区的国有化财产比重较低,自然导致其他方面的失败。如果说所有市镇公社都有教会财产,但未必都有流亡者财产可以落实类似的分割。最后,我们可以看到,在远离首都和大市镇的偏远地区,在最“偏远的农村”地区,也就是土地往往很贫瘠的地区,农民在购买中的表现很好,甚至占了上风。和其他所有人一样,农民也从指券贬值中获利,因为这令他们以更低的价格偿还债务,甚至能提前付清债务,这无疑可以保证那些被质疑占有的土地。不过,应当纠正认为农民处于不利地位的印象,因为投机者和资产阶级随后会转卖他们购得的财产,偶尔也会把这些财产分割后再出售,而这些新的转让大多情况下对农民有利。后者同样也能从普通的不动产市场上积极出售的国有财产中获利。普通的不动产市场在18世纪90年代中叶开始发展,在督政府和帝国时期,即政治局势稳定后,市场的繁荣达到了顶峰。

  许多农民无疑对革命感到失望,因为革命并没有给他们土地。这是否意味着农民会反对革命?废除封建制很迟缓,公地的分割以及流亡者财产的分割,都会引起农民的不满,也会对地方行政部门施压,成为叛乱的理由。也许令人惊讶的是,源于土地诉求的抗议相对较少,这与反对领主权的情况形成鲜明对照。这可能反映了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极大尊重,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是得到证明的,而不是被篡夺的。这些困难有助于推动那些原先没有形成明确政策的地方当局在事态的压力下走得更远,还能阻止恢复旧制度的行为,加速旧制度的崩溃,并使这一进程不可逆转。正如勒费弗尔所指出的,整个过程充满了矛盾,他认为:“1789年7月事件拯救了法国农民……尽管从表面来看,事件(对农民的)影响既是保守的,也是革命性的:这些事件推翻了封建政权,但稳固了法国的农业结构。”在其他历史学家眼中,法国革命在推翻封建体制的同时,也巩固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这将对经济进步产生很不利的影响。无论如何,即使不像人们期望的那样,封建体制的颠覆会带来社会影响,土地和农民的状况也会因这场革命发生根本转变,而这场革命本身却不是农民发动的,但在某些地区却因农民而加速。最后,让我们再补充一点,法国式的财产国有化革命进程,有别于之前各君主国对教会财产世俗化的改造,这一国有化进程随着革命和帝国军队的征服战争,超越了国家的界限,蔓延到其他欧洲国家,同时“摊销”运动也蔓延到其他国家,甚至拉美。

  〔本文注释内容略〕

  张弛

  原文责任编辑:舒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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