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17世纪主权国家的形成把权利引入国际体系以来,国际政治的本质渐从基于权力转变为基于权利:权利改变了国际关系的意涵和性质,权利认同成为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基础,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决定国家间关系的性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改变了国际政治的动力与底层逻辑。近代以来的大国兴衰与国际秩序进化皆形成了以权利为导向的筛选淘汰机制:得道者昌,顺应时代潮流的价值和愿望更有机会被塑造成国际秩序的一部分并存续下去;失道者衰,悖逆历史潮流的价值取向则会在国际秩序变革中被淘汰。基于权利书写的国际关系理论反映权利与权力的对立统一关系,从多方面颠覆权力政治范式对世界的认知,为研判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供更加科学的分析工具,对于推动和引领国际关系理论创新发展、服务中国外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权利;权力;权利政治;权力政治;国际关系理论
作者徐坚,山东大学东北亚学院教授(威海 264209)。

引言
权利政治和权力政治作为政治理论的两种范式,代表两种政治观念。权利一般是指权利主体(自然人或法人)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利益诉求,正当性与合法性体现权利的社会属性,道德原则与法律保障是基础,利益诉求反映权利主体的自由意志。权力则通常指一个行为体促使其他行为体做其原本不会去做的事情的能力。在政治学意义上,权利政治聚焦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关系,认为权利高于权力,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的消长受制于权利。权力政治在政治学上也有其约定俗成的内涵,主要是指与权利政治或伦理政治相对立的政治观,认为“政治与道德无关,政治的本质就是权力”。
在国际政治中,权力政治自古有之,但权利政治却是近代的产物,肇始于主权国家的形成。近代主权国家的建构把权利引入国际政治,权利在国际政治中的影响由弱变强,逐渐成为塑造国际秩序的重要力量。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主导的国际关系理论经历了经典现实主义、结构现实主义和进攻性现实主义等发展阶段,却始终将权利屏蔽在理论视野之外,信奉强权逻辑,用“国强必霸”论证强权的合理性,将强国与强权混为一谈。然而,权力政治逻辑在国际政治的实践中四处碰壁,特朗普政府推行全球霸凌政策,在国际社会激起强烈谴责和反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在当今世界,赤裸裸的强权政治难以为继,现行国际秩序基于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间交往基于权利而不是强权等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面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基于权力还是权利建构国际关系理论,事关如何认识当前世界变局的底层逻辑、国际秩序的变化趋势,以及主要国际矛盾的性质。基于此,本文试从主权国家建构和国际政治发展历史过程论证:17世纪以来的国际政治逐步经历了由基于权力向基于权利转化的过程,权利逐渐成为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权利在大国兴衰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创新与再建构应该基于权利而不是权力。不仅如此,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在学理上与中国外交的理论与实践高度契合,亦应成为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17世纪以来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
现代国际关系有其特定意涵,专指主权国家间的关系,因为主权国家是“近代以降所形成的”国家,有别于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中世纪的封建国家和其他类型的前现代国家。而17世纪以来的主权国家建构改变了国际政治的本质,权利成为现代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
(一)17世纪以来的国际政治本质
主权国家建构使得权利进入国际政治的视野,对国际关系和世界格局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主权国家体系的形成,赋予了国际关系法理基础。而承认国际关系的法理基础,意味着接受国际法的权威性。有观点认为,国际法是相互协作的法律,而不是讲究主从关系的法律,如果各国是国际法的主体,那么国际法当然必须高于各国法律,各国也必须遵守国际法。不承认国际关系的法理基础,就等于否认了国家主权的存在。
是否基于主权观念建构国际秩序,是现代国际关系与前现代国际关系之间的一个根本区别。17世纪以前,国际秩序是在国家间的交往和碰撞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具有随机性,且地域色彩浓厚,国家间关系没有形成系统稳定和普遍适用的国际规范。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基于国际法建构国际秩序的开端。国际法基于各国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共识,对主权国家间如何相处加以明确规定。
主权国家间交往与合作基于平衡的权利认同,主权国家间的矛盾与冲突则主要源自权利认同的失衡,或权利与义务配置的失衡。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侵略,本质上是对他国主权权利的践踏;国家间的领土争议,实质是彼此不认同对方对特定地域提出的主权权利主张。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引发的国际矛盾,通常指因强势一方损害或不尊重弱势一方的固有权利而引发的争端,如维护领土完整权、内政不受干涉权、发展权、安全权等。国际法、国际关系准则和国际道义,本质上体现的都是权利和义务。离开权利和义务的认同,国家间关系无论是合作还是冲突,都将无法准确地解释、理解和表达。
对权利和义务的认同涉及每一个国家的国际声誉和国际影响力。一个国家按照公认的国际行为准则行事,通常会提升其国际信誉;反之,则可能遭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抵制,损害其国际信誉。基于权利的国际信誉亦可被视为国家的无形权力或“软权力”。
第三,权利配置和认同的对等状况决定国家间关系的性质。在主权国家体系中,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状况决定国家间权力关系的特征。国家间关系的性质取决于各方对彼此权利和义务的认同,而非取决于彼此力量的对比。例如,如果一国国民在另一国领土上单方面享有司法豁免权,即所谓治外法权,或者一国在他国单方面享有关税控制权、租界权乃至驻军权等,则表明双方权利不对等,存在强权政治因素或依附性政治关系。而如果一个强国和一个弱国的交往基于完全对等的权利认同,则表明双方关系不受强权政治支配,没有依附性政治因素。由此可见,强国与强权没有必然关联,霸权与国际领导地位也不是一个概念,它们的区别在于国与国之间权利和义务的配置是否体现平等原则,是否符合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离开权利和义务的配置状况,上述概念容易被混为一谈。
总之,国家间关系的性质是由多种复杂因素共同塑造的,并非直接可以从国家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推定。现实主义引导人们仅仅从权力或力量对比角度去看待国际关系,是脱离实际的、片面的认知。
第四,权利改变了国际政治的动力。主权国家体现了权利与权力的结合,因而在主权国家间的政治关系中,国家权力就必然从不受束缚的力量变成受权利制约的力量。如何看待权利与权力的相互关系是认知国际政治的关键所在。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存在两种极端看法:一种观点把权力看成价值真空,脱离权利谈权力;另一种观点把权利看成力量真空,脱离权力谈权利。这两种看法都是错误的,是用僵化的二分思维看待权利与权力、价值与力量之间的关系,没有认识到主权国家的形成已经使权利与权力由分离变为合力,形成了主权国家体系特有的国际政治力量作用规律:权利与权力合成的合法权力(包括软权力和硬权力)决定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将权利政治当成软弱无力的说教、看作没有力量支撑的规范政治,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到对国内权利政治认知的影响。从本质上看,权利是由主观因素(主张权利的意志、能力)和客观因素(社会认可、法律保障)共同构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与社会力量。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本质上来源于社会公共意志。国内社会的权利主体主要是个人,而个人相对于社会在力量上是微不足道的,其对权利的主张必须依靠国家司法和行政强制力来保障,并依托社会舆论支持。而在国际政治中,虽然国际社会的认同是权利的必要条件,但作为权利主体的国家是社会力量载体,一定条件下能够依靠自身力量主张权利,与个人主张权利的能力不可同日而语。因而,国际社会的权利政治从来不是空洞的说教,而是基于权利的力量政治,是有力量支撑的规范政治。
(二)权利与权力的结合改变了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
权利与权力结合而成的社会力量深刻改变了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
一是使国际政治成为由权利给权力定性的政治。权利政治与权力政治都是力量政治,但形似质异:权利政治依法用力,力随法动,其力量体现为国际影响力和国际领导力;权力政治不在意国际社会公意,只信奉强权和霸权,认同“国强必霸”。权利政治使国际权力冲突不再善恶莫辨,而是变成性质有别的力量博弈:在规范业已成型的领域,有合法权力与不法权力的冲突,有正义与不义之争,有不义势力间的恶性冲突,也有合法权力间的良性竞争;而在规范尚未形成的领域,国际竞争则会聚焦于对合法权力的竞争,这首先是对权利的竞争,看谁的主张能赢得国际社会的支持而成为国际规范。权利政治不是轻视权力,而是重视合法权力、强调文明用力,而争取合法权力是对权利和权力的双重竞争。
二是使国际政治成为由权利给权力定势的政治。权利进入国际政治后,国家在国际社会中追逐权力的本性虽然没有改变,但权力运用方式、权力平衡机制、国际竞争规律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权力从无限权力变为有限权力;合法权力的平衡成为国际权力平衡的基础,不法权力在国际竞争中的作用渐趋边缘化;合法权力压倒不法权力是大势所趋。权利对国际力量的定性与定势,形成了影响大国兴衰的一条规律: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在此,道即权利,或称软权力,多助增强硬实力。现代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是,软硬权力相辅相成,但得道是根本。
二、权利与17世纪以来国际秩序的塑造
(一)权利与17—19世纪的国际秩序塑造
17世纪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国际秩序总体表现为进步与野蛮并存,它们之间的矛盾贯穿于近代国际秩序演变的全过程。第一,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标志着权利进入国际政治。结束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被认为是塑造主权国家体系和近代国际法的奠基性文件,它使得国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从家族世袭财产变为公法上的政治实体。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标志着主权国家体系在欧洲初步形成,主权国家取代王朝开始在欧洲历史和世界历史上扮演主角,国际政治进入法权时代。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亦使主权观念进一步加强,主权观念的影响由欧洲扩展至北美。
第三,权利政治在19世纪走向深化。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史称“欧洲协调”时期,也是权利政治在欧洲及西方国家间关系中取得重大发展的时期。一系列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国际法和国际规范的形式得以确立,如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等。国际关系的调节机制不断发展和完善,如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永久中立制度、国际仲裁制度,以及战争法、条约法、海洋自由航行原则等。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国际法的适用范围超出欧洲,扩大到美洲、中近东和远东的一些国家。
权利对这个时期国际关系的影响稳步上升,基于权利规则的国际治理机制形成。欧洲协调机制先后发起一系列国际多边会议,协调处理欧洲内部和欧洲以外的重大国际问题,如1856年结束克里米亚战争的巴黎和会、1878年解决近东危机的柏林会议等。除战后善后问题外,欧洲协调机制的会议议题不断拓展,包括政治事务、河流管理、宗教、少数民族、殖民地。欧洲协调机制对维持欧洲近百年相对稳定的局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后,涉及国际交往与治理的国际条约大幅增长。而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更是进一步体现权利政治对国际安全的影响。其中,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参会国达44个,几乎包括当时世界上所有获得承认的民族国家,与会国不论大小强弱均享有投票权。海牙和平会议的实践和理念为20世纪国际法在国际安全领域的变革和发展开创了先河。
需要说明的是,近代国际秩序的两面性仍然突出,强权政治常常在权利的合法外衣保护下猖獗泛滥,并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战争权遭到滥用。格劳秀斯认为,战争就是一种互相行使权利的合法方式,战争中的胜利者创造合法权利。该理论对近代国际秩序产生了正反两方面的深远影响:一是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奠基,二是成为“强权即公理”的开端。其二,征服成为国际法承认的领土获得方式,助长了殖民主义的泛滥。其三,“文明国家论”盛行,世界被划分成“文明国家”与“非文明国家”,将文明发展水平与国家权利挂钩,认为国际法只适用于“文明国家”间关系,西方列强有权干涉“野蛮民族”的事务。
(二)权利与两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国际秩序塑造
两次世界大战是国际政治的重要转折。二战后,国际秩序的深刻变化体现在《联合国宪章》等战后国际秩序奠基性文献对国际政治核心价值作出的顺应时代潮流的定位上。
第一,主权平等原则成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联合国宪章》第一项原则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在人类历史上,这是首次将主权平等原则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且不再将主权国家的平等权与宗教、种族和文明发展水平挂钩。这是对基于“文明国家论”的西方中心主义的历史性超越,成为世界从旧秩序走向新秩序的关键一步。
主权平等原则强化了殖民地半殖民地社会的民族解放意识,使西方数百年来构建的殖民体系在二战后土崩瓦解,殖民统治退出历史舞台。随着国际体系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与殖民体系相结合向基于主权平等的单一架构转变,国际法中契合殖民体系的陈旧内容逐渐被摒弃。20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发展中国家群体性崛起,进一步在世界不同文化平等交往中弱化了西方中心主义。主权平等原则从法理基础、文化属性以及世界格局等多方面推动了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多元化。
此后,《大西洋宪章》《联合国家宣言》和《联合国宪章》等盟国在二战期间发表的纲领性文献,亦将拒绝侵略战争和抵制领土扩张作为最重要的宗旨和原则。其中,《联合国宪章》更是将维护和平、禁止侵略置于联合国宗旨之首要位置,开篇即宣告“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宗旨及原则的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则分别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二战结束以来,世界主要强国之间没有直接爆发过战争,其中有很多因素起作用,而国际法不再认可国家将战争用作除自卫外的政策工具的权利,从根本上改变了国际社会对于侵略战争的态度,这无疑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二战后,国际军事法庭进行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将侵略战争定为国际犯罪,是国际社会对侵略战争追责的重要国际法实践,具有重大历史意义。
主权平等的国际体系取代殖民体系、战争日益受到限制、国际法强制性日趋增强,这些变化标志着二战后的世界与旧秩序的决裂:告别强权即公理,开启公理制胜强权的时代。权力政治与权利政治关系的变化在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中是一致的,即权力更加有效地受到权利的约束,目标是追求公平正义。当然,二战后建立的国际秩序远非完美,强权政治不时抬头,国际秩序仍存在许多不公正、不合理之处。不过,相对于二战前的国际秩序,二战后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是划时代的,总体趋势是公理战胜强权、文明压倒野蛮,反映了世界历史曲折前进的大逻辑,权利政治成为推动和引领这种历史性进步的主导力量。
三、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建构
充分认识国际政治的权利本质对于当代国际关系理论创新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受现实主义国际政治观影响,基于权力书写国际政治原理一直是国际关系理论界的主流范式。
(一)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缺陷
基于权利书写国际政治原理,认清现实主义理论缺陷尤为必要。其一,现实主义立论的多项前提,如“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论”“丛林政治恒稳论”“历史循环论”,不能被证实,但很容易被证伪。例如,从国际社会无政府状态并不能直接推导出无序状态,因为无政府不等于无秩序;国际秩序大趋势是从野蛮走向文明和进步,并非处于静止循环状态。
其三,现实主义为了固化丛林法则,其认知常常出现脱离时代的时空错乱,而这给现实主义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是颠覆性的,终将使其被时代抛弃。
(二)权利政治范式为国际关系理论创新提供了开放的逻辑框架
权利政治作为一种范式的提出,“解决了种种之理论知识性描述难题,正如‘现代化’范式解决了对现代社会之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资本化、民主化、法治化等难以涵盖其全部特征之描述难题一样”,从根本上打破了现实主义造成的理论束缚。权利政治范式为理解近代以来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探索国际政治发展规律提供了自洽和开放的逻辑框架。
权利政治范式不仅可以克服文化、道义、国际法、国际制度等概念难以涵盖近现代国际关系全部特征的难题,集中反映上述概念共同体现的国际社会公共理性,还可以将影响近现代国际关系发展的诸多重要因素,如主权、人权、近代殖民体系、文明、二战后的全球化、区域化等因素统摄于一个贯通各个领域的逻辑体系中。权利既是区别前现代政治与现代政治的标签,又是通联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的纽带,也是整合主权国家与其他类型的共同体,特别是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关系的基础。
权利政治范式的理论形态相对于权力政治范式具有明显的优势。权利政治范式体现现代性背景下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关系,为分析国际政治提供了一种三维认知框架。权利、权力和现代性分别代表这个认知体系的三个维度,通过分析现代性对权利和权力之间关系的影响,可以对国际政治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外在特征与内在规律进行解释。相较之下,权力政治范式提供的是关于权力的一维认知框架,其理论形态无法体现权力关系与社会背景之间的联系,不能解释权力关系变化的深层动因。例如,国际权力为什么会此消彼长?国际力量对比变化为什么不一定引起冲突?国际关系的常态为什么可以不是冲突而是合作?这些问题均超越了权力政治的理论视野和逻辑框架。
权利政治范式为兼收并蓄各个领域丰富的思想资源提供了开放的理论框架,为厚植国际关系理论基础开拓了路径。在平等和正义成为主导的政治价值观的时代,无论国际关系理论哪一个流派,都需从各自的角度解释各种权利政治现象。而不同理论关注的社会意识、观念、道德、法律、制度、惯例都是与权利息息相关的要素,对上述问题的研究都在为从权利出发的理论构建积蓄能量。
(三)基于权利的中国国际关系理论自主知识体系建构
发展基于权利的国际政治理论对于中国来说意义重大。
其一,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创新是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组成部分。加快构建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易为国际社会理解和接受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提出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而“权利”作为国际关系理论再建构的标识性概念,具有为国际社会所熟知且容易被理解和接受的属性。
中国国际关系理论创新应该在学理层面将国际政治理论的中国范式发扬光大,而非继续以西方权力政治范式为基础建构学术话语体系。基于权力范式讲述国际政治和世界变局,终将无法避免被错误的原理导向错误的历史结论:大国争霸,也将使国际政治理论的中国范式尽失其意义,因为否定了国际政治存在是非曲直,也就否定了中国外交理论与实践主持国际正义,尤其是维护发展中国家权利的精神价值。
其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对权利政治价值观的追求。“道”是儒家思想传统中的终极价值理念,体现对合理人间秩序的向往。“从道不从势”,是儒者的精神追求,要求政治权力(势)接受道的导引和规范,而且道不远人。“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未闻以道殉乎人者也。”其中蕴含的中国人“士志于道”、追求“人间正道”的政治情怀,恰恰为权利政治提供了思想土壤。
上述因素为中国学术界构建基于权利的国际关系理论自主知识体系提供了强劲动力。沿着这个方向,中国学术界推动和引领国际关系理论创新发展可以大有作为。
结语
现代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是权利政治,基于权利书写的国际政治原理将从多方面带来对世界全新的认知。
首先,权利政治与权力政治两种范式展示了完全不同的世界,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人间有道还是无道。主权国家体系建构的原理和近代以来国际秩序的演化趋势证明了人间有道。还原现代国际政治的本真面貌,对于客观认识世界意义重大。
其次,两种范式的实践意义不同,权利政治范式使得世界朝积极健康方向发展成为一种可能的理性选择。一个善恶莫辨的无道世界必然令“国强必霸”这种价值观畅行。只有充分认识现代国际政治的底层逻辑,才能为选择人间正道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对国际政治中权利的重新认识,不仅影响人们看待世界的方式,还将对国际话语体系的构建、外交政策的诠释,以及国际形势的分析产生深刻影响。
最后,权利政治范式为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提供了更加科学的分析工具。当前,强权政治有所回潮,二战后基于《联合国宪章》精神的国际秩序面临新的考验。运用基于权利的国际政治底层逻辑、国际秩序演化的筛选淘汰机制,以及大国兴衰规律分析形势,将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国际正义力量联合起来,共同反制强权,人类发展进步的大方向不会改变,世界历史曲折前进的大逻辑不会改变。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陈茜 责任编审: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