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危机”冲击下中国和欧洲的国家构建

2025-03-17 作者:朱浒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5年第1期P188—P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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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17世纪全球危机的冲击下,中国和欧洲同时出现大规模的国家崩溃,也都按照各自的政治逻辑,开启新一轮国家构建进程。清代中国通过重构“大一统”国家观,实现了多民族、大规模的国家统一。欧洲则兴起现代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奠定了政治理论基础。清代中国虽在东亚地区一家独大,却没有西方传统帝国的强权,有力维持了东亚整体的长期和平状态。欧洲多国体系虽以追求“均势”和实现永久和平为目标,却始终无法摆脱因生存竞争带来的战争压力,导致爆发“军事革命”和“科学革命”。仅仅运用源自欧洲经验的国家理论对明清易代以来中国的国家演变进步与否进行评判,注定是一种从“欧洲中心论”出发的片面之见。

关键词:“大一统”;自然法;明清易代;三十年战争;威斯特伐利亚体系

作者朱浒,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北京100872)。

  学术界早已注意到,当中国明清易代之时,远处亚欧大陆西端的欧洲,也出现了以“三十年战争”、英国内战等重大事件为标识的剧烈社会动荡。进一步的研究发现,这并非巧合,而是与全球性“17世纪危机”(以下简称“全球危机”)有关。关于中国和欧洲在这场危机后的走向,不少西方学者仅仅依据粗略观察,便提出了欧洲进步、中国落伍的论调。如阿谢德(Samuel A. M. Adshead)称,欧洲“从这场危机的重建中兴起,比以前更加强大,更加一体”;中国“则保持了相对的不变”,其18世纪所谓盛世“只是旧主题的重述而已”。甚至将清朝开国历程称为“洪业”的魏斐德(Frederic E. Wakeman)也认为明清更替不过是“对明朝末年大灾祸的‘伪解决’。其发展的形式并没有给这个古老的帝国提供另一条根本不同道路”,从而“落伍了”。在欧美学术界的世界通史类著作中,每每论及17、18世纪中国和欧洲地区的发展态势时,所谓的“西升东降”也往往是一个惯常的基调。 

   然而,这种论调无视了中国和欧洲在国家建构方面的不同成效。清朝不仅在明朝的废墟上建立了稳固统治,而且在18世纪成为更为巩固的统一多民族国家。欧洲则陷入了彻底的分裂,特别是曾为一大强权的神圣罗马帝国,在“三十年战争”后完全破碎,成了伏尔泰所嘲讽的“既不是神圣的,也不是罗马的,更不是什么帝国”的四不像。在伏尔泰的同时代人孟德斯鸠看来,再现罗马那样的“欧洲大一统王国”(Universal Monarch in Europe)更是一件绝不可能的(all but impossible)事情。对于中国和欧洲在全球危机前后所经历的国家演变进程,学术界以往很少给予充分的比较,更未深入分析两者究竟遵从怎样不同的政治逻辑。因此,前述关于欧洲进步、中国落伍的判断,无异于奠基在沙滩之上。系统认识中国和欧洲所经历的国家演变进程,对于客观评估前近代中西政治文明的发展成效来说,亦属不可或缺的内容。 

  一、全球危机前后中国与欧洲的国家演变 

  按照既有研究体系,中国和欧洲在17世纪同时发生的重大政治变动,分别属于中国史和世界史的范畴。因此,学术界对这些重大政治变动的考察,长期处于不相交集的状态。再加上中国和欧洲的政治架构全然不同,所以以往的认知路径也大相径庭。例如,对于明清易代,影响力至今不衰的解释是从中国史脉络出发而形成的王朝更替模式。而对于“三十年战争”,迄今为止占据主导性的解释仍是欧洲史视界内为人熟知的宗教冲突模式。无论是王朝更替还是宗教冲突,其内核都是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并且是根本性质截然不同的矛盾。可是为什么到了17世纪前期,这两种不同矛盾会在相距万里之遥的亚欧大陆两端同时达到临界点,在同一时间段造成中国和欧洲都发生突然性的大规模国家崩溃呢? 

  之所以说中国和欧洲发生的大规模国家崩溃是“突然”的,是因为如果不是从后见之明,而是回到16世纪末17世纪初的历史现场的话,恐怕很少有人敢于预言中国明朝和神圣罗马帝国后来的悲剧命运。 

   对于16世纪末的明朝而言,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中描绘的一派衰败的景象,并没有在学术界得到广泛赞同。史景迁就称:“16世纪末,明朝似乎正是国力鼎盛之时……是当时世界上幅员最辽阔、制度最发达的统一政权。其疆域之广,世界各国均难望其项背。”而在世界范围内发生军事革命的16、17世纪,明朝积极引进西欧火器技术,并加以改进和创新,“使得中国和西欧成为当时世界上军事技术最发达的两个地区”。在此背景下,明朝在16世纪末相继取得“万历三大征”的胜利,即平定哱拜兵变的宁夏之役、击败日本丰臣秀吉政权的朝鲜之役和平定西南土司叛乱的播州之役。这些胜利以及各个方向显现出来的军事优势,表明此时“明朝仍是东亚的霸主”。孰料面对仅仅创立两年多的后金政权,明朝在1619年的萨尔浒之战中一败涂地,随后更是迅速走向了全面溃败。正如李伯重所说,“这是一个看来似乎是不可能发生、然而确实发生了的重大历史事件”。 

   回到16世纪的欧洲,在当时许多观察家看来,西欧最有可能的前景之一是“顺服于哈布斯堡王朝”,从而“走向在唯一上帝护佑下的整个基督教世界的统一”。布克哈特认为欧洲在三十年战争前“也曾有过建立大一统国家的绝佳机会,即哈布斯堡王朝”。保罗·肯尼迪(Paul Kennedy)也在《大国的兴衰》中强调,“在1500年以后的150多年中,哈布斯堡家族的联合体,几乎成为欧洲政治和宗教势力的主宰”,“欧洲自700年前查理曼大帝时代以后,再没有过如此庞大的家族王朝”。另有研究表明,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的签订巩固了神圣罗马帝国的改革成果,“为帝国的政治与社会精英带来了显著的好处,这一因素有助于解释为何它能够存续如此之久”。这也带来了政权的稳定,在16、17世纪里,帝国皇位“在奥地利的哈布斯堡家族内代代相传”。因此,到17世纪初,特别是1618年之前的十年间,“没有人公然挑战自1555年一直保持的和平局面”,纵然“哈布斯堡的各个领地心怀鬼胎……问题似乎还是可以关起门来协商解决的”。看起来,避免全面的大规模战争在这时是一个普遍的愿望。 

   为什么才进入17世纪不久,此前似乎还处于顺境之中的中国明朝和神圣罗马帝国,便会突然遭遇国运的逆转了呢?20世纪50年代,西方学者根据欧洲的经验提出了“17世纪危机”的说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解释来自霍布斯鲍姆。在他看来,欧洲经济在17世纪经历了一场“总危机”。这种偏重经济史脉络的解读,得到了包括沃勒斯坦在内的许多学者的共鸣,认为这是一场“世界历史性的转化”。随后便有学者认为,正是这场源自欧洲的经济危机,尤其是当时以塞维利亚为中心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崩溃和贸易体系的严重萧条,促成了明朝的覆亡。然而,早有学者意识到,用“中国和欧洲白银交易的崩溃”来解释明清易代,是一种立足于“欧洲中心论”的假说。更有研究表明,明末中国“并没有发生白银进口量的突然减少”。因此,将明朝的覆亡视为欧洲经济危机的余波所及是太过牵强的说法。 

   同时压倒明朝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最后一根稻草”,也就是同时激化东西方不同性质的结构性矛盾的一个要素,应是小冰期(Little Ice Age)在17世纪引发的生态危机。自然科学界的研究表明,从16世纪90年代起,小冰期进入了高峰时期。1600年2月至3月,秘鲁南部的于埃纳普蒂纳火山(Huanyaputina)的剧烈爆发,更是“导致全球气候陷入混乱”。更多研究都证明了这一事实。在中国的低温冷害、干旱和洪水等群发性气候灾害曲线图上,17世纪是一个异常突出的时段。中国当然不是特例。杰弗里·帕克(Geoffrey Parker)通过系统收集相关成果,发现全球范围内尤其是在北半球的大陆上,“17世纪不仅见证了极端气象事件,还目睹了它们的集中爆发”。与极端气象事件伴随的极端现象,是肆虐全球的灾荒。在中国,明代万历、崇祯年间饥荒发生频次及严重程度,“有可能是过去2000年最突出的时段”。在欧洲,气候异常和持续冷期导致饥荒在从南欧到北欧的广大范围内都频繁发生。经济史学家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 North)等人甚至称:“西欧迈入了受累于马尔萨斯抑制的17世纪。饥荒、瘟疫再次席卷欧洲各国。” 

   尤其是对于明朝的灭亡和“三十年战争”的结束,生态危机的视角更提供了一条不容忽视的认识线索。这是因为,这两个事件所发生的40年代,恰恰是17世纪上半叶最为寒冷的一个时段,也是灾荒最为严重的时期。在中国的范围内,1640年至1641年是明末大旱发展到峰值的两年,华北全境和长江中下游地区灾情极重。此前本已被明军击溃的李自成和张献忠两股起义军,在旱情造成饥民遍地的背景下,迎来了发展壮大的绝佳时机,迅速拥兵百万,到1643年已取得了对明军的明显优势,明朝的崩溃已是为期不远。在欧洲的战场上,1640—1641年、1647—1648年的两次异乎寻常的极寒天气,极大限制了交战各方维持消耗战的资源。随着深陷泥潭的瑞典军队同意议和条件,各主要交战国在1648年10月终于结束了旷日持久的和谈,“三十年战争”就此落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7世纪40年代的气候异常,也让大西洋上的“不列颠群岛居民感到世道格外残酷”,更使得自然灾害与英国通往全面内战之路如影随形。 

  在17世纪中叶同样经历了全球危机冲击下的大规模国家崩溃后,中国和欧洲却走上了完全不同的新一轮国家构建之路。 

   明亡之初,中国大有再现分裂割据之势。1644年,中国疆域内一度出现了多个政权并立的局面:除了李自成建立的大顺政权外,山海关外有以盛京为都城的清政权,明朝余部在南京建立了南明弘光政权,张献忠进入四川后建立了大西政权,此外还有长期游离于明朝之外的蒙古喀尔喀、厄鲁特各部。孰料清军入关后仅过了一年多时间,便先后击败李自成和张献忠,摧毁弘光政权,从而掌握了国家统一的主动权。尽管大顺军、大西军余部和南明残余势力联合起来,与清政权周旋了将近二十年时间,但终究无力回天。在平定三藩之乱后仅三年,清廷便完成了收复台湾之举,在入关后不到四十年便实现了对中原地区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清廷经过康熙、雍正和乾隆三朝的接续努力,从17世纪末期到18世纪中期,又成功地将外蒙古、西藏、青海和新疆等广大地区纳入版图。完成了“大一统”目标的清朝,不仅疆域面积超过整个欧洲,而且是同时期亚欧大陆上政治秩序最稳定的国家之一。 

   反观“三十年战争”之后的欧洲,堪称是这一时期政权最分散、政治秩序最不稳定的区域之一。按照欧洲史学界的通行看法,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神圣罗马帝国改造和统一梦想的破灭”,从此“该帝国只是一个由许多邦国组成的松散联盟”,而“主宰欧洲一个多世纪的”西班牙和奥地利哈布斯堡王室大联盟也“不再是一个强大的联合”。本来也怀有“本国一统欧洲、建立普世政权”的目标而加入这场战争的法国和瑞典,也无法“赢得这场争夺统一的欧洲领导权的斗争”,使得“多国制的欧洲作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进入了国际研究视野”。17世纪60年代后的法国,国力迅速增长,一度堪比半个世纪前的哈布斯堡王朝。但正因“欧洲各国之间名副其实的多极政体的形成”,使得路易十四“扩展其王朝和疆土的野心最终被彻底遏制”。到18世纪初,经历了又一轮激烈战争后,欧洲各国在荷兰的乌得勒支(Utrecht)签订了一系列新的条约,而其根本目的和作用,就是防止“欧洲权力平衡”不会被“任何一国过分自信的力量”所破坏。 

  二、中国大统一与欧洲大分裂的政治逻辑 

   尽管无法比肩明代中国所达到的统一程度,17世纪前哈布斯堡王朝的神圣罗马帝国在欧洲的统治地位,仍为欧洲的大统一带来了某种希望。孰料在全球危机的强烈冲击下,中国明朝和神圣罗马帝国在17世纪中叶双双出现了严重的国家分裂状态。在接下来的时间里,中国和欧洲的国家演变走上了截然不同的道路,即清代中国的大统一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大分裂格局。这显然是环境决定论无法解释的问题,必须从国家构建的政治逻辑出发寻求解答。按照过去通行的看法,清代国家统一不过是又一次传统意义上的王朝更替,近代早期欧洲虽然陷入分裂,却开启了现代民族国家的成长之路。事实上,这种落后/进步的二分法过于简单粗暴,是一种经不起历史实证检验的先入之见。清代的国家构建逻辑是对“大一统”国家理念的创新性发展;近代早期欧洲的国家构建逻辑,并不是文艺复兴以来的早期启蒙思想,而主要是对历史悠久的自然法传统的激活与改造。所以,清代的国家观并非通常印象中的那么“传统”,近代早期欧洲的国家观也绝非那么“现代”。 

   就思想史脉络而言,“大一统”在中国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政治观念。战国晚期成书的《春秋公羊传》首次提出“大一统”一词,正是对先秦时期在天下观基础上逐步形成的大一统政治思想的表达。秦汉时代中国统一的格局,则“为大一统政治配置了相应的意识形态基础”,进而经由董仲舒的诠释,使得“大一统政治成为中国传统国家的根本政治形态”。作为中华文明圈的一员,满人在从建立政权到争夺天下的过程中,越来越深入地接受了“大一统”观念。然而,基于满人曾被汉人视为“夷狄”而造成的身份认同障碍,注定清朝不可能通过简单传承先前的“大一统”理念实现和维护政治上的大一统。为了符合政治稳定性的现实需求,清朝统治者在传承“大一统”理念的基础上,对“大一统”国家观进行了深度重构,发展出许多带有创新性的内容。其核心内容有三个方面,即以王朝谱系为纽带的“新正统论”、以空间统一为标准的“新中国论”和以族群弥合为指归的“新华夷论”。 

   自从“大一统”观成型之际,正统论便成为其中的首要内容。面对中国历史上国家统一与分裂交织的复杂状况,只有合理解释政治权力的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正统论,才能有效“维系大一统秩序的优先性”。正统论由此具有了中华文明的“元叙事”意义,可谓是“一套用历史哲学来讲的政治哲学”。但是,宋明时期阐述正统论的主流框架,使得非汉族群的政权很难进入王朝的正统谱系,对清朝入主中原的合法性形成了极大挑战。清朝统治者故而竭力塑造一种“新正统论”。康熙帝首倡“自古得天下之正莫如我朝”之说,正是“欲居历代正统之最,承前启后,实为有清一代最为重要之政治纲领”。其后又经过雍正帝和乾隆帝的努力,终于构建起了堪称合璧的正统体系,使得清朝的正统性既能“接续宋朝理学道统”,又能“继承元朝有关‘大一统’的思想与实践遗产”,形成了清朝具有多元特性的“正统观”。 

  从空间统一的角度出发定义何谓“中国”,是“大一统”国家观的又一核心内容。梁启超早已指出,中国历史上“正统之辨”的一个关键标准,就在于“得地之多寡”。清朝基于实现和巩固国家统一的进程,大力重构中国认同下的“大一统”国家观。如雍正帝首次对“中国”在空间上的发展历程做出了完整表述,并确立了清朝的优势地位:“是中国之一统始于秦,塞外之一统始于元,而极盛于我朝。自古中外一家,幅员极广,未有如我朝者也。”《大清会典》《大清一统志》等法典性官书更是清楚地表明,自乾隆中期以后,清廷对于“中国”涵盖空间的认知,早已超越了中原汉族地区狭义上的“中国”,而是拓展到了古代“四夷”居住的区域,从此“中国开始成为大一统国家的专有名称”。 

   “大一统”国家观包含的第三个核心内容,是“华夷之辨”所标识的族群分野问题。中国上古时代的天下秩序观将华夷观念确立为基本内核。秦汉以降,“华夷之辨”更是成为儒家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命题。宋明两代基于南北政权长期对峙的现实,在“华夷之辨”问题上都大力突出汉人政权的正统色彩,从而强化了“华夏”与“夷狄”的割裂。这样一来,就使得清朝入主中原触发了“夷狄窃夺天位”的观点,造成了对满人统治合法性的质疑,以及满汉之间的严重对立。雍正帝在《大义觉迷录》中开展的论辩,最重要的作用就是论证了“昔日被视为夷狄的少数民族具有与汉族完全平等的地位”。总之,在清前期诸帝的不懈努力下,清朝强化了“华夷一统”观念在满、汉、蒙古、藏、回等不同族群中的根基,从而有力“助推诸族群格局的更新与族际亲和力”。这种致力于消弭华夷之间界限的“新华夷论”,是清代“大一统”思想的重要发展。 

   在“三十年战争”爆发前的欧洲,“建立普遍的大一统国家还是多个主权国家始终是两个互相对立的选项”,但在战争之后,“普世君主制的概念……几乎成了一个贬义词”。在战争造成的巨大分裂后,西方文明很难继续依靠“教会宗教和封建法律……来提供共享规范式的社会整合方式”,从而使得“欧洲传统的国家体系以及旧的社会整合方式”陷入崩溃。残酷的战争强化了“政治理论和日常政治经验”的结合,使得在战争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各邦国政府,在面临着必须解决“一系列实际问题以及宪法和公法的问题”时,从当时“最伟大的学术力量,即业已世俗化的自然法观念找到了一个理想的同盟”。由此,可上溯到古希腊的自然法传统在17世纪又一次迎来了复兴。也正是自然法学派的政治思想家们所阐发的国家学说,才“决定性地规定了政治体的正当形态”,确认“国际社会就是由这些‘正常国家’组成的‘社会’”,而那些“无法再被理性重构为契约国家的传统帝国”则被排除在外。至于对这种国家学说的发展起到最显著作用的三位政治哲学家和思想家,则是荷兰的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英国的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和德国的塞缪尔·冯·普芬道夫(Samuel Von Pufendorf)。 

   格劳秀斯1583年出生于荷兰海牙,被广泛认为是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者。格劳秀斯的主要生活时期,适逢欧洲爆发“三十年战争”等惨烈战争之际。基于“整个基督教世界对战争都是缺乏节制的”认识,他于1625年完成了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之作——《战争与和平法》。这使他成为“将自然法和实证法融合到国际法中”的第一人,从而“将国际法置于自然法所提供的坚实基础上”。该书表明,格劳秀斯断然拒绝承认世界帝国或世界教会拥有的“直接或间接的权力”,转而“在自然法中找到了这种被认为具有现实性和普遍性的权力原则”。这种权力原则的一项核心内容,就是格劳秀斯提出的“国家是自由的人们为了享受权利和追求共同利益结合而成的一种完美的联合体”,因此即便“在邦联中,其不同成员仍然保留着独立国家的地位”。按照格劳秀斯的国家学说,各个主权国家的并立才是一种自然状态,这样的国家才是能够组成国际社会的“正常国家”。 

   霍布斯于1588年出生于英格兰威尔特郡,成年后目睹了欧洲大陆的连绵战火,亲历了英国内战。他在1651年出版的《利维坦》一书中,将“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描述为一种可怕的“自然状态”,当与其生活处境密切相关。在霍布斯看来,欧洲基督教世界的国家一直处于动荡、分裂和战争状态,根本原因是教会和教皇“凌驾于世俗国家之上”,并将“世俗国家的权力贬低为一种世间权力”。基于重建世俗国家主权的思路,霍布斯从格劳秀斯那里继承了诸多自然法学概念, 特别是接受了后者“将个人同化为主权国家的观点”。正是为了构建“利维坦”,即具有绝对主权的国家,霍布斯借助自然状态概念实现了对传统法团国家的“理性解体”,也就是“拆解”了家庭、教会、法人团体乃至人民等传统“社会纽带及其中的支配关系”,从而开启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发展之路。对霍布斯来说,这种主权国家必然是领土规模有限的国家,因为他认定,“贪得无厌的领土扩张欲……加上许多未并为一体的征服领土”,都将成为“国家致弱或解体的因素”。 

   普芬道夫1632年出生于“三十年战争”主要战区之一的萨克森邦。与格劳秀斯、霍布斯一样,对战争的体验和记忆也构成了普芬道夫最重要的成长和生活背景。普芬道夫也正是从格劳秀斯和霍布斯的著作中“了解到了自然法这个崭新的世界”,成为17世纪晚期对格劳秀斯思想的“权威的阐释者和辩护者”。在1672年出版的《自然法与国际法》中,普芬道夫“决定性地变更了古典的自然目的论学说”,而且“通过两重契约理论修正了霍布斯的一重契约理论”,这就“为新兴之近代国家的社会发展提供了可能性”。基于对国家主权属性的判断,他认为神圣罗马帝国“更像是一种‘不平等的联邦制’”,从而导致帝国体制“永远背离单一国家的结构”。正如李猛所说,普芬道夫国家学说中最重要的贡献是“从现代自然学派的基本原则阐述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实际建立的国际体系”,从此使得“正常国家,而不是传统帝国”才能被接受为国际社会的主角。 

  三、清代中国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国际关系取向 

   如前所述,明朝和神圣罗马帝国同时遭遇大规模国家崩溃后,中国和欧洲又都在17世纪下半期开启了新一轮国家构建进程。尽管清朝的“大一统”国家观和欧洲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具有完全不同的政治逻辑,却都是对原有政治思想传统的创新性发展,也都对两大区域的国家构建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此而言,将明清易代视为一次没有变化可言的王朝更替,失之于粗疏。而要评判17世纪欧洲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和清代“大一统”国家观这两种国家构建路径的高下,绝不能局限于理论推演的修辞,必须考察其实践效果。至于对实践效果的验证,在这两种国家观基础上形成的国际关系无疑是显著的标准。在这一点上,清代中国和近代早期欧洲的取向截然不同。作为以“大一统”国家观为圭臬的超大规模国家,清朝在处理国与国关系中表现出强烈的和平性取向,从而维持了东亚地区国际格局的长期稳定;而奉行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的欧洲各国,虽然以追求“均势”和实现永久和平为号召,但欧洲国际关系几乎无时不笼罩在战争的阴影之下。 

   17世纪晚期,清朝已是一个领土广袤、包括了诸多不同族群的国家。而自中世纪晚期以来,欧洲人一般会参照对罗马帝国的印象,将疆域辽阔的大国称为“帝国”。在清初来华传教士的眼中,清朝自然也被赋予了欧洲经验中传统帝国的形象。甚至在当代专治清史的某些西方学者那里,依然坚持将清代中国视为传统帝国。如米华健(James A. Millward)宣称,“清朝明显具有帝国概念的大多数特征”。他又和其他几位学者合作出版了一部《新清帝国史:内亚帝国在清代承德的形成》,更加全面地刻画了清朝作为帝国的面貌。清初来华传教士毕竟对清朝认知有限,但是对于当代西方学者来说,恐难免存在曲解。按照欧洲史学界的共识,西方传统帝国的一大核心特征是“从未拥有明确的边界”,且不断进行“拓殖或征服”。而以“大一统”观为准则的清代中国,恰恰对疆域和边界有非常明确的意识,决不进行领土的盲目扩张,故而与西方式帝国的暴力征服性判然两途。 

   首先,清代“大一统”国家对疆域的理解已非漫无限制的天下观,而是根据历史中国管辖和开发区域进行的确认。这方面最显著的证明,就是清朝坚持征讨准噶尔部的政治理念。在乾隆帝看来,清朝必须剿灭准噶尔,正是因其“破坏了元朝‘大一统’的格局”。在统一新疆的过程中,乾隆帝也非常注意通过勘定汉唐时期的西域范围来确认西北疆界。其谕旨中称,“汉时西陲塞地极广”,“唐初都护开府,扩地及西北边”,故而“此次进兵,凡准噶尔所属之地,回子部落内,伊所知有与汉唐史传相合,可援据者,并汉唐所未至处,一一询之土人,细为记载,遇便奏闻,以资采辑”。在乾隆帝看来,“守中国者,不可徒言偃武修文以自示弱也。彼偃武修文之不已,必致弃其故有而不能守”。由此可知,清朝多年坚持进行的西北战争,正是对自身“大一统”中国观的践行,从而与西方传统帝国的军事征服以及近代西方的殖民扩张都有本质上的不同。 

   其次,与确认历史中国的范围相呼应,清朝在统一过程中,对于疆域界限表现出了十分强烈的约束感。对此,最为典型的是乾隆年间清朝多次拒绝邻国的内附要求。其中一个显著例子是,位于东南海域的苏禄国苏丹曾于1753年遣使来华,表示“愿以疆土、人民、户口编入图籍”。然而,清廷经讨论后断然拒绝了这一要求。另一个著名事例是,清军在平准战争期间,曾为追击阿睦尔撒纳而深入哈萨克境内,哈萨克汗阿布赉向清军表示,“情愿将哈萨克全部归顺,永为大皇帝臣仆”。但乾隆帝明确指示,“哈萨克越在万里外……不过略示羁縻,如安南、琉球、暹罗诸国,俾通天朝声教而已,并非欲郡县其地”,所以“哈萨克自非准噶尔近接西陲可比”。另外,对于在平定新疆后也愿意归附的布鲁特、巴达克山和爱乌罕等部,清朝亦按照对待哈萨克的方式,“俱照外藩属国”视之。对于西方传统帝国而言,清朝对自身疆域的主动约束态度恐怕是难以想象的。 

   最后,虽然清朝与周边国家之间并非没有发生过战争,但大多是出于自卫防御目的或维护稳定秩序的低烈度战争。康熙年间,清朝与沙俄之间爆发的两次雅克萨之战,其起因是沙俄不断进行殖民扩张,侵入清朝固有领土而触发的冲突。因此,雅克萨之战是一场自卫反击战。乾隆年间,清朝与缅甸、安南和廓尔喀之间的战争,亦皆非对外扩张的战争。清缅战争的起因,是缅甸雍籍牙王朝建立后,奉行对外侵略和扩张政策,不断侵扰中国领土和侵犯中国主权。清缅战争是在缅甸不断扰边的情况下,清军出师反击才引发的战争。清朝与安南的战争,起初是安南内部发生变乱,清朝出于“兴灭继绝”的宗藩之义而出兵干预。在认识到安南政权更替已成事实后,清朝也就承认了新的宗藩关系。清朝与廓尔喀之间的战争,起因是统一了尼泊尔的廓尔喀具有了较强的扩张性,认为清朝当时在西藏地区缺乏有效威慑,故而大举侵入西藏境内。清朝对廓尔喀坚决发动反击战,在逼迫其议和后再撤军回国,毫无疑问是“一场正义的反侵略战争”。 

   反观欧洲,尽管数十个国家签订了宣告“三十年战争”结束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国际法》也都以构建主权国家间和平关系为宗旨,但是近代早期欧洲国际关系的现实格局,与和约及和平宗旨的设想相比形成了极大的讽刺。从17世纪中期到19世纪初,东亚地区仅爆发了几场小规模战争,欧洲却战火连天,并且不断出现高烈度、高强度的大规模战争。但是,对于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的倡导者来说,应该不会对欧洲的战争状态感到意外。格劳秀斯在确认主权国家的并立是一种自然状态的同时,也继承了“支持为国家利益发动战争”的传统,从而“为国家提供了一套最广泛的发动战争的权利”。霍布斯的国家理论中“唯一提到打破平等与权力的悖论,确立‘权力不等式’的自然方式”,居然就是“发生战争”。在普芬道夫的国家理论中,处于自然状态的国家“必须按照战备的需要行为而非根据所谓仁爱的需要而行为”,这就要求主权者必须“按照预期中的战争的逻辑需要来命令公民的外在行为”。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中关于战争问题的这些理念,在欧洲国际关系格局中得到了鲜明的印证。 

   欧洲国际关系格局以战争为导向的第一个表现是因国家利益冲突而形成了根深蒂固的战争诱因。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虽然确认了主权国家的原则,可是和约也规定了战败国的割地赔款和战胜国的既得利益,从而“激发各国的侵略和战争本能的原动力,成为下次冲突的根源”。其中被严重激化的是法国和德意志国家之间的矛盾。正是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法国“干预德意志事务”打开了方便之门,使得“破碎、分裂、经济上虚弱、缺乏任何民族团结感的德意志实际上沦为了法兰西的保护国”。从1648年之后,由于法国对阿尔萨斯和洛林等地的占领,使得德意志“自此开始反对一切法国扩张”。从拿破仑战争到普法战争,再到两次世界大战,法德矛盾联结起来的战争链条都清晰可见。甚至,地处欧陆之外的英国也迫切感受到了因国家利益而加强战备的必要性。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基人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正是怀着对法国强大军事实力的深刻忧虑,才在17世纪70年代撰写《政治算术》一书,大力呼吁英国应该“维持十万名步兵、三万名骑兵和四万名水兵”的武装力量。在这种欧洲国家之间相互高度戒备的普遍心理作用下,近代早期欧洲的激战局面也就不足为奇了。 

   欧洲国际关系格局以战争为导向的第二个表现是17世纪中期以后各国迫于军备竞赛的压力而产生了堪称“军事革命”的潮流。欧洲学术界曾认为,1560—1660年出现过一场军事革命。但进一步的研究表明,1660—1760年尤其是17世纪晚期的军事变革,才是更关键的阶段,英国、法国、奥地利、普鲁士和俄国都是这一时期成长起来的军事强国。这些国家中,“主要海军强国的火力大幅增强,主要陆军强国的火力和训练有素的军队规模都有大幅增长”。在这场军事革命中,各强国不仅“军备、战术和战略改变了”,而且“后勤供应的财政与行政机器、政治控制体系以及武装力量的社会构成,都被改造一新”。迈克尔·曼(Michael Mann)强调,近代早期的军事革命对欧洲国家体制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英国的国家机制在1660年以后出现的重大发展,一大关键因素是国家财政规模的扩大,而这种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军事开支和偿还债务造成的”。正是这种在战争压力下催生的军事变革,才使得欧洲“逐渐建立起对非西方文明的军事优势”。 

   欧洲国际关系格局以战争为导向的第三个表现是高强度的战争和军备压力对17世纪科学革命的重大驱动作用。17世纪是科学史上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个时期,长期被视为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剑桥科学史》明确指出,17世纪后期到19世纪初欧洲地区连绵不断的战争,“使得大量重要的技术发明与创造应运而生”,正是来自战场的需求为“新兴的科学提供了最富于挑战性且硕果累累的一些课题,其中突出的便是抛物体问题”。早有学者发现,近代实验科学创始人伽利略优先关注抛物线的动机便是研究“射弹的轨迹”,而17世纪“在炮火中力图达到数学的精确性是工业技艺的一个模型,也是与当时科学联结的一环”。有研究表明,从伽利略到牛顿、哈雷等开创17世纪物理学革命的一批科学家,其开展研究的一个关键动机就是“提高军事技术和武器效率,帮助节省战争成本”。对于欧洲何以在17世纪突然爆发科学革命的问题,以往多强调文艺复兴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以及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等因素,但如果忽视欧洲各国基于生存竞争的军备压力而产生的强烈需求,肯定不足以全面解释这个问题。 

  结论 

  在全球危机冲击下,中国和欧洲都在17世纪中期出现了大规模的国家崩溃,随之又都经历了一场对后来影响深远的国家构建进程。在中国,清朝以“新正统论”“新中国论”“新华夷论”为核心,在历代“大一统”思想的基础上重构了一套框架完整的“大一统”国家观,也实现了多民族、大规模的国家统一。在欧洲,以格劳秀斯为代表的一批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重新解释了自然法、自然法权和自然权利观念,确立了主权国家的原则,为多国体系的形成提供了政治理论基础。就此而言,清代“大一统”国家观和欧洲自然法学派的国家学说,都是高度自觉的关于国家构建的政治逻辑,也都是对各自政治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更重要的是,从哈布斯堡王朝的神圣罗马帝国以及路易十四时期的法国来看,近代早期欧洲多国体系的形成,也可以认为是传统帝国追求大统一失败后的某种替代性选择。但这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多国体系无法解决因不同主权国家利益的冲突而造成的生存竞争。在近代早期的欧洲,正如福柯(Michel Foucault)指出的那样,“政治是通过其他方法继续的战争”,“从来当人们写和平和制度的历史的时候,写的实际上就是这个战争的历史”。然而,历史的吊诡之处在于,与持久的战争压力相呼应,欧洲自文艺复兴和大航海以来对其他文明优秀成果的交流、吸收和转化都得到了强化,这才促成了“军事革命”和“科学革命”的爆发,使得欧洲主要国家相对世界其他地区获得了巨大的优势。而清代中国在长期的和平格局中削弱了为生存竞争而革新和发展的动力,对欧洲社会的新发展缺乏足够的体认,特别是使得明清之际本来与欧洲相差不大的军事水平在18世纪以后日益拉大了差距,为后来无法抗击欧洲各强国的入侵埋下了伏笔。虽然欧洲从18世纪起占据了世界霸权,然而多个主权国家的并立,以及几个强国之间无法消除的利益冲突,使得“武装和平”始终是近现代欧洲多国体系的一条主轴。从中世纪至近现代欧洲的历史表明,欧洲并非没有追求大统一的意愿,只不过始终没能找到一种可以媲美清代中国“大一统”国家的政治安排,也始终没能形成以和平共存为主导的国际关系格局。这也有助于理解,直到21世纪的今天,战争何以仍是欧洲政治生活必须面对的内容。明清易代后的中国并未陷入王朝周期循环的停滞状态,而是通过发展“大一统”思想实现了大规模国家整合,为现代中国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从而开辟了一条迥异于欧洲“帝国—民族国家”样式的国家构建道路。如此说来,仅仅运用源自欧洲近代早期以降形成的国家理论来评判明清易代以来中国的国家演变进步与否,如果不是出于“欧洲中心论”的片面之见,又能是什么呢?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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