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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损害生态环境:将党政同责 终身追究
2015年08月19日 16:41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华春雨 崔静 字号

内容摘要:近日,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

关键词:追究;党政;追责情形;生态环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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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办法》怎样划出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办法》列出的“责任清单”有何特点?《办法》中的重大突破是什么?责任追究由谁来执行?带着这些问题,新华社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

 

  四问

  红线

  怎么划?

  一道制度屏障

  近年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为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问题而被追究责任的事例并不少见。今年6月,甘肃省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而被追责。其中,武威市环保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凉州区环保局局长、副局长还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总工程师张煜星说:“比如一块林地被非法占用,建了高尔夫球场、盖了别墅等,作出决策的可能是党委政府,但过去在处理过程中,往往是处罚具体的建设单位,《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要追究决策者、审批者的责任。”

  “现在,《办法》用制度来引领和规范领导干部的用权,划出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说。

  责任

  如何定?

  一张责任清单

  此次印发的《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担主要责任,并在追责情形中着重细化了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责任清单”。

  《办法》共规定了25种追责情形,列出了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政府工作部门领导和其他具有职务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四种类型。责任主体与具体追责情形一一对应。

  夏光表示,列出“责任清单”将促使领导干部“做好应该做的”和“不做不该做的”。“这种‘分类-定责-惩处’的制度结构,构成了完整的追责链条,保证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生态环保工作中都有明确的职责界限和失责后果,这样的‘精准追责’方式,大大提高了追责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夏光说。

  同时,专家表示,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保职责很多,这25种追责情形只涉及众多职责中的一部分,但这是十分关键和重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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