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针对此案,李法官提醒大家,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在进行借贷行为时,最好由债务人自行书写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将相关款项交付情况(包括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写明,并保留实际交付证据。
关键词:借款;民间;法官;风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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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找您借钱,如果拖着不还,最终您可能会诉诸法律。但当进入司法程序后,由于自己实际交付证据不足,对方借走的部分款项无法证明,则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了。近日,石市桥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就因缺乏实际交付证据,使得借给他人的现金中有10万元不能被认定。
借款60万 该还钱人却不见了
王先生承包了一家社区医院,在经营期间,市民赵某曾多次陪伴生病的丈夫去治病。时间一长,王先生与赵某两家人便逐渐熟悉起来。赵某自己做着小生意,有时遇到资金周转不开,就会向王先生求助救急。考虑到两人之间关系不错,王先生一般都大方地将钱借给对方,而赵某也会在不久后及时将钱归还。
2014年的一天,赵某以生意失利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多次找到王先生借钱,并且提出了较大的金额需求,表示过段时间就会还钱。王先生称,对于这位好朋友,自己没有过多犹豫,先后用儿子的银行账户向赵某转账50万元,还以现金形式交付赵某10万元。收到钱后,赵某给王先生出具了一张手写的内容为“今借人民币陆拾万元(60万元)整”的借条。
2015年初,王先生多次向赵某索要借出的钱,但赵某一直拖着不还,甚至到后来,王先生竟找不到赵某了。想到自己借出去的60万元没了踪影,无奈之下,今年春节前后,王先生将赵某告上法庭。在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开庭时,赵某依然未到庭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认定50万元本金 剩下10万元自己承担
桥西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先生持有被告赵某本人书写的借条,且存留银行转款凭证,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生效合同,形成民间借贷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