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一、立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立法作为国家重要政治活动,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可以说是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二、推进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必须坚持的原则立法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将国家意志制度化、法律化,创制法律规则的重要政治活动。一)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决定》提出,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关键词:立法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利益;依法治国;改革;坚持;法律体系;需要;立法质量;党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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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 科学立法;法治体系;良法之治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并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起点上,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指明了方向。
一、立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立法作为国家重要政治活动,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在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可以说是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既是整个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在其他几个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的最大规矩,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邓小平同志曾深刻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必须以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前提和基础,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为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提供前提和基础,所谓“舟楫相配,得水而行”,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而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靠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实现良法之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和进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我国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
从现实情况看,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些问题在法律上还不明确、有缺项,需要通过立法作出必要的规定;现行的法律规定,有些已不适应形势环境的变化和事业发展的要求,有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废止,有的需要配套,有的需要解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下之间、相互之间还不够协调,需要加以理顺、规范、衔接;立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健全的问题,立法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更高的标准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