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L.A.Zadeh提出的“模糊集合”理论为语言学带来耳目一新的思维方式,由此产生了模糊语言学。法律语言作为自然语言之一种必然具有其模糊属性。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日常语言的模糊性有着本质差异。如此说来,可以说模糊是本质的,准确是相对的,绝对精确是不可能的。法律语言研究引入模糊语言学理论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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