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侦探—侠盗斗智”是中国现代侦探小说的一种特殊情节模式。受西方模式的影响,将文本进行游戏化处理:一方面为侠盗设置兼具公开与隐匿的双重身份属性,既展示人物面向自身的考验,也体现侠盗对侦探的挑战;另一方面借助双方的计谋以及机关应用书写,凸显二者比拼的关键性要素——智力的重要价值。在表层的游戏化人物形象塑造以及情节设置之下,揭示隐藏在两个人物群体价值观念背后对“义”的迥异认知,趋向公义与侠义两个不同方向。文本虽展示了侦探与侠盗两个群体“合谋”的情况,提供了阐释的新维度,但双方核心观念的巨大差异与矛盾冲突,使二者对立关系无法弥合。
关键词:侦探小说;智力;侠盗;斗争;公义
作者高媛,山东理工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淄博255091)。
20世纪20年代,何朴斋在《亚森·罗苹与福尔摩斯》一文中提道:“我国既有了三个亚森·罗苹,不料同时又产生了三个福尔摩斯,真可说无独有偶。如果请这三位福尔摩斯,和这三位亚森·罗苹,勾心斗角,较量一下,那倒是很有趣味的一件事情呢”。早期中国侦探小说的模仿特质以及游戏属性表现明显。一方面,来自欧洲侦探小说中的人物形象被中国作家复刻,产生了中国本土的“福尔摩斯”以及“亚森·罗苹”。另一方面,作者期待着侦探与侠盗“较量”,凸显侦探小说竞争游戏的特质,也为创作者提供了一种情节范例,促进中国本土“侦探—侠盗斗智”书写产生与发展。
以上述作品为代表的部分侦探小说,依循“侠盗发起挑战—侦探介入调查—双方展开较量”的情节发展轨迹,关注存在于两个人物群体之间的智力斗争,使“侦探—侠盗斗智”书写成一种情节模式。鉴于写作者的不同创作意图,诸如以游戏态度解构权威叙述,抑或用戏谑笔法展示社会现实,再如秉持严肃观念传达特定价值追求等。文本中的双方智力对决呈现出此消彼长、各有胜负乃至输赢难明的复杂态势。但文本对两个群体人物行为的处理和价值观念的凸显,却具备一致性,在一定程度上使这种情节模式获得了阐释分析的价值意义。
公开与隐匿的侠盗形象特征
与此同时,他们在信件中对犯罪时间、地点进行预告式的宣布,并以多重复杂意味的表述,直指侦探。人物在字里行间以看似恭谨的态度,对侦探的才智、声名以及品格进行褒扬。但在表面客气的“仰慕”“佩服”背后,侠盗们或者单刀直入“邀请”侦探们入局,“请遣福尔摩斯”“还请先生们前往指教”,或者以退为进对侦探采取激将法,“君如明达,幸勿预闻此与己无关之事……若必欲自诩聪明……请各聚精会神,一决雌雄可也?”“希望你来显些特别的捕鼠技能,给大家赏识赏识!倘你没有勇气前来,那你就是能说而不能行。我要劝你,以后还以少发议论为宜!”恭敬有礼的笔墨文字,本身却带有明显的挑战意味,是侠盗向侦探所下的“战书”,无形中强化了侦探小说内部具备的竞争游戏属性。
另一方面,侠盗挑战了自身能力。人物通过预告,将行动时间、地点公之于众,面临着“如何从众人的严防死守中逃脱”的现实问题。同时,具备智性特征的侦探被“邀请”作为对手,使人物计划的实施难度直线上升,变成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侠盗在面临上述层层自我加码的考验时,既深信自身能力必将导向最终胜利,也试图采取有效手段保障挑战成功。所以他们在案件起始时所公开的个人身份,并不意味着人物已经失去先机,反而成为人物自认为掌握主动权的体现,恰恰对应福尔摩斯的“游戏开始了”的表述,预示着他们与侦探智力对决游戏的开局。
在其后的具体行动中,侠盗仍实施着展示自我的特别行动:或在案发现场遗留个人身份的信物,或通过个人的标志性印记引发目击者的注意。人物取得胜利后,会借助信件、电话等多种通信方式,向侦探或失主传达重要信息——本人成功实施此前“预告”的窃盗行为,较之侦探更胜一筹,从而完成确证自我的最终目的。而部分案件中的侠盗成为侦探的手下败将,未能实现其彰显个人才智的目标,仍在逃逸的状态下修书一封,以“将来再见”的期许为其后可能的交锋埋下伏笔,再次强调了个人的真实身份,对个人声名的宣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尽管他们试图通过公开的身份展示,达到看似扬名实则挑战的目的,但细究人物具体行动中的身份处理,却具备极强的隐匿性,直接提升了双方斗智游戏的复杂程度以及侦探破解活动的困难程度。
首先,人物面目“模糊”,不以真实样貌出现在公开场合乃至日常场景,导致众人无法通过相貌识别他的身份。《木偶的戏剧》中的鲁平,被称为“看不见的人”,与他有所接触的人,甚至是他手下的一千羽党都未曾目睹过他的真面目。《双雄斗智记》中的鲁平,即使在自己的大本营中擒获霍桑,仍戴着面具出现在对手面前。鉴于人物对自己真实面目的遮掩,他们可以在日常生活中改换为其他人的相貌、身份,难以被人戳穿。在作品中,他们会假扮失主在外留学多年的儿子,“久别归家”后盗走珍贵古画;会伪装成警局侦探长,“守卫”古玩商人的鹤顶红宝石;甚至摇身一变成为知名大侦探霍桑,假借“保护”名义从收藏家面前带走古董名画。基于隐秘相貌而产生的身份变换,是侠盗取得成功的关键要素。
其次,人物行踪不定,行为呈现出难以捉摸的神秘特质。在文本所表述的内容中,他人对侠盗的认知即是“来无影去无踪”的状态,侠盗往往在众人毫无防备时采取行动,又在防备甚严时销声匿迹,采取出人意料的方式完成个人的行动。因行为神秘人物的来处以及去向也不得而知。除此之外,多数作家将笔下的侠盗人物设置为党派首领。他们不需事必躬亲,部分情况下可以借助手下人物的力量,由手下人物乔装混进警方内部,或化身为其他人物接近侦探/物主,获取关键信息,或干扰调查方向。出现在台前的只是党派中的成员,侠盗本人只需隐身幕后,担任一切行动的指挥者,操控事态发展,同时又完美隐藏了自己的行迹。
除此之外,身份公开与相貌、行踪隐匿,作为侠盗的典型特征,无形中为人物自身以及侦探设置了“不可能”的挑战任务。面向公众宣布的身份,既是侠盗考验自身的“不可能”任务标识,也是人物向侦探发起的“不可能”挑战“宣言”。侠盗以缺乏明确样貌的状态隐于人群之中,为本已掌握罪犯身份的侦探设置了新的难题——如何根据人物千变万化的形象特征以及神出鬼没的行为特征,锁定侠盗真身。侦探的调查难度增加,进一步加剧了人物的“不可能”程度。
基于这种带有“不可能”意味的人物设置挑战行为,文本打破了读者的阅读期待——司空见惯的“案件发生—侦探调查”情节开端,被“侠盗预告—侦探预防”取代。侦探小说的悬疑特质虽得到保留,但文本初始预留的“空白”却由“凶手是谁”“真相如何”等开放性谜题,置换为“侠盗如何采取行动”“侦探能否擒获侠盗”等预设性问题。同时,常规作品中完成时的静态案件存在,转换为“侦探—侠盗斗智”书写里进行时/未来时的动态事件发展。受这一“未完成”态势影响,文本后续情节没有按照“探寻线索—还原真相”的固定模式推进,而侠盗打破多种“不可能”的行为,获得了不确定的发展方向,产生了迥异于常规侦探小说的神秘美感。
计谋加机关的智力对决方式
在较量过程中,伪饰或假托的化身/化名策略被双方不断使用,成为侦探与侠盗你来我往交锋计谋的“法宝”。他们都借助“假”的存在,实现自身抓捕或盗窃“真”的意图,触及侦探小说深层的“真—假”二元对立关系。在常规侦探小说中,侦探最终还原的事情真相,呈现为“真”的存在状态。但来自不同人物的证词以及相关物证,提供了一系列纷繁复杂的线索,反而可能将侦探导向各种与事实相悖的假象,需要侦探进行严谨逻辑推理。因此侦探小说的常规情节发展逻辑,是通过对大量假象的祛蔽,还原最终真相。在一定意义上,“假”作为“真”的阻遏,影响着“真”的实现。“侠盗—侦探斗智”书写却把“假”作为促成“真”的有效手段,对该类型小说深层的“真—假”二元对立关系,进行创造性运用。
文本中的侠盗,为了实施盗窃行为,往往会故意制造假象,伪装成物主亲人、警局人士乃至侦探本人,其党羽则化身为仆佣、司机、秘书、警士等身份各异的角色,出现在与案件相关的不同场所。作为伪装策略的忠实拥趸者,他们并未拘泥于一次“假”的处理,反而多次对“假”的身份、名义以及意图加以利用。《木偶的戏剧》中的鲁平,“抄袭‘定军山’里老黄忠所用的陈旧的战略”,“杀一阵,败一阵”,安排木制的人偶以及人扮的木偶交错出现在霍桑面前,吸引大侦探注意。随后自己假扮“复活的木偶”,将侦探引入圈套,在囚禁大侦探的同时,自己又扮作大侦探的相貌,轻松从物主手中取走古画。这种层出不穷的“假”的处理,化用了连环、反间等传统计谋,以出人意料的方式,蒙蔽了案件相关人物的耳目,帮助侠盗取得了部分胜利。
与之相比,侦探虽是“真”的发掘者和捍卫者,在斗智过程中也会基于案件需要,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假扮侠盗形象、假借侠盗身份甚至假托侠盗名义,实现目的。诸如霍桑扮成了鲁平曾装扮过的木偶,出现在鲁平家中,追讨被后者骗走的古画;侦探按照东方亚森·罗苹的预告,抵达案发现场,借助侠盗的身份对卖国求荣者进行了惩戒;杨芷芳以鲁平的名义,从为富不仁者手中获取十万元支票,并将计就计,捐献给当地红十字会用于公益事业。常规侦探小说中被侦探所摒除掉的“假”的存在(人、事、物),正好成为他们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要素,促使案件最终达成了“真”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人物所运用的化身以及化名等以假乱真的计谋,实现了化假为真的效果。
对应于“不可能”以及“未完成”行为导致的神秘美感,人物依凭个人智力实现的“可能”以及“完成”境况,通过出人意料的方式解决了人物面对的问题,使文本产生了一种神奇的美感,激发了读者“原来如此”“竟然可以这样”的惊奇感受。但仔细分析“问题解决”这一结果的实质,它并未让小说继续向神秘、神奇维度发展,而是将小说拉回了秩序感以及逻辑力构建的理性轨道,印证了博尔赫斯所说的侦探小说“正在一个杂乱无章的时代里拯救秩序”。这种处理,赋予作品以确定性的美学风味,也满足了读者对于确定态势的心理追求。
迥异且对立的价值观念反映
“侦探—侠盗斗智”书写,通过游戏化的方式展示了两个对立群体的行为轨迹。双方你来我往的精彩斗智过程,隐藏着侦探和侠盗迥异的价值观念及行为逻辑。现代时期的侦探们,秉持着公义观念,致力于对犯罪谜题的破解以及对犯罪行为的终结。霍桑在践行儒家“格物致知”的同时,“受到墨子的那一种仗义行侠的熏陶”,“痛恨罪恶,痛恨为非作歹”;杨芷芳“侠骨柔肠,料事如神”且倾尽全力“扶助失意的人”。他们以侦探为职业乃至事业,努力探究罪恶秘密背后的真相,促成凶犯接受应有惩罚,维护社会安宁,并试图在是非颠倒的“大混乱的时代”,“表示一些合乎理智的行为……希望在未来的时代里能有一个合理的光明社会”。
这些人物特性,都使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侠盗鼻祖亚森·罗苹的特质——“以其热肠侠骨,冲决网罗,剪除凶残,使彼神奸巨憝,不能以法律自屏蔽之为愈也”,因此,包天笑将侠盗与“计虽工,奴隶于不平等之法律,而专为资本家之猎狗”的侦探进行比较,强调前者较之后者更胜一筹。同时,在部分评论家看来,他们的行为“绝不是让人唾弃的犯罪,它们其实伪装为犯罪,并不是当真堕入其中,它们是在未获许可之地的智力游戏”。因为人物试图以激进的方式挑战是看似合理实则不义的规范、机构乃至体系,其目的不在于个人利益的保障,而是对既有问题的纠偏以及调整。
一定意义上,侦探与侠盗基于相似的“除暴扶弱”观念行事,却在具体认知上产生明显偏差——一个坚持公义处理,一个崇尚私力解决,导致行为方式截然相反,最终发展趋向殊途,身份归属迥异,处于案件的两极地位。小说中的部分侠盗对这一问题有清醒的认知,鲁宾当面告诉侦探鲍尔文:“我做的事同你的职业恰在反对的地位,所以常常像水火般的不相容了”;江南燕则在写给侦探杨芷芳的多封信件中,屡屡强调自己与对方“处在相反的地位”,不管相隔万里还是近在咫尺都难以改变,道出两种人物身份的现实隔阂。
颇有意味的是,小说在表现思想观念导致二者的身份对立问题时,并未简单地将情况归于“不可调和的矛盾”这一种状态,反而在部分文本中借助特殊境况的处理,反映出存在于“对立斗争”主体关系中的“裂隙”。《蛇誓》中的侦探凌石博士与侠盗鲁平,由于都有惩治恶人的意图而实现了和解。《鲁平的胜利》中“失败的侦探”胡闲在鲁平的指引下直抵案件真相。在朱写作的侦探系列作品中,杨芷芳于《真凶》里查清江南燕杀死拐匪的事实后,将“团伙内讧杀人”的结论告知警方,为侠盗隐瞒真相,并在其后的《恐怖的春季》《惊雷》等作品中延续了这一做法。即使不以“侦探对阵侠盗”书写为主线内容的“霍桑探案”部分作品,也设置了侠盗江南燕的几次短暂出场。他为了感谢霍桑帮助自己洗刷冤情,曾数次出手救助侦探摆脱盗匪的死亡威胁。
细究上述作品,侠盗们的特定举动体现出对侦探的认可、支持而非挑战。反观侦探,在霍桑等侦探保持沉默的同时,杨芷芳则直接替侠盗掩饰。二者之间不再是剑拔弩张的紧张态势,似乎变成一种惺惺相惜的“共谋”关系,也让问题变得含混且复杂起来。之所以出现这种态势,一定程度上源自社会现实的影响,即当时实施的法律制度,与惩治犯罪的现实需要存在错位关系。侦探霍桑的助手包朗,曾替人物代言:“在这以物质为重心的社会之中, 法治精神,既然还不能普遍实施, 细弱平民,受冤蒙屈, 往往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故而我们不得不本着良心,权宜行事”,恰可成为上述侦探们特殊行为的注解。
中国现代小说中的“侦探—侠盗斗智”书写,由模仿而起,以游戏为表,内里却逸出了双方竞争游戏的范畴,直接关涉其背后隐藏的不同人物群体价值观念冲突。立足于观念冲突,文本对特定时代对立人物群体的复杂关系进行处理,指涉近现代中国现实,成为以潜隐方式记录社会境况的严肃存在。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姜子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