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1043条将优良家风确立为家庭生活的规范要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将家庭伦理嵌入私法的制度尝试,旨在赋予家风法律原则地位,借司法引导家庭关系与伦理再生产。但条文高度抽象,缺乏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使其陷入结构性困境:难以充当独立请求权基础,常沦为道德附款,无法与赡养义务、遗产分配、离婚损害赔偿等具体争议形成解释学关联,导致裁判标准模糊、说理断裂及类案分歧。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1043条因缺乏构成要素,致使司法陷入功能错位、价值悬置与论证断裂三重困境。首要症结是功能边界不明,其或被误作独立裁判依据,或降格为形式修辞。其次,优良家风的价值内涵缺乏情境化转译,伦理要求游离于个案事实之外。裁判文书通常只标签式援引“敬老”“慈幼”“诚信”等语词,而未将其转化为具有规范意义的裁判要素。最后,家事纠纷虽具伦理底色,裁判仍须恪守规范主义。部分判决径以“违背家风”课以不利后果,却省略关键教义学步骤:未检视行为是否构成对禁止性规范(如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违反,也未考察其能否通过体系解释与公序良俗原则形成协同。若仅凭伦理偏好裁断,缺失违法性、因果关系及法律效果的规范证成,不仅背离依法裁判原则,更因缺乏可复现的论证结构而阻碍统一裁判规则的生成,最终损害司法权威。
破解上述困境,首先,须精准界定《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范属性与功能边界。该条并非请求权基础,而属辅助性的价值指引,仅在特定场景激活其规范潜能。其一,可作为法律漏洞填补依据。对隔代探望等新型家庭关系,若依体系价值确有保护必要,可援引“敬老慈幼”伦理,通过目的性扩张承认祖父母在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前提下的探望利益,但不当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其二,作为具体规范的目的性考量因素。在界定《民法典》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其他重大过错”时,若一方恶意隐瞒重大传染病史,可结合婚姻共同体诚信义务,论证该行为已实质性破坏夫妻基本信赖,构成对婚姻本质的背离,从而满足“重大过错”要件。其三,作为家事协议实质公平的审查基准。家事契约虽可参照合同法,但其伦理属性要求对意思自治施加实质限制。协议若以“自愿放弃”为名规避法定扶养义务,或通过财产安排架空必留份制度,法院可依家风所维系的伦理底线,否定其效力或予以调整,防止意思自治蜕变为结构性剥削。
其次,须借由类型化方法实现家风价值的情境具体化,使其嵌入不同家事争议的规范结构。在赡养纠纷中,“敬老”应转化为对老年人生活安宁权、财产自主权及精神赡养请求权的规范尊重。若子女以赡养为名干预父母再婚自由、强迫迁居或处分不动产,则不仅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更背离家风“尊重人格独立”的内核,法院应否定相关主张或行为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对家庭暴力、长期恶意遗弃等侵蚀夫妻共同体基础的行为,可在财产分割中引入矫正正义,适度调整份额,但须严格限定于因果关联的情形;子女抚养权归属则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核心判准,将“为子女尽责”的伦理要求转化为可评估的监护能力指标。在继承领域,“慈孝”与“公平”需动态调和:对履行主要赡养义务者,可在《民法典》第1130条框架内酌情多分,但不得突破法定顺位;若立遗嘱人将全部遗产赠与婚外同居者,而排除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则应强化《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制度的适用强度,此时家风原则可为解释“必要遗产份额”提供伦理基础,证成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维系家庭共同体的最低伦理存续。
最后,司法论证必须完成从伦理评价到法律判断的规范闭环。法官不得仅以“行为违背家风”作结论性断言,而须建构三层递进式论证:第一,明确涉诉行为所背离的具体家风价值(如敬老、慈幼、诚信);第二,阐明该价值内化于现行法中的具体义务或禁止性规范;第三,证成该行为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或对权利的侵害。例如,父母无正当理由长期阻挠子女探望祖父母,既背离“敬老”伦理,更可能构成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瑕疵。此外,家风条款的适用必须置于《民法典》整体价值体系中考量,通过体系解释与公序良俗、诚信原则、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等形成规范协同,并借助历史—目的解释回溯家风入典旨在强化家庭伦理整合的制度意图,避免将其孤立援引为脱离法秩序的价值独白。
需要强调的是,《民法典》第1043条高度开放且情境依赖性强,成文法难以预设普适规则,而案例指导体系正可承担规则具体化与价值标准化的功能。指导性案例通过典型事实模型,将抽象伦理转化为可识别的行为要件与可预期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应优先遴选具有规范创设意义的案件:如在离婚纠纷中,对婚前隐瞒重大遗传病者,可依婚姻诚信义务将其纳入“其他重大过错”;在继承案件中,可依据“慈孝”伦理实质审查赡养义务的履行质量,区分形式照料与实质扶助,作为遗产分配酌情考量的正当基础。裁判要旨须清晰提炼适用前提、论证结构及法律效果边界,为下级法院提供参照范式。
鉴于城乡差异、家庭结构多元和婚俗习惯各异,地方法院可结合本地经验,就分家析产中家务劳动与照护贡献的量化标准、彩礼返还中赠与目的落空与伦理期待的衡平、非婚生子女抚养中的家庭责任分担等议题,发展契合区域实际的裁判细则。这并非对法制统一的背离,而是在民法价值框架内对地方性知识的规范吸纳,体现法律适用的情境理性。同时,典型案例的公开发布本身就是制度化的法治教育,说理严谨、价值清晰的判决,不仅解决个案争议,更向社会传递法律所认可的家庭行为边界与伦理底线,使优良家风从抽象道德理想转化为具有规范确定性与行为指引功能的制度要求。经由持续的判例累积、要旨提炼与规则迭代,司法方可实质性参与家庭伦理的现代建构,实现“审理一案、规范一类、治理一片”的辐射效应。
综上,《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范生命力,取决于能否通过严谨的法解释学作业,转化为可适用、可检验、可复制的裁判技术。唯有以“功能限定”确立辅助地位、“情境具体化”构建类型模型、“体系融贯”嵌入基本原则网络,并以案例指导机制提供制度支撑,方能使家风条款超越政策宣示,真正内化为民法典规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最终在私法自治与伦理整合之间达成制度理性的平衡,实现德法共治的现代转型。
(作者系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省法学会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