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为什么“必须”和“应该”

”——架通从“是”到“应该”的桥梁

2025-01-03 作者:陈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11期P47—P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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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休谟、摩尔等人提出的“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和“规范”之间的分裂和鸿沟是虚构的,因为没有纯客观的“事实”,也没有纯主观的“规范”。为什么“必须”和“应该”是由以下因素共同决定的:人的需求、意图和目标,其中意图和目标产生于需求,意图的强度往往取决于需求的强度,而需求有客观基础;当下的实际状况,常常与需求和目标存在差距,人们力求改变现状,造成能够满足需求和目标的某种愿景;相关的广义科学原理(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社会共识(文化传统和习俗等);人所具有的理性思考能力。这些因素把“是”与“应该”关联起来,由此架通了从“事实”到“价值”和“规范”的桥梁。

关键词:“是—应该”问题;被动旁观者;主动参与者;认知主义;假言命令

作者陈波,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武汉430072)。

  我们为什么“必须”和“应该”?这涉及规范性的来源、基础和依据等。休谟在《人性论》中曾论及“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和“规范”之间的分裂和鸿沟。如果这种论述成立的话,就会使价值和规范成为完全主观的偏好和规定,这是很多人难以接受的。国内外学术界一直试图回答休谟的“是—应该”问题及其论述,特别是近些年来,“规范性的来源”(the source of normativity)成为国际哲学界研究的热点之一。笔者将要论述的观点是:(1)没有纯客观的“事实”,也没有纯主观的“规范”,事实与价值和规范的截然二分不成立;(2)规范源自人的特定意图和目标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差距、相关的广义科学原理、社会共识(文化传统与习俗等),特别是认知—行动主体的理性思考能力;(3)规范是达成认知—行动主体的意图和目标的手段,它们表面上采取定言命令的形式:“你应该做Y!”实际上是连接目标与手段的假言命令形式:“如果你的目标是X,那么你应该做Y!”(4)规范最终被自然化了:它们是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的产物,亦来自认知—行动主体过去实践的成功,为后者所证成;(5)价值和规范科学(至少包括伦理学和法学)不是其他科学的例外,关于价值和规范的例外论(exceptionalism)是错误的。 

  问题的缘起 

  (一)休谟的“是—应该”问题 

  首先说明,下面谈到的“是”特指“是”字句,即包含系词“是”或“不是”的句子,如“武汉是中国中部的一座大城市”“鲸鱼不是鱼,而是哺乳动物”。通常认为,这类句子描述了存在于外部世界中的某个事实,客观地为真或为假。但也不尽然,日常语言中也有含“厚概念”(thick concepts,即有价值评价意涵但依然是描述性的概念)的“是”字句:“张三是勇敢的”“王丽是美丽的”。相应的,后面谈到的“应该”泛指下面这类句子,它们或者含有评价性词汇如“善良”“邪恶”“美好”,例如“考上大学是一件好事”;或者含有规范性词汇如“应该”“允许”“禁止”,例如“允许大学生谈恋爱”“禁止任何人偷窃”。一般认为,与评价或规范相关的句子不适合谈真假,只是反映了说话者的立场、态度、倾向和偏好等。 

  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第一节中,休谟提出:“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他认为,这种转变是不合法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心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 

  持平而论,休谟在这里并没有明确断言从“是”推不出“应该”,只是质疑这样推导的可能性及其依据,促使我们对其加以仔细考察,并且认为这种仔细考察足以“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有证据表明,休谟甚至主张伦理词汇可以用非伦理词汇来界定和说明:“……我们所持的假设却是浅显明白的。它坚持道德性是由情感所规定的。它将德性界定为凡是给与旁观者以快乐的赞许情感的心理活动或品质,而恶行则相反。” 

  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 Ⅲ)断言:“价值”生成“义务”和“规范”。只要一件东西是有价值的,道德主体就有义务去保护它、促进它、认可它、实现它、尊重它。因此,由“是”到“应该”实际上是由“事实”到“价值”再到“义务或规范”的过渡: 

  

  这样一来,对休谟提出的“是—应该”问题,至少有三种强度不同的解读。 

  (1)它主要质疑从“是”能否推出“应该”,若能推出,其理由和根据是什么?休谟似乎得出了否定性结论:“应该”表达一种不同于“是”的新关系:从“是”到“应该”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转变,但这种转变并未得到理性的说明。休谟本人的犹疑结论被后人强化为“休谟法则”(Hume’s law)或“休谟断头台”(Hume’s guillotine),即从“是”推不出“应该”。一般认为,休谟法则是一个合逻辑的结论,因为有效的逻辑推理必须具有保守性:其结论只能隐含在其前提之中,而不能超出其前提所断定的内容。 

  (2)由于“是”主要用于事实陈述,“应该”主要用于关于价值和规范的判断,于是“是”与“应该”的关系就成为“事实陈述”和“价值和规范判断”的关系。通常认为,事实陈述与外部对象有关,有真假可言,相互之间可以发生像逻辑矛盾和逻辑推导这样的关系;而价值和规范判断则反映人的主观偏好和选择,没有真假可言,相互之间也没有像逻辑矛盾和逻辑推导这样的关系,因为逻辑矛盾意味着不能同时为真,逻辑推导意味着其前提为真足以保证其结论为真。 

  (3)更进一步,“是—应该”问题是在质疑价值和规范的来源和基础。很明显,我们拥有为真的自然科学命题,具有自然科学知识;我们是否也同样拥有为真的价值和规范判断,具有伦理知识或规范性知识?仿效康德哲学的中心问题之一“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我们可以说,休谟法则是在质疑“价值和规范科学是否可能,如何可能”,也就是在质疑价值和规范科学是否具有合理性或客观性,若具有,其来源和依据是什么?有哪些? 

  如果对如上解读的休谟“是—应该”问题加以仔细考察和分析,可以发现,它有如下预设和要旨:(1)事实作为感觉经验之源,完全来自世界,是纯粹客观的;(2)价值和规范只取决于认知—行动主体的主观偏好或规定,是纯粹主观的;(3)从事实陈述不能合逻辑地推出价值和规范判断;(4)需要对价值和规范判断的依据和合理性提供另外的说明,但不能诉诸理性的证成,而必须诉诸另外的东西,如道德情感等。本文将着重反驳前三个预设。 

  (二)摩尔的“自然主义谬误”和“开放问题论证” 

   在《伦理学原理》一书的序言中,摩尔区分了传统伦理学中的两类问题:一是“哪种事物应该为它们本身而实存”,或者更简单的,“什么是善”;二是“我们应该采取哪种行为”,或者说什么使得一个行动成为道德上正当的行动。关于第一类问题,他的观点是:不能用非伦理的(即自然的或形而上学的)概念去定义或分析伦理概念,否则就犯有“自然主义谬误”。他诉诸著名的“开放问题论证”来论证他的观点。他提出,在关于“善”的真正定义中,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必须具有相同的意义,这类定义必定是分析性的,关于“善”的问题就成为一个封闭问题。但是,我们却不能给“善”下这样的定义,因为“善”是单纯的、终极性的、超感官的,既不能像自然主义伦理学家那样,将“善”混同于善的事物所具有的一些自然属性,即那些在时空中存在、因果性的、可被感官识别的属性,如快乐、幸福、多数人的福祉、进化、行动主体的欲求满足、社会习俗等;也不能像形而上学伦理学家那样,把“善”归结为外部实在的某些特征,如“被上帝所赞成”。倘若把善归结为“幸福”或“被欲求的”或“令人愉悦的”,你总可以问:“幸福就是善吗”“被欲求的就是善吗”“令人愉悦的就是善吗”。在这样提问时,你并没有暴露出任何概念上的混淆和无能。这就说明,“善”与后面这些词并没有定义性关联,关于善的那些定义总可以被质疑,因而保留着开放性。但摩尔的这一论证已经受到很多质疑,例如:“这个论证要是真有效的话似乎也太仓促了。实际上,除了那些显然的同语反复,它似乎排除了对任何东西下定义的可能性,而不仅仅是‘善’。”例如,“水是H₂O吗”这个问题也是开放的,因为知道水的科学定义是一个重大发现,我们因此就不能接受“水是H₂O”这个定义吗?并且,摩尔的论述还会引出所谓的“分析悖论”。 

   休谟和摩尔等人论述的后果是,使价值和规范的依据及其合理性悬空,从而成为一个疑难问题,引出了很多不同的理论立场。仅就伦理学而言,对于如下问题的研究具有根本性意义:道德陈述是否在外部实在中有其基础和根据?有些人主张,存在“真实”或“客观”的道德事实,它们独立于任何信念或证据而存在(道德实在论);另一些人认为,道德陈述只是某种类型的信念,有时是由个人或文化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创造出来的,没有独立于信念的“道德事实”(道德反实在论)。这还进一步产生了道德认知主义和非认知主义之争:非认知主义者认为,不存在道德属性或道德事实;道德陈述不是适真的(truth-apt),无法在它们中间区分真假;道德陈述只是表达了某些非认知态度,更类似于欲望、赞同或不赞同。认知主义者却认为,道德陈述确实表达了信念,但它们依然是适真的,可以区分真假。道德认识论研究如下问题:如何证明道德信念是正当的,什么是道德知识,究竟有没有道德知识,如果有,它们从何而来。 

  (三)伦理学的逻辑自主和语义自主 

  如果接受“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和“规范”的分裂和鸿沟,会引出伦理学的所谓“逻辑自主”(logical autonomy)和“语义自主”(semantic autonomy)问题。 

   伦理学的逻辑自主是指:从非伦理或非规范的前提不能仅凭逻辑就推出伦理或规范的结论。例如,你要从事实性陈述“李四资助贫困学生”推出一个评价性论断“李四做了一件善举”,你还需要一个桥接规则:“资助贫困学生的行为是善举”,但该规则本身就是一个伦理判断。伦理学的语义自主是指:从非伦理或非规范的前提不能借助逻辑加上某些分析性的语义桥接规则就推出伦理或规范的结论。例如,从单个前提“张三是单身汉”不能仅凭逻辑就推出结论“张三是未婚男子”,还需要加上通常认为是分析性的语义规则“所有且仅有单身汉是未婚男子”。根据摩尔等人的观点,在伦理学中,没有这种连接非伦理或非规范前提和伦理或规范性结论的分析性语义规则,因为像“善”“恶”“对”“错”这类伦理概念不能用非伦理的概念或谓词来定义和说明,无论后面这些概念是自然的(与人的本性和反应相关)还是非自然的(与上帝的超越性存在相关)。 

   普赖尔(A. N. Prior)于1960年提出了反驳伦理学的逻辑自主的多个“玩笑式”反例。先看例一:“下午茶在英格兰很流行,所以,或者下午茶在英国很流行或者应该杀掉所有新西兰人。”在当代逻辑中,通常用“├”表示“推出”。例一是有效的逻辑推理形式,即A├A∨B——的一次运用,其前提是一个事实性陈述,其结论却包含一个伦理性断言。但有人提出异议:例一的结论中并没有给认知—行动主体颁布他必须去执行或实施的伦理命令,因此例一不算真的从“是”推出了“应该”。普赖尔早就意识到会有这样的诘难,于是又给出了例二:“下午茶在英格兰不流行;或者下午茶在英格兰很流行或者应该杀掉所有新西兰人;所以,应该杀掉所有新西兰人。”例二是有效的逻辑推理形式,即¬A,A∨B├B——的一次运用。例二与例一的不同之处在于:多了一个前提,即“或者下午茶在英格兰很流行或者应该杀掉所有新西兰人”。这个前提也是例一的结论。问题是:它究竟是不是一个伦理或规范命题?如果按前面对例一的反诘,它不是一个真正的伦理命题,但例二的结论却毫无疑问是一个真正的伦理命题,于是例二就从“是”推出了“应该”;如果它是一个真正的伦理命题,那么,例一就从“是”推出了“应该”。在这两种情况下,所谓的“休谟法则”即从“是”推不出“应该”,都不成立。 

  普赖尔反例并非玩笑,而是非常严肃的,它们不仅挑战了伦理学的逻辑自主和语义自主,甚至还挑战了逻辑的保守性特征,即在一个有效的逻辑推理中,结论不能包含前提中所没有的东西。普赖尔反例后来被称作“普赖尔悖论”。它们当时就引起很大反响,后来持续引起各种不同回应,如皮格登(C.R.Pigden)的“新西兰方案”,舒尔茨(G.Schurz)的“奥地利方案”,还有相干逻辑的回应,最佳解释推理回应等,最新回应分别于2015年和2021年发表于美国《哲学杂志》和《哲学逻辑杂志》上。 

  没有纯客观的“事实” 

  (一)视角转换:人从世界的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 

   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提出:“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做人的感性活动,当做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他要建立一种新唯物主义:“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化的人类。”这种新唯物主义是现实的、历史的、实践的、以人为中心的唯物主义,其中“以人为中心”又是其最重要的特点: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带着自己的意图和目标去与周围环境互动,通过顺应自然和改造自然,来获得人的良好生存,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人的形象在马克思这里实现了一个根本性转变:人从这个世界的被动旁观者变成了它的主动参与者,通过社会性的实践去与他周围的世界互动,既获得关于这个世界的认知,又在这个世界中获得自我生存和自我完善。 

   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杜威是达尔文进化论的信奉者,曾发表《达尔文主义对哲学的影响》一文。他提出,一切生物都是出于求生的需要而与周围环境互动。它们不仅生活在环境中,而且利用环境来生活。生命之历程乃由环境和生物一同参与,后两者构成一个综合的整体。人作为生物发展的高级形式,他的意识不过是生物适应环境方式的延伸。我们是我们生存于其中的这个世界的一部分,带着自己的欲求、关切和意图去与周围世界互动:我们关注我们需要关注的,我们利用我们所能利用的,我们改造自然物和创制新物品去满足我们的需求,其原初目的都是维持和延续我们的个体生存、群体生存和类生存,并且力求生活得更好。凡是有利于我们生存的,乃是我们所欲求的(desire, appetition);凡是有害于我们生存的,乃是我们所厌恶的(aversion);欲求和厌恶派生出我们的“趋”与“避”行为:趋向对生命的奖赏,避开对生命的损害。不过,作为生物进化的高级形式,人与其他生物的不同之处在于:人具有更高的意识和智能水准、更高的社会组织化程度,因而比其他生物更需要社会合作才能生存。因此,人是一种社会性存在,被他所隶属的社会群体长期形成的观念、集体意向、文化、习俗、制度等所规训和制约,因而也是一种文化性存在。 

   杜威进而对传统哲学的“知识的旁观者理论”进行了批判。在他看来,他之前的哲学几乎都把人塑造成这个世界的旁观者(spectator),把人视为单纯的认知主体。人以局外人的身份、非参与的姿态,冷眼旁观这个先于且独立于他存在的外部世界,其主要认知方式是眼睛模式——观看(seeing),主要认知手段是表征(representation),目的是弄清楚这个世界的真相——究竟存在什么,它们怎么运行,其规律和规则有哪些,其主要关切又在于找出其中的变中之不变——这个世界的终极起源、终极本质、基本构成方式等,以便获得关于这个世界的稳定可靠的绝对真理。这种旁观者理论既奠基于又反过来强化了哲学中的一系列二元对立:主体和客体(或心和物)、现象和实在、知和行、经验和理性、事实和价值等。杜威断言,这种旁观者理论是完全错误的,因为人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是其中的主动参与者,是认知主体和行动主体合二为一的存在物:他的认知是为了行动,他在行动中认知,也在认知时行动,他的知与行都共同服务于他的个体生存和类生存。人的认知和行动既改变了他自身,也改变了这个世界,他与他的世界相互成就和相互塑造。参与者与这个世界互动的主要模式是双手模式——“做”(doing)与“受”(undergoing)。 

  马克思和杜威的上述思想成为笔者思考“是—应该”问题的理论出发点。 

  (二)本体论的事实观 

  简单地说,“事实”就是指一个个体具有什么性质,或多个个体之间具有什么关系。例如,以下命题都表征某种形式的“事实”,都可以算作“事实性陈述”。 

  (1)自然事实:珞珈山樱花盛开。 

  (2)历史事实:秦始皇统一六国。 

  (3)制度事实:拿破仑和约瑟芬是合法夫妻。 

  (4)道德事实:折磨人在伦理上是错误的。 

  有争议的问题是:这些“事实”是预先存在于世界中,等待我们去“找到”和“发现”,还是由认知主体从世界中有意识“提取”和“建构”出来的?由此会引出两种性质迥异的事实观。 

  本体论事实观的核心主张是:事实预先存在于世界中,独立于人们的心智和意识,是纯粹客观的,等待人们去找到和发现。这种事实观的要旨是:事实与认知—行动主体的认知视角完全无关。我对这种事实观提出如下思考。 

  第一,“事实”概念无法摆脱人作为认知—行动者的视角。“客观”事实在数量上无穷多,且大都静默无声。 

  金岳霖提出:“一件东西是一大堆的事实的简单的所在底枢纽。”“不但一件事实本身是一大堆事实底简单所在底枢纽,而就它和别的东西底关系说,它也牵涉到另一堆的事实。”这是一个深刻的洞见。仅就张三这个人而言,他首先是一个物理个体,具有一定的物理量,例如他的长相、身高、体重等;他还与世界上的其他物理个体发生一定的关系,例如他去过中国很多地方,到访过世界上一些国家,没有去过南极和北极,没有上过月球。其次他是一个生物个体,具有躯干和内脏器官,特别是有血液和DNA,有父母、妻子和子女;他还是一个社会个体,从事一定的社会职业,具有一定的社会身份……如此细究下去,关于张三这个人的“事实”就是无穷多的。 

  如庄子断言:“吾生也有涯,吾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庄子·养生主》)我们作为认知—行动主体,其实与其他生物一样,只是出于生存和生活的需要,选择性地与周围的小范围环境互动。我们认知我们需要认知的,我们认知我们能够认知的,那些被我们“拣选”“截取”“搜集”出来的相关细节,对我们来说才成为“事实”,而这些事实已经鲜明地打上了我们作为认知—行动主体的烙印,不再是纯粹客观的东西。 

  第二,难以说清楚什么是“原子事实”和“否定事实”。之所以需要“事实”概念,是因为我们要用它去定义和说明一个命题的真:按照真理符合论的一个流行版本,一个命题是真的当且仅当它符合或对应一个事实。复合命题是由原子命题借助逻辑常项递归生成的,要定义复合命题的真,必须先定义原子命题的真。所谓“原子命题”就是只由一些命题成分构成、不再包含任何其他命题的命题。卡尔·贝克尔分析过“恺撒跨过卢比孔河”这个句子。这个事件“之所以对我们具有某种意义,并不是由于它本身,而是由于它作为另外一些事情的象征,是代表一连串事件的象征,而这些事件不得不涉及一些最难以确定的和无形的现实,即恺撒与千百万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简单的事实最后看来……是许许多多事实的一个简单的概括罢了。” 

  再说否定命题,如“张三当下不在北京”,与之对应的“否定事实”是什么?需要设定这样的否定事实吗?设想“张三当下正在武汉珞珈山”这一说法为真,在这一设想加上一些地理学和物理学常识:每个个体在同一时间只能待在一个地方,可以推出无数否定性说法为真:张三不在北京,不在成都,不在拉萨,不在伦敦,不在西雅图……“否定事实”的设定是以下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事物的正面状态、认知主体的预期以及推论,否定事实至多是一种推论性存在,没有独立的本体论地位。设定否定事实已经面临很多诘难,如本体论膨胀、随附性、不可感知性、缺乏因果力。 

  第三,难以厘清“事实”的同一性条件,因为客观事实是连成一片的。蒯因曾提出一个著名口号:“没有同一性就没有实体”。这里的“同一性”,既是对一个个体在不同场合和时段的出现作再认性识别的标准,也是把它与其他个体区别开来的标准。例如,物理个体的同一性可以用四维时空坐标来标识,张三和李四占据不同的四维时空坐标,故他们是两个不同的物理个体。仅对具有同一性的个体,我们才能用单数、复数、不定冠词等去提到他们:这个个体,那些个体;也才能计数他们:一个,两个,三个……因此,同一性又被称为事物的“个体化标准”。 

  假如事实是一种本体论存在物,那么,事实的同一性标准是什么?一个事实的边界条件在哪里?我们如何在不同“事实”之间作出区分?如何对不同事实进行计数?举例来说,“珞珈山樱花盛开”“珞珈山有很多樱花树”“珞珈山的樱花树形状各异”,等等,特别是“A在B的左边”和“B在A的右边”,究竟是同一个事实还是不同的事实?这些问题很难得到清楚、合理且融贯的回答。在笔者看来,“事实”概念是从“命题”概念投射出去的,完全可以消除掉,转而诉诸客观对象及其性质和关系去说明相关命题的客观真实性。 

   对“客观事实连成一片”有很多技术化论证,如弹弓论证,这里笔者只诉诸直觉论证。再次考虑“珞珈山樱花盛开”,由此出发做思想漫游:珞珈山上有很多樱花树,这些树长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形状,樱花也开在珞珈山的不同地方:办公楼、教学楼、博物馆和学生宿舍旁边,各种道路两旁;除了樱花树,珞珈山上还有很多其他的树,也有不少小动物,特别是有很多武汉大学师生;珞珈山临近东湖,东湖在武汉市,武汉市在湖北省,湖北省在中国,中国在亚洲,亚洲在地球上,地球在宇宙中……这里似乎隐藏着一架摄像机,随着“镜头”的推移,先用特写抓拍珞珈山樱花,然后把镜头转向珞珈山上的其他动植物,然后把摄像机置于无人机上,抓拍珞珈山邻近的东湖和所在的武汉市……然后把摄像机置于飞机甚至航天器上……请注意,“摄像机”“抓拍”“镜头的推移”“特写”这些隐喻表明:正是人和人的意识在做抓拍、剪裁、修饰等工作,由此得到不同的“画面”(命题),呈现出不同的“事实”。 

  但是,这些所谓的“客观事实”本身却是连成一片的。这个结论使得“事实”概念最后混同于某些大词,如“外部实在”和“客观真相”,在人的具体认知中不起什么作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断言:“事实”概念是一个本体论赘物。但这一结论并不与“物质第一性原理”(实在论)相冲突,因为我坚定地承认物理个体、个体的性质和个体之间的关系的客观存在。 

  (三)认知主义的事实观 

  近些年来,笔者在吸取金岳霖的某些说法(如“事实是被接受和安排了的所与”“化所与为事实”)的基础上,试图发展出一种认知主义事实观和没有“事实”概念的新符合论。“事实”是认知主体带着特定的意图和目标,利用特定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和事情所做的有意识的剪裁、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混合物。用一种更形象的说法,事实是认知主体从世界的母体上一片片撕扯下来的;认知主体最后撕扯下什么,取决于他们想撕扯什么、能撕扯什么,以及怎么撕扯。细究下来,从世界母体上“撕扯”出什么样的“事实”,至少受制于以下四个主体性因素。 

  (1)我们的认知意图。世界无穷,人生有限。我们作为认知—行动主体,必定带着自己的需求、意图和目标与周围世界互动,我们对世界的关切是需求和目标导向的。边沁曾提出:“对那些不影响人们的幸福的物事,人们凭什么要关心它呢?”这一点特别体现在法学模式中。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尽力弄清楚嫌疑人究竟是否犯罪,有哪些相关的证据,这些证据是否可靠,他或她犯罪的动机、作案工具、作案过程是什么,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链作为作出判决的依据。 

  (2)我们的认知方式,指在探究过程中所使用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在《发现的模式》一书中,美国科学哲学家汉森(N.R.Hansen)提出一个重要论断:观察渗透理论。对某物的观察是由有关某物的先行知识构成的,用以表达知识的语言和记号也对观察产生影响。“观看”是一套渗透理论的操作,既具有客观性也具有主观性。理论既决定了观察的目的和对象,也决定了能够观察到什么;理论还提供了观察语言;渗透理论的观察陈述是可错的;科学理论的检验必须依靠观察实验,还需要在新的观察实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例如,训练有素的专家能够从某些图片、数据、文物、文本、场景中解读出很多有价值的信息,作为外行的普通人却什么也解读不出来,至多能解读出很少的信息,因为后者不具备相关的理论和方法论储备以及与之配套的技术性训练。 

   (3)我们的认知工具。没有望远镜,我们无法探索浩瀚太空的奥秘,去发现有关宇宙构成和行星运动的“事实”。没有显微镜,我们无法探索微观世界的结构,发现原子、电子和其他基本粒子,甚至动植物细胞的种类、分布及其结构。没有粒子对撞机,我们无法进行高能物理、粒子物理、量子物理等方面的实验研究。没有高端计算机,我们无法进行人工智能的前沿研究。甚至在一个犯罪现场,不借助相应的仪器设备,刑侦人员也很难采集到嫌疑人的毛发、血液、指纹、唾液等,并从中提炼出嫌疑人最有辨识特征的DNA,对侦破案件提供实质性帮助。借助仪器设备的刑侦人员,比只利用裸眼和赤手空拳的同行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事实性信息”多得多。但探究所借助的各种仪器设备都是根据相关理论制造出来的,那些理论或许有偏差,由此导致相关的仪器设备也有偏差,导致我们的观测数据有可能出错。 

  (4)我们的认知能力。我们“看到”什么,还取决于我们“能够”看到什么。即使带着同样的认知意图,使用同样的背景理论、方法和技术,借助同样的仪器设备,不同的认知主体还是会得到差别很大的认知结果。在同一所大学的同一间实验室工作,有些研究人员能够产出诺贝尔奖级别的成果,有些人员却可能什么也做不出来,或者只能产出低级别的研究成果,这可能是因为他们的认知能力有巨大差距。而认知能力主要体现在:实验观察能力、理性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批判性思维能力以及创造性思维能力等。 

  既然事实的“提取”受到如此多主体性因素的影响,由此“提取”出来的“事实”就不是完全客观的,而带有很多的主体性因素,它们有可能掩盖和扭曲本体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相。 

  没有纯主观的“规范” 

  (一)关于规范的一般说明 

  广义的“规范”(norm)包括“评价性陈述”和“规范性指令”。前者又称“价值判断”,如“这道菜很好吃”和“某个企业很有社会责任感”,旨在传达说话者的判断并引发听话者的态度。规范性指令如“你应该这么做而不那样做”“你必须做这个而不允许做那个”,旨在激发和指导听话者的行动。 

  可以把规范分为不同类型。例如,按照所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来划分,有逻辑规范、认知规范、道德规范、法律规范、礼仪规则、游戏规则等。逻辑规范指由逻辑学制定的关于正确思维的程序、方法和规则,对它们概括性的通俗表述是:概念要清晰、判断要恰当、推理要合乎逻辑、论辩要讲道理。认知规范亦称“理智德性”。笔者认为,在群体合作中去追求真理,应该成为认知—行动主体最基本的理智德性。伦理规范主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按照规范所起的作用来划分,有构成性规范和策略性规范。例如,中国象棋的构成性规范包括:通过将死对方而赢棋;将(帅)和士(仕)在九宫格内移动;象(相)走田字格,马走日字形,且象(相)在走动时不能越过棋盘上的“楚河汉界”;车(炮)可以在横竖方向上直线行走,不限格数,且炮在吃子时要隔一个棋子(炮架);兵(卒)在未过“河界”前,每次只能向前走一格,过“河界”后,可以向前走或向左右走一步,但不能后退;等等。如果不按这些规则行事,那就不是在下中国象棋。中国象棋的策略性规则是关于如何成为象棋高手的技艺和套路。构成性规则和策略性规则的区分适用于很多不同的领域和人类活动。 

  规范性概念至少具有如下一些共同特征:(1)关系性:规范主要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派生性地涉及人与物的关系。(2)社会性:规范源自社会合作的需要,旨在维系人类社会的良序运作;亦源自社会群体的集体意向或者社会共识,如文化传统、社会习俗、典章制度和科学原理等。(3)需求和目标导向:规范是满足认知—行动主体的需求、达成其意图和目标所必须遵守的方法论指引。(4)规范是基于理由的,它们不仅关涉认知—行为主体“应该”做什么和不做什么,而且重点关涉他们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应该做什么和不做什么。 

  (二)规范派生于认知—行动主体的需求和目标与客观现实的差距 

  认知—行动主体有客观的需求。众所周知,马斯洛曾提出个体需求的层次模型,至少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如对食物、水分、空气、睡眠、性的需求等,它们是最基本的,也最有力量;安全需求:追求安全、稳定、受保护和有秩序,免除恐惧和焦虑;归属与爱的需求:归属某一群体、与群体的其他成员建立情感联系;尊重的需求:自尊和得到他人的尊重;自我实现的需求: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追求理想抱负,成就自我。他后来还把五层次模型扩充为八层次模型,增加了认知需求、审美需求和超越需求。 

  不同的个体还会与其他个体发生关联,自然或人为地形成各种群体、团体和组织,如家庭、企业和大学,这些团体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和需求。仅就大学而言,社会对它们的主要要求有:培养未来社会的人才,冲撞和拓展已有的知识和思想边界,向社会大众传播文化和文明。大学的职责当然是满足这些社会需求,由此还会派生出次一级的义务和责任。不同的个体还组成民族和国家,从而派生出民族和国家的需求,等等。 

  需求将产生出相应的行动目标,所要达成的目标与当下现实状况之间常常有很大的差距,由这些需求、目标和现实差距出发,根据广义的科学原理做理性思考,可以派生出相应的义务和规范,后者常常以实现前者的方法和手段的形式出现,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需求—目标—现实差距—手段”的关系,简称“目标—手段”关系,而且大都采取假言命令的形式。 

  试看下面派生出假言命令的说理过程。 

  例一:你想创办一个企业。企业家A几乎白手起家创办了一家企业。该企业生产出了受市场欢迎的产品。该企业因此也挣了大钱。挣钱是办企业的主要目标。因此,该企业获得了很大成功。你若想创办一个企业,你当然想挣钱、想获得成功。从企业家A那里,你可以学到如何办一个成功企业。所以,你应该向企业家A学习。 

  其中的“命令”是假言式的:如果你想创办一个企业,那么你应该向企业家A学习。不过,这种假言式命令用于人的道德伦理会引出合适性和恰当性问题。康德提出:如果规范和需求之间有直接关联,就会导致这样的后果:“一个医生为把病人完全治愈做出的决定,和一个放毒者为了把人保证毒死做出的决定,就它们都是服务于意图的实现来说,在价值上没有什么两样。”笔者将回应这个质疑和挑战。 

  (三)规范亦派生于人的理性思维能力 

  康德道德思考的出发点是:人是自主的、理性的自由行动者,具有善良意志,而善良意志是出于责任意识而行动的意识,出于责任的行动必定完全排除了个人偏好以及任何意志对象的影响,这样能够决定意志的就只有客观规律和对这一实践规律的主观尊重。因此,责任的根据“既不能在人类本性中寻找,也不能在他所处的世界环境中寻找,而是完全要先天地在纯粹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显然,康德正是从人作为理性存在者、人具有理性思考能力推出了他的“定言命令”:“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由这一命令还推出了两条派生性命令,分别涉及意志自律和目的论:“你的行动,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 

  康德抬高定言命令,贬低假言命令。以“要诚实”这条伦理规范为例。一位小贩或许这样思考:“如果我不想失去信誉,我就要诚实”,他就是在做有条件的假言式思考,他把“诚实”看作实现别的目的的手段,例如赢得顾客的信任,正常且长久地做生意,通过做好生意来赚钱,以维持和改善自己家人的生活。这样的思考和行为在道德上无可指责,但在康德看来还不足够好。真正好的道德思考应该是从人的理性本质出发,从理性本身的普遍化要求出发,达到“要诚实”的结论:“不诚实”将有违人作为理性存在者的本性,将贬低人作为人的尊严。由此得到的才是他所谓的“定言命令”,这样的定言命令的数目当然很少。 

  需要强调的是,笔者的看法与康德的观点迥然有异:所有道德和法律的命令都是假言式的,呈现为目的—手段的关系,但可以区分出下面两种形式。 

  普遍的假言命令:基于人的类本质(社会性动物)和人所普遍具有的理性思考能力,个人作为社会成员组成各种社会共同体,这些共同体演化出共同的需求和关切,形成或隐或显的集体意向性;社会成员在各自行动时,会形成某种社会合力,即该社会中得到普遍认可的理念、文化、习俗、规则和制度等;为了维系社会的和谐稳定,社会成员在思考和行动时,必须既替自己着想,也替别人着想,以此达到程序、方法、规则和规范的普遍化。康德有自己关于何谓人的特殊观念:人是自主的、理性的、具有善良意志的自由行动者。他的“定言命令”是相对于这种人概念而言的:如果你要做这种意义上的人,你就必须遵守……这种命令归根结底也是假言式的,但它的前件却可以不被普遍接受,从而不接受那些“定言命令”。 

  在笔者看来,康德关于人的设定过于理想化,而孟德斯鸠、卢梭、霍布斯和洛克等人所刻画的人的形象更为真实,据此去设计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制定伦理道德规范也更为切实可行:人在本性上都是自私的,在生存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必然发生相互争夺或战争,甚至会出现“人对人像狼一样”的恶劣状况。由于人具有理性思考能力,为了避免在这种争夺和战争中自我毁灭,每个人都必须“签订”某种形式的社会契约,建立国家和政府。“人异于禽兽者几稀”(《孟子·离娄下》)。就伦理道德而言,笔者不主张标举太高、空洞浮泛、听起来很美却难以落地实施的高标准伦理,而偏向于可以真正贯彻实施的底线伦理。 

  具体的假言命令:每个人都是独立个体,具有自由意志,有自己的需求、利益和关切,由此产生具体的行动目标;他的行动目标肯定与当下现实有很大差距;他自己或者别人根据相关的科学原理、社会习俗和社会共识,寻找填平这种差距的可能途径和方法,由此给出关于具体行动的规范性建议。不过,如康德所提及的,这样的思考方式也会生成有违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性建议。 

  这涉及普遍的假言命令和具体的假言命令之间的关系。从位阶上说,普遍命令是第一位的、源发性的,具体命令是第二位的、派生性的。人们应该在遵守普遍命令的前提下遵守具体命令,因为人本质上是社会性动物,规则和规范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的良序运作,只有良序运作的社会才能保证每个个体的特殊利益,因此,社会性规范优先,个人性规范次之,前者派生后者。 

  再看角色规范,它们是由关于相应社会角色的社会共识所派生的。例如,麦金太尔如此论证:从“这块表走得极不准确也不稳定”和“这只表太重戴起来不舒服”两个事实性陈述,可以有效推出价值性判断“这是一块坏表”。请看角色性规范“大学生应该好好读书”的如下推导过程。 

  例二:不是每个人都能够上大学——机会难得。大学阶段对于一个人的未来发展很重要——机不可失。读书(获取知识和养成能力)是大学生的主要任务或职责。大学生家长要为大学生读书支付一定的成本。国家和社会也要为大学生读书支付一定的成本。大学生要对得起家长、社会和国家的付出。大学生要对自己的未来负责。所以,大学生应该好好读书。 

  或许有人会质疑:在以上所举的例证中,至少有些前提已经隐含了价值判断,并不纯粹是从“是”推出了“应该”。确实如此,但这不构成问题,因为笔者不承认“事实”和“价值”的截然二分,纯粹客观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最多只作为与我们当下认知毫无关系的“自在之物”而存在;进入我们认知视野的“事实”都已经浸染了认知主体的因素,特别是像塞尔所说的“制度性事实”和带有“厚概念”的描述性命题,如例一中的“挣钱是办企业的主要目标”,例二中的几乎所有前提。 

   以上关于规范性的梗概性说明与斯坎伦(Thomas Scanlon)和科斯嘉德(Christine M. Korsgaard)所提供的关于规范性的说明有诸多类似之处。斯坎伦提出了所谓的“推卸责任论证”(Buck-Passing Account)说明:给规范性提供理由的是事物的自然属性,例如,“喝咖啡使人兴奋”“我工作时容易感到疲倦”和“我工作时需要处于兴奋状态”这些自然事实为“我工作时应该喝咖啡”提供了辩护性理由。一般而言,他从所有人类成员互为“理性存在物同伴”的“相互平等关系”出发,诉诸人的理性能力(“相互证明正当性”和“判断敏感态度”),去证成人类成员所具有的平等道德地位和道德规范的客观普遍性。科斯嘉德在对康德的人性公式(大意: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的实践理性解读中,通过所谓的“回溯论证”(the regress argument),也诉诸人的理性能力(目的设定能力和合理选择能力),去搭建从个人的主观偏好到主体间共享的、具有某种客观普遍性的道德规范的桥梁。 

  (四)关于规范的自然主义说明 

  进化伦理学把道德看作生物进化过程的产物,是人用来适应环境的条件反射体系,因而是一种自然现象,道德属性因此成为一种自然属性。这与摩尔“自然主义谬误”的底层假设完全相反。 

  在进化伦理学看来,道德起源于一个群体内各个成员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合作的需要,这在很多动物群体中已经显露端倪。例如,一个狼群内各个成员只有相互合作才能完成捕猎,也才能获得和分享食物。既然要相互合作,就要在群体成员之间建立亲密关系,相互给予同情、关爱和照应;就要有某种形式的分工协作,由此发展出某种权力结构(头狼和其他狼);就要有某种互惠(直接互惠和间接互惠)和分享机制,由此派生出奖励和惩罚手段。例如,头狼常会把不守规矩的独狼逐出狼群,直至其饥饿而死。可以把这类现象看作某种形式的狼群“道德”,它们有利于狼群及其成员的个体生存、种群生存甚至类生存,通过自然选择机制保存下来,并继续随自然环境不断进化。 

  当自然界进化出人类之后,人有更高的智力发展水准,更大的社会合作规模,创制工具去与周围世界互动,使用语言作为社会交流工具,由此有更强的理性思维能力,先前世代积累的生存经验教训通过语言沉淀为信仰、习俗、规训、知识和传统,由此在生物进化之外开启了另一个文化进化的进程,道德和规范以更高的频率在更高维度上演变和发展。进化伦理学包含三个领域:描述的进化伦理学、规定的进化伦理学和进化的元伦理学。 

  在蒯因的自然化认识论中,认知规范也被自然化了:它们是自然科学的发现,来自以往科学实践的成功。由于科学的某些程序和方法先前总是导致成功并给我们带来效率、利益和其他好处,因此它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示真理的,应该用于指导未来的研究。蒯因还提到了在认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头等认知规范,例如,“寻求真理”和“避免错误”;经验论的第一信条,“一切科学证据都是感觉证据”,以及假说演绎法和可验证的预测作为世界理论的经验检验点,应该被视为重要的认知规范;在从现有的众多假说中选择更好的假说时,我们也必须做出规范性考虑,如保守性、谦和性、简单性、普遍性、可反驳性和精确性。 

  劳丹(Larry Laudan)继承和发展蒯因的思路,提出“规范的自然主义”,其核心思想是:完全科学的和具有极强描述力的方法论将导致规范性结果。他主要讨论认知规范,其重要观点如下。 

  (1)认识论的规范性规则表面上是定言命令的形式:“你应该做Y!”,但真正隐含的是假言命令形式:“如果你的目标是 X,则你应该做Y!”,其中Y是达成X的有效手段。 

  (2)这些审慎命令的可靠性依赖于连接目标和手段的某些经验陈述。 

  (3)人在相互冲突的规范之间如此做选择:如果某一特定类型的行动m在过去一直促进某些认知目标y的实现,而作为竞争对手的行动n却未能做到这一点,那么,遵循“如果你的目标是y,则你应该做m”这一规则去行动,比遵循“如果你的目标是y,则你应该做n”这个规则去行动,更有可能促进这些目标实现。因此,你应该选择前一条规则。 

  (4)认识规范或规则奠基于如何从事研究的理论,这些规则在知识系统中起作用的方式,与在其他理论(如科学理论)中完全一样;与科学理论中的其他因素一样,认知规范或规则也是易错的假设或猜测。 

  笔者认为,伦理规范也可以自然化。例如,伦理规范反映了不同文化群体的社会生活的相似性:生活环境相似,人心人性相似,人的生存需求和目标相似,人的理性思考能力相似,如此等等。传统伦理在长时期内有效维系着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种族繁衍,保持了文化和文明的传承,不可能全都是无根据的,即使今天的社会生活及其环境发生了巨大改变,但人心人性却没有那么大的变化,传统伦理中的优秀成分经过深入反思和适当改造后,仍有可能用来指导我们当代的社会生活。 

  结语 

   有一点必须再作澄清。在与同行交流过程中,总有人怀疑笔者在论述中假定了“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和“规范”的二分。笔者明确地回答:没有。没有纯客观的“事实”,通常所谓的“事实”总含有主观性因素(因为观察渗透理论),有时候含有评价性和规范性因素,这一点在“制度性事实”和带“厚概念”的描述性命题中特别明显;也没有纯主观的价值和规范,它们都有客观基础和学理依据,并接受人的理性能力的严格审查。本文中讨论的主要问题不是“如何从‘是’推出‘应该’”,也不是“如何从‘事实’推出‘价值’和‘规范’”,而是“我们为什么‘必须’和‘应该’”,即价值和规范的本性、来源、基础和依据。当然,讨论是从休谟的“是—应该”问题开始的,要涉及“事实”“价值”“规范”之间的关系,要援引、援用前人和他人的术语,这些术语常常携带着先前的意涵,这是没有办法避免的事情。并且,笔者也不否认“事实”的客观性,只是强调它是一种掺杂了主观性的“客观性”,掺杂还有多少之分和程度之别,如在通常所谓的“自然事实”“物理事实”或“原初事实”中,主观性掺杂较少(但不是没有);而在“制度性事实”或“社会事实”中,掺杂的主观性或主体间性偏多,但依然具有客观的内容和依据。 

  本文论述的核心观点是:休谟、摩尔等人所提出的“是”与“应该”、“事实”与“价值”和“规范”之间的分裂和鸿沟是虚构的,因为没有纯客观的“事实”,事实有认知主体的主观介入;也没有纯主观的规范,规范必须有客观基础和学理依据。有一条共同的纽带,即我们的需求、利益、意图、目标、有差距的现实状况以及人的理性思考能力等,把“是”与“应该”关联起来,由此架通了从“事实”到“价值”和“规范”的桥梁。 

   由此引出的推论是:价值和规范科学有自己的特点,但并不是完全不同于所有其他科学的一个例外,关于它们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评价标准上的例外论(exceptionalism)是错误的。从其研究对象来说,与其他科学一样,价值和规范科学也是研究我们所面对的这个世界以及我们在其中的社会生活;从其研究方法来说,它们也需要观察、实验(特别是思想实验)、数据和证据、思辨和想象、建模等;从其评价标准来看,也要看相应的理论是否有充足理由和良好论证来支撑,是否足够合理和说得通,甚至是否为真。要特别强调下面一点:价值和规范科学既扎根于我们在这个世界上的现实生活,也扎根于我们擅长理性思考的大脑和心灵。随着我们的生活环境的改变,我们的社会生活也发生巨大变化,我们的价值评判和规范制定的机制也要发生相应改变。例如,当代工业社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了破坏,土壤、河流、空气被污染,全球气候发生极端变化等,要求我们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重建工业伦理、大地伦理和动物伦理等。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人体器官的移植和再造,试管婴儿的出现,基因编辑技术和DNA的跨物种传播等,要求我们重新审视生命伦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突飞猛进,人工智能广泛侵入我们作为人的社会生活,使得我们不得不严肃思考如下议题:人与计算机、机器人的关系,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关系,以及人工智能超越人类智能的可能性及其后果,以便提前制定合适的人工智能伦理,指导和管控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就像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在不断发展一样,价值和规范科学也要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吸收在其他科学中一再取得成功的理念和方法,发展出有关价值和规范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 

  还有最后一点需要说明。本文并不试图提供一个关于价值和规范的全面系统的理论,后者至少要回答如下问题:规范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它与非规范性有何不同?这两者有什么关系?是否有任何“规范性断言”(如我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是真实的?是否存在诸如善、义务、理由等“规范性属性”?是否存在“规范性事实”?如果存在,它们之间是如何相互关联的?规范性本质上是我们的态度问题,还是某些规范性真理独立于任何人的想法或感受而获得的,也就是由外部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状况决定的?规范性是如何形成的?又如何起作用?人们如何认识到规范性并为它们辩护?如此等等。这些问题不是本文所能充分澄清的,只能留待将来由整个学术共同体去逐步探索和尝试性回答。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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