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元伦理学在过去一个多世纪中取得显著进展,但也催生了许多相互冲突的理论流派。以往研究侧重于从论证角度理解和解决理论分歧,较少关注直觉在理论辩护中的作用。关于直觉首先需要澄清两个问题。其一,人们更重视的是哪些核心直觉,体现科学主义精神的直觉,还是反映反道德虚无主义的直觉?其二,直觉在理论辩护中发挥何种功能,它为理论提供结论性辩护、初定辩护还是初步辩护?研究者在元伦理学早期普遍认为直觉提供的是结论性辩护,倚重某一类直觉的理论通常会排斥或忽视另一类直觉,两者处于对立状态;进入中期开始认为直觉提供了初定辩护,试图通过某一类直觉来解释甚至消解另一类直觉,两类直觉进入相互理解的过程;到了后期则认为直觉提供初步辩护,逐渐展现出两类直觉的相容性,并进入相互接纳阶段。
关键词:元伦理学;直觉;结论性辩护;初步辩护;初定辩护
作者葛四友,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武汉430072)。
元伦理学的发展一般认为始于摩尔1903年的《伦理学原理》。而元伦理学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既不是纯粹的理论哲学,也不是完全的实践哲学,而是充当两者之间的桥梁。因此,它既受到理论哲学发展的深刻影响(例如,20世纪上半叶逻辑实证主义和语言哲学的发展对元伦理学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受到实践哲学研究的推动(如20世纪60年代规范性实践哲学的复兴促成了20世纪晚期元伦理学的“实践理由”转向)。如今,元伦理学早已超越了20世纪早期以语言分析和概念分析为主的阶段,拓展至道德语义学、道德本体论、道德知识论、道德心理学等领域。与此同时,元伦理学内部形成了多种相互冲突的流派与理论,根据不同侧重点,可以将其划分为道德认知主义与非认知主义、自然主义与非自然主义,以及道德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等派别。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直觉应当加上引号,因为作者所探讨的直觉远远超出了通常意义上的直觉范畴。当然,这里的直觉显然包括直觉主义者所使用的直觉含义,但除了包含常见的前理论直觉外,它还涵盖了各种感觉知觉,尤其是经过深刻理论反思后依然持有的直觉判断。此外,这些直觉判断不仅涉及论证的前提,还涵盖了论证过程本身及其结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文中所使用的直觉是指那些可以为理论提供辩护但自身无法得到进一步辩护的命题或判断。之所以采用如此广义的直觉概念,只是因为目前没有更合适的术语。
接下来,文章将首先识别导致元伦理学理论分歧的各种核心直觉,并探讨这些直觉之间的张力如何成为推动元伦理学发展的动力。随后,本文将提出一个关键的区分,即在论证中不同核心直觉所承担的辩护作用——结论性辩护、初定辩护和初步辩护。基于这些不同的辩护作用,笔者将元伦理学的发展划分为三个不同阶段,并分析每个阶段中不同核心直觉之间的关系。这一框架旨在解释为何人们会接受不同的元伦理学理论,并为理解元伦理学的发展过程提供新的理论工具。
一、各种核心直觉及其不同的辩护作用
为了从直觉的角度更为清晰地阐述元伦理学理论中的冲突与分歧,我们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考量所有可能的道德直觉。我们应当聚焦那些对元伦理学理论发展至关重要,并且相互之间存在张力的核心直觉。不过值得再次强调的是,本文是对各种元伦理学理论中间核心论证的二阶反思,因此这里并没有规律或标准让我们可以推理出哪些是核心直觉,人们应该看重哪些,分量有多重。相反,我们对核心直觉的选择以及直觉的分类,需要依据各种元伦理学理论本身的发展展开。为了全面把握各种理论中涉及的直觉,我们既要去看道德认知主义者着力应对的难题,还要去看道德非认知主义者亟待解决的难题,同时,我们再辅以各种元伦理学导论中共同涉及的各种核心分歧,从而找出各种关键的直觉。依照这种方式,我们在元伦理学理论发展中可以找出起到关键作用的以下6种直觉。
第1种是分歧性直觉。当我们围绕某些道德问题展开讨论时,不同个体常持有不同的看法和道德判断。比如,有的人认为堕胎是许可的,然而有的人认为堕胎应该是严格禁止的。我们直观地感知到,有关堕胎的不同看法指向的是道德信念的分歧,完全不同于人们对于辣味食物是否好吃的不同看法。分歧性直觉蕴含着这样一种观点:我们拥有道德知识,而道德具有某种客观性。
第2种是约束力直觉。当我们对某一行为做出道德判断时,我们通常认为,如果这种判断为真,它将对所有人具有约束力。比如,道德上禁止任何人仅为了好玩而用钳子拔掉小孩子的指甲。这一道德判断适用于所有人,对所有人具有同样的约束力。这种直觉表明,与事实性判断不同,正确的道德判断具有规范性,应该约束我们的行为。
第3种是驱动性直觉。我们通常认为,道德判断不仅是为了评价,更是为了指导行动。为了有效指导行动,道德判断需要伴随相应的道德动机。比如,当我们真诚地判断折磨别人在道德上是不当的时候,我们会有相应的动机不去折磨别人,有动机去阻止别人这样做。如果缺乏这种动机,道德判断无法履行其应有的实践功能。此直觉表明,道德判断与行动动机之间存在一种必然的因果联系。
第4种是怪异性直觉。从科学的角度看,道德属性作为一种非自然属性,其存在难以解释,比如行为具有一种所谓的“该做性”这种属性,显得十分怪异。
第5种是神秘性直觉。道德属性在因果关系上是惰性的,即无法产生实际的因果作用。因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如何认识这种属性,如何追踪道德真理,这便变得神秘,仿佛只能依赖某种神秘的能力或机缘巧合。这为道德真理的认识蒙上了神秘主义的色彩。
第6种是随附性直觉。该直觉认为,如果自然事实完全相同,那么道德判断也应当一致。这种直觉实际上源自被人们广泛接受的另一种直觉,即相似情形应当受到相似处理。相对而言,随附性直觉要求较低,具有的直觉合理性更强。而这种直觉表明,道德属性与自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关系。
根据一百多年元伦理学理论发展的历史,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各位理论学者对这些直觉各有侧重,而这显然影响了他们接受何种元伦理学理论。然而,笔者认为,还有一种因素,即不同直觉提供的是何种辩护作用,实际上也产生了关键的影响。遗憾的是,各位学者并没有明确地重视这一点,因为在讨论中,他们并没有区分开直觉提供的不同辩护作用。为了深入探讨直觉对元伦理学理论接受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将详细阐述,直觉在论证过程中所能提供的不同辩护作用。我们将从直觉与一般性理论之间的关系入手展开分析。参考马蒂尼奇的总结,我们可以将这种关系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
第一种关系是直觉优先于理论,大致对应于信念辩护理论中的基础主义。在20世纪之前,基础主义是支配哲学理论辩护的主要方式。这种辩护方法通过一系列自明的公理建构出完整的知识体系。欧几里得几何学是基础主义的典型例子,它从少数直观自明的公理出发,构建了几何学的完整理论框架。这些公理通常基于直觉或经过理论反思后的直觉。在这种模式下,直觉为理论提供了确定性的、不可动摇的辩护,这种辩护的性质较为清晰,易于理解。
第三种关系是理论与直觉相互影响,即二者不存在绝对的优先关系。这种方法不是从不可动摇的直觉命题出发,而是通过各个理论部分相互支持,形成融贯的理论体系。该思维模式在20世纪30年代提出,直到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反思平衡的概念后,才逐渐成为实践哲学中的主要辩护方法。按照罗尔斯的说法,“人们从广为接受但较弱的前提推出更具体的结论。每个这样的假设应该本身是自然的和说得通的;它们中的一些看来可能是无害的和无足轻重的”。在融贯论下,直觉提供的是一种初步辩护(pro tanto justification),这种辩护是肯定存在的,具有一定的分量。在这种框架下,直觉的强度越大,它所提供的辩护就越有力。
初步辩护与初定辩护容易混淆,因为它们都可以被推翻或否定。然而,两者的否定机制十分不同。初定辩护的否定通常基于某种挫败因子(defeater),其提供的辩护是可以被完全取消的。而初步辩护的否定则是基于压倒因子(overrider),但其提供的辩护力度并不会改变。例如,如果一种药物A能缓解患者的痛苦,那么使用药物A具有初步辩护。但如果另一种药物B可以消除患者的痛苦,那么使用药物B提供的初步辩护强度更大。然而,即使有药物B的存在,药物A的辩护并未完全消失,只是被压倒了。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初步辩护只存在于实践领域,而在理论领域则只有结论性辩护和初定辩护。此外,初定辩护与初步辩护在实践哲学中的蕴含截然不同。为了明白两者的不同,我们先看一个初定辩护的否定。任何现代文明国家都有“无罪推定”的法律条款。“无罪推定”可以给“我们是无罪的”提供辩护。但这种辩护只能是初定辩护,而不会是初步辩护。因为只要某人有罪的证据确凿,不管罪行多么小,“无罪推定”提供的辩护就会被取消,说明这个人有罪。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接受基础主义模式,直觉可以为理论提供结论性辩护;如果我们接受最佳解释推理的思维模式,直觉提供的是初定辩护;如果我们采纳融贯论的思维模式,直觉则提供初步辩护。根据这些不同的辩护方式,我们可以识别出元伦理学发展中的三个阶段:早期阶段,人们认为直觉可以提供结论性辩护,于是不同直觉处于相互排斥状态;中期阶段,人们认为直觉提供的是初定辩护,不同直觉逐步相互理解;到了晚期阶段,人们觉得直觉可以提供初步辩护,努力实现不同直觉的相互接纳。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元伦理学发展的早期阶段,即不同直觉处于相互排斥状态的一个阶段。
二、直觉相互排斥阶段的元伦理学理论
(一)非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
学术界普遍认为,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一书开启了元伦理学的研究领域,他的立场属于非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索姆斯曾这样评价摩尔的影响:“毫不夸张地说,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中,G.E.摩尔的道德哲学定义了分析哲学中伦理学讨论的基本框架”。摩尔对元伦理学理论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提出的开放问题论证,这一论证成为后续元伦理学讨论的起点,尤其是由此引发的自然主义谬误的讨论,深刻影响了诸多流派的理论发展。
摩尔的开放问题论证旨在证明关于善的定义中存在“自然主义谬误”,从而表明道德属性不同于自然属性。为了简化起见,我们可以借鉴米勒对摩尔开放问题论证的总结:
(1)假定谓词“善”同义于或者等价于自然谓词“N”。
(2)那么“x是N”这句话的意义就包含着x是善的。
(3)但这样一来,如果有人认真地提问:“是N的x也是善的吗?”他就会显示出某种概念上的混乱。因为这个问题是封闭的。
(4)然而,对于任何自然属性N,是N的x是否是善的总是一个开放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人们问:“是N的x也是好的吗?”他不会显示概念上的混乱。
(5)因此,“善”不可能同义于或分析地等价于“N”。
在某种意义上,摩尔未能识别前两个问题可以理解,尤其是第一个问题因为当时哲学的发展尚未细致区分相关概念。而摩尔未能发现第三个问题则较为意外。理解这一点需要区分开放问题论证的两个层面。首先,自然主义谬误是否存在,这构成了后续讨论的核心议题,许多人认为自然主义谬误确实存在。其次,如果自然主义谬误确实存在,开放问题论证的作用是论证这一谬误,还是仅仅揭示它的存在。如果摩尔是在论证自然主义谬误,则会面临上述问题;而如果他仅在展示自然主义谬误,则他的问题仍然是开放的。对于“正当的”的定义,摩尔作为后果主义者显然认为这一问题并非开放的。我们因此可以理解,为什么摩尔会认为“善”的定义不同于“正当的”的定义。
进一步来看,如果我们接受自然主义谬误,并认为道德属性不同于自然属性,那么某种根本的道德属性必然是无法定义的。它既不能用非道德属性来定义,否则它就是可还原的;也不能用其他道德属性定义,否则它就不再是根本的。摩尔因此认为,某种道德属性是简单的、不可分析和定义的,他选择将“善”视为这种根本属性,拉兹与他的选择相似,而斯坎伦选择了“理由”。
如果我们从直觉的角度出发,就能比较好地分析与理解摩尔的上述做法。作为一个常识论者,摩尔显然承认道德判断表达的是信念,允许道德分歧的存在,这体现了他对第1种直觉的认可。同时,摩尔也会认为,某人为了娱乐而残忍地折磨幼儿是令人发指的行为,应当受到强烈的道德谴责,这表明他接受规范性约束力的存在,即第2种直觉。此外,摩尔生活的时代是基础主义思维模式的盛行期,作为直觉主义者,他相信直觉可以为理论提供结论性的辩护,因此他较少关注与此相矛盾的直觉。根据上述分析,摩尔认为矛盾的直觉要么是表象问题,不值得重视;要么是错误的。因此,他忽视了道德判断的驱动力直觉。而休谟的道德观念,因为逻辑实证主义尚未兴起,科学主义也未达到其鼎盛,还没有发展成第4和第5种直觉,自然无法得到足够的重视。
(二) 道德情绪论
无论开放问题论证的正确性如何,只要我们接受自然主义谬误,就容易认为反道德虚无主义的直觉与反映科学主义的直觉是不相容的。与摩尔不同,其他学者可能更重视反映科学主义的直觉,这样一来,基础主义的思维模式将导致完全不同的结论,至少会否定摩尔意义上的认知主义道德。自然主义谬误的这一特征,结合科学主义强大的说服力,尤其是在受到维也纳学派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之后,与摩尔的初衷背道而驰,开放问题论证在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促成的并非非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反而是道德非认知主义的兴起。艾耶尔与斯蒂文森便是这种思潮的代表,他们提出的道德情绪论标志着这一理论的开端。
艾耶尔与斯蒂文森之所以提出道德情绪论,主要有两点原因。首先,他们与摩尔一样接受分析性与必然性的等价关系,因此认可开放问题论证,认为道德属性不同于自然属性。其次,他们还接受了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认为只有两类陈述具有字面意义:一类是可以经验验证的陈述,另一类是分析性陈述。道德判断既不是关于自然属性的陈述,也不是分析性的,因此他们认为道德判断不能表达信念,转而接受休谟的道德投射主义,认为道德表达的是情绪和感情,而非信念,进而持有道德非认知主义立场。在他们看来,肯定的道德判断表达的是一种赞成的情绪,如“乌拉”,而否定的道德判断则表达的是反对的态度,如“呸”。
道德情绪论具有几个明显的优势。首先,它非常契合我们关于道德判断具有驱动力的直觉,因为道德判断表达的是态度,这种态度本身包含动机,解释了第3种直觉。其次,它能够消解道德认识上的神秘问题,因为个人做出道德判断时表达的是自己的情绪和态度,而我们通常认为个人的道德态度对自己是透明的,这符合第5种直觉。最后,情绪论否定了道德属性的存在,因此无需解释这些属性的本质,避免了第4种直觉带来的困扰。
如果接受自然主义谬误、逻辑实证主义以及基础主义的思维模式,那么这样的学者大多不会过多关注道德分歧性直觉和规范性直觉。尽管从总体上看,情绪论对道德判断的理解与我们的道德实践有很大差异,但由于逻辑实证主义的强势地位,加之语言哲学在当时的支配地位,情绪论在元伦理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其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道德语言的分析上,实质性的道德实践研究则几乎停滞不前。从实质上看,早期的道德情绪论几乎等同于道德虚无主义。
(三)道德错论
尽管道德情绪论在近半个世纪内占据主导地位,但它对道德实践的理解与日常道德语言的实践相距甚远,尤其在解释道德推理的有效性时显得无力。以下推理常被认为是有效的:
(1)为了取乐而折磨人是错的。
(2)如果为了取乐而折磨人是错的,那么让某人为了取乐而折磨人是错的。
(3)让某人为了取乐而折磨人是错的。
然而,作为非认知主义的情绪论难以解释这种推理的有效性,这便是著名的弗雷格—吉奇问题。面对这一挑战,麦凯直接否定了非认知主义,但他也接受科学主义立场,同时又认为两类直觉不相容,因此转而支持虚无主义,提出了道德错论。道德错论的核心是两个命题:其一是概念(语义和心理学)主张,即道德语句具有真值条件,要求存在客观的规范性事实;道德判断表达道德信念,而这些信念为真需依赖客观道德事实。其二是本体论主张,即不存在客观的规范性事实。
麦基通过三种论证支持道德错论。首先,广泛的道德分歧挑战:如果客观的道德真理存在,为何历史上和当今仍存在如此广泛的道德分歧?他认为最好的解释是道德属性并不存在。其次,怪异性论证:道德要求具有规范性,它告诉我们应当如何行动,为行动提供理由,因此存在“可追求性”和“可做性”等属性。然而这种客观的规范性属性是怪异的,即我们难以理解这些属性的存在。最后,神秘性论证:即便客观规范性存在,由于它们在因果上是惰性的,我们对其认知需要某种特殊的能力,而这种认知方式与科学的认知方式完全不同,因此会陷入神秘主义。
道德错论契合我们的分歧性直觉,避免了弗雷格—吉奇问题的挑战,并明确了非自然主义认知主义在形而上学和认识论上面临的两个挑战:怪异性与神秘性。因此,道德错论能够解释第1、4、5种直觉。然而,它难以解释随附性直觉,即为何人们会在道德判断上如此一致地出错。此外,道德错论无法很好地解释道德判断的驱动力问题,其最大的问题在于它直接否定了道德属性的存在,因此无法解释约束力直觉,即无法解释第2、3、6种直觉。尽管道德错论的论证精致,但由于其走向虚无主义,最终取消了道德属性的存在,这一立场难以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在认为直觉提供结论性辩护的这个阶段,在开放问题论证的影响下,人们普遍接受自然主义谬误,认为道德属性不同于自然属性,因此道德直觉彼此冲突。如果学者更看重体现科学主义的直觉,认知主义的道德属性将难以解释。麦基接受的是虚无主义,认为所有道德属性都不存在,而摩尔则站在另一端,更加重视道德客观性的直觉,忽视与其相冲突的直觉。如果人们认为第3种直觉更为根本,即道德判断必然具有驱动力,那么接受情绪论就是可以理解的。这一观点虽然与科学主义精神兼容,但实际上更接近于道德虚无主义。
三、直觉相互解释阶段的元伦理学理论
(一)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
在前文中,我们探讨了直觉提供结论性辩护观念下的理论,随着最优解释思维模式的引入,元伦理学的论证方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直觉不再提供结论性的辩护效力。与此同时,哲学的发展逐渐揭示了开放问题论证的不足。对此,两个重要因素值得注意。首先,逻辑实证主义的衰落,尤其是分析性与必然性之间的等价关系受到挑战。其次,语言哲学的进展使克里普克打破了弗雷格的涵义—指称理论,提出了因果指称理论。自然主义认知主义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自然主义者对摩尔的反驳依赖于两项重要的科学发现:其一,水的本质是H₂O;其二,热是分子动能。这些事实是通过科学研究得出的,与“水”和“热”这些词的前科学意义并无必然联系。这对开放问题论证构成了强烈挑战。自然主义者主张,在道德属性上也可采用类似的解释,即正当性可以归结为某种自然属性。人们发现,某些规范性语词或概念也可以指称自然属性。例如行动效用主义者认为:(A)某行为仅因其最大化幸福才是正当的。那么,正当性可被理解为使该行为正当的自然属性。于是我们得出:(G)最大化幸福的行为便是使行为正当的自然属性。
自然主义者进一步推论,如果这一主张成立,正当性与某一自然属性必然具有共外延性,这意味着两者必然适用于相同的事物。某些自然主义者据此提出:(B)当两个概念共外延时,它们指称相同的属性。将(A)与(B)结合,得出道德正当性与某种自然属性是相同的。根据自然主义者的理解,这意味着最大化幸福的行为与正当性(being right)本质相同。
若自然主义的设想成立,它将成功解释第1、4、5和6种直觉。因为道德属性可被还原为自然属性,随附性关系可被还原为等同性关系。然而,自然主义仍面临两大难题:其一,难以解释约束力直觉;其二,难以解释驱动力直觉。后者正是道德情绪论的优势,而表达主义的出现,正是为了保留情绪论的优点并避免其缺陷。
(二) 道德表达主义
如前所述,麦基拒斥道德情绪论,转而提出道德错论,部分原因在于情绪论无法处理弗雷格—吉奇问题。布莱克本等表达主义者试图保留情绪论的核心洞见,同时接受休谟的动机理论,认为道德判断表达的是我们的道德态度。表达主义者还试图认真对待分歧性直觉,认为即便道德判断只是情感与态度的表达,它仍然可以像信念那样进行推理,从而解决弗雷格—吉奇问题。布莱克本发展了态度语义学,允许对道德判断谈论真假,并论证态度推理的有效性。表达主义试图解释为何评价性谈论在外观上具有实在论特征,因此也被称为“准实在论”。表达主义的核心挑战在于弗雷格—吉奇问题:
P1:对人友好是错的。
P2:如果对人友好是错的,那么对陌生人友好是错的。
C:对陌生人友好是错的。
表达主义的关键任务在于解释,当道德判断表达的是态度时,这种推理如何仍然是有效的。换言之,表达主义需要提出一种态度语义学或态度推理,显示出日常道德推理的有效性。布莱克本给出的论证非常复杂,施罗德对其基本思路给出了清晰的概括。这里为了提出态度语义学,可以用方括号表示对句子P的态度是[P]。这样一来,推理的有效性取决于我们有了[P]和[Q]之后,我们如何理解[P→Q]。布莱克本开始对[P→Q]给出的是包含性解释,即上面的[P1]包含[P2],因此P1已经包含了C。
P1:对人友好是错的。
P2:[对人友好是错的]包含[对陌生人友好是错的]。
C:对陌生人友好是错的。
然而,命题有效推理的类型很多,有不少并不是包含性的,为此,布莱克本后面又发展出了推理有效性的新解释,即高阶态度解释。我们可以重新翻译上面的推理:
[对人友好是错的]=Dis(对人友好是错的)
[对人友好是错的→对陌生人友好是错的]= Dis(Dis(对人友好是错的)&∽Dis(对陌生人友好是错的))。
毫无疑问,布莱克本和吉伯德等人提出且推进的态度语义学,使得表达主义在回应弗雷格—吉奇问题上有了很大进步。这种态度语义学使得表达主义不像开初的情绪论那样,让道德完全失真或变成另外一个东西,表达出了解决分歧性直觉的一种可能性。表达主义可以很好解释第4、5、6种直觉。不过,它也只是有可能解释第1种直觉,因为高阶态度语义学依然有其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此外,表达主义的态度推理如果要能够像信念推理那样成功解决第6种直觉,那么它就必须找到态度与其背后的自然属性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换言之,这种态度推理实际上会预设随附性,“道德判断”也会因此带有某种客观性,不是任意的,也不是相对的,这样才能真正地解决第1种直觉。然而,即使如此,道德表达主义依然还有一个难题,它还是难以解释我们的第2种直觉。
(三)道德虚构主义
表达主义在解决弗雷格—吉奇问题上提供了一定的可能性,但道德错论者认为这仍然不足。尤其在抛弃基础主义思维模式后,错论者面临一个更为重要的挑战:如何解释日常道德实践中所体现的各种道德直觉。在这一背景下,道德虚构主义可以被视为道德错论的进一步发展,其核心目标在于解释如何处理和理解日常的道德实践。虚构主义者认为,尽管我们并不真正相信道德判断的真实性,但在道德实践中,我们仍然假装道德存在,并据此进行评判与行动。这类似于家长在孩子面前讨论圣诞老人或复活节兔子,表面上承认某些不存在的事物以维持某种有益的行为模式。
根据道德虚构主义者的观点,道德语言的使用目的并非表达对道德命题的认知性信念,而是表达一种非认知主义者通常假设的意动状态。虚构主义的发展主要依赖于语义学与语用学的区分。语义学关注语词的内在含义及其使用的规则,而语用学则侧重于特定情境下语言的功能及行为作用。虚构主义者认为,尽管道德命题在语义层面意指特定内容,但在实际使用中,语句所传达的往往是语用层面的其他含义,而非字面上的道德属性。
虚构主义主张,通过道德话语,人们传递的是一种态度,这种态度能够推进道德语言的整体目标,并有效地传达给对话者,使其理解道德语句背后表达的非认知态度。这一理论与科学中的虚构主义模型相呼应,尤其是建构经验主义。根据建构经验主义的观点,科学理论若能够准确预测和描述可观察现象的模式,即被视为经验上正确。同样,虚构的道德命题也可以在特定的语言背景下用于表达非认知态度和承诺。当双方都对道德属性的形而上学存在持怀疑态度时,双方使用道德语言进行交流,传递的就是非认知态度,而非认知信念。
综上所述,道德虚构主义虽然为错论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但其理论上的挑战依然存在。在基础主义思维模式下,反道德虚无主义的直觉与反映科学主义精神的直觉难以调和;而在最优解释推理的思维模式下,双方似乎有所妥协。自然主义认知主义试图削弱非自然主义在本体论上的怪异性与认识论上的神秘性。表达主义在面对分歧性和随附性直觉时也表现出更大的敏感性。道德虚构主义则不得不进一步解释道德实践的合理性及其持久性。尽管这些论证极为复杂,但总体上,它们通过缓解表面上相冲突的直觉,对道德理论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讨论,尝试开启不同立场之间的对话,并为相容性的可能性创造了条件。
四、直觉相互接纳阶段的元伦理学理论
(一)重解规范性属性
根据帕菲特的自述,他的学术背景是当时正盛行的逻辑实证主义,那也是虚无主义思潮泛滥的时代。在某种意义上,帕菲特毕生的努力旨在证明存在某些真正“重要”的事物,即存在规范性、价值和理由。我们之前的讨论表明,许多理论都难以解释道德规范性的独特性,但这既是帕菲特理论的出发点,也是其最终归宿。换言之,帕菲特的理论基于的就是前面所说的“第2直觉”的核心信念。只要接受了第2直觉,接受第1直觉也就顺理成章。帕菲特在反对理由主观主义时,常通过实例来论证这一点。例如,帕菲特举出一个早夭的例子:“假设你若不服用某种药物,就会英年早逝,失去本应拥有的多年的幸福生活。尽管你对这一事实以及所有相关的事实进行了合理的思考,但你仍然没有动机服药。”在这种情况下,帕菲特认为,无论个人的意愿如何,他都有理由服药,并且应该服药。
此外,帕菲特还提出了一个关于痛苦的论证,即虚构出一个我们称为“对未来周二漠不关心”的人。这个人关心未来的苦乐,但唯独不关心周二的痛苦。帕菲特认为,这种态度并不依赖无知或错误的信念,但却是不理性的,是我们应该放弃的。按照帕菲特的观点,这里的“应该”或“理由”包含了规范性成分,也就是说,这些规范性信念若为真,那么这些真理不可能等同于某种纯粹的自然事实,如因果关系或心理事实。
帕菲特进一步认为,存在真实的道德属性,且道德判断所表达的正是这些规范性属性。道德判断表达的并非道德命令或预测,而是道德命题。例如,“你应该救人”这一道德判断既不是命令,也不是行为预测。帕菲特理论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他不像摩尔那样接受形而上学意义上的本体论立场,而是将这种独特的道德规范性软化,类比为数学或逻辑的存在方式。帕菲特认为,道德属性是一种适合描述的属性。为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做一个类比:“最大的行星”指称木星,而“作为最大的行星”指的是一种属性,即适合描述意义上的属性。两者在适合描述的意义上有着不同的属性,就如“唯一的偶质数”和“4的正平方根”虽然都指称数字2,但它们在适合描述的意义上属于不同的属性。
假设我们接受行动效用主义,即认为“最大化幸福的行动”就是“正当的行动”。根据帕菲特的区分,行动效用主义并不意味着“作为最大化幸福的行动”等同于“作为正当的行动”。尽管两者在指称的外延上是相同的,但它们在适合描述的意义上具有截然不同的属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观点,帕菲特进一步区分了两种适合描述的属性:第一种是“致使……成为正当的属性”(right-making property),即如果一个行动能最大化幸福,那么它就具有致使该行动正当的属性,这是一种自然属性;第二种是“作为正当的属性”(property of being right),这是一种规范属性,是无法进一步解释的根本属性。这一关键区分使帕菲特的理论与雷尔顿和吉伯德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共识。这种共识的实现主要得益于两方面:一方面,他们都采用了类似融贯论的辩护方法,力图容纳而非消解不同的直觉;另一方面,帕菲特弱化了规范性属性的概念,使其成为非实在论认知主义的一个核心内容,从而为不同直觉的相容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二)与自然主义的趋同
基于上述对规范性属性的理解,帕菲特就可以成功解决非实在论认知主义与自然主义认知主义之间的冲突。一旦这一冲突得以解决,帕菲特的理论便能够容纳第4、5、6三种直觉。正如前文所述,自然主义认知主义者拒斥非自然主义认知主义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他们在科学领域发现了诸如水是H₂O、热是分子动能等事实,并将此类发现与元伦理学中的问题类比。因此,假如我们接受行动效用主义,那么“正当的行动”就应等同于“使幸福最大化的行动”。然而,基于前一节的区分,帕菲特指出,无论何种自然属性N致使某一行动具有正当性,这一自然属性N都不同于“作为正当的”这一规范性属性。
我们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当某一行动具有某种使其正当的自然属性时,这一自然属性并不会导致(cause)该行动成为正当的。正如拥有孩子这一事实使我成为父母,但这并不以因果性方式使我成为父母,因为拥有孩子和成为父母是同一回事,正是父母身份的定义所在。而因果关系要求原因与结果有所区别,但在这里并不存在两种不同的属性。这一真理是分析性的,意即“孩子”和“父母”的词义直接蕴含了这种关系。同样,物理对象中分子运动的加剧并不导致该物体在前科学意义上更热,而是分子动能与热的同一性体现了它们的本质关联,即热就是分子动能。“具有分子动能”这一属性既非因果性地使物体变热,同时也与“处于热状态”相同。
帕菲特认为,自然主义者由于未能区分“致使行动正当的”某一自然属性N与“作为正当的”这一规范性属性,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如果最大化幸福使得某一行动正当,那么“最大化幸福”这一自然属性便等同于“作为正当的”这一规范性属性。换言之,自然主义者混淆了两者,主张的不是规范性概念可以间接指称某一自然属性,而是认为该概念就是某一自然属性。
通过上述区分,帕菲特澄清了为何规范性不同于所有自然属性,且这一独特属性并不与科学主义框架相冲突。换言之,自然属性与规范性属性之间存在紧密的对应关系,因而非实在论的认知主义与自然主义的认知主义并非互相排斥。帕菲特的新立场也得到了自然主义认知主义代表人物雷尔顿的完全认可。雷尔顿承认,起初他与帕菲特对彼此的理论存在误解,但在澄清误解后,帕菲特的理论与他的理论虽然在术语和表述方式上存在差异,但两者是可以相互转译的,在实质上并无重大分歧。
(三)与表达主义的趋同
根据表达主义的观点,道德认知主义面临两个主要的挑战。其一,认知主义通常与强实在论相联系。然而,由于帕菲特坚持非实在论的认知主义立场,他在这点上获得了表达主义代表人物阿兰·吉伯德的一定程度上的认可。其二,认知主义需要解释驱动力直觉问题。该直觉在当代由史密斯所表述,指出一个重要现象:我们的动机会追踪我们的道德判断。这一现象通常被视为支持休谟式的动机内在主义。因为道德判断表达我们的态度和欲望,所以判断本身包含动机,因此动机自然而然地追踪我们的道德判断。本节旨在解释这一现象得以成立的一种可能性。
一个突破口在于,驱动力直觉本身也面临挑战,尤其是如何解释非道德主义者(amoralists)的行为。这类个体可以做出道德判断,具备其他理性能力,例如像常人一样进行非道德推理和道德推理,但他们缺乏道德动机。在极端情况下,他们可能将杀人和杀鸡视为相似行为。这一现象显然支持动机外在主义,也即支持道德认知主义的立场。动机内在主义对此的回应之一是采用弱苏格拉底式的论证,核心观点类似于“知而不行非真知”,即“有道德判断而无道德动机则非真正的道德判断”。
然而,一旦我们接受了理性能力的区分,动机外在主义者,尤其是持非实在论认知主义立场的学者,便也可以回应驱动力直觉带来的挑战。几乎所有的外在主义者都会承认,正常的人有能力认识理由,并对这些理由作出适当回应。这里的理由当然包括道德理由。假设,正如动机内在主义者所假设的那样,理由的运用需要不同的理性能力,而普通人一般同时具备这些能力,那么通常来说,个体遵循其道德判断便是合乎常理的。
依照此种解释,动机外在主义者为解释“追踪现象”,需假设人们总是具备根据道德判断行动的动机,似乎拥有一种“道德癖”。对此可以作出两种回应。首先,“癖”这一概念通常暗示行为背后缺乏正当理由,是一种病态的执着。然而,如果我们具备健全的理性能力(包括道德理性能力),并真诚地做出道德判断,那么显然认为这种行为背后存在充分的理由,因而依循道德判断行动便是基于理由行事,是合理的。其次,除了“追踪现象”外,还有“道德败坏现象”。当社会处于异常时期,道德理性能力无法在适当环境中得到良好发展,人们便会缺乏反思能力,导致行为系统性地背离道德判断,形成社会范围内的“意志软弱”与道德败坏现象。这类个体虽然不像非道德主义者那样先天缺乏道德敏感性,但由于后天环境的影响,无法做出真正的道德判断,因此也缺乏相应的道德动机。
上述分析表明,若我们承认理性能力的区分,并接受道德理性能力必然伴随道德态度,那么“追踪现象”和“非道德主义者”现象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按照这一观点,道德判断既具有认知性,也表达了态度。这意味着,驱动性直觉与认知主义并非无法调和。尽管表面上两种立场似乎分别抓住了道德判断的不同侧面,但非实在论的认知主义同样能够解释道德判断的驱动力直觉。因此,帕菲特的非实在论认知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对前述6种直觉的最大程度兼容,成功调和了两类直觉。
余论
综上所述,只要我们承认并坚持两类核心直觉,那么任何仅仅支持一类直觉而试图消解另一类直觉的理论,无论其论证看似多么巧妙,都难以说服另一方改变立场。相反,另一方仍会尽力捍卫其所支持的那一类直觉。这意味着,元伦理学的发展必然会受到试图兼容两类直觉的强大动力驱动。在这一点上,以帕菲特为代表采用的融贯论思维模式给我们提供了重要参考。尽管我们不必接受帕菲特的具体论证路径和结论,但其核心思路,即追求两类直觉的兼容,显然是未来元伦理学研究中值得探索的重要方向。
〔本文注释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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