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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启动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
2016年04月08日 10:55 来源:甘肃日报 作者:宜秀萍 字号

内容摘要:方案明确,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城乡居民,其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及城市低保人群起付线降低至3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再次报销,报销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承办保险公司从新农合、社保系统、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查询收集符合门诊慢特病治疗条件的已结算患者相关信息,并登记造册,核实无误后,将报销金额直接汇入城乡居民个人银行卡账户。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门诊慢特病治疗年内总费用。

关键词:城乡居民;万元;门诊慢特;医保;大病保险;病治疗费用;额度;报销标准;启动;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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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启动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

  年内报销额度最高为5万元

 

  甘肃日报兰州讯(记者宜秀萍)省医改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甘肃保监局日前联合印发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我省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大病保险工作,从今年起,保障对象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确定的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常规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予以再次报销,年内报销最高额度为5万元。

  方案明确,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城乡居民,其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符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群及城市低保人群起付线降低至3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再次报销,报销基数0—1万元(含1万元)报销50%;1万—2万元(含2万元)报销55%;2万—5万元(含5万元)报销60%;5万元以上报销65%。在当年第三季度和次年第一个月分两次报销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如上半年未达到报销标准,年内累计达到报销标准的,次年第一个月一并报销。起付线一年只计一次,年内累计未达到报销标准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报销时,符合条件的患者须持以下证件:城乡居民参保(合)证(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卡,农民的金穗惠农新农合联名卡“一卡通”);身份证(复印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由各县扶贫办提供,城市低保人员证明由各级民政部门提供;门诊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基本医保门诊结算单;医疗费发票并附处方;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承办保险公司从新农合、社保系统、精准扶贫大数据平台查询收集符合门诊慢特病治疗条件的已结算患者相关信息,并登记造册,核实无误后,将报销金额直接汇入城乡居民个人银行卡账户。全省参保(合)的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流程依次报销,报销总额不得超过门诊慢特病治疗年内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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