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体系概念

2024-10-25 作者:侯学宾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4年第9期P20—P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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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实践“系统集成”的统合性概念,体现了政治性与法律性、系统性与规范性、民族性与人类性、实践性与理论性、现实性与理想性、法律规范主导性与其他社会规范补充性的有机统一。“法治体系”概念呈现了中国法治实践的系统性品质,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概念,具有强大的方法论意义。

关键词:法治体系;法治体系内涵;法治体系构成;法治体系意义

作者侯学宾,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长春130012)。

  引言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我国法学领域“具有原创性、时代性的概念和理论”。“法治体系”概念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理论总结,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的体现,充分展示了中国法治实践正在走向一种具有中国特色、中国内容和中国智慧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但在“法治体系”概念提出后,学术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论述“法治体系”的实践价值和对“法治体系”具体内容的政策性解读,相对缺乏对“法治体系”进行学理化的阐释、学术化的表达和体系化的理论逻辑构建,因而“法治体系”概念对中国法治理论迭代升级的催化效应和对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支撑意义,尚未得到充分展现和释放。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本文力图进一步阐明“法治体系”概念的理论内涵和基本构成,揭示“法治体系”概念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重要意义。 

  一、“法治体系”概念的内涵 

  “法治体系”这一极具中国特色的具有标识性意义的法律和法学概念的产生,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建设实践发展的历史过程相伴而行的。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治理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十六字方针,推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从“法制”到“法治”再到“法治体系”的概念更新,体现了“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 

   从学理角度来审视“法治体系”概念,我们认为“法治体系”是一个描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实践“系统集成”的统合性概念,它表征着法治运行中各个环节及其诸要素,亦即中国法治各个系统,彼此衔接、相互贯通、统筹推进的状态和程度。结合党中央重要文献对“法治体系”的表述和分类, “法治体系”概念内涵可以具体分解为“系统”“集成”和“统合”三个层面进行阐述。“系统”表明“法治体系”是由不同子系统组合而成的整体。“法治体系”包含由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观念组成的价值系统。价值系统凝聚着法治文明的基本共识和中国特色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法治运行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法治体系”包含由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组成的实体系统。法律规范和制度构成了法治不同环节协同运行的基本框架,形成稳定且具有预期性的法治治理模式。“法治体系”包含由一系列法律组织和机构组成的机制系统。法律组织和机构在不同的法治运行领域和环节承载贯彻落实的职责,发挥不同的功能。“集成”表明“法治体系”各个系统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不是散乱的、孤立的和相互矛盾的,而是围绕作为核心的法治将各个系统集成一个融贯有序的体系。作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是界定和统摄法治体系各个系统的具体内容的基本尺度,也是赋予法治体系各个系统具体功能并协调各个系统相互衔接和配合的基本尺度。“统合”表明“法治体系”各个系统及其相互之间发挥作用的整合目的。法治体系各个系统所处的领域和发挥的作用各有不同,相互之间有正向的合作关系,也可能存在负向的冲突情况。“法治体系”概念尊重各个系统的独立性和差异性,促进各个系统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积极作用,减少或消解各个系统及其相互之间可能存在的消极作用,统合各个系统相互协调形成正向合力。 

  “法治体系”概念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逻辑上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的思想要素与理论构成的基本样态。为了进一步理解“法治体系”概念的丰富内涵,现围绕如下典型特质进行更全面和多角度的阐释。 

   第一,“法治体系”概念体现了政治性与法律性的有机统一。“法治体系”的政治性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这必然需要有一个能够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总体设计、协同推进的“定海神针”,中国共产党就是承担这个历史重任的政党组织。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到法治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和带头守法等各个环节。“法治体系”的法律性是指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都明确规定了党要在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框架内行动。这必然要求党的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第二,“法治体系”概念体现了系统性与规范性的有机统一。系统性表明“法治体系”是由多元系统构成的,系统之间必须彼此协调共同发挥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从党政关系的角度,“法治体系”体现为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从法治内外关系来看,法治体系呈现出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有机统一;从法治运行机制来看,“法治体系”划分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五个子体系。规范性表明“法治体系”及其各个系统具有法律制度的典型特质并能够稳定地发挥规范、引导和建设社会的作用。“法治体系”不仅具备法治的形式要件所要求的法律的一般性、公开性、非溯及既往、明晰性、不相互矛盾、可行性、稳定性以及官员行为与已宣布规则相符合,也通过构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实质性价值。“法治体系”能够统筹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规范人的行为,引导社会的发展。 

   第三,“法治体系”概念体现了民族性与人类性的有机统一。“法治体系”的民族性是中国人民探索法治建设和构建法治文明的道路上呈现的中国特色,这种民族性的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的成果。面对中国的党政实践,“法治体系”概念创新性地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解决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规范依据问题。面对多民族聚居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国情,宪法法律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特区专门的立法变通权,发挥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面对不同区域多元习俗和文化的问题,“法治体系”在运行中尊重和保障其他社会规范在不同的领域发挥自身的作用。“法治体系”的人类性表明中国人民在法治建设实践中对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和法治共识的追求和贡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法治体系”吸收了人类法治文明的精髓和要旨,将“良法善治”和“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为法治建设的价值目标。进一步而言,“法治体系”概念不仅描述和解释了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还能为世界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借鉴和参考,丰富整个人类的法治文明。 

   第四,“法治体系”概念体现了实践性与理论性的有机统一。实践性表明“法治体系”概念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经验升华,又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引领和指导。从“法制”到“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概念的更新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同阶段的经验总结,而不是某个人 “主观愿望”的外在表现,也不是纯粹逻辑推演的产物和结果。“法治体系”概念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超越,通过凝练法治实践中的“规律”,进而实现对未来法治活动的规范和引导,避免法治实践的盲目性。理论性表明“法治体系”概念能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一套逻辑自洽的概念体系,每个概念都必然固定在概念体系的特定位置且具有特定的内涵,从而具有精准的逻辑推导关系和隶属关系。“法治体系”概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总枢纽”,承担了一种“纲举目张”的作用。 

   第五,“法治体系”概念体现了现实性与理想性的有机统一。现实性表明“法治体系”注重实事求是、渐进稳妥地推进而不是罔顾客观现实环境和条件下的急躁冒进。中国法治建设是在特定时空环境下进行的实践活动,既面临着世界各国法治建设中都会遇到的一般性问题,也面临着中国法治建设中的特殊性问题。党和国家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需要立足现实,既不能“矮化”中国法治建设的客观环境和条件,陷入一种法治不可能论的误区,也不能“忽视”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不足和问题,走入一种盲目乐观的法治冒进状态。理想性表明“法治体系”承载着中国人民对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表达着中国人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充满希望和信心。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体系”概念的提出表明了中国人民在法治建设上的清晰目标和坚定信心。 

   第六,“法治体系”概念体现了法律规范主导性与其他社会规范补充性的有机统一。法律规范主导性表明“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指引人们行为的重要方式。“法治体系”概念通过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人民的生活设定基本行为框架,通过构建法治实施体系和法治监督体系确保法律规范落实到人民生活中形成“稳定的预期”,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的法治化。其他社会规范的补充性表明法律并不是调控社会秩序的唯一途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其他社会规范体系同样发挥重要的作用。道德规范、风俗习惯、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其他社会规范能够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与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产生冲突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发挥补充作用。在此意义上,其他社会规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不可或缺的支撑条件。 

  二、法治体系概念的构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法治体系”的构成确定为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五个部分,学术界也基本上循此对“法治体系”展开理论阐释。我们认为,“法治体系”概念既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一种现实描述,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规范表达。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构的角度考虑,将“法治体系”概念进一步学理化、规范化、系统化,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基础概念,进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支柱,有必要以“法治体系”内含的这五个部分为基础对其进行“逻辑重组”和“理论再造”。考虑到“法治体系”概念及其内涵所关涉的政治性与规范性、理论性与实践性、现实性与理想性、民族性与人类性等维度,我们将“法治体系”概念的构成重塑为“作为法治基础体系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法治制度体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作为法治实践体系的法治实施体系与法治监督体系”“作为法治支撑体系的法治保障体系”这四个部分,并对其具体构成做出拓展性的阐释和理论归纳。 

  (一)作为法治基础体系的党内法规体系 

  历史实践证明,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负起领导人民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使命和时代重任。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法治化程度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与否的关键,党内法规体系是党依法执政的基本遵循,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必要形式。在理论逻辑上,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法治基础体系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深层逻辑的一种理论解读,凸显了法治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特色的有机统一。 

   党内法规体系作为法治基础体系是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的必然要求。在政治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在党。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都明确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在中国法治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是构建全面依法治国行动指南的根本依据,是经中国法治建设历史实践证明的成功法宝。党内法规是党的领导的制度化和法治化的必要形式。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关系,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在管党治党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实践,党对自身事务的管理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在建构型法治实践中,党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和领导力量决定了中国共产党既要依宪执政、依法执政,也要依据党内法规从严管党治党,充分发挥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事业中的根本保障作用。 

   党内法规体系与其他子体系之间的统一、衔接和互补具有关键性意义。首先,党内法规体系与其他子体系在价值上保持一致性。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构建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的规范基础,是确保中国共产党更好地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法治轨道。国家法律的创设、实施、监督和保障正是为了实现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统一于人民福祉这个价值目标之下。其次,党内法规体系对其他四个子体系发挥着方向上的引领作用。党内法规体系在组织机制上规范着党组织和党员的行动,在内容上引导着党和国家发展的方向。前者意味着党的领导在其他四个子体系运行中的领导和垂范作用,后者意味着党和国家在重大问题上的决策会决定和影响其他四个子体系的基本内容和运行机制。再次,党内法规体系对其他子体系发挥着关键的保障作用。党的领导贯穿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而党内法规体系不断增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实效,有利于提升法治体系中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和严格性。最后,党内法规体系与其他子体系并不是相互代替的关系。“法治体系”概念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其中,并不意味着党内法规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效力,而是肯定不同子体系在各自领域承担自身的独特功能,协同推动整个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 

  (二)作为法治制度体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法治体系”的核心是法律之治的动态实现过程,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法治体系各个子系统共同的规范起点和制度基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 

  作为法治制度体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一种包含了不同形式、层次和内容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则通过权利(权力)和义务(职责)实现对社会关系清晰而明确的调控,最终实现对人们预期的有效指引。法律规则不仅包括横向层面不同的法律领域,也包括纵向不同位阶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内法律规则体系,也包括涉外法律规则体系。法律原则构成法律规则的价值指引,弥补法律规则面对新兴问题和疑难问题的不足。法律原则不仅包括蕴含法治文明共识的普遍性原则,也包括具有中国本土性和民族性的特殊性原则。法律观念是法律规范体系的精髓和灵魂。良好的法律观念能够为法律规范体系的创设、执行、适用、遵守和监督提供法治文化基础,力促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文化氛围。 

   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需要注重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备性”要求各种形式和位阶的法律之间具有内在的体系性。法典化是法律规范体系追求完备性的典型形式,因为法典编纂不只是对既有的法律进行搜集、汇编、修改与改革,而且致力于通过新的体系化实现法律的更新与完善,避免法律之间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碎片化状态。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需要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层面的积极性,统筹协调中央立法的一般性与地方立法的特殊性。中央立法要贯彻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面向全国性、根本性问题进行立法,发挥法律的统一性功能,而地方立法要注重各个地方在法律实践中面临的具体性和特殊性问题,发挥地方立法的能动性。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注重总结本土经验与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有机统一。承载特定价值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及时地将我国法治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面对世界范围内共同的法治难题,构建法律规范体系要秉承胸怀四海的精神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强调对公权力的职权设定和具体行使的约束限制,保障公民私权利的真正实现。尊重、维护和保障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也是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目标。 

  (三)作为法治实践体系的法治实施体系与法治监督体系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治实践体系是法治实施和监督活动全部环节的具体展开,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复合和多环节综合的运行体系,既包括法律实施中的执法、司法和守法环节,也包括贯穿法治实施过程的监督体系。法治实践体系是一个多元主体互动的法治运行状态,既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法律活动,也包括公民、法人等平等主体的活动。 

   贯彻实施宪法是法治实践体系的首要目标。“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贯彻实施宪法要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严格执法是法治实践体系的关键环节。行政机关承担了大部分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的重任,直接影响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效果。面对执法环节中的“选择性执法”“小过重罚”“执法粗暴”等各种问题,执法严格性必然要求,在机制上围绕“权责统一、权威高效”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在程序上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程序流程。公正司法是法治实践体系的内在要求。人民群众能否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定了法治实践体系的运行效果。面对司法环节中的“诉讼难”“久审不决”和“执行难”等问题,司法的公正性必然要求,在职权配置上优化监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在权利保障上促进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司法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权利的落实。全民守法是法治实践体系的基础条件。面对社会生活中的“闹式维权”“法律意识淡薄”“双标式守法”等问题,全民守法实践必然要求,在观念上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在制度目标上完善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机制,在实施环节上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治理。 

   全面监督是法治实践体系的贯通性组成部分。法治监督具有全方位、制度化的基本特性,要求将所有公权力的运行都纳入法治的轨道,并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法治实践环节的全过程。面对法治监督中出现的“监督力度不足”“监督环节衔接粗疏”“监督手段滞后”等“痛点”和“堵点”,法治监督体系的严密性要求,在监督范围上,明确法治监督体系的重心是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而不能将监督的目光指向广大人民群众;在监督对象上,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督的范围;在监督内容上,将公权力行使涉及的所有情形都纳入法治监督的框架;在监督环节上,打通党内纪检监督、国家监察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诸多环节,实现全链条的严密监督;在监督形式上,发挥党内监督的核心作用,发挥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的主导作用,发挥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配合作用。 

  (四)作为法治支撑体系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是支撑法治正常运行所不可或缺的外部性条件的集成系统,是促进和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目标实现的基本约束条件。在法治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法治建设的范围、规模、质量、效率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保障体系发挥的支撑作用。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构成法治体系其他四个子体系的坚强后盾,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坚持党的领导是法治支撑体系发挥作用的根本政治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发挥党统揽全局和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保障依法治国在战略上、道路上的方向性,确保制定正确的任务书和路线图,确保用“钉钉子”的精神落实法治的规划目标。 

  其他社会规范是法治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法治秩序的主体是法律规范,但法律规范之外的其他社会规范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法治建设不只是法律或法律人的事情,而是所有社会规范和民众合力促进的事业,缺乏这种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有机统一,法治建设将会与整个社会秩序脱节。同时,社会规范是法治实践体系的重要补充,是确保法治运行效果的外在基础。在农村地区、社会团体和行业内部,乡规民约、团体章程和行业规章发挥着不可或缺的补充作用。 

  法治支撑体系的资源保障体现在人才队伍、财力物资等方面。法治人才队伍是“软件”要素,直接影响法治建设的整体质量和发展水平,因此,法治建设的人才队伍保障要求建立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和革命化的法治人才队伍。财力物资是“硬件”要素,主要涉及法治体系运行中的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基础设施、物资装备等内容。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系统工程,需要投入财力物资才能保障法治正常运行。法治建设的财力保障既要考虑到财力资源的整体投入水平,也要考虑到地区之间、机构之间、职业之间与人员类型之间财力保障的均衡性。 

  科技保障是法治支撑体系的技术性要素。在数字化时代,科学技术与法治建设的深度融合是一个必然的趋势,运用数字技术手段为法治建设赋能成为法治建设的新常态。大数据算法、人工智能技术等数据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建设为法治运行环节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现代科技作为一种法治支撑的手段,应该在赋能法治建设之时确保公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而不能成为助长公权力滥用的“便利”手段,也不能成为减损公民权利的“控制”工具。整体而言,现代科技的支撑作用应当体现在促进法治的完善,而不是走向法治的反面。 

  三、法治体系概念的意义 

  在法律实践和法学研究中,“法治体系”概念不仅是一个实践性概念,也是一个理论性概念。在此意义上,“法治体系”概念不仅体现了其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实践智慧的精准呈现,也体现了其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上的理论探索成果,更加凸显了自身在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第一,“法治体系”概念呈现了中国法治实践的系统性品质。中国的法治及其实践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系统性也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特质。首先,“法治体系”概念呈现了不同系统内部的有机联系和相互协调的系统性。例如,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促使在立法工作格局上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协同机制;在立法领域上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的相互协调。这种体系性的实践成为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要求。其次,“法治体系”概念呈现了不同系统之间的协同性。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只是法治建设的起点或必要条件,法治的落实和实现才是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变迁表明了法治运行各个环节和要素的系统化逐步成为法治实践的基本样态。最后,“法治体系”概念表征了各个子体系与整个社会体系的统筹协调。“法治体系”是整个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体系”的运行依赖于整个社会体系各个部分的配合。 

   第二,“法治体系”概念是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基础概念。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必须以回答中国问题为逻辑起点,以运用中国素材为内容支撑,以表达中国立场为方向指引。首先,“法治体系”概念解决的是中国法治实践的困惑和问题。西方国家的法治实践与我国的法治建设实践面对的社会情境和追求的法治价值有相似之处,但更有很多本质上不同的问题。其次,“法治体系”概念是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升华。“法治体系”概念既不是西方法治理论的照搬,也不是书斋中的闭门造车,而是面向中国自身的问题凝练出的适合自身国情的法治经验。再次,“法治体系”概念是表达中国自主立场的理论成果。“法治体系”概念将“以人民利益为中心”贯彻于各个子体系的运行实践之中,明确回答了“为了什么人、依靠什么人”的根本立场问题。最后,围绕“法治体系”以及相关的系列概念可以凝练出一系列由多个概念组成的判断和命题,这些判断和命题有助于建构具有逻辑性和条理性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 

   第三,“法治体系”概念具有强大的方法论意义。“法治体系”概念是理解和解决法治问题的概念框架和理论模型。首先,“法治体系”概念为人们依据一个整体的系统观察复杂的法治运行提供了“多元”“立体”“融贯”的解释和分析框架,既创新了人们观察法治内部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诸多环节的妥当视角,也促使人们对“法治体系”与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等外部体系进行综合性的思考。其次,“法治体系”概念及其隐含的思维方式也有助于引领中国法治理论的知识创新,催生出更多具有时代性、标识性、创新性的概念和命题,例如“大国法治”“良法善治”“党内法治”“涉外法治”“未来法治”“法治思维”等新概念。最后,“法治体系”概念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指示器”。法治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也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实践问题。“法治体系”概念能够对我们认识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提供理论指引,也能够在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各种具体问题上给我们提供思想指示、理论引导和思维启发。 

  结语 

  “法治体系”概念是法治实践探索中生成、理论创新中升华的思想成果,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开放性概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法治体系”概念会吸收和融合更为丰富的法治实践经验,并在经过理论上的不断创新之后,成为更具解释力和指引性的标识性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体系建构,需要在“法治体系”概念的基础上,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从而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持,为人类法治文明作出新贡献。 

  〔本文注释内容略〕

  原文责任编辑:李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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