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英国1550年后的消费增长促进了信贷的增加,这使英国在社会和文化上都发生了根本变革。
关键词:国际社会科学;英国;经济史;信任;资本主义;契约
内容提要:英国1550年后的消费增长促进了信贷的增加,这使英国在社会和文化上都发生了根本变革。随着贸易量增加和信贷使用不断拓展,英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债务及合同诉讼案件数量也急剧增加。诉讼案数量的密集增加,说明信任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在中世纪和现代化早期的英国,这种信任得以建立,主要是基于全社会对基督教信仰正当性的普遍强调。整个社会日益强调人文主义提出的良知和诚实等理念,宗教改革也随着诉讼案数量的增加而变得越来越规范。在近代早期产生的所谓司法社区,邻里、村庄和行会之间的群体合作和争端解决,通过一套全国类似的法律机构而得到强化,由此纠纷可以解决,合作得以继续。
作者:克雷格·穆德鲁(Craig Muldrew),剑桥大学王后学院历史学教授,研究兴趣集中在两个领域:一是考察信任在1500—1750年英国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二是研究近代早期英国经济中农业劳动者的生活水准和工作状况。著有《粮食、能源与工业革命:农业英国的劳动和物质文化》(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1),以及探讨债务诉讼及其与社区性质的关系、货币和工资在近代早期的文化特性、工业增长对近代早期英国经济的重要性等方面的论文。Email: jcm11@cam.ac.uk
苑杰 译
1550年后,英国人口大幅增长,消费也随之增长。随着买卖活动增多,市场结构日益复杂。举例说,1550—1587年间,金斯林地区货物进出港数量从原来每年190船增长到每年802船,翻了两番以上;在同一时期前后的25年间,生铁进口量增长了192%。这些数据反映了全国生产量的增大,也显示1550年后英国贸易的快速增长,增速在每年3%—4%之间。英国其他城镇也是如此,约翰·哈彻(John Hatcher)也证明同期煤炭需求量也在快速增长。1566—1685年,英国东北部沿海地区的煤炭贸易量,即从纽卡斯尔及邻近煤炭产区运输到其他地区的煤炭以每年2.3%的复合增长率增长。正如哈彻指出,这一增长率可以比肩工业革命时期。
与此同时,日用品也出现了相似的增长速度,这从留存下来的16世纪德比郡切斯特菲尔德教区遗产清单和林肯郡的遗产清单中可见一斑,前者包含100种日用品,后者包含124种。在切斯特菲尔德,从1520年到1600年,日用品种类平均数量增长了140%,在林肯郡,则从1535年到1600年增长了68%。其实,在切斯特菲尔德,从1520年到1550年,清单中的日用品平均数量还很少——虽然当时的清单很少留存至今,但从16世纪30年代留存下来的8份清单来看,当时人们拥有的日用品数量已经实现了29%的增长,超出了1530年前12份清单中的日用品平均价值。在接下来10年间,日用品平均增长率跃升至48%,到16世纪70年代,当地日用品平均数量增长超过3倍。切斯特菲尔德的日用商品平均售卖及租赁价值(而不是简单的数量)的增长更为迅速,几乎增长了7倍。林肯郡相应的数据也增长了3倍以上,远超通胀速度。比之这种增长,英国同期人口增长速度则相对缓慢得多。1541—1580年间,英国人口数量从2773851人升至3568068人,增长了29%,这恰好反映了1550年以后英国消费的快速增长。
信贷网络
英国1550年后的消费增长促进了信贷的增加,这使英国在社会和文化上都发生了根本变革。根据C.E.查理斯(C.E. Challis)估计,1544年英国市场上流通的金银货币总面值约为123万英镑。当时人们认为,这一时期货币数量的增长是因为16世纪和17世纪初美国黄金和白银不断流入欧洲的结果,并归咎于这一时期持续的通货膨胀,认为货币稀缺性的降低导致了黄金和白银价格下落,因此推高了同样质量的货品价格。然而在近期,J.R.沃迪(J.R. Wordie)认为,由于英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处于贸易逆差状态,并且需要为其在爱尔兰和低地国家的战争支付费用,因此其在实际上处于金银净流出状态,也就是说在很长时期里几乎没有新增的黄金和白银流入英国货币流通体系。他同时指出,在16世纪末,流通于英国社会中的货币价值很低,仅为150万英镑。如果事实如此,这就意味着在这一时期的英国每个家庭货币流通量仅为115英镑。不过,在1540—1600年间,英国食品价格上涨了两倍多,工业产品价格上涨了一倍,市场上消费的货物数量也大约增加了一倍。结果,到16世纪末,整个国家对货币的需求量大约提升了500%—600%,但金属货币的供应量却几乎没有增加。
因为流通中的黄金和白银数量有限,所以此轮经济增长其实是建立在增加对信贷的运用之上,并且其中一大部分是非正式的,这在文盲率很高的国家里是可以预料到的。虽然在18世纪前信贷的概念主要就是指货币借贷,但当时大部分信贷其实已拓展为千千万万次日常销售和服务的常规组成部分。在当时的英国,从贫民阶层到皇室的每个家庭都在某种程度上卷入了日益复杂的信贷和债务网,正是该网络使交易得以进行。贸易商依靠信贷进行贸易活动,小商人依靠信贷进行赊销或提供劳力,这些人当中的很多人存在借债支付穷人工资、贷款开展小额售卖、使工作得以进行的情况。1625年,亨利·威尔金森(Henry Wilkinson)说过,如果买卖活动中没有必须存在的“临时债务”,“人们就无法生存”。在18世纪初,丹尼尔·笛福(Daniel Defoe)称,当时的英国商人大多“靠信贷”做生意,并称他认识的一个商人每年所做生意价值4万英镑,但其实只投入了1000英镑的本金。此外,当时人们在日记和信函中也经常提及债务问题。
货币作为信贷网络中的最终支付手段而存在,但只用于特定领域和交易当中。最为常见的情况是,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利益方在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里签订互惠债务合同,再“计算”并互相抵消相关债务,然后以货币支付差额。在当时,现金最重要的用途就是这种方式,以及陌生人之间进行的小额交易,或人们在完全陌生的地方旅行时用于支付,抑或是市场销售中不经常见面的买卖双方之间交易时使用。现金也被用于支付租金、什一税和其他税金,或带息借给那些需要支付小额紧迫债务的人和逐渐失信、经常需要以现金形式支付的人。大额现金主要用于土地所有者支付在伦敦市场上产生的账单,还有就是商人在进行海外贸易、政府以税收形式收款时也会用到大额现金。
16世纪晚期,人们使用各种信贷工具,包括货币借贷、账单和债券、汇票、抵押等,但当时用于销售和服务的绝大多数信贷工具似乎都是非正式的。在汉普郡留存下来的195份遗嘱认证账户中,有73%即125份中都包含所欠债务,会计在这些账户中列出绝大部分已故者的债务。这些资料清楚地显示,未经担保的小额借款主要涉及赊销、工资、租金和税款以及其他应支付款项。这些占据了需偿还债务的74%,而账单和债券占14%,租金占7%,工资占4%。当时的账本有时也会记录赊账情况,但其中罕有关于赊账的计算情况,因为绝大部分赊账都是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当面借出或偿还的。举例说,吉尔斯·莫尔(Giles Moore)曾经记录一个叫作史蒂夫·韦勒的人承诺了在将来某个时间偿还债务,后来他在一个叫作亨的人的见证下偿还了债务。“同时,我的仆人在一旁玩耍,主妇Cicizen和她的丈夫在厨房火炉边看书。”这种交易在当时大多数家庭里是常态。随着市场交易的增加,信贷特别是远距离信贷的使用量也在增加。当时,信贷使用非常普遍,因此随着时间推移大多数人都积攒了大量互惠性债务,然后选择在彼此都方便的时间里通过抵销方式偿还,就如同上文描述的那样。兰开夏郡一位叫作尼古拉斯·布伦德尔的庄园主在日记中记载的全是他与社会各阶层人士的债务计算和抵销情况。他经常与管家、律师、仆人以及各色人等计算债务账目。有一次,他曾提到与挤奶女工玛丽·霍华德算账的情况,他从那位女工那里购买了包括一个旧锡制品、一只铜锅、一把铜勺共计价值18英镑的东西,“算上工资以及她应该为我做的一些事情(所对应的钱),我将抵销后的钱给了她”。还有一次,他根据一位工人完成的工作以及这个工人以往向他借钱的数量,还有他自己卖给工人的东西等涉及的钱数,进行了抵销。由于这种借贷是相互的,风险程度较低,因此不收取利息,而这与货币借贷或债券借贷是不同的,后两者在17世纪时要收取标准利息。
诉讼
随着贸易量增加和信贷使用不断拓展,英国各地法院受理的债务及合同诉讼案件数量也急剧增加。从1563年到1640年,英国中央王室法庭和民事诉讼法院受理的进入高级诉讼阶段的案件增长了6倍:1563年,这两个法院受理的进入高阶的案件有5278起,1580年增加到13105起,1606年为23147起,到1640年增加到28734起。此外,地方法院受理的债务案件数量要大得多。据金斯林、布里斯托、埃克塞特、陶顿、卡莱尔、大雅茅斯和斯卡伯勒等城市法院的数据估算,到16世纪80年代,这些法院每年受理的此类案件达到40万起。约克郡、德文郡和诺福克郡的庄园及数百个法庭的例子也表明,全英成千上万的乡村法庭受理的案件以及乡村人在城市法庭提起的私人诉讼案件达626316起。这表明,全英范围内提起诉讼案的比例达到了每个家庭超过一起的水平!此间30年前后全英诉讼率之高,是后来任何年代都无法与之相提并论的,即便是此后工业经济高度发达的1975年,诉讼率也只是这个阶段的四分之一。
诉讼率如此之高的另一方面,是深陷信贷关系的贫困家庭也就未偿还债务问题提起大量诉讼。来自诺福克郡金斯林法院的证据显示,从提起诉讼数量看,全镇范围内最贫困的64%人口虽远不及那些较为富裕的人,但他们仍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大量诉讼。一个人越富有,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越大,这彰显了一个事实,即富人比穷人从事更多商业交易。不过即便如此,1683年到1686年间提起诉讼的原告中,有54%是穷人,他们提起的诉讼数量占总诉讼案的24%。
契约社会
正如人们可以预料的那样,诉讼案数量的密集增加,说明信任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德国社会学家尼古拉斯·卢曼曾在理论层面上提出如下观点,即对他人的信任是基于我们对他人未来履行义务的预期程度。在中世纪和现代化早期的英国,这种信任得以建立,主要是基于全社会对基督教信仰正当性(rightness)的普遍强调。从基督教视角来看,这种信任来自对上帝的信仰。一个基督教社区基于对同一个上帝的信仰、对上帝眷顾的信任和对基督教教义的认同而团结在一起。对基督徒来说,关于真理的概念非常重要,因为它既是一种个人美德,也是信仰的基础。宗教教义强调信守承诺的必要性,也强调要像信任上帝那样信任邻居,反之,违背承诺是有罪的。
因此,诚实这种美德使人们可以信任自己的邻居,因为后者跟他们一样也信任上帝会为他们提供帮助。圣奥古斯丁认为,正义就是要求给予每个人他们所应得的,同时也给予上帝所应得的。一位伦敦市民(William Scott,即威廉·斯科特)认为,信仰对从事贸易的人具有重要价值,他曾在1635年出版的商业手册《布料生意随笔》中写道,诚实的公民应该祈求上帝成为自己的向导:
……所以,从正义的角度看,他应该追随那个说“我与真理同在,我就是真理”的人,他应该努力和那个人同在;说真话,不知如何欺骗别人;思考真理,不知如何被欺骗;以真理指导行动,使自己行动符合神的意志;他走的也是追随真理之路,这是引导他进入人生之门(Et illa via quæ ducit ad vitam)……
或者,如同一个世纪以后约翰·洛克所说的那样:
……信仰和真理,总是通过宣誓,向天堂庄严呼吁,它们是社会的伟大纽带。
从社会角度看,这意味着信任的结构构成非常依赖个人良知。在1560年以后,信贷关系所面临的环境在复杂性上不断增大,使得信任日益成为一种社会问题。要判定一个人是否有信用,最值得信赖的方法就是与信托主体进行直接、面对面的接触。威廉·斯科特在其《布料生意随笔》中曾提到,一个布料商的美好生活应该是可以接受别人评判的生活,他应该“像生活在公开场合中一样,敞开自己的心灵”。1665年,德比郡一个大型钢铁生产公司老板兼商人乔治·希特维尔(George Sitwell)在与另一个钢铁贸易商的谈判信函中写道,“一个人在决定信任另一个人之前,他应对其进行深入了解”,这句话暗示要建立信任是需要时间的。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参与数量越来越大的远距离交易,要了解某个个体以往的可信度越来越不可能。于是,需要通过朋友、相邻以及彼此拥有持续关系的人们之间获得并维护对彼此的信任,并在此基础上拓展为信贷关系,进而签订各类合约,这种类型的信任是超越所谓“信誉”或这里所使用的意义上的“信用”概念的。“信用”这个词汇,在这里已涉及代理人在建立市场关系和维护名誉时必须要考量的道德要素。
债务及合同诉讼案数量的急剧增加,对英国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整个社会都因此更具法律色彩。在国家所掌控的法律赋权下维护合同变得越来越重要。整个社会也越来越强调以国家权力来落实合同的平等,这种权力由经济上获得成功的人掌管,目的是维护信任,从而发挥其对信贷经济运行的必要作用。因此,像托马斯·霍布斯这样的哲学家,从契约的角度而不是从亚里士多德提出的“人在本质上具有社会属性”的角度重新解释人的社会属性。限于篇幅,本文无法对这种演进过程进行充分陈述,但这里要提及的是,除了这种法律化,债务纠纷的增加对社会关系也有直接影响,即作为“信用”的个人和家庭声誉被提升为一种文化通货,以此成为社会关系的调节方式。在这里,文化通货是指人们在交换和谈判这两种社会关系的语境中思考需要和欲求时采用的词汇或修辞。在签订一份合同之前,判断另一方的诚实程度变得非常重要。签订偿付债务、提供货物或履行服务的合同安排时,双方越是可靠,信用链就越是安全,对于牵涉其中的人来说,其普遍利益和未来的物质安全以及更加轻松的生活也就越有保障。结果是,社会语境中的“信用”,即一个家庭及其成员的公平和诚实的声誉,就成了借贷和偿还体系中的“货币”。“信用”并非只是被用来借钱那么简单,而是用来被指代“社会信任”的程度,后者被视为一个可信度的判定系统;一个人,作为他人的邻居,其可信被强调为至高无上的公共美德,这意味着资本的流动是一种社会过程。
随着信贷关系在16世纪不断增多,就契约和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展开论述的人文主义论著也不断出现。这些思想主要来自对西塞罗《论责任》(De officiis)的解读,人文主义者将其奉为最重要的古典伦理名篇。伊拉斯谟和梅兰希通(Philipp Melanchthon,1497-1560,德国人文主义者和宗教改革家——译者注)在1520年出版了该书的拉丁文注释版,到1560年,该书在欧洲可能已经出版了将近百个版本。此后该书由尼古拉斯·格里玛尔德(Nicholas Grimald)译成英文,于1556年以《马库斯·图利乌斯·西塞罗三论》(Marcus Tullius Ciceroes thre bokes of duties)为题出版,此后45年间该版本又衍生出7种版本,可能发行了9000多册,并被文法学校作为教材使用,成为英国16世纪出版量最大的世俗作品。在《论责任》当中,西塞罗指出,守信是交往正义的基础。在公民社会,正义是通过法律来维系的。法律规定了是非对错,以公平方式赋予人们财产,并且提供了纠正罪行或私人错误的正式程序。当然,正如安东尼·布莱克(Antony Black)所说,这些要素在13世纪已被纳入英国法律并对欧洲城市文化产生影响,但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是,这些要素也越来越多地被用于对社会关系的合法描述当中。人文主义对人们关于义务的思想的早期影响,在托马斯·埃利奥特(Thomas Elyot)1531年出版的《统治者》(The Governor)一书中清晰可见,其中观点受《论责任》影响颇大。在书中, 埃利奥特写道:
……拉丁语的“忠诚”其实也是正义的一部分,虽然对此可以有很多不同解释,但其最终效果都是服务于一个目的。有时它被称为“忠诚”,有时会被称为“信用”,有时候也被称为“信任”。
随后,埃利奥特描述了他所认为的这些不同词汇之间的差异,略去了由古典时代西塞罗提出的、与基督教信仰相伴随的信任概念的法律内涵:
相信上帝的训诫和承诺,这就是“信仰”。在人与人之间的契约中,它通常被称为“信用”。地位平等或条件相当的人之间称其为“信任”。从君主或主人与其臣民或仆人的角度看,对它恰当的叫法应该是“忠诚”……
这句话非常简明地概括了从忠诚与责任到契约与信任的转变。在陈述“信任是正义的基础”这个观点时,埃利奥特几乎完全援引了西塞罗在罗马共和国后期出版的《论法律》一书中关于正义的表述。
默文·詹姆斯(Mervyn James)对他所提出的英国北部16世纪从“宗族社会”到“公民社会”的变动过程作了描述。宗族社会履行封建义务,在这种社会中,提供服务的纽带是亲缘关系的拓展和对贵族家庭的忠诚。同时,在这种社会中,契约是从属于主仆关系的。在封建关系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人以不平等的交换方式为好的领主提供“忠诚的”服务,是建立在荣誉和家族自给自足观念之上的行为标准。这是一种建立在“忠诚”观念上的、绝对的从属状态,因此很难通过法律方式进行调解,因为这种社会中的大多数法庭都是贵族制的。
正如J.H.贝克(J.H. Baker)所说,16世纪早期威斯敏斯特区的律师开始提出“他承诺了”之诉,这最终形成了现代契约法律的基础。普通法的易变性被用于论证如下观点,即因为被告未履行承诺或未偿还债务并已使原告遭受损失,因此应允许起诉被告使其赔偿损失。欠债还钱仅仅是一种偿付所欠款项价值的简单行为,这与因侵犯他人利益而被判赔偿损失并不相同,在一个案件中被界定为侵犯他人利益,意味着原告可以因被告未履行合同而提出起诉。“(他)承诺了”这个词汇是指被告假定自己签订合约后会履行双方共同认可的义务。虽然在16世纪“(他)承诺了”类型的案件数量不多,但在1600年以后此类案件数量却持续攀升,成了地方法院受理的最主要案件类型。“(他)承诺了”概念的发展,反映了普通法法官希望法律与都铎王朝时期人文主义强调良知及契约重要性的大背景协调一致的意愿。
整个社会日益强调人文主义提出的良知和诚实等理念,宗教改革也随着诉讼案数量的增加而变得越来越规范。从这个角度看,信仰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不仅日益具有社会重要性,也越来越普遍成为人际关系的基础和必要构成要素,其对人际沟通、社交乃至商业领域也是如此。此外,随着信任成为一种社会问题,人们也感到有必要强调以法律执行承诺,就如同强调信仰、诚实和信用一样。结果,以行政和法治为基础的国家权威的知识构建与英国人文主义者和法律思想家发起的修辞文明化过程建立起了关联,他们以西塞罗的《论发明》(De Inventione)作为模式。这促进了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在这种理论中,掌权者需要建立一个公民社会,以确保最初契约中作出的承诺得到落实。简而言之,这种理论强调自我保护是所有人都拥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也是所有人都向往的一种法律。在自然状态下,没有任何道德协议作为基础,人们就会因情感和利益之争无法进行自我保护,因此带来无休止的分歧、争吵和战争。为改善这种状况,建构一种自我保护的法律就意味着人们同意建立合法的民事权力,用来强制人们履行协议,并因此使得信任以及人与人的交流成为可能。自然法思维的论据是,人类社会及其社会属性是先于公民政府和法律制定的。
在这种理论中,正义的基础被最低限度地界定为信守承诺,并且也强调关于对信任的合理社会需求的概念。无论如何,信任总是被阐释为道德问题而不是结构问题,这就意味着人们在阐释这个问题时所运用的一直是基督教伦理,如个人良知以及秉持信仰、睦邻、慈善和宽容等美德,但人们在阐释这些美德时都是与交往正义相关联的,而且其余所有阐释都越来越建立在大量人际交往的基础之上。正如马利尼斯(Malynes)在《古代商业法典》(Lex Mercatoria)中说:
信仰、信任和信心之间有很密切的关系,在神圣语境中,信任和信心是信仰的两位侍女,正如信仰有助于我们领会神之怜悯,让我们信任神并且变得有信心那样。不过在谈及人类行为时,信任这个词更为恰当,这意味着我们相信他人给予其他人的信用,或者说他们也信任我们给予我们的信用。因此,就有了意大利人关于“信任之星”(Star dal Credere)的说法,它依据的是民法最高准则“人人都有好处,人人都从契约获益”(Omnis homo bonus, donec contrarium probetur),即这个世界上进行谈判的人必须信任别人也必须得到别人信任的理念……
在本文论及的这段时期里的尾声阶段,有关这方面最为宏大同时也是在道德方面最为悲观的思想建构是托马斯·霍布斯所完成的。霍布斯甚至比格老秀斯和塞尔登(John Selden,1584-1654,英国著名人文主义学者、法学家、历史学家——译者注)更不愿接受亚里士多德关于人具有原初的、遗传性的社会本性的观点。虽然关于霍布斯著作的政治性解读不计其数,但《利维坦》及其他著作对于社会史学家来说也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霍布斯断然拒斥关于信任是一个人从童年开始接受家庭生活社会性教育的结果这种观点。在《论公民》中,霍布斯指出,虽然婴儿需要别人帮忙才能生活得好,它们也比成年人更天然地渴望聚集在一起,但他认为这种性质的聚合并不是公民社会。因此,“信仰和契约”是必要的,孩子们必须要学会拥有能够进入契约关系的“美德”,因为孩子们天生只知道与父母之间直接的情感关系,而不知道除此之外的、存在于社会当中的利益,基于这样的事实,孩子们其实“生来并不懂得社会”。
霍布斯认为,更广阔的社会舞台上,人与人之间存在着难以计数的关系,因此对他人潜在的不诚实怀有的不信任和恐惧感,要比人与人之间怀有的天然亲密关系强烈得多,因为人们不可能对每一个与之协商谈判的人的好坏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一种关于信守承诺的、最低限度的个人主义道德伦理得以逐渐形成,一套能够实际承载经济需求、有助于经济交换、更为灵活的信仰体系得到人们的赞成,这也标志着道德理念朝着不再强调分配正义和经济规制的作用的方向发生转化。有一点可能通常会被忽略,那就是霍布斯在《利维坦》第一部分第14章给出的关于“契约”的最初定义其实就是对市场上信用交易的描述,这种信用交易与“(他)承诺了”行为所体现出来的几乎一样,霍布斯为他自己对社会和政治权威的宏大建构所辩护的,正是维护债权人为了应对“违背信仰”而提出的信任的必要性。
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尝试构建一种绝对有保障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争吵和分歧将因对契约权威的遵守而受到约束,这反映了塞尔登过往对法律上的自由裁量权和公平的轻度怀疑。这同时也反映了一种转向的迹象,即人们已从以往基于对个人情况和环境的了解做出潜在不确定性的、两可的决策转向签订更具可预见性的严格契约。接下来我们将看到,在此过程中,他们拒绝依靠个人权威的作用来解决争端,而是倾向于通过契约的权威。从霍布斯的视角来看,他所寄予希望的是国家这个作为一整套抽象规则或“权威”的化身,而不是国王本人或作为地方法官的个人。这是迈向治理与经济这两种形式彼此脱离的社会的一个重要理论步骤。然而,霍布斯的理论很不受欢迎,自由裁量权和扈从关系对于法律和政治运作仍至关重要,就如同慈善、睦邻和好客对信用经济的运行仍然非常重要那样。
无论如何,霍布斯之所以强调契约,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是契约通过强调责任平等来支持交易。从近现代自由主义观点来看,这是我们称之为社会内部实现“解脱联系理想”(disconnected ideal)的最重要优势之一,在这种社会中,至少在有限领域中,一个人没有凌驾于另一个人的特权。受益于公民社会的契约主体之间彼此平等的重要性,对霍布斯的理论来说至关重要。他将契约称为“权利的相互转让”,其中契约双方都期许彼此能够受益于协议。权威的存在对于所有平等的相关方来说都同等重要,因为他们都通过法律强制实行保护而免受不义的损害并因此受益。这种理论上的平等既是关于契约本身的观念的特征,也标志着人们能够通过法庭判决获得合法赔偿的观念。人们必须相信法官和仲裁者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个人,这就是霍布斯所谓的“公平”。德·马林尼斯(De Malynes)也声称贸易是交往正义的组成部分,人的生命是通过“平等和公平”来实现交往的。他也同样认为法律理应反对强者的统治,而政治权力的权威就是要落实这种平等。
笔者此前关于英国城市法院受理诉讼事宜的分析确实表明,在当时提起诉讼非常容易,人们经常提起债务诉讼也是社会事实。在17世纪80年代,金斯林的穷人也经常因为经济纠纷而成为地区法院的原告。此前一个世纪,人们更喜欢提起诉讼,尽管由于当时没有良好的缴税记录,因此我们无法考察他们的社会参与度,但单是埃克塞特和布里斯托留存下来的法院档案索引中涉及的大量名字就表明,16世纪晚期人们的确深度参与这种社会活动,其参与度堪比17世纪晚期。当然,较为贫穷的人们并不仅仅是以食物或日用品消费者身份参与,而是以大量不同身份和方式参与到市场当中,比如搬运工、小商贩、修补匠、可怜的啤酒馆服务员、会制作各类市场售卖品的小工匠,还有乡村小农等。正如洛克在17世纪晚期所指出的那样,靠工资生活的劳工当然是根据合同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这种行为的契约本质可见于雇佣者的相关纸面文件和日记。在汉普郡留存下来的200个17世纪遗嘱认证账户样本中,工资也是最常见的债务。
笔者在此前关于金斯林诉讼案社会参与度的文章中曾经用过“有效平等”这个术语来尝试描述以下情况,即在一个公然分为等级的社会中,处于底层的人的确可以也确实起诉了那些比他们层级高的人。很多其他人的研究也承认法律的“平等”是一种合法化的强制力量,但都倾向于认为法律适用于平等的各方之间,或是由强者施于弱者。在债务起诉方面,情况便另当别论了。即便在这样一种分层的社会中,“有效平等”也是存在的,因为它是信贷网络的运行所必需。契约关系需要平等,因为信用链条的拓展和变化很快,不断使人们超越传统等级制度的掌控,将来自社会各领域的人都裹挟进去。无论契约各方在其他活动领域处于何种社会等级地位,他们在责任方面从道德上说都趋于平等,从而使其交易得以执行,因为这个社会中的每个人在迫使他人支付债务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利益。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执行这种交易,尽管很明显,有权力或有特权的一些人比另一些不太重要的人更容易诉诸法律执行交易,虽然难以找到发生此类情形的证据。
将平等观念引入如此错综复杂的横向约定社会交换语境,是一个至关重要且快速的变化进程,这导致契约思想得以拓展并成为阐释代理的方式,并进而对社会关系产生重要影响。诚信或信用已经成为一个人的公共声誉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时期的信函和日记也总是充满对这些问题的关切。一个人在社会中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其履行交易和承诺的勤勉程度。信用以此种方式实现了结构性拓展并由此催生了一种新的情况,即道德平等的语言变得既必要又“明智”,因为人们描述这样更有效验。这最终导致P.S.阿迪亚(P.S. Atiyah)所说的“契约自由”在19世纪的崛起。阿迪亚认为,在这个时期,经济生活是在自由自主和自助等意识形态的影响下通过比较复杂的契约安排来规范的,而不是由政府来规制。然而从联系方面看,这也标志着更加自由的意识形态的肇始,这种意识形态将“解脱联系”视为所有人都受到公平和不偏不倚对待的基石。
因此,在近代早期产生的所谓司法社区(juridical community),邻里、村庄和行会之间的群体合作和争端解决,通过一套全国类似的法律机构而得到强化,由此纠纷可以解决,合作得以继续。当然,庄园法院和地区法院也曾在中世纪社区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在16世纪和17世纪,随着各类法院重要性的提升,诉讼活动也越来越密集,因此关于权利、义务以及商业合作社会性的公民社会理念开始与很大程度已经弱化的基督教社区理念并存。在这个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变化也许是,在竞争越来越普遍的社会中,普通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手段的法律权威性,国家和地区机构和地方行政长官而不是领主和庄园法庭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权威性,正在不断提升。此种社区观念也更加强调潜在经济能力平等和诚实等概念,与此同时社会等级也在维持。这是因为几乎所有的家庭都在不同程度上与信用链条相关。这些结构性的和语言方面的变化的发生,使得社会和地域流动更加顺畅,而且随着市场活动不断拓展,变化也可以得到调节。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梁光严 张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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