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胡先生多次提到“在京法司歇家”,其依据是他对张永明的一段话作如下理解:“在京法司,多系犯人自纳本色纸张,或令歇家代送南京各衙门,亦各自有常用人役,如歇家、门库、斗子之流,虽非事体,然平价使之转卖,以一衙门之人供一衙门之役犹可也,而乃拘铺户,其谁堪之。根据上引郑若曾、戚继光之说法,胡先生断言:“明朝‘兵歇家’是广泛存在的,并具有一定的职权和责任……‘兵歇家’从普通的歇家转为具有管理军营职责的过程,可视为歇家向衙门‘职役’转换的历史背景中的一个特殊缩影。胡先生总结指出:“歇家作为在京法司的专门职役以及以‘保歇’(保家)名义看管驱使犯人,并成为监狱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仅见到明朝史料有明确记载,至于其具体的兴废时间,其沿革及变化的原因,……而‘解户歇家’在清乾隆时期还大量存在,乾隆以后却不见记载。
关键词:先生;衙门;兵歇家;户歇家;人犯;研究;京法司;收监;犯人;平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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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光明日报2017年5月22日史学版发表了仲伟民先生《在历史小碎片中发现大历史》一文,对《明清歇家研究》给予高度评价。文章指出,“这项研究成果的意义巨大,可以说是从历史碎片中发现大历史的一个典型成果”。该文刊发后引起明清史及社会史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探讨。今天刊发的高寿仙先生的文章则对其中一些观点提出商榷。作者指出:我非常赞同仲先生的看法。近些年来,屡有学者批评历史研究的“碎片化”,我觉得“碎片化”是历史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拓展的表现,本身并不成为问题。但同时也不能忽视以下两点:一是对历史细节和碎片的把握必须准确,二是对历史细节和碎片的定位必须适度。学者研究一个问题,尤其是少为人知的微观问题,时间久了容易产生偏爱情绪,从而导致解释和评价时出现偏差。我们欢迎专家学者就此话题继续各抒己见,推动相关研究深入发展。
仲伟民先生《在历史小碎片中发现大历史》一文读后让我很受启发。他强调:“历史研究固然需要注重宏大问题的探讨,更应关注历史细节问题的研究,甚至历史细节问题、具体问题的研究更为重要。因为,历史细节尽管是小问题,但不见得就不重要,这些细节或历史碎片可能恰恰是历史解释的一个重要关节点。如果这些细节不清楚,我们的宏观判断就没有基本的事实依据。”他以《明清歇家研究》为例对自己的观点做了具体说明,认为“这项研究成果的意义巨大,可以说是从历史碎片中发现大历史的一个典型成果”。通过这项研究,可以看出“歇家类群体在明清社会中的地位、作用与影响远超士绅、胥吏衙役以及其他势力群体”,从而可以推翻乡绅社会说、宗族社会说、乡村自治论等传统观点。的确,《明清歇家研究》是胡铁球先生长期研究的结晶,全面探讨了歇家在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领域发挥的重要功能,并试图通过歇家观察明清社会转型的轨迹,堪称歇家研究的一部集大成著作。其中有些内容和观点,前人虽然已有论述,但远不如此书详细丰富;有些则是作者的独到见解,如“歇家牙行”“职役”性歇家、“解户歇家”等等。
不过,在仔细拜读了仲先生的文章和胡先生的著作后,我也产生了一点疑惑:歇家类群体在明清社会中真的具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发挥了如此重要的作用吗?既然是“从历史碎片中发现大历史”,我们就需要检视一下胡先生挖掘的各种细节、拼缀的各种碎片是否完全合乎实情。我个人感觉,胡先生描述的歇家的一些重要职能,是否成立还值得进一步斟酌。或者说,胡先生可能在无意中给普通歇家附加上一些本不存在的职能。限于篇幅,仅举数例略作辨析:
1.关于“在京法司歇家”
胡先生多次提到“在京法司歇家”,其依据是他对张永明的一段话作如下理解:“在京法司,多系犯人自纳本色纸张,或令歇家代送南京各衙门,亦各自有常用人役,如歇家、门库、斗子之流,虽非事体,然平价使之转卖,以一衙门之人供一衙门之役犹可也,而乃拘铺户,其谁堪之。”胡先生据此指出:“在京法司衙门亦有常设之歇家,其也是该衙门之役,从‘平价使之转卖’,这里歇家带有商业性质。”又说:“在这里,歇家摇身一变成了‘一衙门之人’,其职责是代送犯人的物品及‘平价使之转卖’,实际上是承包‘在京法司’物品的输送和转卖。这为歇家出入衙门、干涉案件审理提供便利。”
我感觉,这段话似应如下标点从而分为两半。前一半为:“在京法司,多系犯人自纳本色纸张,或令歇家代送。”所说乃北京法司之事,明朝犯人例要“纳纸”,当时在京法司审理的犯人,大多是自己送纳,也有让歇家代送的,此处歇家并无特别意义。后一半为:“南京各衙门,亦各自有常用人役,如歇家、门、库、斗子之流,虽非事体,然平价使之转卖,以一衙门之人供一衙门之役,犹可也。而乃拘铺户,其谁堪之。”所说乃南京之事,所谓“歇家、门、库、斗子之流”,是统指南京各衙门人役而言,张永明并未将歇家与法司相对应。胡先生认为歇家为在京法司常设职役,甚至说歇家“实际上是承包‘在京法司’物品的输送和转卖”,恐系将两京事情混在一起造成了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