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为了更好地利用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中央政府的某些事权可以委托给地方政府承担,但不宜太多。维护政治与社会稳定方面,则应根据受益范围来确定,区域性事权可由地方政府属地承担,而当地方政府履职没有到位,导致不断演变为全国性问题时,应适时转给中央政府承担。一旦将最终消费环节的税种划给地方政府,将引导地方政府更加重视培育地区发展环境,注重“投资效益”,这与地方政府承担的事权范围是一致的。第二,中央将部分事权委托给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为鼓励地方承担一些外溢性较强的区域性公共服务,为此中央须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财力补助。综上所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实际上是政府间事权划分、财权划分、财力分配三个层次的统一。
关键词: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承担;财权;划分;支出责任;转移支付;地方税;财力分配;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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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利用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中央政府的某些事权可以委托给地方政府承担,但不宜太多。而且,中央政府必须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以转移支付形式向地方政府给足相应财力。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构建法治化、规范、稳定的政府间财政关系,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在目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迫切。在国情复杂的大国治理中,如何采取分权治理模式,构建中央和地方之间有机的财政关系,不仅涉及财税领域,更是延伸到中央和地方之间事权、财权划分以及财力分配的综合逻辑体系。
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明确政府职能边界
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的前提是,明晰政府的职能与职责边界;恰当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核心。政府的事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中央政府统一承担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事关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事权;维护政治与社会稳定方面,则应根据受益范围来确定,区域性事权可由地方政府属地承担,而当地方政府履职没有到位,导致不断演变为全国性问题时,应适时转给中央政府承担。
二是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中央政府的事权应定位于制定市场规则和监督地方执行结果,加强宏观调控的职责和能力,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并监督考核地方政府。中央应充分听取了解本辖区市场秩序基本情况的地方政府意见,赋予地方政府维护本地市场秩序的一定自主权,该事权需按受益范围确定由哪级政府承担。一旦市场秩序问题不断演变为全国性问题时,则应适时转给中央政府直接承担。
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来实现的。中央政府应承担制定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的事权,规定基本或保底标准,并允许地方根据自身财力状况,适当提高标准、增加种类,由地方政府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事权。这既能保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又能兼顾各地区的发展差异,保证一定水平的激励。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没有足够能力提供基本或保底标准的公共服务,那么中央政府应给予“兜底”,这也属于中央政府的事权。
四是保护生态环境。中央政府应承担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则、标准的事权,并直接承担全国性或者区域性生态环境保护的事权;地方政府承担本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的事权。
此外,为了更好地利用地方政府的信息优势,中央政府的某些事权可以委托给地方政府承担,但不宜太多。而且,中央政府必须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以转移支付形式向地方政府给足相应财力。中央政府独立承担的事权尽可能由中央自身机构完成,少用委托地方政府完成的方式。中央自身机构能力不足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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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