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时序年龄是特定语境下社会建构的产物,与阶级、性别和种族等因素密切相关。
关键词:时序年龄;历史分析;《美国历史评论》;圆桌会议
作者:焦兵,法学博士,中国历史研究院副研究员,《历史研究》副主编,研究兴趣包括史学理论和方法。 Email: jiaocunbing@126.com
《美国历史评论》(The 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是美国历史学会(American Historical Association,AHA)的官方刊物,创刊于1895年,以刊发高质量历史研究论文和大量书评著称,设有“论坛”(AHR Forum)、“对话”(AHR Conversation)、“圆桌会议”(AHR Roundtable)等特色栏目,在国际史学界享有盛誉。该刊2020年第2期的“圆桌会议”栏目以“时序年龄:历史分析中的一个有用范畴”(Chronological Age: A Useful Category of Historical Analysis)为题,发表了一组论文,对时序年龄这一为历史学者所忽视的研究主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所谓的“时序年龄”,又称“年代年龄”或“实足年龄”,指个体出生后按年代计算的年龄。时序年龄不仅是最常用的年龄计算法,也被认为是对年龄的客观记录。
不过,一些历史学家认为,时序年龄并非一目了然、简单明显的事实,它其实是一种社会建构或一定历史语境下的产物。不仅如此,时序年龄作为一种选择性工具,在将权利和机会给予某些人的同时,也将另外一些人排除在外,因而体现了一种权力意志。有鉴于此,堪萨斯大学副教授尼古拉斯·塞雷特(Nicholas Syrett)和弗吉尼亚大学教授科琳·菲尔德(Corinne Field)组织了此次圆桌会议,力图展现时序年龄的复杂内涵和多重面向。塞雷特和菲尔德指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理解时序年龄的特质:第一,在不同的文化系统中,人们对年龄的计算有着不同的理解;第二,时序年龄是一种源自西方的年龄计算法,它随着西方现代性的扩张,逐渐强加于非西方社会之上,动摇并瓦解了后者理解年龄的传统模式;第三,时序年龄与教育、福利、退休等个人权益密切相关,如何使用时序年龄并将之加于个体身上,体现了一种权力。塞雷特和菲尔德指出,他们发起此次圆桌会议的目的,是希望像性别史大家琼·斯科特(Joan W. Scott)1986年发表在《美国历史评论》上的开创性论文《社会性别:历史分析中的一个有用范畴》(Scott 1986)那样,证明时序年龄与社会性别一样,都是历史研究中的重要且有益的分析工具,值得当代历史学家关注和深入研究。
年龄研究在历史学中的兴起
一般认为,年龄尤其是按年代顺序计算的时序年龄,是历史学家在研究中可资利用的重要工具。传记作者用年龄来串联传主的生命历程或对其一生进行分期,社会历史学家借助年龄来追踪人口的变化,文化和政治历史学家则依靠由同一年出生的人口组成的出生群组(birth cohorts)来考察代际间差异。因此,年龄不仅是个体的一种生物学意义上的自然属性,更具有某种社会属性,并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被赋予多种含义和功能。年龄及其所蕴含的各种功用和价值,普遍存在于从古代到现代的各种社会中。
近代以来,自个体出生以后开始计算年龄的时序年龄逐渐形成一种社会机制,个体可以依据某种法定的时序年龄,享有作为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比如结婚、生育、求学、就业、迁移等,以及更为重要的自决权、选举权、信仰自由权。因此,年龄为西方社会构建现代的经济流动、公民身份、宗教信仰提供了一个基本工具(Treas 2009)。近来对美国和西欧的历史研究表明,时序年龄也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权力,它通过将人口按某种年龄加以分类,以达到国家有效管理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国家的权力。在这一意义上,时序年龄对于现代国家和官僚机构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虽然看似客观和普遍,但在本质上是“国家视角”下的一种社会建构过程(Scott 1998)。不仅如此,作为权力的一种载体,西方社会对时序年龄的依赖,随着民主政府、官僚化、殖民主义以及跨大西洋奴隶贸易的兴起而进一步深化。
在依据时序年龄赋予个体某些权利和机会时,这一方法看似公平或适用于所有人,但在现实中却将一些人排除在外,比如妇女、有色人种、穷人或殖民地原住民。尽管上述人口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时序年龄,但却被认为是“不成熟的”,年龄对他们而言变得无关紧要。在美国,妇女直到1920年才获得选举权,而黑人1965年才获得这项权利。因此,即便是在西方,法律中的年龄资格(age qualifications)和基于年龄的社会期望,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只适用于白人男性。在有些情况下,西方国家的管理者还会对时序年龄作出完全不同的界定。比如,在允许女孩先于男孩结婚时,给出的解释是女孩达到成熟的时序年龄要早于男孩。在根据时序年龄赋予个体某些权利的同时又挑战这些权利的悖论当中,可以看到年龄标准(age standards)与为年龄设定的标准(standards for age)之间存在着长期的紧张关系。因此,年龄不是一个中立的事实,而是一种被强加给个体的社会建构,广泛存在于社会制度、法律、性别关系和自我认同之中。
时序年龄的观念起源于西方,随着西方现代性的扩张,这种对年龄的计算方法也传播到了西方之外的国家和地区,其影响和效果也因为公历纪年的出现而得到巩固。16世纪,欧洲开始采用公历纪年。到20世纪中叶,公历逐渐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时序年龄也在全球范围内成为计算年龄的标准,但也与这些国家或地区理解年龄的传统方式产生了矛盾。在前殖民地时期非洲的大多数社会里,相对年龄(relative age),即以老年或青年身份展现的一个人与另一个人的年龄关系,比时序年龄更为重要。在中国,人们虽然也采用时序年龄,但计算方法与欧洲不同:婴儿在出生时便以一岁来计,之后每过一个农历年增加一岁。因此,用国际标准化的日历来计算出生后的年、月和天数,只是年龄的一种计量方法,并不比使用农历或相对年龄来计算年龄更加自然、客观和科学。实际上,在近代之前,包括西方在内的人类社会主要是围绕生命的各个阶段(如童年、青年、中年、老年)来构建个体的社会角色。人们认识到,根据身体的发育或衰退,个体在某些行为上的能力是不同的:婴儿显然不能照顾自己,青年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老年人可能会因为他们的智慧而受到重视。这些不同的生命阶段,构成了人类社会运行的框架,时序年龄并不比相对年龄以及作为个体生命阶段标志的功能年龄(functional age)更为重要(Settersten Jr. and Godlewski 2016)。
时序年龄的重要性始于19世纪,其时欧洲各国正在经历工业大发展时期,企业和政府机构都希望使劳动关系进一步合理化,以追求更高的生产力。年龄开始按照时间的顺序被划分为多个等级,并以此作为个体——主要是白人男性——从学校进入工作场所、晋升、享受社会福利、退休等各个阶段的标准。与此同时,义务教育、童工法、资历工资制度(seniority system)和养老金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进一步将年龄分级制度化,并成为提高生产力的有效手段。不论从资本与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从社会变革角度来看,基于时序年龄的年龄分级都是为了让工作制度和政府的管理更加合理化。个体也开始根据雇主和国家的需要追溯和明确自己的时序年龄。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年龄分级制度在欧美国家的推广和强化,人们开始依据时序年龄来了解自我、规划人生,个人的年龄意识得到了明显加强。
当前,历史学家对时序年龄的关注与研究逐渐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立法层面考察现代政治国家与时序年龄的关系。霍利·布鲁尔(Brewer 2005)通过对英美法的权威研究,指出正是在18世纪的自由国家(liberal state),而不是19世纪末的监管型国家(regulatory state),率先在法律中将年龄制度化,并引发英美世界普通人年龄意识的增长。其次,在批判理论(critical theory)的影响下,一些学者将研究目光转向妇女和有色人种,利用后结构主义、女性主义、酷儿(queer)理论来解释年龄与性别、种族、族裔和性之间的复杂关系(Edelstein 2019)。再次,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些历史学家借助后殖民理论,考察了欧洲人对时序年龄的理解与非洲、亚洲和美洲当地人对生命进程的理解之间的相互作用。他们利用人类学家早期的田野调查以及对当地人的访谈,理解西方之外的人们对年龄的不同理解,是如何应对建立在时序年龄基础之上的法律和文化制度的(Marten 2007; Stearns 2017)。这些新的研究发现,从欧洲帝国主义扩张和跨大西洋奴隶贸易开始之际,时序年龄就发挥了作用,成为在私人家庭、两性关系和工作场所内不平等地分配权利和机会的一个基本手段。因此,至少从17世纪开始,对于民主和殖民机构的发展,以及基于性别、种族和族裔的不平等现象的长期存在,时序年龄都至关重要。
虽然学界对于时序年龄开始发挥作用和产生影响的具体时间尚存争议,但历史学家一致认为,20世纪中期以来,时序年龄的观念在世界范围内已被普遍接受,时序年龄的使用也获得更大范围的普及。各国政府不仅用时序年龄对人口进行分类和加以管理,而且将其作为人口发展的衡量标准,以及分配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手段。不仅如此,各国政府也通过立法和法规,保障女性和老年人能够获得成年人皆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时序年龄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表明,年龄与阶级、性别、种族一样,都是历史研究的重要分析范畴,它为历史学家提供了新的思考方式和研究视角,让他们能够更加深入地思考社会与个体、自我与他者之间的互动关系。
时序年龄与“老年”的界定
在大多数研究中,时序年龄一般用于准确界定“童年”或者“成年”,因为这是用于保障个体权利的两个最重要阶段。“老年”之所以缺乏关注,主要是因为老年总是与生命力衰退及能力下降联系在一起。伦敦大学伯贝克学院(Birkbeck College London)历史系教授帕特·坦恩(Thane 2020)在此次圆桌会议中撰写了《欧洲文化中的老年:从古至今的一个重要呈现》一文,重点关注欧洲历史中的老年现象。坦恩认为,老年始终呈现出一种多样化的样态,比人生的其他任何阶段都要复杂,因而非常值得研究。欧洲人对于老年的探讨,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不论在荷马、柏拉图、欧里庇得斯和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还是在西塞罗、普鲁塔克和维吉尔等人的作品中,都有大量关于老年的论述。在中世纪欧洲的文学著作中,如杰弗里·乔叟的《坎特伯雷故事集》、威廉·兰格伦的《农夫皮尔斯》,老年人的多样性得到了更为细致的描述。
然而,传统的研究一般认为,老年人与欧洲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无关。坦恩指出,这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对预期寿命的误解。以英国的官方数据为例,1841年男性的平均预期寿命为39岁,女性为42岁,这主要是由于婴儿和儿童高死亡率造成的,并不能反映老年人的真实寿命。在英国,17世纪九位坎特伯雷大主教的平均年龄为73岁,平均任职年龄为60岁。1894年,英国首相威廉·格莱斯顿(William Gladstone)退休时,已年届84岁。而在社会底层或穷人阶层,也不乏老年人的身影。1570年,英国诺维奇对贫民进行的一次人口普查显示,有三名退休纺纱女工年龄分别为74岁、79岁和82岁。1895年,英国皇家老年贫民委员会(British Royal Commission on the Aged Poor)收到一位64岁农村劳动者的来信,称他仍然靠兼职和耕种分配给自己的小块土地谋生,并依然在尽其所能地帮助他的五个孩子。据统计,在18世纪的英国、法国和西班牙,大约有10%的人口在60岁或以上。
进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依据时序年龄界定“老年”。在欧洲历史上,老年的年龄一般认为是在60—70岁之间。在古希腊,男人必须服兵役到60岁。中世纪的欧洲也是如此,但在卡斯蒂利亚、里昂、摩德纳和佛罗伦萨,这一年龄是70岁。60岁或70岁也是欧洲许多国家免除公共服务和免税的年龄,前提是大多数人在超过这一年龄前就已经不能工作。尽管对老年的定义主要适用于比较富裕的男性,但年龄规则也适用于较贫穷的人们。1349年的《英国劳工法》(English Statute of Labourers)规定,男人和女人必须工作到60岁,超过这一年龄后才能接受政府的救济。这表明,在14世纪的英国,能够活到较大的年龄并不局限于富人。但是,在大多数贫民都是文盲的情况下,在强制民事登记制度推行之前,贫困劳动者的确切年龄并不能得到很好的评估。执行《济贫法》的官员在审查申请者年龄时,多是通过外貌来估算,或是测试他们对已知日期的过去事件的回忆。直到宗教改革之后,英国的每一个教区才开始记录教区居民的洗礼、婚礼和葬礼。
坦恩认为,直到19世纪初,随着国家官僚机构的发展及其对公众日常生活的干预,官方对掌握精确年龄的要求更加强烈。对童工和义务教育的年龄限定,有助于在儿童或少年与成年人之间以及学龄儿童与学龄后青少年之间作出区分。同样,设定领取养老金和退休的年龄,也让老年人与年轻人区别开来。至此,在日常生活中,以时序年龄来划分生命阶段变得更加不可避免。“老年”也在这一过程中成为重要的社会现象。从19世纪中期开始,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将60岁定为正常退休年龄,其对象从政府官员,逐渐延伸至教师、警察和大型私营企业员工。至19世纪后期,一些欧洲国家开始为工人支付养老金。1889年,俾斯麦在德国最先推行国家养老金,由工人、雇主和国家支付的“国民保险”提供资金,但受益者不包括工资较低、缺乏保障和无力支付供款的工人。这些养老金旨在鼓励技术工人忠于国家,刺激他们提高效率和促进经济增长。俾斯麦的养老金不是按固定年龄支付,而是当一个工人被证明不再适合工作时支付。这种不遵照时序年龄来界定老龄化的做法,被认为更符合国家的利益。
在德国之后,其他欧洲国家也开始为减轻老年贫困采取行动,其中也有来自日益发展的劳工运动的压力。1891年,丹麦为达到65岁、非常贫困的老年人提供国家养老金。1898年,新西兰为65岁以上的老人提供类似养老金。1908年,澳大利亚和英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澳大利亚规定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65岁,在英国则是70岁。英国之所以选择70岁这个异常高的年龄,并不是基于对老年人口何时开始减少的评估,而是为了将成本降到最低,因为能活到70岁领取养老金的人并不多。1908年,由于19世纪的高出生率,65岁以上的老人在英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不到5%,与欧洲其他地区的情况类似。1925年,英国将男性退休年龄再降低到65岁,但仅限于1911年开始实行的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供款人。
1940年,英国女性退休年龄被提前到60岁,这让职业女性发起了一场运动,抗议年长女性在工作中受到歧视,被迫比男子更早退休。但官方对养老金年龄性别差异的解释是,妻子平均比丈夫年轻5岁,已婚夫妇应该可以一起退休。1946年,英国在全民范围推行国家养老金制度,规定男性领取养老金年龄为65岁,女性为60岁。工党政府由于担心战前出生率下降导致的人口老龄化,鼓励老年人继续工作,规定凡超过最低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每年在养老金中增加一小部分。但对雇主而言,他们仍然认为年长的工人效率较低,更倾向于雇佣移民甚至女性劳动力。尽管存在争议,但60岁或65岁退休首次成为大多数人正常的生命阶段安排。养老金虽然改善了许多体力劳动者的晚年生活,但它也比以前更彻底地将老年与其他年龄段分开。
与此同时,对早已确立的时序年龄提出的挑战在最近变得更加严峻。自20世纪中期以来,由于预期寿命的延长和出生率的降低,大多数欧洲国家的老年人口比例已增长到前所未有的水平。2019年,欧盟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9.2%,英国的这一比例为17.9%。欧洲国家中,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最低的是冰岛,为13.9%。一些人对老年人人口的增长持消极态度,认为这会使年轻人承受养老金、医疗和社会保险的费用。但必须指出,老年人对社会和经济的贡献也在上升。据英国官方统计,从1999年到2019年,超过65岁的人口的就业人数增长了188%,从占所有工人总数的5%增长到11%,即131万人。在英国,65—74岁的人也最有可能从事志愿工作,这往往是对福利国家的补充。在2018—2019年,这个年龄段中有28%的人担任志愿者。据2013年统计,年龄超过65岁的老人通过就业、照顾包括孙辈在内的亲属和志愿服务,为英国经济贡献了610亿英镑,远远超过其收入。
这些现象告诉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应对老年人持一种陈旧的观念,而是要意识到其角色的多样性和积极作用。越来越多受过良好教育的老年人开始作为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群体发出声音,反对年龄歧视,挑战因按时序年龄对老龄化的定义,以及不符合其生活现实的过时思想。这必将推动整个社会对老年形成新的认知和作出新的界定。
殖民主义与多元年龄体系的丧失
随着欧洲殖民主义的扩张,时序年龄观念也传播到了殖民地。这种源自欧洲的年龄计算法与殖民地对年龄的传统理解发生了冲突,结果是对年龄的计算呈现混杂的状态。一方面,殖民地人民部分接受了欧洲的时序年龄;另一方面,他们仍保留对年龄的独特理解。佛罗里达国际大学拉丁美洲史教授比安卡·普雷莫(Premo 2020)在《严密的不准确:西属美洲殖民地法律中的年龄计算》一文中考察了这一现象。普雷莫的文章聚焦17—18世纪的西属美洲,分析了在欧洲出现不久的法定年龄标准是如何伴随殖民者的权力被强加于一个新的文化传统的,以及拉丁美洲印第安人又如何保留自己对年龄的理解,并按照自己的目的接受时序年龄的观念。
普雷莫以生活在新西班牙和安第斯山的印第安人为重点,探讨了这一复杂现象。殖民当局基于年龄的权利和义务的精确划分,在当地引入了阿拉伯数字和西方日历,但这些与印第安人对年龄的理解时有冲突,因为印第安人对年龄的认识建立在对生命阶段的不同理解和不同的数字系统之上。比如,在安第斯山地区,印第安人依然使用奇普(结绳)计数方式(khipu),因此对年龄的计算并不精确。他们的年龄更多是以年幼或年长这样的相对年龄来计算,或者按照家族中的辈分来排列。不过,印第安人还是部分地采纳了欧洲的数字和年龄体系。为此,普雷莫援引了17世纪皈依基督教的印第安编年史家费利佩·瓜曼·波马(Felipe Guamán Poma)的著作。波马在17世纪初撰写了长达千页的《西班牙和克丘亚编年史》(Spanish and Quechua chronicle),其中有一节详细描述了印第安部落的一次人口普查。行政管理人员用奇普计数法按年龄将人口分组,其中男性和女性各十人为一组。十人分属十个年龄等级,婴儿为最低一等,最年长者为最高一等,居于中间的等级则是最健康和劳动能力最强的人,年龄为33岁。
从波马提供的例子可以看出,虽然印第安人并没有严格按照时序年龄排列人口,但他们也没有排斥西方社会对年龄的理解。比如,按照生产和再生产的能力对人们加以排列,这一点显然受到了西方工业现代性对年龄分类的影响。普雷莫指出,在一些印第安人的档案中,同时保留了时序年龄和印第安人年龄计数法。两种不同的年龄体系,体现了多元计数的可能性。这一点,就像语言中的双语制度一样,在不可通约的两个范畴之间架起了桥梁。
加拿大女王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伊西塔·潘德(Pande 2020)的文章《权力、知识与年龄的认知契约:以殖民地时期印度为例》则以殖民地印度的性别和年龄为重点,探讨了英国官员如何给印度强加一种在19世纪被认为是科学的、具有普遍性的时序年龄,而印度当时已经发展出多种不同的方法来解释人的发展,比如医学、占星术和身体外貌。潘德指出,时序年龄本身是殖民统治的产物,虽然它并没有遭到殖民地人民的强烈抵制,但后者对其普遍性还是有所保留。潘德倡议历史学家关注年龄在殖民地背景下是如何作为一种知识形式被生产出来的。
潘德重点考察了印度殖民地高等法院对法定年龄(age of consent)立法的实施情况。20世纪20年代,英国殖民者在印度的民法典和刑法中规定“成年劳动”、订立合同、承担刑事责任和分配财产的法定年龄。在殖民地官员看来,年龄在印度不像在英国那样是一个既定的事实,而是充满了歧义。在1911年、1921年和1931年进行的人口普查中,相关工作人员对印度人记录年龄的方法和年龄的标准化问题曾一再表示担心。一些婴儿的年龄从怀孕期开始计算,另一些则从出生后计算。至于成年人,不少是通过目测来推测年龄,还有一些人是利用过去发生的某个自然事件来回忆年龄。1911年的人口普查报告指出,印度人偏好特定的年龄数字:1/4的人口倾向于年龄的个位数为0,如10岁、20岁和30岁;1/5的人倾向于5,如5岁、15岁和25岁等。其余的人则表现出对偶数的奇怪偏好,比如将12岁作为当时的法定结婚年龄。
除了这些常见问题外,印度人还有一些特殊的年龄禁忌。比如,禁止在孩子达到一定年龄之前透露孩子的名字,认为对外人说出自己的正确年龄会缩短寿命,等等。有人甚至认为,16—60岁的印度人,其年龄与实际年龄大致有5年以内的出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殖民当局不得不适应印度特殊的情况,他们甚至制定了印度人不同年龄段平均身高和平均体重的数据,用于估算年龄。直到1886年,印度才在某些地区初步实行出生登记。1929年,法定年龄委员会负责确定英属印度最低法定年龄和结婚年龄,规定父母和监护人负有在七天内报告出生日期的法律义务,各个市政和地方机构也必须保证准确登记出生和死亡。该委员会还对年龄的计算方法作出明确规定:一天必须从午夜12点到下一个午夜12点来计算,月份必须按照公历计算。
正如伊丽莎白·弗里曼(Freeman 2005)指出的,随着殖民地国家对出生、结婚和死亡等事件的登记,普通人的生活被赋予了一种有意义的生活轮廓,年龄也经过一系列官僚程序和调查方式被记到个人的身体之上。但在这一过程中,印度传统且多样化的记录年龄方式,因无法满足法律对年龄标准的要求而逐渐被摒弃。这些传统方式可以依靠占星术来记录,也可以通过回忆与季节或出生日期相关的轶事来记录,它们构建了一张与祖先、亲属和宇宙时间的意义之网,其中蕴含着对地方的情感依赖。
潘德最后指出,印度殖民地的例子提醒我们,年龄并不是简单地存在于“自然”之中,而是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而被建构起来的。正是西方的现代性在全球范围内推动了年龄的普遍化和标准化,殖民主义及其知识形式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潘德进而指出,认识到殖民主义的历史及其所建构的权力/知识体制,并不会让我们放弃继续用时序年龄作为一个有用的分析范畴。他借助社会学家赖特·米尔斯(C. Wright Mills)的理论对此进一步展开论述。米尔斯曾在《种族契约》(The Racial Contract)一书中指出,社会契约在本质上是一种种族契约,暗含了某一种族自身的道德和经验上的认识论。这种认识论契约确立了所谓解释世界的正确和客观标准,而这一标准在不同的种族之间作出了区分,某些种族因而被打上了“劣等”的标签。因此,认识论契约掩盖了权力的行使。潘德强调,时序年龄看似是一个中立的衡量人类能力的指标,但其实是建立在认识论契约之上的,因而将某些种族、性别和宗教排除在正当的权益之外。
女性主义、年龄等级与时序年龄
相比于多数历史学家关注男性与时序年龄的关系,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历史系副教授库里·德克尔(Decker 2020)在《非洲年龄分级与历史的女性主义方法论》一文中从女性主义的立场出发,重点关注女性如何利用年龄为自己争取权利和自由。女性主义(feminism)主张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主义,反对性剥削、性歧视和性压迫,在对社会关系进行批判之外,还关注性别不平等的分析以及推动性底层的权利、利益与议题。在女性主义影响下,妇女史和性别史成为欧美史学研究中的重要支派。
德克尔首先讲述了一个发生在20世纪20年代东非肯尼亚的真实故事。一个名叫巴米(Barmi)的女孩为了摆脱哥哥的控制,与一个相爱的男子私奔。但她的哥哥在法院中起诉该男子绑架了自己的妹妹。法庭中争论的焦点是巴米是否已经年满14岁。因为根据英国殖民当局在肯尼亚实施的《印度刑法典》(The Indian Penal Code),女子未满14岁无权决定结婚。巴米和20世纪初的大多数肯尼亚人一样,都不是按照时序来计算自己的年龄,她在法庭上作证说自己已经20岁,远远超过了法定年龄,这表明她意识到时序年龄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最终,英国法官在经过深思熟虑后得出结论:巴米不是未成年人,而是一个有权决定自己和谁在一起的成年人。有了这个判决,巴米从一个“女孩”变成了一个“女人”,所谓的绑架案也就不存在了。德克尔指出,当巴米周围的男人在争论如何在东非使用时序年龄的标准时,巴米通过自己决定自己的年龄,获得了相应的权利。
长期以来,年龄一直是分析非洲历史的一个基本范畴。人类学家尤其强调非洲文化中成年礼、年龄等级制度、生命阶段和世代关系的重要性。20世纪早期的大多数非洲人认为,成年不仅是身体发育成熟或达到法定年龄的标志,更是一个介于青年和老年之间的复杂义务和特权系统中的重要过程。成年人的婚姻和生育权通常由社会中的老年人(通常是男性)授予,而当他们承诺履行对老年人的某些义务时,这些权利才会延续和增加。从非洲的历史和文化来看,成熟不是一个生物学事实或一个特定的年代,而是一种获得的状态。这种对成年的理解,与欧洲关于个人发展是一种生物过程的观念形成了鲜明对比,后一种观念可以通过法律和行政的时间分类加以标准化。
就这一点而言,可以说年龄分级在非洲文化中具有核心作用。在许多前殖民地的非洲社会,资历,即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的年龄,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最重要因素。虽然人们很少知道自己的具体出生日期和年龄,但他们非常注意自己在家族和社区中的出生顺序。一个人地位和权威的获得,往往是通过向上移动年龄等级而实现。在前殖民地的非洲社会,大多数人都是以相对的方式来评估年龄,比如年轻人和老年人。欧洲殖民者的到来,强化了时序年龄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从巴米的案例来看,虽然一个女孩违背家人的意愿私奔的故事在许多地方和时代都很常见,但这一案件提供了独特的见解,说明为什么在非洲历史研究中,承认年龄是一个有争议的范畴是很重要的。这种争议恰好源自非洲的年龄分级体系与欧洲的时序年龄之间的矛盾。不过,对于大多数东非女性来说,她们处于这两种不可通约的理解生命阶段的体系之间。也就是说,不论是基于男性主导的、看重资历的相对年龄,还是基于普遍主义之上的时序年龄,两种体系基本都把女性排除在外。不过,巴米的案例也表明,东非妇女有可能在这两种年龄体系的夹缝中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方法。巴米显然巧妙地利用了两种体系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时序年龄是法律裁定的依据;另一方面,东非的相对年龄为巴米自己认定自己的年龄提供了可能。因此,东非的女性利用两类年龄之间的不一致维护了自己作为成年人的权利。
借助巴米的例子,德克尔试图说明,20世纪以来,非洲的性别问题越来越多地与年龄关系纠缠在一起。殖民地时期,传统的年龄关系决定了老年人在资源和权力分配中占有重要地位。这种年龄关系使得老年人统治的父权制秩序逐渐固化,在这种秩序中,长辈们通过推迟年轻人的婚姻来维持权力。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非洲的经济和政治变革导致年龄等级制度剧烈变动。到了20世纪30年代,年长与年轻男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像巴米这样的私奔女性数量急剧增加,因为年轻女性坚持自己的愿望,而年轻男性则不满年轻女性的监护人要求的高昂婚礼费用。认识到性别与年龄等级之间的这种关系,能够为女性主义者借助年龄这一重要范畴来解释过去打开一扇大门。
不过,在以男性为中心的历史叙事中,非洲的妇女仍然处于“永久少数”的状态。德克尔最后举了一个最近发生的、与巴米案例类似的例子,说明历史学家在维护女性权利的道路上还有很多任务要完成。2018年,在肯尼亚发生了另外一起绑架一个14岁以下女孩的案件。在庭审中,女孩玛丽亚姆(Maryam)声称自己并非被绑架,所谓的“绑架者”其实已经是自己的丈夫。玛丽亚姆希望通过声明自己已经年满18岁证明这段婚姻的合法性。但是,这起引人注目的案件却引发了法庭外的公众抗议,反对法庭作出有利于玛丽亚姆的判决。因此,批判性地思考年龄、年龄分级与性别之间的关系,对于历史学家而言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让历史学家可以看到,在西方和当地男性所构筑的权力体系中,还有许多像巴米和玛丽亚姆这样的女性在这个体系的裂缝中顽强挣扎。
时序年龄与重新理解“青年”
在时序年龄的体系里,青年是一个重要的年龄段,意味着个体需要更多地参与社会,履行更多的责任。青年始于什么年龄,在不同文化传统中有着多样的理解。新加坡国立大学历史系助理教授茶谷亮(Chatani 2020)在《日本的征兵考试年龄》一文中,以日本为例探讨了这一问题。19世纪70年代初,明治时期的日本政府推行全民征兵制度,征兵考试的年龄被定在20岁,这一制度一直实行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在茶谷亮看来,日本政府选择20岁作为征兵年龄完全是任意和武断的,与数百年来在日本农村流行的成人仪式相矛盾,而这些仪式是基于更有文化内涵的关于生命阶段的观念之上的。这种随意性不仅给军队和征兵人员在执行这一制度时带来挑战,同时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日本,人们普遍认为青年是一种现代化的力量,是国家未来希望之所在。如何准确地从年龄上界定青年,对国家来说是一件大事。日本人以生命阶段来定义青年的传统观念,因为较为模糊,无法为现代政府所采用。与之相比,时序年龄提供了确定性,消除了没有必要的争论和分歧,因而具有强大的可执行性。茶谷亮指出,当明治政府决定将20岁定为征兵标准年龄时,这种将人生阶段转化为时序年龄的操作,其实是将传统的文化话语转化为一种无法谈判的威权,使现代国家拥有了改变广大人民生活方式的巨大权力,不仅给传统乡村生活带来冲击,也给普通民众的自治空间和自由民主构成威胁。
茶谷亮回顾了日本传统的成人仪式“元服礼”。在这种仪式下,成年的标志是服装和发型的改变,有时也会改变幼时的名字。元服礼举行的年龄起初并不固定,11—17岁之间均可,后来基本固定在15岁。但这里的15岁并非西方的时序年龄,而是出生时即以一岁来计算。不过很快,这一传统就成为改革的目标。1872—1873年,日本政府通过一系列法律,决定效仿西方采用西历,开始小学教育,实行征兵制度和户籍制度。可以预见的是,这些法律的实施遇到了阻力。在农村地区,人们继续使用农历,因为农历有利于掌握农耕节奏。一些地区的抵制更为剧烈。1872—1873年,日本西部的村民发生暴乱,摧毁了学校、官员的住宅和征兵办公室,要求废除包括使用阳历和禁止部落民身份在内的一整套新制度。在这场被历史学家称作“血税暴动”(Blood Tax Riots)的农民运动中,征兵是农民反对的核心。
农民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对20岁作为征兵年龄的规定上。目前,人们还不能确定为何选择20岁作为标准。一种可能,是源自日本明治时期政治家山县有朋在1872年为日本青少年所作的人生规划蓝图,即6岁上小学,13岁进入中学,19岁完成学业,20岁服兵役。山县有朋最初设想的是首先从上层家庭中招募士兵,但后来在具体执行时,只要支付270日元或者升入大学后即可免除兵役。换句话说,社会上层家庭的孩子可以选择逃避兵役。当时,日本征兵的主要群体仍然是农村的小学毕业生。茶谷亮认为,日本政府之所以将入伍年龄定在20岁,是出于对士兵质量和控制预算的考量,在招募一定数量士兵的同时,也在农村留下足够的纳税人。然而实际上,人们仍在使用各种方法来逃避兵役。最常见的是利用早期户籍制度的漏洞,修改适龄青年的年龄,比如将他们的年龄改为21岁。
但是,1904—1905年日俄战争的胜利极大地改变了这种局面。随着民族主义的抬头和对国家军事能力信心的增长,许多农村青年开始自愿参加支援活动,比如组织士兵欢送仪式、欢迎归国者回家、帮助文盲家庭与其在战场上的父亲或儿子通信等。大约在同一时间,日本见证了作为强大国家和现代性象征的“农村青年”的崛起。在这一时期,日本的新青年群体开始迅速发展。据统计,日本的青年组织每年增加约1000个,到1912年已经超过7000个。1918年,教育部记录的农村青年团体总数为18482个,成员近290万人。这些青年团体一般有两个主要目标:恢复战争期间被破坏的农村经济;提高征兵考试的成功率。
事实证明,青年组织的兴起促进了农村社会的重组,特别对青年的年龄形成了新的认识,而不是将20岁作为唯一的标准。1915年,军队和政府为这些青年组织建立了全国和省级网络,统称为“青年团”,其中的大多数是从传统的社区协会演变而来的,团员的年龄从传统的成年年龄到30多岁不等。作为社区人力资源的核心来源,青年团的成员负责土地耕作、修建灌溉系统、举办季节性的表演等。此外,他们还充当义务警察,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执行救援行动。青年团的另一个目标,是提高征兵考试的通过率。政府鼓励青年团吸收更加年轻的小学毕业生,并重新将加入青年团的年龄上限定为20岁。许多农村中的青年团逐渐采用了官方的年龄规定,从而使农村青年群体的性质发生了重大转变。
青年团推动了日本时序年龄的制度化,也有助于征兵制度的顺利执行。为了让更多青年通过征兵考试,军队与各地的青年团合作,成立青年学校,让16—20岁的年轻人在应征入伍前作好考试准备。许多青年把征兵考试看作是生活中不可避免的大事,征兵考试也逐渐演化成一种人们广泛接受的男性气概测试。考试要求阅读指定的文章和使用算盘进行数学计算,在考试中获得高分并不常见。即使在20世纪30年代末,当日本正在疯狂征兵之际,也只有大约15%的人在考试中取得良好的成绩。由于考试的竞争力,获得高分的考生便意味着成为国家认证的“模范青年”,它与家庭地位或财富没有关系,并伴随一个人的一生。茶谷亮指出,虽然这种兵役制度本身仍然令人憎恶,但20岁时的征兵考试成了一种新的生活仪式,是决定一个人社会价值的非常重要的考验。
不过,军队对青年团的控制也引起了一些政治家的警惕,他们担心军方滥用权力。比如,有政治家反对将日本3万多个青年团体置于军官的控制之下,并认为20岁的青年年龄上限将农村大量超过这一年龄的群体排除在外。而采用一种更加灵活的年龄体系,会有助于农村地区的振兴。面对这样的批评,军方淡化了对20岁的强调。在1920年颁布的一项新法令中,政府强调青年团成员的自治权,并将年龄上限改为25岁。年龄限制的改变,有助于青年团脱离军国主义,同时将这个新的时序年龄与日本自由民主的未来和没有官僚干预的自治空间建立了联系。
茶谷亮认为,日本20世纪初对何谓青年的探讨以及对青年年龄的多次界定,显示了完全依赖于按时间顺序划分年龄具有某种任意性,会产生许多出乎意料的后果。最终,通过时序年龄重新界定何谓青年,日本村民重建了阳刚、青年和成年的观念。征兵年龄多次变化,再次证明年龄不仅仅是一个国家自上而下使用的概念,也涉及新旧政治力量的角力。与传统的界定青年的观念不同,对时序年龄的应用和调适最终发挥了决定性作用,直接而彻底地改变了农村生活。
性别与种族视域下的年龄问题
时序年龄在殖民地和非西方国家中的应用,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年龄并不是一个中立的事实,而是与权力和不平等纠结在一起。不过,这一问题并不限于深受西方权力压制的国家和地区,即使西方国家的代表美国依然存在。此次圆桌会议的两位组织者科琳·菲尔德与尼古拉斯·塞雷特(Field and Syrett 2020)在《年龄与美国性别和种族公民权的建构》一文中,考察了时序年龄在美国发展和演进的历史。两位作者发现,美国政府在使用时序年龄时并没有做到性别和种族上的平等,权力在其中仍然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基于年龄的法律和行政程序也加剧了美国国内的种族和性别不平等。
两位作者看到,时序年龄在美国内战之前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但在内战后的几年里却发生了根本性变化。联邦、州和地方官员开始在管理公民福利方面使用年龄,例如为老年人提供军人养老金和为青少年出具工作许可证。政府希望所有公民记录他们确切的出生日期,这种要求虽然表面上看似中性,但对男性和女性、黑人和白人、农村和城市公民的年龄验证程序上却不尽相同。这种不平等首先表现为内战养老金发放上所体现出的种族差异。18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内战养老金法》(Civil War Pension Laws),规定出生日期应通过检查公共记录、城镇或教堂洗礼记录来确定。如果找不到此类记录,可通过医生或助产士的证词,或根据出生时在场人员的证词来确定出生日期。对于实在无法确认出生日期的申请者,白人的年龄主要通过目测,而黑人的年龄则需要更复杂的认证程序,需要他们提供对一些重要事件和节日的回忆,以便证明出生日期。
1912年5月20日,一位参加过内战的黑人退伍老兵亚历山大·安德鲁斯(Alexander Andrews)根据1912年5月11日的《舍伍德法案》(Sherwood Act)申请增加退休金。经过六个月的审查后,养老金办公室认定他只有73岁,并没有达到符合规定的75岁,只能给他增加部分养老金。然而,对于安德鲁斯年龄的确认是很随意的。安德鲁斯1864年2月19日入伍时自称25岁,通过简单计算,官方便把1839年2月19日作为其出生日期,并规定从1914年2月19日起才可以领取全部养老金。不过,两年后,密西西比州颁发了一份安德鲁斯死亡证明,上面给出的年龄却是89岁。安德鲁斯究竟什么时候出生仍然是个谜。
养老金问题也出现在一些女性身上。1890年,肯塔基州一位寡妇丽安娜·贝弗利(Leanna Beverly)申请养老金,需要提供三个女儿确切的出生时间,尤其是最小的一位女儿。认证过程整整持续了六年半才得以解决。这位寡妇遇到的问题不在于缺乏对时序时间的认识,而在于证明其小女儿确切出生日期的证据实在太多,相互之间并不一致,因此引起了进一步的审查。最终,直到1897年12月此事才确定下来。不过,即便到最后一刻,审查员还在为丽安娜小女儿的出生日期犹豫不决。一位审查员认为是1886年4月15日,但又被另一位审查员改为4月14日。认证过程之所以拖延如此长的时间,是因为审查员怀疑丽安娜提供的全部证词都是欺诈。讽刺的是,丽安娜两年后去世,小女儿成为孤儿,由其监护人代领其母亲的养老金。直到1902年,小女儿年满16岁时,其母亲养老金的一部分才分配给她。
在20世纪头几十年,州和联邦政府开始向大多数公民提供政府签发的出生证明,但在农村地区和服务不足的城市地区,出生登记仍然零散,特别是在移民和非白人家庭众多的地区。生活在美国南部的黑人仍然不太可能获得这种所谓的普遍年龄证明。最明显的疏漏是在印第安人保留地,那里的土著居民因提出主权要求,故而很少得到出生登记。甚至到20世纪70年代,出生于西南边境保留地的婴儿依然缺乏政府的出生记录,这使得他们没有资格获得护照、驾驶证和政府颁发的其他身份证明。特别是纳瓦霍人(Navajo)和托霍诺奥德姆人(Tohono O’odham),由于没有出生证明,也就没有资格享受残疾福利、社会保障或医疗保险。俄克拉荷马州的印第安人在20世纪50年代也受到过类似的歧视。因此,无法证明自己的年龄,会产生相当具体的经济后果,特别是亚利桑那州的一些地方,印第安公民追溯自己的出生登记和获得出生证明变得尤为困难,甚至被认为上升到了种族歧视的高度。但这并未让亚利桑那州政府改变其管理。
在界定成年身份时,男性和女性也是非常不同的。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在美国中西部和西部的21个州,男女的成年年龄并不相同。这些州的法律规定,男子成年年龄为21岁,女子则为18岁,与父母同意结婚的年龄相同,目的是方便年轻女子出嫁。不同的成年年龄也会影响对子女的抚养,比如父母抚养未成年男性子女的时间比其未成年女性子女长三年。这些法律实际上导致女孩比她们的兄弟更快结婚,并没有保障女孩享有与男孩同样的被抚养权利。这些法律同样剥夺了女孩应该享有的教育权利,认为她们不需要教育,而婚姻,尤其是与受过教育的男人的婚姻,取代了她们高中毕业后可能需要的任何学校教育。这些对男女成年年龄的不同规定,实际上造成了两种享受不同权利的儿童公民,这完全是从男性立场出发的后果。
不仅如此,一些州在规定最低饮酒年龄上也对男女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俄克拉荷马州规定,法律允许年满18岁的女子购买啤酒,男子则要到21岁。其逻辑是女性通常比男性成熟得早,更能抵制酒的诱惑以及不太可能酒后驾车。同样,在伊利诺伊州,直到1961年,女子在19岁时可以购买各种类型的酒精饮料,而男子要年满21岁才可以购买。其法律依据是,陪同女孩进入饮酒场所的约会对象,其年龄往往被认为比女孩大。上述规定看似兼顾了性别差异,也可能有利于女性,但它们是建立在关于性别的文化假想上,建立在男性和女性对某些活动有着不同的自然倾向的假想上。正如法官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指出,女性注定是为了家庭或养育家庭而生,男性则是为了市场和思想世界而生。如果男孩需要达到特定的年龄以确保其在接受教育和培训时能得到父母的支持,那么女孩同样需要。从教育的角度来区分这两者,是出于自私的目的:如果女性不像男性那么长时间得到支持,那么她们将不得不提前结束自己的教育,去迎合社会长期以来强加给她们的角色。
帝国主义、民族主义与时序年龄
20世纪中期,时序年龄作为一种核定公民身份、确认权利和义务的标准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马里兰大学帕克分校妇女研究副教授阿什维尼·塔姆贝(Tambe 2020)在《年龄标准的道德等级:联合国对共同最低结婚年龄的讨论(1951—1962)》一文中,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分析了联合国在制定最低结婚年龄的共同标准时遇到的一系列问题。面对英国提出的14岁标准,不同国家的反应是不一样的。塔姆贝认为,这种分歧应当放在二战后反殖民主义的国际背景中加以审视,它体现了新兴的独立国家与老牌的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矛盾,而问题的最后解决,也是多方斡旋的结果。
1951年5月,联合国奴隶问题特设委员会(Ad Hoc Committee on Slavery)在讨论《奴隶制补充公约》(Supplementary Convention on Slavery)草案期间,提出了制定共同最低结婚年龄的建议。在清算奴隶制遗留问题时提出这个似乎与主题无关的问题,原因主要在于人们认为强迫婚姻和童婚是一种类似于奴隶制的残余,需要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当联合国第一次审议结婚年龄问题时,一些代表提议用青春期或者生理成熟期作为女孩结婚的最低年龄。然而,在辩论过程中,更多的代表反对这一建议,因为生理成熟不能代表情感成熟,因而主张采用具体的数字年龄来作为标准。当然,时序年龄并不是衡量女性情感成熟度的唯一标准,但大多数会员国认为,这是规范最低结婚年龄的最佳依据,因为只有首先使用时序年龄这一标准,才能进一步对之展开讨论。不过,就一个共同的时序年龄标准达成一致并不容易,因为它不仅涉及对青少年成长和性行为的分歧,甚至会变成一场关于国家主权的辩论。
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讨论,是在负责起草《奴隶制补充公约》的全权代表会议(Conference of Plenipotentiaries)的框架内进行的。该全权代表委员会由51个国家的代表组成,既包括前帝国和现帝国列强,如英国、法国、西班牙、葡萄牙、德国、荷兰、意大利和比利时,也包括前殖民地国家,如阿根廷、海地、危地马拉、印度、巴基斯坦、苏丹、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菲律宾。1954年,英国代表起草了一份草案,作为讨论的依据。草案最初建议男孩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6岁,女孩为14岁,但立即遭到英国的前殖民地缅甸、巴基斯坦和锡兰反对。缅甸代表指出,缅甸法律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甚至高于英国提出的标准。锡兰代表认为,根据锡兰的穆斯林婚姻和离婚法,不足青春期的女孩经法官批准可以结婚。叙利亚和印度代表甚至担心,联合国的“婚姻官员”可能会取代宗教当局来管理婚姻习俗。也有一些国家担心,英美模式的婚姻,包括按时序年龄确定的最低法定年龄,正在被确立为普遍准则。
塔姆贝指出,英国在设定结婚年龄上表现出来的态度,并没有坦率地承认英国的法定结婚年龄在1929年以前是12岁,低于其他几个欧洲国家;在英国贵族中,童婚也有着悠久的历史。塔姆贝进而强调,英国将最低结婚年龄作为一个奴隶制残余问题提出来,其实转移了人们对欧洲国家的注意力,因为这些国家才是跨大西洋奴隶贸易的主要发起者。而现在,许多前殖民地国家和新独立的国家却被视为奴隶制依然延续的地方。最终,在对将14岁作为最低结婚年龄的标准进行表决时,全权代表会议的51个国家中21票赞成,1票反对,但有多达20个国家投了弃权票。为了避免就最低结婚年龄产生过大争议,《奴隶制补充公约》的最后版本中根本没有再提及14岁这个标准。
1956年,联合国秘书长达格·哈马舍尔德(Dag Hammarskj?觟ld)提出了一项单独的倡议,主张研究全球各地婚姻习俗的变化,进而达成一项防止早婚和逼婚的国际公约。哈马舍尔德成立了一个实况调查团,向所有成员国发送了一份三页的多项选择问卷,要求提供有关婚姻形式的详细资料,内容包括:婚姻被视为无效的最低年龄是多少;是否必须得到未婚妻、未婚夫、双方或父母的同意;婚姻是否已登记等。从对调查表的回复中,可以看到各国是否规定了法定结婚年龄,这一年龄是多少,以及执行的情况。不过,即便如此,也有成员国反对制定类似的婚姻公约,反对者主要为前殖民地国家和新兴起的不结盟运动国家,如印度和尼日利亚。在一个为去殖民化而进行激烈斗争的时代,像英国等前帝国主义国家带头提出的倡议很有可能遭到第三世界国家的反对,其背后是反殖民主义的考量。在这种情况下,1959年提交的《联合国同意结婚、最低结婚年龄和婚姻登记公约》(UN Convention on Consent to Marriage, Minimum Age for Marriage and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s)(简称《联合国同意婚姻公约》)草案中,依然没有给出实际的最低结婚年龄。实际上,即使在这个草案中提出一个年龄,也可能遭到反对,因为一些国家认为年龄标准是对国家文化主权的侵犯,尤其是在反殖民主义的背景之下。
必须指出,并非所有新独立国家都反对《联合国同意婚姻公约》。来自几内亚、刚果、利比里亚、多哥和埃塞俄比亚等非洲国家的代表,呼吁借此机会改变当地的婚姻习俗。苏联的意见也值得关注。苏联曾制定较高的结婚年龄标准。1926年,苏联的男女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了18岁。但是,苏联在推动提高最低结婚年龄方面没有发挥重要的作用。出于冷战战略的考虑,苏联在这一问题上选择了中立。苏联妇女地位委员会代表佐娅·瓦西里耶夫娜·米罗诺娃(Zoya Vasil’evna Mironova)对此的评论是:“过多地讨论细节是不明智的,因为这样做就必须考虑每个国家的情况,进而考虑每个国家的法律,这将导致委员会进行长时间的讨论,最好避免这种讨论。”
最后,联合国秘书长、缅甸人吴丹在公约的最终版本上确定15岁为各国最低结婚年龄。1962年11月7日,联合国大会批准通过了《联合国同意结婚、最低结婚年龄和婚姻登记公约》。公约规定,所有签署国“应采取立法行动,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并争取“完全消除童婚和青春期前少女的订婚”。1963年1月,吴丹在担任秘书长后不久,给美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发出一份备忘录,要求她们考虑起草新的文件,规定15岁为最低标准。《联合国同意婚姻公约》最初只有16个签署国,随后得到55个国家的批准。今天,已有12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塔姆贝指出,联合国关于最低结婚年龄的辩论表明,年龄标准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上有着不同的含义。在概念层面上,将时序年龄而不是青春期作为标准,表现出人们对性成熟的理解是不断变化的。在政治层面上,各国之间的辩论暗含了帝国主义国家与新独立国家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也阻碍了一些有助于提高人们权利的议案的提出。《联合国同意婚姻公约》的最终批准也表明,到20世纪中叶,年龄标准的使用已经十分普遍。不论在各国还是国际范围内,如果不参照年龄标准和年龄文件,就无法有效地提出公民身份、权利和保护的诉求。年龄标准已经成为一种非常有说服力的规范,成为新兴的地缘政治秩序的道德基础。
结 语
此次圆桌会议上发表的文章都强调,时序年龄是特定语境下社会建构的产物,不仅与阶级、性别和种族等因素密切相关,也体现着传统主义、殖民主义、帝国主义、民族主义等多种力量的纠结。因此,即使在时序年龄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及的当代,相关的争议也始终存在。圆桌会议的两位组织者塞雷特和菲尔德尤其强调,应当关注年龄作为权力的载体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时序年龄虽然在理论上提供了某种平等,但在实践中,它不得不卷入与各种力量的协商之中。借用迪佩什·查克拉巴蒂(Dipesh Chakrabarty)的“地方化欧洲”(provincializing Europe)观念,时序年龄的观念也需要地方化,将之置于恰当的语境中加以重新审视。但不论如何,深入研究和理解时序年龄的意义和作用,将为历史学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促使他们去思考新的问题。此次圆桌会议或许会成为一个良好的开端,让时序年龄成为历史分析的“有用的范畴”。
扫码在手机上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