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个人动机到社会决定因素——形成一门关于移民汇款的社会学

2022-02-09 作者:哈桑·马哈茂德 来源:《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21年第4期

摘  要:论文探讨了移民汇款的原因,并概述了一种关于移民汇款的社会学理论。

关键词:个人动机;社会决定因素;移民汇款;社会学

  内容提要:移民汇款的动机可能不尽相同。采用“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NELM)观点的相关研究认为,利他或利己是移民汇款的动机。本文首先承认“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观点的局限性,因为它对移民的利他概念存在功利性理解,并且也没能够区分利他和利己。经过深入讨论后发现,在不考虑汇款移民的情况下,对原籍社区的汇款利用情况进行定量研究具有优势。这些研究必然会间接推断出移民汇款的动机,从而导致事后不一致的解释。在对现有文献的评述中,本文确定了涉及汇款的移民的动因和将其嵌入其中的社会结构的另类概念,以及此类动因和社会结构的新特性。最后,本文概述提出一种启发式类型学,依据涂尔干的自杀研究方法对移民汇款进行实证研究,再通过引用文献中的例子来证明这种类型学的有用性,体现本文作者的研究成果。

  哈桑·马哈茂德(Hasan Mahmud)是卡塔尔西北大学助理教授,拥有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社会学博士学位。论文探讨了移民汇款的原因,并概述了一种关于移民汇款的社会学理论。他的专业领域和学术兴趣包括发展、全球化、移民和民族志。目前,他正在编一部书,试图从跨国归属感的角度解释移民汇款。

  Email: hasan.mahmud@northwestern.edu

  赵元元 

  引 言 

  移民汇款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对于这一动机的解释,常见的方法首先是考察汇款在其原籍社区的使用情况(Adams Jr. 2009)。用于满足家庭需要的汇款被称为利他型(altruistic)汇款,表明移民牺牲了个人利益。相反,当移民为自己购买和持有资产,以便在回国后拓展可能有助于自身发展的社交网络或确保自身家庭继承份额而进行的汇款,则涉及利己型(self-interested)汇款。因此,利己型汇款反映了移民个体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结合“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NELM)观点的两个前提(汇款的决定与移民的决定有关;这些决定必须从家庭层面进行解释),卢卡斯和斯塔克(Lucas and Stark 1985)在关于博茨瓦纳移民汇款的研究当中首次概述了这一框架。后来,泰勒(Taylor 1999)详细阐述并强调了前期研究对移民汇款实证研究的影响。

  然而,许多学者已经认识到“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方法在“移民家庭”(migrant household)概念上的局限性,因为它被假定为一个替代理性个体的理性经济单位。例如,戈斯和林奎斯特(Goss and Lindquist 1995)对统一型家庭(unified household)的观点提出质疑,因为贫困家庭往往由于实施制裁的权力有限而无法确保家庭成员的合作。用理性的家庭代替理性的个人,会掩盖决策背后的社会过程和家庭内部的个人利益。与人们假定的移民家庭统一性相反,保罗(Paul 2015)在使用这种方法的研究当中确定了三种不同的家庭决策模型:

  • 统一决策型家庭:家庭成员就“谁会被派往国外”达成共识并确保遵守约定;  
  • 户主决策型家庭:假定户主是一位能让全家服从命令的全能型户主,可以指派一名家庭成员外出移民务工并强迫其汇款回家;  
  • 超级商业型家庭:假设一名家庭成员和其他成员就移民达成互惠互利的契约性协议,最终通过汇款进行回报。

  近期的研究还发现,移民家庭不一定能构成一个单位(Carling 2008),但通常会按性别和世代划分(Mata-Codesal et al. 2011)。此外,移民的婚姻状况以及原籍家庭中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会影响家庭内部的交流(Rindfuss et al. 2012)。男性和女性移民对待汇款的方式不同,进一步证实了移民家庭在汇款使用方面行动不一致的观点(Abrego 2014; McKenzie and Menjiver 2011; Thai 2014)。最后,对家庭忠诚度的理解和坚信程度也不利于把家庭明确地界定为一个“决策单位”,因为有研究表明,远亲或非亲属成员有时也会分担家庭预算(Wall and Guoveia 2014)。

  “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缺点在方法上和理论上都无法满足实证研究的需要。例如,阿伦和乌尔库(Arun and Ulku 2011)在针对英国境内的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移民汇款的研究当中使用了这种方法。他们从所有这三个群体中发现了利己汇款的证据,但只有印度和巴基斯坦移民符合他们对“汇款衰减”(remittance decay)的预测,而孟加拉移民则表现出相反的模式。凡薇(Vanwey 2004)在研究泰国移民的汇款时,观察到有关利他和利己的证据,但也认可其他解释。也有一些学者,比如,萨那和梅西(Sana and Massey 2005)无法将这种研究方法应用于他们研究的所有汇款案例,而不得不结合另一种具有矛盾本体论假设的方法。尽管如此,大多数实证研究都采用了这种研究方法,比如,阿巴斯、马苏德和萨卡瓦特(Abbas, Masood and Sakhawat 2017),哈桑、乔杜里和谢米姆(Hassan, Chowdhury and Shamim 2017)以及利马和巴斯奈布(Lima and Basnetb 2017)等人的研究。

  尽管还有一些研究汇款的其他方法(Carling 2014; Lacroix 2014; Thai 2014),但与“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方法相比,它们的影响力还很有限。本文通过考察卢卡斯和斯塔克(Lucas and Stark 1985)的框架来理解移民汇款,对“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方法进行一次批判性分析。接着回顾了其他的研究方法,重点介绍这些方法是如何克服局限性的。与此同时,在结合这些方法的优势基础上,概述了本文作者关于移民汇款的观点。笔者发现,这些替代方法将移民视为(在原籍和目的地均)具有社会嵌入性,他们汇款的动机是由能动性(agency)和结构嵌入性(structural embeddedness)决定的。此外,笔者发现,涂尔干关于“社会决定个人行为”的经典视角,有助于大致描述一种融合其他替代研究方法的优势、克服当前采用“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观点进行实证研究的局限性的研究方法。最后,笔者提供了对东京和洛杉矶的孟加拉移民进行实地调查的结果,并且说明了本文的研究方法是如何更好地论证移民汇款的决定因素的。

  利他和自利:个人动机是决定因素 

  卢卡斯和斯塔克(Lucas and Stark 1985)采用了众所周知的“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 观点,提出了一系列能动性,包括纯粹的利他、不同形式的利己以及代表移民与原籍家庭之间契约性协议的中间动机。两位研究人员假设,如果移民汇款是出于利他动机,那么,汇款应该与他们的收入相关,并且会对他们家庭的非汇款收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两位作者把移民界定为以追求个人利益为动机的群体,前提是他们符合以下类别之一:

  1. 移民可能会受到继承愿望的驱使。在这种情况下,汇款应与接收家庭的资产呈正相关。

  2. 移民可能汇款去购买并确保持有家乡地区的资产。

  3. 移民汇款可能是为回国做准备,把汇款视为建立物质资本基础、提升社会声望或加强自身与亲戚和朋友之间关系的一种策略。

  (Lucas and Stark 1985, p.904)

  卢卡斯和斯塔克注意到利他动机与利己动机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指出很难把关怀他人的纯粹利他动机与通过关怀他人来提高自身声望的利己动机区分开来。为了克服这个问题,他们引入了“温和的利他或开明的利己”概念。简而言之,他们预估这一概念将有助于解释汇款受时间和人际关系影响的程度和差别。因此,他们断定移民与家庭之间达成了某种投资和风险分担的契约性协议。

  卢卡斯和斯塔克(Lucas and Stark 1985)关于移民与其家人自愿接受这种契约安排的观点,意味着这些是强制自我实施的契约安排。因此,两位作者认为“相互利他”是确保移民和家庭双方遵守契约的“最显性力量”(p.906)。不过,他们也承认移民在遵守契约方面的既得利益,强调了利己的因素,这导致在从分析的角度区分作为决定因素的利他和利己方面持续存在某种问题。结果,卢卡斯和斯塔克在解释自己的数据时充满挣扎。例如,在关于与博茨瓦纳移民汇款行为相关的研究当中,他们发现支持纯粹利他的证据,因为移民的收入与汇款呈现正相关。与(即根据有关利他主义的假设作出的)汇款和家庭非汇款收入之间负相关的预期相反,他们发现了某种正相关:汇款随着家庭人均收入的增加而增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一点恰好说明了利己性。两位作者通过假设过去的利他型汇款可能提高了现有家庭收入来解释这种异常现象(p.910)。然而,这样的问题就出现了:为什么移民开始时表现得自私自利,以及在何时和在何种条件下会发生这种行为。此外,卢卡斯和斯塔克在契约安排的案例研究中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p.912),但没有提供任何理论解释。

  这一问题的核心,在于将利他和自利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动机结合在一起作为移民汇款的决定因素。然而,关于移民本质上是自利群体的本体论假设未能捕捉到真正意义上的利他行为,并将所有动机都视为自利的类别。正如韦克菲尔德(Wakefield 1993)所观察到的,“温和的利他主义”的定义被证明是一种自利的形式。事实上,从这种功利主义的角度对利他主义概念的任何修改,最终都会将该概念简化为利己主义,不可避免地在很大程度上无法解释人类行为。为了解释移民研究中利他主义的功利性界定所存在的本体论缺陷,我转向加里·贝克尔的利他主义理论,这种理论也正是卢卡斯和斯塔克的框架得以发展的理论基础。贝克尔将社会互动的概念与消费者需求理论结合在一起,认为不同个体的特征会影响某些个体的效用函数(Becker 1974, 1976)。在引入“坏小孩”(rotten kid)定理时,贝克尔解释了所有人如何利他性地工作,而不只是在家庭背景下才使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因此,他认为,在家庭中至少有一个成员平等地关心其他人的情况下,会出现某种利己个体的利他行为。这种方法让他能够在不牺牲自利和理性算计的个体(理性经济人)这一概念的情况下解释利他行为。贝克尔争辩说,他的理论足以解释“一旦有某位家庭成员表现出对其他人的关心时,家庭中所有成员都会以类似的关爱方式行事”(Becker 1974, pp.19-20)这一现象。

  贝克尔通过引入“社会生物学家的群体理性”的概念,把利他主义理论的范围从家庭扩展到了更大的社会层面(Becker 1976, p.818)。他在经济学和社会生物学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把消费等同于适应度(fitness),把消费的初始损失等同于利他行为中的适应度。此外,他推断,利他主义者的自私受益者(家庭或群体的其他成员)不会伤害自己。贝克尔同意社会生物学家的观点,即为了群体的生存,群体中的个体成员可能会让自己受到损害。尽管如此,他强调,这一选择最终将有利于个人利益(生存),也有利于群体利益(生存)。通过这种方式,贝克尔声称已经克服了在家庭和更大的社会群体中解释利他主义的问题,同时没有放弃个人天生自私自利的观点(Becker 1976, p.825)。然而,他的利他主义概念只适用于短期层面。例如,献血通常没有立即回报,因此,它被归为利他主义。然而,从长远来看,由于对未来回报的预期,这种行为不会构成利他主义(Wildaman and Hollingsworth 2009)。因此,贝克尔所描述的利他主义可以更准确地定义为经过算计的利他主义或开明的利己主义。有鉴于此,贝克尔与卢卡斯和斯塔克(Lucas and Stark 1985)都把所有人类动机简化为利己的形式,并否认纯粹利他主义的存在。相比之下,其他学者承认存在人类行为中的真正利他主义(Clarke 2002),这可能会成为一些“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研究方法无法解释的汇款形式的动机,并暴露其理论缺陷。

  除了这种本体论的缺点之外,我认为,卢卡斯—斯塔克的方法往往存在对移民汇款的原因前后解释不一致的问题,因为其认识论假设不可信。例如,阿伦和乌尔库(Arun and Ulku 2011)曾总结说,移民的汇款是由“利他主义、跨期契约协议和自利动机的混合因素驱动的”(p.910)。这表明他们未能划定解释变量,而卢卡斯和斯塔克(Lucas and Stark 1985)在他们的研究中也指出了这一点。这也许造成了阿伦和乌尔库无法解释他们的数据中的异常情况(例如,孟加拉移民的反模式),只好通过强调具有发展潜能的汇款(developmental potential remittance)来继续推进研究。在考虑汇款由个人动机决定时,研究人员很少关注移民在汇款前的“意愿”或“意图”。取而代之的是,学者们通过住户调查来推断移民汇款的动机,进而确定接收方对于汇款的支出方式,这通常是在没有移民参与的情况下进行的(Adams Jr. 2009, p.94)。这种方法论策略不可避免地存在弊端。可以说,移民汇款的使用,尤其是在移民不在现场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反映移民的意图。实证研究认为,移民与其汇款接收家庭在汇款使用方面的想法不同,包括移民一方对汇款支出的控制力有限(Ashraf et al. 2015)。

  此外,解释移民的意图并不能解决把利他主义作为汇款决定因素的问题。利他主义的概念指出,利他主义者必须有意为他人做好事,甚至牺牲自己的利益,这将无意的仁慈行为视为非利他行为,而将原本旨在图利他人的有害行为视为利他行为(Monroe 1994)。因此,无论是有益的结果还是有益的行为,都不能构成利他主义。相反,确定促成行为的内在动机,对于评估利他主义至关重要。因此,韦克菲尔德(Wakefield 1993)认为利他主义的概念是“一种动机状态,即一个人心中的某种以让他人受益为目标的心理力量”(p.411)。所以,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如何在这一领域应用社会学分析。换句话说,这一想法就是构建一种社会学策略,把这种明显的心理现象作为界定利他主义的内在动机来开展实证研究。

  从移民汇款的个人动机到社会决定因素 

  移民研究的主流方法,特别是“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视角,通常被描述为以行动者为中心,而且是经济主义的(Adams Jr. 2009; Bakewell 2010; Carling 2008; Goss and Lindquist 1995; Iosifides 2011; Lacroix 2014)。在这种情况下,自我(self)的概念似乎是由单个人类身体的生物需要和紧张状态定义的,或者说是由“户主”(暗指男性)利己的经济行为定义的(Austin 1994)。于是,就出现了两个缺点:首先,这种研究方法将个人概念化为只不过是受生物动机制约的生物;其次,它假设社会性别(gender)在家庭组织中没有影响。然而,作为社会成员,人类本质上面对着确保社会秩序的涂尔干式“集体良知”(Durkheim 1984, 1995)。此外,人们通过与他人的互动体验着米德式“社会自我”(social self)的发展(Mead 1935)。也就是说,自我是社会性的,也是生物性的。在对自杀的分析中(Durkheim 1979),涂尔干在原始社会中仪式的转型力量与现代社会中集体性代表的作用这二者之间建立起了某种联系,说明了在这两种情况下被赋予权力的自我是如何超越个人自利来认同于某个无私集体的。因此,涂尔干说明了社会是如何通过融合嵌入在社会环境当中的个人能动性而对自杀(一种明显的个人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我认为,涂尔干分析自杀的方法代表了一种有效的模式,可用于对移民汇款的实证研究,从而使人们可以探索社会是如何通过融合个人利益之外的社会文化因素来影响移民汇款的(Rahman and Fee 2012)。因此,我大致概括了一种启发式类型学,采用涂尔干的方法来理解个体(移民)行为(汇款)的社会决定因素。首先,我将重新审视研究移民和汇款的一些替代办法,这些方法克服“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方法的不足。与此同时,我将指出这些研究移民汇款的替代方法的理论和方法论进展。

  嵌入社会结构之中的个体选择 

  卡林(Carling 2008)对移民研究中使用的经济主义方法进行了批判,说明了交换(包括汇款)实际上是由移民及其汇款接受者共享的道德经济(moral economies)所形成的(Abrego 2014; Stevanovic-Fenn 2012)。此外,实证研究认识到了移民对汇款的看法是受到其在原籍和目的地国家的阶级地位影响的(Mahmud 2014)。这一论证思路,决定着除了要考虑汇款接收者使用汇款的原籍地之外,还要将移民作出汇款决策所处的目的地的社会背景纳入其中。正如卡林进一步阐述其研究方法时所做的那样,他认识到移民汇款是具有物质、情感和关系要素的复合交易,这些交易在性质和逻辑上存在很大差异(Carling 2014)。他引入了“汇款脚本”(remittance scripts)概念,作为理解移民汇款决定因素的分析工具。进而,他设想“每一个脚本都在不同程度上详细规定了交易的构成角色、行动和身份地位,以及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人们以灵活的方式使用脚本来理解和指导特定的、不断发生的汇款交易”(Carling 2014, p.S221)。卡林提醒说,人们有可能把脚本错误地理解为社会规范,这些规范约束着个人,让其进行程式性的表演,使其行为像文化骗子一样。为了克服这一风险,他强调移民不是根据脚本“照本宣科”,而是“表演”脚本。因此,卡林承认移民在各自的社会环境中独立行动的能力。正如他所强调的,特定环境下的汇款脚本具有多重含义,允许个人在偏离一些意义的同时遵循自己选择的意义。他还承认,不同的行动者可能在同一笔汇款交易中使用了不同的脚本。因此,尽管移民可能会将汇款作为一种自愿贡献汇给家人,但收款人可能会将此类行动视为移民的义务,从而导致相互冲突的情感和关系结果(McKenzie and Menjiver 2011; Thai 2014)。

  汇款脚本的观点是一种解析移民汇款整体流动状况的有效方式,揭示了各种社会和文化因素是如何造成个人在微观层面互动中选择某一行动路线而不是其他路线。然而,这种优势也是一种弱点,因为这一概念似乎低估了社会和文化因素是如何在移民作出汇款决定之前影响其动机的。邰(Thai 2014)提出了一个实证框架,从移民的不同跨境身份的角度考察了其汇款的动机。在此过程中,这位作者观察到,美国的越南移民之所以汇款,是因为看到了汇款对其在越南家庭生活水平的深远积极影响,并意识到汇款可以为他们在美国的成功提供社会认可。邰的汇款行为研究生动地展现了在美国低工资劳动力市场和越南消费环境下,从事持续繁重工作的移民超越结构性限制的能力。然而,他忽略了移民文化适应的可能性,包括融入目的地社会的可能性,这种融入会最终减少他们对原籍社区的归属感。因此,邰的说法有可能将移民的跨国民族主义(transnationalism)理想化,以为家庭不受时间和距离的影响。

  国家、移民和汇款 

  根据定义,移民汇款包括跨国货币交易。因此,移民及其家人跨境迁移和转移汇款的策略不可避免地受到发送和接收国国家政策和做法的影响(Burawoy 1975; Castles 2011; Holifield 2004; Mahmud 2016; Oishi 2005; Rodriguez 2009; Zolberg 1999)。例如,大多数在日本的孟加拉移民发现无法在新的国家永久定居并且养家糊口。因此,他们把储蓄作为汇款汇往孟加拉国(Mahmud 2014)。与此相关的是,菲律宾通过向来自该国的海外工人提供一系列支持和激励措施,鼓励这些移民汇款回家,从而培养了一种移民公民意识(Rodriguez 2009)。因此,国家政策和做法会以超出移民及其家人控制的方式影响移民汇款。

  早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迈克尔·布洛维(Michael Burawoy)就注意到,国家如何通过部署法律机制来规范移民与家人的分离以及就业期满返回家乡的事务,从而强制要求南非矿山和加利福尼亚农场的临时移民工人必须汇款(Burawoy 1975)。后来的研究,也证实了目的地国家通过与移民入境、停留时间、参与目的地国家劳动力市场等相关的移民政策发挥着作用,从而影响移民的汇款倾向(Mahmud 2016)。可以说,如果目的地国家允许移民逗留较长时间并且与家人永久定居,他们可能不会选择汇款。韦伯娜(Werbner 1990)在她的人种学研究中注意到,曼彻斯特的巴基斯坦移民不仅在东道国社会中再现了他们的原籍文化和社会关系,而且还通过汇款与远在巴基斯坦的家人重新建立了联系。同样,加德纳(Gardner 1995)和邰(Thai 2014)分别对孟加拉国移民和越南移民开展的人种学研究表明,移民对其地位的担忧(在目的地国家的向下流动中丧失的地位,这种地位有望在原籍国恢复),是如何能够激励他们向家乡汇款的。

  移民的家与汇款 

  汇款被定义为移民向原籍家庭寄回的金钱。世界各地的实证研究证实了一点,即家庭是移民汇款的主要接受者,这一说法在联合国宣布6月16日为“家庭汇款日”时得到了承认。正如“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研究方法所阐述的那样,这种现象可能反映了家庭首先支持的是移民移居国外并寻找新的职业。由互惠规范形成的家庭成员和亲属之间交换的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馈赠者的自愿性。这一观点也在有关赠送实物礼物的研究当中得到证实,比如圣诞礼物(Caplow 1984)和结婚礼物(Singh 1997)。然而,关于非物质性的关怀和答谢的研究,特别是在家庭背景下的相关研究表明,帮助有需要的家庭成员被视为是一种道德义务(Baldassar, Baldock and Wilding 2007; Finch 1989)。同样,道德义务或社会责任对于确保父母与其成年子女之间的交换至关重要(Aldous and Klein 1991),近期一些有关跨国家庭和汇款的研究(Abrego 2008, 2014; Mahmud 2014; Parrenas 2001, 2010; Sana and Massey, 2005; Stodolska and Santos 2006; Thai 2014; Vanwey 2004; Wong 2006)当中可以看到这一点。

  人们在使用“家”(home)的概念时,似乎它不言自明,是一种可以与家户(household)或家庭(family)互换的术语。然而,家户被视为移民留在原籍社区的东西。换句话说,移民家庭是一个由亲密关系织成的星座,移民将其留在国内,又与其维持着跨越国界的联系,他们会尽其所能地与家人团聚。埃斯皮里图(Espiritu 2003, p.2)把移民的家定义为“一个私人的居家空间和一个人所隶属的更大地理区域,比如,一个人所在的社区、村庄、城市和国家”。像“家园”(homeland)和“家乡”(hometown)之类的术语,也揭示了移民家园的这种空间性。因此,移民的家实质上是与地方(place)绑定的(Castaneda 2018)。然而,从本文谈论的意义上理解的家(home),并不是一个人他所来自的地方,而是一个人他居住的地方。正如怀斯(Wise 2000, p.299)所说,作为一个地方或一块领地的家,不是被给予的,而是一种行为,一个领地化的过程,一种有意识地征服某个空间为自己所拥有的努力。正如博卡尼(Boccagni 2017)所说,家是一种唤起安全感、熟悉感和控制感的体验。家,是个人在某个特定空间的一组确定关系中找到可以表达存在和归属感之所在(Boccagni 2017; Castaneda 2018; Wise 2000)。

  这种把家视为移民汇款接收方的观念表明,移民汇款并不像“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研究方法所规定的那样是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为了他人利益而做出牺牲。这种家的观念,拒绝认可将移民与其家人和亲属武断分开的做法。换句话说,移民与其汇款的接受者并不是作为“认钱不认人”的理性经济交易中本质上独立的一方来参与汇款的。相反,作为家庭中的单个成员,他们是在明确了自己归属感的情况下才这样做的。因此,优先考虑移民的家庭成员身份或家庭归属感,对于了解其汇款的决定因素来说是必要的。

  如前一节所述,卡林和邰大致叙述的研究方法纳入了社会文化因素以及移民目的地的背景,比“新劳动力移民经济学”视角的研究往前更推进了一步。两种研究方法都有相对的优势和劣势。前者能够更好地把握移民的能动性,但忽略了决定其能动性的制度性(如国家)制约因素。后者认识到制度(如劳动力市场、国家)影响着个体能动性,但将移民的跨国民族主义视为既定条件,并没有质疑这一特征。此外,两种研究方法似乎都忽视了作为空间上受限定、在关系方面结构化的移民之“家”的作用。我找到了一种结构/能动性框架,能够克服在研究移民汇款时遇到的这些局限,同时又不忽视这些替代研究方法的优势。

  跨国民族主义与移民汇款 

  在《跨国参与的概念化:看待移民(家乡)跨国民族主义的结构—能动性视角》一文中,拉克鲁瓦(Lacroix 2014)将一般社会理论(如结构—能动性理论、交流行动理论)与移民研究结合在一起。他的理论将移民概念化为既体现了多重角色和社会嵌入性,同时又参与哈贝马斯意义上的跨国交往的群体。因此,移民构成了社会制度,同时也受到社会制度制约。在考察法国和英国摩洛哥人、阿尔及利亚人和印度人的家乡协会和集体汇款的同时,拉克鲁瓦认识到移民在来源地和目的地的双重嵌入性导致他们通过集体汇款来克服种种矛盾。他的研究方法将移民的跨国民族主义视为“一种让移民同时置入多重社会空间和结构性经验体系的能动性”(p.669)。这种视角超越了经济主义(理性行动者理论)和结构主义(语境驱动理论)的能动性概念,提供了一种更为令人满意的、在结构—能动性框架中对移民能动性的理解。

  尽管拉克鲁瓦声称已经制定了一个结构—能动性框架,但我发现他的研究方法体现了批判现实主义视角(Bakewell 2010)的种种要素,因为他坚持认为移民的自我认知和社会制度均具有新出现的属性,其中汇款“作为不同文化秩序之间的一种翻译行为”发挥功能(Lacroix 2014, p.665)。“新劳动力移民经济学”研究方法强调将移民与其家庭作为参与有关汇款的契约实践的不同实体分开,与这种方法不同,拉克鲁瓦的研究方法将移民概念化为嵌入其汇款社会环境的关键组成部分。这种观点还突出强调了能动性和结构新出现的属性,使两者均适合于实证调研。这种概念化与涂尔干研究自杀的方法相似,后者认识到个人对社会的归属感程度的不同,将其视为不同类型自杀倾向的决定因素。这种思想承认移民有着多重角色并且通过家庭而具有社会嵌入性,因而可以有效地为拉克鲁瓦的理论的可操作性奠定基础。此外,注意到他们的交往(趋同和趋异)是如何影响制度的,对移民和汇款接收者产生的不同影响,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汇款形式,是此类分析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门关于移民汇款的社会学 

  在 《自杀论》(Durkheim 1979)一书中,涂尔干认为社会主要通过社会的“道德力量”(p.248)来决定个人的行动,这种力量被用于涂尔干所说的“道德结构”(p.273),即“社会的道德状态”(p.300)或者说社会的“共同思想、信仰、习俗和倾向”(p.302)。此外,涂尔干把社会的决定性力量视为一种社会事实:法律规范中独立于个体之外的存在,体现了对行为的制裁,以公众舆论的形式压倒个人,并且作为先于个人在其中社会化的传统而存在。涂尔干还确定了四种纯粹的自杀形式,构成了由于利己、利他、失范和宿命论而造成个人倾向于不同自杀类型的社会条件。

  涂尔干将“失范”定义为一种体现了对个人没有产生任何有效道德力量的状况,而其他三种状况则使个人在不同程度上处于社会的控制之下。接下来,涂尔干一方面区分了宿命论,另一方面区分了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强调宿命论是受到处于社会整体及其个体成员之外的权威过度控制的状况(如监狱或奴隶制)。相比之下,其余状况都与“过度”控制有关。造成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中的控制“过度”(从经验上说,个人的参与/卷入似乎是自愿的)的因素,是存在社会整体(如家庭、社区、国家)内部的控制权威的组合,这种控制被其个体成员内化,以至于个体将其视为他们的社会自我的一部分并自愿作出反应。最后,涂尔干根据个人内化的内容区分了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在利他主义的情况下,这是一种集体主义取向,要求低价值的个人从属于高价值的群体目标(例如,在与独立相关的战争中殉难的民族英雄)。相比之下,在利己主义中,个人将一种个人主义取向内化,强调个人的主动性、责任感和尊严(例如,日本因挫折而自杀的个案)。

  多伦温德(Dohrenwend 1959)认为,涂尔干通过“道德力量”将社会的规范情境阐释为“社会压力”的内涵。这个概念假设存在着涂尔干的“集体欢腾”(或简单地说,社会动机),它通过规范或规则约束个人行动。遵循迪尔凯姆的理论,我大致归纳出一种研究移民汇款的方法,将受社会约束的社会动机和个人动机结合在一起。与观察收款人如何使用汇款的现有研究不同,我的研究方法侧重于汇款行为的变化,以调研已经被移民内化的规则的相对强度,并且反映移民和其他群体成员(如家庭成员、近亲和社区)作为外在因素所体验的规则,以及那些外在于移民但源于社会整体中的其他群体的规则。从实证的角度看(如下表所示),这种研究方法确定了以下类别:

  • 作为对移民已内化的规则以及对移民社会群体内部表明自愿服从的规则作出反应的汇款(分别为利己型汇款和利他型汇款);
  • 作为对移民来说属于外部但对该群体来说属于内部的规则作出反应的汇款(社会控制下的3汇款或社会压力下的汇款,表明社会对个体的部分胁迫);
  • 作为对已经被来自该群体外部的移民内化的规则作出反应的汇款(独立汇款,或按照移民个人自己的计划的汇款,表明他们对家庭/社会的部分反叛);  
  • 作为对那些对移民及其社会群体而言均属于外部的规则作出反应的汇款(“俘虏型”汇款,或在从社会角度看无关的实体的控制之下的汇款,意味着对移民的完全胁迫,如在被贩运或监禁期间产生汇款的那些移民);  
  • 当移民不受任何此类规则约束时的不汇款或汇款缺失(从经验上看,发生在移民在其原籍国没有任何汇款接收者时)。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第一类(自愿汇款)与“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中的汇款概念一致,而其余的类型则通过融入了各种社会文化因素而超出了该范畴。此外,我的研究方法根据被内化的规则的取向分辨出自愿汇款中的两种分类型:一种涉及强调群体利益(利他型);另一种优先考虑移民的利益(利己型),并且群体中的每个人都毫无疑问地遵守这些规则。最后,后两个类别似乎结果是没有汇款,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移民的家人和亲属没有收到汇款。这一结果从实证上看只是在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第一,移民完全受制于与他们的家庭和社区无关的实体,如可能促使移民产生汇款的人贩子和地下组织;第二,移民在原籍国根本没有汇款接受者。

  移民汇款研究的社会化 

  如上所述,我认为“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研究方法在理解移民汇款的多样性方面只是有部分作用。在涂尔干的社会决定个人行动的概念基础上,以及借助上述替代研究方法的优势,我大致归纳了一种启发式类型学。这种想法将移民汇款概念化为由他们的汇款动机所决定,而动机又受制于移民生活所处和所通过的社会关系所散发的社会力量。因此,这种新颖的方法将从移民的跨境社会归属感研究移民关于汇款的观点。

  这种研究方法在恢复社会在移民汇款研究中的作用的同时,并不会以牺牲移民汇款的能动性为代价来优先考虑社会结构。相反,它在理解个人行动时着眼于结构与能动性之间的相互作用(Bakewell 2010; Lacroix 2014)。如上页表格所示,这一观点假设汇款具有集体决定性,即移民及其家人就某种汇款达成一致。这种协议可能发生在自愿(利他或利己)汇款的情况下,此时双方(汇款人和收款人)就汇款的动机达成一致,要么是为了满足移民的利益,要么是出于利他的缘由。在俘虏型汇款中,移民及其家人都没有任何决定权,外部实体完全控制着寄出的汇款。这种研究方法承认存在以决定权不平等为特征的种种情景,其中结构(如社会规范和家庭关系)的影响力超出了移民的能动性(如社会控制下的汇款),反之亦然(如独立汇款)。本人所考察的这种观点还解释了汇款完全停止的可能性(而“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研究方法未能探讨这一问题),并且从理论上解释了在移民没有受到社会制约的情况下,这一结果是如何发生的。此外,这里提出的研究方法不需要假定移民只是暂时出国赚钱,然后在“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研究方法规定的某个时期后回国。相反,它解释了人们向国外移民和寄回汇款的原因,不管他们移民的原因为何,停留的条件如何。最后,该观点让人们的聚焦点回到了汇款行为的行动者(移民)身上,对准了他们看待汇款的观点这一靶标。

  关于这个话题,我研究了东京和洛杉矶的孟加拉移民的汇款,认识到了他们汇款的种种差异,并运用这个框架来理解其汇款的决定因素。在此过程中,我开展了一次目的明确的小规模调查,样本包括东京的200名和洛杉矶的350名调查对象。问题包括谁收到了移民汇出的款项,用于什么目的,以及汇款的频繁程度和金额多少。这些数据让我得以把受访者的汇款分为除俘虏型汇款以外的所有类别。接下来,我使用人种志学来探讨决定参与者汇款的意义和机制。我发现,所有的移民都考虑到汇款的经济好处,因为汇款既能确保生活方式的改善,也能带来收入。根据反馈,东京和洛杉矶的受访者都为父母家庭的预算进行汇款,包括父母和弟弟妹妹的教育和医疗费用。换句话说,他们会自愿汇款来履行自己作为家庭成员的那份责任。他们还反馈了向家庭或移民个人共同拥有的创收项目汇款。这些汇款是自愿决定的,可以分为利他型和利己型。有关移民汇款的实证研究也证实了这些发现。例如,就利己型汇款而言,移民及其家人都认为汇款是实现社会地位和经济进步的一种方式(Ali 2007; Wilson 2010)。相比之下,利他型汇款表明移民牺牲自我来为真正的利他事业提供资金(Erdal and Borchgrevink 2017)。自愿汇款类型取决于汇款是否提升了家庭或移民的利益。如上所述,这种汇款类型符合“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对汇款的描述,即假设移民和家庭双方都参与汇款的决策。

  尽管如此,对移民的采访还是让我深入了解到他们的汇款动机通常是如何受到移民和家庭之间的不平等决策权影响的。例如,孟加拉国的家庭对汇款的要求没有反映移民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会使用非正式的情绪操纵策略(例如,母亲、妻子或未成年子女打电话)或社交羞辱来确保进行移民汇款。对其他移民开展的实证研究也支持这一发现,即家庭和亲属认为汇款是移民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无论后者要克服多大的困难(Lindley 2009; Stodolska and Santos 2006; Wong 2006)。不过,在与家人就汇款进行谈判协商时,移民并不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例如,与东京的受访者相比,洛杉矶的受访者表现出更强的议价能力,因为他们拥有永久的法律地位和公民身份。他们反馈说,如果他们想脱离家庭,就会在目的地储蓄收入,并访问孟加拉国以启动和管理他们的个人资产。相比之下,由于在日本的移民是临时移民,需要返回孟加拉国,因此无力把货币资源用于个人利益。尽管如此,我的一些访谈对象还分享了其他做法,如通过与日本妻子结婚或通过专业性就业获得永久居留权后,控制汇款的能力会有所提高。这些移民,以及洛杉矶的移民,认可在孟加拉国的商业和投资理念,并绕过他们的家庭追求自己的个人规划,为一种独立汇款类型提供了例子。实证研究也发现了其他国家背景下的这种汇款类型(Goldring 2004; Mahmud 2014)。由于我的研究不涉及受外部实体(例如,监狱、参与贩卖妇女和儿童的地下组织等)完全控制的移民,我的田野调查没有找到俘虏型汇款的例子,这可能是因为我的研究对象主要涉及通过官方渠道以及亲戚、朋友和熟人关系网进行迁移的移民。然而,目前确实有一批人数可观但不为人知的移民身陷这种不幸的境地。国际劳工组织报告说,这些移民(例如,性工作者和抵押劳工,当他们被运送到另一个国家工作时)产生的汇款,总额超过2000万美元(ILO 2009)。

  我的研究方法承认存在汇款决定因素发生变化的可能性,这种变化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因移民接触不同的国家和文化,以及目的地和原籍国的家庭结构和直接社会背景发生变化所造成的。在东京和洛杉矶的实地调查中,我认识到移民结婚和建立自己的家庭大大减少了他们的汇款(Mahmud 2014, 2017)。这可能是由于目的地法律环境的变化所造成的。例如,日本的受访者给我讲述了他们的经历:无证身份的合法化让他们能够定期前往孟加拉国,从而对自己的汇款行使更大的控制权。父母在原籍国去世,也将鼓励移民及其兄弟姐妹和其他近亲重新评估和重新安排移民的责任和义务,包括他们的汇款。这些变化往往涉及移民从临时到永久(意味着他们生活方式费用的增加)和从单身到已婚(承担新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责任)的角色转变。鉴于这些角色已经嵌入相关的社会制度,在东京和洛杉矶的调查对象以及他们在孟加拉国的汇款接收人已经适应了新的现实。此外,其他背景下的相关实证研究也证实了家庭组织的变化是如何造成移民汇款发生变化的(Akesson 2009; Dreby 2010; Mahmud 2014; Stodolska and Santos 2006)。移民对新环境的适应也会影响这种变化。洛杉矶的一些受访者讨论了在移居美国后是如何获得新知识和资本来尝试不同活动的(如股票市场和外汇业务生意、所得税咨询、房地产和保险领域的经纪业务等)。这些选择促使一些移民在孟加拉国开设了类似业务,并汇款支持这些项目(Mahmud 2017)。

  结 论 

  梅西等人(Massey et al. 1998)在一项开创性的研究工作中指出,移民研究中任何令人信服的理论都需要满足四个基本要素:探讨促进原籍地区外迁的结构性力量;探讨使目的地能够迁入移民的结构性因素;考察迁移者的动机、目标和愿望;最后,对连接外迁和内迁领域的社会和经济结构进行分析。我所提议的框架包含了上述四个要素,考察了原籍地和目的地的移民及其汇款接受者的动机、目标和愿望。这种研究方法还探讨了个人及其社会嵌入性在形成各种汇款类型方面的相互作用。对于这种研究方法如何使得笔者能够令人满意地探讨移民汇款的详细说明,不在本文叙述范围之内。我认为,涂尔干的现实主义本体论开辟了一条道路,让我们超越经验表征进入更深层次的社会现实,了解个人行为的原因,以及替代研究方法的先进性,尤其是拉克鲁瓦(Lacroix 2014)的方法,为我有效研究移民汇款的方法奠定了基础。拉克鲁瓦关于结构条件以及这些条件如何与个人能动性相互作用来决定人们行动的说明,与批判现实主义的研究方法产生了共鸣,这种方法认为结构具有“生成能力”,可以从根本上改变其组成部分的力量,并产生因果影响(Archer 1995, p.174)。这一策略有助于通过将移民的能动性与同一本体论和认识论范式内部的结构性力量联系在一起,克服某种结构性或是能动性困局造成的问题。

  移民本质上是社会人。因此,各种社会因素制约着他们的行动,任何对其汇款的考察都需要在他们生活所处的社会的背景之内进行。在制定前文(参见表格)大致描述的研究方法时,我将移民的动机与其原籍国和目的地国家的家庭和社区的动机结合起来考察。与“新劳动力迁移经济学”研究方法看待移民汇款的主要视角相反,我的研究方法适用于临时和永久移民,不管他们的年龄、阶级、性别、职业或其他社会分类如何。这种视角解决了如何解释真正的利他主义这个概念性问题,承认移民汇款背后的各种其他动机。此外,该框架认识到,移民各种动机结合的动态性既受到内部结构和过程(如移民的社会化,接受诸如创业等新思想,以及家庭生命周期中的代际继承等)的影响,也受到外部结构和过程(如目的地国家法律状况的变化,比如获得公民身份和家庭团聚许可)的影响,以此来解释移民汇款的变化。这种研究方法通过把移民的利他和利己行为划归为多种潜在动机之一,开启了考察影响移民汇款动机的其他因素(如国家政策和劳动力市场状况)的可能性。最后,这一新的框架承认汇款完全停止的可能性,并且从不存在任何需要移民汇款的跨国归属感方面解释了这一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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