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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河南治灾赈济中的奖惩机制研究
2016年05月05日 14: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作者:朱正业 字号

内容摘要:对于河南的水灾,在时空上我曾经也做过一些考察,主要参照了清代黄河流域的洪涝灾害资料、淮河流域的洪涝灾害资料、海河流域的洪涝灾害资料及第一历史档案馆的相关档案资料。

关键词:奖惩;水灾;河南;洪涝灾害;惩罚;赈济;官员;奖励;档案资料;海河流域

作者简介:

  朱正业 安徽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安徽省淮河文化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大别山革命研究会常务理事

  晚清河南的灾害主要是水灾,治灾赈济主要针对水灾这一方面。对于河南的水灾,在时空上我曾经也做过一些考察,主要参照了清代黄河流域的洪涝灾害资料、淮河流域的洪涝灾害资料、海河流域的洪涝灾害资料及第一历史档案馆的相关档案资料。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这四大流域中,黄河和淮河的干流是经过河南的。从河南全省意义上看,虽然淮河在河南的流域面积是最大的,但河南的水灾主要源于黄河泛滥。

  依据档案资料,对于河南的水灾,晚清各级政府采取了一套赏罚分明的奖惩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这套奖惩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个是奖惩对象。奖惩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官员,主要分为行政官员和河道官员。行政官员有巡抚,地方行政官员有府、州、县等。河道官员有河道总督,下面设有道、厅、训等。二是士兵,他们虽不是政府官员但参与了救灾,因为河防体系具有准军事化的性质。三是绅商,政府治灾和政绩挂钩,所以政府对省内外在赈济方面做出贡献的绅商,给予优惠政策和奖励。第二个是奖励方式。例如对官员奖励的形式主要有记名、加级、加衔、赏赐顶戴花翎、开复等等。第三个是惩罚方式。惩罚主要针对地方官员在防灾方面的不作为及玩忽职守。主要的惩罚方式有摘去顶戴、革职等,更严重的就是涉及到刑法,包括枷示、发配等。

  晚清河南治灾赈济的奖惩措施较为完备,方法多种多样。从奖惩对象看,既有河道官员,也有地方政府官员,既有兵弁,也有民间绅商,对河道官员以惩罚为主,对地方政府官员奖惩结合,对兵弁、绅商以奖励为主;从奖励方式看,包括奖励和抚恤,既有物质奖励,也有精神褒奖;从惩罚方式看,既有摘去顶戴、革职处分,也有枷示、发配等较重判罚。灵活多样的奖惩措施,有效地发挥了激励与控制的双重功效。但是,受制于战乱、政局动荡、经济水平,以及各种人为因素等影响,使得奖惩机制的效用大打折扣。

 

    点评: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的马陵合老师认为,朱教授的这篇文章更多的是对材料的梳理,相当于对相关问题资料的总结提炼。河南治灾过程的奖惩机制,奖励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差异,但是否存在有的情况惩罚的轻,有的情况惩罚的重的状况,把这个问题研究清楚可能有点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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