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The Second Landmark of Marxist Theory of Human Rights:Lenin's Thoughts of Human Rights
作者简介:张国安,华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泉州 36202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武汉 430060)
内容提要: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在俄国首创了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和实践推上了一个新的阶段,成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第二座里程碑。列宁人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选举权和罢免权、受教育权、生存权和发展权、妇女儿童的权利、民族自决权等诸方面。列宁的人权理论虽然未能穷尽对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科学认识,但他提出的一系列观点和原则却极为深刻和前瞻。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列宁/人权理论/主权/法治
标题注释:2008年度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列宁的人权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阶段性成果(2008B2041)。
原文出处:《理论探讨》2009年第2期
长期以来,在许多人的观念中,列宁的名字似乎与人权格格不入,认为列宁只讲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不讲人权。其实,这是一种对列宁的无知而导致的误读,或者是对列宁的故意曲解。如果说马克思、恩格斯在人权问题上的历史功绩,是在批判继承和全面提升西方人权观的基础上创立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那么,列宁在人权问题上的伟大贡献,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在俄国首创了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和实践推上了一个新的阶段,成为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第二座里程碑。认真研究和全面理解列宁的人权思想,对于我们澄清错误认识,坚定维护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信心,指导我们建设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列宁人权思想的逻辑脉络
列宁的人权思想,是其在领导俄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十月革命以前,列宁主要是以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为指导,对沙俄专制政府和资产阶级政府肆意践踏人权的行径进行深刻揭露和批判,为争取人民的基本人权而斗争。列宁指出:“专制制度(专制政体,无限君主制)是一种最高权力完全地整个地(无限制地)由沙皇独占的管理形式。沙皇颁布法律,任命官吏,搜刮和挥霍人民的钱财,人民对立法和监督管理一概不得过问。因此,专制制度就是官吏和警察专权,而人民无权。”[1]219“专制政府之所以叫作专制政府,正是由于它不给人民政治权利。”[1]330因此,只有推翻专制制度,建立人民自己的政权,人民才有可能获得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早在1896年,列宁在为社会民主党起草党纲而作的《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中就明确指出:“工人阶级的斗争是政治斗争,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工人阶级不争得对国家事务、国家管理、发布法令的影响,就不可能进行争取自身解放的斗争。”[2]89这说明,建党伊始,列宁就把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的斗争归结为争取国家管理权的政治斗争。列宁的这一思想在1903年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纲领》中得到反映。《纲领》指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的最近的政治任务是推翻沙皇专制制度,代之以人民共和国,共和国的宪法应保证一系列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3]427。
1917年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推翻了沙皇专制制度,摧毁了封建特权制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普遍性。列宁指出,资产阶级人权同封建主义相比,无疑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进步,但它只是以金钱的特权代替个人特权和世系特权,即“生产资料、货币和资本的私有权”,这种人权“始终只能是口头上的、宪法上的”,因而“是虚伪的,是骗人的”[4]340。列宁反复告诫人们在看到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历史进步性的同时,不要被资产阶级人权的表面性和局限性所迷惑,因为它“只限于宣布形式上的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权利,例如集会、结社、出版的权利。至多也就是一些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取消过这几方面的全部立法限制。然而,在实际上当局的实践,以及劳动人民所受的经济奴役(这是主要的),总是使劳动人民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不可能稍微广泛地享受到权利和自由”[4]169。因此,列宁强调,把全部政权转到人民手中,建立民主共和国,这是建立社会主义人权制度,实现工农群众基本人权的根本前提。
十月革命后,列宁在领导俄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仅系统地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而且还特别注重把这些理论转化为可操作的人权制度和法律文本,并且致力于把这些法定权利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实有权利。十月革命胜利的第二天,即1917年11月8日,列宁就领导召开全俄工农兵代表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告工人、士兵和农民书》、《和平法令》、《土地法令》、《关于成立工农政府的法令》等苏维埃政权的第一批法令,宣布了工农革命政府的诞生,肯定了劳动群众是国家社会的主人,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十月革命胜利后两个月,即1918年1月3日,列宁亲自草拟了著名的《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经全俄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批准公布,用纲领性的法律文件确定了劳动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根本权利。这个凝结着列宁心血的《宣言》被誉为第一个社会主义的人权宣言,后来作为“第1篇”而载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之中。十月革命胜利后半年多,即1918年7月10日,列宁主持召开了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宣布国家政权是劳动者的政权、剥夺剥夺者——新生活建设的敌人——的权利的宪法”[5]503,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全面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了使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具体化,列宁在其主持俄共(布)执政的七年中,亲自起草、修改和签署了有关人权保障的法律文件多达400余件,并在具体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使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变为活生生的人权实践,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内容。







