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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警察设立需要清晰顶层设计
2015年03月03日 15:11 来源:光明网 作者:乾羽 字号

内容摘要:具体地说,就是要像森林公安一样,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权、侦查权,让环保执法者的权力更大一些,设立环保警察,让他们手上有“枪”。二是,执法权存在真空,当企业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时,环保部门具有的仅是行政执法权,他们对企业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没有调查的能力和处罚的权力,他们只能坐等其它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这时环保部门的执法就可能存在空白,而执法的时机也可能随之丧失。行政执法不同于刑事执法,环保部门具有的是行政执法权力,一旦一个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刑事犯罪,环保部门的执法就有些鞭长莫及,这时需要环保警察予以衔接、配合、冲锋,以便让这样的环境污染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治理。

关键词:权力;环保部门;环保警察;环保执法;行政执法;制度;刑事犯罪;全国政协;界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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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治理空气污染?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建议,应当全国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可以设立环保警察赋予执法权。具体地说,就是要像森林公安一样,赋予环保部门执法权、侦查权,让环保执法者的权力更大一些,设立环保警察,让他们手上有“枪”。(3月2日 《新快报》)

  近来,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似乎立刻有了更深切的感受。其实,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早已长期存在,而且已经直接威胁到了人们的安全和健康,可见的雾霾天气只是环境污染的影响之一。这一点,身处其中的人们十分明白。  如何应对环境污染?这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议题,它不仅仅需要个体的倡议和呼吁,更需要制度的完善和执行。现在的问题是,缺少对环境污染的零容忍,尤其是执法层面的零容忍。

  为了防止污染的扩大,制度层面的建设从来没有停下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改为环境污染罪;14种环境污染入刑的情形也作了清晰界定;新的环保法给予环保部门更多的权力和底气。从制度层面上看,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已经准备充分:什么样的行为将遭受什么样的处罚;什么样的行为将被入刑,一清二楚。可问题是,制度的效力不能仅仅从纸面去推导,制度的效力还取决于具体执行,若执行不力,则制度的效力只是一种理论上的预期,其结果可能离公众的想象相差十万八千里。

  以环保执法为例。环保部门的底气确实是足了,但是环保部门具有的是行政执法权,这种执法权的上限就是环保法规定的罚款、限产、停产等。这种行政执法权在具体实施时,可能遇到这样一些实际问题:一是,执法权遇到阻碍,企业对环保部门的执法根本不买账,采用推诿甚至是暴力威胁的方式阻挠执法,这对于很多利欲熏心、目无王法的企业来说,并非不可能,此时,环保部门的执法就可能停滞;二是,执法权存在真空,当企业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时,环保部门具有的仅是行政执法权,他们对企业负责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没有调查的能力和处罚的权力,他们只能坐等其它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这时环保部门的执法就可能存在空白,而执法的时机也可能随之丧失。

  环保警察的出现,无疑能够解决以上难题。一是,增加执法的韧性。当环保部门的执法遇到阻力,甚至是受到威胁时,环保警察可以有效地应对、化解这种威胁,以更强硬的执法打击违法抗法者的嚣张气焰。这种更严厉的执法,无疑能够增加环保执法的威慑力,若环保执法只是捡软柿子捏,则环保执法不可能具有公信力,也不可能让环境污染治理得到有力推进。二是,衔接执法的空白。行政执法不同于刑事执法,环保部门具有的是行政执法权力,一旦一个环境污染事故涉及刑事犯罪,环保部门的执法就有些鞭长莫及,这时需要环保警察予以衔接、配合、冲锋,以便让这样的环境污染事故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此时,环保警察就是填补执行漏洞的重要棋子,没有他们的出现和介入,一些可以入刑的污染事故就可能处于执法停摆的状态。

  当然,环保警察的作用要想真正发挥,还需要清晰的顶层设计。首先,是充分赋予权力,不限制、不架空、不施压,以防止权力过度介入环保执法,使环保执法让位于所谓的保护经济发展,维护经济生态;其次,是建立相应监督,环保警察的设置是为了增强环保执法的力度,以防止处罚代替刑罚,但是一种权力过大时,往往也可能走样,因此必须对其建立相应监督,以保证权力在规范的轨道上行使。只有权力界定清晰,权力运行规范的环保警察才能真正环保执法的“顶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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