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这是继1952年国务院《关于处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规定》、1985年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之后,面向新时代,国务院出台的新管理条例,明确了行政区划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指明了行政区划管理的原则与方针。华东师范大学林拓教授在本世纪初就倡议行政区划管理立法,着力开展中外行政区划法治研究,应邀参与了《条例》起草工作,依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型城镇化下我国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及其评估研究”(15ZDA032)为《条例》作出了贡献。首先是行政区划要件的精细化管理,涵盖行政区划图(第十六条)、行政区划代码(第十七条)、行政区划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九条)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公开(第十八条)、行政区划档案(第二十条)等。
关键词:条例;行政区划管理;优化;行政区划变更;治理;国务院;制度;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划改革;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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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1952年国务院《关于处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规定》、1985年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之后,面向新时代,国务院出台的新管理条例,明确了行政区划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法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指明了行政区划管理的原则与方针,细化了程序规定,优化了管理制度,提升了行政区划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成为新时代行政区划的管理纲领,在全国范围引起了广泛反响。华东师范大学林拓教授在本世纪初就倡议行政区划管理立法,着力开展中外行政区划法治研究,应邀参与了《条例》起草工作,依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新型城镇化下我国行政区划优化设置及其评估研究”(15ZDA032)为《条例》作出了贡献。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2月在北京考察工作时指出“行政区划本身也是一种重要资源”。行政区划作为现代国家基础性的空间安排,国家建立及其转型往往引发行政区划的深度优化,也往往以法治化为重要先导。同时,行政区划融入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不仅体现为身份证号码和籍贯等身份标识,也往往是日常生活工作的基盘乃至地方感的依托,行政区划紧密联结着国家、地方与个人,长期以来行政区划调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重要焦点。
1949 年,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公布《关于统一行政区划变更权限的决定》。1952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社会主义建设即将全面开始之际,政务院出台了《关于处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规定》;时隔33年后的1985年,城市改革全面展开,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再隔33年后的2018年,党的十九大召开后的第一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的关键时刻,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出台,标志着行政区划管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实际上,从新中国成立初年的《关于统一行政区划变更权限的决定》和《关于处理行政区划变更事项的规定》到改革初年的《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再到如今新时代以立法形式出台的新《条例》,这不仅是改革40年乃至新中国成立近70年实践经验的历史总结与提升,更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的行政区划改革重大成果,开启新时代行政区划改革的里程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