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正义理论建构:文化根脉、社会根基和基本议题

2025-12-22 作者:王新生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11期P45—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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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建构中国的正义理论,不仅是政治哲学学科迅速发展的理论需求,更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实践的迫切要求。中西不同的文化根脉和历史路径孕育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现代化模式,不仅导致中西正义观念的价值分野,也造成中西正义理论与实践范式的区别。近代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为理解中西正义观念的差异提供了社会根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差异,决定了中西正义理念与实践的根本分歧。建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正义理论,需要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场域,以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为统领,充分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深入研究以应得正义原则为基本议题的系列问题,形成中国的正义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关键词:正义理论;中华文化;社会变迁;市场经济;应得正义

作者王新生,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天津 300350)。

  近三十多年来,中国正义理论研究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学术态势,吸引了哲学、政治学、经济学及法学等多学科学者的参与。但是,由于原创理论建构的不足,这一研究在知识框架和话语体系上仍然依赖西方理论。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随着政治哲学在哲学一级学科框架下被正式确立为二级学科,建构具有中国自身主体性的政治哲学理论体系已成为学科建设的重要任务。其中,作为政治哲学核心内容的正义理论的体系化建构更具有多重重要性:一方面,中国正义理论体系的建构将深刻影响整个中国政治哲学学科的理论建构和话语建构;另一方面,这一理论体系的建构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治理模式创新与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提供理论解释和实践路径。同时,就国际而言,对中国正义理论的系统阐释亦将为中国价值观的国际传播和中外政治哲学对话提供创新性知识框架与自主性学理支撑。 

  中国正义理论的体系化建构,首先当立足于学理层面的双重勘定:既要深度开掘作为理论发展场域的中国社会根基,又要系统梳理中华文化演进中形成的伦理价值谱系。一方面,应当通过对近代以来中国独特发展路径的分析,纵深解剖中国社会变迁与正义观念演变的关系,以便深刻把握当代中国公平正义问题形成的特殊社会历史背景;另一方面,应当通过对思想史演进脉络的梳理,深入研究中国正义理论建构的三重思想资源,以中华文明核心价值和伦理体系为根本,以马克思主义科学方法论为统领,以域外特别是西方正义理论为批判性吸纳对象,进行融会贯通,建构兼具学术主体性、实践解释力与国际包容性的中国正义理论体系。

  一、中西正义观念的文化根脉与价值分野 

  正义观念深植于社会政治生活实践之中,既是文明演进脉络中生成的精神结晶,又是特定历史时空下社会集体智慧的具体表达,其价值根脉始终与特定文明的精神谱系同频共振。正是不同文明的社会历史演进路径及其文化基因的历史性积淀,造就了文明间价值取向和正义观念的差异。作为人类社会核心价值的正义观念,其内涵阐释与实践向度在中西方文明间呈现显著分野。这种分野根植于相异的文明演进轨迹、文化传统基质、法律体系架构以及社会价值取向中,最终显现为具有不同文明特质的正义实践范式。因此,唯有深入叩问中华文明与其他文明尤其是与西方文明演进轨迹的差异性基因密码,着力探究其价值内核演变的历史脉络,方能勾勒出中国正义理论建构的逻辑光谱与文明坐标。

   在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进程中,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空间格局与历史文化发展构成三重基底,共同塑造了正义认知和实践的机理。亚洲的农耕文明与地中海城邦的商贸文明,在文明基因层面呈现出结构性差异,深刻影响着东西方正义价值的阐释体系与实践路径。中国较早定型的农耕生产以及独特的内陆型地理格局,孕育出注重稳定与延续的文明特征,其政治伦理体系始终以秩序存续与道统传承为核心关切,由此发展出具有东方特色的制度演进逻辑和正义观念体系。在王朝周期性更替的历史演进中,“民惟邦本”“水则载舟,水则覆舟”的民本思想始终是政治合法性的核心标尺。中华传统正义观历经千年积淀,形成了独特的文化特征和实践路径:“敬天法祖”的治理智慧深刻地塑造着周代以降的政治合法性叙事;乡约族规编织的自治网络有效调节着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司法实践中“原情断狱”的实质正义取向,既彰显着“惟良折狱”的贤人政治理想,又暗合“明刑弼教”的治理艺术; 而“德主刑辅”的立法原则,则将道德教化熔铸为法律体系的精神内核。这一政治伦理体系,深刻支撑了中国数千年的社会稳定发展和文化持续积累。罗荣渠说:“长期以来,东亚地区在人类古典诸文明中遥领风骚。以黄河—长江流域为中心形成的华夏文明(sinitic civilization)的农耕技术、帝国官僚体制、教育制度、儒教人文主义等等,都领先于西亚和地中海文明。”反观西方,希腊曲折的海岸线与繁荣的跨海贸易,孵化出重契约、尚博弈的城邦文明基因。这种根植于广场辩论与航海冒险的政治传统,为西方自由平等的价值圭臬提供了原生性思想母体,塑造出同样特色鲜明的西方正义观念。当中西方文明在现代化浪潮中相遇时,大陆农业型文明与海洋商贸型文明造就的正义观念的深刻分野便分明显现出来。西方文明中城邦民主与契约传统的结合孕育出规则之治,其制度文明的层层累积,最终凝结为“程序正义优先”的现代法治理念。中华文明强调伦理本位与社会和谐的传统则孕育出以结果为导向的正义理念,至今仍滋养着中国价值体系的根基。 

   中西方正义观念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差异,映射出深层哲学思维的分野。西方正义观立足悬置于彼岸的超验性价值,为社会秩序确立终极正义的本体论根据。在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用数学比例解释存在,将世界本质理解为数及其比例关系的和谐,据此将正义理解为“保持平衡”;柏拉图主张超验理念世界是真实存在,通过将正义理解为“善的理念”为正义确立超验根据,并以此为基础建构了“各司其职”的城邦伦理;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论”主张个别实体是首要存在,形式与质料共同构成具体事物,并作出了关于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类型学划分,奠定了个人权利本位的理论基石。随后形成的基督教“神法至上”观念,赋予正义超越人的神性价值,以此作为人间正义的根本法则。罗马法时期确立的“各得其所”(suum cuique)原则又与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宗教平等观形成理论融合,共同建构了对于西方正义观念至关重要的“应得正义”的伦理基础。到了近代,启蒙理性主义在此基础上进行形式化与程序化改造,将这一正义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实证主义体系,后经霍布斯与洛克等人通过自然权利论与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重构,最终形成以个人自由为核心价值、以程序正义为制度保障的现代法治体系。这种植根于西方思维传统的普遍主义取向,在康德“绝对命令”的伦理要求中获得了哲学确证,并通过约翰·罗尔斯“无知之幕”的程序正义理论实现了当代发展。 

   中国的正义观念同样深植于其独特的哲学思想体系。中国古代并无与西方“正义”相对应的概念,而是以“义”为核心范畴表达正义观。这一正义观的思想渊源可追溯至商周时期的天命观与宗法制度。《礼记·中庸》提出的“义者,宜也”的哲学命题,强调做事要“合宜”,也就是要合乎“义”的要求。“义”就是以“人道”之“合宜”裁决万物而得天下之共识和共信,是万物自然之则、人情天理之公。这里的“义”或“合宜”,既是对个人行为的德性要求,也是对政治制度的德性要求,就后者而言,它与古希腊“各司其职”的城邦伦理和古罗马“各得其所”的政治原则一样,都是对公共性政治生活的正义要求。在中国古代哲学中,“义”既与“利”相对,又与“仁”相接。义利之辨,体现了古代思想家们关于社会秩序和人性本质的不同理解;仁义相接,体现了他们对于人的内心道德情感和外部行为规范相一致的理想要求。因此,中国传统的“义”与西方的“正义”一样,既指维系社会和谐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又指规范政治权力的正义性要求。春秋战国时期形成的多元阐释体系中,儒家将“义”纳入“仁—义—礼”三位一体的伦理架构;墨家建构了“兼相爱,交相利”的功利主义正义观;法家则通过“刑过不避大臣”的司法原则确立其制度性正义。以伦理关系为本体的正义范式,经汉代“《春秋》决狱”的司法实践实现制度化,最终形成“礼法合流”的治理传统。从本体论上看,中国正义观的文化密码植根于“天人合一”的宇宙论框架,阴阳五行说则将正义纳入宇宙运行的本体论秩序。在这个哲学体系里,“义”之所以是具有普遍性的准则,是因为它作为“人伦”根植于“天道”本体,亦即,正义之伦理普遍性的最终依据在于“天人合一”的宇宙观,根源于“道”的普遍性。 

   与西方不同的是,在中国传统哲学中,“天道”与“人伦”本是一体,并无隔绝。“天道”并不是悬置于“人伦”之外的超验性存在,而是通过“人伦”体现的存在与法则。刘泽华说:“儒家之道即是落在人间的人道”,“其强烈的人间性取向,消解了超越性存在与人间的紧张性。”艾森斯塔特也说:“在中国传统的信仰体系中,超越秩序与现世秩序之间的紧张是用相对世俗的术语表述出来的,也就是根据一种形而上的或伦理的——而不是宗教的——区别表述出来的。”正是因为“义”之人伦来自天道,循义而行便是循天道,天道就在人伦实践中得以体现,并且可以通过“内求诸己”的道德反思活动而获得对它的把握。在此哲学体系内,儒家在对于“义”的建构中,以“道”为根据,以“仁”为内核,以“礼”为外壳,构筑了一套分等而又和谐的正义理论和实践体系,并由此衍生出迥异于西方的“亲亲相隐”的伦理宽容原则。同时,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理念催生了互助共济的社会风尚;道家“天道无亲”的哲学命题演化出“替天行道”的民间正义想象;法家的“法不阿贵”原则强化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正义观念。这种“以道为本”的“多元一体”正义观,既体现了中华文化的包容性,又彰显了其独特的实践智慧。 

   中国正义观深植于五千年文化之根脉,形成了与西方不同的认知体系、规范体系和实践体系。这种正义观支撑的政治文化在当代中国的制度建设、法治实践和社会治理中仍然发挥着积极作用。从伦理层面看,古代中国重视“血缘伦理”的制度设计与当今中国“集体本位”的价值取向之间有着天然契合,而“集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又使正义实践更加注重作为结果的社会效益。当代中国的集体主义正义观念强调德治与法治的结合以及整体的社会和谐,这与西周时期“敬天保民”的政治伦理紧密相连,也与儒家“仁政”“礼治”“天下为公”的价值理念有着内在牵连。从法治层面看,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容隐制度,将合乎情理的血缘伦理置于律法之上,其“以直报怨”的正义逻辑强调通过道德教化实现社会和谐,既有削弱法制的消极作用,也有维护社会和谐的积极意义。时至今日,孔子提出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司法理念,不仅深刻契合中华民族“以和为贵”的文化心理,而且影响了调解制度在当代中国的制度构建与司法实践。现今我国广泛实行的通过非讼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治理方式,仍彰显着儒家的社会治理智慧。从政治层面看,以实际效果为导向的传统正义观念,在当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已演进为公正法治与和谐友善的有机结合,深刻影响着当代中国的政治实践。通过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正义理念与现代文明相融合,焕发出新的活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提供了坚实的文化支撑。 

   在当代全球治理中,中西正义观的历史分野呈现出多重张力。这种深层次的观念张力不仅折射出文明对话的复杂性,更凸显出中国传统价值体系在现代国际交往中日益增长的实践效力与文化意义。其一,在价值体系维度上,集体本位主义与个体本位主义形成哲学分野。例如,中国在面对全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始终坚持“生命至上”的根本原则,深刻践行“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治理原理,构建起以人民生命和集体福祉为上的价值序列。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国家普遍采取“自由优先”的放任策略,本质上是个人权利绝对优先论在公共治理领域的制度具现。其二,在司法理念层面上,实质正义导向与程序正义优先构成制度分野。中国司法改革秉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理念,着力构建实体正义优先的司法运行机制。而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排除规则”(exclusionary rule)要求,即便面临放纵犯罪主体的系统性风险,也要严格遵循程序正义优先性准则。其三,在治理路径选择上,合作共赢范式与权力扩张逻辑形成实践分野。中国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开拓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新格局,构建“和而不同”的文明间对话机制。美国采取“美国优先”原则对全球进行长臂管辖,任意扩大美国国内法适用范围,动辄挥舞制裁大棒打击其他国家,甚至包括其所谓的“盟友”,折射出霸权主义思维下唯我独尊的强权扩张逻辑。 

  在全球文明交融向纵深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中西正义观的关系必将呈现出博弈与互补相统一的态势,未来应致力于在互鉴基础上实现创造性整合。中西正义观念和实践的分野源于文明演进路径的差异,并非价值序列的等级性差异,不存在谁高谁低,而需要相互学习。在文明互鉴已成为全球治理主叙事的当下,消除霸权逻辑以及因差异性而产生对抗的作用机理,对于建构包容性全球正义体系具有关键性学理价值,亦将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提供伦理正当性支撑。国际秩序演化史表明,中西正义范式在制度发展上各具贡献:西方文明借助形式理性的制度构建,确立了以程序正义为核心的治理结构,而中华文明则依托伦理本位的文化模式,为解决现代正义难题提供了实践性的解决方案。

  二、中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与正义观念的差异 

  人类社会的现代化转型作为全球性历史进程,在不同文明体系中呈现出深刻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在欧亚大陆东西两端表现得尤为显著:以儒家伦理为基底的东亚农耕文明与以基督教文化为内核的西欧商贸文明,在转型为现代社会时展现出完全不同的演进轨迹。中国延续两千余年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与西欧封建制解体后形成的民族国家体系形成鲜明对比,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模式同重商主义催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构成根本区别,最终形成两种迥异的现代化模式。这不仅导致中西社会在制度安排、价值取向以及文化认同上呈现出显著不同,也导致中西正义观念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践路径与理论阐释存在根本性差异。这使得中西方在当今全球治理中的合作与对话面临深层价值冲突与理念磨合难题。

   从中西文明演进史的比较看,近代中国在面临“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时,呈现出与西欧宗教改革引发的社会转型明显不同的文化应激反应模式。当西方列强凭借工业文明成果强势东渐时,以儒家思想为根底的中华文化展现出独特的文化韧性。在探索中国现代化的历程中,从近代知识精英倡导的“中体西用”理念,到毛泽东提出并付诸实践的“洋为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方针,其核心宗旨都在于通过吸收西方现代文明的要素,以应对西方现代性的挑战,实现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完成双重历史使命:一方面保持中华文化的主体性地位,另一方面实现从传统文化向现代文化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在此过程中形成的中西方正义观念的差异,实质是生产方式转变与社会形态重构的镜像投射,因为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核心要素的伦理体系、核心价值与文化传统等意识形态的革新,归根结底来源于社会物质生产方式的变革及其引发的整个社会生活方式的变迁。透过历史的棱镜我们会清晰地看到,正义观念的嬗变轨迹正是社会形态演进的光谱显影,既勾勒出文明跃迁的内在机理,也昭示着因社会生活方式变迁引发价值体系重构的历史必然。这就要求我们循着生产方式变革主导的社会形态多维变迁的轨迹,解码观念上层建筑的演进图谱,找到正义观念现代转型的深层原因。 

   从经济维度看,中西方社会的现代化转型,呈现出生产方式质变式更替路径与渐进式演化路径的显著差异。西方现代化进程的推动力源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发性扩展机制,体现为城市工商业经济对封建采邑经济的系统性渐进替代,并最终形成以劳资二元对立为特征的社会阶级结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揭示的“原始积累”历史进程,与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论证的理性化经济伦理形成过程,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工业革命的协同演化机制。它们从不同视角阐述了西方社会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的经济体系以及资本逻辑的自我演进和渐进式发展路径。当代西方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正义理论,强调个体权利与自由的核心地位,着重于形式平等与程序正义的实现。这种理论特质,既体现了其为现有社会秩序辩护的实质,也映射着西方市场经济体制渐进发展与自然演进过程中市民阶层权利逐步确立与不断拓展的历史。 

   不同于西方,中国经济的现代化转型,起始于小农经济与工业文明的强制性嫁接,最终以生产方式的革命性跃迁和社会形态质的转变走向现代经济。近代中国在外部冲击的影响下,官僚资本、民间资本与外国资本之间相互作用,导致最初的经济现代化转型呈现出一种特殊的依附性发展形式。在资本逻辑全球化扩张的历史背景下,这种模式注定无法取得成功。张謇所倡导的“实业救国”理念在实践中遭遇的困境,显示了传统经济伦理与现代产业制度之间存在的冲突。当时中国特殊的历史境遇和社会结构决定了这种冲突无法像西方那样通过社会内部各要素的逐步自发协调得到解决,直到民国时期情况都是如此。白吉尔的研究表明,民国时期的工业化进程始终受制于传统经济网络和社会网络的深层约束而无法真正走向现代工业体系。他说,那个时期的“中国现代化,具有开放和传统两种明显不同的特征,它向我们提供了有人称之为‘儒家式现代化’的最初的,也是最好的例子之一”。但是,由于“资产阶级的思想……徘徊在一些二律背反的重大命题的周围:民族主义与国际合作;工业革命和社会安定”,因此注定是无法取得成功的。中国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的经济转型,需要一场彻底改变生产方式的社会革命。如果不通过这种社会革命重塑整个社会的政治体系、社会体系、文化体系以及价值体系,旧有的中国社会是无法容纳一个现代经济体系的生成的。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旧有生产关系进行彻底变革,开启了从落后小农经济体系向工业经济体系转变的现代化发展道路。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工业体系的构建和改革开放时期的发展,中国逐步探索出一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路,从而在现代化转型中走出一条独特的经济转型路径。中国经济现代化转型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既要深入阐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正义原则,也要从中国经济现代化转型的特殊历史出发,揭示这一经济转型及其结果在塑造当今中国正义观念中发挥的作用。 

  从政治维度看,中西方在社会现代化转型进程中,政治权力合法性基础的重构路径呈现出显著差异性。西方的政治现代化转型以社会契约论为政治哲学根基,完成了从神权政治向世俗国家的合法性转换。霍布斯揭示的“自然状态”恐惧、洛克强调的财产权保障、卢梭建立的“公意”理论等,共同构筑了代议制民主政治合法性的理论基础。这种政治现代化,本质上是通过资产阶级革命打破封建等级制,确立资本对政治的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法理型权威的过程,表现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分化。马克思说,“在古代国家中,政治国家构成国家的内容,并不包括其他的领域在内,而现代的国家则是政治国家和非政治国家的相互适应”,即“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这一论述深刻揭示了西方现代化过程中政治制度及其社会基础演变的实质。

   中国现代国家的建构,在刚开始时,直接推动力主要是救亡图存的外源性压力而非内生性动力。这一转型过程必然要求中国传统政治治理逻辑在危机中进行自我调适与创造性转化,这决定了中国政治的现代化转型呈现为从传统政治秩序的逐步解体到新质政治体制创造性建构的过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们始终在寻找一条扎根中华文化的政治现代化道路。晚清知识精英已经意识到对传统治理体系进行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这时,儒家“天命—德性”的政治伦理虽遭遇冲击,但“大一统”的政治传统仍深刻影响着权力结构的重组过程。从洋务运动的“中体西用”到辛亥革命的共和实验,政治合法性重建始终在传统伦理秩序与现代国家建构之间寻求平衡。从辛亥革命到新民主主义革命,再到新中国成立,中国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又不断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独立与社会进步中寻求新的解释和支撑。最终,中国共产党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新型政权,其后又通过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和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一步步确立了既符合中国实际又具有先进性要求的“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现代化道路,从而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政治保障。只有深入研究中国近现代历史,才能深刻理解为什么中国只能走这样一条不同于西方的政治现代化道路,也才能深刻理解为什么只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规定的方向上,才能建构起契合中国发展需要的正义理论体系。 

   从文化维度看,中西方社会现代化转型在价值体系建构上呈现出显著分异的演进机制。西方现代性植根于韦伯提出的“祛魅”(Entzauberung)的理性主义认识论和价值观。在韦伯看来,现代性意味着传统宗教与形而上学的消解,从而使个体理性成为主导。这构成西方现代文化的核心特征。18世纪启蒙运动通过理性主义瓦解了基督教神学本体论,而以培根“知识即力量”和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哲学宣言为标志的理性主义和个人主义的觉醒,共同构成了以人类主体性为核心的认知框架和价值体系。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文化转型形成了延续至今的以主体性原则为核心的现代文化。他说:“在现代,宗教生活、国家和社会,以及科学、道德和艺术等都体现了主体性原则。它们在哲学中表现为这种结构,即笛卡尔‘我思故我在’中的抽象主体性和康德哲学中绝对的自我意识。”从抽象主体性和绝对自我意识出发,西方近代以后的政治哲学一直试图从抽象人性出发,循着理性主义路线,建构超越文化与历史差异的、具有普遍性的正义理论。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批评的:“从普遍的本性引伸出‘人类平等’和共同性。因此,一切人所共有的关系在这里成了‘人的本质’的产物、人的本性的产物,而实际上,这些关系像对于平等的意识一样是历史的产物。” 

   中华文化的现代转型是在与西方文化的碰撞中发生和进行的。这一过程表现为“器物—制度—文化”的渐进觉醒,其形态演化既蕴含着传统与现代交织的特征,又映射着价值体系的断裂性嬗变与连续性重构的矛盾。因此,自近代始,中国现代文化的建设始终在“古今中西”的坐标系中寻求新的综合。张之洞的“中体西用”思想是这一探索的早期体现,充分体现了近代早期中国知识分子在中西文化碰撞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心理。在经历了以西方为师的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后,中华文化的现代化探索又经历了以苏俄为师的社会主义实践阶段,最终形成了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马克思主义为魂脉的独特路径。这一路径不仅破解了“西方中心论”,更在“古今中西之争”中找到了平衡点,实现了文化主体性的巩固与创新发展。这是一条全然不同于西方的文化现代化新路。在这一文化现代化新路上,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并对其实现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是建构与中国社会主义文化相协调的中国正义理论的重要前提。 

   从社会结构维度看,中西方社会在现代化转型进程中展现出显著的路径差异。滕尼斯提出的“共同体”(Gemeinschaft)向“社会”(Gesellschaft)转型的理论,对我们认识社会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社会结构的转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滕尼斯说:“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或者被理解为思想的和机械的形态——这就是社会的概念。”“共同体是古老的,社会是新的。”也就是说,从“共同体”到“社会”,意味着一种区别于传统社会结构的新的社会结构的形成。这一社会结构的变化,在西方表现为行会、教区等传统社群(“共同体”)被原子化个人组成的“社会”取代的过程。这种转变伴随着血缘、地缘和精神共同体的式微,取而代之的是原子式的个人之间基于契约关系和理性计算的社会联结。西方社会结构的这种现代化转型改变了正义规范的社会根底,推动正义规范的哲学基础全面而深刻地转向个体权利本位。 

   不同的是,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转型植根于独特的国情与历史文化背景,因此形成了独特的社会结构演进路径。对此,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礼治秩序”和梁漱溟的“伦理本位”等学说,从本土学术视角提供了具有解释效力的理论框架。可以看到,在伦理本位的农业文明向以工业文明为基础的现代社会转型之初,中国原有的社会联系虽然被打破,但差序格局社会通过其特有的社会结构,依然可以将社会成员纳入伦理关系网络,制约个人的社会行动空间,塑造传统伦理关系和现代契约关系交织的社会互动结构。同时,中国社会转型进程的特殊性,又导致前现代要素与现代制度要素形成叠合,同时在场,共同发挥作用。这样一来,伦理本位、礼治秩序传统、转型社会的特殊性以及差序格局社会结构的复杂性等因素相互作用,便造就法治领域“情—理—法”的价值张力以及经济场域“关系资本”的持续性在场。这种复杂的社会结构虽然不断演变,但却在中国社会的整个现代化转型过程中持续存在,必然对现代治理体系和法治建设提出双重诉求:既需保持伦理传统的实际在场,又需推进现代法理的程序正义,从而在伦理层面实现传统道德与现代规范的有机耦合,在政治层面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 

  自近代始,中国社会不断演进,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呈现出的社会结构演变特点,始终是我们认识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参照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对既往形成的现代社会结构进行的重新调适,因此必须解决过去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网络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必然展现出双重特点:一方面,要借助市场调节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市场机制的效率导向又会导致公平性问题凸显。因此,必须在制度架构内建立一个动态平衡机制。这是建构中国正义理论必须面对的特殊挑战。

  三、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与公平正义问题的凸显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中国社会呈现出经济高速增长与阶层结构明显分化的双重特征。在社会经济结构发生深刻转变的背景下,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与社会阶层流动性的提升,使得社会公平正义议题日渐上升为广受关注的重大问题。曾有一段时间,资源配置机制的非均衡性和发展机会的差异性分布,以及城乡与区域发展不均衡的持续扩大,导致社会财富分配格局呈现出分化态势。这些结构性矛盾不仅对社会和谐与稳定产生制约,更在文化层面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效能。如果说近代中国的社会现代化转型是我们理解中西社会差异与解析中西正义观念差异的实践基础和社会根基的话,那么当今中国公平正义问题的凸显,则源于改革开放的制度调适引发的社会结构的再次深刻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诉求的深刻转变,这些同样构成我们研究正义问题和建构中国正义理论的实践基础和社会根基,需要深入分析。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以平等主义理念为建构基础,其基本制度以社会平等为目标,其社会基本结构深刻内嵌平等价值诉求,可以被看作“平等型社会”的典型样态。首先必须看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主动建构的平等型社会,是对旧中国极度不平等社会的一种历史性反拨。在新中国成立后的近30年里(1949—1978),这一“平等型社会”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与推动社会基础性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其实践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制度性偏差,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却有效缓解了旧中国遗留的尖锐社会矛盾,构成国家实现“站起来”战略目标的制度性支撑,奠定了后续改革开放的社会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初始目的是解决平均主义低效率问题。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取得突破,随后全面推进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通过允许多种所有制并存等系列制度创新,有效推动了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深刻变革。这一改革不仅重塑了国民经济运行机制,更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使中国从“平等型社会”转向“公平型社会”。一个社会所秉持的基本正义原则作为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决定着这个社会基本制度的方向,而这个社会的基本制度又塑造了它的社会基本结构。“平等”与“公平”是两种相互关联但又有区别的价值准则。当我们以“平等”的价值准则为核心,系统地构建社会基本制度,这个社会的基本制度体系便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30年间塑造出中国“平等型社会”的社会基本结构;当我们以“公平”的价值准则为核心,对原先的社会基本制度进行系统性改革之后,这个社会基本制度体系便塑造出今天中国的“公平型社会”的社会基本结构。 

   相较于平等型社会,公平型社会在价值导向与制度构建方面呈现出显著差异:它以承认并合理调节社会成员间利益差异为前提,其制度性特征突出表现为对商品交换经济效能和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性的制度性确认。这种基本制度安排,深刻体现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属性:在公平与效率的动态平衡中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型社会,对社会基本制度提出双重正义诉求:一方面,要求确认个人利益的合法性,构建保护个人权利的法治化保障体系;另一方面,强调利用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构建市场外部的平等价值保障机制。这是一种既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又不同于先前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一种建立在平等价值诉求之上又辩证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社会主义发展模式。这一公平型社会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如下认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核心差异,并不在于是否承认私人利益的合理性和国家是否对分配进行干预,而是在于根本制度的不同性质所决定的“社会基本结构”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刚性约束。凯恩斯主义虽然也试图通过国家干预机制矫正市场自发调节产生的分配失衡,但其受制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根本制度,难以摆脱资本逻辑主导下的社会基本制度以及由它决定的社会基本结构的刚性约束,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不断增长的社会分化和分配不公问题。我国建立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地位的制度基础,协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在基本制度层面构建了以平等为基础的公平型的社会基本结构,因而能够在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之间建立起具有长远保障力的、动态平衡的社会治理机制。 

   中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凸显,正是在从平等型社会向公平型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是一种“转型期现象”。这是在经济与社会双重转型阶段制度建设滞后引发的系统共振效应,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配套制度体系建设不完善以及未能实现适应性调适而产生的矛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引发了社会结构的系统性重构。在所有制结构层面,多元化发展格局打破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单一公有制垄断,伴随着工业化进程加速,出现了大规模城乡人口迁移。这些变化带来了社会阶层分化的显著特征:中等收入群体规模不断扩展,但仍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处于低收入水平,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结构性矛盾,基尼系数与理想状况相比,持续处于比较高位的区间。同时,城乡二元体制转型的非同步性导致大量流动人口面临公共服务获取的制度性壁垒。此外,由于行业收入差距拉大、区域发展差异扩大,社会出现分配结构性失衡。这些问题不仅加剧了社会分层,更催化了教育、医疗等公共资源的空间错配。现今,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又催生了新的社会问题,例如,在平台经济领域,算法控制机制的运用导致新的劳动者权益保护缺失。如何通过全面深化改革解决这些问题,已经构成中国正义理论研究的重要议题。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是通过制度创新与政策调整,在价值规律与社会主义制度优势之间构建动态平衡机制。虽然社会转型期存在上述发展性矛盾,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依托法治化进程的纵深推进和社会保障制度的系统性完善,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具有显著制度优势的社会和经济治理体系,为维护公平正义奠定了基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发展模式展现的制度韧性,促使人们重新审视分配正义的时空特殊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战略规划引导下的多维改革协同机制,有效校准了发展进程中的价值坐标,为化解转型期的深层次矛盾提供了思想基础。在此思想基础上,通过持续推动的制度创新,从机会公平、程序公平与分配公平三个维度,构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转化路径,实现了社会和谐与治理效能的双重提升:通过教育供给侧改革、科技创新体系重构和产业空间优化等政策组合,逐步破除城乡融合与区域发展的制度壁垒;通过协同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工程与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升级,为经济发展成果的普惠共享提供了制度化保障;通过精准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机衔接,建立动态监测机制与防返贫预警系统,同时耦合特色产业培育工程,构建起防止规模性返贫的立体化制度屏障;通过实施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东北振兴等一系列重要战略布局,地区间发展差距正在逐渐缩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与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纵深推进,特别是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一体化等跨域协同创新机制的成绩,实证性检验了公平与效率动态平衡的治理范式的成效;最近,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为民营经济发展建立了基本法律保障。这些重要制度性创新及其成果,深刻影响着中国社会转型期公平正义问题的解决和未来社会基本结构的形成,为解答中国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的理论命题奠定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这不仅为中国未来的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指明了方向。 

  四、建构适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理论 

  当今世界全球化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凸显了制度文明演进中中西方文化范式与价值体系的深层博弈。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因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分裂、个人权利绝对化与社会责任失衡等问题导致的治理效能下降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汲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养分,基于自身独特的社会根基和生活现实,形成了“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序社会”的三元协同治理架构,提供了融合理论创新与实践价值的中国方案。在理论上概括和总结这一中国方案,在与西方政治哲学的对话中建构适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理论,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而急迫的理论任务。

   市场经济和依法治理是现代社会经济运行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它们与不同政治制度相结合,形成了不同性质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即资本主义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主义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在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社会主义治理体系与资本主义治理体系的本质差异,体现为二者在公平正义理念与实践两方面的根本性分歧:前者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制度基础,以共同富裕为价值旨归;后者以“自由竞争”为核心运行机制,以永恒私有制为基本信念。从理论逻辑上看,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本质上是平等与自由的矛盾,而平等与自由的矛盾又要通过权利与义务的矛盾得到显现与解决。因此,如何在社会基本制度框架内确立平等与自由、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通过制度化建设塑造罗尔斯所谓“社会基本结构”,便构成了现代正义理论研究的基础性命题。主导西方政治哲学话语的各种正义理论,普遍致力于通过“应得正义原则”的理论诠释与制度实践,来消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对自由与形式平等的二元对立,解决个体权利膨胀与社会责任弱化的结构性矛盾。这些理论努力,既包含着对于资本主义制度的辩护,也包含着对于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一般特征和规律的合理认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发展中,私有财产将持续存在,人们的财富差异也将持续存在,平等与自由、权利与义务的矛盾不会消失,公平与效率的矛盾仍需调节。虽然相较于资本主义对这些矛盾的解决,社会主义不仅具有不同的价值序列与解决方案,更代表着截然不同的实践逻辑与制度选择,但在长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深入理解并运用应得正义原则解决平等与自由、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同样是中国正义理论必须关注的基本议题。

   应得正义原则是指个体因其贡献或德行而应当获得相应回报的伦理准则,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旨在在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实现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这准确概括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机制的特征。因此,虽然将应得正义原则运用于社会生活其他领域时存在诸多争议,但其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财富分配的底层原则,却得到多数政治哲学家的肯定。在西方规范伦理学的发展进程中,应得正义原则作为主导性理论命题始终处于正义理论的核心位置。其一,从西方政治哲学史看,该原则呈现出清晰的学理谱系。其理论雏形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确立的“德性配享说”,后经托马斯·阿奎那将其纳入神学框架阐释,至启蒙时代演化为社会契约论的伦理根基,构筑了商品经济的现代正义理论的基石。其二,从理论逻辑看,西方应得正义理论的建构以多重价值预设作为立论前提,其核心要素涵盖程序正义的规范框架、权利本位的理念基础、市场机制的效率属性、个体责任的伦理边界、契约伦理的价值共识以及形式正义的适用准则等。其三,从西方哲学的整体趋向看,无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在形式上采用何种概念与理论框架,在建构正义理论的过程中都普遍将保障个人权利的“得其所应得”原则作为隐含的价值原则加以运用。可以说,这一原则构筑了西方政治哲学为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辩护的哲学基础。其四,从当代西方正义理论的最新进展看,社群主义等政治哲学流派已经开始对应得正义原则的个体主义预设等理论内容进行反思和批判,揭示了自由主义应得正义理论的偏狭,扩展了“应得”的理解宽度和深度。这些都是我们在建构中国正义理论时需加以批判性借鉴和予以回应的。 

  建构中国正义理论最重要的任务并不是研究正义观念本身,而是深入研究当前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及其未来发展趋势。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当前及未来发展之基本路径,也是中国正义理论建构之实践场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既要遵循现代化一般规律,更要符合本国实际,具有本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必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上的现代化,必定是在中华文化根脉滋养下成长起来的现代化。这是一条不同于西方的现代化道路,因此需要用不同于西方的正义理论为其提供解释与支持。

   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需要立足于中国式现代化实践,探索现代社会治理的一般规律,在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探索市场机制、依法治理与各种制度的融合机制,深化对平等与自由、权利与义务、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理解,并在此基础上深入研究如何破解资本主义现代性的困境,以及如何为共同富裕和共产主义理想的最终实现构建坚实的实践基础与制度保障。西方的现代化是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之上的现代化,本质上是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现代化。在历史上,资产阶级创造出一个现代世界,但是,“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产阶级开创了一种现代文明,创造出巨大的生产力,社会物质财富极大增长,但同时也开创了新的不公正:一方面,在资本自我增殖逻辑下,创造出国家内部前所未有的社会两极分化;另一方面,在资本自我扩张逻辑下,创造出国家间前所未有的不公正发展。相反,中国式现代化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上的现代化,本质上是为多数人利益服务的现代化。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其本质特征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根本宗旨贯穿于现代化事业的各个领域,并通过一系列基本制度建设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落实。在政治领域,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相统一,确保重大决策体现人民意志;在经济领域,构建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分配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缩小收入差距;在社会领域,建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的制度体系,为建立超大规模的社会保障体系打下基础。另一方面,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处理国家间关系的现代化,其根本宗旨是实现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和共同繁荣。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顺应了不同现代化程度的国家共同发展的要求,团结一切力量共同应对全球挑战,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推动不同文明和谐共处、相互成就,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的世界提供了正确的理念指引和可行的实践路径。 

   中国正义理论的建构,需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正义观念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市场竞争与资本运行的法则常常超越经济领域而对日常生活产生影响的现代社会背景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这一文化中始终延续的“以道为本”的“多元一体”正义观,彰显出独特的人文精神与实践智慧,构成一种重要的文化缓冲机制,有效抵御着资本逻辑的无序扩张。这一文化缓冲机制在当今社会生活的公私两域均有体现,既在家庭伦理层面的孝道传承中得以显现,也在社会治理的德治实践中有所展现。中国的“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序社会”的三元协同治理架构,更是深刻体现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在推动中国式现代化超越西方现代性困境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在资产阶级革命完成了政治生活同市民社会的分离之后,政府、市场与社会便因这种分离而对立,以自由主义为核心的意识形态不仅以这种分离和对立为根据,说明其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而且也将这种分离和对立作为现代社会得以存续的前提和政治制度建立的根据。然而,中国“大一统”的历史传统和“天下一家”的文化理念,启示我们以不同的方式理解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关系,从而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发展道路和“有为政府+有效市场+有序社会”三元协同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形成提供了深厚的文化滋养。中国式现代化的实践说明,扎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结合当代中国社会实际,在科学扬弃西方正义理论遗产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是破除西方现代性迷障,建构适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正义理论体系的重要路径。 

  建构中国正义理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不同领域学者的长期理论努力,更需要中国式现代化的不断发展为其提供更加丰富的实践经验。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到建构这种理论所需确立的基本议题和基本原则。我们认为,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上,建构适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正义理论,需要着重关注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应得正义原则作为市场经济存续与发展的一般价值根基,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恪守的重要正义原则,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对这一正义原则进行超越自由主义的理解和运用。应得正义原则之精髓,在于确保贡献与报酬的对等,并借此激发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力。这一点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发展过程中,已经充分展现出其历史性的进步意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问题并不在于依照人们在生产中的要素贡献进行财富分配,而在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制度缺陷与资本逻辑对社会的全面统治所造成的分配的实质不公和社会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克服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通过建立公平分配机制,促进社会整体和谐与人的全面发展,最终走向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既要公平,又要效率,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建构适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理论,需要在系统阐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和法治保障体系,深入研究怎样通过财税调节机制、社会保障制度等二次分配的政策工具创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同时,还要充分发扬我国守望相助、邻里相恤的文化传统,对系统整合三次分配中的社会慈善与公益事业协同机制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索怎样确保社会资源要素在代际与群体间优化改进,实现发展成果的普惠性共享与人的全面发展之间的制度耦合。在市场经济理论的重要创制者亚当·斯密看来,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两种美德,一是仁慈,二是正义。仁慈之心盛行的社会是人们所期望的,而不义行为的盛行却可以使社会彻底毁灭。“因此,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这意味着,国家只需关心基础性的分配正义,不必关心慈善,慈善只能依赖偶然的个人善意。然而,在家国一体的传统中国社会背景下形成的正义观念里,“义”本来就与“仁”相接,国家的责任本来就与个人的责任为一体,国家本来就不应脱离慈善的责任。这是中国能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起有为政府的重要文化原因。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这是对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断增进人民福祉、缩小收入差距、推进共同富裕的国家承诺,是建构适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正义理论的重要依据。 

   其次,必须看到的是,正义原则具有历史性,因此必须在深入把握实践发展的基础上阐释应得正义原则的时代内涵。从工业革命时期的手工工场、19世纪的工厂制度到当代数字经济形态,生产方式的持续演变不断重塑人们对于应得标准的认知。蒸汽机时代的计件工资制奠定了“劳动时间等价交换”的基石,进入福特制流水线生产方式时期,以效率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应运而生,而当今科技和生产的进步又使人们对这一标准的理解遇到新的问题。在数据和流量就是财富的今天,数据贡献的价值计量困境已凸显传统衡量尺度的时代局限,用户数据画像背后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怎样公正地回馈至数据的原始贡献者手中?新型财富计量方式和新型劳动形态对传统应得理论提出了新的命题。尤其值得关注的新问题是,当新型劳动形态呈现去物质化特征、价值创造转向人们共同劳动的认知协同时,基于生产要素投入的分配预设明显受到挑战。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重塑劳动形态的本质,制造业中的智能机器正在取代人们的体力劳动,那么新的技术革命是否预示着旧有的分配原则需要新的诠释框架?AI赋能带来的生产中人与人关系的解构与重构,又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在元伦理学层面重新勘定正义原则的哲学基础,进而在现实中建构适配数字文明的分配正义体系?面对新的科技革命带来的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是否需要将数据要素贡献、认知协同价值等新型劳动形态纳入“应得”范畴,进而通过正义原则的重构实现技术贡献与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均衡发展?这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都需要通过新的正义理论的体系化建构去解答。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正义作为人类文明演进的核心价值范畴不仅具有历史性,而且具有超越经济和财富分配的多维向度。它不仅是体现物质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准则,而且深刻蕴含着对人格尊严与基本权利的尊重,蕴含着衡量人民美好生活的价值标尺。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原则是反对建构超越历史的抽象理论。这一原则决定了,建构适配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义理论体系,必须深刻揭示与当前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正义原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前的正义理论建构可以放弃马克思的超越性正义理想。从历史辩证法视角看,未来社会的正义图景必将实现对应得正义原则的根本性超越。“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他们的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马克思恩格斯构想的未来社会图景表明,阶级的消灭将最终化解个体与共同体的价值张力,而社会主义的发展将为人的全面发展开辟道路,人们的正义观念和社会的正义原则也将最终“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这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进程。在此历史进程中,个体价值实现与社会整体福祉将逐步统一,正义原则也将不断超越现实分配规则的历史局限,升华为社会共同体存续发展的伦理基础。推动这一超越性理想的实现,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内在要求,昭示着人类文明形态演进的根本方向。因此,这一超越性理想同样是建构中国正义理论必须关注的根本性问题,放弃了这一理想就等于放弃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就等于放弃了未来。这就要求我们立足现实、放眼未来,以马克思主义为依据对资本主义伦理准则进行超越性批判,构建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分配制度体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奠定制度基础,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创造条件。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赵培杰  常达 责任编审: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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