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对核对无误的债务数据,债务单位要根据审计口径确定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及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分类填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财政部门。其中, 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 6月 30日的各笔债务,其截至2014年 12月 31日债务数据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额填报。此外,《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政府存量债务,锁定政府一般债务、专项债务余额。
关键词: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清理;审计;甄别工作;偿还;企业债务;口径;存量债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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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8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清理工作要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通知》明确,清理甄别工作的目的,是清理存量债务,甄别政府债务,为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奠定基础。清理甄别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财政部门具体牵头、部门单位各负其责。
《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清理甄别工作,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要大力推广PPP模式,达到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并获取合理回报,又减轻政府公共财政举债压力、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的目的。清理甄别工作按照先清理、后甄别的顺序开展。
《通知》要求,清理工作由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的举借单位(以下简称债务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债务单位应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确认,根据合同逐笔核对债务明细数据。对核对无误的债务数据,债务单位要根据审计口径确定的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及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分类填报,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其中,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确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各笔债务,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务数据根据审计结果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债务系统)统计的债务增减变化额填报。2013年6月30日后新发生的各笔债务,其截至2014年12月31日债务根据债务系统统计数据及审计口径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